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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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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质”涵盖了生物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几方面。生物学方面,质与种差密切相关;数学方面,质与量相依相存,而在道德上,提出了善恶的质……
“质”含有4种意义:
(1)本质的种差,例如人是有某种质的动物,因为他是两足的,而马是动物,因为它是四足的,一个圆是一个有特殊质的图形,因为它是没有角的——这表明本质的种差是一种质——这是质的一层意思,即本质的种差。
(2)应用于数学的不动的对象,即数目具有一定的量的意思,例如合成的数目,它不仅是在一个向量中,是由平面和体来表示的(这些都是平方数和立方数),而且一般说来,那存在于量之外的数的本质中的东西就是质,因为每一个的本质就是它一度是什么。
(3)运动实体的所有性质(例如热与冷,白与黑,重与轻,以及其他的这类东西),当它们变化的时候,由于它们,物体被认为改变了。
(4)关于德行与恶行的质,一般说来,即关于恶与善的质。
这样,质似乎在实际上具有两种意义,而其中的一种是更加适合的。起初的质是本质的种差,在数目中的质是它的一个部分,因为它是本质的一个种差,但或者是不运动的事物的本质的种差,或者不是作为运动的事物的本质的种差。其次,有些作为在运动中的运动的事物的属性和运动的种差。德行和恶行属于这些属性,因为它们标志运动或活动的种差,在运动中的事物根据它而很好地或很糟地作用或被作用,因为那能运动或作用的在一种方式中是善的,而能这样做的在另一种相反的方式中则是恶的。善和恶指明质,特别是在有生命的事物中,而在这些当中,又特别是在那些有目标的事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