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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集中

一 对民主集中的正确了解

生活书店在管理上一向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这一个特点,对于分店全体同人的精诚团结,对于本店事业的光大兴荣,都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本店规模日大,同事日多,我们虽同在这个特点之下共同努力,行所无事,也许对于这一特点的明确的意义,未及深加思考,容易模糊起来,所以我认为对于这一点有再加以说明的必要,尤其希望比较新加入的同事,加以特别注意。

民主集中的内容,扼要地说来,有下列四点:

一、领导的机构,一律是由选举制产生。

二、领导的机构须定期对整个组织作工作报告。

三、严格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

四、下级机构和全体人员,务必执行上级机构的决议和上级负责人的指示。

试根据这四个要点来分析本店的管理。就第一点说,本店的领导机构如理事会,人事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都是由选举制产生的。就第二点说,本店的领导机构每年须对全体同人大会作工作报告。就第三点说,全体同人都须服从章程服从服务规约,服从由领导机构所决定的一切章则。就第四点说,本店的全体同事,都须执行上级机构的决议和上级负责人的指示。这样看来,可见本店的管理,是和上述的四点符合,也就是和民主集中的原则符合。

民主绝对不是无政府状态,集中也绝对不是独裁的意义。不民主的集中才是独裁;不集中的民主才是无政府状态;两者都是要不得的。我们所需要的是不折不扣的民主集中,不能把它任意分裂开来。如再简单地说来,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是民主;把这原则交给负责人去负责执行,是集中。所谓严格的纪律,不是任何个人的作威作福,是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例如我们有大家通过的章程,服从这章程的规定是纪律;人事委员会根据章程规定的职权,执行由该会所通过的服务规约,谁犯了这个规约,就须根据这个规约处理,这是纪律。例如各级负责人的职权有它的范围,在这范围内要认真执行他的职权,受他的职权内指示的人要服从这职权,在行者和受者两方面都是纪律。严格的纪律,是认真执行大家所共同规定的原则和各级负责人应有的职权。这固然是集中,但在集中的执行中,也还含有民主的成份,例如负责人的指示如有错误,受者仍可申诉于更上级的负责人或相当的领导机构,求得公平的解决。

所谓少数服从多数,是指任何人都须服从大家所共同规定的原则;是指领导性质机构的会议中,少数人须服从多数通过的决议。(咨询性质机构的会议不同,请参看《店务会议的效用与权限》一文)由多数人通过的章程授权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所订立的章则,全体同事都有服从的义务,这并不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多数人选举出来的领导的机构授与各级负责人的职权,在职权内应有的指示,有关的同事都有服从的义务,这也不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例如某一分店的负责人——经理,在他的职权内,当然有指示该分店全体同事工作的责任,这并不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是民主;由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所产生的领导机构的机能与负责人的职权是集中;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而不是相违反。不过这里有两点须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一,领导机构的机能与负责人的职权不能违反大家所共同规定的原则;第二,倘若大家发现这种机能或职权有违反章则的地方,可以而且应该提出询问或抗议,要求解释。但同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询问或抗议,都有一定的“轨道”,而不能以个人的“自由行动”来作答复,因为倘若这样,便形成无政府状态,既不是民主,也更不是集中。例如各分店对总处的指示,如认为有不对的,尽可提出意见,交总处负责人加以考虑修正。如确为总处的处理不适当,关于业务问题,尽可提出意见,交理事会公认解决;关于人事问题,尽可提出意见,交人事委员会公议解决;关于监察问题,尽可提出意见,交监察委员会公议解决。民主是有轨道的,不是个人的“自由行动”——无论在执行者和受执行者两方面都是这样。

我们如要得到民主集中的实益,必须先对民主集中的原则有着正确的了解。

二 关于领导机构的几个要点

最近我们正在进行选举理事,人事委员,监察委员,以组织新的理事会,人事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也就是本店的领导机构。我觉得要使得我们的领导机构能够很好地负起它所应尽的任务,参加领导机构的同事,对于领导机构须有正确的态度;即在领导机构以外的同事,对于领导机构也须有正确的态度。关于这方面,我以为有几点值得我们提出来研究,并加以深切的注意。

第一须以店的整个事业的利益为前提。这个态度本来是每一个同事所应有的,原不限于领导机构中的同事但是因为领导机构的同事尤其是处于顾到整个的事业的地位,他们对于任何营业计划的核定,对于任何人事问题的考虑,都应该特别注意于店的整个事业的利益,他们的眼光都不应该限于任何狭小的部分,而妨碍到店的整个的事业的利益。在实际上,本店中任何部分的利益都是和店的整个事业的利益发生连带的关系的。例如店的整个收入如受到很大的打击,对于任何同人的待遇都不能提高,这是一个显然的例子。又例如对工作纪律如取马虎主义,大家撒撤烂污,影响到整个店的工作效率,由此影响到整个店的事业与经济,任何部分的业务与福利都要受到联带的影响,这又是一个显然的例子。把所有的经济力都用于造货而完全不顾到同人的生活吗?或把所有的经济力都用于提高同人的待遇而完全不顾到造货的资金吗?这固然都要使整个事业遭受到致命的打击,即两者之间没有通盘筹划,顾到适当的配合,也要使事业受到不良的影响。讲到全体同人的工作情绪,要相当顾到新干部的工作情绪,也要相当顾到老干部的工作情绪,如有所偏,只顾其一而不顾其他,又要引起有碍整个事业的不幸现象!这一切应如何斟酌考虑,尽可能得到相当合理的解决,都须以有益店的整个事业为前提。

第二须有大会无私的精神。人是感情动物,感情是血性的表现,用得其当,原不是坏的事情,我们更绝对不提倡冷血动物的作风。但是感情用不得当,便要以私害公。某人犯了错误,因为他素来与我感情特别好,我便替他掩护,替他包庇;某人即有优点或劳绩,因为他向来与我有恶感,我便要中伤他,欲得而甘心:这种偏私的态度如用到领导机构中来,便无事不糟糕,尤其是有关人事的问题。有大公无私的精神,处事的时候,便丝毫不肯以私害公,要完全根据客观的事实,与所规定的章则或规约,作公平的决定。

第三须有民主的精神。具体地说,在这里所谓民主精神,还可分三点来说:(一)须有参加讨论的雅量,即讨论时须能平心静气,遇有与己不同的意见,亦能虚心倾所,不要意见不合就发脾气,或结成冤家。(二)须有服从多数的习惯。讨论的时候尽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甚至作热烈的讨论(最好不要面红耳赤),但一经多数通过,即须服从决议,不应口是心非,或尚存悻悻之意,甚至另作捣乱企图!(这只是就一般而论,本店向无此事,这是深可欣幸的。)即令你有卓见,在民主原则下,只有努力说服大家的一法,说服失败,便是你的不行,不能怨天尤人。(三)须有集体责任的认识。任何事一经领导机构决议之后,任何参加者都须共同负责,即所谓集体责任。(除非辞职不干,那是另一问题。)例如关于人事问题的决议,如有参加者在会后将讨论经过公开告人,以讨好于被讨论者,这是不认识集体的责任,同时由此引起人事的怨恨,使以后讨论人事时没有人肯说实话,以免问罪同事,更失去了领导机构的效用,这更是罪无可恕的!

第四须有严守秘密的习惯。无论关于营业计划,或人事问题,在有利于整个事业的原则下,往往有些部分是有严守的秘密的必要。参加领导机构的同事对于这些部分便有严守秘密的责任。对于在业务上没有告诉必要的同事,便不应告诉。例如关于人事问题的讨论,在领导机构开会讨论的时候,各人都应尽量贡献材料与意见,最后依决议办理。在这讨论过程中说的话,尤其是反面的话,如被有关系的人听到,便极易开罪,故参加者必须严守秘密,以免引起人事纠纷。(由相当负责人对同事婉告他的错误,俾得改善,那是另一回事。由个别同事间直接作友谊的规劝,那也是另一回事。)至于营业计划,在这样同业激烈竞争的复杂社会环境中,也有些部分有时需要严守秘密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泄漏秘密的人也许并无恶意,他只是对于被告者说:“这是秘密,只对你一人说,不要对别人说!”被告者可能把同样的“警告”转告他所认为可以相信的好友,任何秘密都可由于这样的作风传扬起来,重要的会议须严守秘密是最重要的纪律之一。我们既取民主制,这个重要纪律的培养也是很重要的。

以上所说的都是参加领导机构者应有的态度,但是同时也可适用于领导机构以外的同事。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如果也能明白这些要点,就能协助领导机构易于负起它所应负的任务。例如我即在领导机构之外,如果明白大公无私精神的必要,虽在领导机构中有一要好的同事。我也不希望他为着私谊帮我的忙而妨碍了公事,更不致因为他不因私谊偏袒而埋怨他,甚至我在会议之后,连问都不去问他。我如有事被处分,我只静候公告,决不愿缠夹不清地向着参加领导机构的同事探听谁人在会议时说我好话,或谁人当时说我坏话。即使他意存讨好私人来自动地告诉我,我反而觉得这个同事的修养训练还不配参加领导机构,因为他还不能严守应守的秘密,还是公私不分,还不能明白什么是集体责任!领导机构中只须有着一个这样的人,整个组织便无法健全起来!

三 管理上的改革

本店在管理上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这是同人所知道的。这个原则在根本上是不错的,我们仍然要宝贵这个原则。但是在运用方面,换句话说,在具体的办法方面,却应该根据现实情形的变化而斟酌改革,才能在实际上收到良好的效果。试把人事委员会处理人事问题来做个例子。当我们只有一家店在上海的时候,全体同事都在一个地方工作,有经常的接触,彼此的情形都易于熟悉,不致有过大的隔膜,所以人事委员会对于处理人事比较地容易办,比较地迅速。后来分店有了汉口、广州两处,事情已比“独此一家”的时候复杂一些,再后来竟增加了三四十个据点,大多数同人散处在各地,彼此的情形便渐渐隔膜起来了;交通不便,信札需时,在这样情形之下,人事委员会往往受着客观的限制,不免“吃力不讨好”。在已往一年间,我被推任了人事委员会的主席,最大多数的关于人事的会议,我都亲自参加过,依我的观感,人事委员会中的每一委员对于每一件有关人事的问题,都是存着很公正的态度,尤其是集体的结论或决议,都是尽可能根据所知道的事实材料,配上已定的原则,加以慎重决定的。老实说,在人事委员会可以说是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可是据陆续由各方面来到总处的同事所谈及,仍多感觉到人事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常令人觉得与事实未能切合。至于人事委员会遇有特别慎重的事件,对事实须加以调查,所需的时间较多,也引起有些同事的不满。不能迅速,诚然是一个缺点,但这是客观条件的困难,并非人事委员会有意延搁、或懒惰。

这种管理上的缺点应该怎样消除呢?我们应该加强“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办法,领导机构只须努力规定原则,不必顾及琐屑事情;关于琐屑的事情,各店负责人只须根据领导机构所定的原则负责执行,不必事事要请示人事委员会。执行如有不当,自然仍可由不服者向领导机构申诉,要求纠正,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反证事实,各店负责人的执行是不应轻易推翻的。在另一方面,各店负责人如确有错误,当然也须负责,由领导机构决定处分。这是提高各分店负责人的职权,同时加重他们的责任。依目前的情形,即令是芝麻绿豆的小事,各店负责人也须请示总处,反而可以不必负责,因为职权不及,往往明明有所知也不肯明说或老实报告,即使说了也徒然结成私怨,于公事的执行,还是无甚裨益,这是实际的情形,我们不能讳疾忌医,必须在管理上有所改革,以作补救。当然,同时我们对于负责人要加以慎选,要使他彻底明白原则,要使他能够负起责任。关于原则,职权和责任的范围,当然都应有明确规定。

不但关于人事方面,即业务方面,理事会也要强调“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办法,各店应有较详备的营业计划,究竟能否完成或超过,都应有比较具体的标准,在一定时期之后加以检讨,作为奖励或处分的根据,使各店负责人及有关分店同事有所准绳。能完成营业计划的应有相当的奖励,使有关负责人和同事都能比例地获得能超过的应有特奖;未能达到的也应有相当的处分。(详细的办法当然应有适当的规定。)在营业计划的范围内,应予各店负责人以发挥创造力的余地。

管理上的改革应特别注意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办法,其大意已如上述,同时我们还决定实行巡回视察的办法,这个办法原来早想执行,因人手分不开,以致延搁,是一件莫大的憾事。最近对于人事方面有整个的调查,希望我们的视导员不久即可与各处同事详谈一切。我希望由于巡回视察办法的执行,散在各处的同人间的意见可以获得相当充分的沟通,总处和各地间的隔膜可以得到相当的消除,这样,对于我们的文化事业,应该有着更大的整顿和推进。

由上面所说的这几个方面同时兼程并进,应该可以得到更大的工作效率。

四 民主的纪律

本店在管理上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关于“集体领导,个人负责”,我都曾经有文章加以扼要的说明,诸位同人都已看过了。在民主的原则下,并不是可以没有纪律,没有纪律便要形成无政府状态,便没有轨道可循,所以我们必须有纪律,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不过我们所有的是民主的纪律。民主纪律的第一个特点,有共同规定的原则做根据;第二个特点,是执行如果有错误,得提出理由要求纠正。

我们在业务上,在人事上的原则,有全体同事所共同规定的社章,其余的原则,也都是在社章所允许的范围内,由选出的领导机构共同规定的。这都是我们在纪律方面的根据,是我们大家所应服从的。谁违反了共同规定的原则,谁就应受相当的处分。不但被处分者应服从所共同规定的原则,在执行处分者,也是在服从所共同规定的原则,任何同事,如果认为原则本身有不对应修改的地方,尽可向领导机构提出建议,说明理由,由领导机构在会议中加以考虑,如认为应该接受的,就应该接受,认为不能接受的,也要加以解释。(任何同事都有建议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最后决定权当然仍属于领导机构。)原则既经共同规定之后,全体同人都有遵守的义务。执行纪律的人必须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执行,因违反了纪律而受到处分的人也是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而受处分。总负责人以及各级负责人,他们在职权范围内执行纪律,也应该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各级负责人遇有超出他们职权的事情,应该提交上级负责人解决;上级负责人遇有超出他们职权的事情,应该提交总负责人解决;总负责人遇有超出他的职权的事情,应该提交领导机构解决。(业务方面的事情,最后应该提交理事会;人事方面的事情最后应该提交人事委员会。)领导机构保留最后的决定权,领导机构的决议案,是任何同事所应遵守的。

虽有了共同规定的原则做根据,倘若执行者有错误,无论他是总负责人也罢,或是各级负责人也罢,都有提出纠正的必要;不过这种纠正也有着它应循的轨道:如对各级负责人所执行的认为有错误,应向上级负责人提出;如对上级负责人所执行的认为有错误,应向总负责人提出;如对总负责人所执行的认为有错误,应向领导机构提出。领导机构保留最后的决定权,领导机构的决议案是任何同事所应遵守的。

有了共同规定的原则做根据,如认为违反了原则,得用相当手续提出理由要求纠正:这是民主纪律的两个特点。但是无论关于原则方面是否需要修正,或是关于执行方面是否有错误,最后的决定权都是操诸选举出来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的决议案是任何同事所应遵守的。

也许有人觉得,倘若他认为领导机构也犯了错误,怎样办呢?如遇有这样的情形:任何同事只有在下面几个途径中选择一条可能的路:(一)如错误非常严重,有关整个事业,得要求召集全体同人大会处决之;(二)提出理由交领导机构重加考虑(最后决定权仍在领导机构);(三)服从领导机构的决议;(四)辞职不干。这是个人方面应遵守的光明磊落的态度。倘若对这四个途径一条也不取,既不辞职,也不服从领导机构的决议,或阳奉阴违,只是个人发牢骚,对工作存着消极态度,这就民主的纪律说,是完全无一是处的。据我所知道,本店的领导机构向来不以私意偏袒任何个人的,都是根据事实慎重讨论及公意决定的,对于任何同事提出的建议,向来也都加以虚心的考虑。即令领导机构有错误,也应该提出理由交付重议,重议结果如抗议者仍认为不满,只有选择上述四个途径中的任何一条路走。这是对于民主纪律应有的正确的态度。

我们有民主的纪律,我们要遵守民主的纪律。

五 民主的主要程序

民主的主要程序,除选举外,用会议的方式来讨论与决议,决议后少数须服从多数,这也是民主的主要程序的一个部分。

会议所含的民主作用,最重要的是讨论,所以我们对于讨论的这件事,要加以特别的注意。讨论就是讨论,似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用不着多说,但是不然,这里面有许多道理值得我们严格的注意,否则还是得不到讨论的良效,也就是不能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

在会议中遇着一个问题,甲有甲的意见,乙有乙的意见,丙有丙的意见,丁有丁的意见……甲乙丙丁等的意见,都是个人的意见,也就是没经过讨论的意见,其中并没有包含什么民主的成分。(这是就手续说,不是指意见的内容)在不民主的状态下,各人根据各人主观的意见做去,实行的是个人的意见而不是集体的意见。甲乙丙丁等充分说明他们各个的意见之后,经过大家的讨论,补充的补充,纠正的纠正,保留的保留,最后的结果——亦即是最后的意见,无论是一致通过的,或是多数通过的,这里面也许含有甲意见的一部分,也许也含有乙意见的一部分,也许也含有丙意见的一部分,也许也含有丁的意见的一部分……总而言之,经过集体讨论所得到的最后意见,不是甲的意见,不是乙的意见,不是丙的意见,也不是丁的意见,是集体的意见。尽管有时众意所取的全是甲所提出的意见,但经过了一番集体的讨论,多少总有所补充,即假定是全照原来的甲的意见,但经过在会众人重加一番思考与鉴定之后,这里面也含有多人共同考虑的成分,可靠性亦较前增加,也不能再视为最初的本质。在集体讨论所得到的最后意见,即含有民主的成分,经过一致通过或多数通过的手续,即是加上民主的保障,最后的民主步骤,便是要根据这决议做去。

这样看来,会议是民主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它所以重要,第一件事是有讨论,讨论之所以重要,是由各个的主观的意见,经过讨论过程,变化为集体的比较客观的意见。这集体的比较客观的意见,一般地说来,是要比各个主观的意见来得正确,来得合理,可以避免偏见和独断。这是真正“集思广益”的意义。

会议是民主主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讨论又是会议中的一重要因素,所以我们要维持真正的民主精神,对于讨论是要极端重视的。

但是要得到讨论的良果,我们对于讨论,有几点要特别注意:

(一)各人应该用客观公正的态度与极瑞的诚意虚心,让各人充分发表他们的意见。固然,谩骂与题外的噜苏话语,应由主持者加以制止,可是有关议题的意见,却须让有意见者充分证明。

(二)所谓充分发表意见,不仅是正面的意见,也须以宽大的态度,诚恳的心情倾听反面的意见,尤其是主张正面的人对于反面意见不要先存成见,甚至不高兴,发脾气,或存着讨厌的心情。否则便够不上什么民主的精神。中国有些人在开会时,如有人提出对于他的意见的批评或反对他的意见,往往就要动气,认为是和他个人捣乱!因此对你大结其怨,甚至下次无论何事,非与你捣乱以作报复不可,这就根本不知道民主讨论的作用就在“矛盾中统一”,讨论之所以成立,就在正面反面意见都有,否则根本就用不着讨论了。所以参加讨论听到与自己相反的意见就不高兴,这人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民主!

(三)虚心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并不是说听者没有立场,譬如在本店的会议中,我们大家的公共立场是以店的集体利益,以整个事业的利益为主要的标准,而不该在讨论公务时以个人的友谊或爱好为标准。

(四)在讨论时有正面的考虑,也有反面的考虑。在尽量贡献忠实意见的时候,对于人事问题,也许有得罪到有关系的个人的话,尽管提出者是出于公忠于集体的动机,而被有关系的人听到,仍难免招怨,在集体决议之后便须共同负责,不应把讨论过程中的易于得罪人的话传扬出去,增加人事的纠纷(这对于店的集体利益与事业都是有害的),而且使以后在开会时没有人愿尽量贡献所见,实有很大的流弊。我们已郑重说过,讨论是民主的重要因素,在讨论时须让与议者充分发表意见以供讨论,无论正面反面的意见,只须有所见,都须充分提出,在这个条件下,个人提出意见无论对于何人也许要得罪,(这指被批评者的主观说)可是在讨论的时候,他的提出是可以的,而且还应该鼓励的,因为这样大胆的提出,正足供讨论的参考,即有错误,亦有与议者的集体纠正或补充,是不会有流弊的。不过与议者如在开会以后任意将讨论过程中所说的话,尤其是得罪人的话,随便告诉“好朋友”,引起人事纠纷,或增加人事纠纷,或增加同人中的恶感,都是有害于集体的利益与事业的。即使告诉者在主观上并无恶意,但是在客观上如发生流弊,也同样地对不起我们的集体事业。我们要实行民主的办法,对于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即须负集体的责任,不应该再牵涉到任何个人在讨论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关于人事最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我们所以应该这样负责,目的还是为着集体利益和整个事业,不是为着任何个人。这一点实在值得我们主张运用民主精神于事业者的特别注意。这一层在公开的议会里也许做不到,但在一个民主机关里的最高机构或任何主持人事机关的会议,是可以做到应该做到的。

六 民主的构成分子

上次我和诸位谈过民主的主要程序。扼要地说来,第一是选举,第二是用会议来决定重要的事情。用会议来决定重要的事情,对于讨论有好几点宜特别加以注意,这在上一次已经提出研究过。要选举得当,要讨论得当,这都是要看参加者是否认识足够,知识足够,道德足够;换句话说,民主的构成分子是值得我们大家考虑的。当然我们的这个工作团体并不是最近才新建起来的,所以并不是在今日还能任意选择分子(除非是正在加入的新分子)。我们的分子是已经有了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谈的是注重在我们大家所要互相勉励的几个特点。

第一,民主的最重要的构成是大家的事由大家来管,因为是由大家来管,我们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认识水准,知识水准,道德水准,都应该时时在进步的路程上迈进,构成分子的进步,就是团体的进步;构成分子的落后,也就是团体的落后。所以在个人方面说,自己的进步或落后,还只是对自己个人负责任,加入了一个民主的工作团体,成为这工作团体的一员,自己的进步或落后,已不只是对自己个人的责任问题,而同时也是对团体的责任问题。关于求进步方面,当然有种种的途径,最主要的大概有三种:(一)尽可能作有系统的看书,注意一般常识的书和自己所欲专精的那部门的书;(二)在工作中体验和求进步。举一个最小的事做例子吧,就是抄写一封信,用撒烂污的态度写是写,用学习的态度写也是写。前一种的写法虽写了千百封信,还是老样,或甚至瞎搨惯了,反而退步;后一种写法便越写越好,简直好像利用现成的纸笔替自己改善书法!(三)如再有时间或精力剩余的话,在可能范围内参加一些店内,或店外的集体生活,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

第二,在民主的团体里,道德观念很重要,这里所谓道德观念,并不是指冬烘老学究所要提倡的复古的顽固思想,却是特别注意团体的道德,个人对于团体在道德上所应负的责任。这种道德的核心,应以有益我们的团体,团体的集体事业为最高原则。试举大一点的例子来说,我们团体的事业是要靠全体同事和衷共济来干,如有挑拨离间破坏我们团结的言行,便为失德。又例如我们的组织有相当的机构,如理事会人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等。如有意见,尽可根据事实,坦白提出讨论公决,如当面不说,背后戳壁脚,模仿旧式大家庭中妯娌姑嫂间争风吃醋的作风,便为失德;对于团体的缺点知而不说,或说而不想办法,也是失德。再举小一点的例子来说,我们对于公共财产,无论粗细,都应该尽量爱惜,小至一盏电灯,在房里的时候开着电灯,走出房门就应该立刻随手把电灯关闭,因为你不随手关闭,电表上不停地动,就是把公共的财产一分又一分地白白消耗掉!出门不关灯的人也许是出于无心,但是我们必须养成随时随地爱惜公物的习惯,无心的罪过也仍然是罪过!个人做老板的团体,爱惜“私物”有老板加以细密的注意,民主团体所公有的“公产”便须人人负上爱惜公物的责任,否则,也是失德。我们大家都知道苏联是人民公有的国家,他们的法律对于偷窃个人的东西,法律上罚得还轻,对破坏乃至消耗公产的事情,法律上罚得特别重。我们既是合作社,对于公物的爱惜也应该负着更重的责任。

此外在人事方面,我们一方面要尽力爱护干部,一方面要认真执行纪律,最主要的是大公无私,公私要分得清楚。我在上次和诸同人提过几句话:“我们大家的公共立场是以店的集体利益,以整个事业的利益为主要标准,而不该在讨论公务时以个人的友谊或爱好为标准。”其实不仅讨论时应有这样的精神,这种精神应贯穿到我们在团体中的一切言语行动。

依民主的办法,重要的事情是要根据充分讨论后,经多数的决议而执行的。决议后即须执行,如果与议者认识不够,知识不够,或有偏心私心夹在其间,尽管是多数通过,祸害还是要普及全体:这是多么危险啊!我们爱护民主,尤须注意民主的构成分子,大家常常以此互相勉励。

七 热烈欢迎同人自治会小组干事会

关于同人自治会小组会的必要和希望,同事中发表意见的已不少,我们对于同人自治会小组怀着恳挚殷切的希望,对于第一次选出的同人小组的干事会,敬致热烈的欢迎,并乘此机会贡献一些意见,以供干事会诸同人的参考。

第一,干事会对于发挥民主集中精神的重大责任。我们所以要有同人小组的组织,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更充分发挥民主集中的精神。因为要充分发挥民主的精神,所以要通过小组来充分集思广益,尽量反映同人的公意;因为要更增加集中执行的效率,所以要通过小组来充分说明执行办法的内容与意旨,使同人对于所执行的办法有彻底的了解与切实的遵行。所以,此后本店遇有重要的问题,尤其与同人福利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于未决定办法前,可以先交给同人小组讨论,由干事会聚集并整理各小组所讨论的结果,向负责人或负责机构提出,以供采择;在另一方面,此后本店遇有重要的决议或特定的关于重要事项的办法,也可由干事会对各小组详细说明,这样使民主与集中都能发挥它的最大的效用,而重要的枢纽却在领导及辅助各小组的干事会。

这当然还只是干事会任务的一部分。此外如关于工作效率的如何增进,同人福利的如何增进,自我教育的如何充实,民主纪律的如何改进与维持等等,都有待于同人小组的努力商讨与进行,也就是都有待于干事会的努力领导,在这种种事项里,也没有一项不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都可归纳于干事会对于发挥民主集中精神的重大责任。

第二,干事会负有充实小组内容的责任。组织必须有工作来充实它的内容,才能健全,否则组织只是一个空架子。怎样运用必要的工作来充实小组会内容,这不但要有具体的计划,而且还须时常注意把这计划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同时还须注意不断的检讨及对于错误的纠正。关于这些,当然是每组中每一分子都负有责任,但是作适当的布置与细密的规划,以及提纲挈领,高瞩远瞻的领导与督促的任务,仍须干事会以及每一干事很热心地担负起来。

第三,干事会须有充分的创造精神。同人小组办法,不但别的机关所未尝有过,就在本店也是创举,所以没有什么前例可援,也没有什么榜样可仿,全靠我们自己多加考虑,创定新的办法,解决进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继续不断的增富新的内容。我们对于同人小组的宗旨与原则,当然都已有了相当的认识,但是在种种具体办法方面,却好像在一块新开垦的处女地上,需要我们大家来想出最切实的好办法,使同人从这种小组里能够得到最切实的帮助。甚至对于同人小组的组织条例,如有更好的意见,也尽可尽量提出,共同讨论,倘能由此得到更好的方法,也未尝不可以更改的。没有前例可援,没有榜样可仿,也有特别的益处,这益处就是我们可以独出心裁,想出新的办法来适合我们实际上的需要,使我们进步得更快,使我们得到更圆满的结果。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用心来想,大家遇着每一个问题的提出,必须热心地想办法;尤其是在开始的时候,对于如何健全我们的同人小组,如何使我们的同人小组能够顺利地有效地进行它的工作。每组中的每一分子当然也都有贡献意见的义务,但是干事会却负有更大的责任。却是无疑的。

我们热烈欢迎新成立的干事会!我们诚恳希望干事会是使同人小组一天天进步的发动机!

八 我们的言论机关

民主国家或团体,都注重公意的反映,所以都重视言论机关,都尊重言论自由。我们的这个小小的民主团体里,也有几个言论机关,一个是《店务通讯》,每周一次,是注重本店业务上的言论和公布的文件。一个是《我们的生活》,每月一次,是注重全体同人生活上种种问题的讨论与建议。这两种刊物都是“全国性”的。此外,还有我们的壁报,一周一次,也是我们的言论机关,不过比较有着地方性。同人对于社务和业务上有什么讨论或建议,可在《店务通讯》里发表,对于全体同人生活有什么讨论或建议,可在《我们的生活》上发表。至于壁报,在性质上是近于《我们的生活》,不过较有地方性,而且出版的距离期间较速罢了。

有了言论机关,应该采用言论自由的原则,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所谓言论,当然不是说毫无原则,毫无范围的。譬如在抗战建国中的中国,言论自由与动员民众工作是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汉奸理论和挑拨离间破坏全国团结的言论,是不应该让它自由的,因为这是妨碍了整个的民族生存与进步。 即在最民主的苏联,敌视或破坏苏维埃国家及劳工阶级利益的言论也是不允许的

我们的这个小小的团体,当然不能和国家相比,但是我们的言论机关在言论自由的原则下,也应有它的原则。所以我在这里指出几点来,以供同人参考。

第一,我们应以有益于整个团体及事业为前提。我们发表任何意见,提出任何建议,发挥任何批判,都须想一想:这个意见,这个建议,或这个批评,是有益于我们的整个团体及事业呢,还是有害于我们的整个团体及事业呢?

第二,由第一点引申出来,我们应该注意言论的积极性。正面的建议固然是积极性,对于缺点的批评之后,同时加上补救办法的建议,也含有积极性。积极性的建议更能帮助改善与进步,这于我们所共同努力的事业是有很大的裨益的。

第三,我们的事业,靠我们全体同人的共同努力,也就是要靠我们全体同人的精诚团结,所以,保持团结,巩固团结,是我们言论的另一个主要原则。换句话说,无论在主观上或客观上,含有妨碍团结的言论,我们是应该尽力避免的。

第四,关于个人的批判,最容易引起人事的纠纷,当尽量移到小组会议中的当面检讨而避免文字的“笔枪”,因为当面检讨,如有所误会,当面即可说明,说明不够,当面即可讨论,容易于短期间内得到检讨的结果。不像文字上关于个别的人事的批评,要隔若干时才有答复机会,答复不满意,又隔若干时才有再答机会,很容易引起更多的误会,而且在检讨未得明确结果前,在文字上宣传,也于团结上不无妨碍,所以关于个别人事的批评,最好是在小组会议中面谈,而不随便在文字上“笔战”,这当然不是反对关于人事的检讨与批判,不过鉴于人事的易于引起纠纷,对于检讨与批评的方法加以更审慎的处置罢了。文字本来是代表语言的,既有当面讨论更易解决更快解决而又较少流弊的途径,我们当然是要利用更好的解决途径。

第五,因为要巩固团结,力避误会,所以要末讨论原则,要末讨论事实,如果是模糊的指责,引起读者的纷纷怀疑,也很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于我们的整个团体及事业,也是有害无利的。

第六,我们全体同人应该养成兄弟爱的精神,即对于缺点有所纠正,也应该保持诚恳的善意的态度,力避可以激起恶感的词句,这样反而易于使人心服,易于接受。(同时我们当然要培养我们虚心接受合理批判的精神)这是对于原则上说,至于关于人事的个别事情,仍以在小组会议当面检讨更为妥当。

总之,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要首先顾到整个团体及事业的利益。

九 意见的沟通

本店的管理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同人意见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尤其是规模较大,分店较多之后,彼此的意见的隔阂最易发生,由隔阂而发生误会,小则影响到个人的工作情绪,大则影响到整个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严格的注意。

在本店的组织上,原有若干沟通意见的机构。例如关于业务方面,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业务会议、店务会议等等;关于人事及同人福利问题方面有人事委员会、同人自治会等等。在这种种会议席上,都有发表意见和交换意见的机会,我们都应该努力运用来作沟通意见的有效工具。在这种种会议中所讨论及决议的事情,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反映到《店务通讯》及《我们的生活》上——前者是有关整个店的业务的机关志,后者是同人自治会的机关志——尽量使同人知道其中的内容。

同时《店务通讯》还须负起反映同人关于业务上的意见。这些意见,大概可分三类:(一)关于各种工作上改善的建议,合于事实需要与在事实上办得到的具体办法,把它公布出来。《店务通讯》不是纯粹的言论机关,而是本店执行者所共同参加的机关志,既是合于事实的需要与在事实上办得到的具体办法,那末不但仅将言论发表而已,同时便须在实际上付之实行。(二)如遇有同人所拟发表的言论内容,对于事实有误会,那末与该事实有关的负责人应加以解释,消除这种误会。这类解释误会的答复,可分两种方法处理:一种是个别的直接答复;一种是与原文共同发表出来。(三)如有些办法的建议,在负责者认为不能即决定采行,(如认为应即决定采行,那就应该在事实上即付之执行,)有提出征求多数同人意见的必要,也应该发表出来,付之共同讨论。

《我们的生活》既是自治会的机关志(在目前只能集中在几个据点,其余的地方还只能利用壁报),在自治会力量所能及的事情,也应该采用这样的原则,即在自治会可以做应该做的事情,不仅仅发表文字而已,还应该注意在事实上即付之执行。

意见的沟通,除在各种会议中及机关志中有相当的园地外,当然还不够,全体同人中任何人有意见还应具体提出,用口头或书面告诉负责人或店内的相当机构,如理事会,人委会或监察会等,负责人或店内的机构即当加以虚心的考虑。如所提出的确是可以做应该做的事情,应该实行起来;如所提出的是属于疑问的问题,应该加以诚恳切实的解释;如所提出的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应该提出来讨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先须提倡有办法有疑问即须随时提出的作风与习惯。(无论用口头或书面提出都可以,在各地的当然可以写信。)我现在忝负本店业务上的总责,我遇着任何同事有意见提出,决不加以轻视,必能加以虚心考虑,在我职权以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必负责解决;即在我职权以外的事情,我也必能负责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人委会讨论解决。我相信本店各级负责人都有这样的虚心态度,因为加强我们这共同努力事业的发展,增加我们工作的效率,以及在本店可能办到的改善同人待遇种种方面,在我们是有共同的目标和愿望,我们绝对没有理由不顾到同人的意见,不考虑同人的意见。

但在事实上我发现同人中有一部分似乎有一种习惯,就是有何意见,往往只在私人通信中说;有何不满,也往往只在私人通信中发发牢骚,而不向负责者提出,或不向店中的相当机构提出,结果是意见沟通的范围很有限,负责者很难知道;遇有误会,无从解释,遇有错误亦不易迅速改正。为加强意见的沟通起见,我觉得我们要提倡:无论何时,有意见有办法或有疑问,不仅在私人通信中说,要老老实实向负责人或店中的相当机构提出,负责人或店中的机构必能予以负责的答复。

加强同人间意见的沟通,是本店民主精神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希望全体同人共同认识这件事的重要。

一○ 当面和背后

在民主的环境里(这里指的是本店,下同。)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交换意见,沟通意见,由此尽量反映公意。有什么优点应该发扬吗?有什么缺点应该纠正吗?有什么好办法要提出吗?有什么委曲要申诉吗?有什么事情不赞成吗?一切的一切,都须偏劳我们的这张嘴巴把心里的意思说出来,别人是无从悬揣的。所以我们应该鼓励人有话要说,不要闷在肚子里。但在民主的环境里,所谓有话要说,也有它的相当的途径,不是张开嘴提高嗓子随处乱说,或只是在茶余饭后,或躺在床铺上未入睡乡以前,或挥毫写私信的时候,和二三“知己”的朋友们发发牢骚便算是尽了言责,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要说的话虽出了口,比闷在肚里算是胜一筹,但是有机会听到的只是二三“知己”之友,即令说的话是千对万对,也不过彼此付之一叹而已,有关系的负责人或有关系的领导机构,还是蒙在鼓中,无从而改善之。说的话如果是不对的,或是与事实不符的,有关系的负责人或有关系的领导机构因为无从听到,也无从解释,徒然使不正确的话语暗中传播,也许还要影响到同人的工作情绪,间接在或多或少地破坏本店的事业。无论是前者或后者,如有这样的情形存在,都是本店的损失。要避免这种流弊,我们要提倡有话当面说,不要背后说。这里所谓“当面说”的对象,尤其是有关系的负责人或有关系的领导机构。(同人自治会分组当然也是“当面说”的良好场合,但是讨论有了结果之后,要发生实际效力,有许多事,还是要对有关系的负责人,或有关系的领导机构提出。)

至于参加领导机构的同事,也是要养成有话当面说,不要背后叽哩咕噜另来一套。这里所谓“当面说”的场合,当然是指会议的时候。会议所以成为“民主”的一个重要过程,就是因为在会议中,可由各人尽量贡献所见,由共同讨论得到一个比较合理或适当的结果,作为实行的根据。如有人参加会议时有话不说,使会议中无从得到他的贡献,却在会议以后大发议论,这是根本不忠实于民主,应该自己感到惭愧的。

以上所提出研究的,是“当面和背后”的一个方面。但是如果我们再作进一步的研究,还可以发现“当面和背后”的另一面,那就是“当面”和“背后”的不一致。有时虽然当面说了,和背后的并不一致。试举一二例子:有一位同事曾有一个时期参加领导机构,参加讨论加薪。在开会的时候,主席将经理会同总务部拟定的名单及所附注的应加数量,提交与会者共同讨论,讨论的结果,众无异议,由与会者在单上分别签字,以示负责。会后有一位同事嫌加得少了,责问与议者那位同事,责备他为什么签字。在事实上,当开会讨论的时候,负责人对于整个经济情形有报告,对每一个同事的考绩情形也有报告,大家共同讨论之后,认为是相当合理的,所以各人都表示同意,那位与议的同事也表示过意见,也表示同意。他有话也已经当面说了,并没有表示异议。但是在会后经一位同事责备了一句,你猜他的态度怎样!他说:“我签字只是陪陪他们而已,反对有什么用!”他在“背后”和在“当面”完全不一致了。这完全是不负责任,没有肩膀的态度!如果整个领导机构中各人都采用这种不负责任没有肩膀的态度,还能起什么领导的效用吗?对任何事如有卓见,应该在会议时当面力争,倘若当面是一种态度,背后又是另一种态度,这是不对的。

还有一个例子是有一位同事做错了事,我当面对他详尽解释的结果,他在当面是自己切实认错了,同时还接受了领导机构对于此事的集体决议,但是后来他在背后却仍然不认错,仍然大发牢骚。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当面和背后”的不一致。他如果在当初认为不错,尽管提出理由,不必认错,不但对负责人个人而已,对于领导机构也可以提出理由反对负责人的意见,使领导机构根据所提出的理由加以讨论公决。再退一步说。在当时虽认错,虽已接受领导机构的决议,事后忽然发现自己并没有错,还可以向负责人及领导机构提出理由,要求复议,这都是可用的正当的手续。否则当面是一种态度,背后又是另一种态度,这是不对的。要实行民主的纪律,当面和背后要一致。

一一 对于同人意见的处理

我曾在《意见的沟通》一文里,说明同人意见充分沟通的重要。《店务通讯》的编者在不久以前提出三点征求同人的意见,即:(一)你对本店的组织、管理、工作各方面,感觉到什么缺点?应当怎样改进?(二)你对于本身的工作有什么感想?(三)你最近有什么新的工作计划或办法?(无论是关于整个店的方面的,或是本身职责范围以内的。)最近已收到好几位同事交来的意见书,这是很可快慰的一件事。

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同人有话要向店里的负责机构或有关的负责人讲出来——也就是所谓发表意见——有意见不要摆在肚里,也不要仅仅在私人通信里或私人谈话里发牢骚,要对店里负责的机构或有关的负责人老实讲出来。一方面店的负责机构及各级负责人要重视同人的意见。所谓要重视同人的意见,不是一句空话,是要使每一个同事所发表的意见都得到考虑,都不致“落空”。如在各级负责人职权以内的事情,对于同人的意见认为可行的就应该采行,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不可行的也应该说明理由,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可供讨论的,就应该付之有关的会议中讨论,或在文字上讨论。如在各级负责人职权以外的事情,也应该把同人的意见提出于有关的机构讨论,如理事会,人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这些负责机构也不应仅是听听同人的意见而已;认为可行的就应该采行,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不可行的也应该说明理由,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可供同人讨论的,也应该付之自治会干事会或各组讨论,或在文字上讨论。

所谓“不落空”当然不是说每一个意见必然可以实行,因为意见之是否可行,须经过一番考虑。但是经过考虑之后,可行即须实行,不可行亦须加以解释;对每一个意见不应忽视,必须加以考虑,考虑的结果必须让提议者知道,有为同人所要共同知道的事情,应把考虑的结果公布,让大家知道。每一个意见都须得到考虑,都须有考虑后的结果,这是“不落空”。必须这样,才能使同人在提出意见的时候,很明确的知道他的意见如果是对的,一定有效;如果是不对的,也知道其所以然。我们不但需要言论自由,而且需要有效的言论自由。

如果同人都同意上面所举的原则是合理的话,对于同人意见处理的办法——不但对于《店务通讯》最近编者所征求的三点的意见,而且是关于以后的一切意见——便可以提出了。

办法怎样呢?具体地说,这次征得的意见可由负责人付之实行的,或须加解释的,或可提出讨论的,都须分别将原文与负责人的附言在《店务通讯》上发表。有的须交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等机构考虑的,在考虑后亦须分别将原文与负责机构的附言在《店务通讯》上发表。(如遇有不必公布或不宜公布的事情可分别径复,但在可能范围内仍以公布为原则。)

重视同人的意见,才能鼓励同人发表意见,同时也希望同人发表的意见能尽量针对着事实。

一二 店务会议的效用与权限

总处有业务会议,每两星期举行一次,由总经理或经理召集,各部科主任共同参加的;各分店也有和这个会议相类的会议,就是店务会议,也是每两星期举行一次,由各店经理召集,由各店全体同事参加的。

店务会议有许多重要的效用,试举其尤其重要的有:(一)各店负责人有机会把总处及本分店的最近的重要事项报告给同人知道;(二)各店负责人可藉此提出业务上的问题征求同人的意见;(三)同人对于业务上的报告或问题有发表意见及参加共同讨论的机会;(四)各部门的负责同事得藉此报告他所担任的工作,得到共同研究或纠正的机会;(五)这种会议在本店不仅是一个报告和讨论业务的机构,而且含有关于业务上的教育的意义,学习的意义,是同人教育自己,加强自己的一种学习的媒介。

各店负责人和各店的全体同人应该把店务会议视为沟通同人意见,增加同人了解,增加工作效率,商讨改善办法,辅助同人关于业务的教育和学习的重要机构。《店务通讯》既是本店全部分业务的机关志,各店负责人在每次店务会议席上,应该撮举其中的要点,作扼要的报告和解释,(事前当然须有相当准备)有必要时还可以加以讨论,将讨论结果报告总处,以供参考。

店务会议有它的重要的效用,已略如上述,但是它的权限也值得我们的注意。店务会议是咨询性质的机构,或只是顾问性质的机构,而不是像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之领导性质的机构,有“立法权”性质的机构。再说得具体些,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开会时由多数的决议,是任何人所不能任意推翻的,而店务会议所讨论的结果,却只是供负责人集思广益的参考,负责人保留有最后的决定权。例如编审委员会的组织条例中关于编审会议的决议,第一六条就明白规定:“对于编审总会之决议,主席(指编审委员会主席)保留最后决定权;对于编审总会主席之决定总经理保留最后决定权。”这表示编审会议的讨论结果也只是供负责人(此处的例子是指编审委员会主席及总经理)集思广益的参考,而不含有最后决定的职权。理事会主席或人事委员会的主席对于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的决议便不能保留这样的最后决定权,他只能执行大多数通过的决议。店务会议也和编审会议有同样的性质。各店负责人在店务会议中固然应虚心倾听同人的意见,但是他对于意见的应该采纳与否,应该实行与否,仍须由他负全责,不能把店务会议来推诿的。

店务会议的这种权限,各店负责人及各店同事都有特别注意的必要,尤其是因为最近有些分店由于不明瞭这个权限,已不免犯了错误,例如有一个分店中有两位同事要请长假一年,征求该分店经理同意,该分店经理付之店务会议,店务会议议决允许这两位同事“先行离职,再补手续”,(所谓补手续者即通知总处核定),该分店经理即根据店务会议的决议,让这两位同事先离职他去,一面通知总处。这种处置的错误,便是不明瞭店务会议的权限所致。请长假至二个月以上,依服务规约是要由人事委员会核准的,就是负全店业务上总责的总经理也只有表示意见供人事委员会参考而没有决定的职权,店务会议有何权决定允许这两位同事“先行离职”?无论请长假或辞职(该两位同事对分店经理表示不能请长假,就要辞职),未经相当机构核准前,都应作自由离职论,自由离职三天以上,根据服务规约,是应该予以解职处分的。这件事的错误,尽管是该分店的店务会议所决定的,就职权说,该分店经理是要负责的。

还有一个分店,把犯了错误的同事应该受劝告或警告的问题,也依着店务会议的决定执行起来,这是用店务会议来代替了人事委员会!分店负责人把这类问题在店务会议中提出来征求大家意见,以供参考,未尝不可,但店务会议对此类事绝对没有决定的职权,分店负责人至多也只能把公意告诉人事委员会,以供参考,人事委员会仍应该根据服务规约,加以审慎议决的。明瞭了店务会议的权限,便不致再犯这种的错误。

我们要把领导性质的会议机构和咨询性质的会议机构分别清楚。

一三 会议中的听话和说话

本店的管理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我在《对于民主集中的正确了解》一文里已有了扼要的说明。要实行民主,交换意见,共同讨论,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此会议便成为民主的一个重要手续。(当然不是说一切会议都是民主的。)我们有领导机构的会议,也有咨询机构的会议,它们的差异,我以前曾经和诸位谈过,但无论在任何会议中,为交换意见,共同讨论起见,必然有听话的人,也必然有说话的人,这似乎是不消说的,但是实行民主所需要的最主要的一种修养,就是参加会议者对于听话和说话,都应有正确的态度。

店务会议是我们所有的会议的一种,它的效用和权限,在本刊上也曾经有文说明过。各分店对于店务会议都能够给与适当的认识和重视,但据我所知道,还有些地方的店务会议,竟不免“闹意见”,我觉得这大概是由于在会议时对于听话和说话的正确态度,还缺乏充分的认识和修养,我希望同人对于这一点都能加以深切的注意,使会议的效率已经好的更进步,会议的效率较差的,也能迅速加以纠正。

在会议时,听话的人须预先存着虚心倾听他人意见的宽大胸襟,尤其是对于和自己不同的意见,要预先存虚心倾听的宽大胸襟,这是较重要的一点。人之常情,喜欢顺己的意见,厌恶逆己的意见,于是听到和自己主张相同的意见固无问题,听到和自己主张不同的意见便很容易不高兴,甚至抛开所讨论的事而移到对人,觉得你反对我的意见就是反对我,于是进一步认为你是有意和我为难,认为你和我是冤家狭路相逢,有了这种的成见,事的是非反被抛到九霄云外,个人的意气之争却被抬到第一位!倘若有这样的情形,安得而不闹意见?要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听话的人须彻底明瞭:(一)正是因为要交换意见,所以需要会议;倘若意见不许不同,根本用不着会议,因为根本用不着交换。(二)要把对事和对人分清楚,听到别人赞成我的意见,要听听他的理由,听到别人反对我的意见,也要听听他的理由:全以事的是非为对象,千万不要把对于事的赞成与否,牵涉到个人的面子上去。我们所尊重的是讲是非的朋友,绝对不是闹个人意气的朋友。你听了别人反对你的意见,你应平心静气的想一想,如认为你的主张仍是对的,应该诚恳地说服大家,用不着动气;如认为反对你的意见是对的,你应该爽爽快快地接受反对的意见,不要固执着自己的已经知道是错误的意见;这才是光明磊落最可敬重的朋友,不但不失面子,而且最有面子!

在说话的人方面,也有几点应该注意:(一)依民主的原则,在一件事决定以前,尽可尽量发表意见,但这不是说话的人就尽可随便胡说八道或盛气凌人,予人以难堪,却须说出合理的话,用善意的态度对所讨论的问题作诚恳的针对事实的陈述。(二)也须注意事的是非,而勿存着对人的成见。如果存着对人的成见,只要是我所不愿意的任何人提出的意见,我都要反对,这便是闹意见的张本,完全失去了会议的意义。(三)赞成或反对某件事或某种意见,应该根据是非,根据自己对于该事或该意见慎重思考的结果,应该赞成的赞成,应该反对的反对,而不必以无事不反对为得意。有些人误会赞成与反对不须根据事的是非,而只以敢于反对为可贵!应该反对的敢于反对,这是可贵的;不应该反对的也敢于反对,这便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应该不应该的根据,是在事的是非,而不是抛开事的是非而专讲胆子的大小。常语有所谓“胆大心细”,胆大心细是可贵的,如果胆大心粗,那只适足偾事不但无可贵,而且是应该极力避免的。

依民主的原则,任何事在决定前应该充分发表意见,交换意见,充分讨论,但是一经多数议决,(在咨询机构的会议则应由负责人作最后决定)无论原来是赞成或反对的人,都应该服从多数决议,不应有什么闹意见或捣乱的行为。这也是民主的纪律,是我们所应切实认识的。 2sRPXTon1YzODvNEC0qSz6+Idub4UiJ/RUg9/DDyfYvYMpdc0dz2Z9Z47zeUQj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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