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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的宪法

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是俄国人民正在力争自由的奋斗中采用的。根据这个宪法,这共和国的基本目的是“铲除人对人的一切剥削,永远废除社会阶级的区分,完成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因为有着这样的目的,所以“凡是有用于社会的工作,对于一切人都是强迫要做的”,“现在工人和他们的剥削者的斗争正在紧要关头的时候,在政府的任何机关里,是不许有后者插足余地的”。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接着就实行若干具体的计划,增加最大多人民的自由,给与他们以他们从前从未享过的民主权利;但是在别方面,劳工的雇主,财产的所有者,都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被剥夺了对于会议厅和印刷所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国家也接收一切其他的生产工具,他们连这些所有权也被剥夺了。

俄罗斯苏维埃宪法的这些重要特点,后来成为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一部分,这些共和国,有些是后来加入了联盟,有些是曾在匈牙利和巴威等处成立的。在一九二二年联盟成立的时候,每个共和国都把这同一基本观念包括在它的宪法里面去。

任何国家的宪法,或任何他种组织的宪法,包括目的的叙述,并包括达到这些目的的计划,后来可以达到一个时候,这些目的是达到了,于是这个旧宪法便不适用了。所以约自一九三三年以后,苏联可能这样说,资本主义在苏联是不再存在了,劳工的雇主也不再有了;到了这样的时候,每一个人或为自己工作,或为社会工作,却没有人为着一个雇主的利润而工作——在这样情形之下,可以说在较早的宪法里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已经达到了,需要有一个修正的宪法来证实这个事实。

因为这个原故,一九三五年全联苏维埃第七次大会,决定苏联要采用一个新的宪法。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五日,这新宪法的最后形式,在全联苏维埃第八次大会通过。什么是这个苏联新宪法的主要特点呢?

第一,全国苏维埃仍然如以前一样,是全国最高的权力。但是苏维埃国家现在是被描述为“工人和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像在一九一八年的原来宪法里,我们只看到建立社会主义是他们的“基本目的”。第二,对于公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有明白的界说,一切生产工具现在都为公共所有了;但是公民仍被允许可以私有他们的工资、贮蓄、和人生舒适的必需品。小的独立生产者,独自工作,但并不为利润而雇用别人,也可被允许占有他的必要的材料和生产工具。第三,提起经济计划的存在;在一九二四年第一次的联盟宪法里,只提起苏联政府将要建立这样的一个计划。根据一九三六年的宪法:“苏联的经济生活,受国家的全国经济计划所决定与指导,其目的在增进公共的财富,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物质与文化的水准,巩固苏联的独立,并加强它的国防能力”。新宪法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关于国家的结构,在这方面有几个大的变更。最后,有一节是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家的结构方面,一九三六年的宪法里有这样几个主要的变更:普选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城市和乡村的代表权平等;采用秘密选举以代替举手表决;规定以后每一个管理的负责人,不限于地方性的,都须由人民直接选举。这些变更所造成的特点,都为以前所未有,都是一般所认为民主的性质。这些特点保证政府的高级机关和一般人民将有更密切的接触。而且因为废除了分成步骤或阶段的复杂的选举制度,使国家的全部机构都简单化得多了。

要明瞭一九三六年的宪法中这些变更的重要意义,必须追述为什么在较早的宪法里,采用了当时盛行的特殊制度。我们知道,在俄国各处建立的苏维埃,是工人、农民、和士兵的斗争的组织,用来反抗雇主阶级和他们的政府的。所以这些苏维埃自然要不许他们所反抗的人及官吏参加他们的活动。后来苏维埃夺取了政权,他们不许“剥削者”参加国家的管理,这也是很自然的。他们采用了普选,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到了一九三六年,劳工的雇主在苏联不能再成为一个阶级了,帝俄时代的雇员和以前的官吏,有的死了,有的出国了,有的和平地在苏维埃各机关中工作着,选举权在实际上是差不多已经普及了,例外的只是约有五万的牧师。他们觉得这五万牧师得到完全的政治权利之后,也不能阻碍苏联的进步,所以不再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利。以前年龄在十八岁及以上的一切公民,除有例外,都享受得到的普选,现在这些例外已废除,凡是年龄在十八岁及以上的一切公民,无例外地都可享到普选的权利了。但是愚呆的人仍然要被剥夺选举的权利;法庭对于犯罪的公民,也可以剥夺这个权利。

以前城镇和乡村的代表权所以不平等,是因为组织苏维埃和建立苏维埃国家的时候,城镇工人尽了领导的作用。在起草第一次宪法的时候,他们觉得,采用社会主义于工业的那些工人,仍然应在苏维埃政府里尽他们的领导的作用。但是后来乡村里的资本主义的企业既完全铲除,集体农业成功,在这样情况之下,不能再说为着社会主义的利益,必须特别保障城镇里的工人领导权,也不能再说偏护他们的任何差别待遇是合理的了。所以在一九三六年,消除了城镇和乡村间的不平等,现在全体公民的代表权都是平等的。

以前在工厂和乡村的会议里都用举手表决,因为这是最简单的表决法。而且在工作人民和雇主间的猛烈斗争正在进行的时候,这个选举方法尤有它的明确的效用。因为雇主的一切选举权利虽被剥夺,但是没有方法阻止他们说服或贿赂那些享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提出并拥护同情于雇主的候选人。在工厂里,办公处的职员也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在概观上,他们常接近于雇主。倘若在公开举手表决的时候,如发见接近雇主的人拥护某一个候选人,这便是一个警告,表示这候选人大概是雇主的私人,是大家不愿有的一个候选人!倘若这种情形在城镇里是真确的,那末在乡村里将更甚;在乡村里有小雇主、有本地的高利贷者、有富农,这些人常对于许多人使用他们的势力。这“富农选票”可在公开会议里窥探出来,使其余的人得到警告,知道财产的利益是有谁在拥护着。

在苏联今日,已再没有雇主阶级了,用举手表决的公开选举不再有以前那样的积极价值了。同时,这个选举法还遗留有它的消极的特点;倘若候选人知道什么人投什么人的票,仍有使用个人压力和说服的种种方法,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这种流弊还是难免的。就在苏联今日,也许还有人请托运动选举的事情。但是如用秘密选举制,这种人便无所施其技了。所以新宪法采用秘密选举制度。

我们现在要讲到一个变更,这件事在苏联以外的各国引起了喧嚣的批评。甚至有人说,用直接选举来代替间接选举,这是把苏维埃制度的精粹完全消灭!以前苏维埃国家的结构是建立在劳工阶级组织的模型之上;现在似乎又重建在资本主义共和国的模型之上了。这不是由苏维埃制度的精粹中退却出来吗?

关于这方面,有一点要郑重提出的,在苏联,从来没有特殊注重说,苏维埃国家的结构是永久的不变的东西。再三注重的一点,是苏维埃国家的政权是在劳工人民的掌握中。我们在第一编里已经看到,在现在,并没有使这个工人权力比以前减少的倾向。至于国家的结构,他们常认为这是可以改变以适合现在改变中的情况,所以早在一九一七年,列宁就写过这几句话:“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中间一定有许多种类的政治形式,但是精粹将必然只是一个:无产阶级的专政。”在本书导言里面,我们已经看到,这几句的意思是说,政府是握在城市和农村工人的手中,同时联合着贫农;在今日就是包括着工人、集体农场的农民、及小的个人生产者的全体人民。

我们如细察苏维埃国家的构成,便知道它的建立,从来不是依照一个预想的计划,它的生长却是由于工人争取较良状况的斗争中偶然形成的。它所采的形式自然是寻常劳工阶级的组织形式;权力集中于大会,在两次大会期间有一个执行委员会负责。这样的制度,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是有着经济的理由;因为有许多人立于生产者的地位,有工作关系,只能参加几天会期的大会,不能参加全年大部分时期都在开会的更永久性的机构。可是在别方面,一个组织只由每隔几时举行一次的大会和两次大会期间的执行委员会主持,也有一个危机,就是在上面的执行委员会容易脱离下面的会员群众。

我们如细察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苏维埃大会之发展情形,便可以看出,最初它们是常常召集的,在一九一八年的一年中,就召集了四次;后来只一年召集一次。讲到苏联全国,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苏维埃大会是一九二二年和一九二四年举行,在一九二九年的年底以前又举行了三次,第六次是在一九三一年,第七次是在一九三五年,第八次是在一九三六年(第八次的大会是专为修正宪法而举行的)。由此可见有这样一个倾向:经过若干时间的过程中,两次大会中间的距离时间较长,所用于执行决议的政策的时间也比从前的多。

这个倾向,初看起来,似乎要引起民主主义者的恐惧。但是在一个国家里,政府所主持的问题逐渐更与日常的管理事务发生关联,关于决定原则的事情却逐渐减少,在这种情况之下,上面所说的倾向,在事实上是不能免的。在一切劳工阶级的组织,大会的效能只是建立一般的原则,作为该组织进行工作的根据。这些原则决定了之后,各代表回到他们的本地方去,执行委员会要负责实行所决定的原则。大会由于它的本质,是不能执行日常工作的详细管理,因为它的集会只是短时期,而任何组织或政府的工作却是要继续进行下去的。这样看来,政府的工作愈是关于详细执行共同决定的政策,愈少工作留给大会去做;同时也愈需要有一种更永久的执行机构,直接主持种种管理机关的活动。

这说明为什么苏维埃大会在最初常常召集,到后来渐渐减少。最初,有无数的原则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工作人民应享的权利,与雇主的权利对立;武装人民以组织国防;在各民族的权利方面,苏维埃国家应占的位置。这一切事情都须在原则上有所决定。在一九二二年以后,武装干涉失败了,经济发展的问题成为主要的问题。在一九二八年和一九二九年,决定最后铲除乡间的资本主义,并实行包括全国生活的经济发展总计划,关于原则的最后问题是决定了。现在所需要的是实行。

如把苏维埃大会用来有效地管理政府许多机关的日常事务,苏维埃大会在这方面是有着它的缺点,这在韦白夫妇所著的《苏维埃共产主义》一书里曾有很好的说明。他们描述全联苏维埃大会,说过下面的几句话:

“这个庞大的集会,是由说着各种方言的数十种族的代表构成的,他们只集会一星期左右,然后就‘让渡他们所受的委托’,在事前甚至不知道彼此的姓名,所以他们当然不能发展巴立门的团体生活,也不能很适当地商定立法或行政的详细内容。其实有人认为这种大会并不远胜于在莫斯科举行的‘二年一次的野游会’,请苏联各地来的被选的游客参加,他们的费用都由苏联的国库发给,就假定这是真确的,也不暗示这大会没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就假定没有有效的选举,可是没有一个代表没有发言权,仅仅这一事实,已使这个代表会议有着真正的重要的政治意义。”

韦白夫妇在这几句话里很清楚地说明,在苏维埃发展到了现阶段,基本的原则问题已决定了,不再需要光芒四射的大会来讨论原则的问题,所需要的是一种更永久的机构,有着“团体的生活”,能应付立法和行政的日常的详细事务。所需要的是一个代表的机构,能有较长时期的集会,并且对于它所代表的人民有直接的接触,这是一九三六年的宪法所建立的最高权力的新的形式。

不像从前那样由代表大会选出执行委员会,现在苏联每一地域最高权力将是一个直接选出的最高苏维埃,或最高会议。公民不但可以直接选出代表参加本地苏维埃,并且可以直接选出代表参加到省和区的苏维埃,参加到苏联的最高会议;这最高会议将代替以前的苏维埃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

同时,在苏联的政府里,从前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两院仍然存在。联盟院所由构成的代表,是由苏联各地选出的,每一人代表三十万居民。民族院所由构成的代表,人数和联盟院相同,由人民选举,使联盟中每一个主要的民族共和国选出相等数目的代表,较小的共和国和其他较小的民族区选出较少数目的代表。这样,他们有“两院”制,每院有着绝对平等的权力,一院代表全体人民,其他一院代表各平等民族的人民。

根据新宪法,苏联的最高权力将直接对个人的人民负责,也对民族的人民负责。最高会议每年将集会四个月,在闭会期间,所选出的主席团执行很有限的权力。例如对人民有重要关系的宣战这类的事情,在别的国家里通常是握在“内阁”的手中,在苏联却须由直接民选的最高会议决定。但有个例外,关于批准互助公约,主席团却有权决定,不必召集最高会议。

假使遇着苏维埃政府的两院发生争执的时候,有成立联席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倘若这样调解仍属无效,那末只有举行新选举,将此事提出全国决定。倘若改选之后,民族院的大多数和联盟院的大多数都对于所争执的问题表示异议,那末这件引起争执的立法案件便被作废!但是在目前,两院间会发生这样严重的争执,是难于想象的。有什么事情,能使联盟中的各民族代表对于全体人民的代表发生异议以致于需要举行新选举呢?这是不易有的。或者小的异议有时会发生,例如关于新工厂应设在什么地方:这些新工厂是应设在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土地上呢?还是应设在联盟中较小的共和国里?或者要发生关于预算问题的争论:在联盟院的俄罗斯人也许要使公款集中于苏联的财政人民委员部;较小的共和国也许要反对这件事,于是在民族院里否决这个提案。但是这样的一个争执,就会无法调解而致于需要举行新选举吗?这似乎是不会有的,所以对于这类争执虽有规定,也只是纸上的需要,在实际上也许是永远用不着的。

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新宪法的最后一章,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一章最令人注意的特点,是苏联公民的义务较少,权利特多。

“在苏联,工作是每个能工作的公民的义务,所根据的是这个原则:‘不工作的人不得吃。’在苏联,实行下面的社会主义原则:‘各尽所能,各依他的工作取值。’”此外,每个苏联公民必须遵守苏联宪法,服从它的法律。最后,每个公民须负保卫苏联的义务。

在别国里的工作的男子和妇女看来,这些公民的义务并不见得繁重。但是那些靠租金和利息生活的人,逍遥寻乐于丽都 和列维拉 ,每年要经常现身于爱斯各得 ,每“时季”在伦敦要挥霍几千镑——由这些人以及小规模仿效他们的穷人看来,说工作是一切人的义务,这观念似乎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不合理的干涉。而且由这些人看来,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无产阶级专政必然要使他们觉得厌恶的。

苏维埃国家责令公民须尽工作的义务。但是它由于给与全体公民以工作的权利,所以使得全体公民都有可能来实践这个义务。这个工作的权利,在一九三一年以前,还不能出现于苏联的宪法,因为在那时以前,苏维埃国家仍然要应付失业的问题。今日,由于社会主义的生产代替了资本主义的生产,经济恐慌,在苏联已是不可能的事情。生产是为着应用而计划的;增加生产的唯一障碍,是可用于工作的人数不够。允许人民没有工作做,这在苏维埃国家是永远无利的,因为使他们有业,一般的福利必然要因之增加起来。

有工作而没有休息,是可疑的幸福。所以为担保休息起见,新宪法保证工作不得过劳。七小时的工作日几于实行于全部分的工业,全体工人在休假期间仍有报酬;这使得休息权在目前成为实际的事实。但是仅有工作和休息还不够。除此以外,工作还需要安全。这件事也在新宪法里有下述的保证:即社会保险制度,病时工资照付;男子达六十岁,妇女达五十五岁,有养老金,危险的职业或残废,年龄尚可提早。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权是撮在人民自己在职工会里所选出的代表手里。还有其他的公民权利,在前几章里已经详述过的是民族平等,性别平等,和教育平等。一切这些事情,在苏联新宪法里都得到保证,不是辽远将来才能实现的允诺,却是当前已成的事实。

在一九二四年采用的苏联宪法里,有特别的一章专讲联盟政府政治部(简称为O. G. P. U, 译者按 ,即世界闻名的政治密探,或者译为克皮乌),这个组织的建立,“目的在结合联盟共和国的革命的努力,打击政治的和经济的反革命、间谍、和匪患。”新宪法没有提起这个组织,因为现在已经合并于内政人民委员部。在别方面,新宪法规定公民的身体及住宅有不受侵犯的保障,通讯的秘密也受法律的保护。但在这样的一个时候,有某些最倾向于侵略的法西斯国家正在公开准备进攻苏联,无疑地正在委派代理人到苏联,准备以后武力进攻的途径。在这样的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公民的种种权利,并不是说对于这些阴谋破坏苏联的人就不加以反抗。可是现在和已往却有一个很大的差异。在一九二四年,联盟政府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是要保卫联盟以反抗资本主义的势力,不但国内,并及国外;今日国内的斗争是不再含有这样的重要性了;但是在别方面,对于外国侵略的防御,却比以前更重要。所以在一九三六年的宪法里,有国防工业人民委员部的设立。

在结束本章以前,有两点还需要提出来说一说。第一,有好些地方的人认为苏联的新宪法表示无产阶级专政的“衰弱”;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现在渐渐完结了。所以有这样的见解,是由于误解“无产阶级专政”这句话。在本书的导言里,我们已经指出,苏维埃国家的建立,是要保证城镇和乡村的工作人民的权力——就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权力。这个权力所得到的担保,是给与最大多数人民以空前的民主权利,同时对于少数雇主的权利却加以无情的减削。这种政府被称为“无产阶级专政”。倘若这个解释不错的话,那末新宪法既反映雇主阶级的完全消灭,只能说是这个“专政”的加强,而不能说是“衰弱”。因为加强工作人民(现已成为全体人民)的民主,等于是说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为着全体工作人民的民主。

第二点是这样。在本书第一编里,我们描述过的有制度和风俗,讨论的方法和政府的方法,这些事情,无论在一九三六年以前或以后,在宪法里都没有提到。同样地,我们讨论过苏联的选举制度,讨论过在参加苏维埃里各部的自愿工作者的贡献,以及公共讨论的贡献,在这种讨论中,我们所描述的苏维埃程序的特点,也是在任何宪法中所没有包括到的。所以在我们所说的和所读的关于苏联的宪法,必须慎重记住韦白夫妇所说的下面几句话:“在苏联,西方法学家所称为宪法的构造,即金字塔式的苏维埃,显然只是这构造中的一部分;而且如某些人所说,还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无论是由于规章的制定,或公认的实践,苏联宪法使人民对于政府的工作能作积极的参加,不止一个途径。”(p. 3)

苏联宪法不能包括政府工作的每一个方面,这个事实倒不是苏联宪法异于他国宪法的一个特点。在任何资本主义的国家里,宪法从不表明财政部和大银行家的关系,或陆军部和军火公司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后者对于操纵政府的决定,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样地,在英国,一本描述政府制度的寻常教科书,通常并不解释为什么只有“公立学校学生”能在政界有进身之阶,得升到高级的位置。在每一个国家里,都有关于管理政府的许多事实,并不在宪法里或政治学教科书里有着详细的描述。关于苏联的这些事实,我们已经描述得很详细了,关于这一方面,我们只能作这样的结论:苏维埃制度不但在成文宪法上的规定,使人民在政府各机关里都有代表权,而且在实践上,这个代表权也比任何成文的宪法所能表示的大得多。 cpuqIZtPqJQgy48kQwZ2XK6DpeYwSFS99NPD7tMTWeju/k6K1TywcxFyPNL5du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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