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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产能过剩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市场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不同行业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已经出台的“四个一批”的总思路,虽然从总体上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但具体执行上尚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关于未来一段时期化解产能过剩问题的政策,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二是短期目标与长效机制的关系;三是“一刀切”与“差异性”的关系。从总体上讲,要充分发挥政策、法律、标准的引导、约束和保障作用,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中央部门之间相一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一致,国企与民企之间相一致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综合性、系统性、协同性政策体系,以实现存量过剩产能逐步得到化解的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四个一批”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消化一批”的相关政策

一是应根据产业特点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国家提出了“消化一批”的政策方向,但不同产业产能过剩的性质不同,应明确不同的政策思路。对于因金融危机导致需求骤减的行业,如船舶、光伏等,可采取救急性的刺激国内需求的措施,防止多年形成的产业基础和核心能力崩溃;对于需求相对稳定、供给增长超过需求增长的行业,如钢铁、建材等,政策着力点应放在需求升级的引导上,重点开发高端需求,引导产业不断升级。

二是应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尽管企业对扩大内需的呼声很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很大,但政策的力度应适度从紧。政策实施的目标是“解产业之危”,而不是“脱产业之困”。如果政策力度过大,可能导致新一轮产能扩张。政策力度适度从紧,有利于产业调整,加速高竞争力企业兼并重组低竞争力企业的进程。

三是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扩大内需”的政策,应有利于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而不应成为一些地方保护本地企业的手段。扩大内需政策,应由国家统一出台措施,避免地方政府层层加码,不断加大补贴地方企业的力度。同时,扩大内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应防止地方市场保护。

四是应加强行业信息服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及时发布行业投资信息和未来需求方向,引导企业合理投资,防止非理性投资导致产能过剩。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转移一批”的相关政策

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实施“转移一批”的具体鼓励政策。对于海外市场前景较好、产业配套要求相对低的过剩行业,结合海外援助、国际合作项目,通过海外建厂的方式发挥企业生产能力,减轻或抑制国内新建产能压力,例如水泥、平板玻璃、光伏等行业;对于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要求高、投资规模巨大的行业,可以通过鼓励下游主要行业向海外转移的方式,促进该行业国内产能的消化,例如鼓励钢铁行业的下游家电、汽车等行业转移产能;对于全球化竞争激烈、国内生产条件优势明显的行业,可以通过海外建立销售网点的方式扩大出口,消化国内产能,例如船舶等行业。

二是完善转移产能的配套措施。对产能转移项目采取投资更为便利化的政策,减少项目审批限制,提供信息、法律等专业化的中介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为转移产能企业提供贴息贷款;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减少企业海外投资风险。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整合一批”的政策建议

一是要调整税收政策,加强对兼并重组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对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可以给予扩大税收抵扣或税收减免的措施,例如对被转让的设备资产允予原值(而非净值)抵扣增值税,对因兼并重组或者关闭破产等出售或转让土地、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收入,免征或减征由此而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二是引导金融企业加强对兼并重组的融资支持。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的优秀龙头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对银行给予产能过剩行业并购贷款不纳入贷款额度控制。

三是建立跨区域兼并重组的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规范区域之间横向税收分配,降低地方政府由于担心企业被兼并导致税源流失而产生的阻力。

四是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降低在产能过剩重点行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比例,减弱地方政府对兼并重组的干预,促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兼并重组。

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淘汰一批”的相关政策

“退出”主要是企业的自主选择行为,政府的职责是创造完善的市场环境,降低企业正常退出的成本。企业退出政策应当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主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倒逼机制,实现自我优化调整。建议重点从如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企业退出政策:

一是主要通过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职业危害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依法推动落后生产能力退出。首先,要尽快制定一系列新的量化标准;其次,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标准;第三,要加强对上述标准的动态调整;第四,要加快完善我国节能减排制度。

二是整合“关小基金”、“淘汰落后产能基金”等相关财政支出。设立统一的企业退出扶助基金,对退出企业遗留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拖欠、社会保障等)或政策性关停进行政策兜底。

三是建议减少审批,以加强竞争来“优胜劣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严格的审批并不一定能够有效控制新上项目,却干扰了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自我决策。建议即使对产能过剩的行业也应减少审批限制,通过加强竞争减少对落后企业的保护,形成“优胜劣汰”的产业健康发展市场机制和市场结构。

(二)以深化改革为突破口构建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

造成产能过剩的原因除市场因素外,还有体制机制、发展方式等深层次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打破“过剩、干预、再过剩、再干预”的怪圈,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

1.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改革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和短期行为。同时,要将地方政府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

一是将各级地方政府的考核机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指导意见》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产能过剩背后的政府推手,关键要落实。已经出台的“四个一批”政策要很好地落实,地方政府也至关重要。如“消化一批”要求地方政府不能搞市场保护;“退出一批”要求地方政府取消对落后产能的补贴政策。从长期看,改变地方政府行为的关键在于改革考核评价体系,不能单纯看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而要更加全面、更加科学,如应该包括民生和环境指标,应该将短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二是要将地方政府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从短期看,可以利用中央现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抑制地方政府的市场分割行为,清理和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色彩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行政性法规与规章。从长期看,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并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做到依法行政。

2.进一步深化资源、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化解产能过剩和防范产能无序增长中的基础性作用。

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不足是导致当前产能过剩水平远远高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改革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提高土地使用的透明度。坚决清理和废除各级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用土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等有损公平竞争原则的优惠政策;二是按照资源稀缺性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水价和环保收费政策;三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可以更多地获得发展的资金和资源。

3.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一是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企关系,切实减少各级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经营决策权。二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通过公司化、股权多元化等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资产管理、信贷管理、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消除盲目扩张行为。同时,加强国有资本战略性结构调整。政府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进行资本层面的结构调整,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又可以落实政府产业政策的意图,这是政府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三是要在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和一些产业领域的部分产业环节降低准入门槛,通过引入竞争,用更有效率的市场机制来消除垄断、提高效率,防止新增产能的不合理增长。同时,要引入垄断行业的监管机制,适当加大反垄断法针对企业垄断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执行力度,确保垄断企业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进一步加强社会性规制,强化标准管理,没有的标准要尽快制定,低的标准要大力度提升,已有的标准要严格执行。

一是完善各行业准入标准,引导新产能合理布局。改革以规模为主的“一刀切”式的准入政策,采用水、电、煤等主要能源和原材料消费、污染物排放、设备转化效率以及规模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标准的选取要与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相结合;以前较低的标准要根据新的要求不断修改提高;标准的确定必须各行业全国统一,争取一步到位。

二是严格企业运行监管标准,发挥法律、信息作用,保证司法、质量监督、环保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下放审批权、不搞一刀切审批的同时,可从法律建设、信息监督两方面入手,着力杜绝违规扩大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尽快出台针对违规产能和落后产能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的处罚力度,追责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密监控产能过剩企业及工厂所在地的能耗、环保指标,发现问题严厉处罚,及时整改。为确保在化解产能过剩中出现问题有法可依、有部门去管,必须保证司法、质量监督、环保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进一步加强不同政策之间的协同效应。

化解当前的产能过剩,需要政策发挥必要的引导、约束和保障作用,必须构建包括环保、产业、财政、金融、社保等多部门参与的全面政策体系,重点在准入、监管环节制定严格、科学、统一的标准,发挥政策的协同作用。近年来,关于化解产能过剩问题已经出台了许多文件,例如2013年在不同层面上先后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下一步出台新的政策措施时,要加强对这些已有政策的配套、协调和完善,充分发挥政策的协同效应。

(执笔人:赵昌文、马骏、周健奇、许召元、范保群、马淑萍) kNpqHAdrl15P+40ccniLkwY8YrDyP0euDB0Ew/ruyw3QF+lnej0i5cUKojtnup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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