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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联新宪法

读苏联宪法草案

苏联的《新宪法草案》已公布了(参看本月十九日至廿二日《生活日报》上登载的《苏联宪法草案》全文),他们已决定于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集苏维埃全体大会,研究这个草案。无疑地,这新宪法草案己引起了全世界的特别注意和研究。伦敦大学著名教授拉斯基称这草案是巴黎公社宪法后最可惊人的事件,这话是很对的。记者在这篇文里没有意思要批评这个草案的全部,只不过撮举几个尤其值得注意和研究的要点。我想,也许在许多条文的全文当中,反而容易使一般人不很注意其中的特点,所以这样撮举要点的评述,也许还更有益些。

第一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他们的公民所享的基本权利。试看:

“苏联公民有工作权,获有工作权的保证,并按他的工作的分量和性质,获得工资。工作权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组织,及因排除经济恐慌,消灭失业,而使苏维埃社会生产力继续发展。”(见第一百十八条)

每个公民都有工作权,而且这工作权还有事实上的保证;这是任何国家的宪法所不敢这样大胆规定的条文。其他国家对于人民的失业问题,想尽方法,都弄得焦头烂额,走投无路,这是我们所熟悉的事实。但是苏联的新宪法却替每个公民在事实上保障他的工作权。

每个公民有工作权,这还不够新奇,你看苏联每个公民还有休息权:

“苏联公民有休息权。休息权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绝大多数工人减至七小时工作,职工每年有假期,且在假期内仍获得工资,以及劳动者的广大疗养院,休养院,和俱乐部网络的建立。”(见第一百十九条)

在其他各国,劳动者终年辛苦,不得休息;过寄生虫生活者,只有暇逸,无须劳动。即就一般说,也很少人意识到休息是劳动者应享的权利。其实认真工作时认真工作,认真休息时也须认真休息。恢复健康,增进健康,以及工余各种文化的享受,学识的增进,都非有相当的充分休息不可。在别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人享得到这样的权利,而在苏联却是每个公民应享的权利。

年老时的生活保障,在别国是:只有极少数人靠着服务机关的退职赡养金,还有一小部分是靠着仰人鼻息的所谓“慈善事业”,此外大多数人就只有靠自己挣扎,在饥饿线上滚。在苏联却不然:

“苏联公民年老时,疾病或失却工作能力时,有生活保障权。这项权利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由国家出资的职工社会保险广泛发展,免费医药,劳动者健康保障广大网络的建立。”(见第一百二十条)

其他各国不但对失业没有办法,对失学也没有办法;所以不但失业者一天天增加,失学者也一天天增加。试看苏联公民所享的权利怎样:

“苏联公民有受教育权。这项权利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免费的普及强迫基本教育,以至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绝大多数学生的国家津贴制,各学校教授本地方言,工厂,国营农场,机器曳引机站,和集体农场劳动者之免费的工业技术和农业的教育组织。”(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男女间的实际不平等,在号称文明世界的二十世纪,仍然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请看苏联妇女所享受的权利怎样:

“苏联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妇女的这些权利的实现可能,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工作,工作报酬,休息,社会保险及教育权利;国家保护母亲和儿童利益;有孕妇假期,在假期内且得工资;及产妇休养院,托儿所,幼稚园的广大网络之建立。”(见第一百二十二条)

尤其在别国宪法所绝对寻不到的,是关于消除各民族间轻视和仇恨的规定:

“苏联公民,不问所属民族或种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这是不变的法律。这些权利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直接或间接与某一部分公民若干特权,以及任何种族或民族的排斥,仇恨及轻视宣传,都受法律的惩罚。”(见第一百二十三条)

此外如公民应享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都有规定,这些在其他国家的宪法是习见的,虽则实际的内容也是不相同的。在这些权利之外,仍是新奇的是苏联宪法明白规定公民有街道游行及示威自由。(见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民家庭不受侵犯及通讯秘密,都受法律保护”,在苏联新宪法里面也很郑重地列为专条。(见第一百二十八条)

还有一条也是在宪法史破天荒的规定:

“苏联对于因保护劳动者利益,或因他们的科学活动或因争取民族解放而受控告的外国公民,予以庇护权。”(见第一百二十九条)

以上所谈到的是关于苏联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

其次我想提到的是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我们知道苏联原来的选举法,工人代表的人数和农民代表的人数是不平等的,这是因为在过渡时期,工人的政权有特加保护的必要,自从集体农场的政策大告成功,这种界限也渐渐消除了。在以前全联苏维埃大会的选举里,城市的代表选举是由两万五千人里面选出一人,乡村的代表选举是由十二万五千人里面选出一人;换句话说,农民选出代表人数的比率远不及工人选出代表人数的比率。在最近公布的新宪法草案中,便寻不出这样的分别了。新宪法中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是“均由选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制选举之。”(见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谓“普遍”是:“任何苏联公民,在选举年达十八岁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惟有精神缺憾,及由法院剥夺选举权的为例外。”(见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谓“平等”是:“任何公民不问种族及民族、所信宗教、教育程度、居住地点、社会身份、财产地位、及过去活动,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见第一百三十六条)男女在选举方面当然也是平等的,所以也列为专条:“妇女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条件与男子相同。”(见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谓“直接”是:“各级劳动代表会,自乡村及城市劳动者代表会至苏联最高议院的选举,都由公民直接投票。”(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前他们所采用的选举手续是用公开聚会时当众举手,这种公开选举是含有阻止反动派操纵的流弊,但是因为参加者有所顾忌,还说不到什么充分的自由,现在不同了,由于政治的上了轨道,大众安全得到了巩固的保障,所以不妨采用秘密制的选举,可由选民各别的写在选举票上了。这便是由公开制到秘密制的重要意义。

所谓“苏联最高议院”包括两院,一是联邦院(Union Council),一是民族院(Council of Nationalities)。民族院的设立,在旧宪法中已有,也含有各民族自由参加国政的用意,不过在新宪法中代表人数更扩大了。这两院有同等权力。联邦院原来也是有的,不过选举法和新宪法所规定的不同。以前联邦院是由全联苏维埃大会选出的,而全联苏维埃大会的选举,城市工人和乡村农民的代表比率却不是平等的(前面已说过);依新宪法的规定,联邦院却是直接由苏联公民选举,每二十万人选举代表一人(见第三十四条)。这在民主化方面的长足进步,是很显然的。

最后我还有几句话要附带说到的,便是除新的选举法要在新宪法颁布后才实行,关于苏联公民所享的基本权利,在事实上是已经做到的(关于苏联在文化及物质方面的建设情形,拙著《萍踪寄语第三集》可供参考),在新宪法中不过是就已在实际上做到的事实加以叙述罢了。我以为这一点很值得注重的,因为各国的宪法里,有些地方也未尝不说得堂皇冠冕,但只是纸面上的工夫,实际上并不是那一回事!假使苏联的新宪法也不过是“纸面上的工夫”,尽管说得怎样天花乱坠,我们却也不必怎样重视的。

事实上的三权

关于苏联新宪法草案的重要特点,我在《读苏联新宪法草案》那篇文里已有过大概的评述了。在那新宪法里,苏联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利不止三种,但是尤其使我们感到浓厚兴趣的是工作权,休息权,和教育权。这些新名词已够新奇,但是这些新奇的新名词倘若只不过是白纸黑字的东西,在纸面上说得堂皇冠冕,那也不值得怎样注意,可是这三种权利却的的确确是事实上的三权,在新宪法草案未发表以前,就已经在事实上办到了,这次新宪法草案里所规定的这三权,只是把事实写于纸上罢了。这是我前年从英国到苏联去考察时所目睹的事实,所以想在这里就记忆所及,提出一些来谈谈。

首先请先谈工作权。在任何其他国家里,教育的责任只是弄到你毕业,便算完事,至于你毕业后能否得到职业,这是你自己的事,好像和教育家毫不相干。在这情形之下,毕业后能不能得到一个啖饭地都毫无把握,至于你是否所用即为所学,那更没有人顾问了。诚然,在外国或在中国,我们都听见有“职业指导所”或“职业介绍所”这个东西,这种机关对于介绍职业虽也有一小部分办到,但对于求业者并不负有必须替你寻得职业的责任;在这样闹着失业恐慌的时代,在许许多多求业者里面,能够介绍出去的只是少数中的少数。在苏联,他们并不是把毕业生推出校门以后便不再负什么责任。在学生将毕业的一年前,假使你是学重工业的,即由你的学校当局,重工业人民委员部,和你自己,共同商定你的职业,确定你毕业后的做事的位置。苏联人民对于研究学问的勤奋,这是任何游历过苏联的人所承认的。我觉得学了就一定有用,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这在他们认为是当然的,因为他们承认每个公民都有工作权。

其次请谈休息权。苏联几乎已普遍地采用了每日七时制,较繁重的工作已采用每日六时制。仅仅减少工作时间还不够,他们一方面并在积极增加种种设备,使人民在休息时间得到有益身心的娱乐。我在苏联考察所得的深刻印象,觉得他们在工作的时候,无论是工厂里的工人或学校里的学生,都是兴会淋漓地干,非常勤奋地干,但是同时政府却替人民设备种种的正当娱乐机关,使人民在工余的时候,也兴会淋漓地玩,非常勤奋地玩!他们每五天有个休息日,在这一天你可以看到成群结队的民众有的参观各种博物院,有的游山,有的在湖里游艇,有的在山麓绿茵上跳舞歌唱,有的在大规模的文化休养公园里游散,从事于各种各样的健身运动。各戏院,各电影院,各名胜,都成了民众的娱乐地。不但成人,就是儿童,也有特为他们设备的戏院和电影院等等的娱乐处所。除每五日一次的全日休息外,每日工余也有种种娱乐的设备。你在傍晚,到那里的公园里去,可以看到几十对或几百对健康快乐的男女在公园里露天跳舞场上跳舞。有的是集体舞,有的是双人舞。这些都是白天努力工作的男女公民,工余自由来娱乐的,当然没有以营业为目的的“舞女”。这种种娱乐,有些在各国也是有的,不同之点是在其他地方,只有少数人享得到,在苏联却是大众所共同享得到的。此外,工作者无论是工人或是职员,每年除休息日外,还有一星期到一个月的例假,依工作的辛苦,成绩的优劣而定,在例假期中,不但工薪照给,工作成绩特优者还可免费旅行或送到名胜的休养院去休养。全国各名胜都布满了休养院(他们称为Rest Home)。给大众免费休养!我在苏联的时候,参观了不少这种休养院。所以他们的所谓休息权,并不是一句抽象的空话,却是实践的记载。

最后我们要谈到教育权。就其他各国的情形说,做家长的人对于子弟教育费的担负,大概都是一件很苦的事情,尤其是收入少的人们。子女在小学时代,父母的担负还轻些,到中学时代已较重,到大学时代就更重,显然只是少数中的少数家长所能勉强担负的。你能受到多少教育,就全视你的父母有多少收入,收入不一定,你的教育也就毫无把握。在苏联的实际情形却不是这样。他们的小学中学及大学都是免费的,但是在小学中学时代,衣食住及零用等还由父母供给,做父母的还不能完全脱卸护养的责任。到了大学,学生的费用比较的大些,依别国的情形,父母的担负也比较的增加起来,在苏联对于大学生却有国家津贴的办法。年级愈高,津贴也随着增加;成绩愈优,津贴也酌量增加。大概大学初年级学生每月可得津贴一百罗布左右,以后依年级递增,最高年级每月可得津贴二百罗布左右。他们完全可以自顾,做父母的完全可以不负责了。研究院里的学生每月津贴有到三四百罗布的。他们对于大众的教育积极推广和提高,如不这样给人以便利,大多数民众的子女便没有机会受到高深的教育。除大学外,各工厂里的艺徒学校和工人升学预备科等等,不但免费,也还有相当的津贴。在苏联,只要你要学,肯学,就不怕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所以他们所谓教育权,也不是一句装饰门面的话语,也是在事实上已经办到的事情。

拉斯基教授的苏联宪法观

英国伦敦大学政治学教授拉斯基,是英国现代最有权威的政治学者,他最近对于苏联新宪法草案的批评,很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他认为“苏联新宪法草案是巴黎公社宪法后最可惊人的事件;这新宪法的效果必然是很大的;这一个非常步骤的草案明白地表示:经济安全和财富发展,使自由大为扩张。”苏联新宪法所给予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选举权利,实够得上拉斯基教授所谓“自由大为扩张”。除在他国宪法里所习见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等,还有在世界各国宪法里所从未看到的工作权,休息权,教育权等等的重要权利的享受。至于选举方面,自苏联最高议院起,至各自治省、县、市、村的劳动者代表会,都由选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举出来。所谓普遍,是任何苏联公民,只须达到十八岁的,除有精神缺憾,或已由法院剥夺了选举权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谓平等,是任何公民不问种族及民族、所信宗教、教育程度、居住地点、社会身份、财产地位,及过去活动,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拉斯基教授把“自由大为扩张”归功于“经济安全”,我们也有同感,因为真正的民主化,必在社会建设上了轨道之后,否则什么都是纸上谈兵,甚至虚伪欺骗!

拉斯基教授又说:“从政治学看来,苏联宪法草案最有趣味的,为宪法所给与的工作和教育权利,这就在资产阶层民主政治最理想的方式,亦所不能。”这在拉斯基教授,确指出了苏联宪法最重要的特点。所谓工作权,即政府须负责使每个公民有工可做,也就是要负责使个个人有职业。我们都知道,失业是人生一件最不幸的事情,虽有工作能力而得不到职业是人生一件最苦痛的事情,但是这种不幸和痛苦,都是苏联新宪法所不许存在的。人人应该受教育,这也是人人知道的一个原则,但知道尽管人人知道,在事实上是否都能办到,却是一个问题。在苏联不但从小学到大学都是免费的教育,在大学和实业学校里还有国家津贴学生的制度,大学生每月可得到一两百到两三百罗布的津贴。人人应该受教育已不是一句空话,是有事实上的保障的。所以美国青年会总干事艾迪博士到苏联视察,对苏联的民众教育的积极进行,也有着很深的感动。

苏联新宪法对于挑拨民族恶感,也视为犯罪行为,规定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都享有同等权利。拉斯基教授对于这一点也赞叹不置。认为“此与德国及其他民族情形对比,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实对西欧具有伟大的意义”。 bfcnf2Vk2yi4U9jflPqhIQbcBLpoKV+0hkiYjcVVoOikyLOEotUsZ5dGnhQutg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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