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idea)是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原义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79】 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 【80】 我们认为,理念,是指人们关于追求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它不仅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基本观念,而且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关于法的理念,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f Stammler)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81】 他的意思是,法的理念是法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我国的李双元等学者认为:“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 【82】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说:“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又说:“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手段之指导原则。” 【83】 本书认为,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所谓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法所追求的目标。
何谓经济法的理念?这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如下理解: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现象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和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 【84】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藉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 【85】 ;“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 【86】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87】 。我们在对“理念”和“法的理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结合经济法现象的实际情况,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任何理念都是一种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理念也不例外。“基本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别的基本观念,而是人们关于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观念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还需要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那么,什么是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呢?它们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这是下面要回答的问题。
(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创制经济法是为了实施经济法,创制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作为经济法的宗旨,这种目标是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而不是存在于经济法之外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对此,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利益的含义和种类。
在现代汉语中,利益就是“好处”。它同“害”、“弊”相对。所谓“利害”即利益和害处;“利弊”即好处和坏处。 【88】
对于利益,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从利益内容的角度,可以按不同标准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人身利益;不同阶级的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从利益所涉及范围的角度,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协调发展”这一概念中“协调”的含义。
在我国《宪法》和党的文件中所使用的“协调”概念,往往是指现代汉语中所说的“协调”的第一种含义,即“配合适宜”。本书所使用的“协调发展”这一概念中“协调”的含义,也是从“配合适宜”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计划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删除了上述规定。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的第7自然段中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以上在我国宪法中先后两处使用的“协调”概念,均属现代汉语中“协调”的第一种含义。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十四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先后通过的三个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89】 ,分别2处、4处、15处使用了“协调”这一概念。其中,属于“协调”的第一种含义的共有15处,如“协调发展”、“相协调”、“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等。
(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实现经济法宗旨的路径、方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本书所使用的“国家协调”这一概念中“协调”的含义,是从“协调”的第二种含义,即“使配合适宜”这一意义上使用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很早以前就是这样使用的。我国的法律和党的文件往往也是这样使用的。例如:
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 【90】 在这里,马克思所使用的“协调”这一概念,从现代汉语上讲,属于“协调”的第二种含义。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有两处使用了“协调”这一概念。其中,第56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第57条规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协调”二字均属于现代汉语中“协调”的第二种含义。
在党中央作出的三个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使用的“协调”概念中,属于“协调”的第二种含义的共有6处,如“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协调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等。
根据以上分析,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如果考虑到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我们认为,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是: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紧密联系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深入研究经济法的理念,以便正确认识并切实贯彻经济法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加深理解和切实实施经济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人们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对经济法的认识从感性阶段发展到理性阶段,逐渐形成了关于经济法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这种基本观念,就是经济法的理念。它贯穿于经济法之中,反映了经济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经济法的灵魂。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经济法理念的实然性,即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有助于明确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及其实现的路径和方法,从而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
认识可以指导实践。认识并不只是消极的东西,它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对于经济法理念的正确认识,可以指导人们通过正确的路径和方法,原原本本地实施经济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宗旨,使经济法的实施不会走偏方向。
第二,健全经济法制,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
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认识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时有发生。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不一定都是正确的,经济法的现行规定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经济法的理念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因此,我们除了要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经济法理念的实然性以外,还要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经济法理念的应然性,即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这有助于全面评析经济法的现行规定和经济法实施的现状,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健全经济法制。
事物在发展,实践在继续,人们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产生新的认识。而经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经济法的理念即使在经济法创制的时候是正确的,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实践的继续,它也需要丰富和发展。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经济法理念的应然性,可以使经济法的理念符合新的实际,并指导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
(一)科学发展观的概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91】 党的十七大报告说:“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92】 这一科学发展观,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决定》和十七大报告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论断,可否对科学发展观这一概念下这样一个定义: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发展为第一要义,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其基本含义 【93】 如下:
第一,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义。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科学发展观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一切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第三,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即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它以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第四,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第五,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科学发展观的目标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是什么?发展要首先抓好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经济社会必须协调发展,其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六,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基本认识或总体看法,是重大战略思想。这一发展观就是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之所以是科学的,是由于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具有客观性,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客观规律,但是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我们党提出的新的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所以,这一发展观是科学的发展观。
(二)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1.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本”,含“根本”、“中心”之义。以人为本的“人”,不同的发展观具有不同的内容。科学发展观中的“人”,可以诠释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
以人为本的观念在历史上源远流长。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管仲最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他在《管子·霸业》中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孟子也曾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我国古代思想家的这些思想,在客观上有利于减轻当权者对老百姓的剥削和压迫。但是,他们提出的以人为本或民本思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94】 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宣扬人的意义和价值,推动了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至今仍有相当大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思潮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人说成是超越历史、超越阶级、超越各种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人,在本质上是和马克思主义格格不入的。” 【95】
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即一切以人民群众为根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离开了一切发展为了人民,一切发展依靠人民,我们的发展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偏离正确的道路。
以人为本的实质是利益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96】 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极为重要。在上层建筑领域,法不仅是利益的体现,而且对利益具有能动作用。就经济法而言,在我国,它可以通过正确规定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以确认和分配利益,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协调发展。
在我国,所谓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当然不是只考虑某些经济法主体的利益不考虑另一些经济法主体的利益,而应该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各种经济法主体,包括城市与乡村的、涉内与涉外的、中央与地方的、不同区域的、不同经济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符合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法贯穿不同的发展观。社会主义的法必须贯穿、也才能贯穿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该意志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决定的。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三)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1.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筹即筹划;统筹,有统一筹划、通盘筹划的含义,如统筹兼顾、统筹安排。 【97】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科学的理论内含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支撑科学的理论。从方法论意义上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在“五个统筹”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三个统筹”。因此,“统筹兼顾”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城乡发展;二是统筹区域发展;三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四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五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六是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七是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八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些方面的统筹,拓展了统筹兼顾方针的内涵、对象和范围,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从而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切入点和重要现实途径。 【98】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只有坚持统筹兼顾才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两个推进——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99】 ,实现一个目标——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一个核心——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统筹兼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必须遵循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坚持“两点论”,避免片面性,善于分析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
2.坚持统筹兼顾,必须对我国经济运行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法进行国家协调
从统筹兼顾的内容来看,统筹兼顾离不开经济运行,统筹兼顾与国家的作用有关。因此,坚持统筹兼顾必须对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所以必须国家协调,如前所述,其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运行具有自己的规律。国家不能随意左右经济运行,而只能因势利导,力求把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来。就是说,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应该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既充分肯定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又反映了对国家权力的必要限制。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包括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主要的。实践已经并将进一步证明,中国通过创制和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将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的行为纳入经济法治轨道,对于实现中国经济法的宗旨至关重要。中国经济法是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说的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对本国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简称国家协调,而对国际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简称国际协调。
在中国,二十多年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研究虽在不断取得进展,但远未取得共识。至今,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概念所下的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的定义已达30个左右。现在,亟需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如下: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任何法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也不例外。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准则或称行为规则,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人们必须遵循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行为准则,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不同于法律规范以外的行为准则;同时,它又不同于作为具体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不同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即根本准则。对于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它都处于统率的地位,是必须遵循的准则的准则,原则的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根本指导思想”、“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带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或“基本法律观念”。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层建筑中制度的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指导思想”、“指导原理”、“基本法律观念”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只要其未转化为法,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固然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它本身不是“指导思想”、“指导原理”或“基本法律观念”。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在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个概念下定义时,其定义概念应该体现经济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本质区别。有些定义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特征”、“宗旨”、“价值”或“本质”的“体现”、“具体体现”或“集中体现”。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因为它有助于区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而经济法的特征、宗旨、价值都决定于经济法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比较接近真理。那么,经济法的本质(区别于其他法的本质属性)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由于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科学地反映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中去,就可以从根本上划清经济法基本原则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界限。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之所以要在定义概念中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原因有三: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它的某一个组成部分的原则,因此,在“经济法律规范”之前需要加“各种”二字;二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层建筑中经济法律制度的范畴,当然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而不可能以经济法学的论著、负责人的讲话和社会团体的文件等作为载体;三是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基本原则。
有些学者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各种经济法规”或“一切经济法律法规”之中的。对此,应该指出:经济法律、法规,即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这里说的“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因此,不能认为,凡是经济法律、法规,都属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范围。 【100】 所以,笼统地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律”或“经济法规”中不妥;说它贯穿于“各种经济法规”或“一切经济法律法规”中更为不妥。还需要指出,经济法律规范除了以经济法律、法规为表现形式以外,还有不少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表现出来的。而后者,同样是贯穿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仅仅贯穿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也不妥。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标准
要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第一,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101】
能否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看是不是法的原则。
何谓法的原则?各家对其下的定义是不同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从法的功能的角度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许多法律推理的所依赖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待决案件的一般原则。” 【102】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法律原则是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103】 在中国学者中,有的认为:法律原则是“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04】 有的说:“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05】 有的指出:“法律原则应是用抽象语言表述的具有标准性和统帅意义的高级法律规则。” 【106】 应该说,在上述论述中,那种认为法律原则是一种“准则”、一种“综合性规则”或“高级法律规则”的观点,是有道理的;而认为法律原则是一种“原理”的观点,值得商榷。
我们认为:准则即行为准则;规则也是行为规则;准则就是规则。准则与“原则”一词并用时,通常指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定,即具体准则。原则,是指贯穿于具体准则之中的,在实践中必须遵循的高级准则,是准则的准则。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法的实践中必须遵循的高级准则。法的原则与法律规范有联系,有区别。其联系的主要表现是:法律规范是具体准则,法的原则也是一种准则;它们都是必须遵循的;法的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概括;法的原则贯穿于法律规范之中;法的原则对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就它们的区别而言,相对于法律规范来说,法的原则具有概括面广、稳定性强、适用范围宽、效力层次高、指导作用大等特点。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的原则的关系,需要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不是法的原则,如政治原则、道德原则等,不可能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能否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要看是不是法的原则中的经济法原则。
如何理解“经济法原则”?有的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原则就是,经济法规普遍坚持的,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经济法律问题的基本准绳”;同时认为,它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规的一种总的精神实质,是经济法规的灵魂,它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的概括性”。 【107】 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经济法原则与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不能混同。” 【108】 有的学者说:“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109】 应该说,在上述观点中,除了使用“各种经济法规”、“特定”的概念值得商榷外,作者指出了经济法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概括性”的“基本准绳”或“基本准则”,注意到了经济法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原则的区别,这是可取的。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高级准则。对这一定义,有必要说明三点:一是在定义概念中使用“经济法律规范”,划清了经济法的原则与民法、行政法等原则的界限;二是在定义概念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之前未加“各种”或“部分”字样,表明经济法的原则既不能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不能等同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三是在定义概念中使用“高级准则”,有助于将经济法的原则既区别于作为“根本准则”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区别于作为“具体准则”的经济法律规范。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原则的关系,本书的观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不是经济法的原则,如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原则,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能否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还要看在经济法的原则中,是具体原则还是基本原则。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前面已经作了论述。在这里,着重谈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一些经济法学者指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统领其他具体原则”。 【110】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仅贯彻于该部门法中某个或某些种类(经济法的分支)的法律规范。不能将经济法的某个局部性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1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离开经济法而存在的,而是贯穿在整个经济法之中的。它不是仅仅贯穿在属于经济法体系的某一个部门经济法之中的,因此不同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112】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以上论述是正确的,但是还需要补充。
我们认为,根据实践的需要,对于经济法的原则,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别划分为不同经济法部门的原则、不同经济法制度的原则等等。相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这些都是不同类型的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可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众多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中概括出的、经济法领域最高层次的原则。它统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相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面更广,稳定性更强,适用范围更宽,效力层次更高,指导作用更大。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能把某个经济法部门的原则、某种经济法制度的原则等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毛泽东同志深刻地指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 【113】 还说:“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114】
要正确确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正确确认法的原则。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论述:
首先,关于法的原则的确认方法。
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若干个法的部门。部门法的原则贯穿于组成该法的法律规范之中。法的原则既贯穿于各部门法的原则之中,又贯穿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
认识来源于实践。认识过程从认识特殊的事物开始。在法的实践中,人们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法律规范的特殊本质,然后进行概括工作,认识到其中有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着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类法律规范具有共同的本质,被统称为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规范中,毫无例外地贯穿着作为其总称的经济法的原则。贯穿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律规范的共性。同样,分别贯穿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共性。
“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115】 根据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的原理,贯穿于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经济法原则,同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之中的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的原则,各有自己的个性,因此,不能把它们互相混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在上述个性中存在着共性。随着法的实践的继续,人们在认识了经济法原则、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的原则的特殊本质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概括出包含于上述原则的个性中的共性,即作为法的原则的共同本质。
但是,对法的原则的认识过程至此并没有完结。人们对法的原则的认识,还须回到法的实践中去发挥作用,并接受检验。同时,社会关系在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在发展,需要人们在反复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对部门法原则的认识,对法的原则的认识。
其次,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认方法。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其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具体原则贯穿于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贯穿于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之中,又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
人的认识离不开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人们开始认识到许多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本质,然后通过概括,认识到在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个性中存在的共性。这些经济法律规范可以分别组成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不同的经济法部门,或者经济法的主体制度、经济法的行为制度、经济法的后果制度等不同的经济法制度等等。它们都有各自的原则。这些原则统称为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随着经济法实践的继续,人们在认识了各种经济法具体原则的特殊本质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概括,可以认识到贯穿在这些具体原则之中的共性,即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同本质。
但是,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过程至此并没有结束。人们经过实践得到的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必须再回到实践中去发挥作用,接受检验。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应该在人们的反复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对经济法律规范的认识,对经济法具体原则的认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一)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的研究概况
多年来,经济法学界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在回答经济法究竟有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例如:
1.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1个,即“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116】
2.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2个: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117】 ;或者是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118】 。
3.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3个: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119】 ;或者是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 【120】 。
4.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4个: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121】
5.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5个: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成分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统一领导和经济实体相对独立的原则,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122】
6.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6个: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保护非公有制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123】
7.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7个: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促进和保障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原则,实行经济民主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公平竞争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 【124】
8.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8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125】
近年来,在上述论著中讲到的不同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有21个,如果加上1996年以来的其他经济法论著和1996年以前的经济法论著中所谈到的不同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共有40多个。应该说,其中有些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而许多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并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出现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标准和方法上缺乏科学性,其表现有三:一是有些不是原则或不是法的原则(前者如按劳分配等经济规律,后者如实行经济责任制、优化资源配置等经济工作原则),被当作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是有些虽是法的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原则或不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前者如经济立法原则、经济司法原则,后者如法制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原则),被误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是有些虽是经济法的原则,但只是具体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被误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外,有些学者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特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妥。
(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应该怎样认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的理念决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如前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宗旨,它的基本内容是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它的基本内容是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这是我们在吸取了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的理论见解。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有些论著在谈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或我国经济法的原则时,先后提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 【126】 ;“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和涉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127】 ;“统筹兼顾中央、地方、企业、职工权益的原则” 【128】 ;“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129】 ;“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130】 。这些论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思想。
我们认为,对于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需要指出三点:一是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对于经济法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对于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还可以进行划分:前者,可以划分为市场监管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后者,可以划分为市场监管受体、宏观调控受体。这种划分,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直到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止。二是这里所说的“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因为“平衡”与“协调”不同。平衡的含义,是相等、均等或大致均等。 【131】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均等或大致均等。三是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是以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包括:“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即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由法律明示”;“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即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示”。 【132】 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 【133】 还有的学者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该原则“强调国家特别是政府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责、权限与程序的法定,强调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等)违法行为认定上的法定。” 【134】 以上论述表明,在中国的一些经济法学者中,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的思想。
我们认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的内容有: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的实然性对受它统率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加深理解和切实实施。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之间、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之间,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间,往往出现互不协调、相互抵触的情况。对于这种现象应该怎么对待呢?我们认为,由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又高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否则,都是无效的。这就是说,在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这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往往跟不上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是:在该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在该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从新的和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在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创制出来前后和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概括出来前后,该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或依据之一,可以作为经济执法机关和经济司法机关解决矛盾、处理纠纷、办理案件的依据或依据之一。
(二)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
在经济法领域,实际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与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相比,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立法工作的滞后性等原因,国家创制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人们从部分现行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的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不一定都是正确的。
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对于现在还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对于人们从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中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也能发挥指导作用。可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