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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的新角色 Chapter 1 New Role of the State

新技术、政治剧变、人权概念的流变——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创造了一个在全球环境中重新思考和重新表述言论自由及其法规的重要时刻。国家完全掌控散布在自己版图内的影像(images)的能力受到广泛质疑。 [1] 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接受和发布思想的自由似乎不再考虑国界的限制。但是,如果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信息可以自由流动而不受任何约束,那未免太天真了。从表面上看,国家的概念在削减,但实际上发生变化的却是国家权力的重新界定以及权力模式和权力实施方式的变化。言论市场似乎削弱了国家的自治权,但是,国家也采取各种全新的或是改良的方法,对言论市场进行管理——即便不能全盘控制,也要对其加以规范。许多因素都在影响着国家概念的这种重新定义,而这些因素的交织互动便构成本书的主题思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控制正从单一的内向形式向外向的、地区性的、多边的途径转变,从法律和法规方式向谈判和协议方式转变。一个国家通过媒体将触角伸向另一个国家的情况并不是新兴事物,而围绕思想流动、信息流动和纯数据流动的协商活动也在日益加强。

媒体全球化不仅仅指大型联合企业的渗透性活动,也不仅仅指这些企业所生产的信息达到了支配整个世界的思想意识的程度。所谓全球化的媒体市场,其意义远远超过了影视节目贸易论坛的内容。这个市场是一个相互依存程度越来越高的场所,一个制约共同叙事的各种规则得到发展和应用的场所;它也是一个空间,一个各种意识形态相互竞争、并结成最终决定政府和国家本身持续发展的不同联盟的空间;它还是一个竞技场,一个形象成为权力的补充或替代物的竞技场。当政府试图通过国内的和跨越国界的宣传来影响民众的时候,如何影响国外的政策模式和公共舆论一直是掌权者和谋权者们的当务之急。 [2] 从2001年“9·11”事件之后,尤其是现在,冲突、不稳定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交互作用越来越凸显,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对外舆论宣传的必要性。

人们在突然之间清楚地看到,正如在以往的许多战争中那样,在“反恐战争”中,公共舆论是一个重要的前沿阵地。在美国攻打阿富汗的早期,轰炸机摧毁了当地的无线电广播发射台,美国的节目取代了沙里亚电台(Radio Shari’ah )的节目。为了改变国际社会的反美态度,美国国会仓促任命一位广告界的老手夏洛蒂·比尔斯(Charlotte Beers) [3] 担任负责公共外交事务的副国务卿,希望营造一个讨人喜欢的美国形象。国会议员亨利·哈德(Henry Hyde)说:“这个创造了好莱坞和麦迪逊大街 [4] 的国家,竟然难以为自己打造一个积极的国际形象,其中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5] 这句话概括了许多人在危急之时的共同感受。

在这个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国家内部对言论行为的定义、信息技术在本国疆界内如何取得进步的问题,已经不完全是哪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地区性系统的发展是全球性基础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涉及一个国家信息空间的决策,会拓展到贸易和全球安全的领域。

信息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关注。各国政府都在竭力掌控信息,因为在和平时期,信息具有支配和创造财富的属性;而在战争时期,信息又是一种武器。因此,尽管各个国家都通过立法来维护自己的文化认同,但是其意义却越来越服从于国际社会的动机、压力和义务。

在世界范围内,每个国家都在进行着疆域之内,国家与影像、讯息和信息之关系的版图重构。各国政府、公共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人权组织和个人都被裹挟进来,参与到一个建构的过程当中,从而引发传播系统的巨变和重塑。

30年前,有线电视引发了传播领域的变革;20年前,通讯卫星带来了同样的革新。近10年来,互联网与其他新技术的融合所引发的则是大规模的媒介空间重构。这是一场内容丰富的试验,各个不同的试验者和观察家,都在寻求一套表示这种变化的概念和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为自己提供合法性、持续的权力或者从技术进步中盈利的机遇。所以我们有必要从各种不同的视角来考察这个重塑过程,进而为理解其背景、机制和前景提供一个框架。事实上,只有对这些巨变有个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全面而详细地理解文化和政治变化、人权争议、政府形态和功能这样一些复杂的问题。本书将在以下几章提出一个基础性的框架,来系统地研究正处在技术变化、企业调整以及观念改变这样一个背景中的媒体规制问题。

本章将描述全球媒体再定位的状态,勾画地缘政治、意识形态和技术变革等因素相互作用时的变局。第二章将提出几个分析性理论,以期解释国家策略的调整。

在第二部分,从第三章到第六章,我们将分析全球框架中重构的比喻:不仅分析各种模式和隐喻的使用,而且揭示具体主题及其影响的意义,比如私有化、自我规约、国家安全和对侵犯性内容的控制等。我们这里将提出新的范畴,而不是沿用那些旧有的描述方法和分析模式,来思考国家与媒体的关系问题。其中的重点是变化的语言,因为语言是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用以阐释和重新定义为适应信息技术环境而创立的各种学说的外在工具。

在第三部分,本书将分析在媒体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是国家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时期,影响外交政策的各种因素,并将所有这些影响和行为联系起来,对不同国家对新的信息技术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重新定义和归类,目的是把各种说明性的因素剥离开来,以观察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互动和影响(Interactions and Influence)

我们有必要关注这样一个现象:政府利益向疆域外扩张,结果使得当代信息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加复杂化。此类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不胜枚举,而美国的例子则更为典型。

这里我们先看看“9·11”事件后发生的一个例子。在阿富汗战争初期,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Colin Powell)给卡塔尔的埃米尔(Emir,酋长。译者)打电话,希望跟他合作,敦促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缓和对美国的看法。卡塔尔半岛电视台是当今享有盛名的卫星电视机构,在阿拉伯世界占有重要地位。在“9·11”以前,半岛电视台已被誉为中东地区由国家控制的媒体海洋中一座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灯塔。而在“9·11”之后,其节目编排、覆盖率和传播效果在美国政府中的许多人看来都是敌视反恐战争的。之所以引起美国人的高度关注,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它播放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的录像带。对此,美国方面的第一招是,想方设法说服半岛电视台停止播放那些录像带,接着,他们又拿出第二招,让美国官员接受半岛电视台的采访。其后,美国国务院开始研究在半岛电视台购买广告时段的可能性,希望在其广泛覆盖的、持有批评观点的广大阿拉伯观众中重新定义美国。 [6] 最后,他们又想出扶持半岛电视台的竞争者的种种办法,比如,或者是通过向其他卫星电视机构提供财政支持,把半岛电视台的观众拉走,或者通过美国的国际广播机构直接在阿拉伯世界建立分支机构,直接与之展开竞争,把美国希望影响到的那部分电视观众的注意力吸引过来。美国与半岛电视台之间的这段故事,是研究政府通过调整基础设施和传播市场以影响信息的一个很好的案例。

美国插手外国媒体结构的事例早已是司空见惯。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维护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驻印度大使曾试图阻止印度进行广播改革立法,因为这项改革会大大限制美国在印度传媒的投资和所有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给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写信说,如果加拿大禁止使用美国卫星向境内受众传递广播电视信号,那么美国也将拒绝使用加拿大卫星向美国观众传送信号。利比里亚不允许当地广播电台转播“美国之音”的节目,对此美国官方提出了抗议。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捷克的一家私营媒体的美国股东与其前捷克合作伙伴之间产生了一起法律纠纷,美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干涉捷克政府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美国官方要求捷克政府延缓欧洲节目配额需求(因为这影响美国节目的出口),并以捷克是否能够加入欧盟相要挟。

为了孤立当时的塞尔维亚领导人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sevic),美国要求以色列从其卫星系统的转发器中取消南斯拉夫频道。1997年,美国向澳大利亚求租一个发射台,以便向越南传送“自由亚洲”电台的信号,不过,澳大利亚出于“对外政策和技术的考虑”拒绝了美国的要求。 [7]

美国试图影响境外媒体结构的事例可以信手拈来。而类似的做法在其他国家也并不鲜见。安哥拉政府曾经做出决定认为,按照卢萨卡协议(Lusaka Protocol) [8] ,他们没有义务允许联合国为促进所谓多元化而在安哥拉建立一个短波广播电台。在这里,广播电台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外交政策的问题。 [9] 希腊国家电台开设了一个用九种语言向希腊境内的外籍工人进行广播的节目,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跟来自这些工人的本国的信息进行竞争 [10] 。土耳其政府曾设法封掉一批所谓的“反动广播”节目,而土耳其最高广播电视委员会(Supreme Radio and Television Board)的一个高层官员则担心,让一个电台“闭嘴”,那就意味着受此影响的政党会“向欧洲诉苦”。 [11] 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OSCE)派代表团到斯洛伐克,以确保斯洛伐克的媒体法中不含歧视当地说匈牙利语的人的内容。此举的一个目的是缓和地区紧张局势,另一个目的是确保当地的做法与欧洲标准接轨。 [12]

1997年香港政权移交后所引发的问题是一个有关媒体决策的好例子。原本纯属国内的事务,现在却有了国际的意义。 [13] 香港特区政府发表声明认为,香港电台(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不应该转播BBC批评特区政府的节目。声明说:“香港政权的移交已经终结了英国在这里的权力,为什么BBC依然还在广播里面维护‘殖民主义’,表达英国的政治意图,对香港的政治事务妄加评论、公然干涉?”特区政府官员们指出:

香港的主权已回归中国政府,可是香港电台的官员们却仍然想维持BBC节目接入,并且美其名曰“编辑独立”。这违背自治权和法律原则。世界上有哪个政府所掌控的电台为别国的国家电台提供节目接入,而且转播攻击该政府符合宪法授权的选举的政治节目?

俄罗斯媒体要向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境内的俄罗斯人传播信息,这其中也带有对外政策的意义。俄罗斯电视网的各种决策符合继续向“邻邦”渗透的国家利益,而其他各个新独立的共和国奋力打造“当地的”或本国的媒体影响力的做法,对于它们跟俄罗斯之间的关系来说,具有同样的战略意义。1998年《独立报》(Nezavisimaya Gazeta)发表了一篇关于“后苏联国家”(post-Soviet states,这里指苏联解体后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译者)反俄罗斯媒体运动的报道:

独联体成立后……人们的期待是,在过去几十年中形成的信息交流关系和文化合作关系能够成功得到维持和发展。但不幸的是,随着主权运动的开展……信息交流的各种关联正在一年年减弱。 [14]

上个世纪90年代,乌克兰人对其境内的俄罗斯媒体十分反感。有报道说,乌政府官员希望颁布法令,取缔俄罗斯报纸,并抗议一家俄罗斯电视台报道乌克兰天气情况,说这是“对乌克兰内政的干涉”。 [15] 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领导层决定将电视频道分配系统由原来的俄罗斯通信卫星(Gorizont)转换到国际通讯卫星(Intelsat),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为了阻止俄罗斯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像其他后苏联国家一样,哈萨克斯坦也采取了优待非俄语居民的语言政策,从而加剧了俄语人口纷纷离境的现象。针对这种削减甚至切断俄罗斯电视节目转播的做法,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其他后苏联国家的俄语居民举行示威游行,抗议他们遭受的文化和语言歧视。在乌兹别克斯坦,地方广播接收站已经中止转播俄罗斯广播电台的节目。格鲁吉亚禁止在外国频道播放广告,其目标直接针对俄罗斯电视频道。 [16] 在有线网络中,“探索频道”(Discovery Channel)取代了被迫退出的俄罗斯的卫星频道NTV。上述各国对国内媒体结构的调整,都跟他们与俄罗斯关系的微妙变化密切相关。

在1999年科索沃冲突期间,塞尔维亚禁止转播“自由欧洲/自由电台”(RFE/RL) [17] 、“美国之音”等境外广播节目。按照当时塞尔维亚信息部长亚历山大· 伍齐克(Aleksandar Vucic)的说法, 这些境外广播节目在前南斯拉夫共和国“专门传播恐惧、惊慌和失败感”。伍齐克认为,颁布禁令是“一种防御别的国家已经向我们发动的心理战的手段,因为他们在利用我们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他们的节目,或者采取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影响国内媒体的编辑方针”。伍齐克说,信息部将警告和查封任何有悖于捍卫塞尔维亚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的广播机构或其他媒体的行为。“这绝对不是一个新闻自由的问题,因为他们不是在传播信息,而是代表自己的政府对我们国家进行宣传战。” [18]

朝鲜半岛在和解之前的例子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个视角。 [19] 朝鲜和韩国长期以来都针对对方进行着形象宣传战,企图影响对方舆论,以保持各自对信息空间的控制。由于朝鲜方面增强了电视信号,韩国统一部于1999年10月出台了一项关于朝鲜电视台的公报。

尽管这个文件的政治意义不算大,但在法律史上,却是一个关于跨国卫星规制的范本。这项公报说明,国家可以使用公共管理的手段来解决境外信息的问题,同时,它也说明,政府如何采取各种微妙的策略来赢得一个相互角力的忠诚度市场(market for loyaties)。统一部对朝鲜的电视信号在韩国落地给予优惠政策,其原因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韩国向平壤的电视机构开放会“促进韩国人民了解朝鲜的真实情况,增强他们识别有关朝鲜社会制度谎言的能力”,并通过“正确朝鲜”来重建民族认同感。

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进入韩国的信息空间是不可避免的,实施这样一种有限的开放政策,比谎称韩国观众不看朝鲜的电视要高明得多。这个文件也证明,很少有哪个国家有能力筛选出哪些是既有影响力又合乎己意的外来卫星信号,而促进言论自由的做法比过度限制更容易获得好评。另一方面,这个公报也说明,国家相信他们能够决定怎样让信息一点一点被引入这个社会。就韩国的做法来说,开放的背后是控制的期望。朝鲜开始发送在韩国任何人都可以接收到并且可以通过有线或其他渠道进行转播的卫星电视信号。四个月之后,韩国出台了开放的政策。依照这项新的政策,韩国电视台可以接收朝鲜电视台的卫星信号,并可在新闻和其他节目中引用。而在过去,这属于特许的范畴。在这个公报之前,来自朝鲜的电视录像只有通过韩国政府的特别分配(specific distribution)才能得到,而且只能在政府批准的“有关统一”的节目中播放。

现在,通过在国家政策支撑下的“自我规约”,就可以决定韩国电视机构什么时候能够播映这些电视录像。当然,按照规定,使用这些电视信号的范围只限于“努力为重建民族认同感、民族和解意识和正确理解朝鲜的现实情况提供平台”。而且要“加上足够的解说词”,以防朝鲜的电视节目“扰乱韩国公众对于朝鲜的认识”。这些规定是针对电视机构而不是针对公民的。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收看朝鲜电视节目的自由空间则受到严格限制。韩国公民要到政府特批的场所才能直接观看朝鲜的卫星电视(未被当地电视台中转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就是所谓的“统一培训中心”(Unification Training Centers)。对公民收视自由的限制说明韩国采取的是逐步深入的开放政策。

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当时都没有向韩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韩国扩大接收朝鲜信息的开放渠道。在朝韩关系正常化之前,西方国家和韩国都心照不宣地认为,限制具有潜在敏感性的韩国公众接触朝鲜的信息渠道,是符合他们的共同利益的。作为推进国家统一进程的组成部分,信息渠道会逐步扩展,而每一条接收来的信息都被看做是为改变朝鲜的信息结构而讨价还价的筹码。这里的决定因素是地缘政治而不是私营和公共之争,当然,卫星技术的进步成了这种信息开放的催化剂。技术似乎可以引发法律层面的重新定义,引发信息渠道的重构(rechanneling of information)以及对谁是把关人、把关人应该遵循什么标准等问题的重新定义。

加拿大是一个得到充分检验的案例,因为加拿大的国家媒介政策始终把国际关系问题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的影响渗透)。在上个世纪60年代早期,格雷厄姆·斯普赖(Graham Spry)在论及加拿大媒介体制的演变时说,加拿大广播公司(the 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简称CBC)这样一个国家公共服务广播机构 “在加拿大广播结构中,被迂回包抄,结果退居到一个从属的地位。” [20] 后来,私营广播实力增强,斯普赖称这种新的信息组合是“一个主要兜售美国货的商业体系。” [21]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the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CRTC)在1971年关于有线电视的政策说明中指出,为避免加拿大广播退化成“一个技术复杂的进口节目分配系统”,建立一个更加强大的节目制作产业是十分必要的。加拿大的传播学者马克·拉博伊(Marc Raboy)强调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他说:“如果加拿大想要作为一个文化自治的国家存在,就必须强制性地发展具有原创性和持续性的加拿大节目制作产业。” [22]

在广播向有线电视技术转化的整个过程中,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的首要任务就是提高加拿大节目对于美国节目的比率。其中的一项措施是要求有线运营商播放加拿大的商业广告来取代目前由美国电视机构制作的广告,从而减弱他们传输美国电视节目的积极性。委员会建议修订收入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Act),以鼓励加拿大广告商在加拿大电视台做广告,并且鼓励有线系统在美国电视台抢滩加拿大有线网之前,将所有本土的加拿大台、地区台、远程台和其他加拿大电视台统统装进有线电视网络。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还建章立制,在已存在加拿大同类本土频道的情况下,限制美国有线频道进入。在这项政策的应用方面有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位加拿大企业家认准了这样一个本地优先的机会,要求一家美国背景的“乡村音乐电视台”(Country Music Television)分给他一部分股份,并以开办一个具有当地优先权的同类频道相威胁。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后,这位企业家便开办了一家加拿大乡村音乐频道来展开竞争——实际上,它所播放的内容主要还是美国音乐。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最终取缔了已经经营了十年之久的那家美国频道。 [23]

加拿大的制度体系跟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常常通过对媒体所有权的管理来影响媒体的传播内容。1988年加拿大颁布政策禁止外国人接收加拿大人所拥有的电影发行公司,除非投资者将其在加拿大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并且投资额要达到其总收入的10%。外国投资者成立新的电影发行公司,则只能经营自己的电影产品。1994年实施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允许维亚康姆间接地获取派拉蒙通讯有限公司在加拿大的全部收益,纳入其母公司的总收入,这是加强文化协商的一个范例。作为交换条件,维亚康母同意在以后的五年中为至少四部具有商业价值的加拿大电影提供国际发行服务。 [24]

马来西亚设立“技术壁垒”的做法也是一个重要案例。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直接入户的卫星广播被认为是最大的威胁。直到1994年,在马来西亚还只有总理、信息部长和九位世袭苏丹可以收看卫星电视。后来又放宽到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可以接收CNN的电视节目。 [25] 最终,卫星广播市场进一步开放,但传输业务被一个享有特权的私人提供商,即马来西亚-东亚卫星(MEASAT)所垄断。人们只能使用一种直径不到两英尺的专用碟形天线,来收看由这颗卫星转播的电视节目。根据马来西亚1996年的立法,超过标准或者未经许可的天线是非法的,必须拆除。正像当时马来西亚信息部长穆罕默德·拉迈特(Mohamed Rahmat)所说的:“我们将开放我们的天空,但只限于使用特制的卫星天线……我们不能放任有害于国家建设的外来思想的流入。” [26] 马来西亚-东亚卫星公司同意由“官方对其新业务进行更好的管理……以防止不良信息进入国内”。

马来西亚要求所有经由MEASAT卫星传送到用户的节目一律在马来西亚上传(uplink)。采取对节目原发点进行物理监管的办法,可以对节目内容进行预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那里的监测中心有1000名工作人员,他们对传送到MEASAT卫星发射器的每一个电视节目进行监测。 [27] 印度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在1997年广播发展草案中规定了关于电视信号上传的条款。因为国际频道的总部往往都设在重要的生产基地,这可能意味着他们要从台湾或香港通过卫星向印度或马来西亚发射电视信号,然后在那里下传(downlink),最后再上传到卫星,由卫星将节目传送到终端用户。

变化的格局(Constellations of Change)

传媒结构、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无论怎样调整,都很难到达一种完美的状态,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共同目标的状态。由于来自产业、社会以及政府的压力——不管是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外,传媒结构,包括法律,会发生各种变化。当人类迈进21世纪的时候,国际反恐斗争似乎使媒体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相互依赖的新形式,而结果则使人们对媒介垄断行为采取更加容忍的态度。早在没有国家安全这个因素之前,媒体大鳄的兼并风让许多人发出这样的疑问:在媒体和传播领域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竞争形式?媒体社会责任论还能够切实得以延续吗? [28] 在欧洲和一些其他地方,公共广播长期坚守的惯例和特权地位已经日渐衰落。 [29] 在前苏联、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传媒法和传媒政策也都吸纳了新的理念和新的话语表述方式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30] 正是因为传媒产业结构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整合,所以负责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的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也就迫于压力重新审视和调整政策,以适应这种全球性的变革。

每个国家的转变都有各自的原因和地方特点。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宏观上来认识那些引发传播手段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的动因和模式。一个巨大的全球传播系统正在建立(或重建)起来。因为这个系统的架构对于国家认同的基本要素、对于贸易和国际政治秩序都很重要,所以,它的形态不仅是一个国内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引发国际争论、涉及对外政策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由技术所决定的、不可避免的和无情的转变的过程,是由资本主义的潜能催生出来的创新产物。 [31] 地缘政治学(geopolitical)的观点则认为,媒体改革是反映并影响权力平衡调整的一种手段。 [32] 在美国与伊朗之间、在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在俄罗斯与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之间,在朝鲜和韩国之间,双边关系的改变都能够找到媒体政策发生作用的影子。 [33] 一种经过修正的文化帝国主义学派的观点,也许会把法律的调整归结为由国际贸易那种席卷一切的属性所致。所以,结构的变化可以理解成为应对潮水般的外来节目和外来信息所做出的调整和反应。而另一种观点也许会将这种有选择的媒体结构调整归结为言论自由观念、人权观念以及独裁政权和集权政权的民主化观念所发生的变化。所有这些观点,无论是技术决定论、地缘政治学决定论还是贸易和意识形态影响论,单独拿出任何一个,都不足以解释媒体结构的全球性重构过程,但如果综合起来考虑,则可从多个侧面、多个角度来充分阐发这个问题。

揭开转型期的混沌面纱,各式各样的局面便清晰地呈现出来。如果分析一下后苏联国家的转型格局,则可发现,在意识形态和社会现实、动机和结果之间形成了一种律动。 [34] 在这些国家,传媒法律和传媒结构变化的推动力与国家意识形态的调整紧密相随,但是,几乎从一开始,意识形态因素就让步于激烈的政治因素。事实上,从拉脱维亚到立陶宛,从巴尔干半岛到中亚,在苏联解体后的每一个政权里,重构都是从改变旧有的、国家垄断的广播机构开始的。 [35] 几乎每个新政府都想从旧有的垄断体制中得到权利,当然他们必须用新的话语方式来界说旧有的管理体制。在这些国家中,有许多人也怀疑,从历史的碎片中崛起的这些新媒体是否能够真正推进民主的进程。新的媒体机构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范,如果缺乏经济独立性,则很难建立起一个稳固的机制。而腐败问题也会成为社会大患,因为在私有化过程中取得宝贵的许可证的人和那些掌权者密切地纠缠在一起。

西欧国家信息空间的转型则呈现出一种完全不同的格局。与前苏联国家相比,西欧国家的媒体转型是技术性的,而不是缘于意识形态的因素,不是由于国家的分裂,而是为了调整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协商诸如集中化和所有权等问题才推动了媒体结构的变化。 [36] 起初,这种变化仅仅被当作一种能间接地与媒介一起构成某种改善民主传统模式的力量。媒体打出公共服务广播的大旗,普遍得到了许多热情洋溢的口头支持,但是政府预算却迟迟不能到位。 [37] 在这些高度发达的社会中,转型是伴随着信息产业的扩张而发生的。公司规模升级换代的节奏远非十年前所能比,因此转型也是剧烈的。前苏联的瓦解使其原本辽阔的信息空间分崩离析,而欧洲的转型,虽然本质上仍属于商业行为,却创造出了一个新的一体化空间。1989年《电视无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TVWF指令) [38]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欧洲在创建跨国广播规制的道路上,迈出了艰难的一步。 [39]

在欧盟,解除对服务(包括信息服务)传递的限制,是一项带有政治和经济目的的举措,而技术的进步推动了这一举措的实施,因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这种传递服务更廉价,而且能够真正实现畅通无阻。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空间的变化和重构就成了一种势不可挡而且影响广泛的潮流。它是一种企业行为,是金融机构、技术专家和强势产业共同扩展各自经济实力的过程。在欧洲国家和美国,那种标志性的大融合不仅是各种各样的技术融合,也是公共广播的和私营广播的聚合以及信息与消费的聚合。 [40] 媒体的重构有可能把政治转变成电子民主,把政府变成电子政府,把商业变为电子商务,如此等等。在美国,在欧洲,在整个“第一世界”,这个时代的变革意义完全可以比得上工业革命或是铁路的出现。信息领域的巨变意味着旧有的框架已经瓦解,并为新秩序取而代之。

还有许多其他的变化模式,其中有一种是发生在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但是中产阶级日益崛起的地区,所以这些地方也在积极、稳定地发展媒体产业(包括电信业)。比如在印度,本土企业和跨国企业家不断开拓新市场,因而给法律和管理部门带来压力。 [41] 同样,外来的形象宣传所激起的不和谐音符及其对本土权力、本土文化和本土价值观念的影响也受到了强烈的关注。 [42] 中国的媒体重构则交织着期待和恐惧,因为中央集权乃至可以用于维护政府权威的新技术都面临着挑战。 [43] 人们普遍认为技术本身是民主的,然而技术的立项、设计和建设(无论成功与否)却往往被用于维护强大的统治。 [44]

随着传媒法规和传媒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构,在阿富汗战争、反恐斗争和全球稳定与国家安全日益遭到威胁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主要的格局变化。新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使用了新的话语方式,而且所强调的原则也不相同。经过调整的平衡体系有能力对来之不易的言论义务予以修正,并使之更加明确地强调和协调公共秩序。在这个新格局中,包含着这样一些基本内容:政府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关系、政府与互联网用户的关系(监督)以及接收和发布信息的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10条和一些类似的法规都反对在危机时期滥用接受和发布信息的自由。国家在处于紧急状态时,会对言论采取限制措施。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信息政策中对于自由的界定也会发生改变,有关广播和印刷媒体内容的规制,包括对于仇恨言论(hate speech)的管理也都会有所变化。 [45]

凡此种种格局皆由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技术、人口和历史因素交织组合而成。它们集中反映了国内国际对私营企业运营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普遍态度。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由于这种管理模式是否具有服务更广大公众或国家目标(national objective)的功能遭到了质疑,所以许多国家都对这种规制形式进行严格的审查。 [46] 国际贸易协定依照以市场为主导的原则,对各个国家单独制定管理政策的行为,实行更加严格的限制。令人惊讶的是,认为广播应该采取私营方式而不是公共方式的思想大行其道。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经营媒体的模式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竞争中是不可或缺的,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国家原本为避免媒体企业在国内过度集中而制定的法律已经被修改。因此,各国政府都忙于制定产业政策,以便保证本国的媒体公司能够在新的全球环境中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 [47] 贸易集团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形成对于媒体法和电信法的修订有着重要的意义。就像美国联邦通讯委员(FCC)会所宣告的那样,它将“寻求一种积极的议程,以增强世界通信市场的竞争性”,这样既可以“有利于美国消费者”,同时又能“为美国公司开创新的市场机遇。” [48]

新的信息通道在现存的敏感环境中也面临着被损毁的危险。在这样一个脆弱的世界里,宣扬宗教冲突、宣扬暴力、宣扬反文化规范和恐怖主义之类的信息传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迫使人们认识到加强管理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49] 在涉及上述问题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新环境、新技术以及由于跨国信息流动和传播模式及传播渠道的纷繁复杂性而带来的法律观念的演变,各种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就随之得到不断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出版商会跟相关各方联合起来,利用国际条约的力量迫使地方法律部门修订有关保护版权的法律条文。

地缘政治学作为变化的一个动因,却以另一种形式存在,那就是使用武力(use of force)。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使用武力的模式很简单:通过军事行动实现军事占领,然后全面修订被占领国的媒体法律。上个世纪末,发生在波黑和科索沃的媒体结构调整,就是使用武力干涉的结果,只是在法律手段上有所不同而已。当时,“维和部队”(peacekeeping forces)一词成了使用频度很高的概念,在它的背后却是当地媒体的重构,而这才是军事行动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 [50]

与这个变化的时代相适应,美国先后组建了“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民主非洲电台”(Radio Democracy in Africa)、“自由阿富汗电台”(Radio Free Afghanistan)、经过全面改造的“美国之音”(Voice of America)和“自由欧洲/自由电台”(RFE/RL) [51] 等广播机构,以发挥媒体在后冷战时期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调整媒体资源,干扰“不拥护”政治派别进行跨国卫星节目传送,开发新的秘密传输技术,所有这些都成为美国为了影响他国信息结构而实行的新的宣传模式的组成部分。

可以有很多方式来描绘新技术对于国家媒体和电信法律的彻底转型的重要性以及新技术对于活跃的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当法律和规制具有一种技术的特别属性的时候,其现存的模式必然成为过时的东西,那么,新技术就成为全球媒体法规大改版的推动力量。 [52] 新技术使国家对于境内信息流动的控制力大打折扣,对此国家自然会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53] 由互联网所推进的媒体技术的巨大进步改变了国境线,也改变了政治现实。信息流动必然会跨越国界,这样,各国对信息的控制几乎成为不太可能的事情,至少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在有些国家,信息控制关系到维护国家权力的大问题(这样的国家不在少数),政府则采取措施逐步消弭由太多的渠道、过于多样化的信息源以及国界太容易突破等问题所带来的危险。

热衷于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会发现,新技术既能妨碍信息控制,反过来也可以用来加强信息控制。一些国家已经采用了一种新的互联网架构,它可以维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传统的国家权力。 [54] 除非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许,否则阻止信息的流动几乎是不可能的。像中国、伊朗和伊拉克等国,他们对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各种变化所做出的反应是,采取比较强硬的措施,包括对碟形天线使用的严格限制和管理。不过,很容易看得出来,这些做法只发生在中央集权型的社会。几乎所有的国家,包括西方民主国家在内,都表达了这样的共识:如果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或者是出于追踪和干预可能涉及儿童色情、恐怖活动、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的目的,那么,对信息技术体系进行监测是必要的。 [55]

技术进步总是伴随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信息分配的平衡机制跟政府的关系出现不协调。 [56] 有的分配方式是受到管制的,有的则不是,于是参赛选手就会抱怨这样的竞争环境不公平。当有线电视开始跟地面广播(terrestrial broadcasting)竞争,继而当卫星电视开始跟有线电视竞争之时,就发生了这样的争论。内容丰富的新技术摧毁了广播规制的传统基础,于是,规制缺失的现象十分常见,而在一些特别注重法律条例的国家里,新技术对于重新界说法律和政策的性质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新技术也造成新的瓶颈,造成强势媒体企业对抗竞争的能力。因为技术是一把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的双刃剑,新的传播模式可以重置信息组合和信息能量,而这些信息可以由各式各样的人来发布,所传递的意义也可以是令人疑惑不解的。关于卫星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能够对新的国家认同产生破坏作用或者巩固作用的说法几乎是老生常谈。某些散居的侨民群落可以通过更为有效的各种内部沟通方式来自我巩固,而且还有可能支撑或推翻一些政治联盟。不管是采取支持还是抗拒的态度,媒体结构无法逃避这种变革的挑战。中国、沙特阿拉伯和印度都通过卫星和互联网跟海外侨民建立信息联系,目的是增强政治影响力和民族认同感。 [57]

认同幻想的变化(An Altered Bubble of Identity)

上述这些格局可以用来解释国际国内媒体决策是怎样跟全球传播现实紧密地缠绕在一起的。同时也可以用来说明,在全球媒体相互关联的时代,一个国家有关广播和互联网的决策及规范是如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或影响其他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气候的。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各个国家为什么会这样做?

在开始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首先把各个国家对于复杂的信息流入的反应分成两个类别或形态。

第一种是自我保护型,即国家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信息空间,或者说保护自己的身份认同幻想,以防止不利信息的侵入。 [58] 这往往是一种防御行为,目的是保护本国媒介内容生产者的利益,有时也是为了保护一切有利于民族认同感、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以及强化公民意识的媒介活动。

第二种是对外影响型,即国家采取措施影响甚至改变境外的媒介空间和媒介结构。这一类型虽不及第一种那样得到普遍认同和关注,但是对于理论研究来说,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在这里把国家的策略划分为内向和外向两个类型,其目的是为了强调,我的方法不同于某个关于媒体结构形态的标准的或静态的概念,因为后者关注的只是国内媒体空间。

如果再深一步分析,上述两类国家行为中,每个类型还可以再分别细分为两个更小的部分。一个国家要保护自己的信息空间不受外来影响宣传的影响,其做法有两种,一是通过使用技术、使用内部力量乃至法律手段,在国内单方面完成;二是通过跟其他国家(或媒体集团)谈判,通过寻求在跨国信息分流和规制方面的合作来实现。在这里,无论采取哪一种做法都具有重大的法律和政策意义。 [59] 与此相反,有些国家采取激进的态度来影响其他国家的信息空间,其做法既可以是单方面的(不通过协商),也可以采取调停或谈判的方式。理解这些形态各异的做法有助于说明国家策略的多样性,同时,也为评价这些现象提供了方便。

国家以单边的方式把守本国信息空间的做法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这种方式与有关国家主权的讨论具有最为紧密的联系。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前苏联对“自由欧洲和自由电台”(RFE/RL)短波广播的干扰就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典型事例。 [60] 在当代,也有一个常见的例子。为了阻止本国民众接收CNN、迪斯尼或其他来自全球各地的不受欢迎的信号,有些国家明令禁止安装卫星接收碟形天线(尽管这样的认定越来越困难)。 [61] 另一个比较温和而且比单边行动有更多协商性的例子是,由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 Rice)召开的、带点儿传奇色彩的电话会议,在这个会上,她敦促美国各电视网的新闻总监禁止播放奥萨马·本·拉登的录像带。

最能反映单边行动复杂性的国家要数像中国这样的社会。他们将互联网设计得可以过滤掉不喜欢的信息,并且在信息提供商和公民之间安放了一道可以持续控制的网关。 [62] 另外,有些规定,比如在印度,电视信号必须在国内进行上传和下行,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样的规则为以后的控制在运作机制上提供了先例。与此相似,或者说略有相似的例子是,美国1938年针对外国政府的出版物大量涌入的情况而颁布的《外国代理机构登记条例》(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条例要求(依照最早颁布的条款)“凡是服务于或代表外国政府和委托人从事宣传和其他活动的人,如果美国政府和人民有可能了解这些人的身份,并且有可能根据他们所在的组织和所从事的活动而对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进行评价时,那么,此类人员必须予以公开曝光。” [63]

我们在上文曾提到,在后苏联时期,一些刚刚独立的国家(像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通过压缩或者排斥俄罗斯的广播电视节目而伸展自己的文化拳脚。这些通常也属于单边型的政策。

从单边行动发展到采取谈判或者协议的方式,是许多国家应对新技术环境所采取的共同策略。不过,对信息空间的单边控制正在弱化,这就意味着主动跟不受欢迎信息的来源国(或媒体集团)进行协商的可能性在增加。因为,那些不受欢迎的信息、数据或图像也许是政治性的,但是也可能扰乱地方政府对赌博、儿童淫秽内容或者涉及妇女形象标准等内容的管理。

从历史上看许多国际条约和协议都反映了这样一个协商过程,当然从传统上讲人们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成功。《广播用于和平事业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Use of Broadcasting in the Cause of Peace)就是其中一个例子。该公约规定,各个成员国都有责任禁止传输与另一个成员国内部秩序相悖的内容。 [64] 1982年,联合国关于电视节目直接传输的决议,也是鼓励传送国和接收国之间采取协商的方式。 [65] 统管欧盟各成员国的《电视无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s)则是一个更为成功、操作性更强的范例。这项条例的颁布是欧盟建立跨国信息传播仲裁机制的重要标志。

不少国家开始采取隐蔽接触和非正式谈判的方式来实现对信息的控制。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地中海电视台(MED-TV)的故事(我们将在第三章进行讨论)。这是一家卫星电视,专门向土耳其境内的库尔德人广播。土耳其通过单边方式监督碟形天线的购买和架设,以此来压制地中海电视台在境内的传播,但是却没有奏效;最终他们不得不采用一种双边的策略来遏制这个外来频道。土耳其官员要求英国政府收回地中海电视台的执照,同时也在欧洲其他国家做工作,希望他们拒绝地中海电视台租用由政府控制的欧洲通信卫星组织(Eutelsat)的雷达收发器。土耳其声称,地中海电视台是一个支持库德工人党(PKK,一个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组织)的“政治组织”。毫无疑问,在土耳其与英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讨价还价之中自然还涉及权力关系的其他方面。

我曾提到过在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媒体巨头之间进行的非正式谈判问题。其实,新的全球频道服务竞争者们,对于这种跟国家达成协议,或者跟作为国家内部的把关人(gatekeeper)的广播实体达成协议的依赖程度,比人们想象的要大得多。各个国家内部的媒体结构是全球媒体系统的基础。CNN和BBC的电视信号不会直接穿越天空,不可能不遭遇当地把关人的抵制而渗透到别的国家的意识形态中。在当今,如果我们想理解新闻集团或者MTV的行为,理解CNN跟BBC之间的竞争,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考察一下他们所依傍的那些地方媒体的结构基础。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基础结构会进行怎样的调整以应对全球媒体大鳄的抢滩行动。事实上,作为正式形成的具有行为规范意义的“法律”,与其说是公开颁布的条令和法规,不如说是协商的产物。

这些协商发生在两个转型当中:一个是那些寻求跨国传播的电视节目生产者在规模上的转型;一个是作为各个国家内部把关人和过滤者的接收机制在结构上的转型。就第一个类型而言,比如,某个音乐电视频道想要进入某个市场,希望通过某个获准可以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频道运营商所经营的有线网络或频道来获得传播空间,那么,这个频道必须跟运营商协商节目内容的问题。当然,这种协商一般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标准。作为节目生产者的频道一方也许会承诺,他们的节目只限于娱乐的范围,不涉及新闻等等,这就不是正式法律程序的结果,而是一种非正式的进入条件。在第八章中我还要讨论在国际广播机构和当地传输机构之间进行的协商问题。国家和国际媒体巨头之间这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商活动将越来越频繁,而国际媒体机构就是通过跟当地政府建立一种契约关系,来利用地面发射台、利用国家传输系统播放节目,当然,也可能仅仅是为了搜集信息。

除了公司和国家之间的协商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协商形式,其中主要是为限制或疏导跨国数据流而进行的双边或多边的协商活动。欧洲的《电视无国界指令》第22条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播出的电视节目被证实会对另一个成员国的儿童道德培养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那么,两个成员国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商的方式对此类节目采取某种限制的手段,当然,这种限制的范围是极其狭小的。 [66]

这种保护信息空间的协商活动在日益增多。其中最为著名的例子是信息接收国和私营跨国广播公司巨头之间的协商。印度曾同意CNN通过印度国家电视广播公司(Doordarshan)的波段播送节目,但条件是CNN在印度播出的广播节目必须以报道印度国内事务的新闻为主。不过,这个协议很快便瓦解了。中国同意放宽星空卫视(Star-TV)的进入,但作为交换,星空卫视的母公司新闻集团必须答应不播放BBC的节目。 [67] 流行音乐电视MTV最善于通过谈判来承诺,在必要的范围内,MTV的音乐、音乐视频和主持人的选择尊重当地的习俗和欣赏偏好。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拿出更加自信的态度与俄罗斯进行谈判,要求俄语节目需经接收国准许方可进入。相似的情况还有,早在阿富汗战争之前,在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为解决卡塔尔和巴林之争端而召开的一个会议上,巴林政府认为卡塔尔那个直言不讳的半岛电视台毒害和侵犯了卡塔尔国家的公共秩序。 [68]

那么,第二个类型——在没有取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如何制定欲以渗透和影响他国信息空间的决策?本书第八章将讨论国际广播如何从典型的冷战机器发展演化的过程。在冷战时期,国际广播的使命是以单边的方式竭力搅乱第三方的信息空间。 [69] 这其中,通过隐秘的财政支持或军事侵略活动所建立的“黑色”电台或“秘密”电台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因为一个国家面对这种“非法广播”的侵扰,不得不对自己的信息空间做出某种调整。 [70] 在阿富汗,从一开始,先是关闭塔利班电台,然后以美国控制的、源于西方的特殊广播系统(Commander Solo aircraft [71] )取而代之,这一切都是整个军事行动的必要组成部分。专门针对古巴而设立的“马蒂电台”(Radio Marti)和“马蒂电视台”(TV Marti) [72] 是一国通过单边行为侵犯另一国信息空间的又一例证,当然,古巴并不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

欧洲各国政府曾决定支持以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sevic)为首的塞尔维亚境内的某些报纸和电台,这可以看做是某个国家集团未经协商而企图改变他国信息空间的一个例子。不过,最为典型的例子还是二战期间的“占领”( Occupation)事件。征服者在控制了领土和媒体空间之后,便利用“军事占领”(Belligerent Occupation)的权力和责任来改造这个空间,以取得既定的政治目标。 [73]

最后一个例子是,一国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来改变外部的媒体结构。此类情况跟我前面提到的信息接收国的类别比较接近,或者说有所重叠。但是所不同的是,一国的政府要进入和改变第三国的信息空间,只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得到信息接收国的许可(当然很少办得到)。比如“美国之音”就是这样一个现代国际广播中的例子,如果它获得接收国的许可,购买了播出时段,它便可以在特许的调频台播放节目。《电视无国界指令》是通过多边协商促进欧洲信息空间发展的一个绝好例子。该指令规定,在一个成员国内获得许可的电视频道,除了个别例外,在其他成员国也必须是畅行无阻的。本书第七章的部分内容将涉及波黑问题,其中有关信息流动许可的性质问题会成为争论的主题,因为波黑事件可以看作是一个对信息进行正面干预的例子。

地点和空间:全球化与主权的含义(Place and Space: Globalization and Sovereignty Implications)

地点和空间(Place and Space)

“空间”(Space)和“地点”(Place)是两个对立的概念,是一种双重视角的标志,我们是通过这种双重视角来认识技术对政府及其反应所造成的影响。这两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多边主义信息管理模式与更加传统的国家内部单边主义模式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凡属维护、确立和强调传统疆界以及传统社区概念的做法,可以归为“地点”思想一类。这类做法与那些似乎不可控制的、外来的、具有解构性和消弭性的“空间”思想形成对峙关系。佩奇(Page)和克劳利(Crawley)在论及南亚与人造卫星时代的到来时曾表示,国家对于信息空间重构趋势的应对措施绝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而是“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内部对于一系列行为和政策的重新思考。” [74]

空间的概念,按照我的理解,指的是一种影像传播不受强加的公共参数(public parameters)与公共制裁(public sanctions)影响的行为模式。在这里法律只不过是一套原则,是一种对一般意义的政府机制已经无效这样一个事实的虚拟认可。在这个新的信息传播体系中,似乎既无可以效法的传统,也无需要遵循的制度。这种空间概念像是一场梦幻或者说是梦魇,是个人、集团、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球舞台上展开的一场不受规则约束的形象分配大竞争。 [75]

地点的概念则恰恰相反。依照我的理解,这里的“地点”指的是与地理概念相联系的一种政府能力,即政府保持对与民族认同相关的媒体的控制能力,以及对语言和形象空间施加影响的能力,而语言和形象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 [76] 具有凝聚力的重要方面。国际广播的历史是一部为适应当地国家所特有的地点观念而进行的频道分配本土化的斗争。正如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倡导的《广播用于和平事业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Use of Broadcasting in the Cause of Peace)所表述的那样,建立国际规则和秩序是“为了在各缔约国境内实现高质量的全民服务”。其实,围绕着地点话题,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这个并未得到贯彻落实的“公约”就规定:

各缔约国要相互做出保证: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出现的任何广播活动,如果具有煽动该国人民从事与该国内部秩序相悖或者危及该国国家安全之行为的性质,那么,在无法获得恰当的国际谅解的情况下,都要及时予以禁止乃至取缔。

这可以看做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地点概念的典范。各国必须承诺,一国的国土不会成为煽动他国内乱的信息源。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今天依然存在的这种跨国广播的问题是经由什么样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磋商得以解决的。一些政府建立秘密电台,怂恿别国内部的对抗和反叛。更为复杂的是联盟间的关系,一个国家可以利用盟友来禁止和打击敌对信息的传播。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卫星传输刚刚兴起,人们用“外溢”(Spillover)一词来描述违反地点规则的行为。管理部门要做的工作是将外溢降到最低程度,严管或谴责有意外溢事件。联合国曾专门讨论关于限制直播卫星节目的规定问题。规定要求,传输直播卫星节目需跟目标受众的政府进行磋商,在某些情况下,传输直播卫星信号,特别是直接从一国进入另一个国境内的直播卫星信号,要获得对方国民众的支持。 [77]

过去,抵制非法的境外广播是受欢迎的。但是现在,在这个全球化日益扩展的时期,过去那种服从于国界的信息传播的古老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在诉求于国际准则的过程中开始质疑国家控制信息空间的做法。跨国信息的流动、受众群体与国际市场的扩大给人们带来了激情,带来了对自由的向往,也吸引了大量的资本。不论从信息传输轨道来看,还是从主权缺失的属性来看,可以说,空间正在取代着地点。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任务:看一看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渠道可以搭建起一座贯通空间和地点这两个概念的桥梁。

主权(Sovereignty)

空间和地点的概念是与另外两个概念,即“主权”(Sovereignty)和“全球化”(Globlization)密切相关的。而这后两个概念频频出现在关于媒体和新技术的讨论之中。在这里我用主权的概念来描述一个国家(或其他权力集团)可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并可绝对使用武力的权力。尽管所有的国家都渴望主权,但拥有绝对主权的国家却少之又少,因为绝大部分主权国家都会默许或者出让一部分权力,这种情况对内对外都常有发生。主权并非固有,但是,为了谋求世界秩序的稳定,人们常常会鼓吹主权固有论的幻想。对许多国家来说,国家的宿命,亦即主权的核心,只不过是依傍于经济、军事和其他国内国际因素交织而成的一个历史阶段的暂时存在而已。

本书所最终关注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主权,而是有关信息和媒体空间的主权的性质。就拿欧洲的例子来说,欧盟的扩张便意味着捷克和匈牙利的主权会被削弱,因为按照盟约,这两国的媒体在制作节目时须遵循欧式配额(European-style quotas)。在第七章中,我将讨论《代顿协议》(Dayton Accords) [78] 的签署和执行如何影响波斯尼亚涉及本国媒体结构的主权。同样在第七章,我还想说明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所执行的对外政策如何引发其他国家媒体政策自愿或不自愿地发生变化。在当代,国家认同这个概念本身,可以在演化过程中穿越国境、改造传统的主权观念,这种现象已是司空见惯。而认为主权和认同的融合是求之不得的结果这个最强烈最持久的思想则尤为令人质疑。 [79] 比如,有关自我决策的新观念就主张,应当采取新的自治形式,而不是以往边界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来实现形象控制(或是形象进入)。一个国家的可持续性最终还要依靠国民理性的经济决策,或是武力的使用,抑或是文化纽带和历史忠诚的凝聚。而媒体对组成这种合理性、权力的有效性和文化纽带的各种因素产生影响。一个国家通过讨价还价可以获得进入别国媒体空间的许可,这说明媒体可以有效地发挥说服和达成共识的作用。但是,媒体跟维护国家主权的另外两种方式也有关联。通过形象宣传来轻松愉快地维护主权比诉诸武力的代价要小,并且培养忠诚度比谋求恐怖手段要划算。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国家更希望垄断能够塑造形象的媒体,而不希望如此重要的工具落入他人之手。

全球化(Globalization)

全球化跟主权有着非常特别的关联。说到底,全球化就是指国家在控制形象塑造和形象空间方面越来越无能的趋势。全球化意味着媒体据以增强国家认同的潜力发生了变化。全球化也意味着似乎曾经处于国家控制之中的文化纽带和忠诚度现在却打了折扣。全球化还可以被解释为一个主权国家防范不利信号和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差。全球化也可能指通过建立一种秩序和国际规范(比如“人权”)来防止某个主权国家即使在具备技术可能性之时拒绝信息的流通。

关于全球化,还有一些其他的定义,比如,戴维·默利(David Morley)和凯文·罗宾斯(Kevin Robins)在《身份的空间》(Space of Identity)一书中对全球化做了充满诗意的描写,他们说,全球化涉及这样一种世界性的调整,“作为围墙的空间和作为期限的时间概念……被重新设计成一个无限的时空结构实验场。” [80] 全球化可能预示着一个积极的征兆:信息的触角越过海洋,通过发展一套通用的词汇,让信息和娱乐的分配更加均衡。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说,全球化会成为一把滋生同一性——起码是大区域文化同一性的巨大的保护伞。具体一点说,全球化是西方媒体文化——而且往往是商业化和消费主义的美国文化的扩张。有些主张则把矛头直接指向美国的帝国主义阴谋:全球传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邪恶结构,只不过是把信息转化成了一组展品,而不是光耀国家认同的基础。卫星以其超现实主义的手段伸展着它那无形的“触角”,重新描绘着这个世界表层各个区域的面貌。可以说全球化剥夺了国家对信息空间的控制,因而也意味着民族-国家概念的终结。当然,最简便的说法是,全球化是“信息领土化所需要付出的技术、经济和政治代价的急速增长”。 [81]

结论

尽管由于时代的原因,尤其是受全球化的作用,媒体法律的普遍重构引人注目,但已经不是什么新事物。每一种新媒体的问世,每一项信息传输新技术的诞生,都会引发恐惧和担忧。五百年前,印刷革命引起了统治阶层的恐惧。即便在印刷时代之前,当雕像盛行之时,破坏偶像主义者(iconoclasts) [82] 就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宗教跟国家的结盟同样会禁止与主流信仰不和谐的象征物。信鸽是一种能够携带信息飞越国境的早期技术。圣经故事讲的进入“应许之地”(Promised Land) [83] 去探风的间谍,远远领先于时下那些用于边界渗透和监控的革命性技术。

每一种收集和传播信息的新模式都会招来抵制。无线广播的问世也不例外。就像现在互联网的情况一样,广播差不多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威胁。第一批广播器材是从船上被运上岸的,这便是非法广播的征兆。广播本来不会识别政治分界,这项本领是经过驯养和教化才培育出来的。上个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是国家对广播开始建章立制的历史时期。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对境内信息流动的控制,当然,随着宣传活动的增长,广播的其他功用也开始被开发出来。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卫星信号分配成为当时政治分界中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现在,那无声的、无处不在的互联网,似乎成了这种边界模糊化趋势的拱顶石。

在现代学术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观点是“技术决定论”。伊契尔·索勒·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曾使用一个令人难忘的短语——“自由的技术”(technologies of freedom)来表示现代技术,就是因为技术所具有的那种超越边界——无论是地理的还是法律意义的——能量,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是促进民主扩散的关键因素。 [84] 当前正在发生的各类政治转型似乎让这一图景更加清晰地显示出来。每天的早间新闻几乎都有关于“自由的技术”的内容:新一代卫星,电话的新功能,世界各地层出不穷的信号技术等等。从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到抵挡信息自由流动之门户——边界的消弭,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跳跃。事例证明,几乎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国界跟信息传播已经越来越不相关,技术可以堂而皇之地横穿边界,结果使媒体机构与政治组织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化。

大多数学术研究都强调技术所具有的这种不可抗拒的能够减弱国家对境内信息和文化形象的控制能力的特性。技术最完美的特征则在于它有助于倡导人权观念和民主价值观念。信息和信息的增长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思想市场的扩展有助于减少激进、棘手的分裂主义活动,减少种族灭绝大屠杀及战争的可能性。信息自由流动的这些益处显而易见。不过,在检验热情、追踪民众反抗情绪、观察国家维护统治的措施等等方面,信息流动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国家必然要关注本国民族语言的保护、历史的延续以及国内政治进程和文化事业的加强,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其中的每一个方面对于跨国信息流动的分量和影响都有意义。国家有国土安全的需要,然而,就像我们在“9·11”之后所看到的,这些需要对于媒体政策转型也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力。西方国家在对待未经协商的信息分配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是复杂的和矛盾的,这是一个在对自由的要求和对内容的担忧之间来回摇摆的历史性问题,考察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是我们目前还不知道怎样才能建立一个理想的全球“信息共和国”(Republic of Information)。

在这个后全球时代,国家主权受到了挑战,然而由于各个国家都会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这种挑战,所以那些敲响国家丧钟的人未免操之过急。有趣的是,在理论抽象与日常生活之间总有一个难解的矛盾。在国家功能及其诠释和实施法律的能力受到质疑的同时,诉诸法律以保障形象控制权的行为有增无减。一方面是对法律能力的轻蔑,另一方面又普遍地求助于法律,这两个现象的共存(也许一个是另一个的征兆)并非没有先例。不过,这里有一点很值得人们深思。市场的力量如此之强大,技术的渗透如此之广泛,我们往往不能不担忧,立法程序,尤其在媒体规制的领域,就好比在沙滩之上建城堡,一旦巨浪打来,整个结构便轰然倒塌。不过,还是有一些人在热情地倡导道德约束,倡导对不良内容的管理,倡导重新确立秩序和安全意识。

媒体与边界之间的关系总是在转化之中。然而,这个转化不仅仅是大家所普遍认可的一种情形:自由的技术横扫那些传统的媒体垄断结构,因为那种结构阻挡新的、有分歧的文化之声和政治之声。这个转化还包括发生在马来西亚、中国、印度,乃至世界各地那种构建新边境技术的情形,而这种新边境技术的使命则是要维护国家对国内信息空间的控制权。这其中涉及采用新技术来建立境外侨民边界的情况:给散居侨民创造统一的机会。政治上的疆界影响着媒体疆界,反之亦然:媒体版图的根本性变化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改变地理版图。

军事策略、商业策划、国际外交,学术活动和政治生涯,这一切都无一能摆脱媒体变革所带来的影响。对于所有这些参与者和观察家来说,因为人们多把目光投向关于信息流动的种种假设,所以有必要对媒体转型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考察。在本书随后的章节中,我将集中讨论各个国家如何通过重修法规来作为应对那力量强大、覆盖广泛、而且似乎是不可控制的现代传播的具体措施。


[1] 参见David J.Elkins,Beyond Sovereignty: Territorial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5); 另见Brian Kahin and Charles Nesson,Borders in Cyberspace(Cambridge: MIT Press,1997);又见David R.Johnson and David 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of Law in Cyberspace,”Stanford Law Review 48(1996): 1367.
注:这里我们将Image一词译为“影像”或“形象”。译者。

[2] 当然,全部这些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关于这一现象,在上个世纪有一个调查。参见Fred Fejes,Imperialism,Media and The Good Neighbor: New Deal Foreign Policy and United States Shortwave Broadcasting to Latin America,(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86).这本书作为系列丛书“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Science”(传播和信息科学)之一出版,这套丛书由迈文· 莫格特(Melvin Voigt)编辑,其中涉及赫伯特·斯契勒(Herbert Schiller)教授关于“文化帝国主义”观念的著作就有好几本。比如Kaarle Nordenstreng and Herbert Schiller,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in the 1990s(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93); 另见Glen Fisher,American Communication in a Global Society(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87); 又见Howard Frederic,Cuban-American Radio Wars: Ideology in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86).

[3] 夏洛蒂,绰号“最强势的女广告人”,曾做过美国很多有名的广告公司的总监。2001年10月,也就是“9·11”之后不久,她进入美国国务院,成为负责公共外交事务的副国务卿。她发起了意在化解阿拉伯国家反美情绪的“共享价值”运动,监督制作了很多描述美国的宗教宽容政策和在美国的穆斯林如何兴旺的录像资料和小册子,并希望在穆斯林国家播放和发行,但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2003年3月,她以“健康原因”宣布辞职。一些公共关系职业人士在网上发帖子庆祝她的离任,说:“走得好!”“她让美国丢掉了所有的后‘9·11’支持。译者。

[4] 麦迪逊大街,美国重要的广告公司云集于此,故而成为广告业的代名词。译者。

[5] 参见Howard Witt,“US channels voice to wider Arab audience; Media war room occupants battle for hearts,minds,”Chicago Tribune,23 Dec.2001,p.4C.

[6] 参见Fouad Ajami,“What the Muslim World Is Watching,”New York Times Magazine,18 Nov.2001,p.48.

[7] 引自“Australia says no to RFA relays,”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Nov.14,1997,Friday).Section: 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Australia/US/Vietnam;WBI/0046/WB.Source: Voice of America,Washington,in English 1730 gmt,Nov.8,1997.

[8] 注:刚果(金)1998年8月爆发内战,卢旺达、乌干达等国出兵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刚果民主联盟”和“刚果解放运动”,而安哥拉、津巴布韦和纳米比亚则应邀出兵支持刚果(金)政府。1999年7月,冲突各方签署了《卢萨卡停火协议》(the Lusaka Protocol),不过直到2001年3月15日,各方才开始执行该协议。译者。

[9] 引自“Angola between war and peace; Arms trade and human rights abuse since the Lusaka Protocol,”Human Rights Watch Publication(HRWP)8:1a(Feb.1996), and “Angola-Peace: Negotiators suspend dicey debate,”Inter Press Service(Mar.28,1994)。注:the Lusaka Protocol,即“《卢萨卡停火协议》”。译者。

[10] 引自“Greek radio's new programme for foreign workers,”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7,1998),Greece/US; WBI/0016/WB.Source: Athens News Agency Web site,in English(Apr.6,1998).

[11] 这位土耳其官员同时宣布,为了阻止反动广播播出,我们将跟中标(为了取得许可证)的广播公司签约。他又补充说:“这个契约将要求他们做出下列保证:‘如果你们的目标是破坏这个政府、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并利用神圣的宗教进行各样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你们将被永久关闭。’一旦他们签署了这份契约,如果我再要关闭他们,他们就无话可说了。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订立这样一个契约。”

参见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Ukraine; WBI/0016/WB Milliyet Web site,Istanbul,in Turkish(Apr.8,1998).

[12] 引自“Minority Issues; Hungarians complain about ‘alternative educational system,’”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eb.8,1995),Wednes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又见Slovakia; EE/222/A.Source: Czechoslovak Press Agency,Prague,in English(Feb.6,1995).

[13] 引自“RTHK accused of being a‘mouthpiece of the BBC,’”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0,1998),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Cyprus; WBI/0015/WB.Source: Wen Wei Po,Hong Kong,in Chinese(Apr.8,1998).

[14] 引自“Moves against Russian media in CIS reviewed,”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1,1997),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WBI/0015/WB.Source: Nezavisimaya Gazeta,Moscow,in Russian(Mar.27,1997)

[15] 引自“‘Repressive measures’against Russian media,”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8,1997),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WBI/0016/WB.Source: Voice of Russia,Moscow,in English 1810 gmt(Apr.10,1997).

[16] 引自“Georgia pulls plug on last remaining Russian channel,”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2,1999),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Germany/Yugoslavia; WBI/0014/WB.参见Source:‘Krasnaya Zvezda’,Moscow,in Russian(Mar.24,1999).

[17] 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Radio Free Europe/Radio Liberty)于1950年由美国国会出资建立,总部设于慕尼黑,其办台宗旨是:“通过广播事实、信息和观点宣扬民主价值观和民主制度。”该台通过短波、中波、调频和互联网, 以28种语言每周向欧洲、亚洲和中东播出超过1000小时的节目。国际广播曾是美国中央情报局对冷战时期与前苏联所控制的中欧进行心理战的组成部分。译者。

[18] 引自“Information minister defends relay ban,”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riday,Oct.16,1998,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Serbian Ban on Relaying Foreign Broadcasts; WBI/0042/WB.Source: Tanjug News Agency,Belgrade(Oct.10,1998).

[19] 关于这一公报的原文,参见“Communique on North Korean TV viewing decision,”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riday,Oct.29,1999.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另见Latvia; WBI/0044/WB,Source: South Korean Ministry of Unification communique,Seoul,in Korean(Oct.22,1999).

[20] 参见Graham Spry,“The decline and fall of Canadian broadcasting,”Queen's Quarterly 68(Summer 1961): 213-25.

[21] 转引自 Marc Raboy,Missed Opportunities: The Story of Canada's Broadcasting Policy(Montreal: 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90),pp.152-53.

[22] 引自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CRTC),“Canadian broadcasting-A single system”(1971),pp.22,38,41; Raboy,pp.215-16.

[23] 参见“The country music television dispute: An illustration of the tensions between Canadian Cultural Protectionism and United States entertainment exports,”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 6(1997): 585.

[24] 参见Ronald G.Atkey,“Proceedings of the Canada-United States Law Institute Conference: NAFTA Revisited: Canadian Cultural Industries Exemption from NAFTA-Its Parameters,”Canada United States Law Journal 23(1997): 177,185-86.

[25] 参见Michael Richardson,“Freeing up Malaysia's airways: Satellite TV grows,but state will retain some control,”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in Neuilly-sur-Seine,France(Jul.28,1995).

[26] “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政府的作为也是有限的。最终,预防危害、判断什么东西对自己及家庭最好,其责任还是在每个个人身上。”参见Eileen Ng,“Malaysia inches open its airwaves,aims to be top broadcast hub,”Agence Presse,Kuala Lumpur,Oct.6,1996(Lexis file).

[27] 参见Sabry Sharif and Adrian David,“A giant step in broadcasting for Malaysia,”New Straits Times(Malaysia),(Jan.10,1996): national,5; “Over RM1.5bn for facilities,”Business Times(Malaysia)(Jan.10,1996): 1.

[28] 参见Robert Waterman McChesney,Rich Media,Poor Democracy: Communication Politics in Dubious Times(Champaign: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0).

[29] 参见David Atkinson and Marc Raboy,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 The Challenges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Paris: UNESCO,1997); 另见Michael Tracey,The Decline and Fall of 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30] 参见Monroe E.Price,A.Richter,and P.Yu eds.,Russian Media in the Yeltsin Era(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 另见Sevanti Ninan,Through the Magic Window: Television and Change in India(New Delhi: Penguin,1995); 又见and David Page and William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Broadcasting Cultur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New Delhi: Sage,2001)

[31] 参见David Lerner,The Passing of Traditional Society: Modernizing the Middle East(New York: Free Press,1958).

[32] 参见Anthony Smith,The Geopolitics of Information: How Western Culture Dominates the World(London: Faber and Faber,1980).

[33] 1989巴基斯坦卫星电视 (Pakistani satellite television)PTV2在印度境内播出节目并不受任何限制,但是从卡吉尔冲突( the Kargil War)爆发后,印度政府禁止印度有限电视转播PTV2的节目。参见“Telecast of Pak TV banned,”Times of India,Jun.11,1999.

另注:卡吉尔冲突(the Kargil War)是1999年在印控克什米尔的卡吉尔(Kargil)地区爆发印巴之间的边界冲突,所以也叫“卡吉尔边境冲突”(某些人称为第四次克什米尔战争)。译者。

[34] 参见Colin Sparks and Anna Reading,Communism,Capitalism and the Mass Media,(London: Sage,1997).

[35] 参见Ellen Mickiewicz,Changing Channels: Television and the Struggle for Power in Russia(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1999).

[36] 参见Emmanuelle Machet,A Decade of EU Broadcasting Regulation: The Directiv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Düsseldorf: European Institute for the Media,1999); 另见Stefaan Verhulst,“European Responses to Media Ownership and Pluralism,”Cardozo A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16(1998):421,422.

[37] 参见Treaty of Amsterdam,section II,chapter 8,(Protocol to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Online [Jul.2001],available: http://www.itcilo.it/english/actrav/telearn/global/ilo/blokit/eutre4.htm.

[38] 欧盟于1989年通过了两项旨在增加欧洲电视节目产量的协议。一个是《电视无国界指令》(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另一个就是《媒介指令》(the Media Directive)。这两个协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有一半的时间来播放欧洲生产的节目,试图以欧盟一贯倡导的“多极文化论”来抗衡美国的“单边文化战略”,保护欧洲的地域文化的多样性。译者。

[39] 参见Rachael Craufurd Smith,Broadcasting Law and Fundamental Right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7); 另见Jay G.Blumler and Wolfgang HoffmannRiem,“New roles for public television in Western Europe:Challenges and prospects,”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42:1(1992): 20-35.

[40] 参见Robert W.McChesney,“Media Convergence and Globalization,”in Daya Kishan Thussu,ed.,Electronic Empires: Global Media and Local Resistance(London: Arnold,1998),pp.27-46;另见Chris Barker,Global Television: An Introduction(Oxford: Blackwell,1997).

[41] 参见Sevanti Ninan,“History of Indian Broadcasting Reform”in Monroe E.Price and Stefaan Verhulst,eds.,Broadcasting Reform in India-Media Law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1-21.

[42] 引自David Page and William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 Broadcasting Cultur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London: Sage,2001).

[43] 参见Joseph Man Chan,“Television in greater China: Structure,exports,and market formation,”载于John Sinclair,Elizabeth Jacka and Stuart Cunningham,eds.,New Patterns in Global Television: Peripheral Visio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126-61; 另见Daniel C.Lynch,After the Propaganda State: Media,Politics,and “Thought Work”in Reformed China(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44] 参见Shanthi Kalathil and Taylor C.Boas,The Internet and State Control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hina,Cuba and the Counterrevolution,Working Paper,Information Revolution and World Politics Project,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2001.

[45] 参见Stephanie Farrior,“Molding The Matrix: The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Hate Speech,”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4,1996: p.3.

[46] 参见Christopher T.Marsden(ed.),Regulating the Global Information Society(London: Routledge,2000).

[47] 参见,Herbert Schiller,Communications and Cultural Domination(New York: M.E.Sharpe,1976).

[48]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A New FCC for the 21st Century(Washington: 1999).

[49] 参见Richard W.Leeman,The Rhetoric of Terrorism and Counterterrorism(New York: Greenwood Press,1991);另见Alex P.Schmid and Janny de Graaf,Violence as Communication: Insurgent Terrorism and the Western News Media(London: Sage,1982);又见David L.Paletz and Alex P.Schmid,Terrorism and the Media(London: Sage,1992).

[50] 引自Monroe E.Price and Mark Thompson,eds.,Forging Peace: Intervention,Human Rights,and the Mamagement of Media Space(Edinburgh: University of Edinburgh,2002).

[51] 注: RFE/RL 是 Radio Free Europe and Radio Liberty的缩写形式。

[52] 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意图,部分地讲,是为了应对新技术对已有规制结构和模式带来的影响,不过,从许多方面看,这项法案阻碍了媒介结构的转型和发展。参见Monroe E.Price and John F.Duffy,“Technological change and doctrinal persistence: Telecommunications reform in Congress and the Court,”Columbia Law Review 97(1997): 976,992.

[53] 引自David Post,“Anarchy and state on the Internet: An essay on law-making in cyberspace,”Journal of Online Law(1995): art.3.Online [Jul.2001],详见: http://www.wm.edu/law/publications/jol.Robert L.Dunne,“Deterring unauthorized access to computers: Controlling behaviour in cyberspace through a contract law paradigm,”Jurimetrics: The Journal of Law,Science,and Technology 35:1(1994):1;I.另见Trotter Hardy,“The proper legal Regime for cyberspace,”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55(1994): 993.另见Keith Aoki,“(Intellectual)property and sovereignty: Notes toward a cultural geography of authorship,”Stanford Law Review 48(1996): 1293; 另见Julie Cohen,“A right to read anonymously: A closer look at 'copyright management' in cyberspace,”Connecticut Law Review 28(1996): 981;另见Dan L.Burk,“Federalism in cyberspace,”Connecticut Law Review 28(1996): 1095;另见Lawrence Lessig,“The zones of cyberspace,”Stanford Law Review 48(1996): 1403; 又见Margaret Jane Radin,“Property evolving in cyberspace,”Journal of Law and Commerce 15(1996): 509.

[54] 参见A.Michael Froomkin,“The constitution and encryption regulation: Do we need a 'new privacy?'“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Journal of Legis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25(1999-2000): 3.

[55] 《通过提供合适的必要工具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以团结和巩固美国》(《美国爱国者法案》)是后“9·11”时期美国的一项主要反恐立法。这一法案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了对电子监控的司法监督:(1)私人的互联网沟通要服从于一个最低标准的检查;(2)允许为了获得某种“空白凭证”施行法律手段;(3)授权使用漫游电子窃听器,对任何地点的任何谈话施行监控;(4)美国联邦调查局可以运用其“智能”权威规避《第四修正案》诉讼请求的司法审查。另一项立法是2001年11月由欧洲委员会43个成员国的外长正式批准的《网络犯罪协定》。协定要求,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要收集和保存信息,以备法律机关使用。协定还允许涉及法律事务的成员国政府可以通过国际通道获得此类信息。

[56] 参见Glen O.Robinson,“Symposium: Telecommunications law: Unscrambling the signals,unbundeling the law; Article: The new video competition: Dances with regulators,”Columbia Law Review 97(May 1997): 1016.

[57] 参见Stuart Cunningham and John Sinclair,eds.,Floating Lives: The Media and Asian Diasporas(St.Lucia: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Press,2000); 另见Dona KolarPanov,Video,War and the Diasporic Imaginations(London: Routledge,1997); Robin Cohen,Global Diasporas: An Introduction(London: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Press,1997);另见Nicholas Van Hear,New Diasporas: The Mass Exodus,Dispersal and Regrouping of Migrant Communities(London: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Press,1998).

[58] 参见Benedict Anderson,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London: Verso,1998 [1983]),instrumental in fashioning discussion of these questions.

[59] 参见Jamie Frederic Metzl,“Rwandan genocide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radio jamming,”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1:4(Oct.1997): 628-51.

[60] 参见Michael Nelson,War of the Black Heavens: The Battles of Western Broadcasting in the Cold War(Syracuse,NY: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97); 另见John B.Whitton and Arthur Larson,Propaganda: Towards Disarmament in the War of Words(Dobbs Ferry: Oceana Publications,1964).

[61] 例如,1997年,印度政府禁止在印度境内使用直播卫星技术(DTH),理由是这种技术会导致文化入侵。参见Ninan,“History of Indian broadcasting reform,”in Price and Verhulst,eds.Broadcasting Reform in India.

[62] 参见John T.Delacourt,“Recent Development: The International Impact of Internet Regulation”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38(Winter,1997): 207,215-18.此文讨论中国互联网的规制问题,其中包括使用防火墙的措施。

[63] 详见Act of Apr.29,1942,ch.263,56 Stat.248.美国最高法院依据法案条款认定某些案件属于宣传的范畴。参见Meese v.Keene,481 United States 465(1987); Note,Duke Law Journal(1989): 654.

[64] 引自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Use of Broadcasting in the Cause of Peace(Sept.23,1936): 186 LNTS 301.Article 2.

[65] 引自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use by states of artificial earth satellites for international direct television broadcasting,”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A/RES/37/92.Adopted at 100th plenary meeting,Dec.10,1982.

[66] 参见Craufurd Smith,Broadcasting Law and Fundamental Rights.

[67] 引自Page and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p.86,David Mellor “Silence is Golden for Murdoch,”The Guardian,Apr.1,1994.

[68] 引自 “GCC information ministers voice concern at activities of Al Jazeera TV,”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Oct.15,1999 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Romania; WBI/0042/WB.Source: Al-Ra'y,Amman,in Arabic(Oct.10,1999)。半岛电视台有时也转发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阿拉伯、科威特和埃及等国政府的抗议。

[69] 参见Philo C.Wasburn,Broadcasting Propaganda: International Radio Broadcasting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Reality(Westport,CT: Praeger,1992).

[70] 参见Nelson,War of the Black Heavens,and Lawrence C.Soley,Clandestine Radio Broadcasting: A Study of Revolutionary and Counterrevolutionary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New York: Praeger,1987).

[71] 特种兵专用(Commando Solo)型电子战斗机。这是一种集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警示信息为一体、用于向敌方军队和平民进行宣传活动的现代化特种飞行器。译者。

[72] 这个空中广播电视平台,由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于2003年建立,专门负责对古巴广播。译者。

[73] 参见Henry P.Pilgert,“Press,radio and film in West Germany 1945-1953,”Historical Division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 Commissioner for Germany,1953,pp.74-75; 另见Gerard Braunthal,“Federalism in Germany: The Broadcasting Controversy,”Journal of Politics,24,no.3(1962): 545-61.

[74] 引自Page and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p.263.

[75] 引自 Jack L.Goldsmith,“Against Cyberanarchy,”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65(1998): 1199.

[76] “民族-国家”是西方国际关系学界用来定义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概念,具体是指在一个划定界限的区域内享有最高管理权、有暴力垄断、有国民对国家最低限度支持或效忠的一种政治机器。构成民族-国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民族—国家在精确划定的领土内拥有最高权威;第二,民族-国家是国内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武装力量、监狱、警察、法庭等暴力机关只属于国家;第三,民族-国家是特定领土界限内的唯一效忠对象,在该地域内居住的居民都必须服从于和忠诚于这个特定的共同体;第四,民族-国家是一种拥有主权的政治单位,它拥有对属于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自由处置权,这种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的自觉认同和垄断性暴力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民族-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却有着不同的解释。译者。

[77] 被禁止的节目包括“宣扬战争思想、军国主义、纳粹主义以及民族和种族仇恨和敌意”等内容,也涉及不道德或带有煽动性、故意妨碍别国民主事务或对外政策的内容。参见Draft Convention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Use by States of Artificial Earth Satellites for Direct Television Broadcasting,UN Doc.A/8771(1972).Article IV.

[78] 1995年11月21日,波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和前南联盟塞尔维亚总统在美国俄亥俄州代顿达成和草签了波黑和平协议,并于12月14日在巴黎正式签署协议。该协议规定,波黑由穆克联邦(占领土的51%)和塞族共和国(占领土的49%)两个政治实体构成,它们各自拥有自己的政府、议会、军队和警察部队;联邦一级由三大主体民族各派一名代表组成3人轮流坐庄的主席团,下设部长会议(政府)和议会。为监督协议的执行,国际社会还向波黑派驻了拥有广泛权力的高级代表和以北约为首的驻波黑多国稳定部队。《代顿协议》为历时三年半、被认为是二战结束以来欧洲最血腥的局部战争——波黑战争画上了句号。译者。

[79] 参见David J.Elkins,Beyond Sovereignty: Territ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5)

[80] 参见David Morley and Kevin Robins,Space of Identity: Global Media,Electronic Landscapes and Cultural Boundaries(London: Routledge,1995): 121;另见Marjorie Ferguson,“The mythology about globalis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7(1992): 69-93.

[81] 参见William J.Drake,“Territoriality and Intangibility: Transborder Data Flows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in Kaarle Noerdenstreng and Herbert I.Schiller,eds.,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93),pp.259,270.

[82] Iconoclasts,亦可译为“反对崇拜圣像(偶像)的人”,“破坏偶像者”(在艺术史上特指那些大批破坏圣徒肖像等艺术作品的人, 如8世纪的拜占庭皇帝等),或“攻击传统观念的人”。译者。

[83] Promised Land,“应许之地”,指“迦南地”,就是上帝赐给犹太人繁衍生息之地。出自圣经故事,见《出埃及记》(Exodus)。在上帝的安排下,以色列的先知约书亚接替摩西带领从埃及归来的以色列人过约旦河,在进入上帝赐给他们为业的“迦南地”之前,先派两个探子过去刺探情报。译者。

[84] 参见Ithiel de Sola Pool,Technologies of Freedom: On Free Speech in an Electronic Age(Cambridge,MA: Belknap Press,1983). 2qisAmnf9HOYg5VIcYTjw84h+Wcep2p80bhkW0LdufZE4YqwyaM69xA2fxbkX6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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