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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世祖中统元年四月,初定官制。初,太祖铁木真起自朔土,统有其众,部落野处,诸事草创,设官甚简,以断事官为至重之任,位三公上,丞相谓之大必闍赤,掌兵柄则左、右万户而已。后以西域渐定,始置达鲁花赤于各城监治之。达鲁花赤,华言掌印官也。及取中原,太宗窝阔台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臣用之。金人来归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帅,则以行省、元帅授之。世祖即位,始大新制作,乃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官制。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食有常禄,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五月,立十路宣抚司,置宣抚使并副使。

至元七年春正月,立尚书省。初议三省并建,侍御史高鸣上言曰:“臣闻三省设自近古,其法由中书出政,移门下议,不合则有驳正,或封还诏书;议合则还移中书。中书移尚书,尚书乃下六部、郡国。方今天下大于古而事益繁,取决一省犹曰有壅,况三省乎。且多置官者,求免失政也。但使贤俊萃于一堂,联署参决,自免失政,岂必别官异坐而后无失政乎!故曰政贵得人,不贵多官。不如一省便。”帝深然之。

九年春正月,罢尚书省。

十五年秋七月,诏定武官承袭之制。凡有功升秩者,原职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复代。阵亡者始得袭,病死者降一等,把总、百户老死者不袭。著为令。

十九年十二月,诏御史台得自选其属。初,御史唯用汉人,至是崔彧请参取蒙古人用之。又言台察之选止由中书,宁无偏党之弊,今宜令本台得自选任。既而江淮省臣有欲专恣而忌台察之言者,上议欲以行台隶行省,诏廷臣杂议。兵部尚书董文用曰:“御史台譬之卧虎,虽未噬人,人犹畏其虎也。今虚名仅存,而纪纲犹不振,更加抑之,则风采薾然,无复可望,此不可行也。”从之。

二十年六月,增给官吏俸。初,诏定官吏赃罪法,自五十贯以上皆决杖除名不叙,百贯以上者死。崔彧言:“今百官月俸不能副赡养之资,难责以廉勤之操,宜更议增庶官月俸。所增俸钞,唯赋之于民,官吏不贪,民必受惠,其有以贪抵罪,又复何辞。”遂诏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差,增给五分。

三十三年秋七月,诏中书省铨定省、院、台、部官属,自中书令、左右丞相而下,各有定员。仍谕安童曰:“中书省朕当亲择,其余诸司,并从中书裁减。”安童曰:“比闻圣意欲倚近侍为耳目,如臣所行非法,从其举奏。今近臣乃伺隙援引非类,曰某居某官,某居某职,以所署奏目付中书施行。铨选之法,自有定制,其尤无事例者,臣尝废格不行,虑其党有短臣者。”帝曰:“卿言良是。后若此者,其勿行之。”

三十年春正月,汰冗官。先是,赵天鳞上策曰:

臣闻设纪张网,莫如清简,建官置吏,切戒繁多。夫爵者官之尊也,阶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也,位者官之居也,禄者官之给也,吏者官之佐也。虽则事非位立而不办,亦有事因位多而益生,此圣王所以贵寡不贵众,欲静不欲躁也。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周卿分职,各率其属。厥后职员愈多,而治愈不及古矣。是以汉光废四百县而下民业定,隋文废五百郡而天下政行,皆以官不用多而在乎得贤,政不在烦而贵乎省事也。今国家立制,自王及国王、郡王、国公以下为爵,自特进、崇进至将军、大夫、校尉、郎为阶,自正一至从九为品,掌、典、当、行为职,各职所居为位,各位养廉之资为禄,各司赞佐行文之史为吏,其制亦已详矣。然而文武二等,分部中外,本欲图宁,而似乎难宁也。臣伏见京师不急之司、院,无用之局、署,及随朝台、省、院、部以下诸有司官吏,可兼不兼,可并不并,亦已有之矣。畿外行省随省诸有司,宣慰、廉访等司,路、府、州、县仓库局监等诸衙门,及各衙门内官吏,亦有冗者矣。武臣万户所管不满万人,千户所管不满千人之类,亦已有之矣。

臣窃以冗官之大弊有三:一曰选法之弊,二曰政事之弊,三曰军民之弊。夫文武官吏,员数既多,当考满之时,近春秋之选,资格之簿扰攘纷纭,保荐之文交错旁午,有司行文犹且未暇,奚暇顾孰果有才,孰果有德,而考校之也哉!既不遑考校,则取准于籍文荐书之所陈布者矣。于是杂流之人进,货贿之窦开,遂致员多缺少,无如之何。经营者早得迁除,养高者坐淹岁月,此选法之弊也。夫文武官吏,员数既多,有当决之事而不决,有当行之事而不行。问其职,则曰我此职也,问其施为,则曰僚属非一,岂我之所能独主。混齐竽而难辨,受王命而自安。及乎朝廷闻之,遂立稽违期限之罚,不亦甚欤。此政事之弊也。夫国家用人路广,浮滥得升,使之临莅在下,必不能敷宣政化。如是则刻剥之苦,役使之烦,为害良多。此军民之弊也。三弊不绝,而徒立法以防之,不知法立而惧法之人奸欺之计亦益生矣。

伏望陛下察此三弊,凡京师不急之司、院,无用之局、署,及天下诸衙门,可罢者悉罢之。凡行省随省诸有司,宣慰、廉访等司,路、府、州、县等一切诸衙门,及万户、千户所管不及数之类,可并者悉并之。凡省、台、院、部以下诸有司之官吏,及天下诸衙门之官吏,可减者悉减之。然后以慎名器之法,择人而用之,又以考幽明之法,顺理而考之。则典选者易见其人,易程其效,而选法清矣;临政者事有所归,职有所主,而政绩成矣;在下者省于烦役,免于苦刻,而民业定矣。民者天下之本,民业定而天下不太平者,未之有也。

上嘉纳之,于是省内外官府二百五十五所,官六百六十九员。 KSou+RbB+OBLKuditKr7/F/XV5s+xA3/1g/MxKVW41wPZG9UOAXkmhH//4GoQJ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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