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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同志间的司法

常有人说,一个社会制度的优劣,可以由它照顾儿童的情形下判断。关于这方面,假使叫苏联受考试,一定是考列最优等的。但是还有一种说法也许是同样真确的,就是说,一个社会制度的优劣也可由它待遇罪犯的情形下判断。

一个习惯于英国法庭情形的人,参观苏联的法庭,所得到的一般的印象是“非正式”(译者按:即不拘形式,随便的意思)。这样的一个房间和这样的一个聚会,从坐在房的中间和坐在台上的那些人的样子看来,简直好像是一个职工会会议,或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开演讲。在房间的一边,有一高起的台,上面坐着三个人。这房间里颇为拥挤。在台上的一位和台下的一些人之间,正在进行着讨论。看去是个热烈的争辩。在台上的那个人是法官之一;在台下的发言者是正待裁判的罪犯!

这样“非正式的”、罪犯和法官之间的热烈的讨论,和法庭上全部程序的人性的气氛:——这些都是全世界各处劳动阶级会议的特色。而苏联的法庭,在事实上是为着某种目的劳动阶级会议——这目的就是要裁判一个犯了罪过的同志。

在苏联,司法的执行已成为工作人民的寻常的活动之一种:这个事实已打破了“正式的”司法和“非正式的”司法的界限。我记得在莫斯科有一夜约在十点钟模样回到家里,看见楼梯旁聚集了许多人,有些人在高声争辩着。“什么事情?”我问。“一个同志法庭。”是个回答。“发生了什么事情?”是我的第二个显然的问句。于是有一位邻居妇人立刻把全部的故事告诉了我,她很热心地告诉我这全部的不名誉的故事,和她倾听这案件进行时同样的热心。

这故事原来是这样:住在我们下一层的房客里有一个人喝醉了酒,殴打一个邻居。这个邻居将情形控诉于房屋委员会。有证人。房屋委员会决定举行一个“同志法庭”来审判这件事,所以在这个夜里十点钟的时候,便在开审这个案子。法官就是房屋委员会中的一分子;陪审员是由全座房屋中其他几个房客担任。结果证明这被控者确犯了罪过。判决是要他在全体邻居之前受公开的谴责。这个案子便这样了结。

用这样的方法对付打架、关于工作的忽略、以及酒醉等等小过失,是否有效?据苏联的经验所表示,有许多事件,如在英国须现身法庭的,在苏联只须用这样的“同志法庭”,用公开的谴责,很有效力。但是如果同志法庭的判决,认为所犯的罪过超出公开谴责的范围,那它也要将这个案子转送到人民法庭——在苏联的“正式的”司法机关之最低的一层。

人民法庭约等于英国的初级审判庭。在一九三六年的新宪法颁行以前,人民法庭的法官是从本地职工会所交出的名单中选任的。当时每个法官在就职以前,都须先受过短时期的法律训练(约有六个月的时期)。现在在新宪法之下,法官须由秘密普选产生,候选人由职工会、党、和工作人民的其他组织提出。和法官同坐的有两个助理法官,是无须经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在旧制之下,也是从本区职工会提出的名单中选任的。现在他们也要由人民直接选举。

案件的审问是在最不正式的气氛中举行。刑事案件有的是控诉做父亲的不承认,因此由母亲提出赡养费的请求;有的虽然承认了,却拒绝担负经济的责任。在每一案件,被告和法官得作无拘束的谈话,因为在苏联并没有轻蔑法庭的罪名。我记得听审过一个案子,有一个青年被控酗酒。他在深夜喝醉了酒,向一个过路的人强令付款。审问这个案子的法官是个妇人,她结束这个案子的时候提及“消除无赖暴行运动”,并说到这个青年在半夜扰乱治安的可耻的行为。这个青年插着说:“当时不是在半夜;当时才十二点钟!”“是,这是半夜。”法官这样说,并接着谆谆劝导这青年要和无赖暴行斗争。这个青年被判决了七个月的“强迫劳动”。

苏联法庭的判决,通常是强迫劳动或监禁。强迫劳动,听来虽然可怕,却是一种较轻的判决,在事实上是罚款,而且是用陆续缴纳的办法。被判决做强迫劳动的人得继续做他的职务,不过每月要在他的工资中扣出一部分,交给当地的政府。同时把他被判决强迫劳动的事实通知雇用他的当局和他所属的职工会,后者要对这个人加以特别的注意,要使他改善他的行为,成为一个更满意更有良心的公民。犯罪者虽受着强迫劳动的法律制裁,同时仍不免于他所工作的地方的壁报批评,和一般的社会的指摘,同时也勉励他在将来要做更好的工作,要尽更好的公民天职。

对于比较严重的案子,人民法庭便加以监禁的判决。但是关于这方面,如与英国的同一罪名的意义比较,在苏联的监禁罪几乎是一种愉快的经验。因为在苏联的监禁罪,主要的内容是要使犯人和社会中其他的人隔离开来,和其余相类的犯人一起,同在隔离的处所做有用的工作,得相当的工资,并参加“隔离区”或“监狱”的管理,和儿童参加他们学校的管理,或工人参加他们工厂的管理相类。在苏联的监禁和自由,其主要的差异是:(a)犯人必须生活在他们被送到的地方;(b)他们的工资比自由的时候少得多。这两个特点,在寻常的公民已是足够的警戒,但是和其他地方通常盛行的状况比较,他们确使监禁的生活舒适。

苏联的刑事犯区,现在通常是在有大规模建设工作正在进行的地方。波罗的海和白海间的运河,大部分就是由刑事犯劳动造成的;莫斯科瓦尔加运河也是用同样的方法造成的。这种大规模建设事业有个特点,就是用得着各种专门的人材。所以在苏联的犯人在执行判决期间,很少不能用到他的专门技术。而且在这种建设的职务,如同苏联各地的建设职务一样,都继续需要熟练的人材,所以原来不熟练的犯人在执行判决期间都有学习一业的机会,等到后来他被释放的时候,所得的资格比他被拘的时候高得多了!

在刑事犯区里面,犯人依照他们的工作赚得工资。但是这些工资比职工会替自由工人所定的工资率少得多。近几年来,有些人对于这方面的改变感觉到失望(因为有一个时候,犯人所得的工资也是依照职工会所定的工资率),但是这些人应该想到,在苏联自从一九三一年以后,便没有失业的事情。在那一年以前,既然也有工人没有工作做,任何一种犯人做任何形式的工作,其势都要使其他工人失业,除非犯人也享受工会所规定的条件:这种说法,在一九三一年以前的苏联是对的。这种说法,刚巧也可以适用于今日的英国。在英国常有这样的声明,说在英皇陛下的监狱里的犯人“只缝制邮袋”,藉此证明这些犯人的狱里劳动并不使别人失业。但是倘若他们的缝制邮袋不是没有工资,那末失业的工人便要被雇用来缝制邮袋,作为谋生的职业;这样看来,在英国今日,狱里劳动的现有制度(以及任何制度,在那里面犯人都不能享受职工会所规定的条件),是有助成失业的流弊。在苏联,在一九三一年以前,也有这样的情形,所以在那时以前,犯人都享受职工会所规定的条件。但是在今日,情形不再是这样了,所以犯人虽也可得工资,却是不及他们自由时候一样多。

在苏联刑事犯区的自治程度也是很高的。壁报是犯人发表意见的工具,好像自由人一样。业余的社会活动也在种种部门内进行着;优良的工人也可很迅速地被升擢到负责的职务。在自由时候侵吞公款的会计,在刑事犯区里也可以担任会计,倘若他工作得好的话;一个原来做过贼帮的领袖的人,也可以成为建设工作的突击工人领袖。

在莫斯科附近有个区域——名叫布尔穴俘——是世界闻名的 。这个特区开办时是为着无家可归的儿童而设立的。自一九一八年至一九二二年,苏联被迫作战,在这个战争里,英国花费了一万万镑的巨款。这些无家可归的儿童就是在这次战后,游荡街头,以犯罪为生。在布尔穴俘公社,他们被鼓励在一个公社里管理他们自己,有着他们自己选出的管理委员会。他们建立工厂,学习工艺。今日,距原来居民的判决期限满期为时很久了,可是他们里面有许多仍旧住在布尔穴俘村,在那里的工厂里工作,并且帮助新来者也变成有用的公民。这个公社的领袖,就是原来无家可归的儿童里面的一个。

倘若把苏联的刑罚制度和苏联生活的其他方面比较,我们须把他们的刑罚制度看为教育的一种形式。苏联学校的管理,是要尽量鼓励学生发展他们的公民意识。这种办法也被采用于犯人的待遇,使他们由于建设劳动的经验,和对于他们自己事务的民主的处置,得到社会责任的最大的意识。

在工厂里,社会主义竞赛和工资的物质的鼓励,是相辅而行的。同样地,在刑事犯区里,他们也有社会主义竞赛;犯人也领收工资,在他们里面最好的工人可缩短刑期,通常为缩短三分之一的刑期,倘若他们工作得好。这样,倘若我们可以把苏联的教育称为“公民教育”,那末,我们也可以把苏联的刑罚制度称为“公民的再教育”。

在结束本章的时候,还有关于苏联刑罚制度另一方面的几句话,这方面在世界报纸上得到不少黑暗的宣传。刑罚制度的这一方面,不是用来对付犯了错误的同志,却是用来对付对苏维埃社会表现有意破坏行动的人们。因为就是在今日,还有若干个人准备用暴动的计划,和外国的列强合作,推翻现有的苏维埃制度。

有许多对于苏维埃统治同情的人,不能了解在俄国革命之后的二十年,怎么还有人是苏联统治者的敌人。我觉得这些人忘却,对于苏联的公开的武装战争,最后在一九二二年才被打败。从那时以后,不止一次有人企图煽动,发动新的攻击。就是在目前,进攻苏联是主要的法西斯国家所公开宣言的政策。

为着准备这个战争,希特勒并不踌躇地暗派代理人到苏联去,好像他暗派代理人到别的国家里面去一样。倘若他觉得有代理人在西班牙和法国,在南北美洲,是于他有利,他要觉得更有需要暗派代理人到苏联去,对于这个国家的进攻,是他公开认为是他的主要目的。

而且如果我们同时想到苏联自己内部的地位,便知道要说在苏联今日不再有一些人,对于苏联政府,为着某种原因还是怨恨的,还是要推翻它的,那是狂妄的乌托邦的思想。倘若我们考虑到这些情形,我们便知道有明确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在将来,如同在已往已发生过的一样,和法西斯国家合作的反苏阴谋,仍有发现的可能。

在苏联,对于同志间的司法之执行,虽是作为公民再教育的手段,但是苏维埃国家对于那些在事实上是战争的行为之犯罪,也用战争的法律来应付。在苏联今日,代表将来一方面的司法制度,是在同志间的司法,这在上面已有较详的描述。至于战争的法律,是专用于对付苏联政府的政敌。如间谍,怠工者,和恐怖主义者。只须世界上有进攻苏联阴谋和煽动苏联内部困难的国家一旦存在,这种对付政敌的法律是要继续存在的。

关于一九三六年和一九三七年在莫斯科审的大案子,曾经引起颇大的疑团,因为有人认为这些审判表示苏维埃制度的不民主的性质。他们说:“像拉狄克和齐奴维哀夫那样的人,不得不采用武装的恐怖,这件事所以会有,必是因为他们没有其他可以发表他们意见的方法。”这句话在实质上是正确的,但所以有这样的情形,有两个可能的理由。第一,也许政府当局绝对不许批判或讨论,干脆地阻止这种人对于政策发表合法的批判;第二,也许这样的个人已经屡次发表过他们的意见,直到后来,在全国的民主机关经大多数的决定,认为这种意见的宣传是违反社会利益的。依第二个例子,这些人不能再发表他们的意见;那是因为人民不再要听他们的话。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这个事实所表示的,不是这种禁止含有不民主的性质,却是民主的性质。

只要战争的威胁仍临着苏联,战争的法律仍将实行于对付某些案件,在这些案件里面,有些公民,客观地说来,是和苏维埃国家的公认的仇敌合作。在这样的范围里面,我们才仍旧看得到死刑——“社会保卫之最高的手段”——加于“共和国的仇敌”。但是同时,为着对于错误公民的再教育,同志的法庭却是应用于在苏联法庭受审的最大多数的人。

同志间的司法和战争的法律,在苏联今日同时分别实行着。这两种办法不该混为一谈,因为它们代表两个相反的倾向——一个是为现有的世界局势所迫的对于安全的争取;还有一个是由朋友们所执行的寻常的方法,用来调整他们的关系,使大家彼此间都获得利益。战争的法律在苏联今日仍然要用得着,因为受外力的强迫,这外力重复中世纪的已往的黑暗,使苏维埃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其他一方面的法律,——同志的法律,将来人类社会的法律——正在一天天更多地在苏联实行着,成为工作人民自己的日常活动,其目的是为着他们自己的相互利益,保持法律和秩序。 H2eTYObKNqW7OI5aPLabwwCozm7ssPGPLapHIEqssU8kFcgVnLOsnjQXrZPEK+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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