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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放例第二十七

僖五年:冬,晋人执虞公。〔天子三公,故不书名。〕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六月,己酉,邾人执鄫子用之。〔取其血与之盟。〕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盂,执宋公以伐宋。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不称晋人执者,承上晋侯入曹文,故不可重言晋人也。〕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以其杀叔武元咺诉之。受臣之诉,以执其君,不可以训,故不得称侯。〕

成九年:秋,晋人执郑伯。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以其篡立,故《公羊》云称侯以执,伯讨也。〕

襄十六年:春,晋人执莒子、邾子以归。十九年:晋人执邾子。

昭四年:楚人执徐子。

哀四年:春,宋人执小邾子。夏,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啖子曰:春秋时以强暴弱,故执诸侯皆称人,乱辞也。〔以私相执,不归京师。〕唯言晋侯执曹伯。〔义见微旨。〕赵子曰:被执,失地则名,不然则否。〔滕婴齐、戎蛮赤失地。〕凡执,不言释;唯言释宋公,为公往会而见释,嘉我公之救患也。

桓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左氏》曰:宋诱而执之,使立厉公;以其受胁废立,故不称行人也。〕

庄十七年:春,齐人执郑詹。〔不知以何罪执也。〕

僖四年:春,齐人执陈袁涛涂。〔《左氏》云齐桓伐楚,还说令循海而归,故见执也。〕

文十四年:冬,齐人执单伯。〔《公》《穀》皆云道淫故也。〕

成十六年: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苕丘。〔《左氏》云侨如谮之也。〕

襄十一年:秋,楚人执郑行人良霄。〔郑人使告服于晋故也。〕十八年:夏,晋人执卫行人石买。〔责其伐曹也,为使而见执,故称行人。〕二十六年:秋,晋人执卫甯喜。〔弑其君剽故也。〕

昭四年:楚子伐吴,执齐庆封杀之。八年:夏,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告楚以世子被杀故,立君之事。〕十三年:秋,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以其伐邾故也。〕二十三年:春,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责伐邾也。伐邾非其罪,且是使人,故称行人。〕

定元年:春,王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左氏》云会城成周,仲几不受功故也。〕六年:秋,晋人执宋行人乐祁犁。〔《左氏》云使于晋,赵简子逆而饮之酒;范献子谮之云,未致命而饮酒,故执之。〕七年:秋,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以侵卫。〔卫欲叛晋,而齐人执之。〕

啖子曰:凡称行人而执,以其事执也。〔言为使事。〕不称行人而执,以己执也。〔言其使有罪也。〕《穀梁》曰:称人以执大夫,执有罪也;称行人以执,怨接于上。此说皆通也。

文十四年:冬,齐人执子叔姬。〔与单伯同罪也。〕

赵子曰:内女见执,依内大夫例书之。《左氏》言是齐侯舍之母。《春秋》例别无书执本国人者,故知《左氏》误。此乃鲁女嫁齐,齐以非礼,不肯受而执之耳。《公》《穀》之义为,是也。〔义见本传。〕

宣元年:夏,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

昭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

哀三年:秋,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

啖子曰:放者,宥之以远,谓君以礼命,命令去也。依杀例言之,则称国者,罪累上也;称人者,宜放也。

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于郑。〔襄王也。不书入,见内之不臣也。〕

昭二十二年:夏,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二十三年:秋,天王居于狄泉。〔景王。〕

啖子曰:天子以天下为家,故不言出。襄王独书出者,自绝天位,虽居于郑,犹若出在四海之外。然王者至尊,故不曰奔,虽在外皆曰居。诸侯奔,在竟内,亦曰居,皆言犹居其地,但不得其所耳。〔公居于郓之类,是也。〕

庄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

闵二年:九月,夫人姜氏孙于邾。〔哀姜也。〕

昭二十五年:九月,己亥,公孙于齐,次于阳州。

啖子曰:凡公及夫人出,谓之孙,不可斥言奔。《公羊》曰内讳奔,谓之孙。是也。 4iReso1q+Ruf/TQQi4oiHiSfL466GnLAyrXtqyjfB3FZ6cqpkO2xem4iYXNOp8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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