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十年传:《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
元年注:外小恶书者,来接内也。
三年注:录渴隐者,明诸侯卒,王者为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僖二十五年注: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取,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
昭六年注: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于终略责之见其义。
隐二年传:外逆女不书。〔案:襄十五年传同。见娶归例。〕
三年传:天子不记葬。〔案:文九年传同。见卒葬例。〕
三年传:外大夫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四年传:外取邑不书。〔案:六年,庄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五年,哀八年传同。见取邑例。〕
桓五年:齐侯、郑伯如纪。传:外相如不书。书离,不言会也。
州公如曹。传:过我也。
襄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传:为叔孙豹率而与之俱也。
庄二年传:外夫人不卒。〔见娶归例〕
四年传:外夫人不书葬。〔案:三十年、襄三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十一年传:外灾不书。〔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传同。见灾异例。〕
僖十六年传:外异不书。〔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传同。见灾异例。〕
宣十五年传:外平不书。书,大其平乎已也。
桓四年传:常事不书。〔案:八年、十四年传同。见讥例。〕
庄七年传:一灾不书。注:水旱螟螽,皆以伤二谷乃书。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
宣十五年传:蝝生不书。
庄十九年传:媵不书。〔案:成八年、九年、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二十二年传:纳币不书。〔案:文二年、成八年传同。见娶归例。〕
二十九年传:修旧不书。〔案:定二年传同。见讥例。〕
僖二十八年传:狩不书。〔见讳例〕
文十五年传:入郛不书。〔见讳例〕
隐十一年传:君弑,贼不讨,不书葬。
桓十八年:葬我君桓公。传:珝在外,君子辞也。
宣十二年:葬陈灵公。传:君子辞也。楚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
襄八年:葬郑僖公。传:为中国讳也。〔见讳例〕
三十年:葬蔡景公。传:君子辞也。〔同上〕
昭十九年:葬许悼公。传:不成于弑也,免罪辞也。
僖二年:葬我小君哀姜。注:诛当绝,不得以夫人礼书葬。书葬者,正齐桓讨贼,辟责内仇齐。
昭十三年:葬蔡灵公。注:书葬者,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仇,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庄二十七年传:大夫不书葬。〔案: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宣十八年传: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
僖十六年传:朔有事则书,晦虽有事不书。
哀五年传:闰不书。书丧,以闰数也。
释曰:《春秋说》曰:孔子作《春秋》,万八千字,九月而书成,以授游、夏之徒,不能改一字。盖鲁史记之文,本录内而略外。圣人取百二十国宝书而损益之,其大致则略同,故曰述而不作。述文王也,非述鲁也。鲁史记之例,常事不能不悉书备载,《春秋》尽削之,其存什一于千百,以著微文刺讥为万世法。故曰非记事之书也。《连山》、《归藏》之占不存,而《周易》为文字之祖;时训月令之解不备,而夏时则学者多传。正于圣人者,文弥约而旨弥博也。《春秋》或笔一而削百,或笔十而削一。削者以笔见,笔者复以削见,屈伸变化,以著其义,使人深思而自省悟,应问以穷其奥。故曰知其人不待告,告非其人、虽言而不著。董生亦云,不能察。寂若无深,察之无物不在,非博学审问慎思明辨而得之者,皆末学肤受,贵耳而贱目,有胸而无心者也。不愤不悱,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圣人皆不告,问而不得其应,则发愤忘食,思而足以发则乐以忘忧。仲尼之学,唯颜氏子能好之能乐之,惟游、夏能知之。知之故不能赞一辞也。呜呼!陆淳、赵匡之流,以不知而作,开非圣之罪,而显经隐权之义,且千有余年莫有讲明而切究之也。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