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面对在经济增速下降、市场体系不健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在推进之中的情况下,出现的钢铁产能过剩问题。鉴于钢铁行业的重要性,政府既要按一般性竞争行业对待,也要重点关注,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依靠市场不能解决的方面,政府要伸出“有形的手”;对于市场能够自调节的方面,要充分发挥“无形手”的决定性作用。将化解钢铁产能过剩与调整钢铁产业结构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相结合,加强社会性规制,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改革以规模为主要标准、一刀切式的政府调控方式。结合本轮钢铁产能过剩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通过“四个一批”政策实施面临的主要困难,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政策的着力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钢铁项目审批简政放权。第一,政府审批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担。中央政府的职责重点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审批标准、以环保和质检为主要手段监控企业运营并严厉追究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担当一定的项目审批职责。第二,项目标准的制定要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新老产能置换相结合,审批权限的确定要服从产业发展全国布局。第三,项目审批在政策上不必完全禁止,政府只需从严制定和执行标准,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提升或改造产能。第四,加强环保等重要责任部门的作用,增强行政独立性,避免其在标准执行和违规处罚时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第五,对于已成事实的钢铁违建项目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基础上视情况而定,落后产能坚决淘汰,符合标准的产能可以存在,但其中分期建设的后续产能以停建为主。
二是取消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简政放权是建立国有和民营钢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取消地方政府针对本地钢企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土地、税收、补贴等。对于先进产能也要取消地方优惠,政府通过从严制定和执行标准严控落后产能,就是对先进产能的支持。
三是企业间整合主要依靠市场手段,支持有实力的国企、民企担当主体,在整合过程中实行特殊税务管理并减少舆论误导,避免再出现基于反淘汰的形式性整合。对于产能置换型整合,政府可出台相应政策分担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对于大型钢企之间的重组以及跨区域钢企整合,中央政府要推动分税制改革并加大对地方政府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考核力度,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四是解决长期困扰钢企的铁矿石供应难题。第一,加大对国内铁矿石资源开发和高效利用的支持力度,可考虑以现有的开发投资公司主导,也可以成立专业的开发投资公司;第二,在严格开发标准和明确投资、开发模式的基础上,缩短国内铁矿石资源采矿权审批和项目审批时间;第三,整顿进口贸易市场,建立以重点钢企联盟为主的铁矿石谈判机制,通过行业集体行动提升采购话语权,重构铁矿石定价机制。
一是综合制定将化解当前产能过剩和促进未来产业发展、实现节能环保目标相结合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要包括环保、能耗、安全、质量以及惩罚性税费等多项指标,要充分考虑特钢等产品的特殊性,不能一刀切。要以发展的眼光重新界定落后产能。标准要从严制定、大幅提升、严格执行,做到多部门配和,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相结合。其中,能耗标准的制定要扩大范围,除了煤、电之外,还要包括水资源、粉末等;质量标准制定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低、中、高端钢铁产品的质量,推广高效钢材的国内应用。
二是不同指标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协同操作,争取在短期内淘汰一批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产能。淘汰产能可通过多渠道处理,没有整合主体的直接关停,有整合主体的支持整合且可以采用产能置换策略;对于有升级价值的也要先停产,评估其升级可行性后再由企业单方面出资升级改造。淘汰工作要以标准体系为原则,不建议搞淘汰指标分解下发,而且淘汰产能的责任要落实到指标体系涉及的相关部门,绝不迁就落后。
三是法律及时跟进,强化法律监管,确保有法可依。中央政府在放权的同时要以法律手段为主加强对“过程”的监控,钢铁行业严格标准、完善退出也必须有法律手段相支撑。因此,建议尽快开展法律完善工作,从标准执行、项目建设、企业运营和退出等多环节设计法律法规,不能在化解产能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钢企退出涉及的失业职工和断保人员保障、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债务赔付等问题要妥善处理、及时解决,保护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完善退出机制。
一是可放开河北等钢铁大省失业保险的使用范围,允许非试点省份将失业保险用于解决化解产能过剩的人员安置问题,可主要用于缴纳社保和培训等服务,减轻退出企业压力。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因化解产能过剩造成的社保基金缺口的补贴力度和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失业人员按政策少缴纳的社会保险通过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失业人数增加补贴资金。
三是将因化解产能过剩而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纳入退出整体方案,作为前置审核程序的一项内容,以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是立足于产品结构升级,针对行业下游的几个主要消费领域,重点开发具有性能好、强度高、环保耐用特征的高效钢材需求。例如在建筑行业推广钢结构建筑;拓展高尖端产品的国内市场,重点支持机械制造业核心零部件、汽车、船舶、家电行业急需的特钢和轧钢产品的技术研发,突破高尖端产品国产化瓶颈;加大对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补贴力度,带动相关钢材产品的市场需求。
二是分类对待需要创新、转移、升级的市场领域,适度鼓励普通领域,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引导钢铁企业面向新兴市场与下游船舶、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合作开发新品种。
三是鼓励钢铁下游主要行业的产能和产品走向海外,例如对于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要求不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家电和汽车行业,通过拓展下游海外需求的方式消化国内钢铁产能。
四是加大对符合标准、有较强实力的大型钢企(含国有、民营)与下游机械制造、汽车、家电、造船等主要领域的重点企业合作研发的鼓励力度。
(执笔人:周健奇、来有为、亓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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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钢铁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企业。自2012年起,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包括黑色金属铸造业。2012年,扣除黑色金属铸造业后,河北省钢铁企业为415个。
(2)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我国粗钢产量7.79亿t,同比增长7.5%;产能近10亿t。本文预测的数据是在2013年10月预测的。考虑到统计不全的因素,预测数据略高于统计数据,但与实际数据较为接近。
(3) 不考虑“瞒报”产量和产能,根据统计局数据,2013年钢铁产能利用率为77.9%。工信部在“2013年钢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中的分析值为72%。本文的估测值偏高。以下同。
(4) 2012年底,河北省单体设备核定产能为2.86亿t,中咨公司核定产能为2.7亿t左右;预计2013年粗钢产量不会低于2.2亿t,将淘汰落后产能103万t。最新统计数据如下:国家统计局,2013年河北省粗钢产量1.88亿t;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2013年重点统计会员企业粗钢产量2.17亿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