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所讲的“质”,是“存在”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体之所以被认为是某种物体,正是因为它本身的“质”。否则,某物体如果不具备规定它成为某种物体的“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某种物体。黑格尔认为,“质”的发展分为“纯粹存在”、“有限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个阶段。“纯粹的存在”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用“纯存在”、“纯有”、“绝对存在”或者“绝对有”等一类词来表述。它们是研究黑格尔“绝对精神”、“绝对存在”和“绝对概念”的开端,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开始。“有限的存在”也称“限有”,是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是“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较具体的存在。“自为的存在”就是“自有”,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更加具体的存在,是“质”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
“质”是黑氏“存在论”的内容的第一个方面,是黑氏“存在论”的基础性内容。
那么,什么是“质”呢?这里所讲的“质”并不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质量”的“质”。黑格尔所讲的“质”,是“存在”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体之所以被认为是某种物体,正是因为它本身的“质”。否则,某物体如果不具备规定它成为某种物体的“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某种物体。举个具体一点的例子,桃子之所以是桃子,正是由于它具备“桃子”这一类物体的“质”。苹果不具备成为桃子的“质”,所以苹果不可能成为桃子。当然,桃子也不具备成为苹果的“质”,桃子也不可能成为苹果。这里所体现的就是“质”的规定性。
黑格尔认为,“质”的发展分为“纯粹存在”、“有限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个阶段。
1、纯粹的存在
“纯粹的存在”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用“纯存在”、“纯有”、“绝对存在”或者“绝对有”等一类词来表述。它们是研究黑格尔“绝对精神”、“绝对存在”和“绝对概念”的开端,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开始。这里的“存在”和“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存在”和“有”。这里的“存在”和“有”与“我的家是存在的”和“我有一个苹果”中的“存在”和“有”是不一样的。这里讲的“存在”和“有”是完全抛开具体事物的属性来讲的,是一个不与任何规定性和具体内容有关的纯粹的抽象概念。我们理解的时候,只能理解为“有”或者“存在”,至于它是什么颜色、什么形状、什么性状、什么样的量度,甚至它具体是什么东西,这都和“纯存在”或者“纯有”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纯粹的存在”是一个不可感觉、不可描述的纯抽象的概念。
从前面的内容我们已经知道,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即“绝对精神”(也即“绝对存在”、“绝对概念”等)。但是,“绝对精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以什么作为突破口来研究它呢?黑格尔认为,“纯粹的存在”应该是逻辑学的开端。那么,为什么要以“纯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呢?黑格尔认为,能作为逻辑学的开端的东西只能是一种纯粹的直接性的东西。任何间接性的东西都不能成为逻辑学的开端。因为,任何间接性的东西都是有规定性的东西,都是经由其他东西规定了的东西,连开端都无法作为,更不能称之为逻辑学的开端。而“纯存在”与之不同,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直接”,它不需要任何具体的东西来规定;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包含任何内容,所以具备成为逻辑学开端的最基础的性质。所以,黑格尔把“纯粹的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并以此来作为研究世间万事万物本质的起点。
那么,黑格尔又是怎样以此为起点开始自己的研究的呢?
“有”和“无”
虽然逻辑学的起点是“纯存在”,但是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要研究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和核心。这也就意味着,对逻辑学的研究不能在“纯存在”上停滞不前。黑格尔认为,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粹的存在”既然是个抽象的、不可感觉的、不可描述的、纯粹的抽象的概念,那么,“纯粹的存在”也就是“无”,即“纯有”的对方也就是“无”。因此,作为开端意义上的“有”(纯有)和“无”是合二为一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
但是不能就此以为,“有”和“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二为一的。比如,经过对“有”和“无”的进一步发展,“有”和“无”的意义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化。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与作为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是不一样的,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已经不再是纯粹抽象意义上的“有”和“无”,而应该是具体意义上的“有”和“无”了。更明确地讲,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是作为逻辑学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的一个具体的内容和一个具体的范畴。从作为纯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到具体的“有”和“无”的转变,是逻辑学上的第一个推演过程。正是因为这一推演,逻辑学的真正研究才因此变得明朗起来。
“变易”
黑格尔认为,不管是从“有”到“无”,还是从“无”到“有”,这个过程就是“变易”。“有”和“无”之间的逻辑就是“变易”;“有”和“无”之间的真理就是“变易”。这样看起来,“变易”并不难理解,“变易”是个统一体,是“变易”两端的统一,即“有”和“无”的统一。没有“有”,就没有“变易”;没有“无”,“变易”也无从谈起。
讲到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就是,“变易”是黑格尔逻辑学的第一个具体的概念,始终贯穿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有”、“无”和“变易”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第一组概念。它们虽然在黑格尔整个逻辑学体系的中处于最低级,但却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体系出发点。没有这一组概念的具体推演,就不会有整个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
2、有限的存在
“有限的存在”也称“限有”,是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是“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的较具体的存在。“限有”是对“纯有”的否定,它不再是纯粹抽象的、不可感觉的和不可描述的“纯有”,而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的“有”。例如:某物之所以是“限有”,是某物,是因为它具备了一定的规定其为该物的确定的规定性。当然,如果某物不具备其成为某物的规定性,那它就不具备成为“该物”的资格,就不能成为某物。
那么,“限有”是从哪里推演出来的呢?黑格尔认为,“限有”是“变易”的积极结果。这样,“限有”也就和前面我们所讲过的“纯有”既联系起来,又区别开了。“纯有”是绝对抽象的概念,是逻辑学的开端;“限有”是相对具体的概念,具有确定“质的规定性”的存在。“纯有”是“限有”产生的基础,“限有”是“纯有”、“无”和“变易”的积极结果。当逻辑学从“纯有”推演到“限有”时,“存在”就变得具体化了。
“有限”和“无限”
黑格尔认为,“有限的存在”并不像“纯粹的存在”那样是一个绝对抽象的、单一的存在。“限有”是整个系列的存在。逻辑学里可以有无限个“限有”。这无限个“限有”可以是互相并列的、平行的,也可以是互相包含的、交叉的。这样,逻辑就从“有限”过渡到了“无限”。
从“有限”到“无限”的推演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有限”和“无限”实际上是统一在一起的、是不可分离的。黑格尔认为,“无限”不是绝对的对“有限”的否定,而是包含有“有限”的;“有限”又是“无限”的基础,是“无限”的根,没有“有限”,谈“无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没有“有限”就没有“无限”。“有限”和“无限”的这种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是由它们彼此的内在的本性所决定的,是必然的。
3、自为的存在
“自为的存在”就是“自有”,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更加具体的存在,是“质”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当逻辑学从“纯有”推演到“限有”,再到现在的“自有”时,逻辑学里所讲的“存在”也就真正地完成了。黑格尔认为,“自有”是完成了的质,是最高等的存在。
黑格尔认为,“自有”是“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的统一体,是“纯有”和“限有”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对于“纯粹的存在”,“自为的存在”是具体的;相对于“有限的存在”,“自为的存在”又是更加具体的。“纯粹的存在”决定了“自为的存在”的内在属性;“有限的存在”决定了“自为的存在”的外在属性。当“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最终发展到“自为的存在”时,逻辑学才是有意义的。否则,逻辑学便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
“自为的存在”有“一”、“多”和“斥力与引力”三个范畴。
黑格尔认为,“自为的存在”就是自己和自己相关,包含否定的自身联系,就是一个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说,在自己之外再没有外在于自己的东西是一个自身的完整的存在。黑格尔进一步认为,“自为的存在”就是“一”。黑格尔对“一”的逻辑推演是从“一”的同一性开始的。黑格尔认为,“一”是单纯的自身的联系,是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在“一”自身之外,没有其他东西与之对立。
但是,“一”的同一性并不能否认它自身的否定性。实际上,“一”是自身排斥自身的。所以,“一”自身是有区别的。由于自身对自身的排斥,“一”便推演到了另一个概念“多”。“多”就是“多数的一”。“多”是由“一”自身与自身的排斥造成的。
“一”和“多”之间的逻辑推演是由“引力”和“斥力”完成的。确切地说,“一”和“多”之间的逻辑推演是由“一”本身的“引力”和“斥力”完成的。“一”由于自身对自身的“斥力”产生“多”。但是,作为“一”自身对自身排斥的结果,“多”最终并没有完全脱离“一”而存在。也就是说,“多”最终因为“引力”而不能完全或者绝对排斥掉“一”。举一个相对具体的例子来讲,“大苹果”和“小苹果”虽然是不同的苹果,但是它们不管变成什么样子,都最终逃脱不掉它们成为“苹果”的命运。“大苹果”和“小苹果”,它们都因为“苹果”自身对自身的“斥力”使其相互之间存在区别,但是又因为“大苹果”和“小苹果”之间的“引力”而使其最终成不了“香蕉”或者“梨子”。再如,“青年人”、“中年人”、“老人”和“小孩”,他们虽然在具体意义上是不同年龄层次的人,但是从根本意义上讲,他们都是“人”。
总结黑格尔关于“一”和“多”的逻辑推演,我们应理解以下几点:“一”和“多”是彼此联系在一起的整体;没有“一”就没有“多”,“一”和“多”是统一的;“多”是由于“一”自身对自身的“斥力”而造成的,但是“多”最终并不会超出“一”本身,实际上,“斥力”和“引力”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