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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绝例第九

隐四年: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传:以国氏当国也。注:与段同义。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传:称人,讨贼之辞也。注:明国中人人得讨之,所以广忠孝之路。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传:立者,不宜立也。称人,众立之之辞也。注:明下无废上之义,听众立之,篡也。立、纳、入,皆为篡。

桓二年: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注:督不氏者,起冯当国。

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注:不称公者,胁郑立篡,首恶当诛,非伯执也。〔案:非伯讨者,不尽入诛例,当案罪状。〕

突归于郑。传:突何以名?挈乎祭仲也,言归顺祭仲也。

郑忽出奔卫。传: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

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传:名,夺正也。注:明祭仲得出之,不以失众录也。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传: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称世子,复正也。

许叔入于许。注:称叔者,《春秋》前失爵,在字例也。入者,出入恶,明当诛也。

郑伯突入于栎。传:不言入于郑,祭仲亡矣。不言忽之出奔,言忽为君之微也,祭仲存则存矣,祭仲亡则亡矣。

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传:名,绝之,得罪于天子也。注:卫侯出奔楚,不名。

庄六年:卫侯朔入于卫。传:名,绝之,犯命也。注:据卫侯入于陈仪不名,其言入,篡辞也。注:上辟王不得言纳,故复书入,不直言篡,事各有本也。杀而立者,不以当国之词言之。非杀而立者,以当国之词言之。国人立之,曰立。他国曰纳。从外曰入。有属托力,加自文也。

九年:公伐齐,纳纠。齐小白入于齐。齐人取子纠杀之。传:胁我,使我杀之也。称子纠,宜为君者也。注:鲁为齐杀之,皆当坐弑君,因解上纳纠不为篡,所以理嫌疑也。

十一年:甲午,宋万弑其君接,及其大夫仇牧。注:争抟弑君,而以当国言之者,重录强御之贼,祸不可测。明当防其重者,急诛之。

宋万出奔陈。注:弑君复见,重录强御之贼,明当急诛之。

二十五年:卫侯朔卒。注:《春秋》篡明者,当书葬,朔不〔案:不字宜衍。〕书葬,嫌与篡同例,身绝国不绝,故去葬,明犯天子命,重不得书葬,与盗国同。〔案:盗国者,并绝国。〕

僖九年: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传:杀未逾年君之号也。

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

晋杀其大夫里克。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孰立惠公?里克也。不言惠公之入踊,为文公讳也。

二十四年:晋侯夷吾卒。注:篡,故不书葬,明当绝也。

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注:前出奔,当绝;还入为盗国,当诛。楚纳之,与之同罪也。

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注:楚无大夫。言世子者,甚恶世子弑父之祸。君之于世子,有父之亲,有君之尊。又责臣子当讨贼也。

十四年:齐侯潘卒。注:不书葬者,立储嗣不明,使临葬更相篡弑,故绝其身,明当更立其先君之后。

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传:未逾年之君。言弑其君舍,己立之,己杀之,成死者而贱生者也。

十六年:宋人弑其君处臼。传: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注:降大夫使称人,降士使称盗者,所以别死刑有重轻也。

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注:商人弑君贼,复见者,与大夫异。齐人已君事之,杀之,且当坐弑君。

莒弑其君庶其。传: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注:举国,以明失众,当坐绝也。

宣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嗥。

六年:晋赵盾、卫孙免,侵陈。传:赵盾弑君,复见何?亲弑君者,赵穿也,加之赵盾,不讨贼也。注: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

襄十四年:卫侯衎出奔齐。注:不书孙甯逐君者,举君出为重。

二十五年:卫侯入于陈仪。传:不言入于卫,谖君以弑也。注:未得国,言入,起诈篡从此始。

二十六年:卫甯喜弑其君剽。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传:此谖君以弑,其言复归,恶剽也。不言剽之立,以恶卫侯也。注:不举衎,弑谖成于喜。孙林父本逐衎,衎得诛之。衎名者,起盗国。盗国明,则复归为恶,剽出见矣。

二十九年:阍弑吴子馀祭。传:门人也,刑人也。近刑人,轻死之道也。注: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故不系国。

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注:莒子纳去疾。及展立,莒子废之。展因国人攻莒子,杀之,去疾奔齐。称人以弑者,莒无大夫。密州恶,民所贱,故称国以弑之。

昭元年:莒去疾自齐入于莒,莒展出奔吴。注:主书去疾者,重篡也。莒无大夫,书展者,起与去疾争篡当国。言自齐者,当坐有力也。皆不氏者,当国不从。莒无大夫,去氏者,莒杀意恢,称公子,篡重,不嫌本不当氏。

八年: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注:变其言陈者,起招致楚灭陈自此始。〔案:元年传云大夫相杀称人。此其称名氏以弑言,将自是弑君也。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瑗,葬陈哀公。注: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言执者疾谖托义,故列见之。托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

十二年:齐高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注:恶纳篡也。不书所篡出奔者,微国,虽未逾年君,犹不录。

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传:其言归,无恶于弑立也。灵王无道,作乾谿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然后令于乾谿之役曰:比已立矣,后归者不得复其田里。众罢而去之,灵王经而死。

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传:比已立矣,称公子,其意不当也,曷为加弑比之义,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杀,称人。其称名氏以弑,言将自是为君也。

十九年:许世子止弑其君买,葬许悼公。传:贼未讨,书葬,不成乎弑也。止进药,而药杀也,加弑,讥子道之不尽也。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注:明止但得免罪,不得继父后,许男斯代立,无恶文是也。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注:为东国所篡。〔见日月例〕

二十三年:蔡侯东国卒于楚。注:不书葬,篡也。不书篡者,以恶朱失众见篡。

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传:称王猛,〔注:已葬当称子。〕当国也。注:不举猛为重者,时猛尚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二子,不举重,尊同权等。

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传:言入,篡辞也。

冬十月:王子猛卒。传:此未逾年之君,其言王子猛卒何?〔注:子卒不名。外未逾年君,不卒。〕不与当父死子继、兄死弟及之辞也。

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注:王子朝不贬者,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注: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犹楚婴齐。

二十七年:夏四月,吴弑其君僚。注:不举专诸,起阖闾当国。不书阖庐,为季子讳。

定十四年:卫世子蒯聩出奔宋。注:主书者,子虽见逐,无去父之义。

哀二年: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传:不言入于卫,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注:父得有子而废之,子不得有父之所有,故夺其国。文不贬蒯聩者,嫌曼姑可为辄诛之。辄出奔不书者,不责拒父。主书者,与顿子同。

三年: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传:伯讨也。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拒之也。注:义不可为子诛父,故但得拒之。

四年:盗杀蔡侯申。传:称盗,贱乎贱者也,谓罪人也。注:不言其君,与刑人义同。

葬蔡昭公。注:贼已讨,故书葬也。不书讨贼者,明诸侯得专讨士以下也。

六年: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舍。传:弑而立者,不以当国之辞言之。〔注:据公子商人。〕此以当国之辞言之,为谖也。注:不举阳生弑者,谖成于乞。

右篡弑

隐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传:杀之也。谓之克,大郑伯之恶也。母欲立之,己杀之,如勿与而已矣。段不称弟,当国也,其地当国也。注:不当自己行诛杀,使执政大夫诛之。

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注:书者,杀君之子,重也。〔案:不言大夫者,未为大夫。不言世子者,未为命嗣。盖疑于命嗣而相杀也。〕

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传:不名,众也,不死于曹君者也。注:曹无大夫。书杀者,起当诛也。

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传: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

九年,晋侯诡诸卒。注:不书葬者,杀世子。〔案:襄二十六年,宋公杀其世子痤。注:痤有罪,故平公书葬。〕

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传:称国以杀,君杀大夫之辞也。

三十年:卫杀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卫侯郑归于卫。传:卫侯未至,其称国以杀,道杀也。注:坐与至国同。

三十二年:郑伯捷卒。注:不书葬者,杀大夫申侯也。君杀大夫,皆就葬别有罪无罪。惟内不可去葬,故就杀时别之。

文六年: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晋狐射姑出奔狄。传:射姑杀也,其称国,君漏言也。

宣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注:恶天子不以礼尊之,而任以权,至令杀尊卿。大夫相杀不称人者正之。诸侯大夫顾弑君重,故降称人。王者至尊,不得顾。

成十五年:宋华元出奔晋。宋华元自晋归于宋。宋杀其大夫山。宋鱼石出奔楚。注:复出宋华元者,以忧国,为山所谮,出奔。晋人理其罪,宋人反之,而诛山,故繁文大之。归者,出入无恶。山不氏,嫌直自见杀,故贬之,明以谮华元。鱼石与山有亲,恐见及也。后言复入者,出无恶,知非君漏言,鱼石不杀山。

十八年:楚子、郑伯伐宋。宋鱼石复入于彭城。注:不书叛者,本受于楚,非得于宋。系宋言复入者,不与楚专封,故从犯君录之。

襄元年:仲孙蔑会晋栾黡、宋华元、卫甯殖、曹人、莒人、邾娄人、滕人、薛人,围宋彭城。传:为宋诛也,鱼石走之,楚为之伐宋,取彭城以封鱼石。鱼石之罪奈何?以入,是为罪也。楚已取之矣,系之宋,不与诸侯专封也。

二十三年:陈杀其大夫庆虎及庆寅。陈侯之弟光,自楚归于陈。注:宋大夫山谮华元,贬,此不贬者,杀二庆而光归,谮光可知。

晋栾盈复入于晋,入于曲沃。传:入晋不纳,由乎曲沃而入也。注:曲沃大夫当坐。

晋人杀栾盈。传:不言杀其大夫,非其大夫也。注:大其除乱。

二十七年:卫杀其大夫甯喜。卫侯之弟鋖出奔晋。传:喜欲纳公,公使鱄约之。注:献公无信。鱄,兄,为强臣所逐,既不能救,又移心事剽,背为奸约。献公虽复因喜得反,诛之小负,未为大恶,而深以自绝,所谓守小信而忘大义,徇小介而失大忠。

三十年:天王杀其弟年夫。注:王者得专杀。书者,恶失亲亲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恶不思慕而杀弟,不与子行也。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设但杀弟,不书也。不为讳者,年夫有罪。

昭十四年:莒杀其公子意恢。注: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

右杀大夫〔世子母弟附、大夫相杀附〕

昭七年: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执齐庆封杀之。传:为齐诛也。庆封走之吴,吴封之于防。不言伐防,不与诸侯专封也。庆封之罪何?胁齐君而乱齐国也。

右伯讨

桓六年:蔡人杀陈佗。传:陈君也。谓之陈佗,绝也。〔注:国当绝。〕曷为绝之?淫乎蔡,蔡人杀之。注:从讨贼辞,去爵者,起其见卑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

十二年:陈侯跃卒。注:不书葬者,佗子也。佗不称侯者,嫌贬,在名例,不当绝,故复去跃葬也。〔案:庄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注:不称使者,公一陈佗,故绝,使若我无君,因不与天子下聘小人。〕

僖十九年:邾娄人执鄫子,用之。传:盖叩其鼻以血社也。注:恶无道也。不言社者,本无用人之道,言用之已重矣,故绝其所用处也。

宣十八年:邾娄人戕鄫子于鄫。传:残贼而杀之也。注:支解节断之,故变杀言戕,恶无道也。言于鄫者,刺无守备。

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传:虔何以名?绝之,为其诱讨也。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与也。注:内怀利国之心,而外托讨贼,故不予其讨贼,而责其诱诈也。

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传:此未逾年之君,称世子何?不君灵公,不成其子也。诛君之子,不立,非怒也,无继也。注:父诛子,当绝。

十三年:葬蔡灵公。注: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仇,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十六年:楚子诱戎曼子杀之。传:楚子何以不名?夷狄相诱,君子不疾也。若不疾,乃疾之也。注:顾以无知薄责之。

右诸侯相杀

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传:王者无外,其言出,不能乎母也。注:罪莫大于不孝,故言出,绝之也。下无废上之义,得绝之者,明母得废之。臣下得从母命。

隐元年,祭伯来。传:奔也。注:去奔,明王者以天下为家,无绝义。〔案:此谓天子之臣,与侯国臣异,无自绝之义。若其出奔,则与寓公同义,不继世绝也。凡书奔,皆绝,例仿此。〕

成十有二年周公出奔晋。传:其言出,自其私土而出也。注:此起诸侯入为三公也。明当并绝其国。

僖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注:晋文逐之。不书逐之者,以王事逐之,择立其次,无绝卫之心,恶不如出奔重。

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注:言复归者,天子有命归之。名者,刺天子归有罪也。言自楚,为天子讳。

卫元咺出奔晋。〇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〇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传:自者,有力焉者也,为叔武争也。注:臣无讼君之义,故著言自。明不当有力于恶人也。言复归者,深为霸者耻之,使若无罪。〔案:当是移恶于卫侯郑。〕

卫杀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传:卫侯未至,称国以杀,道杀也。注:坐与至国同。

三十年:卫侯郑归于卫。传:其言归,归恶乎元咺也。注:元咺有出入罪,卫侯得杀之,所以专臣事君之义。

宣十八年:公孙归父如晋。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传:还,善辞也。闻君薨,家遣皞帷,哭君成踊,反命乎介,自是走之齐。注:言遂者,不待报罪也。遂弑君,本当绝,小善录者,本宣公同篡之人,父不当逐。不日者,伯讨可逐,故从有罪例。

昭元年:秦伯之弟针出奔晋。传:仕诸晋也。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谓之出奔也。注:与逐之无异。

十有五年:蔡朝吴,奔郑。注:不言出者,始封。名言归,嫌与天子归有罪同,故夺其国辞。明专封。

二十年:曹公孙会自摐出奔宋。传:畔也。〔入讳例〕

冬十月:宋华亥、向甯、华定,出奔陈。〔见日月例〕

二十一年:宋华亥、向甯、华定,自陈入于宋南里以叛。传:宋南里者,若曰因诸者然。注:因诸者,齐刑人之地,以齐喻也。叛臣从刑人,于国家尤危,故重举国。

二十二年:宋华亥、向甯、华定,自宋南里出奔楚。注:前出奔,已绝。贱复录者,以故大夫专势入南里,犯君而出,当诛也。定十年:宋乐世心出奔曹。宋公子池出奔陈。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筭,出奔陈。

十一年: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池,自陈入于萧以叛。

宋乐世心自曹入于萧。注:不言叛者,从叛臣可知。

十三年:秋,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冬,晋荀寅及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晋赵鞅归于晋。传:叛言归以地,正国也。以叛言之,无君命也。注:君子诛意不诛事。〔辨见笺〕

右王侯大夫奔叛

闵二年:郑弃其师。传:郑伯恶高克,使之将,逐而不纳,弃师之道也。注:不书逐高克,举弃师为重。

文七年: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晋先昧奔秦。传:不言师败绩,敌也;不言出,遂在外也。注:本所以怀持二心者,其咎亦由晋侯,要以无功当诛也。

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传:君放之,非也;大夫待放,正也。

哀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注:称人者,恶大夫骄蹇作威相放,当诛,故贬。

右逐大夫

宣十一年:楚子入陈,纳公孙甯、仪行父于陈。传:此大夫也。言纳,纳公党与也。注:据纳,谓已绝也。

右纳大夫

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传:大夫无遂事。其言遂,公不得为政尔。注:当绝。

宣八年: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注: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犹不得反也。敖不言乃者,明无所难为重,敖当诛,遂当绝。〔案:敖入讳例。〕

仲遂卒于垂。注:贬。加字者,起婴齐所氏,明为归父后,大宗不得绝也。〔见贬例〕

襄十二年:季孙宿帅师救台,遂入郓。传:其言遂,公不得为政耳。

右大夫专命

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此灭也,言入,内大恶讳也。

十年: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传:其言伐取之,易也,因宋人、蔡人、卫人之力也。

庄十年:宋人迁宿。传:以地还之也。注:宋当坐灭人,宿不能死社稷,当绝也。

齐师灭谭,谭子奔莒。传:不言出,国已灭,无所出也。注:恶不死位。

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传:虞,微国也,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三年:徐人取舒。传:其言取,易也。注:犹无守御之备。

五年:晋人执虞公。传:虞已灭矣,其言执,不与灭也。灭者,亡国之善辞也,上下之同力者也。注:不但去灭,复去以归,言执者,明虞公灭人以自亡,当绝,不得责不死位也。晋称人者,本灭而执之。不以王法执治之。虞称公者,夺正爵,起从灭也。

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传:名,绝之,灭同姓也。注:绝先祖支体,尤重。

二十六年:楚人灭隗,以隗子归。注:不言获者,举灭为重。书以归者,恶不死位。不名者,所传闻世,见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宣十五年: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注:录以归者,因可责而责之;责而加,进之者〔谓称子〕,明不当绝,当复其祀。

襄六年:莒人灭鄫。注:莒称人者,莒公子,鄫外孙,称人者,从莒无大夫也。言灭者,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

齐侯灭莱。传:不言莱君出奔,国灭君死之,正也。注:明国当存。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案:相杀者诛,灭人者绝。〕

定四年: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子嘉归,杀之。注: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

十四年:楚公子结、陈公子佗人帅师灭顿,以顿子牄归。注:不别以归何国者,明楚陈以灭人为重,顿子以不死位为重。

哀七年:公伐邾娄;八月,己酉,入邾娄,以邾娄子益来。传:名,绝之,获也。

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传:名,绝之,灭也。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传:名,绝之,获也。不言获,不与夷狄之获中国也。

僖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传:偏战,不言师败绩,君获不言师败绩也。注:见获及获人君者,皆当绝也。

成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手,及齐侯战于鞍。齐师败绩。秋七月,齐侯使国佐如师。传: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注:晋郤克为主。〕佚获也。注:已获而逃亡也,当绝,贱。

宣二年: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注:复出宋者,非独恶华元,明耻辱及宋国。

襄八年:郑人侵蔡,获蔡公子燮。传:侵而言获者,适得之也。注:将兵御难,不明候伺,虽不战斗,当坐获。

昭二十三年: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胡子髡、沈子逞灭,获陈夏啮。传:偏战也,以诈战之辞言之,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不使中国主之,中国亦新夷狄也。君死乎位曰灭,生得曰获。大夫生死皆曰获。不与夷狄之主中国,言获何?吴少进也。注:能结日偏战,行少进。

右灭获

僖四年:蔡溃。传:下叛上也。国曰溃,邑曰叛。

十四年:蔡侯肸卒。注:不书葬,溃,当绝也。肸立不书者,父献舞见获,留卒于楚。肸次立,非篡也。

十九年:梁亡。传:自亡也。注: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

右溃亡

桓七年:穀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名,失地之名也。注:见不世也。独妻得配夫,托衣食于公家,子孙当受田而耕,故云尔。

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郭公。传:曹无赤者,盖郭公也,失地之君也。

僖二十年:郜子来朝。传:失地之君也。不名兄弟,辞也。注:不忍言其绝贱,明当尊遇之,异于邓穀。

右失地君

昭十三年:蔡侯庐归于蔡,陈侯吴归于陈。传:此灭国也。言归,不与诸侯专封也。注:名者,专受其封,当诛,所以能起,楚封也。陈无君,无所责。蔡本以篡见杀,但不成其子,不绝其国,即诸侯存之,当有文实也。

右复封

隐七年: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

宣元年:晋赵穿帅师侵柳。传:天子之邑也。不系乎周,不与伐天子也。注:绝正其义,使若两国自相伐。

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贸戎。传:晋败之,或曰贸戎败之。不言败之,王者无敌,莫敢当也。

昭二十三年:晋人围郊。注:与侵柳同义。

右伐上

襄十六年:晋人执莒子、邾娄子以归。注:录以归者,甚恶晋。有罪无罪,皆当归京师,不得自治之。

右叛上

桓十五年:邾娄人、牟人、葛人来朝。传:皆称人,夷狄之也。注:桓公行恶,而朝事之。三人为众,足责,故夷狄之。

僖十五年:楚人败徐于娄林。注:谓之徐者,为灭杞,不知尊先圣法度,恶重,故狄之也。不月者,略两夷狄。

文七年:徐伐莒,注:谓之徐者,前共灭王者后,今先自犯,文对事连,可以起同恶。莒在下,不得狄,故复狄徐也。一罪再狄者,明为莒狄之尔。

成三年:郑伐许。注:谓之郑者,恶郑襄公与楚同心,数侵伐诸夏。自此之后,中国盟会无已,兵革数起,夷狄比周为党,故夷狄之。

襄五年: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注:方以吴抑鄫国,故进称人。经书莒人灭,鄫又与巫诉。巫当存,恶鄫,文不见。见恶必以吴者,夷狄尚知父死子继,故以甚鄫也。不使鄫称国者,鄫不如夷狄,故不得与夷狄同文。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注:谓之晋者,中国以无义,故为夷狄所强。今楚行诈,灭陈蔡,诸夏惧,然去而与晋会于屈银。不因以大绥诸侯,先之以博爱,而先伐同姓,从亲亲起,欲以立威行霸,故夷狄之。

二十三年: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传:偏战也。以诈战之辞言之,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不使中国主之,中国亦新夷狄也。注:中国所以异乎夷狄者,以其能尊尊也。王室乱,莫肯救,亦新有夷狄之行,故不使主之,不称国。国出师者贱,略之。

右狄中国

哀四年: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传:赤者何?戎蛮子之名也。子北宫子曰:辟伯晋而京师楚也。注:使若晋非伯执,而赤微者自归于楚。主书者恶晋背叛,当诛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传:吴称子,主会也。先言晋侯,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言及,会两伯之辞也。〔注:事实不可醇夺,故使若晋主会为伯,吴亦主会为伯,半抑半起,以见之。〕重吴也。〔注:举晋者,讳而不盈。〕吴在是,天下诸侯莫敢不至也。注:以晋大国,尚犹汲汲于吴,则知诸侯莫敢不至也。不书诸侯者,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主书者恶诸侯君事夷狄。

右吴楚王

释曰:贬绝者,所以诘奸慝、除乱贼也。自王纲不振,《小雅》尽废,强大兼并,君臣放弑,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极于中国微灭,吴楚狎主,而三代之彝伦法制,斁坏简弃无复存者。盖夏商之末失以强,而周之末失以弱。强则去之也骤,而汤、武之反正也亦易。弱则陵夷衰微,而天下之思治也亦难。厉、幽之亡,不生孔子,天将以《春秋》之制,统三王而正万世也。周之衰也,始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而专封专讨,天子不能问也;继则自大夫出,而擅作威福,君若赘旒;下至陪臣效尤,而皂隶舆台启假威坐床之鳷,外至四夷乘便,而文身左衽,张僭号争长之心。其在《周易》坤之初曰“履霜坚冰至”,言微阳入而阴始凝,驯至其道则无成而代有终也。夫子遂为之极其义,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辨之不早辨也。于丰之言妃主当国、夷主持世,则又微其词,曰日中则昃,月盈则蚀,天地盈虚,与时消息。盛哉!扶阳抑阴之心,辅相天地之道,历万世而不可变也。然犹以为托之空言,不如见诸行事之深切著明,于是受命制作,取百二十国之宝书,断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上诛平王,而下及于庶人;内诛鲁公,而外及于吴楚;虽冒万世之罪而不敢避,曰备矣。夫医者之治疾也,不攻其病之已然,而攻其受病之处。《小雅》尽废,乱贼所以横行也。《春秋》欲攘蛮荆,先正诸夏;欲正诸夏,先正京师;欲正士庶,先正大夫;欲正大夫,先正诸侯;欲正诸侯,先正天子。京师天子之不可正,则托王于鲁以正之;诸侯大夫之不可正,则托义于其贤者以悉正之。曰诸侯不死位者,绝其身,虽鲁隐之贤,犹不得免于贬,况蔡献舞、晋夷吾、齐无野之属乎?曰诸侯出奔者,绝其国,虽鲁定之亲,犹不得免于盗,况卫剽、蔡东国之属乎?曰诸侯义不得专封,虽齐桓之存三亡,犹弃疾之封陈蔡也。曰诸侯义不得专讨,虽楚庄之杀徵舒,犹灵王之戮招瑗也。曰诸侯不得专地,以汤沐易朝宿,犹晋之侵柳围郊也。曰卿不得忧诸侯,虽赵武贬也。曰大夫不得专废置,虽郤缺贬也。曰大夫不得专执,虽韩不信贬也。曰大夫不敌君,以战则贬得臣,而荀林父之亢显矣。曰君不会大夫,则贬赵盾,而楚婴齐、齐世子光之骄蹇显矣。曰大夫不得专平,则贬子反,而湨梁之偏刺显矣。曰卿大夫不得世,而弑光立朝之萌见矣。曰君亲无将,则陈招之杀世子偃师、楚弃疾之杀公子比,犹弑君也。曰大夫无遂事,则仲遂之弑赤,先见于如晋;隐如之逐君,先见于宿之入运也。曰孝子之义宜卫疾,则许止之进药,犹商臣、蔡般也。曰大臣之义宜讨贼,则赵盾之复国,犹甯喜、崔杼也。曰人臣知贼而不言当诛,则叔孙得臣犹齐庆封也。曰与于弑君者皆诛,则文姜可绝,而齐诛哀姜不得仇也。〔蔡灵书葬,与哀姜书葬同义。〕曰不能乎亲者皆绝,则天王可废,而卫讨蒯聩,乃为义也。曰犯命盗国者诛而绝其后,则卫朔之篡,明去葬,罪加于郑与衎也。〔夷吾篡,不明去葬。〕曰诛君之子不立,则楚旅之不得继商臣,犹蔡有之不得继般也。曰杀世子母弟罪加于专杀大夫,则郑庄、宋平之刑当其罪,犹宜绝,而诡诸之不葬,则诛也。曰灭同姓者罪加于灭人,则鲁、卫之国宜夺,而同与毁之身必诛也。曰溃亡者不复兴,则蔡肸之去葬宜绝,而梁与沈之失民同罪也。曰背殡用师者贬,则郑费晋讙之夺爵,而周杀年夫、莒杀意恢之失亲同罪也。曰弑未逾年君与成君同,则里克、商人之罪著,而仲遂诛也。曰弑弑君而立者与成君同,则邴歜阃职且不得托于讨贼,而弃疾篡也。曰弑无道之君不得以国人为辞,则晋赵盾、楚比之罪定,而夷嗥、楚虔,犹庶其、州蒲、密州、薛比也。曰立其所宜立不得以反正为辞,则甯喜、陈乞之罪定,而衎与阳生,犹突与小白也。曰诛其所当诛不得以讨贼为解,则里克、甯喜仍系大夫,而翬、遂之称公子,罪有主也。曰讨其所当讨不得以伯讨为解,则灭陈灭蔡,先正其名,而陈招、蔡般之祸及其国,罪益著也。曰立所不当立不得以拥戴为名,则单、刘、尹氏各挟幼主,首正其罪,而卫晋、王猛、子朝之见挈于下,诛必及也。曰大夫相放杀者诛,则王札子之罪正,而侯国称人者悉诛也。曰士杀大夫者比诸盗,则刑人不系国,而主其国者与有诛也。曰灭人者眚之,虽齐桓之功不足除恶,况虞之受赂、莒之取后者乎?曰执人者黜之,虽桓、文之讨罪,犹责以自省,况宋庄、楚成之怀诈者乎?曰执诸侯宜归曰天子治其罪,畀宋人不得已也,归于楚则叛也。曰执诸侯而释于会者坐专执,执以归无王也,筑防血社尤恶也。曰获诸侯大夫者坐专获,杀陈佗义也,戕鄫子乱也。曰杀大夫者坐专杀,讨栾盈义也,漏言于射姑乱也;诛谮臣可也,杀谏臣罪也。曰大夫不以道去者绝,逐高克罪郑伯也,奔秦罪先昧也。曰公子不得臣异国,卫蒯聩世子、秦针母弟,尤悖也。曰无君命不得称兵,华元围彭城正也,〔曼姑围戚,以灵公命,故得为伯讨。〕赵鞅清君侧乱也。然则有诛无绝者,惟元功之臣〔见桓十七年注〕,及圣人子孙〔僖二十三年注〕,而国不除者鲜矣。有绝无诛者,惟子于母,为所生虽轻于父而重于君,而诛得避者鲜矣〔定四年注〕。夫诛者,小则谴罚之,甚者加之五刑,又其甚者焚弃之辜磔之,先王之典也。〔注称枭首斩要,皆秦法。僖二十六年、宣八年疏,亦不的。〕绝者,轻则放流之绝其身,重者诸侯则变置之,绝其子孙,卿大夫则绝其小宗。《春秋》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所谓礼义之大宗也。 uVYahsUzxRXB9Bk82zQ9aTnmgx2L7adTbfDotLZO6FDtvhDwvLQdXpfW0FC/od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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