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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黑格尔“逻辑学”

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学说体系的灵魂和核心。黑格尔的逻辑学说的范畴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在系统了解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之前,我们必须对黑格尔的“逻辑学”及其所研究的“逻辑”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大体的把握。另外,我们还必须弄清楚,黑格尔的逻辑学说实际上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本小节是对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提纲挈领的介绍。

我们知道,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学说体系的灵魂和核心。黑格尔认为,“就是事物内在的核心”,“思维规定是精神和自然的绝对实体,是普遍的贯穿一切的东西”。正是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展开了他的一系列关于“逻辑理念”的研究。

那么,什么是黑格尔的“逻辑”?什么又是黑格尔的“逻辑学”呢?

黑格尔所谓的“逻辑”不同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逻辑”;当然,黑格尔的“逻辑学”研究的也不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逻辑”。我们平常所讲的“逻辑”是一个局限于“形式逻辑”的概念。黑格尔哲学体系里所讲的“逻辑”指的是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甚至整个宇宙中事物存在的本原、核心和本质,即逻辑是关于认识事物发展规律的理论。

故可以说,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研究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甚至整个宇宙事物本质的科学。或者可以说,黑格尔逻辑学的任务就是研究事物的本质、根本、核心以及一切关乎事物本原的东西。

从根本上讲,黑格尔的逻辑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找到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甚至整个宇宙事物存在的本原、核心、本质及潜在的“纯粹真理”和“绝对精神”。黑格尔认为,逻辑就是“绝对的真理”或者“绝对真理的绝对形式”。甚至可以说,逻辑学就是“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自身。

在这个基础上,黑格尔认为,针对“逻辑学”本身来讲,它存在的意义,也就是逻辑学在认识“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的过程中所达到的程度。

黑格尔的逻辑学说的范畴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

“存在论”还只是处在认识的最抽象的阶段,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说的基础。因此,“存在论”属于非常直接的范畴,属于最直接、最抽象和最片面的范畴,所以理解起来也相当困难。但是,只有真正把握了黑格尔的“存在论”,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整个“黑氏哲学”和“黑氏逻辑学”。

“本质论”是建立在“存在论”基础之上的,旨在通过事物的表面挖掘事物潜在“底层”、“基础”、“本质”以及“间接面”。这是“黑氏逻辑学”里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有点“方法论”的意思。

“概念论”是“黑氏逻辑学”的一个总结,是“直接性的存在论”和“间接性(相对于存在论的直接性)的本质论”的有机结合,是黑氏逻辑学的升华。

此外,有一点必须说明,黑格尔的逻辑学是唯心主义的。黑格尔的逻辑学说自始至终强调的都是达到“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这些所谓“纯粹真理”、“绝对精神”和“绝对真理”都是一个概念的延伸词——“理念”或者“绝对理念”。这里的象征着世间万物本原的“理念”,很明显不是唯物主义里所讲的“客观事物”,而是与“客观事物”相对的来自于精神世界的“理念”。后来,列宁在黑格尔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个关于逻辑的定义,但是从实质意义上讲,两者是背道而驰的。列宁说:“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学说,也就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总计、总和和结论。”很显然,列宁是唯物的,黑格尔是唯心的。 YFAJdrVWesdpKYFdPhc8pHOimMNqd61T3+nWDI3mqX4mTs7SdgjamE/y7dGnQh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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