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常惊人的类似,只不过换了时间、场景和人物。与相距遥远的古希腊相比,在中国先秦时期前后,也有一些相似的人物、学派在尽情表演,有一些相似的有趣故事在发生。名家足以与古希腊的智者派相媲美,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旨》中评论说:“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检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齐,此不可不察也。”也就是说,名家的过失在于过细地考察名词、概念而流于烦琐,缠绕不识大体而丢掉事物的真相,违背人们的原意,其功绩则在于使人调整和矫正错综复杂的名实关系,故也值得重视。
●邓析的“两可之说”
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名家最早的代表人物,是当时著名的讼师,并以此谋生。《吕氏春秋》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荀子·非十二子》说:“不法先王,不是礼仪,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邓析常持“两可之说”,有一个著名的例子:“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尸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尸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邓析的话看似矛盾,其实没有什么矛盾,因为邓析是一位讼师,其职责是法律咨询和代理。当他为死者家属出主意时,他是站在死者家属的立场上说话;当他为得尸者出主意时,他是站在得尸者的立场上说话。他的两个主意间的冲突只不过是死者家属与得尸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表现,并不是什么逻辑上的矛盾。
据说,邓析还提出过一些有违常识的命题,如“山渊平”(山与渊一样平),“天地比”(天与地一样高),“齐秦袭”(相距遥远的齐国和秦国是接壤的),“钩有须”(“钩”即妪,指年老的妇女有胡须),“卵有毛”(有毛的鸡雏从卵中孵出,故卵有毛),等等。
●惠施的“历物之意”
惠施(约公元前370—前310年),曾任魏国宰相,名家的主要代表之一,思想上承邓析。据记载,“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其道舛驳,其言也不中”,并且“善譬”,即擅长用比喻来说明某个道理。他与庄子之间发生过一次著名的“濠梁之辩”: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故不知子矣;子故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庄子·秋水》)
对于这场论战的胜负,这里暂且不去管它,我们有兴趣的是惠施的“历物之意”。“历”有分辨、治理之意;“意”指思想上的断定和判断。“历物之意”是惠施对世上万物观察分析后所得出的一些基本判断,共有以下十条:
(1)“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这实际上是惠施给“大一”和“小一”所下的两个定义,可以看做是“分析命题”。
(2)“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没有厚度的面积不可能成为厚的东西,却可以大至千里。
(3)“天与地卑,山与泽平。”世上的高低差别具有相对性。
(4)“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世上万物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中。
(5)“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世上万物既有同一又有差别。自其同者视之,物我齐一,天地一体;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6)“南方无穷而有穷。”“南方无穷”是当时人们的共识,惠施认为南方最终也以海为限,因而有穷。更深的含义可能是:有穷和无穷是相对的。
(7)“今日适越而昔来。”今天动身去越国,而昨天已经到了。由于今天和昨天都是相对而言的,假如可以随意变换时间坐标系,还有什么说法不可以?!
(8)“连环可解也。”一般认为连环不可解,但假如敞开思路,以“不解”为解,以“解体”(损坏)为解,以“指出不可解”为解,甚至以“可计算连环的圆周、半径、直径等”为解,那么,还有什么样的连环不可解?!
(9)“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当时的常识是,中国是天下的中央,燕南越北即华夏民族聚居区,则是中国的中央。而惠施偏认为,燕北越南是天下的中央。司马彪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天下无方,故所在为中;循环无端,故所在为始也。”
(10)“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既然一切都是相对的,物我齐一,天地一体,故应当泛爱万物。
惠施的“历物十事”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他辩者提出了“二十一事”与他相唱和:
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卵有毛。鸡三足。郢有天下。犬可以为羊。马有卵。丁子有尾。火不热。山出口。轮不碾地。目不见。指不至,至不绝。龟长于蛇。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凿不围枘。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狗非犬。黄马骊牛三。白狗黑。孤驹未尝有母。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庄子·天下》)
在这“二十一事”中,“轮不碾地”、“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与前面所说的“芝诺悖论”十分相似。“鸡三足”和“黄马骊牛三”的手法是相似的,指鸡有“左足”、“右足”,再加上“鸡足”,于是“鸡三足”。显然,这是把一个集合当做了该集合自身的一个元素,这样的集合是非正常集合,容许这样的集合存在,将导致悖论,罗素悖论即“所有不 属于自身的集合所组成的集合是否属于自身?”就证明了这一点。“孤驹未尝有母”,辩者的理由是“有母非孤驹也”。 这就是说,他们通过对“孤驹”的语义分析,得出了“孤驹无母”的命题,并由此推出“孤驹一直无母”的结论。显然,这 个推理是错误的,《墨经》在反驳它时区分了两种“无”:一种是“无之而无”,即从来没有,如“无天陷”之“无”;另一种是“有之而无”,如先有马,后无马,即先有而后失之“无”。这种“无”“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曾经如此),并说:“已然而尝然,不可无也。”这就是说,《墨经》认为正确的命题是:“孤驹现在无母,但曾经有母”,而这就击破了辩者的诡辩。
有些学者把“二十一事”分为两组,一为“合同异组”,包括“卵有毛”、“鸡三足”、“郢有天下”、“犬可以为羊”、“马有卵”、“丁子有尾”、“山出口”、“龟长于蛇”、“白狗黑”、“黄马骊牛三”;一为“离坚白组”,包括“火不热”、“轮不碾地”、“目不见”、“指不至,至不绝”、“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凿不围枘”、“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狗非犬”、“孤驹未尝有母”、“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这样分的结果,从形式上看,前者均为肯定命题,后者均为否定命题(带有“不”、“未”、“非”等否定词)。前者倾向于从差异性中看出同一性,用的是异中求同法;后者倾向于从同一性中看出差异性,用的是同中求异法。此说有理。
●公孙龙和白马非马
公孙龙(约公元前325—前250年),战国末期人,曾为赵国平原君门下客卿,名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历史上以“白马非马”和“坚白之辩”而闻名。据说,有一次他骑马过关,关吏说:“马不准过。”公孙龙答道:“我骑的是白马,白马非马。”关吏被他弄糊涂了,于是连人带马一起放过关。
《公孙龙子》是他的著作辑成,其中有一篇《白马论》,其主要命题是“白马非马”,对它的论证则包括:
(1)从概念的内涵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这就是说,“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白”的内涵是一种颜色,“白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加一种颜色。三者内涵各不相同,所以白马非马。
(2)从概念的外延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非马审矣。”“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取非有去取也,故曰:白马非马。”这就是说,“马”的外延包括一切马,不管其颜色如何;“白马”的外延只包括白马,有相应的颜色要求。由于“马”和“白马”的外延不同,所以白马非马。
(3)从共相的角度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这似乎是在强调,“马”这个共相与“白马”这个共相不同。马的共相,是一切马的本质属性,不包括颜色,仅只是“马作为马”。而“白马”的共相包括颜色。于是,马作为马不同于白马作为白马,所以白马非马。
关于“白马非马”这个命题的意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把其中的“非”理解为“不等于”,“白马非马”是说“白马不等于马”,它把“属”和“种”、“类”和“子类”区分开来,因此是一个正确、科学的命题。一是把“非”理解为“不属于”,“白马非马”是说“白马不属于马”,因此它是一个虚假、错误的命题。公孙龙的意思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他是通过“白马不等于马”来论证“白马不属于马”,因而是在进行诡辩。
《公孙龙子》中另有一篇《坚白论》,其主要命题是“坚白相离”,并给出了两个论证:
(1)知识论论证。假设有坚白石存在,问:“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二,可乎?曰:可。何哉?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这就是说,用眼睛看,只能感知到有一白石,而不能感知到有一坚石;用手摸,只能感知到有一坚石,而不能感知到有一白石。因此,坚、白相离。
(2)本体论论证。坚、白二者作为共相,尽管体现在一切坚物和白物身上,但它们本身却是不定所坚的坚,是不定所白的白。即使这个世界中完全没有坚物和白物,坚还是坚,白还是白。坚、白作为共相,独立于坚白石以及一切坚物和白物而存在。这一点的事实根据在于:在这个世界上,有些物坚而不白,有些物白而不坚。所以,坚、白相离。
●《墨经》的逻辑学
墨翟(约公元前480—前420年)及其弟子形成墨家学派,曾风靡于整个战国时期,号称“显学”。《墨经》是后期墨家的创作,包括《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等六篇。《墨经》讨论了“名”,其作用是“以名举实”,其种类有达名、类名、私名,形貌之名和非形貌之名,兼名和体名等。也讨论了“辞”;其作用是“以辞抒意”,其种类有“合”(直言命题)、“假”(假言命题)、“尽”(全称命题)、“或”(特称命题)、“必”(必然命题)、“且”(可能命题)等。但《墨经》论述的重点在“说”与“辩”。“以说出故”,“说,所以明也”。“说”就是提出理由、根据、论据(即所谓“故”)来论证某个论题。“辩,争彼也。辩胜,当也”,下面一段话则是关于“辩”的一个总说明: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已不求诸人。(《小取》)
这里,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和原则。《小取》谈到了七种具体论式:或,假,效,辟,侔、援、推;《经说》上下说到过“止”。“推”和“止”主要用于反驳,其他六种均同时适用于“说”和“辩”。这里,将这八种论式概要解释如下:
(1)“或也者,不尽也。”“或”相当于选言推理。
(2)“假也者,今不然也。”假设当下没有发生的情况并进行推理,相当于假言推理。
(3)“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在“立辞”之前提供一个评判是非的标准,再看所立的“辞”是否符合这个标准:“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4)“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辟”即譬喻,相当于类比推理。
(5)“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例如,“狗,犬也;故杀狗即杀犬也。”相当于附性法直接推理,是一种易错的推理形式。
(6)“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即通过援引对方来作类比推理,证明自己的观点也成立。
(7)“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即通过揭示对方所否定的命题(“所不取者”)和对方所肯定的命题(“所取者”)属于同类,从而推出只能对它们加以同样的肯定或否定,而不能二者择一。它主要是一种反驳方法。
(8)“止,因以别道。”(《经上》)“止”是举反面例证来推翻一个全称命题:“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者,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若‘圣人有非而不非’。”(《经说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