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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鲁例第十一

隐元年:春,王正月。注:惟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鲁,故因以录即位,明王者当继天奉元,养成万物。又注: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处,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变牺牲,异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又注: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传:称字,褒之也。因其可褒而褒之,渐进也。注:《春秋》王鲁,记隐公以为始受命王,因仪父先与隐公盟,可假以见褒赏之法。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诸侯,有倡始先归之者,当进而封之,以率其后,亦为所褒者法,明当积渐深知圣德灼然之后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义。又注:鲁称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称公,故《春秋》以臣子书葬者皆称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传:兼之,非礼也。注:《春秋》王鲁,以鲁为天下化,首明亲来被王化渐渍礼义者,在可备责之域,故从内小恶举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注:不名者,略微也。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说,远者来。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会戎于潜。注: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又注:王者不治夷狄,录戎,来者勿拒,去者勿追。

无骇帅师入极。传:展无骇也。不氏,疾始灭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当诛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注:不传天下异者,从王内录可知也。

注:记诸侯卒葬者,王者亦当加之以恩礼。又注:不言薨者,《春秋》王鲁,死当有王文。圣人之为文辞孙顺,不可言崩,故贬外言卒,所以褒内也。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待之而不臣也。又注:录渴隐者,王者当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七年:滕侯卒。传:不名,微国也,称侯不嫌也。注:所传闻世,未可卒。所以称侯而卒者,《春秋》王鲁,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子先朝隐公,《春秋》褒之以礼,嗣子得以其礼祭,故称侯见其义。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国,不当卒。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鲁,以隐公为始受命王。宿男先与隐公交接,故卒褒之也。不名不书葬者,与微者盟功,薄当褒之为小国,故从小国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注:日者,见结日。偏战不言战,托王于鲁,不以敌辞言之,所以强王义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传:兼言之,微国也。注:称侯者,《春秋》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隐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传:器从名,地从主人。注: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数,今日取之,然后王者起,兴灭国,继绝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复追系本主。

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传: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注:地方千里,周城千雉,宫室官府制度广大,四方各以其职来贡,无不备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谓内治其国也。

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传:不言师败绩,内不言战,言战乃败矣。注:王者兵不与诸侯敌。战乃其已败之文。

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注:莅盟、来盟例,皆时者从内为王义。明王者,当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丑,葬我君桓公。注: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当遣使者与诸侯共会之。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传:荆者,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注:《春秋》假行事以见王法,因周本有夺爵称国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备七等以进退之。

二十三年:荆人来聘。注《春秋》王鲁,因其始来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礼、受正朔者,当进之,故使称人也。

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注:言献捷,系戎者。《春秋》王鲁,因见王义。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诸侯交格而战者,诛绝其国,献捷于王者。

僖二年:虞师晋师灭夏阳。注:晋至此乃见者,著晋楚俱大国后,治同姓也。以灭人见义者,比楚,先治大恶,亲疏之别。

三年:公子友如齐莅盟。注:《春秋》王鲁,故言莅,以见王义,使若王者遣使临诸侯盟,饬以法度。言来盟,亦因鲁都以见王义,使若来之京师,白事于王。不加莅者,来就鲁,鲁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传:楚,子也,称人,为执宋公贬,故终僖之篇贬也。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

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齐。注:奔父母之丧也,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齐侯元卒,公如齐。注: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

成二年传:曹无大夫,公子手何以书?忧内也。注:《春秋》托于王鲁,因假以见王法,明诸侯有能从王者征伐不义,克胜有功,当褒之,故与大夫。大夫敌君不贬者,随从王者,大夫得敌诸侯也。

十五年:仲婴齐卒。传:孙以王父字为氏也。注:顾兴灭继绝,故纪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孙意如会晋荀跞于蒨历。注:公出奔在外,无君命,所以书会以殊外,言来者从王鲁录。

黑弓以滥来奔。传:通滥也。注:欲见天下实未有滥国,《春秋》新通之尔。又注:主书者,在《春秋》前,见王者起,当追有功,显有德,兴灭国,继绝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河阳冬言狩。获麟春言狩者,盖据鲁,变周之春以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时。〔案:春言狩,下须增“不从狩郎以正月讥者”九字,乃明。〕又注:人道浃,王道备,必止于麟者,欲见拨乱功成于麟,犹尧舜之隆凤皇来仪。故麟于周为异,《春秋》记以为瑞,明太平以瑞应为效也。

释曰:王鲁者,即所谓以《春秋》当新王也。夫子受命制作,以为托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记而加乎王心焉。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夫制新王之法,以俟后圣,何以必乎鲁?曰:因鲁史之文,避制作之僭。祖之所逮闻,惟鲁为近,故据以为京师,张治本也。圣人在位,如日之丽乎天,万国幽隐,莫不毕照,庶物蠢蠢,咸得系命,尧舜禹汤文武是也。圣人不得位,如火之丽乎地,非假薪蒸之属,不能舒其光究其用。“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春秋》是也。故日归明于西,而以火继之,尧舜禹汤文武之没,而以《春秋》治之,虽百世可知也。且《春秋》之托王至广,称号名义,仍系于周,挫强扶弱,常系于二伯。且鲁无可觊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鲁之僭,则大恶也。就十二公论之,桓、宣之弑君宜诛,昭之出奔宜绝,定之盗国宜绝,隐之获归宜绝,庄之通仇外淫灭同姓宜绝,闵之见弑宜绝。僖之僭王礼、纵季姬祸鄫子,文之逆祀丧娶不奉朔,成、襄之盗天牲,哀之获诸侯虚中国以事强吴,虽非诛绝,而免于《春秋》之贬黜者鲜矣。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鲁与天王诸侯皆薪蒸之属,可以宣火之明,而无与于火之德也。彼范宁、杜预之徒,哓哓不已,犹蒙瞍之不可语于日月之明、继照之火也。 wf2ql1y7Iwwcgf8s5/E5vBjYlNgo7yxy0TcAwsTsFTssUCly4wCUsA0Kzsv0h3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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