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惪先生:
吾国大家族合居制度,根据于儒家孔教之伦理见解,倘欲建设新式的小家庭,则亲去其子为不慈,子去其亲为不孝,兄去其弟为不友,弟去其兄为不恭。此种伦理见解倘不破坏,新式的小家庭,势难生存于社会酷评之下。此建设之必先以破坏也。惟破坏略见成效时,则不可不急急从事建设,为之模范,以安社会心理之恐怖作用。足下以为如何?
独秀
1917年3月1日
附:常乃惪致陈独秀(节录)
愿大志此后,提倡积极之言论,不提倡消极之言论,提倡建设之言论,不提倡破坏之言论。……与其提倡破坏旧有的大家族制度,何如提倡建设理想的小家庭模范?……所谓不经破坏,不能建设一语,此仆所极不敢赞同者。
常乃惪上言。
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