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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媒介重构中的比喻和模式 Chapter 3 Metaphor and Model in Media Restructuring

前面两章讨论的重点是对有关媒体空间的法律和政策的思考。从认识论上讲,人们不再把规则和结构看成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多重关系交互作用的动态结果,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互动和国家与跨国媒体之间的互动。这一章主要分析这种观念的转变如何在描述信息政策的语言之中反映出来。

在过去,词汇是在相对没有异议的国家主权这样的语境中发展起来的,其本身就行使着支配未来概念的职能。就好像人们必须唱自己会唱的歌,纵然旋律和主题早已跟不上环境的节奏。接收和发布信息是基本人权这一原则依然受到尊崇,但是这种原则的结构及其含义却发生着变迁。老概念要适应新环境,自然会有所变化。集体的同一性受到了威胁,民主的价值判断被不断累积的个体化的判断所淹没,现存结构里出现了意义和权力的缺失。各种传统的控制和审查规范从原先的话语方式转移到了新的技术话语方式。新媒体技术不断涌现出来,旧的做法必须在根本不同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找到新的定义。这种概念化的任务在全球化的媒体结构重建语境下日益凸显出来。本章将介绍两种用来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寻找模式和发明比喻,并讨论这两种方法是怎样已经或能够用来思考语言在全球性媒体重构中发生的变化。

第一种方法是,把某一种媒体规制当作一种可以模仿的“模式”来加以宣扬。比如“BBC模式”,或者美国的市场模式。不过很少有人探讨这样一些问题:怎样定义这些模式?什么信息资源支配这些模式背后的理念?这些模式如何体现在立法讨论的过程之中?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比喻的方式,对变化过程进行简单化的描述。在找不到清晰的可以参考的现存模式之时,特别是在变化的早期,人们往往使用比喻的方法,因为比喻是一种用于描摹未知世界的便捷的修辞方式。一旦现实情况的发展达到了跟比喻的意义相混淆的程度,那么这个比喻便不再流行。不过比喻会作为一种影响法律建构的话语方式而继续存在,有时甚至会产生误导的作用。 [1]

对于新技术来说,由于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寻找模式和比喻的任务尤为迫切。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技术,特别是像人造卫星和互联网这样的跨国技术,是不是因其具有混淆法律、对抗法律的特性,而使得法律不再是一个像我们所熟悉的属于国家和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协商问题,而是更像一个政府向公民下达的命令问题。正是这些疑虑激发人们思考:当技术决定论显然已经打乱了正常的法律步骤的时候,是否可以从旧有的修辞里找到解决问题的智慧。

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对待老科技还是新技术,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仅仅是词语或概念的转化,而且还包括深层环境和管理机制的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有关言论的国际规范的术语,任何一种模式的术语,都有其深厚的语境基础。如前所述,在大多数的现代社会里,民主、开放的语言必须受到尊崇,哪怕是在推行符合本国利益的对外政策之时也是这样。每个时代的着装和生活方式不尽相同,每个时代的法令也各有各的风格和语言。西方社会的风格是公开性、多元性和信息自由。这种风格几乎没有例外地表现在背景文件、演讲、研究报告以及法令序言等语言形态中。而且,如前所述,这种修辞风格,或者说公开性的风格本身似乎就是一个富有内涵的工具。 [2] 按照奥威尔主义(Orwellian) [3] 的观点,政治的语言是用来遮盖敌对的行为。公开性的语言,作为整体策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以说服政府和民众相信,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在总体上是符合国际规范的。托马斯.福兰克(Thomas Franck)指出:

政府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武力。法律的有效性……是以公民自觉自愿的服从为条件;它不能完全地、甚至可以说主要地依靠自上而下的统治权力来强迫服从。因此,那些脱离了集权主义桎梏的政府,往往通过公众高度的自觉的服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地位 [4]

人们往往迷信某些庄严的法律名言具有特殊的传播魅力。但是,那些从华盛顿或者波士顿来,到基辅、吉隆坡、曼谷和布达佩斯去推销《第一修正案》的人有时会发现,这同宗同源的思想到了当地却出现了如此复杂的变化。如果缺乏对差异性的深刻认识,人们就很难在上述地方谈论“仲裁人”、“中立原则”、或者“政府官员之于法律规则的责任”这些字眼,因为这些字眼背后的含义只有通过差异才能揭示出来。而且,在全球信息空间的转型过程中,由于维系旧关系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所以,人们需要重新审视“言论自由”的概念。但是,即使是对于受过人类学和社会学相对论教育的老练的学者来说,要厘清所有这些差异性问题,要从那浩繁的立法的历史档案中找出哪一个元素可以应用于哪一个语境,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借用现成的法律和制度是比较容易的,那就像一个组合式的大礼包,法令或宪法的模式都在里面。然而,分析家或者观察家面对的是装满各种法令文件的橱柜,并不像博物学家那样面对的只是钉在玻璃板下面的蝴蝶标本。分析家要做的是一个系统工程:编订法令草案及典章的编年史,逐次对各个国家进行分类,并依据实际的历史进程,进行国别化的语境分析。当然,要说明现代技术跟当代社会环境的法律交汇点,实际的工作还要比这多得多、复杂得多。

模式(models)

这里的模式指的是某种非常具体的东西,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做法,可以作为一种方案或方法借用到其他地方去。模式影响思维方式;模式能够拓展或者限制想象。由于模式具有说服力、可以影响话语的建构,所以人们会宣扬某一种模式而贬低另一种模式。一种模式既可以完整地运用于一个新的语境,也可以被部分地加以学习和采用。模式可以精确地反映现实经验,也可采取扭曲的方式来掩饰不完善或者反映政治偏见。

一种模式往往因为种种优点而被采用,但也会因为遭到抵制而被重新定义。在一种环境中行之有效的模式可以适用于另一种环境。比如在美国,人们可以说那里的媒体规制有“报纸模式”和“广播模式”。 [5] 采用模式的概念其实是一种简便的辨析方法,目的是为了区别哪种媒体的政府规制是适当的、哪种媒体的政府规制是禁止的。媒体实体不断宣扬“报纸模式”的理念,并希望把它拓展到新的技术领域。

在这个意义上,一种模式不仅仅是某个国家关于管理制度或法律典章的话语体系。一种模式可以传达一种哲学的和经济学的观点,而且往往由此而进入社会舆论之中。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一种模式本身会依赖于更高层次的模式,比如“法律准则”,而这个准则是关于制约媒体模式的系统的规范系统。这是一种超结构的思想。为了宣扬这一思想,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专门制定了法律工程准则,想方设法把这种法律副现象移植到别的国家,并且转变人们对于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基本思考方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美国国务院有一位叫做约瑟夫·欧尼克(Joseph Onek)的高官,专门负责在中国、中亚地区以及所有能够予以影响的地方推行这样一种法律准则。

一种模式可以按照接收者的需要,从一个社会挪用到另一个社会。各个国家在权衡各种不同的发展策略时,很像消费者在超级市场挑选立法方案一样。另一方面,就像朱莉·默铎(Julie Mertus)所观察到的:“法律的移植过程通常表现为高压政治,或者至少是带有很重的政治经济动机。凡是调整自己的法律以适应政治强国的国家,会获得经济援助、贸易优惠和其他的政治‘甜枣儿’作为奖励;相反,那些不听话的国家将受到惩处。” [6] 在自愿和强迫之间,有一个叫做“劝说”的过程,即通过对公共舆论施加影响,来宣扬一种模式,贬低另一种模式。发生在上个世纪70和80年代关于《世界信息和传播新条例》的大讨论,是一次改变认知观念的集体行动,即改变人们对自由市场和西方媒体规制模式的观念,以及关于西方模式与其他模式——其实往往就是社会主义模式——之间关系的观念。 [7] 同样,我们可以重读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文明的冲突》(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用以分析一场辩论如何通过某些参与者的努力而使得某些模式获得比另外一些模式更多的特权。 [8]

其实,这种法律模式的移植过程——把一个已知的、被一个团体看好的模式,从一个地方移植到另一个地方——并不新奇。

罗马法律曾在近代欧洲各地传播,英国法律曾通过大不列颠帝国殖民地得到传播——其中包括一部分从未列入大不列颠统治之下的美国国土,《法国民法典》(the French Civil Code)对欧洲和其他地区的民法体系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还有后来美国法律向欧洲的传播 [9]

在现代社会,战争成了移植法律的重要手段。二战结束之后,获胜的同盟国通过军事占领在战败的日本和德国进行了媒体法律的民主改造。当然,实际上移植的不仅仅是媒体法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 [10]

法律模式的移植在20世纪60年代——一个被称之为“发展的十年”的历史时期再度重演。 [11] 在反殖民主义时期,“那些即将失去统治地位的殖民帝国匆匆忙忙地在当地颁发有着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的法律法规”。 [12] 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法律学术界在福特基金会等实体以及政府的资助下,为这样一种特别的以推动西方法律的移植为目的出口贸易摇唇鼓舌。“和平队计划”(the Peace Corps) [13] 里的法律成分不断增长,美国与拉美和非洲的法律学院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成为一种新的机制的组成部分,而这个机制的宗旨就是为了宣扬“作为资本主义及其民主阵线的发展政策之工具的现代法律观念”。 [14] 法律模式的移植工程成为有关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法律准则的观念体系中的重要因素。 [15]

对转型社会来说,媒体法律模式的移植问题也同样被纳入到有关言论的角色与社会的关系这样的全局视野之中。 [16] 专家们的工作往往是强调言论公开性的作用和道德意义,找到跟某个具体事项相关的枝节(例如,跨媒体所有权或者对淫秽内容的控制等),然后进行改造,以便向别的地方推广。在后冷战时期,这种鼓吹和移植工作被加以制度化,而且,在中欧、东欧、前苏联和一些其他地方,还得到了作为援助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人们之所以看好西方广播体制,是因为人们坚信,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民主化的媒体,对于一个民主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输出国来说,人们还有一种期待:输入国接收了某项具体的法律规制,这就有利于维护旧有的关系,并有利于输出国电视产品的出口。 [17]

移植的方式也存在一个分类的问题。按照詹姆斯·加德纳(James Gardner)的分类法,法律转换方式可以分成如下几类:一,法律制度和手段的直接移植;二,法律概念和模式的间接移植;三,申请移植,其动机源自接受方的法律文化;四,强制性或非申请移植,其动机源自输出方的法律文化;五,渗透移植,属于有“预谋”和经过“策划”的直接或间接移植,其动机是输出输出方的法律文化;六,临时性的特别借用。 [18] 这些类别之间并非界限分明,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补充,不过有些类别可以帮助我们分析一些具体的案例。

上述各种因素在跨越新千年的印度广播改革之中都有所体现。 [19] 印度的做法是多种模式兼收并蓄。毫无疑问,印度的广播政策带有后殖民时代的烙印,分别受到两种不同的大不列颠模式的影响。第一种模式是将广播作为推行政府政策的一种特别工具。第二种模式就是BBC模式。BBC长期垄断英国的广播空间,形成两个难以仿效的传统:一是独立性,二是培育公共空间的做法。此外,印度广播体系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媒体模式性质,这个传统是在印度与苏联保持密切关系期间由政府培养起来的。按照这种模式,广播是国家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民族认同的工具。

现在,美国模式以及其他体系的因素也开始被吸收进来。1977年,印度陷入一场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新的媒体立法形式的舆论危机。有线电视可以将大量的外国卫星频道带进一个曾经被国家电视垄断的社会,从而引发电视节目市场的大变革。直接入户的电视节目传送方式也威胁着原先的传播途径,此后还有互联网带来的冲击。显然,卷入这场重构过程的人们希望借助于模式的概念,来更好地思考立法问题。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其他模式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不过,占有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由于跟美国人合作得更愉快,所以更青睐美国模式。坚决主张变革的人则反对政府介绍各种外国模式的做法,因为所谓的介绍其实是在强调、有时是误导不同的外国模式各自具有的局限性。 [20] 模式本来就是反映外国经验的东西,结果被改头换面,成为政府官员们用以解释和继续推行传统做法的工具。

在印度,媒体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采用间接的方式来移植外国模式(按照加德纳的分类法)。 [21] 在引进立法体系的初期,印度政府对外国的经验进行了研究。研究工作主要由信息和广播部来承担,其中涉及大量的文献调查。这项工作是在印度最高法院敦促下进行的,因为印度最高法院发现现存的规制和国家控制制度在宪法的层面存在着不足。法院把目光投向美国和英国的媒体法律模式,因为这些模式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所规定的一种社会言论模式具有相关性。在1995年“印度政府信息广播部诉孟加拉板球协会案”(Ministry of Information & Broadcasting v.Crichet Association of Bengal in 1995)——也就是有名的“英雄杯”案(the Hero Cup)的判决中,雷迪法官(Justice Reddy)就借用欧洲和美国有关观众和听众权利的法律观念来处理这个案件。他之所以依靠国外的人权宪章,不是因为这些文献具有约束力,而是因为这些典章提供的是来自一些颇有威望的人士的远见卓识,这些人士拥有跟他本人相似的职位,他们的工作对象所涉及的也是像印度宪法第19条这样的基本宪章。他们要在不同的解释中取得共识,而且这种共识也是符合国际宪章的精神的,这时,他们所发明的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模式。 [22]

雷迪法官在“英雄杯”案例中用欧美法学模式重新思考印度宪法的问题,这种做法是对外国概念的创造性应用:不是机械的搬用,不是推广某个私有集团的或集团联盟的观念,而是理性地判断来确定一种言论思想和政府的角色。这一思想所强调的是,国会和政府受宪法委托来重构国家广播体系,使之服从一个自治的公共权力,并采取一种允许独立媒体跟政府媒体进行自由竞争的媒体架构。法庭将把对外国模式的诉求予以合法化,进一步强化了一种也许早就在信息广播部起草改革方案者之中萌生出来的求变趋向。

不过,模式是否在任何语境中都能够使人信服,或者说如何使人信服,以及外国的惯例对本国的媒体法律是否能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最终都是值得怀疑的。在20世纪90年代印度的这场争论中,西方法律模式因为当时执政联盟的偏好而获得广泛的接受。因为没有直接的强制(以立法调整为条件的外国援助)存在,而是只有从理性的或审美的角度对某种模式的判断,所以民主政治在这里成为决定因素。外国模式成了丰富印度公共讨论话题的材料,直到信息广播新部长阿伦·杰特里(Arun Jaitley)上任。这位实权人物出于市场化的政治立场,在媒体法制化过程中开始推行他的思想体系。至此,西方模式在抽象的意义上抬高了一个级别——从外部建议上升为国家哲学。

按照加德纳的分类学,在中、东欧的后苏联媒体改革则主要采取直接照搬西方模式的做法,或者至少希望朝这个方向努力。在冲突地区,“维和者”取代军事占领。一个更为温和的、普遍的法律重构格局在所谓的全球范围的转型运动中扩展开来。在波黑,在国际高级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High Representatives)的干涉下,尽管表面上经常营造一种应允的氛围,但媒体规制模式的移植基本上还是直接的和强制性的。 [23] 像在匈牙利和波兰等国,虽然移植的强制性稍弱,但肯定是直接性的,因为调整国内媒体规制以便和欧盟保持一致(就像其他领域的调整一样)是它们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它们的法律要经过欧洲委员会权威机构的审查,来确定其是否合乎加入欧盟的标准。 [24]

在各国的转型过程中,法律的移植越来越制度化、行政化、国际化,而且越来越有计划性。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还有像索罗斯基金会(Soros Foundation) [25] 的“开放社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以及许多其他机构,在这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中、东欧法律计划项目(CEELI),组织全美国的律师参与这样一项他们认为是重要的具有国家级机遇的重构别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活动。在美国国际开发署、中欧、东欧法律计划项目和其他类似的公共及私营组织的资助下,一批办事处在十几个前苏联国家建立起来。办事处雇佣全职的工作人员,分派律师志愿者们跟当地的国会议员、法官、法律学院和律师事务所展开合作。由于工作量大,联系点多,所以有必要形成各种技术援助模式。中东欧法律计划项目组织各种工作站,开展法官和律师的培训与交流。这些工作站就像干洗店一样,几乎通宵达旦地工作,为某个法律系统修订立法草案、规划结构改革方案。在这里媒体法律受到极大关注,当然其关注的焦点接近于美国法律的核心,也就是商业法律、私有化和法律准则。参与这个过程的法学界经常会论及这个过程,有时也难免做些自我批评。 [26]

关于媒体结构模式的移植是属于直接的还是非强制性的,还有另外一种考察办法。通过分析,我们也许可以鉴别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可以成为一个完善模式的模仿基础,而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只能作为一套备件——服务于一个多变目标的机械元件。当一个完整的金融交易体系被构想出来以后,法律模式的移植就有可能发生,因为这时,交易一方的法律组成成分必须要跟另一方的法律组成成分一致。就像在一个金融系统中,网络要具有令各方满意的兼容性,影像的分配也同样有这种要求。法律并不一定像一套模块组件设置,可以从获得实验成功的一个环境复制到另一个环境。对这样的组件进行考察是十分有趣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列出一个长长的考察细目。

媒体法律是各种惯例的集合体,其构成成分五花八门,有诬蔑诽谤法、广播许可制度、记者信誉规范、内容审查或内容控制制度、反托拉斯法、税法以及其他法规。这些法规构成、丰富了媒体法并使之具体化,但是移植一套法规模式比照搬一套可以拆解的机器部件要费事得多。理想的模式包含着一种可以跨文化传播的哲学。但是,一项具体的法令如果附带着某种本地的、特别的背景,则是很难移植的。模式是热情与方法的结合。与根据实际情况创造出来的模式相比,完全照搬的模式,在执行过程中会给社会带来很多问题。另一方面,最好的法律模式很像出色的建筑模型。它们揉进了一种美学理念、传达了一种思想、提供了一套装置,而观察者(客户、建筑师、公众)则可以评定,其选料和理念应该怎样被吸收、修改或摒弃。

我曾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俄罗斯在电信法改革,或者叫媒体所有权改革中采用的各种方法进行过对比。其中有的做法是把法律作为一套模式,而有的则把法律作为互不相干的备件装置。当时,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资助莫斯科媒体法律和政策中心为国家杜马(Duma)起草电信法。美国国会颁布《1996年电信法》(1996 Telecommunication Act)以后,俄罗斯便开始(至少是在某些层面上)审视自己的电信规制体系。结果他们发现,美国的这个新法律有很多部分可以移植到俄罗斯,所以他们对这些部分进行了翻译介绍。他们认为,《1996年电信法》的主旨是鼓励电信领域的竞争,其中包括长途领域和当地服务,而且还鼓励电视信号分配的竞争,所有这些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的。至于这些法律条款是否在美国确实生效,那些既定的目标是否都变成了现实,那还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1996年电信法》诠释了这样一种模式:电信体系应该是什么样的,政府和市场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电视和通讯之间的“融合”是否会通过这种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得到改进。

事实上,把美国电信法的具体条款移植过来,对俄罗斯并没有多大的用处。这个法律是由适合美国语境(有时候是糟糕的)的一系列备件组成的,但是如果拿到别处,基本上不能发挥什么效用。美国的电信改革是以20世纪70年代贝尔垄断神话崩溃 [27] 为背景的。贝尔产业分成两大部分:占统治地位的长途服务和一系列地区性垄断实体。这个背景太特殊了。美国《1996年电信法》有数百条条款,但恐怕没有一条可以适合别的语境。由此可见,移植这样一项法律,比搬用和吸收一个哲学思想或一种方法以作为自己的理想模式,要复杂得多。

人们也许会想,既然法律有国家特殊性,法律跟国家的风俗、历史、政治体制、立法模式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那么,从别的语境借用法律模式就只能是得其皮毛。或者相反,也许有人断定,媒体法律和结构,特别是在越来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社会,已经成为整个跨国体系的一部分,所以消灭地区差异、改变地方风格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文化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发展必然要求一致性。

不容置疑,媒体法律的很多方面都带有明显的地方特点并跟其语境密不可分。在印度,对宗教与媒体关系的关注和历史经验,跟在美国或欧洲大不相同。部族暴力及其跟媒体的关系业已留下了伤痛的记忆。语言也是一个特别的变量,它跟社会结构的关系十分密切,所以,在处理跟语言有关的媒体法规时,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加拿大等一些国家有意识地、坚定不移地在广播电视中推行多种语言制度以宣扬多元主义,这种做法是符合当地国情的有效之举。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则推行一种鼓励由市场来或多或少地产生多元主义的政策,这种做法自然更适合于像美国那样的国家。在互联网领域,语言多元化的做法既有地方性又有全球性。 [28] 毋庸置疑,提倡语言多元化的政策也可以形成模式,但是,这样的模式是模糊的、抽象的和复杂的。

由于各种模式都有副作用,所以移植中的失误也会频繁地发生。伟大的文学批评家哈罗德·布鲁姆(Harold Bloom)认为,误读不是一件令人嗤笑的事,而是创造性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指的是诗歌或类似文本的意义演变问题。但是,对外国模式的错误诠释,对来源于旧的或外国语境的民主政策进行重新建构,这对于法律的培植来说则具有工具性的意义。 [29] 有些误读很常见也很有创意,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对“英国模式”的误读。事实上,BBC现象的价值和独特性扎根于英国的具体语境,当英国境外对这种“英国模式”大吹大擂之时,在英国境内却进行着媒体结构的全面调整和反思。同样的情况也在美国存在。美国媒体所谓至纯至美的“自由市场”模式在国内遭到广泛质疑之时,在国外却被抬高到令人仰慕的神位。 [30]

误读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下意识的。误读可能由输出移植者传播,也可能由接受移植者传播。但是无论哪种方式,误读和误用都会成为法律演进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模式的诠释往往跟模式本身一样重要。对法律和司法惯例的不同解读会导致对模式的不同诠释,进而会产生不同的立法结果。某个模式可以用中立和官方的方式来加以表述,但其背后却往往掩盖着一种政治愿望,抑或是利益集团或联盟各方达成的必要妥协。

由于媒体法律根植于特殊的社会文化传统,因而具有复杂性、技术层面的细节性以及结构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对某种媒体法律模式产生误读也就是见惯不怪的事情。在美国,各种规则与许可制度以及违规处罚条例等等这些方面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按照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 [31] 的要求,广播机构要对具有公共意义的争议性话题进行多侧面呈现。但是,在执行这样的原则之时,仅仅知道这一学说的内容并不等于理解其深刻的含义。 [32] 要理解它的意义,必须首先了解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什么时候推行“公平原则”、对违反行为采取怎样的制裁,还有违反行为会不会影响到当时许可证的续发等等。

在美国,广播许可证实际上是自动续发的,这一事实本身影响了公平原则应有的活力。有时候,有些国家一边在非常严格地执行一种规则,一边却声称自己所采用的是在别的国家业已存在的标准。而这里的问题是,即使这些标准已经在别的什么国家存在,但其执行方式未必如此严格。规则的制定往往附带着一整套条件、假设和执行办法。规则随环境而定,离开了环境,任何规则不可能真正存在。《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10条规定,要对接收和发布信息的权利加以限制。 [33] 反对这项规定者会支持上述观点。某个保护言论自由的模式,在西方世界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而这样的模式可能会在地球的其他部分被用于证明滥用国家权力的正当性。 [34]

正如普通法里讲的双重判例,两种结果几乎背道而驰,同样,模式针对不同的受众也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方式。 [35] 人们引用言论自由模式之时,既可以是因为它的宽容度,也可以是因为它有例外。对于鼓吹外国模式的政府官员来说,这种模糊性本身就具有工具价值。毫不奇怪,从选择外国模式的角度讲,跨国媒体公司往往以符合它们的目的为宗旨,对模式的解释也以最符合它们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同的模式对他们来说有着不同的意义。即便立法的语言是相同的,执法的哲学也是相同的,但他们投下的赌注却不一样。跨国公司希望预见投资的前景和决策的结果。法律规制可以重叠,也可以一致,也可以发展共同的形态,而这些都有可能带来更好的生产效益。有些媒体公司虽然生产地区性的节目,但追求的目标却是国际市场,他们希望在未有一个超国家权威的情况下,大家能够共有些通用的词汇和通用的方法。追求媒体规制的和谐化意味着对理想模式的一种呼唤。

不管某个社会对外来的模式多么热衷,也不管这种模式多么适合当地的环境,引进的法律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国内政治和社会结构之中。即使是在转型环境最困难的地方,不管是独裁主义的苏联政体,还是民主政治,历史的传统具有高度的延续性。语言、思维模式和法制观念都是根深蒂固的。即使具体采用了什么模式——比如BBC公共服务电视的自治模式——那些存在于政府和官僚之间的积习依然难以消除。创造模式、解读模式以及传播模式是一个精细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里,还潜伏着一种假设,即所谓模式让渡者优势论。

朱莉·莫铎(Julie Mertus)的一段论述反映了上述观点:“很多美国和西欧的学者都推崇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单项的过程,他们研究的是东欧的宪法和法律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应该和已经被按照美国和西欧的标准加以改革……而对于美国和西欧模式是否应该或者是否可以被移植到别处的这种假设,却很少有人提出批评。” [36] 在全球化时代,当技术和技术所推动的变化给全世界带来令人目不暇接的影响时,采取比较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比喻:空中贸易通道(Metaphor: Trade Routes in the Sky)

规章和法律的结构往往是隐性的。倘若是显性的,那就只能是词语的组合,是处理预料事件的法律程序的堆积。作为个体的人,甚至社会本身,都想明白法律中规定的那些粗暴的人为干涉手段的意义,都想找到某个模式,想出某种方法来理解某项法规,甚至一整套法规的意义,当然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在反抗专断和追求秩序的斗争中,一套法律形态便被强加到人们熟悉的词汇当中。这个过程常常包括比喻的使用。比喻是用某种令人舒服的相似的概念来描述尚处于混沌状态之事物的一种必要工具。因为比喻影响人的理性,所以比喻对新技术带来的重构和立法过程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是说明这种现象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互联网想出一个合适的规制体系实属不易,而从现有的范畴之外找到一种新的分析方法也让人绞尽了脑汁,结果大家只好又回到从前的思考方式上来。在互联网开始用于公共事业的最初十年,研究网络的哲学家们引用了一个无与伦比的比喻:“高速公路”。这一比喻借用了高速公路这个子范畴里的所有属相:入口和出口、行车道、坑洞和限速。我们并不了解强有力的比喻在哪些方面能够左右人的思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政策的制定。然而,在互联网出现的最早十年,这个比喻引发的是信息和无名数据流动的非人格思想,就像不知名的机动车辆,几乎置任何干涉和分流于不顾。高速公路上车辆不受外部的指挥,行驶者要到达什么目的地也不受外界的管辖。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有一点并非总是被考虑到:每一辆轿车,每一辆卡车都有标志,都是可以被跟踪的。

在这一章里,我要考察的是一个用于思考技术全球化问题的具体的比喻。贸易通道作为一个比喻,常常用于描写思想和形象的分配。这个比喻可以丰富我们关于电子通信传输跨国路径的概念。信息在20世纪后期,变成了一种极有价值的日用品,而且信息贸易成为影响世界贸易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那么,信息贸易通道这个比喻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前的法律和规制问题。我们的头脑中会出现鲁珀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和迪斯尼,还有CNN和BBC,他们是信息贸易商,数据输送巨头和大型情景系列剧、新闻及广告发行人。人们在共同阅读一个电子信号的世界,在此,媒体被认为是“全球的”,是一个持续的、常在的网络,可以在任何地方存放信息而不必考虑疆界的问题。

我们对信息流动的最新经验似乎肯定了这样一条信念:数据可以从一个服务商传输到另一个服务商,这样的方式似乎并不受什么预谋或者政治及法律干涉的影响。 [37] 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的连接方式似乎跟连接的通道或模式没什么瓜葛。正如前文所述,这样便加剧了边界的消弭。电信无缝连接的效果也是这样,至少在发达国家,时间和距离在不断消融。电信的传输途径是不可见的,或者至少大多数用户考虑不到这样的具体路径。尽管用户们意识不到,但是这些传播模式的建立(包括邮政服务、电报和电话)必然要求建立一个国际规制体系。遵守国际规则的承诺是参与竞争的条件,同时也是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和兼容性的一个前提。

在这里,我们要理解这样一种核心思想:即使在上传方式和格局上存在着不公平,而且在接收设施方面存在着差异,信息和数据依然无处不在,无往不至。新的全球信息格局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人造卫星技术,不过人造卫星还没有普及。对人造卫星来说,至少从人类当前使用的人造卫星来看,位置是至关重要的。用于影像传播的人造卫星——即使是数字传播——既非完全任意,也非免受民族-国家的历史疆界的影响。相反,就像货船寻找登陆港一样,通信卫星也要选择轨道定位,因为某些定位要优于其他信息通道。

信息贸易不用再担心走哪条道会遭遇海盗或像电影里说的土匪路霸的抢劫。尽管如此,长距离运送物资(就人造卫星来说,就是信息)的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跟传统的贸易没什么两样。人造卫星技术似乎产生了跟内容不相干的通道区域。但是轨道位置和异频雷达收发器的运行规则跟古代停靠港的贸易规则有相似之处。 [38] 那么,有哪些是新的因素?政府和企业之间如何决定某个通道的价值?这些问题仍然摆在人们的面前。由于信息通道并不留下什么车辙足迹,也没有相关活动的记录,所以,这些通道是如何发展的?选择某个通道而不是另外一个通道会带来什么不同的结果?人们对此类问题还没有给予很好的考察。 [39]

卫星通道就像一般的贸易通道一样,会经历痛苦而有历史意义的演进过程。在过去,贸易通道由一系列沿途的站点所构成,这些站点会为过往船只补给燃料、水、食物并为水手们提供娱乐服务,简言之,所有站点会为商队从A点到B点(再到C点、D点,依此类推)供应必需的物资,而通常情况下,商队则会以一些别的货物,比如原材料或制造品作为交换。一部殖民主义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制造国和贸易国争霸对贸易通道站点的管辖权或主权的历史。

港口之间的链条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一般的情况是,先由一个垄断贸易公司,继而是一个殖民强国,对贸易线路沿途重要站点取得完全控制和主权。 [40] 商人(或者他们的政府)和当地权力阶层(国王、部落、城市等等)之间会建立协商关系。这些站点的存在是投资和贸易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主权实体往往出让港口的使用权以换取某种利益,比如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别的什么好处。 [41] 在古代,贸易站点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商队要经过各个站点,所以他们可以在那里装载原材料。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自古以来,那些能够容纳大消费市场的港口,或者是能够提供原材料的港口,都会率先繁荣兴旺起来。

在当代,卫星及其轨道定位为远距离传递视频(及其他)信号提供了必须的站点。表面看来,信息贸易通道跟从前的港口路线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这个过程是电子的,没有痛苦,不需要人力,而且是不可见的,所以将来不会有描写信息贸易通道的小说(科幻类的除外)问世,也不会再出现一个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e)来给大家讲述全球信息传输的故事。 [42] 这里不再需要谁去冒生命危险。而且,信息通道也不存在古代商道所具有的中间利益。这里不需要在商船的始发港和终点停靠港之间设立中转驿站以补给动力燃料,而当年那些中转站有的后来发展成了海滨城镇。信息贸易的“殖民地”不像古代的商道港口那样有机会出售它们的物品,因为运输商在完成货物托运之后,并不需要用原材料作为回报。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古代贸易线路和现代信息贸易通道之间的相似之处。第一代通讯卫星的定位是在赤道上空与地球同步的轨道,只有这个轨道能使卫星和单一地面接收站保持不间断联系。因为该轨道上的位置是有限的,所以,要经过竞争和讨价还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殖民化的。 [43] 有些轨道位置由于在地球上所覆盖地区的特殊性,所以具有特殊的价值。比如说,能够覆盖一个广袤而富饶,或者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区域的轨道位置自然比其他位置更有价值。各国政府都希望利用地面覆盖区域的自然优势来获取更大的经济优势,当然也包括获取更为有利的卫星轨道定位。

对信息贸易通道也会采取某种控制,目的是控制货物的性质,也就是可以传递什么样的信息,比如欧洲节目、公共服务节目、反政府节目等。对信息通道的控制也包括对施行什么样的法律机制的控制。例如,某些通道可能对淫秽内容加以约束,有些通道则严禁颠覆国家或鼓吹恐怖的信息。卫星技术的进步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这就像17-18世纪运输技术的改进对古代商路的影响一样。 [44]

现存的贸易通道格局也可能因战争、新技术或消费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甚至发生彻底的变革。就传统的贸易通道来说,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的开通,让以往一些重要的商路站点衰落,却给一些新的地方带来好运。从直播卫星到各种地球静止轨道卫星(geostationary satellites)通道的开辟,改变了轨道定位的相对价值。一些政府会通过宣布某些接收器不合法,来维护某些轨道的重要性、保护和加强由政府认可的轨道定位和卫星系统(就像中意的港口)。 [45] 政府会给频道提供商施加压力,迫使它们使用某些指定的传输通道。比如,西班牙的西班牙卫星运营商(Hispasat),埃及的埃及卫星公司(Nilesat),土耳其的土耳其卫星通信公司(Turksat)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例子。政府的干涉提升了某些通道的价值,却降低了另一些通道的价值。数量更为庞大的低轨道卫星(low earth orbital satellites) [46] ,有可能取代老技术,而且有可能跟互联网结合,从而使现存轨道定位的价值更加一落千丈。

贸易通道总是在界定市场的性质。它们创造具有商业目的的辅助性需要,譬如造船、舰船保养以及为保证商路安全者提供膳宿,由此滋养着各停靠口岸的现实环境。商路本身就是一种贸易方式和需求装置,它是商路自己创造的一种重要的副产品。 [47] 在这方面,卫星定位跟过去的贸易通道有着很大的差异。卫星定位是现代技术的产物,对当地经济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在天空里开辟新的影像分配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就像18世纪新商路的开辟改变了当时商业实体的经营策略一样。不少国家运用新技术将信息传输通道延伸到其海外侨民,由此提出了重新定义市场的要求。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些地理政治学、经济学和技术方面的要素,因为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是谁控制着轨道定位、哪些卫星能进入这些定位以及这些通道传输了哪些节目等。很多研究全球化的文献仅仅讨论了最后一点,即节目问题及其可能产生的文化影响。为了对信息流动,包括娱乐信息流动的结果进行评估,我们首先要了解信息流动的基础构造,即卫星通道的发明及其规制的状况。我们可以先来考察一些关于卫星格局的差异性的案例研究。这些案例有助于揭示用户、政府和国际社会之间围绕信息通道的矛盾与过去人们争夺商路控制权的情景具有何等的相似性。

汤加王国与轨道定位控制(Tonga and Control of Orbital Slot)

对于轨道定位的控制,有的国家采取政治的手段。汤加王国就是采取政治控制方式并将这种控制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先行者。 [48] 在20世纪后期,汤加不是通过武装部队,而是通过精明的管理,成为一个信息通道的强国(至少到目前为止)。一个国家如果要拥有对某个轨道定位的控制权,须经过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下属的世界无线电管理会议(WARCs)的审批。所以,是现代的管理机构,而非当年的君主决定着信息通道的存在。不是教皇的圣谕,也不是帝王的敕令,而是日内瓦的文雅的官员们在绘制具有经济效果的信息通道路线图。 [49] 信息贸易通道的出现是协商和妥协的结果,而不是靠使用大炮和在地图上做文章就能奏效。 [50]

汤加在获取轨道定位控制权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活跃。在1976年的《波哥大宣言》(1976 Bogota Declaration)中,汤加和其他赤道国家共同声明,按照自然法则,赤道国家应该有在太空获得地球同步卫星轨道的优先权。 [51] 工业化的西方世界对此则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太空是一种公共空间,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存在优先不优先的问题。国际规则应该向高度发达的国家倾斜,因为它们有使用这些轨道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电联通过一项政策建了一套轨道定位申请程序,结果,虽然没有批准赤道国家声明的“优先权”,但还是为发展中国家留出了一定的权力空间。

这项新的全球计划……标志着对现存法律制度的重大修正。自太空竞赛最初开始以来,美国和其他国家凭着强大的财力和技术资源优势……抢得了优先选择轨道定位和频率分配的机会。许多刚刚开始实施卫星计划的发展中国家,对这种“先来后到”的规则表示强烈不满。所以,这些国家赞同1985年世界无线电管理会议通过的试验性“优先”计划 [52]

按照国际电联的新程序,成员国可以注册使用某个轨道定位的意向。如果它们的确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了这个定位,那就会获得对它的管理权。 [53] 汤加是利用这种注册机会最多的国家。它注册了7个有价值的轨道定位,甚至没有动用作为赤道国家的自然优势。就像普通的贸易通道的情况那样,汤加把注册了的太空通道转租给私营电信公司以谋取经济利益。因为一旦某个公司把卫星发射上去,国际电联和“签约国家”对它的轨道定位并没有什么管理政策,所以,这个定位也就自然成为一件由租用公司来控制的商品。

为了减少类似汤加这样的占有和囤积行为,到了1997年,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电联会议,调整了轨道定位申请程序。按照1997年的规定,卫星使用的时间长度从9年(6年再加上自动延长的3年)缩短到7年(5年,可再延长2年,条件是在此期间虽经努力,却未曾发射卫星)。不过,把财力作为申请定位的先决条件的动议被驳回。“机会均等”的字眼被保留下来,反映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愿望。这一妥协的做法得到汤加和其他赤道国家的支持,也受到卫星制造商的欢迎,因为他们更愿意选则这些国家,而不是其他不好合作的拥有轨道权的国家作为登陆港。

1998年3月,汤加的国家卫星公司(Tongasat)跟俄罗斯的太空公司(Inspace Corp.)联合宣布了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将使用汤加在国际电联注册的7个定位,发射一组服务整个亚太地区(可能更大范围)的卫星群。这项计划一旦付诸实施,汤加就会成为一个电信服务的大提供商。而且,对汤加来说,从使用定位获取的利润,要远远高于仅仅出售空间所得的收入。但最终这个计划没能施行。 [54]

从贸易通道的视角看,像汤加这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商家来说,地理位置(不管是沿海港口还是轨道定位)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然而,要使一个地理位置变成一个活跃的贸易网点,还要做很多的事情:一定规模的投资、安全保障、港口服务设施建设等等。汤加固然获得了定位的管理权,但是还要做许多其他的工作,才能把它变成一个能够真正带来经济和其他利益的贸易通道。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曾经在国际舞台上对汤加现象进行过激烈的批评,但后来却委婉地承认,利用轨道定位做点投机生意是可以接受的。后来,美国也这么做。1996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拍卖了一个直播服务(DSB)卫星轨道定位,声称它是能够辐射整个美国本土的最新的直播服务定位。MCI通讯公司斥巨资6.82亿美元购买这个定位。此例也可说明贸易通道的站点具有相对不同的价值。

当然,汤加的故事是一个特例。跟历史上的贸易路线一样,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不仅仅是具体的贸易路线,或者运输站点,而是所有这些因素与那些能够控制沿途贸易活动的经济和政治势力的结合。尽管轨道定位在各个国家之间的分布比较广泛,但是对卫星生产本身的控制,以及西方在卫星贸易中的绝对优势,跟历史上传统的贸易方式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55]

对卫星控制的竞争(Competition to Control the Satellites)

我们从轨道定位问题回到占用定位的通信卫星的问题上来。如果把轨道定位比作停靠港口,那么卫星就是大型贸易商船。当然,卫星本身不会从一个港口航行到另一个港口,而是作为通过信号的上传和下传系统来传输信息物资的载体。最初,政府既控制轨道也控制占用轨道的卫星。后来,私人公司企图打破政府的这种垄断,这似乎又重现了17和18世纪,为跻身政府控制的贸易格局,大公司之间展开弱肉强食争斗的那段历史。

雷内·安塞姆(Rene Anselmo)的奋斗史便印证了这一点。他是泛美通信卫星公司(PanAmSat)的创建者。泛美公司是一家主张绝对独立的美国私营通信卫星运营公司,后来它跟修斯电子公司(Hughes Electronics)联合,跟跨政府垄断公司——国际通讯卫星公司(Intelsat)展开竞争。安塞姆发现,国际通讯卫星的业务只是集中在数据和电话信息的传送上,却忽视了广播电视信号的卫星运载。他还预见到一个在地理意义上未被开发的服务市场:连接美国和拉美之间,以及连接拉美各国之间的卫星服务。 [56]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国际通信卫星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压制泛美通信卫星(PanAmSat)和安塞姆,采取的手段跟过去的贸易公司一样,其中包括利用政府力量、谈判、不平等价格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措施。 [57] 泛美公司则采取灵活机动的策略,通过在政府机构和银行当中游说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泛美公司的存在代表着一个新的市场。全球电视频道的繁荣,比如CNN的兴起,给它带来了滚滚财源。

解除管制、减少政府约束的思想是竞争和多边贸易协商的主题。这一思想的盛行,为泛美公司创造了发展机会,使它可以将信号传递到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地面接收站。此时,事物的发展已经难以用比喻的方式来加以描述。安塞姆的希望是,能够更加自由地通过自己的卫星系统以及电视频道来传输信号。所以,他对上个世纪90年代的垄断局面感到愤慨:

我们被双手倒绑着送上战场,去迎战这个世界级的电话联合体大怪物……而国际通讯卫星对泛美的做法是,发起全球性抵制,通过游说来阻止我们的卫星发射,并挑起了一场掠夺性的价格战,企图把我们赶出市场。而这只是他们针对我们所采取的不公平竞争过程中的冰山一角。 [58]

一旦打破了垄断,安塞姆的公司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向空中贸易通道的准入和使用规则发起了挑战。

关于通过争夺对卫星的控制以获得贸易利润的故事还有很多,而在建立天空帝国这出大戏之中也还有很多精彩的乐章。上个世纪90年代,在卢森堡公国崛起的欧洲卫星公司(SES),是由私人银行联盟注入雄厚的公共投资组建的,这个公司的阿斯特拉(Astra)子公司开始向巨大的欧洲受众群体提供直接入户电视直播系列服务,用户覆盖率占欧洲的75%。在20世纪末,欧洲卫星公司卷入了一场争夺地球同步卫星轨道一个单点的高风险、白热化的竞争。这个单点就是东经29°卫星位置。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位置,因为它可以到达整个欧洲。 [59] 欧洲卫星公司根据1997年《世界无线电管理会议协定》,声明对这个位置拥有管辖权,可是,德国电信公司(Deutsche Telekom)也提出了同样的声明。此前,这两家公司都已经在那个空域里放置了卫星,而且他们的卫星间距已经达到危险极限。2000年,欧洲通信卫星(Eutelsat)计划在此同一位置,即东经28°到29°之间再发射第三颗卫星,这违反了至少相隔3°距离的常规。 [60] 最终由国际电联裁决,这个位置归欧洲卫星公司(SES)所有。

卫星贸易通道法(The Law of Satellite Trade Routes)

一个最让人困惑的问题是,选择某条具体的贸易通道,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是不是不仅要看其地理位置,而且还要考察其相关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在通道与法律之间以及在法律与货物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在传统上,贸易通道沿途的站点会禁运某些货物,或者采取检疫措施;这样的规定会使某些通道比其他通道更受青睐。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对轨道定位有控制权的政府通过怎样的规制来影响作为货物的信息内容的。

这个问题涉及基础设施的第三个因素:通过卫星传输的信息服务与17世纪贸易通道上将货物装满货船的运货商非常相似。古代的贸易通道的开辟重新建构了货物市场,同理,卫星覆盖区域也重新建构信息市场。新的卫星通道的开通使有限新闻网(CNN)、卡通网(Cartoon Network)和许多服务海外侨居者的频道成为可能,就像当年哈得逊湾和果阿(Goa)那样,这两个中心的存在分别开辟了英国、法国和美国土著毛皮商之间,以及葡萄牙、亚洲和非洲商人之间的新的贸易方式。我们可以举出无数的例子来说明,卫星贸易通道创造着新的贸易方式和新的内容分配方式。比如Alfa TV, [61] 它是由中、东欧25个国家和前苏联共同组建的多语言频道,得到欧洲议会和欧洲基金项目“视听尤里卡组织”(Eureka Audiovisuel)的支持,为从芬兰到阿塞拜疆的大约4亿观众提供电影和其他文化节目,以促进该地区的“合作与友好关系”。Alfa TV跟其他跨欧洲电视频道——比如“德-法艺术”( GermanFrench Arte)、“欧洲新闻(Euronews)”一样,其存在的宗旨就是,针对美国文化在欧洲的泛滥之势,力图为本土观众提供一种选择。

人们对贸易通道法律的实施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不过有几个例子可以帮助我们说明此类问题越来越引起受到高度重视。1993年,英国分管国家遗产(现在叫文化、媒体和体育遗产)事务的国务大臣,决定封锁订制卫星直播的淫秽节目的营销活动,因为这种直播节目的信号可以从卫星直接到达用户家里的小型接收机或商业场所。该节目选择的传输服务商叫“情色约会”(Eurotica Rendez-Vous [62] ),服务内容包括从法国“上传”(从地面发送)信号到欧洲通信卫星(Eutelsat)系统,再由这个卫星系统发送到英国。

选择这个路径所运用的就是欧盟的法律结构,也就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电视无国界指令》。按照指令的规定,接收国(在此案中就是英国)单方面颁布节目禁令是无效的,但如果节目来源为欧盟之外,则此类禁令有效。“指令”授予各成员国可以“延缓转播”某个节目(来自欧盟内部的,在这个案例中是来自法国的)的权力,条件是,按照“指令”第22条的定义,当该节目“明显地、严重地”危害儿童的道德发展。英法两国对如何理解所谓明显地、严重地危害儿童的道德发展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就此通道问题,英国还需跟法国协商,讨论所传输的节目是否违反了英国的道德规范。 [63]

英国官员陷入两难的境地,因为按照国内法律,他们可以“禁止”被认为是“不能接受的”外国节目,而这却跟欧盟的法律相抵触。许多人认为,把节目当作传统的贸易货物来加以管理,不仅是牵强的,而且在技术上也是办不到的。 [64] 不过,英国政府还是利用国内的有关法律手段,禁止有线电视经营者通过卫星传输违反英国规范的信号,禁止兜售解码器,把营销违禁信号之行为以及带有违禁信号之广告活动视为犯罪。然而,遗憾的是此类信号依然禁而不止。跟当年海上贸易通道一样,不同的通道有各自不同的管理办法,那么,这个特定的卫星通道本身需要的就是一套特定的管理原则。从法国到英国的卫星信号需要专门的法律来管理。对待不同发源地和不同目的地的信号,当然需靠不同的法律才能解决问题。

专门为某个卫星频道制定法律有可能成了一个地区性的问题。1999年,为了配合北约轰炸行动,欧洲通信卫星董事会(由各国代表组成,与北约成员国有部分交叉)命令,欧洲通讯卫星停止传送塞尔维亚广播电视信号。参加这一行动的各国政府认为,如果欧洲通信卫星继续在巴尔干半岛或者更广阔的地域内传输塞尔维亚的宣传节目,那么,先前对其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的轰炸就没有多大的意义。 [65] 在历史上,像这种因为信源和内容而切断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还未曾出现任何先例。

在2001年大出风头的半岛电视台卫星频道的例子则有所不同,不过在它出名前的有关法律问题却也同样很有意思。这个频道由卡塔尔改革派埃米尔哈马德(Sheik Hamad bin Khalifa al-Thani)作为推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一个步骤于1996年组建。在1999年召开的海湾合作委员会(GCC)会议上,半岛电视台的做法在阿联酋信息部长当中引起争议。巴林政府向卡塔尔抱怨说,半岛电视台让一位反对派代表发表强烈的政治攻击言论。而半岛电视台则宣称,他们是独立于任何组织和国家的,在内容上不受卡塔尔的控制。科威特早就向半岛电视台提出了抗议,指责该台支持伊拉克、反对阿联酋的态度,并一度关闭了半岛电视台驻科威特办事处。尽管卡塔尔拒绝干涉半岛电视台的节目内容,但海湾合作委员会还是签署了一个“对外媒体管理”决议,号召各成员国对诋毁成员国的个人和媒体机构予以制裁。 [66]

地中海电视台(MED-TV)

地中海卫星电视(MED-TV)对信息通道的选择方式别树一帜,因为它依据的是文化和政治原则。地中海电视的总部设在伦敦,通过卫星向世界各地的库尔德人提供电视节目服务,尤其针对土耳其、伊朗和伊拉克境内作为少数民族的库尔德人。它的大部分节目在比利时制作,内容包括新闻、娱乐和教育。节目的宗旨是面向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流散到各地的3500万库尔德人,重新找回并定义库尔德的民族性、重新确认民族语言和文化。用娜欧米· 塞科(Naomi Sakr)的话说,地中海电视是“空中库尔德斯坦(kurdistan)” [67] ,因为它发挥着文化统一的功能,尽管他们没有一个共同的家园或者一个独立的领土基础。

地中海电视的卫星节目,既不要求受众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库尔德人文化水平不高,特别是妇女),也不像印刷媒体那么麻烦,比如会遇到投送地址不固定、政府审查、出版禁令等问题。节目费用比较便宜而且连边远乡村也很容易接收到信号。因此,它相对来说更有可能吸引广大的库尔德人来参与信息交流。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认同它的积极意义。土耳其官方声称,地中海电视是分裂主义组织库尔德人武装(PKK)的媒体武器。而库尔德人武装曾与政府军发生过武装冲突,被土耳其视之为对国家完整和统一构成严重威胁的反动组织。 [68]

对于像地中海电视这样的媒体机构,选择影像分配的贸易通道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它要求把遭到干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不管是来自土耳其的直接干涉,还是土耳其通过其他政府的间接干涉。例如,它最初选择的卫星轨道跟常见的欧洲通信卫星的方向和位置都不一样。结果,观众不得不把蝶形天线转向跟接收传统的土耳其娱乐频道信号时的位置不同的方向。土耳其官方可以看得出天线的方向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态度,并利用这一点来干扰地中海电视的观众。为了保护观众,地中海电视后来只好把传输方位调整到与欧洲通信卫星一致的方向。

欧洲通信卫星系统中的转发器的定位和所有权对地中海电视具有政治意义,而且影响它对“贸易通道”的选择。欧洲通讯卫星的转发器,所有权归欧洲电视网(Eurovision)所有。而欧洲电视网则由不同的国有实体合作组成。按照欧洲通信卫星的内部规则,这些转发器由公共机构所控制;而控制这些机构的国家跟土耳其有着良好的双边关系。有消息说,地中海电视在由斯洛伐克所控制的定位卫星上租用了固定的时间段,土耳其外交部长便开始进行双边谈判,结果这个时段被撤销。而且,欧洲通信卫星的各家转发器相继毫不客气地拒绝转发地中海电视的信号,相关的合同也告终止。如果用贸易通道的说法,因为地中海电视的货物被扣上了禁运品的帽子,所以安排运输就有了风险。

留给地中海电视的唯一的慰藉、唯一的退路,是它拿到了英国许可证。不管其政治目的是什么,能够选择一个相对安全的法律政治体系作为信息传输的依傍,这似乎既是地中海电视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也是它寻求必要的信号转发空间的至关重要的战略手段。这个机构就是在英国“建立”起来的,而“建立”,作为一个技术性的词语,本身说明他们有资格从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得到许可证。当然地中海电视的内容必须服从ITC规定的标准。既然从英国得到了经营许可,地中海电视就可以宣称它是合乎ITC标准的。这就增加了这样的可能性:电视节目只受法律约束,而不受任何超法律限制的约束。也许这个比喻不太恰当:地中海电视在英国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做法,有点像在自己的桅杆上飘着英国的国旗。

土耳其官方展开广泛的外交活动以迫使英国政府撤销地中海电视台的许可证,并勒令其停播。他们的理由是,地中海电视是一个“政治组织”,所以,按照英国立法,它不能得到英国许可证。1998年2月,负责监管英国境内有许可证电视实体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地中海电视的三项违反播出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总罚金15万美元。按照该委员会的指控,地中海电视不顾警告,违反了委员会有关公正的节目要求。第一项违规事实是,一个“长达40分钟的节目完全成了由PKK组织的政治集会”,其违法表现是,“没有交代语境,没有提供平衡素材”。第二项违规事实是,其节目只是在“表面上赞成”对美国列出的恐怖主义组织进行谴责。第三项是违反记者的中立原则,因为“地中海电视台记者在报道中加入‘个人评论’,用‘背信弃义和手段残忍’来描述亲政府的库尔德民主党”。最终,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于1999年,以地中海电视经常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为由,收回了许可证。此后不久,由于在欧盟的其他地方得不到许可,地中海电视便停播了。 [69]

这里的问题不是独立电视委员会决定的有效性,而是地中海电视在选择(由环境所迫)生产和传输信息的具体通道上的法律和政治结果。事实上,地中海电视作为一个典型例子可以说明,选择什么通道对于是否能够把信息安全地从发送者传输到接收者是至关重要的。地中海电视的历史,不仅有英国的制裁,而且还有,在土耳其国内,特种部队和警察破坏用于接收其卫星节目的天线。但是,这个库尔德人电视机构的创立者们一直在锲而不舍地寻找可以安装节目制作设备、可以上传节目到卫星、然后可以下传节目到土耳其的信息传输通道,而且希望这个通道是尽可能连贯的、不受政府干涉的。

作为文化门户的轨道定位(Orbital Slots as Cultural Gateways)

还有许多跟贸易相关的例子。从这些例子中可以发现,政府往往运用轨道定位作为对公民接受信息和娱乐内容的管理手段,这与当年把登陆港作为开放的门户的情形很相似。像马来西亚等国家,对信息通道的控制方式是,对某个优势轨道定位的信息分配建立垄断机制,把定位使用的开放度限定在亲政府的频道服务商之内。加拿大禁止公民收看来自非加拿大控制的卫星定位的节目,以此来鼓励加拿大本土文化内容的节目创作。 [70] 加拿大曾试图把销售用于接收美国卫星信号的接收机的活动定为犯罪行为。 [71] 伊拉克曾经禁止和查抄了可以接收西方电视节目、特别是那些含有文化颠覆思想节目的蝶形天线。在这里可以看出,信息通道的使用跟过去贸易通道的功能有一定的相似性。登陆门户要对某种产品进行控制,以防范对门户里面的人口带来不良影响,换句话说,通道可以发挥文化过滤的作用。BBC曾经发布了一位阿訇1994年9月16日在德黑兰大学(Teheran University)布道的录音剪辑,这位阿訇(Imam)认为过滤和禁止是十分重要的,他说:

通过卫星转播的外国电视节目,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相反,他们的宗旨是误导年轻人……它们(西方)并不传播它们的知识……也不传播他们的现代科技经验。它们传播的是让家庭堕落的东西 [72]

这样的文化过滤绝不仅仅为伊斯兰世界所独有。大约在两个世纪前,为了维系对美洲殖民地业已衰微的控制,西班牙曾禁止运输、销售和分发带有启蒙哲学思想的破坏性文件。 [73]

不论是从国家的层面,还是从国际的角度看,贸易通道的规制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国际电信联盟内部,有关如何真正控制轨道定位之争、关于“平等准入”的概念之争,以及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规制方法的先验论与经验论之争,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20年前,联合国曾讨论过关于建立管理影像贸易内容的国际制度问题。最后形成的一个包罗万象的公约草案,对卫星传输信息的具体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通过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不能含有“任何宣扬战争、军国主义、纳粹主义、民族和种族仇恨以及民族敌对思想的内容,不能含有任何违反道德规范、具有煽动性或者旨在干涉别国内部事务或对外政策的材料。” [74]

结论

卫星传输机构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商业投机跟政府之间有着纠缠不清的关系,而公众往往无法进入节目传输服务的商业契约关系之中,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目前国际上的卫星影像传输格局仍然是一个未知的黑匣子。学术界对这个过程中那些最明显的现象进行了长期考察。就目前的研究结果看,学者们发现,制约影像节目的价值观和生产源头在西方,而且往往就是美国,其影响则遍布全世界。 [75] 但是,这个图景在变化,变化中的细节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其中包括传输影像和数据信息的贸易通道的建构和管理方式的变化。

鉴于此,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各国政府如何对境内的信息接收方式予以控制、如何通过对轨道定位的控制来控制信息的传输。 [76] 全球化的企业家们的修辞学不是没有意义的,比如鲁珀特·默多克,开始主张没有边界的天空,后来则改为以服从各国利益为原则。

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贸易通道总是由一系列的站点组成,而掌握这些站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则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如此,这些站点会转变为港口、经营场所、货栈、殖民地、原材料基地以及产品市场,于是,它们便获得了具有地缘政治学的含义。 [77] 就过去的贸易通道而言,为了保护某个站点的价值,任何政府或权力机构都要努力维护该站点的排他性和竞争优势,保护原材料渠道和市场环境。空中贸易通道也同样具有排他性。如果不增加定位和卫星供应,或者对定位的需求保持迅猛增长,那么,轨道定位的价值就会提升。卫星通道跟先前的贸易通道一样,技术进步增加的是供应,而参与者寻求的则是控制和垄断的权力。

在广播电视时代,地面转发器是一种排外性技术。从历史的观点看,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是一国的内部空间如何免受来自邻国的侵扰,尤其是带有宣传目的的侵犯。当然也有例外,比如通过短波传输的国际广播节目,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其中的典型的例子是BBC、美国之音,还有许多其他一些对外广播节目。但是有的国家之间也通过双边协定来限制信号侵扰,比如在有着长长的共同边境线的墨西哥和美国之间就签订协议,双方保证把相互间的信号侵扰维持在最低程度。在冷战时期,东方集团的彩色电视技术采用SECAM制式,以跟西方的PAL制式抗衡。随着后苏联时代的到来,像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这样的国际广播,是通过国际通道来传输节目的,目前人们对这样的做法提出了异议。针对古巴的马蒂广电台,主要针对中国和越南的自由亚洲电台,也引发了新的争端,这表明传统技术在政治形象传播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广播的前50年,国际社会的唯一动机是,建立能够担任国家信息把关人功能的贸易通道。除个别例外,人们一般对“危害”的理解是,广播信息从一国向另一个国的有目的的流溢。诸如使用定向天线、降低发射功率、严格设计无线电频谱等惯例在很大范围内已经成为国际共识。

今天,尽管卫星技术会涉及国家身份的问题,但是,用什么样的规则来管理天空贸易通道,还没有形成国际共识。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要不要对传递信息的技术通道加以限制、怎样加以限制的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形象的传输应该(其实是必须)由国家来控制。如前所述,马来西亚规定,任何从卫星下传、面向境内受众的信息和影像,必须首先在国内完成上传,这就是所谓的上传先决条件。要求在境内完成上传的趋势,就是萨斯奇亚·塞森(Saskia Sassen)所说的“本土重置”(reinstalling the local)。 [78] 尽管通过卫星进行信息自由交流的前景是灿烂的,但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推行一种数字贸易垄断政策,对卫星传输的信息交换和分配加以严格控制,至少在登陆和始发站点实施这样的控制。

另一方面,以培育了世界贸易组织为成果的多边贸易谈判,已经大大减少了信息服务(包括节目)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没有信息的自由贸易,就不可能有货物的自由贸易和经济增长,这已经是比较普遍的观念。 [79] 作为多边谈判背后的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政府对影像和信息传播的限制,不管是不是国家意志,都会被作为侵犯接收和发布信息之人权的行为而遭到谴责。美国的立场跟此观点相一致,认为有关轨道定位、许可证和市场的准入,应该纳入公共管理体系,应当获得尽可能多的自由。不过,我们也看得出,自由贸易并不等于信息分配格局的无序化。

新的贸易通道并不是可见的、线性的,也不是从旧的方法论自动进化而来的,而是带着不可见的和“后现代”的特性,在打破某些传统范畴的同时,加强了其他一些范畴。它们跨越区域性的界限,可以创造出像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那样的流动信息,也可以让流散群体实现相互沟通。

新的贸易通道的典型特征是,那种传统的把音乐分配给消费者的模式出现了异常中断,从而引发了现存法律准则的混乱。 [80] 由于这些新通道似乎不是按照国家疆界来划分的,所以现行的主权国家便不得不开始寻找重建疆界的办法。很显然,由于封裹在技术中,而且带着复杂性的面纱,所以卫星通道的构造就跟民主、文化和公共话语争论空间发生着重要的关联。

让我们再回到本章第一部分有关“模式”的主题。当某个言语方式的内在价值转化为一种行动计划时,比喻便发展成为模式。世界各国关于媒体和传播政策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寻找比喻和权衡模式的过程的影响。无论是公司,还是政府,都十分看重思想方式、看重媒体结构的组织方式。模式跟比喻一样,是信念的简要表达方式。这里的信念就是对生产、分配和接受机制的理想模式加以解释,使之适用于新的市场。现在看来,模式似乎像汽车的各种类型一样,其功能和设计都极为相似。不过,这只是表面现象。如果是在一个稳定的世界里,那么对模式的竞争并不显著。但是如果是在一个硝烟再起的冲突世界里,各种差异越来越突出,不同的模式之间会分道扬镳,于是人们将依据可能对货物造成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影响来严格审查贸易通道。

比喻是以联系为基础,是把不熟悉的事物跟所熟悉的事物联系起来。模式的要素必须具有清晰的功能,必须反映意识形态。在接下来的三章中,我们要讨论的是其中一些显著的要素,以及从这些模式读解出来的各种不同意义。其中包括私有化和自我规约的倡导问题、控制非法和有害内容的语言问题,以及作为新技术管理之重要元素的“新”概念等等。


[1] Bernard J.Hibbitts,“Making Sense of Metaphors: Visuality,Aurality,and the Reconfiguration of American Legal Discourse,”Cardozo Law Review 16(1994): 229; 另见Paul Ricoeur,The Rule of Metaphor,trans.by Robert Czerny(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81),pp.207215; 又见Milner S.Ball,Lying Down Together: Law,Metaphor and Theology(Rhetoric of the Human Sciences)(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5).

[2] 参见the arguments of those who contend that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openness is employed as an ideology to be used or abused by different groups in society.F.Schauer,“The First Amendment as Ideology,”载于David Allen and Robert Jensen,eds.,Freeing the First Amendment(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5).

[3] 英国20世纪的小说家和政治批评家乔治·奥韦尔(George Orwell,本名 Eric Blair,1903-1950)笔下所描绘的是一种敌视自由社会的局面、思想或者情形。译者注。

[4] Thomas Franck,“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6(1992): 46,48

[5] 参见Jonathan Weinberg,“Broadcasting and Speech,”California Law Review 81(1993): 1103; 另见Eric M.Barendt,Broadcasting Law: A Comparative Stud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3).

[6] Julie Mertus,“Review of Human Rights: Group Defamation,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Law of Nations: What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s Can Teach the United States,by Thomas David Jones,”Hous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1(Spring 1999): 581.另见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 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2nd ed.(Athens: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3).Legal transplants involve “the moving of a rule or a system of law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or from one people to another.”

[7] Michael J.Farley,“Conflicts over government control of information—The United States and UNESCO,”Tulane Law Review 59(1985): 1071; 另见Kusum Singh and Bertram Gross,“‘MacBride’: The report and the response,”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31(1981): 104,113; 另见Mustapha Masmoudi,“The new world information order,”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 29(1979): 172,178; 又见Fred H.Cate,“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0(1990): 401.

[8] Samuel P.Huntington,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New York: Touchstone,1998).

[9] 参见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London: Cavendish,1995),pp.486–87

[10] 参见John M.Maki,“The Japanese constitutional style,”Washington Law Review 43(1968): 893,898

[11] 有一种广播“发展”模式,其主题不在自由和公共空间,而是在农业、技能和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分配。参见G.C.Awasthy,Broadcasting in India(London: Allied,1965),pp.98–110.

[12] Lis Wiehl,“Constitution,anyone? A new cottage ndustry,”The New York Times,Feb.2,1990,p.B6.James A.Gardner,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14(1980)[引自 Karl N.Llewellyn,“The crafts of law revisited,”Rocky Mountain Mineral Law Institute 15(1942),pp.1,3]: “技巧的本质在于技能和智慧;在实用方面,就是有效地、有说服力地和有创造性地把任何领域的任何事情办好的技能;它是选择应该做什么事情的智慧和判断;它是让任何领域的任何人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本领……要解决困难,技能就是杀手。”

[13] 注:1961年3月1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发布行政命令,成立一个暂时性的志愿性组织和平队。9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和平队法》,使和平队获得永久性授权。美国和平队计划主要派遣以大学毕业生为主的美国青年, 到发展中国家的乡村与城市,直接与发展中国家的中下层人民打交道,从事教学、社区开发、医疗保健等工作。虽然和平队的产生有受美国慈善传统的影响和表现美国人民的人道主义的一面,但在当时美国政府主要是出于冷战政治的需要而建立这一机构的。参见scholar.ilib.cn/Abstract.aspx?A=nhdxxb-shkxb200304016译者。

[14] Mertus,Review of Human Rights,p.585.

[15] 详细分析见Amy L.Chua,“Markets,democracy and ethnicity: Toward a new paradigm for law and development,”Yale Law Journal 108(1998): 1.

[16] 对于这些模式的较早的讨论,可参见Charles A.Siepman,Radio,Television and Societ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0),p.114.

[17] 参见Monroe E.Price,B.Rozimulowicz,and Stefaan Verhulst,Media Reform: Democratizing the Media,Democratizing the State(London: Routledge,2001).

[18] James A.Gardner,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1980),pp.21-22.

[19] Monroe E.Price and Stefaan Verhulst,eds.,Broadcast Reform in India: A Case Study in Comparative Media Regulatio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20] “Survey of national broadcasting,cable and DTH satellite laws,”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7(1997): 715.

[21] 我们在第一章中也曾提到,美国大使支持符合美国电视机构利益的联盟,其目的则是通过它来影响印度的立法体系,所以会以更积极的方式宣扬美国模式会。

[22] Secretary,Ministry of Info.and Broad.v.Cricket Ass’n of Bengal(1995)2 S.C.C.161(Hero Cup case).

[23] Mark Thompson and Dan De Luce,“Escalating to success? The media intervention 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载于Monroe E.Price and Mark Thompson,eds.,Forging Peace: Intervention,Human Rights,and the Management of Media Space(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2).

[24] Enlargement of the European Union,Enlargement Task Force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in the Enlargement Process,”Briefing no.47,Audiovisual Policy and the Community Acquis.参见:在线信息 [May 2001]:http://www.europarl.eu.int/enlargement/briefings/47a2_en.htm.

[25] 索罗斯基金会是由国际金融家索罗斯创建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主要从事“开放社会”的活动。基金会的每个重要活动项目,均由当地指导委员会、索罗斯本人、“开放社会研究所”的顾问委员会协商决定。目前,索罗斯基金会在欧亚、拉美、非洲都设有分会,活动遍及29个国家。索罗斯基金会在中欧、东欧以及前苏联地区的社会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近年的“颜色革命”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译者。

[26] 我曾在另一本书《电视、公共空间和国家同一性》(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的第五章里讨论过这个主题。另见Marina Ottaway and Thomas Carothers,eds.,Funding Virtue: Civil Society Aid and Democracy Promotion(Washington: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2000); 另见Molly Stephenson,“F.Y.I.: Real property lawyers promote reform in Central Europe,”ABA Section of Real Property,Probate,and Trust Law,Probate and Property(May–Jun.1997): 12; 另见Joan Davison,“America’s impact on constitutional change in Eastern Europe,”Albany Law Review 55(1992): 793,793–94;另见CharlesEdward Anderson,“Exporting democracy: US lawyers help Eastern Europe draft new constitutions,”ABA Journal(Jun.1990): 18; 又见Gianmaria Ajani,“By chance and prestige: Legal transplants in Russia and Eastern Europ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43(1995): 93.

[27] 贝尔体系是美国电信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及其附属公司的统一商标和服务标志。这个公司一直垄断着美国的电话市场,直到1984年破产。译者。

[28] 有关典型案例的详细材料,参见Arthur Goldstuck,“NonEnglish net user numbers increasing,”Africa News,Aug.13,1999; “Multilanguage Web addresses in final test phase,”Agence France Presse,Jan.23,2001; and “End English monopoly on Internet: Prof.Menon,”The Hindu,Mar.4,2001.

[29] Harold Bloom,A Map of Misreading(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 69.

[30] 参见C.Edwin Baker,“Giving the audience what it wants,”Ohio State Law Journal 58(1997): 311.

[31] 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曾经是FCC的一条规则,它要求广播许可申请人要诚实、平等和平衡地展示富有公共意义的争议性话题。但是后来“公平原则”因可能侵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遭攻击,终于废止。

[32] 有关“公平原则”的文章, 参见Thomas G.Krattenmaker and L.A.Powe Jr.,“Comment: The Fairness Doctrine today: A constitutional curiosity and impossible dream,”Duke Law Journal 151(1985).

[33]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表达自由的权利要服从于“与法律的一致性”和“民主社会所必须”的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持有观点的自由和接收及发布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译者。

[34] Dana Bullen and Rosalind Stark,Perverse Result: How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Supports Global Restrictions on Press Freedom(Reston,VA: World Press Freedom Committee,1997)

[35] William Powers Jr.,“Commentary: Judging Judging,”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 28(1994),p.857.

[36] Mertus,Review of Human Rights,p.586.

[37] 参见Eugene Volokh,“Cheap speech and what it will do,”Yale Law Journal 104(1995): 1805.

[38] 在古代,港口的定义是:“装运货物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通信卫星系统的港口和通道跟古代的港口就有相似性。参见Karl Polanyi,“Ports of trade in early societies.”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23(1963): 30; 另见Phillip D.Curtin,Crosscultural Trade in World Histor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pp.13–14.

[39] 相关文章参考,可查阅:The Georgetown Space Law Group,“DBS under FCC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Vanderbilt Law Review 37(1984): 67.

[40] Eugene Van Cleef,Trade Centers and Trade Routes(New York: AppletonCentury,1937).

[41] A.H.Quiggin,Trade Routes,Trade and Currency in East Africa: The Occasional Papers of the RhodesLivingstone Museum,RhodesLivingstone Museum(1949); 另见A.Kumar,Java and Modern Europe: Ambiguous Encounters(London: Curzon,1997); 又见T.Raychaudhuri,Jan Company in Coromandel,1605–1690: A Study in the Interrelations of European Commerce and Traditional Economies(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1962).

[42] 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e,1819年8月1日—1891年9月28日),美国小说家、散文家和诗人。由于家境不好,做过农夫、职员、教师、水手、海军等职务,后来成为小说家,他以海上经历为事实依据写成寓言杰作《白鲸记》(1851年),这部小说被认为是美国最伟大的小说之一。译者。

[43] Michael J.Finch,“Limited Space: Allocating the Geostationary Orbit.”Northwes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Business,7(1986): 788.

[44] 这部分的重点是地球同步卫星,因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商业化运作只针对同步卫星。后来才开发出低地球轨道卫星。此类卫星似乎不涉及轨道定位的概念,但其中有关轨道面的概念却跟贸易通道的比喻有关联。低地球轨道卫星群的轨道路线也不是任意选择的,而是为覆盖世界上主要人口区域设计的。另外,此类卫星有专用的可操纵天线,使之可以始终瞄准人口密集区域,不管卫星的运动在可视距离之内还是之外都不受影响。

[45] Monroe E.Price,“The market for loyalties: Electronic media and the global competition for allegiances,”Yale Law Journal 104(1994): 667.

[46] 这是相对于地球同步人造卫星的一种非同步轨道人造卫星通讯形式,其高度通常距离地面在1000~20000km之间,比同步轨道人造卫星的高度要低得多。由于其在地面的覆盖范围小,因此,通常由所谓的“星群”构成一个卫星系统,以实现全球性通信传输。中低轨道人造卫星主要用于移动通信。译者。

[47] 经典的例子是“香料”贸易。这条贸易路线从中国、东南亚直达欧洲,是由亚洲、中东和地中海商人拓展的。在这条线路运输的货物中,胡椒粉和香料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其实,这里作者指的就是著名的丝绸之路,主要货物当然是丝绸。译者)。古代贸易通道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这些世界之旅本身(包括绕过非洲大陆和穿越太平洋的环球之旅),更在于这些航线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开辟和发展。参见Phillip D.Curtin,Cross Cultural Trade in World Histor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pp.131,143–144.

[48] Jonathan I.Ezor,“Costs overhead: Tonga’s claiming of sixteen geostationary orbital site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US space policy.”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24(1993): 915–16.

[49] Jannat C.Thompson,“Space for rent: 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space law,and orbit/spectrum leasing,”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unications,62(1996): 279,288; 另见M.L.Stern,“Communications satellites and the geostationary orbit: Reconciling equitable access with efficient use,”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14(1982): 859,864.

[50] 国际电信联盟(最初是国际电报联盟)组建于1865年。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促进全球电信事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国际电联通过每两年召开一次的世界无线电管理会议向成员国分配轨道空间。详见G.Codding Jr.and A.Rutkowski,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n a Changing World(Bedham,MA: Artech 1982).

[51] Stephen Gorove,Developments in Space Law: Issues and Policies(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1991).

[52] Gregory C.Staple,“The new world satellite order: A report from Geneva,”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0(1986): 699

[53] 在国际电联启动轨道定位注册程序之前,世界电信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每一个国家、包括美国,都是全部电信传输贸易的唯一垄断商。国际电联作为传输商的“俱乐部”,把国际通讯卫星组织打造成一个各垄断商之间据以建立卫星联系的合作机构,这跟当年那个成员国之间据以创建海底电缆联系的“俱乐部”极为相似。这其中所依据的理论是,每一个国家,通过政府垄断来控制自己版图上空的国内轨道定位(这很典型),而国际轨道定位则由国际通讯卫星组织来控制。在现有的电信垄断模式被一个更加开放的竞争模式取代之前,国际电联的这种轨道定位登记程序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54] 参见Robert KeithReid,“Tonga pushes for Pacificown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Associated Press Newsfeed,Mar.11,1998.

[55] 参见Phillip D.Curtin,Crosscultural Trade,pp.25152.

[56] 安塞姆是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美国最大的西班牙语电视网老板。安塞姆想从拉美进口西班牙语电视节目。由于这种节目传输是国际性的,所以FCC要求安塞姆使用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其实美国国内的卫星完全具备这样的技术能力,而且价格只用国际通讯卫星的50%。美国政府最终允许少量业务由国内卫星承担,但安塞姆对此非常不满,决定要跟国际通信卫在国际卫星服务上公开竞争。

[57] “PanAmSat lobbies FCC for greater freedom.”FinTech Telecom Markets,Jul.26,1990.

[58] 在安塞姆的泛美卫星和汤加卫星的法律冒险之间,有一个阐释位置的法律创建的重要联系。在20世纪80年代早中期,当安塞姆和其他人向FCC申请所谓的“分离系统”许可证(题目要从国际通信卫星分离出来)的时候,服务国际传输的轨道定位问题首次浮出水面。实际上,如果同国际通信卫星的直接竞争是可能的,那么,在大洋之上的轨道定位——此前一直被国际通信卫星独得其利——将陡增其巨大的潜在价值。汤加卫星——当时由一个美国企业家经营着——是首批认识到这一潜在价值的卫星公司之一,他们认识到,国际电联的这一注册程序实质上是允许任何国家,不管其大小,都是可以大批量申请这些宝贵的轨道定位的。

[59] 尽管欧洲卫星公司阿斯特拉子公司已经在东经19°放置了6颗通信卫星,但目前申请的这一位置依然是颇有价值的,因为:第一,各卫星之间要有3°的间隔,否则它们要共享频率,自身价值就会减少;第二,因为大多数直播卫星的蝶形天线是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的,所以,争相向这些天线传递信号的竞争会破坏既有的垄断性寻租。

[60] “Eutelsat promotes 290 East slot,”Cable and Satellite Express(Mar.26,1998): p.9,载于LEXIS World Library,ALLWLD File; “Hostilities resumed in SESEutelsat Star Wars,”Cable and Satellite Europe,Apr.1998.

[61] “Alfa TV—a multilingual satellite TV for Europe and FSU,”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Jan.16,1998.

[62] “情色约会”(Erotica Rendez-Vous)是一家传播色情内容的卫星电视公司。英国根据1990年广播法第177条,宣布禁止eurotica rendez vous在英国传输节目。该禁令于1998年9月11日生效。此前,英国已经对四个色情卫星服务宣布禁令,它们是红热电视(Red Hot Television),电视情色(TV Erotica),约会电视(Rendez-Vous Television)和满意度俱乐部电视(Satisfaction Club TV)。详情可查阅BBC有关英国禁止色情电视的报道。译者。

[63] Regina v.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National Heritage ex parte Continental Television BV(Apr.30,1993): [1993] CMLR 387(此案最终驳回拒绝接受英国对丹麦色情频道Red Hot Television 颁布的禁令的申诉。禁令包括禁止接受、观看Red Hot Television节目,以及禁止相关的广告活动。)

[64] 这一观点从宪法的角度看是有意义的。参见Eric B.Easton,“Closing the Barn Door after the Genie’s out of the Bag: Recognizing a Futility Principle in First Amendment Jurisprudence”DePaul Law Review 45(1995): 1.

[65] “Satellite Circuit,”Satellite News 22,no.22,May 31,1999.

[66] 引自“GCC information ministers voice concern at activities of Al-Jazeera TV”,Al-Ra’y,Amman,in Arabic Oct.10,1999(BBC World Media Monitoring Service).

半岛电视台受到《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L.弗里德曼(Thomas L.Friedman)的高度称赞。“在这个地区,晚间新闻几十年如一日,无非是没完没了的阿拉伯领导人在机场互相接见、互相唱祈祷歌的场面。半岛电视台则播出真正的新闻、真正的评论,所以,毫不奇怪,能安装卫星天线的每个阿拉伯人都想接收它的信号,每个阿拉伯领导人则恨得咬牙切齿。利比亚、突尼斯和摩洛哥都因受到半岛电视台的批评而终止了跟卡塔尔的外交关系。”

参见Thomas L.Friedman,“Glasnost in the Gulf,”The New York Times,Feb.27,2001,p.23.

[67] Naomi Sakr,“Frontiers of freedom: Diverse responses to satellite television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Public/Javnost: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 6: 1(1999): 102–103.

[68] “Turkey calls on USA to end MEDTV broadcasts,”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riday,Aug.30,1996; “MEDTV off the air after UK,Belgian police raids,”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riday,Sept.27,1996; “Turkish premier discusses MEDTV with Tony Blair,”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Dec.19,1997; Hassanpour,A,“MedTV,Britain,and the Turkish state: A stateless nation’s quest for sovereignty in the sky”(unpublished paper presented at the Freie Universitat Berlin,Nov.7,1995).

[69] 继地中海电视之后, Medya-TV于1990年夏开播,但这时的法律环境已发生了变化。据 BBC: Monitoring research(Jul.30–Aug.3,1999)所述,“本站从7月30日起开始监视一家新开播的土耳其语电视台,台名Medya-TV,总部设在巴黎,转播通道是欧洲通讯卫星组织的Hot Bird-4,东经13度(10853 MHz vertical polarization,audio subcarrier 6.65 MHz)。该转发器也传输总部设在英国的CTV(Cultural TV)的库尔德语节目和基督教节目。先前CTV播出的新闻节目似乎连同制作者一起转给了Medya TV。Medya TV直播了在巴黎的正式开播仪式。仪式在一个大厅里举行,舞台背景上用激光打出Medya的台标。舞台两边竖起两面巨型屏幕,屏幕里有演出人员,还有讲库尔德语的播报员。在1710 GMT播出库尔德人国民大会(Kurdish National Congress)主席塞里夫·坎里(Serif Canli)的祝贺信,似乎是电视台开播的标记。紧接着是由库尔德流亡国会(the Kurdish parliament-in-exile)主席亚萨尔·卡牙(Yasar Kaya)发来的类似的祝贺信。”参见WBI,Oct.21,1999..

[70] 参见Ronald G.Atkey,“Canadian cultural industries exemption from Nafta——its parameters,”CanadianUnited States Law Journal 23(1997): 177,193.(此文的中文意思是“加拿大文化产业获得Nafta特许。”这里的Nafta,即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译者)文中有这样的叙述:“根据刚刚结束的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WTO谈判的结果,加拿大保留对外国所有权的46.7%的限制。加拿大的这项要求是为了控制电讯基础设施。还有一项是对通道的限制,以鼓励国内贸易选择使用本国设施。通道限制也涉及国际贸易,但此款将在一段时期后被解除。通道限制政策的意义在于保护文化产业,这是由于电讯机构进入一个整合并购的时代,成为跟有限公司相竞争的传播娱乐产品的媒体。”(p.192)

[71] 有关新闻的资料,参见David Orenstein,“Border feud foils broadcast venture,”Albany Times Union,Nov.16,1996,p.B11.

有关所有权问题的讨论,参见Robert L.Hoegle,“Foreign Ownership Caps and the WTO Agreement: The Movement toward ‘One Size Fits All’,”CommLaw Conspectus 6(1998): 65.

[72] Ayatollah Mohammed Emani Kashani,“West interested in transfer not of technology but of corruption,”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Monday,Sept.19,1994; The Middle East; Iran; ME/2104/MED.

[73] John Lynch,“The origins of Spanish American independence,”in Leslie Bethell,ed.,Cambridge History of Latin America: Bibliographical Essays,3rd 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p.41–46.

[74] 参见Draft Convention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Use by States of Artificial Earth Satellites for Direct Television Broadcasting.UN Doc.A/8771(1972),art IV.

[75] Herbert I.Schiller,Communication and Cultural Domination(White Plains,NY: I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s Press,1976); Jeremy Tunstall,The Media are American(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

[76] 有关人权问题以及《印度广播法案》的讨论,参见Mark A Templeton,“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in the broadcasting bill debate,”in Monroe E.Price and Stefaan Verhulst,eds.,Broadcasting Reform in India: A Case Study in the Uses of Comparative Media Law(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77] 卫星频道既是“非地面化的”(deterrestrialized),意思是说卫星频道是从多重地理政治版图的上空辐射受众; 同时又是“非领土化的”(deterritorialzed),意思是说卫星频道可以把总部设在海外,主要以外国受众为传播对象,并雇佣外国员工。参见Stefaan Verhulst,“Diasporic and transnationa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policies and regulation,”Public/Javnost: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 6:1(1999): 31–32; 另见Sakr,Frontiers of Freedom,pp.91,94–95.

[78] Saskia Sassen and Kwame Anthony Appiah,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Essays on the New Mobility of People and Money(New York: New Press,1998); 另见Saskia Sassen,Losing Control? Sovereignty in an Age of Globalization(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

[79] C.Edwin Baker,Media,Markets,and Democrac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80] 关于Napster案例的司法讨论, 参见A.M.Records v.Napster,Inc.,239 F.3rd 1004(9th Cir.2001)。有关贸易通道的比喻问题,参见Matt Richtel,“With Napster down,its audience fans out,”The New York Times,Jul.20,2001.On-line [Jul.2001],Available: http://www.nytimes.com/2001/07/20/technology/20MUSI.html. geEH24/fyPpBC9asozCyYcreADh7G6Oxwl4CmLPbHKHSUaiq/lzLjDAm6WO6BO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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