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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先验分析论

这一分析论是把我们全部的先天知识分解成为纯粹知性知识的各种要素。这里重要的是以下几点:1.概念是纯粹的概念,不是经验性的概念。2.这些概念不属于直观,不属于感性,而是属于思维和知性。3.这些概念都是基本概念,与派生的或者由它们复合的概念明显有别。4.概念表是完备的,完全显示出纯粹知性的整个领域。如今,一门科学的这种完备性不能根据仅仅通过试验达成的集合的近似值来得到可靠的认定;因此,它惟有凭借知性先天知识的整体的理念、并通过构成它的诸般概念由此得到规定的划分、因而惟有通过它们在一个体系中的联系才是可能的。纯粹知性不仅与所有经验性的东西有别,而且甚至与一切感性截然不同。因此,它是一个独立自存的、自身充足的、不能由可以从外部附加的附属物来增添的统一体。所以,它的知识的总和将构成一个可以在一个理念之下涵盖和规定的体系,这个体系的完备性和拼接同时能够为一切适配的知识成分的正确性和纯正性提供试金石。但是,先验逻辑的这整个部分要由两卷构成,其中一卷包含纯粹知性的概念,另一卷包含纯粹知性的原理。

第一卷

概念分析论

我所理解的概念分析论,不是概念的分析或者哲学研究中常见的做法,即按照内容分析呈现出来的概念并使之清晰,而是还很少尝试过的知性能力本身的分析,为的是通过我们仅仅在知性亦即先天概念的诞生地中探求这些概念并分析知性的一般纯粹应用,来研究先天概念的可能性;因为这是一种先验哲学的独特工作;其余的东西则是一般哲学中对概念的逻辑探讨。因此,我们将把纯粹概念一直追溯到它们在人类知性中的最初萌芽和禀赋,它们蕴涵在这些萌芽和禀赋中已经作好准备,直到终于借经验之机得到发展,并凭借同一种知性摆脱依附于它们的经验性条件,在其纯粹性中得到展现。

第一篇

论发现一切纯粹知性概念的导线

当人们发动一种知识能力的时候,按照各种各样的机缘,出现不同的概念,它们使这种能力为人所知,而且在较长时间或者以较强的敏锐性对它们进行考察之后,可以在一篇或多或少详尽的文章中使它们集合起来。至于这一研究在什么地方将臻于完善,按照这种仿佛是机械性的做法是永远不能确切地规定的。人们仅仅这样随机缘发现的概念,也并不呈现在任何秩序和系统的统一体中,而是最终仅仅按照类似性得以相配,并且按照其内容的多寡,从简单的概念开始到更为复合的概念排成序列,这些序列根本不是系统的,虽然是以某种方式按照方法达成的。

先验哲学有便利、但也有义务从一个原则出发探求其概念,因为这些概念必须是纯粹地、不混杂地从作为绝对统一体的知性产生,因而本身是按照一个概念或者理念而彼此联系的。但这样一种联系提供了一种规则,按照它,就可以先天地为每一个纯粹的知性概念规定它的位置,并在总体上为所有的概念规定其完备性,否则的话,这一切就会取决于任意或者取决于偶然了。

第一章

论知性的一般逻辑应用

知性在上面只是得到消极的解释(第一版前面的文本没有提供对知性的这样一种消极的解释。毋宁说,知性在那里,如在第二版中那样,一开始就是用如下的积极规定来描绘的:作为凭借概念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能力,作为自发性。至于对感性认识的否定就在所有那些积极的规定之中,而且有时(B89)是与其他规定并列表述的,对此自然没有任何改变。回顾康德1772年(《康德全集》,第Ⅹ卷,125页[参见《康德书信百封》,33~34页。——译者注])对包含在1770年的教授就职论文中的那种对知性的纯然消极措辞的解释,以及对于批判代表作的这一章来说决定性的对知性是判断能力的积极规定,就导致了如下猜测,即在这一章中涉及回溯到1776年之前的一种阐述的一个部分。参见《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的编者导言。——科学院版编者注):用的是一种非感性的认识能力。现在,我们不依赖于感性就不能分享直观。因此,知性不是直观的能力。但是,在直观之外,除了凭借概念,没有别的认识方式。因此,每一种知性、至少人的知性的知识,是一种凭借概念的知识,它不是直观的,而是推论的。一切直观,作为感性的,所依据的是刺激,因而概念依据的是功能。但是,我把功能理解为在一个共同的表象之下整理不同的表象的行动的统一性。因此,概念以思维的自发性为基础,就像感性直观以印象的感受性为基础一样。于是,除了借助这些概念作出判断之外,知性对它们不可能有别的应用。既然除了仅仅作为直观之外,没有一个表象直接涉及对象,所以一个概念不直接地与一个对象发生关系,而是与关于该对象的某一别的表象(无论它是直观或者本身已经是概念)发生关系。因此,判断是一个对象的间接知识,从而是对象的一个表象的表象。在每一个判断中,都有一个适用于诸多表象的概念,而在这一诸多之下也包含着一个被给予的表象,它直接地与对象发生关系。例如,在“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这个判断中,可分物的概念与不同的其他概念相关;但在这些概念中,它在这里特别地与物体的概念相关,但物体的概念则与某些呈现给我们的显象相关。因此,这些对象通过可分性的概念间接地得到表象。据此,一切判断都是我们的表象中间的统一性的功能,因为不是一个直接的表象,而是一个把前者和更多的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更高的表象,被用于对象的知识,由此诸多可能的知识被集合在一个知识之中。但我们可以把知性的所有行动归结为判断,以至于一般的知性可以被表象为一种判断的能力。因为如上所述,它是一种思维的能力。思维是凭借概念的知识。但概念作为可能判断的谓词,所关涉的是一个尚未确定的对象的某个表象。这样,物体的概念,例如金属,就意味着某种可以通过那个概念被认识的东西。因此,它之所以是概念,只是因为它在自己之下包含着其他使它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表象。所以,它是一个可能判断的谓词,例如每一种金属都是物体。因此,如果人们能够完备地描述判断中的统一性的功能,就能够在总体上发现知性的各种功能了。但下一章将表明,这一点是极容易做到的。

第二章

第9节
论知性在判断中的逻辑功能

如果我们抽掉一个一般判断的所有内容,只关注其中的纯然知性形式,那么我们将发现,思维在判断中的功能可以归于四个标题之下,其中每一个又包含着三个环节。它们可以确切地如下表所示。

由于这种划分在一些虽然不是本质性的方面显得偏离了逻辑学家们惯常的做法,所以针对令人担忧的误解作如下抗辩将不是毫无必要的。

1.逻辑学家们有理由说,人们在把判断用于理性推理时可以把单称判断当做全称判断来对待。因为正是由于单称判断根本没有外延,所以它们的谓词就不能仅仅与包含在主词的概念之下的一些东西相关,而被另一些东西排除在外。因此,这谓词毫无例外地适用于那个概念,就好像那个概念是一个拥有外延、谓词适用于其全部意义的普遍有效的概念似的。与此相反,如果我们把一个单称判断仅仅作为知识,按照量与一个普遍有效的判断进行比较,那么,这种知识与普遍有效的判断的关系就如同单一与无限的关系,因而就其自身而言与后者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如果我对一个单称判断(judicium singulare)不仅仅按照其内在的有效性,而且还作为一般知识按照它与其他知识相比所拥有的量来作出估价,那么,它当然与普遍有效的判断(judicia communia)有区别,并且理应在一般思维的一个完备的环节表中(尽管当然不是在仅仅局限于各种判断相互之间的应用上的逻辑中)占有一个特殊的位置。

2.同样,在先验逻辑中还必须把无限判断与肯定判断区别开来,尽管在普遍的逻辑中后者合理地被归入前者,并不构成划分的一个特殊分支。因为普遍的逻辑抽掉谓词的一切内容(即使这谓词是否定的),只关注这谓词是被附加于主词,还是与它相对立。但先验逻辑却还根据凭借一个纯然否定的谓词所作出的这种逻辑肯定的价值或者内容来考察判断,并且考察这种肯定就全部知识而言带来了什么样的收获。如果我就灵魂而言说它不是有死的,那么,我就通过一个否定的判断至少防止了一种错误。如今,通过“灵魂是不死的”这一命题,虽然,由于我把灵魂置入了不死的存在者的无限制外延之中,而在逻辑形式上现实地作出了肯定。由于有死者在可能存在者的全部外延中包括一个部分,而不死者则包括另一个部分,所以通过我的命题所说的无非是,灵魂是在我把有死者全都排除的时候依然存留的无限多事物中的一个。但这样一来,一切可能事物的无限领域只是就有死者被与此隔离、灵魂被置于其外延的其余范围而言才受到了限制。然而,即使有这种剔除,这个范围依然始终是无限的,还可以再排除它的更多的部分,灵魂的概念并不因此就有丝毫的增加和得到肯定的规定。因此,这些就逻辑外延而言的无限判断在一般知识的内容方面实际上纯然是限制性的,而且就此而言,它们在判断中思维的一切环节的先验表中是不可忽略的,因为这里所履行的知性功能也许在知性的纯粹先天知识的领域里会是重要的。

3.思维在判断中的所有关系是:a.谓词与主词的关系;b.根据与结果的关系;c.被划分的知识与划分的全部分支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第一类判断中只考察两个概念,在第二类判断中考察两个判断,在第三类判断中就相互之间的关系而言考察多个判断。假言命题“如果有一种完善的正义,则冥顽之恶徒将受到惩罚”原本包含着两个命题的关系,即“有一种完善的正义”和“冥顽之恶徒将受到惩罚”。这两个命题自身是否真实,在此还没有得到澄清。通过这一判断所思维的不过是结论罢了。最后,选言判断包含着两个或者更多的命题相互之间的关系,但并不是次序的关系,而是如果一个命题的领域排除另一个命题的领域则产生的逻辑对立的关系,但同时毕竟也是如果它们一起填充真正的知识的领域则产生的共联性的关系,从而是一种知识的领域的各个部分的关系,因为每一部分的领域对于被划分的知识的全部总和来说都是另一部分的领域的补充;例如,世界要么是由于一种盲目的偶然、要么是由于内在的必然、要么是由于一种外在的原因存在的。这些命题中的每一个都占据着一般来说关于一个世界存在的可能知识的领域的一个部分。所有这些命题合起来则占据着整个领域。把知识从这些领域中的一个除去,则意味着把它置入其余领域中的一个,与此相反,把它置入一个领域,则意味着把它从其余的领域除去。因此,在一个选言判断中,有某种知识的共同体,它就在于这些知识相互排斥,但由此却毕竟在整体上规定着真实的知识,因为它们总的来说构成了惟一的一种被给予的知识的全部内容。而这也是我为了下面的内容在此必须予以说明的。

4.判断的模态是判断的一种极为特殊的功能,它自身具有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它对判断的内容毫无贡献(因为除了量、质和关系之外,再也没有什么构成一个判断的内容了),而是仅仅涉及系词一般来说与思维相关时的值。或然判断是人们在其中认为肯定或者否定都仅仅可能(随意的)的判断;实然判断是肯定或者否定被视为现实(真实)的判断;必然判断则是人们在其中把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必然的判断(如同思维在第一种场合是知性的功能,在第二种场合是判断力的功能,在第三种场合是理性的功能一样。这一说明留待后面再解释。——康德自注)。这样,如果两个判断的关系构成假言判断(antec.[前件]和consequ.[后件]),此外,如果选言判断就在于两个判断的相互作用(划分的各个分支),那么,这两个判断就全都只是或然的。在上面的例子中,“有一种完善的正义”这个命题并不是实然地说出的,而是仅仅被思维成一个随意的判断,对于它来说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而惟有结论是实然的。因此,这样的判断也可能明显是错误的,但作为或然的来看,毕竟是真理知识的条件。这样,“世界是由于一种盲目的偶然存在的”这个判断在选言判断中只具有或然的意义,也就是说,某人可能在某个时刻接受这一命题,但它毕竟有助于发现真的命题(如同在人们可能选取的所有道路的数目中标出错误的道路一样)。因此,或然的命题是仅仅表达逻辑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客观的)的命题,也就是说,这种可能性是一种使这样的命题有效的自由选择,是纯然任意地把该命题接纳入知性。实然的命题说的是逻辑的现实性或者真实性,例如在一个假言的理性推理中前件在大前提中表现为或然的,在小前提中表现为实然的,并且表明该命题已经按照知性的规律与知性结合在一起了。必然的命题则把实然的命题思维为由知性的这些规律本身规定的,从而是先天地断言的,并以这样的方式表达逻辑的必然性。如今,由于在这里一切都逐步地并入知性,以至于人们首先或然地判断某物,继而也实然地认为它是真的,最后断言它与知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是必然的和无可置疑的,所以,人们也可以把模态的这三种功能一般地称为思维的三个环节。

第三章

第10节
论纯粹的知性概念或者范畴

如同已经多次说过的那样,普遍的逻辑抽掉知识的所有内容,并且指望从别的无论什么地方给予它表象,以便首先把这些表象转化为概念;这是分析地进行的。与此相反,先验逻辑面临的是一种先验感性论向它呈现的先天感性杂多,为的是给纯粹知性概念提供一种材料,没有这种材料这些概念就会没有任何内容,从而是完全空洞的。空间和时间包含着先天纯直观的杂多,但尽管如此却属于我们心灵的感受性的条件,心灵惟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够接受对象的表象,因而表象也必然在任何时候都刺激对象的概念。不过,我们的思维的自发性要求这种杂多首先以某种方式被审视、接受和结合,以便用它构成一种知识。这种行动我称为综合。

但是,我在最普遍的意义上把综合理解为把各种不同的表象相互加在一起并在一个认识中把握它们的杂多性的行动。如果杂多不是经验性地、而是先天地被给予的(就像空间和时间中的杂多那样),那么,这样一种综合就是纯粹的。在对我们的表象作出任何分析之前,这些表象必须事先已经被给予了,而且任何概念就内容而言都不能以分析的方式产生。但是,一种杂多(无论它是经验性地还是先天地被给予的)的综合首先产生一种知识,这种知识虽然最初还是粗糙的和混乱的,因而需要分析,但综合毕竟是真正把各种要素集合成知识、并结合成一定的内容的东西;因此,如果我们想对我们知识的最初起源作出判断,综合是我们首先应当予以注意的东西。

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一般的综合纯然是想象力亦即灵魂的一种盲目的、尽管不可或缺的功能的结果,没有这种功能,我们在任何地方都根本不会有知识,但我们却很少哪怕有一次意识到它。不过,把这种综合付诸概念,这是属于知性的一种功能,知性借助于这种功能才为我们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知识。

一般地来看,纯粹的综合提供纯粹的知性概念。但是,我把这种综合理解为依据先天的综合统一性的一种根据的综合:因此,我们的计数(尤其是在数目较大的时候更为明显)是一种按照概念的综合,因为它是按照一个共同的统一性根据(如十进制)发生的。因此,在这个概念之下,杂多的综合中的统一性就成为必然的。

各种不同的表象以分析的方式被置于一个概念之下(这是普遍的逻辑所探讨的工作)。但是,先验逻辑所教导的,不是把表象、而是把表象的纯粹综合付诸概念。为了达到一切对象的先天知识,必须被给予我们的,首先是纯直观的杂多;其次是这种杂多凭借想象力的综合,但这还没有提供知识。给这种纯粹的综合提供统一性、并仅仅存在于这种必然的综合统一的表象之中的概念,为一个呈现的对象的认识提供了第三种东西,而且所依据的是知性。

为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提供统一性的同一种功能,也为一个直观中的各种不同表象的纯然综合提供统一性,用一般的方法来表达这种功能就叫做纯粹知性概念。因此,同一个知性、而且通过它在概念中凭借分析的统一而造成一个判断的逻辑形式的同一种行动,也凭借一般直观中杂多的综合统一把一种先验的内容带进它的表象,因此这些表象叫做纯粹的知性概念,它们先天地关涉客体,这是普遍的逻辑所不能提供的。

以这样的方式产生出先天地关涉一般直观的对象的纯粹知性概念,它们与前表中所有可能判断中的逻辑功能一样多,因为知性已被上述功能所穷尽,其能力也由此得到完全的测定。我们想依据亚里士多德把这些概念称为范畴,因为我们的意图原本与他的意图是一回事,尽管这意图在实施中与他的意图相去甚远。

范畴表

这就是知性先天地包含在自身的所有源始纯粹的综合概念的一览表,知性也只是由于这些概念才是一种纯粹的知性,因为知性惟有通过它们才能够就直观的杂多而言理解某种东西,也就是说,思维直观的一个客体。这种划分是系统地从一个共同的原则、亦即从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与思维的能力相同)产生的,不是漫游诗人般地从对纯粹概念的一种碰运气完成的搜寻产生的,这种搜寻的完备性人们永远不能确知,因为它只是通过归纳完成的,而不考虑人们以后一种方式永远也看不出,为什么恰恰是这些而不是另一些概念寓于纯粹的知性之中。搜寻这些基本概念,曾是亚里士多德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是值得一位敏锐的人士去做的。但是,由于亚里士多德没有任何原则,所以他像偶然遇到它们那样把它们捡拾起来,最初找到了十个,他称之为范畴(陈述词)。后来,他认为自己还搜寻到了五个,他用后陈述词的名义把它们附加上去。不过,他的范畴表始终还是有欠缺的。此外,也有一些纯粹感性的样式存在于其中(quando, ubi, situs[何时、何地、状态],以及prius, simul[在先、同时]),还有一个经验性的样式(motus[运动]),它们都根本不属于知性的这一基本名册,或者还有派生的概念也一起被算进源始的概念之中了(actio, passio[行动、承受]),而基本概念中的一些则完全阙如。

因此,为了这些源始概念还必须说明:范畴作为纯粹知性真正的基本概念,也拥有其同样纯粹的派生概念,在一个完备的先验哲学体系中绝不可以忽略它们,但我在一个纯然批判的尝试中就可以满足于仅仅提到它们了。

且让我把这些纯粹的、但却是派生的知性概念称为纯粹知性的可陈述词(与陈述词相对)。如果人们拥有源始的和原始的概念,那么,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附加上派生的和从属的概念,并完全描画出纯粹知性的谱系。既然这里对我来说重要的不是体系的完备性,而仅仅是一个体系的各种原则,所以我就把这一补充留待另一项研究。但是,如果拿起本体论的教科书,并且例如使力、行动、承受的可陈述词隶属于因果性的范畴,使在场、阻抗的可陈述词隶属于共联性的范畴,使产生、消亡、变化的可陈述词隶属于模态的陈述词,等等,人们差不多就可以实现这一意图了。范畴与纯粹感性的样式相结合,或者也彼此之间相结合,提供出大量派生的先天概念,说明这些概念,并且可能的话乃至完备地记录下它们,是一项有用的、并不令人反感的工作,但在这里却没有必要。

这些范畴的定义,尽管我可以掌握它们,但在这项探讨中,我却有意地避开了。我将在后面分析这些概念,直到与我将探讨的方法论相关而充足的程度。在一个纯粹理性的体系中,人们本来可以有理由要求我作出这些定义,但在这里,它们会使人忽视研究的要点,因为它们将激起怀疑和攻击,这些怀疑和攻击人们完全可以交给另一项研究去处理,而无损于根本的目的。不过,从我在此略加说明的东西中毕竟可以清晰地看出,一部完备的词典连同所有为此必需的解说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的。科目已经就绪,所需要的只是充实它们,而像目前的这样一种系统的位置论,是不会轻易地让每一个概念所专属的位置放错的,而且同时也使人很容易发现那些还空着的位置。

第11节

(本节是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关于这个范畴表,可以作出一些精细的考察,它们也许能够在所有理性知识的科学形式方面有显著的效果。因为这个表在哲学的理论部分非常有用,甚至是完备地制定一门科学的整体规划(就它依据的是先天概念而言)、并系统地按照确定的原则划分这门科学所不可或缺的,这一点已经由于以下情况而不言而喻,即这个表完备地包含了知性的所有基本概念,甚至包含了人类知性中这些概念的一个体系的形式,因而指明了一门计划中的科学的所有环节乃至它们的秩序,正如我在别的地方(《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康德自注)也曾为此提供一个样品一样。这些说明中的一些如下。

第一个说明:这个表包含四组知性概念,首先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针对直观(既包括纯直观也包括经验性直观)的对象,第二类针对这些对象的实存(要么在彼此的关系中,要么在与知性的关系中)。

我将把第一组称为数学性的范畴,把第二组称为力学性的范畴。就像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第一组没有相关项,只有在第二组中才遇到相关项。这一区别毕竟必然在知性的本性中有其根据(从内容上来看,本自然段中的“组”似应为“类”。——译者注)。

第二个说明:每一组的范畴处处都是同一个数字,即三,这同样要求深思,因为通常凭借概念进行的先天划分都必然是二分法。此外还有,第三个范畴每处都是出自该组第二个范畴与第一个范畴的结合。

这样,全体性(总体性)被看做无非是作为单一性的复多性,限定性无非是与否定性相结合的实在性,共联性则是一个实体在与另一个实体的交互规定中的因果性,最后,必然性无非是通过可能性本身被给予的实存性。但不要认为,因此之故第三个范畴就只是纯粹知性的一个派生概念,而不是基本概念。因为第一个范畴和第二个范畴为了产生第三个概念结合起来,需要知性的一个特殊行动,这个行动与在第一个概念和第二个概念那里实施的行动不是一回事。这样,一个数字(它属于全体性的范畴)在有复多性和单一性概念的地方(例如在无限者的表象中)并不总是可能的,或者我把一个原因的概念和一个实体的概念结合起来,由此出发并不能马上理解影响,也就是说,一个实体如何能够成为另一个实体中的某物的原因。由此可见,为此需要知性的一个特殊行动,余者类推。

第三个说明:惟有一个范畴,即处于第三个标题下的共联性范畴,它与逻辑功能表中与它相应的一种选言判断的形式的一致并不像在其他范畴那里那样引人注目。

为了保证这种一致性,人们必须注意:在一切选言判断中,领域(所有包含在它之下的东西的集合)被表象为一个整体划分为各个部分(各个从属概念),而且由于一个部分不能被包含在另一个部分之下,它们被设想为彼此并列的,而不是从属的,以至于它们不是像在一个序列中那样单向地互相规定,而是像在一个集合体中那样交互地互相规定(如果划分的一个分支被设定,则其余的都被排除,反之亦然)。

如今,在事物的一个整体中也被设想一种类似的联结,在这里不是一个作为结果的事物隶属于另一个作为其存在的原因的事物,而是就规定别的事物而言同时地并且交互地作为原因并列(例如在一个物体中,它的各个部分交互地彼此吸引也彼此排斥);这是一种与在纯然的原因与结果(根据与后果)的关系中遇到的完全不同方式的联结;在后者中,后果并不交互地又规定根据,因而并不与根据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就像世界的创造者并不与世界一起构成一个整体一样)。知性在表象一个被划分的概念的领域之时,与它在把一个物设想为可分割的时,遵循的是同一种做法;而且,就像划分的各分支在前者中彼此排斥但毕竟结合在一个领域里一样,知性也把后者的各个部分表象为这样一些部分,每一个部分都也以排斥其余部分的方式拥有它们的实存(作为各个实体),但毕竟结合在一个整体中。

第12节

(本节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但在古人的先验哲学中,还有一个包含着纯粹的知性概念的重要部分;这些概念虽然未被列入范畴,但在他们看来却应当被视为关于对象的先天概念,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增加范畴的数目,而这是不可能的。陈述这些概念的,是在经院学者们中间如此流行的命题:quodlibet ens est unum, verum, bonum[任一存在者都是一,是真,是善]。尽管这一原则的应用就结论(它们提供的纯然是些同义反复的命题)而言成效甚微,以至于人们在近代几乎只是为了表示尊敬才习惯在形而上学中提出它,但是,一个长期保持下来的思想,即便是显得如此空洞,毕竟也总是值得探究它的起源,并使人有理由猜测它以某种知性规则为自己的根据,只不过这种根据如同经常发生的那样被解释错了而已。事物的这些被信以为真的先验谓词,无非是一般来说事物的所有知识的逻辑要求和标准,并把量的范畴亦即单一性、复多性和全体性奠定为知识的基础,只是他们把这些本来在质料上必须被看做属于事物的可能性本身的范畴,事实上仅仅在形式的意义上当做属于一切知识的逻辑要求的东西来使用,而且毕竟是以不谨慎的方式把这些思维的标准当成了物自身的属性。因为,在一个客体的每一种知识中,都有概念的单一性,人们可以把它称为质的单一性,只要在它之下所设想的只是总括知识之杂多的单一性,例如在一出戏剧、一场演说、一个故事中的主题的单一性。其次是结论方面的真实性。从一个被给予的概念中得出的真实结论越多,该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标志也就越多。人们可以把这称为属于一个作为共同根据的概念的各种特征(这些特征在它里面并未被思考为量)的质的复多性。最后,第三是完善性,它在于这种复多性反过来一起回溯到概念的单一性,并与该概念而不是与别的概念完全一致,人们可以把这称为质的完备性(总体性)。由此可见,一般而言的知识可能性的这些逻辑标准在这里只是为了通过一种作为原则的知识的质把异类的知识成分结合在一个意识中,而转变了量的三个范畴,在这些范畴中,量在产生中的单一性必须被视为无例外地同类的(我曾犹豫作出改动。意思很清楚:在……可能性的这些逻辑标准中……这三个范畴……被转变,以至于它们只是为了……通过一种作为原则的知识的质而被规定。无法构句的文本将是康德式的。——科学院版编者注)。这样,一个概念(不是概念的客体)的可能性的标准就是这样的定义,在其中概念的单一性、一切能够最切近地从它派生的东西的真实性、最后还有从它引出的东西的完备性,都为产生整个概念构成了必需的东西;或者说,就连一种假说的标准,也是所采取的解释根据的可理解性,或者这种根据的单一性(无须辅助假说),能够从中派生的结论的真实性(它们相互之间的一致和与经验的一致),最后还有解释根据对于这些结论的完备性,这些结论不多不少,正好回溯到在假说中所假定的东西,而且后天地以分析的方式重新提供出先天地以综合的方式思维过的东西并与之一致。因此,先验的范畴表根本没有通过单一性、真实性和完善性的概念得到补充,就好像它有欠缺似的,而只是由于把这些概念与客体的关系完全被置之一旁,对这些概念的处理才被置于知识与自己本身一致的普遍逻辑规律之下。

第二篇

论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

第一章

第13节
论一般先验演绎的原则

法学家在谈到权限和僭越时,在一桩诉讼中把有关权利的问题(quid iuris[有何权利])与涉及事实的问题(quid facti[有何事实])区分开来,而由于他们对二者都要求证明,他们就把应当阐明权限或者也阐明合法要求的前一种证明称为演绎。我们使用大量经验性的概念,并没有人提出异议,我们也不经演绎就认为自己有权利赋予它们一种意义和想当然的含义,因为我们任何时候手头都有证明它们的客观实在性的经验。不过,也有一些僭越的概念,例如幸福、命运,它们虽然凭借几乎普遍的宽容而流行,但毕竟有时需要回答quid iuris[有何权利]的问题;此时,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就陷入不小的麻烦,因为人们无论是从经验出发还是从理性出发都举不出清晰的合法根据来澄清使用这些概念的权限。

但是,在构成人类知识十分混杂的交织物的各种各样的概念中间,有一些概念也注定要被纯粹先天地(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经验地)应用,而它们的这种权限在任何时候都需要一种演绎:因为对于这样一种应用的合法性来说从经验出发的证明并不充足,但是人们必须知道这些概念如何能够与它们毕竟不是从任何经验得来的客体发生关系。因此,我把对先天概念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的解释称为它们的先验演绎,并把它与经验性的演绎区别开来,后者表明的是通过经验和对经验的反思获得一个概念的方式,因而不涉及拥有得以产生的合法性,而是涉及其事实。

我们现在已经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毕竟在双方都完全先天地与对象发生关系这一点上是相互一致的,这就是作为感性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及作为知性概念的范畴。要想尝试对它们作出一种经验性的演绎,将是一件完全徒劳的工作,因为它们的本性的特征恰恰在于,它们与自己的对象发生关系,并不为了表象这些对象而从经验中借取某种东西。因此,如果需要对它们作出一种演绎,则这演绎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先验的。

不过,对于这些概念,就像对于所有的知识一样,即使不能在经验中找出它们的可能性的原则,却毕竟能够找出它们产生的偶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感官的印象提供最初的诱因,人们就向这些印象开放整个认识能力,并完成经验;经验包含着两种极不同类的要素,即来自感官的知识质料和来自纯粹直观和思维的内在源泉的某种整理这质料的形式,纯粹直观和思维借感官印象的机缘才首先运行起来并产生概念。对我们的认识能力为了从个别的知觉上升到普遍的概念所做的最初努力进行这样一种探究,毫无疑问有其巨大的好处,而且人们应当感谢著名的洛克,是他率先为此开辟了道路。然而,对纯粹先天概念的一种演绎却绝不能由此实现,它根本不处在这条道路上,因为就这些概念今后应当完全独立于经验的应用而言,它们必须出示一个与出身自经验截然不同的出生证。这种尝试过的自然学的推导本来 根本不能叫做演绎,因为它所涉及的乃是一个quaestionem facti[事实的问题],所以我想把它称为对一种纯粹知识的拥有所做的解释。因此显而易见,对这些概念只能有一种先验的演绎,而绝不能有一种经验性的演绎,后者对纯粹先天概念来说无非是一些无用的尝试,只是没有理解这种知识的全部独特本性的人才会干这种事情。

但现在,即使承认纯粹先天知识的可能演绎只有一种方式,即沿着先验道路的方式,由此也毕竟不能说明,这种方式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在上面已经凭借一种先验演绎将空间和时间的概念一直追踪到其起源,并解释和规定了它们先天的客观有效性。尽管如此,几何学通过纯然的先天知识稳步前进,无须为了自己关于空间的基本概念的纯粹的、合法的出身而请求哲学提供委任状。不过,概念的应用在这门科学中也仅仅关涉到外部的感官世界,对于它来说空间就是它的直观的纯形式,因而在它里面一切几何学知识都由于建立在先天直观之上而具有直接的自明性,而对象则通过这种知识本身先天地(按照形式)在直观中被给予。与此相反,那不可回避的需要是随着纯粹知性概念开始的,即不仅要为它们本身,而且要为空间寻求一种先验的演绎,因为既然它们谈论对象所凭借的不是直观和感性的谓词,而是纯粹先天思维的谓词,它们也就无须任何感性条件而与对象发生关系,而且既然它们并不以经验为基础,它们也就不能在先天直观中展示任何它们先于一切经验而把自己的综合建立于其上的客体(论证的第一部分,即“因为既然它们……纯粹先天思维的谓词”,是完全清楚的,而第二部分,即“而且既然……建立于其上的客体”,则惟有假定像把“理性的”与“经验性的”对立起来那样,经验在这里代表感性,才是可以理解的。也请参见下面的解说。——科学院版编者注),因而不仅由于它们的应用的客观有效性和限制而引起怀疑,而且还由于它们倾向于超出感性直观的条件去应用空间概念而使空间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所以前面对于空间概念进行一种先验演绎也是必要的。因此,读者在纯粹理性的领域里哪怕只跨出一步,之前都必须相信这样一种先验演绎不可回避的必要性,因为不然的话他就会盲目行事,而且在他四处误入歧途之后,毕竟又不得不再返回到他由以出发的无知。但是,他必须也事先清晰地看出不可避免的困难,以免抱怨事情本身深藏于其中的隐晦,或者为清除障碍而过早地烦恼,因为重要的是,要么完全放弃洞察纯粹理性的所有要求这个最受欢迎的领域,即超出一切可能经验的界限的领域,要么就使这一批判的研究臻于完善。

对于空间和时间概念,我们在上面就已经能够轻而易举地说明,这些概念如何作为先天知识却仍然不得不必然地与对象发生关系,并且不依赖于一切经验而使这些对象的一种综合知识成为可能。因为既然只有凭借感性的这样一些纯形式,一个对象才能够向我们显现,也就是说,才能够成为经验性直观的一个客体,所以空间和时间是先天地包含着作为显象的对象之可能性的条件的纯直观,而且在它们里面的综合具有客观有效性。

与此相反,知性的范畴根本不向我们表现出使对象在直观中被给予的那些条件,因而对象当然也就能够无须与知性的功能必然发生关系就向我们显现,所以知性并不先天地包含这些对象的条件。因此,这里就出现了一种我们在感性的领域里不曾遇到的困难,这就是思维的主

观条件如何应当具有客观有效性,也就是说,提供对象的所有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因为没有知性的功能,显象当然能够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以原因概念为例,它意味着综合的一种特殊方式,这里在A之上按照一种规则设定了截然不同的B。至于为什么显象包含着诸如此类的某种东西(因为既然这个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必须能够先天地阐明,我们就不能援引经验来作为证明),这并不是先天地清楚明白的;因此,至于这样一个概念是否完全空洞,而且在显象中间到处都遇不到对象,则是先天地可疑的。因为感性直观的对象必须符合先天地蕴涵在心灵中的形式条件,这一点是清楚明白的,否则它们就不会成为我们的对象;但是,它们除此之外也必须符合知性为了思维的综合统一所需要的条件,对这一点就不大容易看出结论了。因为当然很可能显象具有这样的性状,即知性发现它们根本不符合其统一性的条件,一切都这样处在混乱中,例如在显象的序列中不呈现出任何提供一种综合的规则、从而与原因和结果的概念相适应的东西,以至于这个概念因此而是完全空洞的、毫无价值的、没有意义的。显象依然会把对象呈现给我们的直观,因为直观不以任何方式需要知性的功能。

如果人们想避开这种研究的麻烦,而说经验不断地呈现出显象的这样一种合规则性的实例,这些实例提供了足够的理由把原因概念与此分离开来,并由此同时证明这样一个概念的客观有效性,那么,人们就没有发觉,以这种方式根本不可能产生原因概念,相反,它必须要么完全先天地建立在知性中,要么被当做一个纯然的幻影而完全放弃。因为这个概念绝对要求某物A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必然地并且按照一条绝对的规则从它里面得出另一个某物B。显象完全可以提供各种场合,从中有可能得出某物循例发生所遵从的规则,但却永远不可能得出后果是必然的。因此,原因与结果的综合还固有一种尊严,人们根本不能经验性地予以表达,也就是说,结果不仅是附加在原因上的,而且是通过原因被设定,并从原因产生出来的。规则的严格普遍性也根本不是经验性规则的属性,后者通过归纳所能够得到的无非是比较的普遍性,即广泛的适用性。但现在,如果人们想把纯粹知性概念仅仅当做经验性的产物来对待,它们的应用就会完全改变。

第14节
向范畴的先验演绎的过渡

综合的表象能够与其对象同时发生、彼此以必然的方式发生关系、仿佛是彼此相遇,这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要么只有对象才使表象成为可能,要么只有表象才使对象成为可能。如果是前者,则这种关系就只是经验性的,而且表象绝不是先天地可能的。显象就它们里面属于感觉的东西而言,就是这种情况。但如果是后者,由于表象自身(因为这里所谈的根本不是表象凭借意志所产生的因果性)并不是就存在而言产生自己的对象的,所以在惟有通过表象才有可能把某物作为一个对象来认识的情况下,表象毕竟就对象而言是先天地进行规定的。但是,一个对象的知识惟有在两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首先是直观,对象通过直观被给予,但只是作为显象;其次是概念,一个与该直观相应的对象通过概念被思维。但从以上所说可以明白,第一个条件,即对象惟有在其下才能被直观的条件,事实上先天地在心灵中是客体就形式而言的基础。因此,一切显象必然与感性的这种形式条件一致,因为它们只有通过这种条件才能够显现,也就是说,才能够被经验性地直观和给予。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就连概念也是作为条件先天地先行的,某物惟有在这些条件下,虽然不是被直观,但却是作为一般对象被思维?在这种情况下,对象的一切经验性知识就都以必然的方式符合这样的概念,因为不以它们为前提条件,就没有任何东西可能是经验的客体。但现在,一切经验在某物被给予所凭借的感官直观之外,还包含着关于一个在直观中被给予或者显现的对象的概念,据此,一般而言的对象的概念就作为先天条件成为所有经验知识的基础。所以,范畴作为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依据是:惟有通过它们,经验(就思维的形式而言)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范畴就以必然的方式并且先天地与经验的对象相关,因为一般而言只有凭借范畴,经验的某个对象才能够被思维。

因此,一切先天概念的先验演绎有一个全部研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它们必须被当做经验的可能性(无论是在其中遇到的直观的可能性,还是思维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来认识。提供经验之可能性的客观基础的概念,正因为如此而是必然的。但是,在其中遇到这些概念的那种对经验的阐发却不是它们的演绎(而是它们的举证),因为它们在这里毕竟只会是偶然的。没有与知识的所有对象均在其中出现的可能经验的这种源始关系,它们与某个客体的关系就会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以下三段为第二版所加,取代了第一版中如下一段:“但是,有三种源始的来源(灵魂的三种性能或者能力),包含着一切经验之可能性的条件,本身不能从心灵的任何其他能力派生出来,这就是感官、想象力和统觉。据此而有:1.先天杂多通过感官的概观;2.这种杂多通过想象力的综合;最后,3.这种综合通过源始统觉的统一。所有这些能力都除了经验性的应用之外还有一种先验的应用,后者仅仅关涉形式,并且是先天地可能的。就感官而言,我们在上面第一部分已经谈到过这种应用,现在我们要致力于根据其本性来理解其他两种能力。”——译者注)著名的洛克由于缺乏这种考察,并由于他在经验中发现知性的纯粹概念,所以也就从经验中推导出这些概念,并且行事却如此前后不一致,以至于他竟敢借此尝试获得远远超越一切经验界限的知识。大卫·休谟认识到,为了能够这样做,这些概念就不可避免地必须拥有其先天的起源。但是,由于他根本不能够解释,知性如何可能必须把自身在知性中并不结合在一起的概念却思维为在对象中必然地结合在一起的,而且也没有想到也许知性凭借这些概念本身就能够是在其中遇到它的对象的经验的创造者,所以他迫不得已从经验中推导出这些概念(也就是说,从一种通过经验中的经常性联想产生的主观必然性亦即习惯中推导出这些概念,这种主观必然性最终被误以为是客观的),但在此之后行事却如此前后一致,他宣称不可能凭借这些概念及其所导致的原理超出经验界限。但是,这二位所想到的经验性推导却不能与我们所拥有的先天科学知识即纯粹数学和普遍的自然科学的现实性相吻合,因而被事实所驳斥。

在这两位著名的人士中,前一位为狂热大开方便之门,因为理性一旦拥有自己这方面的权限,就不再让自己受对节制的不确定称颂所限制;后一位则一旦相信自己揭露了对我们认识能力的一种如此普遍地被视为理性的欺骗,就完全委身于怀疑论。——我们现在正要做一番尝试,看人们是否能够幸运地使人类理性在这两道礁岩之间渡过难关,给它指出确定的界限,并尽管如此却把它的合目的行动的整个领域都视为对它开放的。

在此之前,我只想还先对这些范畴作出解释。范畴是关于一个一般而言的对象的概念,通过它们,对象的直观就各种判断的逻辑功能之一而言被视为确定的。这样,定言判断的功能就是主词与谓词的关系的功能,例如一切物体皆是可分的。然而就知性的纯逻辑应用而言,人们想把主词的功能赋予这两个概念中的哪一个,以及人们想把谓词的功能赋予哪一个,却依然是不确定的。因为人们也可以说:一些可分的东西是一个物体。但是,如果我把一个物体的概念置于实体的范畴之下,通过实体的范畴就确定了:该物体的经验性直观在经验中必须永远仅仅被视为主词,而绝不被视为纯然的谓词;在所有其他的范畴中亦复如是。

第二章

纯粹知性概念的先验演绎

第15节
论一种一般而言的联结的可能性

(本章是第一版第二章“论经验之可能性的先天根据”和第三章“论知性与一般对象的关系和先天地认识这些对象的可能性”的改写。兹将第一版上述两章原文附在本章末。——译者注)

表象的杂多可以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这个直观纯然是感性的,也就是说,无非是感受性,而它的形式则可以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表象能力中,毕竟是某种无异于主体被刺激的方式的东西。然而,一种杂多一般而言的联结(conjunctio)却绝不能通过感官进入到我们里面,因而也不能同时一起包含在感性直观的纯形式中;因为它是表象力的自发性的一种行动,而既然人们为了与感性相区别就必须把这种自发性称为知性,所以一切联结,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无论它是直观杂多的联结还是各种各样的概念的联结,就前者而言是感性直观的联结还是非感性直观(梅林(Mellin)已经改进为“是经验性直观还是非经验性直观”。只不过这个二者择一在这里可能是成问题的。证明这一点的,不仅是眼前的上下文——“前者”,亦即直观,确切地说,根据上文是感性直观——,而且还有把统觉的综合统一的原理限制在我们的推论的、而非直觉的知性之上,例如B138—139。因此,即便是在这里,如果不是像在这段话中很可能的那样出现一个书写错误,那就必须设想“感性的”就是“经验性的”。——科学院版编者注) 的联结,都是一种知性的行动,我们把综合这个普遍的称谓赋予这种行动,以便由此同时表明,任何东西,我们自己没有事先把它结合起来,就不能把它表象为在客体中结合起来的,而且在所有表象中,联结是惟一不能通过客体被给予的、而是由主体自身确立的表象,因为它是主体的自发性的一个行动。人们在这里很容易就可以察觉,这种行动原初必须是惟一的,并且适用于一切联结,而分解,亦即分析,看起来是它的对立面,毕竟在任何时候都以它为前提条件;在知性事先没有把任何东西结合起来的地方,它也就不能分解任何东西,因为这东西惟有通过知性才能作为结合起来的东西被给予表象力。

但是,联结的概念除了杂多的概念和杂多的综合的概念之外,还包括杂多的统一的概念。联结是杂多的综合统一的表象(表象本身是否是同一的,从而一个表象是否可以通过另一个表象被分析地思维,在此不予考察。如果谈到杂多,那么,一个表象的意识总是要与另一个表象的意识区别开来,这里重要的仅仅是这种(可能的)意识的综合。——康德自注)。因此,这种统一性的表象不能从联结中产生,毋宁说,它通过附加到杂多的表象上才使得联结的概念成为可能。这种先天地先行于一切联结概念的统一性,并不是那个单一性范畴(参见第10节);因为一切范畴都建立在判断中的逻辑功能之上,但在判断中已经思维了联结,从而思维了被给予的概念的统一性。因此,范畴已经以联结为前提条件了。所以,我们必须到更高的地方去寻找这种统一性(作为质的统一性,参见第12节),亦即到那本身就包含着判断中各种不同概念之统一性的根据、从而包含着知性就其逻辑应用而言的可能性的根据的东西中去寻找。

第16节
论统觉的源始综合的统一性

“我思”必须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因为如若不然,在我里面就会有某种根本不能被思维的东西被表象,这就等于是说,表象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至少对我来说什么也不是。这种能够先于一切思维被给予的表象就叫做直观。所以,直观的一切杂多在这种杂多被遇到的那个主体中与我思有一种必然的关系。但是,这个表象是自发性的一个行动,也就是说,它不能被视为属于感性的。我把它称为纯粹的统觉,以便把它与经验性的统觉区别开来,或者也称为源始的统觉,因为它就是那个通过产生出必然能够伴随所有其他表象并在一切意识中都是同一个东西的“我思”表象而不能再被别的表象伴随(“不能再被别的表象伴随”应为“不能再从别的表象派生”,这是戈尔德施密德(Goldschmidt)等人建议的。——科学院版编者注)的自我意识。我也把统觉的统一性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一性,以便表示从它产生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因为在某个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表象如果不全都属于一个自我意识,就不会全都是我的表象,也就是说,作为我的表象(尽管我并没有意识到它们是我的表象),它们必须符合惟一使它们能够在一个普遍的自我意识中聚合的条件,因为若不然,它们就不会完全地属于我。从这一源始的联结中可以得出许多结论。

也就是说,一种在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的统觉,它的这种完全的同一性包含着一种表象的综合,并且只有通过这种综合的意识才是可能的。因为伴随着各种不同表象的经验性意识自身是分散的,与主体的同一性没有关系。因此,这种关系还不是通过我用意识来伴随任何表象发生的,而是通过我把一个表象附加给另一个表象、并且意识到这些表象的综合而发生的。因此,只有通过我能够把被给予的表象的杂多在一个意识中联结起来,我才有可能表象这些表象本身中的意识的同一性,也就是说,统觉的分析的统一性惟有以某种综合的统一性为前提条件才是可能的(意识的分析的统一性与所有的共同概念相联系;例如当我想到一般的红的时候,我就由此表象出一种性状,它(作为特征)可以在某个事物上遇到,或者可以与别的表象相联结;因此,惟有凭借一个预先想到的综合的统一,我才能想象分析的统一。一个应当被设想为各种不同表象所共有的表象,就被视为属于这些表象,后者除了该表象之外自身还拥有某种不同的东西;因此,这个表象必须在与其他表象(即使只是可能的表象)的综合统一中,在我能够在它身上设想使它成为conceptus communis[共同概念]的那种意识的分析统一之前就预先想到。而这样一来,统觉的综合统一就是人们必须把一切知性应用,甚至把全部逻辑以及按照逻辑把先验哲学附着于其上的最高的点,这种能力也就是知性本身。——康德自注)。据此,“这些在直观中被给予的表象全都属于我”的思想无非意味着,我在一种自我意识中把它们统一起来,或者我至少能够在其中把它们统一起来;而且即使这一思想本身还不是这些表象的综合的意识,它也毕竟以综合的可能性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是由于我能够在一个意识中把握这些表象的杂多,我才把这些表象全都称为我的表象;因为如若不然,我就会拥有一个像我拥有的我所意识到的表象那样驳杂不同的自己了。因此,直观的杂多的综合统一作为先天地被给予的东西,是统觉本身的同一性的根据,而统觉是先天地先行于我的一切确定的思维的。但是,联结并不在对象之中,也不能通过知觉从它们获取,并由此才接受到知性中,相反,它只是知性的一件工作,知性本身无非是先天地进行联结并把被给予的表象的杂多置于统觉的同一性之下的能力,这一原理乃是全部人类知识中的至上原理。

现在,统觉的必然统一这一原理虽然是自身同一的,从而是一个分析命题,但它毕竟说明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的一种综合是必然的,没有这种综合,自我意识的那种完全的同一性就不能被设想。因为通过作为简单表象的自我,并没有任何杂多被给予;它只能在与此有别的直观中被给予,并通过在一个意识中的联结而被思维。一种知性,在它里面通过自我意识同时被给予一切杂多,这种知性就会是在直观;而我们的知性却只能思维,并且必须在感官中寻求直观。因此,我是就一个直观中被给予的表象的杂多而言来意识到同一的自己的,因为我把这些表象全都称为我的表象,它们构成一个表象。但这就等于是说,我意识到这些表象的一种先天的综合,这种综合就叫做统觉的源始的综合统一,一切被给予我的表象都必须从属于它,但也必须由一个综合来把这些表象置于它下面。

第17节
统觉的综合统一的原理
是一切知性应用的至上原则

按照先验感性论,一切直观的可能性与感性相关的至上原理就是:直观的一切杂多都从属于空间和时间的形式条件。一切直观的可能性与知性相关的至上原理就是:直观的一切杂多都从属于统觉的源始综合统一的条件(空间和时间及其一切部分都是直观,因而是带有它们自身所包含的杂多的单个表象(参见先验感性论),从而就不单纯是使同一个意识被发现包含在许多表象之中的概念,而是使许多表象被发现包含在一个表象及其意识中的概念,从而这许多表象就被发现是复合的,因此意识的统一被发现是综合的、但毕竟又是源始的。直观的这种单个性在应用中是很重要的(参见第25节)。——康德自注)。直观的一切杂多表象如果被给予我们,就从属于前一条原理,如果它们必须能够在一个意识中被联结起来,就从属于第二条原理;因为若没有它,由于被给予的表象不会共同具有“我思”的统觉行动,从而不会在一个自我意识中被总括起来,所以也就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被思维或者被认识。

知性一般地来说就是认识的能力。认识就在于被给予的表象与一个客体的确定关系。而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被结合起来的东西。但现在,表象的一切结合都要求意识在表象的综合中的统一。所以,意识的统一就是惟一构成表象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从而构成它们的客观有效性、使它们成为知识的东西,因而就连知性的可能性也依据的是它。

因此,知性的全部其余应用所根据的、同时也完全不依赖于感性直观的一切条件的、最初的纯粹知性知识,就是统觉的源始的、综合的统一的原理。这样,外部感性直观的纯然形式,亦即空间,还根本不是知识;它仅仅先天地为一种可能的知识提供直观的杂多。但是,为了认识空间中的某物,例如一条线,我就必须划出它,因而综合地完成被给予的杂多的一种确定的联结,以至于这种行动的统一同时就是意识(在一条线的概念中)的统一,并且一个客体(一个确定的空间)由此才得到认识。因此,意识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知识的一个客观条件,不仅我自己为了认识一个客体而需要这个条件,而且任何直观为了对我来说成为一个客体也都必须从属于这个条件,因为以别的方式,没有这种综合,杂多就不会在一个意识中结合起来。

如上所说,这后一个命题虽然使综合统一成为一切思维的条件,但自身却是分析的;因为它不外是说,在任何一个被给予的直观中我的一切表象都必须从属于这样一个条件,惟有在这个条件下我才能把这些表象作为我的表象归于同一的自己,从而才能把它们作为在一个统觉

中联结起来的,用普遍的表述“我思”总括起来。

但是,这一原理毕竟不是一个适用于任何一般而言可能的知性、而是仅仅适用于通过其纯粹的统觉在表象“我在”中还没有任何杂多被给予的知性的原则。通过其自我意识直观的杂多同时被给予的那种知性,即由于其表象这一表象的客体同时就实存的知性,有可能为了达到意识的同一,而不需要仅仅思维却不直观的人类知性所需要的那种杂多综合的一个特殊行动。但是,对于人类知性而言,这一原理却不可避免地是第一原理,以至于人类知性对于另一种可能的知性不能形成丝毫的概念,无论它是自己直观的知性,还是虽然拥有感性直观、但却是以与空间和时间中的直观异类的直观来作为基础的知性。

第18节
什么是自我意识的客观统一性

统觉的先验统一是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的一切杂多被结合在一个关于客体的概念之中所凭借的那种统一,它因此而叫做客观的,并且必须与意识的主观统一区别开来,后者是一种内感官的规定,直观的杂多为了这样一种客观的联结通过它而经验性地被给予。至于我是否能够经验性地意识到杂多是同时的或者前后相继的,这取决于各种情况或者经验性的条件;因此,意识的经验性的统一通过表象的联结所涉及的是一种显象,而且完全是偶然的。与此相反,时间中直观的纯形式,纯然作为包含着一种被给予的杂多的一般而言的直观,则仅仅由于直观的杂多与“一”亦即我思的必然关系,从而由于知性先天地作为经验性直观基础的纯综合,而从属于意识的源始统一。只有那种先验统一才是客观有效的;统觉的经验性统一我们在这里不予考虑,它也只是在被给予的条件下具体地从前一种统一派生的,只具有主观的有效性。一个人把某个词的表象与一件事联结起来,而另一个人则把它与另一件事联结起来;而意识在经验性的东西里面的统一性,就被给予的东西而言,并不是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

第19节
一切判断的逻辑形式在于其中
所包含的概念的统觉的客观统一性

我从未对逻辑学家们关于一个一般而言的判断的解释感到满意:他们说,判断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表象。我在这里不与他们争论这种解释的缺陷(且不说由逻辑学的这种失误产生出某些令人讨厌的后果),它无论如何也只适合于定言判断,而不适合于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后二者所包含的不是概念之间的关系,而是判断之间的关系)(关于三段论的四个格的详尽学说仅仅涉及定言的理性推理;而且,尽管它不外是一种技巧,通过把直接的推理(consequentiae immediatae)藏在一个纯粹的理性推理的前提中间来骗取比第一格的推理有更多推理形式的假象,但是,它仅仅凭借这一点本来是不会有特别的好运气的,如果它不曾做到赋予定言判断作为其他判断都必须与之相关的判断以惟一的尊严的话,但这种做法按照第9节却是错误的。——康德自注),我只是说明,这种关系何在,此处仍不确定。

但是,当我更仔细地研究每个判断中被给予的知识的关系,并将它作为属于知性的关系与遵循再生的想象力的规律的关系(这种关系只具有主观的有效性)区别开来时,我便发现,一个判断无非就是使被给予的知识获得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的方式。判断中的关系词“是”就旨在于此,为的是把被给予的表象的客观统一性与主观统一性区别开来。因为这个系词表示这些表象与源始统觉的关系和它们的必然统一性,即便判断本身是经验性的,从而是偶然的,例如“物体是有重量的”。我借此并不是想说,这些表象在经验性的直观中必然相互隶属,而是想说,它们凭借直观的综合中统觉的必然统一而相互隶属,也就是说,它们遵循对一切表象作出客观规定的种种原则,如果能够从这些表象中生成知识的话;这些原则全都是从统觉的先验统一的原理派生出来的。惟有这样,才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一个判断,即一种关系,它是客观有效的,而且充分地与同样一些表象的只具有主观有效性的、例如按照联想规律的关系区别开来。按照联想规律我就会只能说:如果我负载一个物体,我就感到重量的压力;但却不能说:它,即这个物体,是有重量的;后者无非是要说:这两个表象是在客体中,亦即不管主体状态的差别就联结起来的,而不仅仅是在知觉(无论它怎样经常重复)中共处的。

第20节
一切感性直观都从属于范畴,
范畴是惟一能使感性直观的
杂多聚集到一个意识中的条件

在一个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必然从属于统觉源始的、综合的统一,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统一,直观的统一才是可能的(参见第17节)。但是,被给予的表象(无论它们是直观还是概念)被置于一般而言的统觉之下所凭借的这种知性行动,就是判断的逻辑功能(参见第19节)。因此,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就都是就进行判断的种种逻辑功能之一而言被规定的,也就是说,被这种功能带给了一个一般而言的意识。但现在,范畴无非就是这些进行判断的功能,如果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就这些功能而言被规定的话(参见第10节)。所以,就连一个被给予的直观中的杂多也从属于范畴。

第21节
注释

在一个我称为“我的”的直观中所包含的杂多,通过知性的综合被表象为属于自我意识的必然统一,而这是通过范畴发生的(证明根据所依据的是被表象的直观的统一,通过它一个对象被给予,它在任何时候都在自身包含着为直观而被给予的杂多,并且已经包含着杂多与统觉的统一的关系。——康德自注)。因此范畴表明:一个直观被给予的杂多的经验性意识从属于一个纯粹先天自我意识,正如经验性的直观从属于一个纯粹的、感性的、同样先天地发生的直观那样。因此,在上面的命题中,就开始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一种演绎,在这种演绎中,既然范畴不依赖于感性而仅仅在知性中产生,我就还必须抽掉杂多被给予一个经验性直观的方式,以便仅仅着眼于由知性凭借范畴加到直观中的统一。后面(参见第26节),将从经验性直观在感性中被给予的方式出发指明,经验性直观的统一无非就是范畴按照前面第20节为一个被给予的一般直观的杂多所规定的统一,因此,通过范畴就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先天有效性得到解释,才完全达到演绎的目的。

然而,在上面的证明中有一个东西是我无法抽掉的,这就是:杂多对于直观来说必须还在知性的综合之前并且不依赖于知性的综合就被给予。但如何被给予,却依然是不确定的。因为如果我要设想一个自己直观的知性(例如一种神的知性,它并不表象被给予的对象,相反,凭借它的表象,对象本身同时就被给予或者被产生),那么,范畴就这样一种知识而言就会根本没有意义。它们只是这样一种知性的规则,这种知性的全部能力都在于思维,也就是说,在于使另外在直观中被给予它的杂多的综合获得统觉的统一的行动,因此这种知性单凭自己不认识任何东西,而只是对知识的材料、对必须通过客体给予它的直观进行联结和整理而已。但是,对于我们知性只有凭借范畴、并且恰恰仅仅通过这些范畴的品种和数目实现先天统觉的统一的特性,就像为什么我们恰恰拥有这些而不是别的判断功能,或者为什么时间和空间是我们可能的直观的惟一形式一样,很少能够进一步说出理由。

第22节
范畴除了运用于经验的对象之外,
对于事物的知识别无应用

因此,思维一个对象和认识一个对象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属于认识的有两种东西:首先是概念,通过它一般来说一个对象被思维(范畴),其次是直观,通过它该对象被给予;因为如果一个相应的直观根本不能被给予概念,那么,概念就形式而言会是一种思想,但却没有任何对象,而且根本没有任何关于某个事物的知识通过它而成为可能,因为据我所知,那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东西让我的思想能够运用于其上。现在,我们一切可能的直观都是感性的(感性论),因此,一般而言通过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对一个对象的思维,在我们这里只有当这概念与感官的对象发生关系时才成为知识。感性直观要么是纯直观(空间与时间),要么是对在空间和时间中通过感觉直接被表象为现实的东西的经验性直观。通过前一种直观的规定,我们能够获得关于对象的先天知识(在数学中),但仅仅是就对象作为显象的形式而言;至于是否可能有必须在这种形式中被直观的事物存在,则在这里依然没有得到澄清。所以,一切数学概念单凭自身都还不是知识,除非人们假定存在着惟有符合那种纯粹感性直观的形式才能显示给我们的事物。但是,空间和时间中的事物只有当它们是知觉(伴随有感觉的表象)的时候,从而只有通过经验性的表象才被给予。所以,纯粹知性概念即便在它们被运用于先天直观的时候(如在数学中),也只是就这些先天直观、从而借助于先天直观也使知性概念能够被运用于经验性直观而言才造成知识。因此,范畴凭借直观也不给我们提供关于事物的知识,除非是通过它们在经验性直观上的可能应用,也就是说,它们只充当经验性知识的可能性。但这种知识就叫做经验。所以,范畴对事物的知识别无应用,除非事物被当做可能经验的对象。

第23节

上一命题极为重要;因为它规定着纯粹知性概念就对象而言的应用的界限,正如先验感性论规定着我们感性直观的纯形式的应用界限一样。空间和时间作为对象能够被给予我们的可能性的条件,仅仅对感官的对象、从而仅仅对经验的对象有效。超出这个界限,它们就根本不表象任何东西;因为它们仅仅处于感官中,在感官之外没有任何现实性。纯粹知性概念则没有这种限制,而且扩及到一般直观的对象,不管这直观是不是与我们的直观相似,只要它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智的。但把概念进一步扩展超出我们的感性直观,对于我们来说就没有任何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客体的空洞概念——对于这些客体,我们根本不能借助那些概念判断它们是否哪怕是曾经可能的——就纯然是些没有客观实在性的思想形式,因为我们手头没有让惟有那些概念才包含的统觉的综合统一能够运用于其上、并这样来规定一个对象的直观。惟有我们的感性直观和经验性直观才能给这些概念以意义和含义。

因此,如果假定有一种非感性的直观的一个客体被给予,那么,人们当然就可以通过已经蕴涵在前提条件中的一切谓词来表象它,说它不具有任何属于感性直观的东西,从而说它没有广延或者不在空间中,它的存续不是时间,在它里面看不到变化(时间中诸般规定的序列),等等。然而,如果我只是指出直观的客体不是怎样,却不能说在它里面究竟包含着什么,这毕竟不是真正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我根本没有表象一个客体对我的纯粹知性概念来说的可能性,因为我不能给予与它相应的直观,而是只能说我们的直观对它无效。但这里最重要的是,就连一个范畴也不能被运用于这样一种某物;例如实体的概念,也就是说关于作为主词、但却绝不能纯然作为谓词能够实存的某物的概念,对于它,如果不是经验性的直观给予我运用的事例,我就根本不知道是否有某个与这种思想规定相应的事物存在。不过,更多的东西留待后面再说。

第24节
论范畴在一般感官对象上的应用

纯粹知性概念仅仅通过知性与一般直观对象发生关系,而不管这直观是我们的直观还是某种别的、却毕竟是感性的直观,但正因为此,它们仅仅是思想形式,还没有确定的对象通过它们被认识。它们里面的杂多的综合或者联结仅仅与统觉的统一发生关系,并由此而是依据知性的先天知识可能性的根据,因而不仅是先验的,而且也是纯粹理智的。但是,由于在我们里面有先天感性直观的某种依据表象能力的感受性(感性)的形式作为基础,所以,知性作为自发性能够根据统觉的综合统一,通过被给予表象的杂多来规定内感官,并这样把先天感性直观的杂多之统觉的综合统一设想为我们的(人的)直观的一切对象都必须从属的条件,由此范畴就作为纯然的思想形式获得了客观实在性,即获得对于能够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们、但仅仅是作为显象被给予我们的对象的应用;因为我们惟有对于显象才能够拥有先天直观。

感性直观杂多的这种综合是先天地可能和必然的,它可以被称为形象的(synthesis speciosa[形象的综合]),以别于就一般直观的杂多而言仅仅在范畴中被思维的、叫做知性联结(synthesis intellectualis[理智的综合])的综合;二者都是先验的,这不仅因为它们本身都是先天地发生的,而且因为它们也说明了其他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的理由。

然而,如果形象的综合仅仅关涉统觉源始综合的统一,即仅仅关涉这种在范畴中被思维的统一,那么,为了有别于纯然理智的联结,它就必须叫做想象力的先验综合。想象力是即便对象不在场也在直观中表象对象的能力。现在,既然我们的直观是感性的,想象力就由于惟一使它能够给知性概念提供一个相应直观的主观条件而属于感性;但是,既然想象力的综合是自发性的一种实施,而自发性是进行规定的,不像感官那样纯然是可被规定的,因而能够先天地按照统觉的统一性就其形式规定感官,所以,想象力就此而言是先天地规定感性的一种能力,而且它的直观综合由于是根据范畴的,所以必然是想象力的先验综合;这是知性对感性的一种作用,而且是知性在对我们来说可能的直观的对象上的最初应用(同时也是其余所有应用的根据)。作为形象的,它有别于没有任何想象力、纯然凭借知性的理智综合。由于想象力是自发性,所以我也有时把它称做生产的想象力,由此把它与再生的想象力区别开来,后者的综合只是服从经验性的规律,即联想的规律,因而对解释先天知识的可能性毫无贡献,并因此之故而属于心理学,不属于先验哲学。

这里正是解释在阐明内感官形式时(参见第6节)每一个人都必然想到的那种悖谬的地方:即内感官如何也甚至只是像我们向自己显现的那样,而不是像我们自身所是的那样,把我们自己展现给意识,因为我们只是像我们内部被刺激的那样直观我们;这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我们对我们自己必须处在一种被动的状态;因此,在心理学的各种体系中,人们也更乐意于习惯地把内感官与(我们慎重地区分开来的)统觉的能力说成是一回事。

规定内感官的东西是知性及其把直观的杂多联结起来、也就是说置于一个统觉(作为甚至它的可能性也依据的东西)之下的源始能力,现在,既然我们人里面的知性不是直观的能力,而且即便直观在感性中被给予,知性也毕竟不能把它们纳入自身,以便仿佛是把它自己的直观的杂多联结起来,所以,如果单就它自己来看,它的综合无非是一种行动的统一性,即便没有感性,知性也意识到它是这样一种行动,但通过它,知性自己就能够在按照感性直观的形式能够给予知性的杂多方面从内部规定感性。因此,它以一种想象力的先验综合的名义对被动的主体实施这种行动,而知性也就是这主体的能力,对此我们有理由说,内感官由此而被刺激。统觉及其综合统一与内感官根本不是一回事,前者毋宁说是作为一切联结的来源而关涉一般直观的杂多,以范畴的名义则在一切感性直观之前关涉一般客体(意思很清楚:统觉的综合统一就其是一切联结的来源而言关涉一般(感性)直观的杂多,而它以范畴的名义则在一切直观之前关涉一客体。第二版在“一般直观”后面缺少逗号和“一般客体”这个词未加黑体使得理解困难。句法结构是康德式的。——科学院版编者注);与此相反,内感官只包含直观的形式,但却没有直观中杂多的联结,因而根本不包含确定的直观,后者惟有通过凭借想象力的先验行动(知性对内感官的综合影响)对杂多作出规定的意识才是可能的,这种行动我称为形象的综合。

这一点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在自己里面觉察到的。我们不在思想中画出一条线就不能思维任何线,不在思想中描画一个圆就不能思维任何圆,不从一个点出发设定三条线相互垂直就根本不能表象空间的三个维度,甚至不在画出一条直线(直线是时间的外部形象化表象)时仅仅注意我们逐步地规定内感官所凭借的杂多综合的行动、并由此注意这种规定在内感官中的演替,就不能表象时间。作为主体的行动(不是作为一个客体的规定)(一个客体在空间中的运动并不属于一门纯粹的科学,因而也不属于几何学,因为某物是运动的,这不能先天地、而是只能通过经验被认识。但是,作为对一个空间的描画的运动,却是一般外直观中的杂多凭借生产的想象力的逐步综合的一个纯粹行动,不仅属于几何学,甚至还属于先验哲学。——康德自注) 、从而作为空间中杂多的综合的运动,如果我们抽掉这种杂多,并且仅仅注意我们依照其形式规定内感官的行动的话,就甚至最先产生出演替的概念。因此,知性并不是在内感官中已经发现杂多的诸如此类的联结,而是通过刺激内感官而产生它。但是,能思维的我如何有别于直观自己的我(因为我至少还能想象别的直观方式是可能的),并且毕竟与作为同一个主体的后者是一回事,从而我如何能够说:我作为理智和能思维的主体,认识到我自己是被思维的客体,只要我还就此而言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不过与其他现象一样,不是像我面对知性那样,而是像我向我自己显现那样,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不多也不少,恰如我如何能够对我自己一般而言是一个客体,尤其是直观和内知觉的客体一样。但是,至于事情毕竟实际上不得不如此,如果人们承认空间只不过是外感官的显象的纯粹形式,就可以由此清晰地得到阐明,即除非借助我们画出的一条线的图像,我们就不可能以别的方式表现毕竟不是外直观对象的时间,不用这种表现方式,我们就根本不能认识时间维度的统一性,此外,对于一切内知觉来说,我们始终必须从外部事物展示给我们的变化的东西来得知时间长度或者时间位置的规定,因而必须恰恰以我们整理空间中外感官的种种规定的那种方式来把内感官的种种规定作为时间中的显象来整理;所以,如果我们关于外感官的规定承认,我们只是就我们在外部被刺激而言才通过它们认识客体,那么,关于内感官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只是像我们在内部被我们自己刺激的那样通过它来直观我们自己,也就是说,就内直观而言把我们自己的主体仅仅当做显象、而不是按照它自身所是的东西来认识(我看不出,在内感官被我们自己刺激这一点上,人们会发现如此之多的困难。任何注意的行动都能给我们提供这方面的实例。知性任何时候都在其中按照它所思维的联结规定内感官,使之达到与知性的综合中的杂多相应的内直观。心灵通常在多大程度上由此被刺激,每一个人都能在自己里面觉察到。——康德自注)。

第25节

与此相反,我在一般而言表象的杂多的先验综合中,从而在统觉的综合的、源始的统一中意识到我自己本身,不是像我向自己显现的那样,也不是像我自身所是的那样,而仅仅是我在。这一表象是一个思维,而不是一个直观。现在,既然要认识我们自己,除了思维使任何一种可能直观的杂多获得统觉的统一性的行动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直观方式使这种杂多被给予,所以尽管我自己的存在不是显象(更不只是幻相),但我的存在的规定(我思表现着规定我的存在的行动。因此,存在由此已经被给予,但是,我规定这存在、即在我里面把杂多设定为属于这存在的东西的方式,却还没有由此被给予。属于这方面的有自我直观,为它奠定基础的是一种先天地被给予的形式,即时间,时间是感性的,并且属于可被规定着的感受性。现在,既然我不再有另一种自我直观,就像时间提供可被规定者一样,在规定行动之前就提供我里面我只意识到其自发性的规定者,所以,我不能把我的存在规定为一个自己行动的存在者;相反,我所表象的仅仅是我的思维亦即规定的自发性,而我的存在依然始终只是可以感性地规定的,即作为一个显象的存在。然而,这种自发性使得我把自己称为理智。——康德自注)却惟有与内感官的形式相符合,按照我所联结的杂多在内直观中被给予的特殊方式才能发生;因此之故,我关于我所认识的,不是如我所是的我,而仅仅是如我向我自己显现的我。因此,虽然一切范畴通过把杂多联结在一个统觉中而构成了对一个一般而言的客体的思维,但对自己的意识还远远不是对自己的知识。就像为了认识一个有别于我的客体,除了(在范畴中)对一个一般而言的客体的思维之外,我毕竟还需要一个我用来规定那个普遍概念的直观一样,为了认识我自己,除了意识或者除了我在思维我之外,我还需要一种对我里面的杂多的直观,用它来规定这种思想;我作为仅仅意识到自己的联结能力的理智实存着,但就它应当联结的杂多而言却服从一个它称为内感官的限制条件,即只有按照完全处在真正的知性概念之外的时间关系来使那种联结变得可直观,因而只能像它与一个直观(这种直观不是理智的,而且不能通过知性自己被给予)相关纯然对自己显现的那样,而不是像它在其直观是理智直观的情况下认识自己那样来认识自己本身。

第26节
纯粹知性概念普遍可能
的经验应用的先验演绎

在形而上学的演绎中,通过一般先天范畴与思维的普遍逻辑功能的完全一致阐明了这些范畴的起源;而在先验的演绎中,则阐明了这些范畴作为一般直观对象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参见第20、21节)。现在,应当说明通过范畴先天地认识对象的可能性,无论它们怎样对我们感官出现,而且不是按照它们的直观的形式,而是按照它们的联结的规律来认识,因此也就仿佛是给自然规定规律,甚至是使自然成为可能。因为没有范畴的这种适用性,就不能说明,只要对我们感官出现的东西,如何都必然地从属于先天地仅仅从知性产生的那些规律。

首先我要说明,我把把握的综合理解为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杂多的组合,知觉、即直观的经验性意识(作为显象)由此而可能。

凭借空间和时间的表象,我们有了外感性直观和内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显象杂多的把握的综合必须符合这些形式,因为这种综合本身只有按照这种形式才能发生。但是,空间和时间不仅被表象为感性直观的形式,而且被表象为直观本身(包含着杂多的直观),因而先天地具有这种杂多的统一的规定(参见先验感性论)。(空间被表象为对象(就像人们在几何学中实际上所需要的那样),包含着比直观的形式更多的东西,即把按照感性的形式被给予的杂多总括在一个直观性的表象中,以至于直观的形式只提供杂多,而形式的直观则提供表象的统一。我在感性论中把这种统一仅仅列入感性,这只是为了说明,尽管它以一种不属于感官的综合为前提条件,关于空间和时间的一切概念都是通过这种综合才成为可能,但这种统一却先行于任何概念。因为既然作为直观的空间或者时间通过它(在知性规定感性时)才被给予,所以这种直观的先天统一性属于空间和时间,而不属于知性(第24节)。——康德自注)因此,在我们外面或者里面的杂多的综合的统一、从而还有凡是应当被表象为在空间或者时间中被规定的东西都必须符合的联结,就都是先天地作为一切把握的综合的条件

已经与这些直观同时(不是在它们里面)被给予。但是,这种综合的统一性不可能是别的统一性,只能是在一个源始的意识中按照范畴来联结一个被给予的一般直观的杂多的统一性,只不过是被运用于我们的感性直观罢了。所以,一切综合,甚至使知觉成为可能的综合,都从属于范畴;而且既然经验是通过知觉的结合而形成的知识,所以范畴就是知识可能性的条件,从而也先天地适用于知识的一切对象。

因此,例如在我通过对一座房子的杂多的把握使它的经验性直观成为知觉时,我是以空间和一般外感性直观的必然统一性为基础的,我仿佛是按照空间中杂多的这种综合统一性来描绘这座房子的形状的。但正是这种综合的统一性,如果我抽掉空间的形式,它就处在知性中,就是一般而言的直观中同类东西的综合的范畴,也就是说,是量的范畴,因而那种把握的综合亦即知觉就必须完全符合它(以这样的方式将证明:本身是经验性的把握的综合,必须必然地符合本身是理智的、并且先天地包含在范畴之中的统觉的综合。彼处以想象力的名义、此处以知性的名义把联结带进直观杂多之中的,乃是同一种自发性。——康德自注)。

在我(另举一例)知觉到水结冰的时候,我把两种状态(液态和固态)把握为处在时间的相互关系之中的状态。但在我当做内直观使之成为显象的基础的时间里,我必然地表象到杂多的综合统一,没有这种统一,那种关系就不能在一个直观中确定地(就时间的顺序而言)被给予。但现在,如果我抽掉我的内直观的恒常形式亦即时间,这种综合的统一作为我联结一个一般而言的直观的杂多的先天条件,也就是原因的范畴;当我把它运用于我的感性时,我就通过它在一般的时间中按照一切发生的事情的关系来规定它们。因此,在这样一种事件中的把握、从而这一事件本身,按照可能的知觉都从属于结果与原因之关系的概念,在其他事例中亦复如是。

范畴就是先天地给显象、从而给作为一切显象之总和的自然(natura materialiter spectata[从质料方面看的自然])规定规律的概念;而现在要问:既然范畴不是从自然派生的,不把自然当做范型来遵循,那么,如何理解自然必须遵循范畴,也就是说,范畴如何能够先天地规定自然的杂多的联结,而不是从自然得出这种联结呢?这里就要解开这个谜。

毫不奇怪,自然中种种显象的规律必须与知性及其先天形式亦即它一般而言联结杂多的能力相吻合,就像显象本身必须与先天感性直观的形式相吻合一样。因为规律并不实存于显象中,而是仅仅相对于显象所依附的具有知性的主体而实存,就像显象并不自身实存,而是仅仅相对于具有感官的这同一存在物而实存一样。物自身必然地也会在认识它们的一种知性之外固有其合规律性。然而,显象仅仅是就其自身所能是的东西而言未被认识地存在着的事物的表象。但作为纯然的表象,除了联结能力所规定的规律之外,它们根本不从属于任何别的联结规律。现在,联结感性直观的杂多的东西就是想象力,想象力就其理智综合的统一性而言依赖于知性,就其把握的杂多性而言依赖于感性。既然一切可能的知觉都依赖于把握的综合,但把握的综合这种经验性的综合自己又依赖于先验的综合,从而依赖于范畴,所以,一切可能的知觉、从而还有一切能够达到经验性意识的东西,也就是说,自然的一切显象,就其联结而言都从属于范畴,自然(仅仅作为一般的自然来看)依赖于范畴,把它们当做自己必然的合规律性(作为natura formaliter spectata[从形式方面看的自然])的根据。但是,就连仅仅凭借范畴为显象先天地规定规律的纯粹知性能力,也推及不到更多的规律,而仅仅推及一般而言的自然作为空间和时间中的种种显象的合规律性所依据的那些规律。特殊的规律由于涉及被经验性地规定的显象,所以由此并不能完备地推导出来,尽管它们全都从属于那些范畴。为此还必须有经验,以便一般而言认识这些特殊的规律;但关于一般而言的经验,以及关于作为经验的一个对象能够被认识的东西,惟有那些先天的规律才提供教诲。

第27节
知性概念的这种演绎的结论

不通过范畴,我们就不能思维任何对象;不通过与那些概念相适应的直观,我们就不能认识任何被思维的对象。于是,我们所有的直观都是感性的,如果这种知识的对象是被给予的,则这种知识就是经验性的。但经验性的知识就是经验。因此,除了关于可能经验的对象的知识之外,我们不可能有任何先天知识(为使人们不以草率的方式对这一命题值得忧虑的不利后果有反感,我只想提请注意,范畴在思维中并不受我们感性直观的条件限制,而是有一个无边无际的领域,而惟有对我们所思维的东西的认识,即对客体的规定,才需要直观;在这个领域里,即便缺乏直观,关于客体的思想除此之外也还能够对主体的理性应用有一种真正的和有用的后果;但是,由于理性应用并不总是针对客体的规定,从而针对知识,而是也针对主体的规定及其意欲,所以这里还不能阐述它。——康德自注)。

但是,这种仅仅被限制在经验对象上的知识,并不因此就全都借自经验,而是无论就纯直观来说还是就纯粹知性概念来说,它们都是在我们里面先天地发现的知识要素。如今,惟有沿着两条道路才能思维经验与关于其对象的概念的必然一致:要么经验使这些概念成为可能,要么这些概念使经验成为可能。前者就范畴而言不成立(就纯粹感性直观而言也不成立);因为范畴是先天的概念,从而不依赖于经验(一种经验性起源的断定会是一种generatio aequivoca[多元发生论])。因此就只剩下第二条道路(仿佛是纯粹理性的一种后生论体系):也就是说,范畴从知性方面包含着一切一般经验的可能性的根据。但是,至于范畴如何使经验成为可能,以及范畴在应用于经验时提供了经验可能性的哪些原理,论判断力的先验应用的下一篇将作出更多的说明。

如果有人想在上述两条惟一的道路之间选取中间道路,也就是说,范畴既不是我们知识的自己想出的先天第一原则,也不是从经验得来的,而是主观的、与我们的实存同时植入我们的思维禀赋,这些禀赋被我们的造物主如此安排,使得它们的应用与经验的进行所遵循的自然规律精确地一致(纯粹理性的一种前定论体系),那么(且不说由于这样一种假说,对于人们把为未来的判断而预设前定的禀赋推进到何种地步,看不出什么终点),不利于上述中间道路的决定性的东西就会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范畴就会缺乏在本质上属于其概念的必然性。因为例如,陈述一种结果在一个预设的条件下的必然性的原因概念,如果它仅仅依据一种任意地植入我们的把某些经验性表象按照关系的这样一种规则联结起来的主观必然性,就会是错误的。我就会不能够说结果与原因在客体中(也就是说必然地)相结合,而只能说我被这样安排,以至于我只能把这一表象思维成如此结合的;这恰恰是怀疑论者最希望的东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切凭借我们判断的自以为客观的有效性的洞见就都无非是纯粹的幻相,而且也就会不乏不承认自己有这种主观的必然性(它必然被感觉到)的人;至少,关于纯然依据其主体的组织方式的事情,人们无法与任何人进行争辩。

这一演绎的简明概念

这一演绎乃是阐明,纯粹知性概念(以及随之一切先天的理论知识)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原则,但这些原则又是对空间和时间中一般而言的显象的规定,最后,这种规定出自统觉源始的综合统一,是知性与作为感性的源始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相关的形式。

只是到此为止,由于我们必须与基本概念打交道,所以我认为节的划分是必要的。现在,我们要介绍概念的应用,阐述就将上下文一气呵成,不再划分节了。

[附:第一版原文](以下两章系第一版原文,在第二版中被改写成第二章“纯粹知性概念的先验演绎”。——译者注)

说一个概念尽管本身既不属于可能经验的概念,又不由一个可能经验的要素构成,却被完全先天地产生,并应当与一个对象相关,这是完全自相矛盾的和不可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没有任何内容,因为没有任何直观与它相应,而对象能够被给予我们所凭借的直观则构成了可能经验的领域或者全部对象。一个不与这些可能经验相关的先天概念就会只是一个概念的逻辑形式,但不会是某种东西被思维所凭借的概念本身。

因此,如果有先天的纯粹概念,则这些概念固然不能包含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但尽管如此,它们却必须全然是一个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只能以此为依据。

因此,如果要知道纯粹概念是如何可能的,人们就必须研究经验的可能性所取决的、即使人们抽掉显象的一切经验性的东西也依然是经验之基础的先天条件。一个普遍且充分地表述经验的这种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的概念,就可以叫做一个纯粹的知性概念。一旦我拥有纯粹的知性概念,我就也能够设想那些也许不可能、也许就自身而言可能但却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给予的对象,因为在那些概念的联结中可能有某种毕竟必然地属于一个可能经验的条件的东西被删略掉了(一个精神的概念),或者纯粹的知性概念被扩展到超出经验所能把握的地步(上帝的概念)。但是,一切先天知识的种种要素,甚至任意的和荒唐的虚构的种种要素,虽然不能从经验借来(因为若不然,它们就不会是先天知识);但它们却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一个可能经验及其对象的先天纯粹条件,因为若不然,不仅通过它们会根本没有任何东西被思维,而且它们本身也会没有材料而甚至不能在思维中产生。

我们在范畴中发现了先天地包含着作出任何经验时的纯思维的这些概念;而且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惟有凭借范畴才能思维一个对象,那么,这就已经是范畴的一种充分的演绎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的辩解了。但是,由于在这样一种思想中活动的不单是一种思维能力亦即知性,而且知性本身作为一种应当与客体相关的认识能力同样由于这种关系的可能性而需要予以说明,所以我们必须事先考虑构成经验之可能性的先天基础的种种主观来源,不是根据其经验性的性状,而是根据其先验的性状。

如果任何一个个别的表象都与其他表象完全无关,仿佛是孤立的,与后者分离的,那么,就永远不会产生像是被相互比较和相互联结的种种表象的一个整体的知识这样的东西了。因此,如果我由于感官在其直观中包含着杂多就赋予它一种概观,那么,在任何时候都有一种综

合与这种概观相应,而接受性惟有与自发性相结合才能使知识成为可能。于是,自发性就是在一切知识中必然出现的三重综合的根据;这三重综合就是:作为直观中心灵变状的表象的把握、想象中表象的再生和概念中表象的认知。这三者通向甚至使知性并通过知性使所有经验作为知性的一种经验性的成果成为可能的三个主观的认识来源。

事先的提醒

范畴的演绎有如此之多的困难,迫使人如此深入到我们一般知识的可能性的最初根据,以至于为了避免一个完备理论的详尽性,而尽管如此在一项如此重要的研究中仍不疏漏任何东西,我认为通过如下4节使读者做好准备,而不是教导读者,而在后面的第三章中才系统地介绍关于知性的种种要素的讨论,是可取的。为此起见,读者不要因晦涩而不感兴趣。在一条还完全未被涉足的道路上,这种晦涩最初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希望,它在所说的第三章中将得到澄清而达到完全的洞识。

一、论直观中把握的综合

无论我们的表象自何处产生,无论它们是由外部事物的影响造成的还是由内部原因造成的,是先天地产生的还是经验性地作为显象产生的,它们作为心灵的变状,都毕竟属于内感官,而且作为这样的变状,我们的一切知识归根结底都毕竟服从于内感官的形式条件,亦即时间,它们全都在时间中被整理、被联结,并发生关系。这是人们在下文绝对必须作为基础的一个普遍的说明。

任何直观都包含着一种杂多,如果心灵不在印象的彼此相继中区分时间,这种杂多就不会被表象为杂多;因为任何表象,作为被包含在一个瞬间的,都永远无非是绝对的统一体。要从这种杂多中产生出直观的统一体(如同在空间的表象中那样),首先就必须通观杂多,然后合并之;我把这样的活动称为把握的综合,因为它是径直指向直观的,直观虽然呈现杂多,但若没有一种此际出现的综合,就永远不能使这种杂多成为这样的杂多并被包含在一个表象中。

这种把握的综合必须也是先天地、亦即就非经验性的表象而言实施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把握的综合,我们就会既不能先天地有空间的表象,也不能先天地有时间的表象;因为空间和时间的表象只能通过感性在其源始的接受性中呈现的杂多之综合才能产生。因此,我们就有了一种纯粹的把握的综合。

二、论想象中再生的综合

这虽然是一条纯然经验性的规律,那些经常相继或者相伴的表象按照这条规律最终相互联合并有一种联结,根据这种联结,即便没有对象在场,这些表象中的一个也按照一条恒定的规则造成心灵向另一个表象的过渡。但这条规律却预设:显象本身确实服从这样一条规则,而且在它们的表象的杂多中有一种符合某些规则的相伴或者相继发生;因为若不然,我们的经验性的想象力就会永远得不到某种与其能力相符的东西来处理,因而就像是一种死的、我们自己也不认识的能力隐藏在心灵内部。如果朱砂时而是红的,时而是黑的,时而是轻的,时而是重的,一个人时而被变成这种动物形状,时而被变成那种动物形状,在夏至日大地时而果实累累,时而冰雪覆盖,那么,我的经验性的想象力就绝不能获得机会在有红色的表象时想到重的朱砂;或者某个语词时而被赋予这个事物,时而被赋予那个事物,或者同一个事物时而被这样称谓,时而被那样称谓,而在这里却没有显象从自身出发就已经服从的某种规则支配着,那就不可能发生任何经验性的再生的综合。

因此,必定有某种东西,本身由于是显象的一种必然的综合统一的先天根据而使显象的这种再生成为可能。如果想一想显象不是物自身,而是我们最终归结为内感官的种种规定的表象的纯然活动,人们马上就会想到这一点。如果我们此时能够阐明,即使我们最纯粹的先天直观也不造成任何知识,除非它们包含着杂多的这样一种使得普遍的再生的综合成为可能的结合,那么,想象力的这种综合就也先于一切经验而以先天的原则为根据,而且人们必须假定想象力的一种纯粹的先验综合,它本身就是一切经验之可能性的基础(一切经验都必然以显象的可再生性为前提条件)。显而易见,如果我在思想中引出一条线,或者要思维一个中午到另一个中午的时间,或者哪怕只是要表现一个数字,我都必须首先必然地在思想中一个继一个地领会这些杂多的表象。但是,如果我总是在思想中失去先行的表象(线的前段、时间的先行部分或者相继被表象的各单位),在我前进到后续的表象时不把先行的表象再生出来,那就永远不可能产生一个完整的表象,不可能产生上述所有思想的任何一个,甚至就连空间和时间的最纯粹、最初的基本表象也不可能产生。

因此,把握的综合是与再生的综合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既然前者构成一切一般知识(不仅是经验性的知识,而且还有纯粹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的先验根据,所以想象力的再生综合就属于心灵的先验活动,而鉴于这些活动,我们要把这种能力也称为想象力的先验能力。

三、论概念中认知的综合

如果不意识到我们现在所思维的东西与我们一个瞬间前所思维的东西是同一个东西,那么,在表象序列中的一切再生就都是徒劳的了。因为在现在的状态中就会有一个新的表象,它根本不属于应当逐渐地产生它所凭借的那个活动,而表象的杂多就会永远构不成一个整体,因为它缺乏惟有意识才能给它带来的那种统一性。如果我在计数时忘记现在浮现在我心目中的各个单位是由我逐渐地加在一起的,那么,我就不会认识数量通过从一个到另一个的这种渐进的附加的产生,从而也不认识数字;因为这个概念仅仅在于对综合的这种统一性的认识。

概念这个语词自身就已经能够引导我们达到这种说明了。因为正是这种统一的意识,把杂多、逐渐地直观到的东西、然后还把再生出来的东西结合成一个表象。这种意识可能往往只是微弱的,以至于我们只是在结果中、但并不在活动本身中亦即直接地把它与表象的产生联结起来;但尽管有这些区别,毕竟总是必然遇到一种意识,即使它缺乏凸现的明晰性,而没有这种意识,概念连同关于对象的知识就是完全不可能的。

而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人们用表象的对象这一表述究竟指的是什么。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显象本身无非是感性的表象,表象就自身而言必须以同样的方式不被视为(表象能力以外的)对象。当谈到一个与知识相应的、从而也与知识有别的对象时,人们究竟理解的是什么呢?很容易看出,这个对象必须被设想为一般的某种东西=X,因为在我们的知识之外,我们毕竟没有任何东西是我们能够作为相应的而与这种知识相对立的。

但是我们发现,我们关于一切知识与其对象相关的思想带有某种具有必然性的东西,因为对象被视为这样一种东西,它防止我们的知识是碰运气地和任意地、而不是先天地以某种方式确定的;因为知识既然应当与一个对象相关,它们也就必须必然地在与这个对象的关系中相互一致,也就是说,具有构成一个对象的概念的那种统一性。

但显而易见,既然我们只与我们的表象的杂多打交道,而那个与我们的表象相应的X(对象),由于它应当是某种与我们的所有表象有别的东西,对我们来说就什么也不是,所以,对象使之成为必然的那种统一性就不能是别的东西,只能是表象的杂多之综合中意识的形式统一性。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在直观的杂多中造成了综合的统一性时,我们就说我们认识这对象。但是,如果直观不能按照某个规则通过使杂多的再生成为先天必然的、并使杂多在其中结合起来的那个概念成为可能的这样一种综合功能被产生出来,那么,这种统一性就是不可能的。这样,我们通过意识到三条直线按照这样一种直观在任何时候能够表现出来都遵循的一条规则的组合,来设想作为对象的一个三角形。这种规则的统一性规定着一切杂多,把它限制在使统觉的统一性成为可能的种种条件之上;而这种统一性的概念就是我通过一个三角形的上述谓词来思维的对象=X的表象。

一切知识都要求有一个概念,不管这个概念如何不完善或者如何隐晦;但是,这个概念就其形式而言在任何时候都是某种普遍的东西,是用做规则的东西。例如,物体的概念按照通过它所思维的杂多的统一性而用做我们关于外部显象的知识的规则。但是,它只能通过在被给予的显象中表现这些显象的杂多的必然再生、从而表现这些显象的意识中的综合统一性,才能是直观的一条规则。这样,物体的概念在关于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的知觉中就使得广延的表象连同不可入性、形状等等的表象成为必然的。

一切必然性在任何时候都以一种先验的条件为基础。因此,在我们一切直观的杂多的综合中,从而也在一般客体的概念的综合中,以及也在经验的一切对象的综合中,都必然发现意识的统一性的一个先验根据,没有这个根据,就不可能为我们的直观设想任何一个对象,因为这个对象不过就是其概念表示综合的这样一种必然性的某种东西。

这个源始的和先验的条件不是别的,就是先验的统觉。在内知觉时按照我们的状态的种种规定对自身的意识,是纯然经验性的,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是可变的,在内部显象的这种流动中不可能存在任何固定的或者常驻的自我;这种意识通常被称为内感官,或者被称为经验性的统觉。应当必然地被表现为数目上同一的东西,不可能凭借经验性的材料被思维成为这样的东西。必须有一个先行于一切经验并使经验本身成为可能的条件,它应当使这样一种先验的预设成为有效的。

于是,如果没有先行于直观的一切材料的那种意识统一性,在我们里面就不可能产生任何知识,不可能产生知识彼此的联结和统一;关于对象的一切表现都惟有与那种意识统一性相关才是可能的。这种纯粹的、源始的、不变的意识,我要把它称为先验的统觉。至于它理应获得这一名称,已经由以下事实得到说明:甚至最纯粹的客观统一性,亦即先天概念(空间和时间)的统一性,也惟有通过直观与它的关系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统觉在数目上的统一性先天地是一切概念的基础,正如空间和时间的杂多性是感性的直观的基础一样。

但是,统觉的这同一种先验的统一性,从总是能够在一个经验里面相聚的一切可能的显象中,按照规律形成所有这些表象的一种联系。因为如果不是心灵能够在关于杂多的知识中意识到它把杂多综合地联结在一个知识之中所凭借的那种功能的同一性,意识的统一性就会是不可能的。因此,对自身的同一性的源始的和必然的意识,同时是对一切显象按照概念、亦即按照规则的综合的一种同样必然的统一性的意识,这些规则不仅使得显象成为必然可再生的,而且由此也为它们的直观规定了一个对象,亦即它们必然在其中相互联系的某物的概念;因为如果心灵眼前没有它使一切把握(它是经验性的)的综合都服从一种先验的统一性,并首先使得它们按照先天规则的联系成为可能的那种活动的同一性,它就绝不可能想到它自己在其表象的杂多性之中的同一性,而且是先天地想到这种同一性。从现在起,我们也将能够更为正确地规定我们关于一个一般对象的概念。一切表象作为表象都有其对象,并且能够本身又是其他表象的对象。显象是能够被直接给予我们的惟一对象,而在显象中直接与对象相关的东西就叫做直观。但这些显象并不是物自身,而本身只是表象,表象又有其对象,因而其对象不再能够被我们直观,故而可以被称为非经验性的对象,亦即先验的对象=X。

关于这个先验对象(它事实上在我们的一切知识中都永远是同一个东西=X)的纯粹概念,就是能够给我们的一切经验性的一般概念带来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亦即带来客观实在性的东西。这个概念根本不能包含任何确定的直观,因而所涉及的无非是就知识的杂多处在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中而言、在该杂多中必然遇到的那种统一性。但这种关系不是别的,就是意识的必然统一性,因而也是通过心灵把杂多结合在一个表象中的共同功能的那种杂多的综合的必然统一性。既然这种统一性必须被视为先天地必然的(因为若不然,知识就会没有对象),所以与一个先验对象的关系,亦即我们经验性知识的客观实在性,就是以下面这条先验规律为依据的,即一切显象,就对象应当通过它们被给予我们而言,都必须服从它们的综合统一性的先天规则;惟有遵照这些先天规则,它们在经验性直观中的关系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它们在经验中必须服从统觉的必然统一性的种种条件,就像在纯然直观中它们必须服从空间和时间的形式条件一样,任何知识都惟有通过那些条件才是可能的。

四、范畴作为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的事先说明

只有一个经验,其中一切知觉都被表现为处在普遍的且合规律的联系中,就像只有一个空间和时间,显象的一切形式和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关系都在其中发生一样。当人们谈论不同的经验时,这只不过是不同的知觉罢了,这是就它们都属于同一个普遍的经验而言的。也就是说,种种知觉普遍的和综合的统一性恰恰构成了经验的形式,它无非就是显象按照概念的综合统一性。

综合按照经验性概念的统一性会是完全偶然的,而且如果这些概念不基于统一性的一个先验根据,就可能有熙熙攘攘的显象充满我们的灵魂,却又永远不能从中产生经验。但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与对象的一切关系也就都消逝了,因为它们缺乏按照普遍的和必然的规律的联结,从而它们虽然会是无思想的直观,但却永远不是知识,因而对我们来说不折不扣就是无。

一般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同时就是经验的对象之可能性的条件。于是我断言:上述范畴不是别的,就是一个可能经验中的思维的条件,就像空间和时间包含着同一个经验的直观的条件一样。因此,范畴也是思维显象的一般客体的基本概念,因而具有先天的客观有效性;这就是我们真正说来所要知道的东西。

但是,这些范畴的可能性、甚至其必然性,都基于整个感性连同一切可能显象与源始统觉所具有的关系;在源始统觉中,一切都必须必然地符合自我意识的普遍统一性的种种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服从综合的普遍功能,亦即按照统觉惟有在其中才能先天地证明其普遍的和必然的同一性的那些概念的综合的普遍功能。这样,原因的概念无非就是一种按照概念的综合(在时间序列中继起的东西与其他显象的综合),没有这种拥有其先天规则并使显象服从自己的统一性,在知觉的杂多中就发现不了意识的一贯的、普遍的、从而必然的统一性。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知觉就会不属于任何经验,从而没有客体,无非是表象的一种盲目的活动,也就是说还不如一场梦。

因此,要从经验派生出那些纯粹的知性概念并赋予它们一个纯然经验性的起源的一切企图,都是完全没有价值的和徒劳的。我一点也不想提起,例如原因的概念带有必然性的特征,这种必然性是任何经验都不能提供的,经验虽然告诉我们通常有某种别的东西继一个显象而起,但却并不告诉我们它必须必然地继之而起,也不告诉我们能够把这作为一个条件,先天并且完全普遍地推论到一个结果。但是,如果说事件序列中的一切都如此服从规则,以至于永远不会发生某种东西,没有在任何时候它都继之而起的东西先行于它,那么,人们就必须普遍地假定那条经验性的联想规则,而我要问,这作为自然的一条规律,其依据何在呢?甚至这种联想是如何可能的呢?杂多的联想之可能性的根据就其蕴涵在客体之中而言,叫做杂多的亲和性。因此我要问:你们如何使自己理解显象普遍的亲和性(显象必须通过这种亲和性来服从恒定的规律并彼此相属)呢?

按照我的原理,这种亲和性是很容易理解的。一切可能的显象都作为表象属于整个可能的自我意识。但是,数目的同一性却与这个作为先验表象的自我意识不可分割,并且是先天确定的,因为不凭借这个源始的统觉,就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进入知识。既然就显象的一切杂多的综合应当成为经验性的知识而言,这种同一性必须必然地进入这种综合之中,所以,显象就服从其(把握的)综合必须普遍地符合的先天条件。但是,某种杂多(因而以同一种方式)能够被设定所遵循的一种普遍的条件的表象叫做规则,而如果该杂多必须被如此设定,它就叫做规律。因此,一切显象都处在一种按照必然规律的普遍联结之中,因而处在一种先验的亲和性之中,经验性的亲和性则纯然是由先验的亲和性产生的结果。

说自然应当遵循我们主观的统觉根据,甚至就其合规律性而言依赖于这种根据,就听起来相当不合情理和令人诧异。但如果考虑到这个自然就其自身而言无非是显象的总和,因而不是物自身,而纯然是心灵的表象的集合,那么,人们就不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奇怪了:即只能在我们一切知识的根本能力中,亦即在先验统觉中,在那种统一性(只是由于这种统一性,自然才能够叫做一切可能经验的客体,亦即叫做自然)中发现自然;而且我们也正因此缘故才能够先天地认识这种统一性,从而把它认识为必然的;如果这种统一性是不依赖于我们思维的最初来源就其自身而言被给予的,那么,以上所说就必然永无可能了。因为这样一来,我就不知道我们应当从何处得来这样一种普遍的自然统一性

的综合命题了,因为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从自然的对象得到这些命题。但既然这只能经验性地发生,所以从中也就只能得出纯偶然的统一性,但这种统一性却远远达不到人们在说自然时所指的那种必然联系了。

第三章

论知性与一般对象的关系和先天地认识这些对象的可能性

我们在前一章分别逐一地陈述的东西,现在我们要统一地在相互联系中予以介绍。这就是一般经验和经验对象的知识的可能性所依据的三种主观的知识来源:感官、想象力和统觉;它们的每一种都可以被视为经验性的,亦即处于对被给予的对象的应用中的,但它们也都是本身使这种经验性的应用成为可能的先天要素或者基础。感官经验性地在知觉中表现显象,想象力经验性地在联想(和再生)中表现显象,而统觉则经验性地在这些再生出来的表象与它们被给予所凭借的显象的同一性的经验性意识中、从而在认知中表现显象。

但是,全部知觉都先天地以纯粹直观(就其作为表象而言是内直观的形式,即时间)为基础,联想先天地以想象力的纯粹综合为基础,而经验性的意识则先天地以纯粹统觉亦即一切可能的表象中它自身的一贯同一性为基础。

现在,如果我们想要追溯表象的这种联结的内在根据,直到这些表象都必然汇聚到的那个点上,惟有在这个点上它们才能获得成为一个可能经验的知识的统一性,那么,我们就必须从纯粹的统觉开始。一切直观,如果不被接纳入意识,无论它们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影响意识的,对我们来说都是无,与我们毫不相干,而且惟有通过意识,知识才是可能的。就能够在某时属于我们的知识的所有表象而言,我们先天地意识到我们自己一贯的同一性,它是一切表象的可能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这些表象毕竟惟有通过与其他一切东西共属于一个意识,从而至少必须能够在其中被联结起来,才在我里面表现某种东西)。这条原则是先天地确定的,可以叫做我们的表象(因而也在直观中)的一切杂多的统一性的先验原则。现在,杂多在一个主体中的统一性是综合的,因此,纯粹统觉提供了一切可能的直观中杂多的综合统一性的原则(人们要留意这个极为重要的命题。一切表象都与一个可能的经验性意识有一种必然的关系;因为如果它们不具备这一点,而且如果完全不可能意识到它们,那这就等于是说它们根本不实存。但是,一切经验性的意识都与一个先验的(先行于一切特殊的经验的)意识、亦即与作为源始统觉的对我自己的意识有一种必然的关系。因此,在我的知识中一切意识都属于一个(对我自己的)意识,这是绝对必要的。在这里,就有了杂多(意识)的一种综合统一,这种统一是先天地被认识的,并且提供了涉及纯思维的先天综合命题的根据,就像空间和时间为涉及纯然直观的形式的这样一些命题提供了根据一样。一切不同的经验性意识都必须结合在一个惟一的自我意识之中,这个综合命题是我们的一般思维的绝对第一的和综合的原理。但千万不要忽视,“我”这个纯然的表象在与所有其他表象(前者使后者的集合统一成为可能)的关系中乃是先验的意识。无论这个表象是清晰的(经验性的意识)还是模糊的,在这里都毫不相干,甚至就连这种意识的现实性也毫不相干;相反,一切知识的逻辑形式的可能性必然以与作为一种能力的这种统觉的关系为依据。——康德自注)。

但是,这种综合的统一性以一种综合为前提条件,或者包含着一种综合:而且如果前者应当是先天必然的,那么,后者也必须是一个先天综合。因此,统觉的先验统一性与想象力的纯粹综合相关,这种纯粹综合是杂多在一个知识中的一切结合的可能性的一个先天条件。但是,惟有想象力的生产的综合才能够先天地发生,因为再生的综合以经验的条件为依据。因此,想象力的纯粹的(生产的)综合之必然统一性的原则先于统觉而是一切知识的可能性的根据,尤其是经验的可能性的根据。

现在,如果不问种种直观的区别,杂多在想象力中的综合仅仅关涉到杂多的先天结合,我们就把这种综合称为先验的,而如果这种综合的统一性在与统觉的源始统一性的关系中被表现为先天必然的,那么,这种统一性就叫做先验的。既然统觉的这种源始的统一性是一切知识的可能性的基础,所以想象力的综合的先验统一性就是一切可能知识的纯粹形式,因而可能经验的一切对象都必须通过它才能被先天地表现。

统觉的统一性与想象力的综合相关就是知性,而这种统一性与想象力的先验综合相关就是纯粹知性。因此,在知性中就有种种纯粹的先天知识,它们就一切可能的显象而言包含着想象力的纯粹综合的必然统一性。但是,这也就是范畴,亦即纯粹的知性概念;因此,人的经验性的认识能力必然包含着一种知性,这种知性与感官的一切对象相关,尽管这种关系只能凭借直观和直观通过想象力的综合;因此,一切显象作为一个可能经验的材料都服从这种知性。现在,既然显象与可能经验的这种关系同样是必然的(因为没有这种关系,我们就根本不会通过显象而获得知识,显象也就根本与我们无关了),所以可以得出,纯粹知性凭借范畴而是一切经验的一个形式的和综合的原理,而显象则有一种与知性的必然关系。

现在,我们想通过自下而上亦即从经验性的东西开始,来弄清楚知性凭借范畴与显象的关系。最先被给予我们的东西就是显象。显象如果与意识相结合,就叫做知觉(如果没有与一个至少可能的意识的关系,显象对我们来说就永远不能成为知识的对象,因而对我们来说也就是无,而且由于它就自身而言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只是实存于知识中,所以在任何地方都是无)。但是,由于任何显象都包含着一种杂多,因而不同的知觉在心灵自身中被分散开,被个别地遇到,所以它们的一种结合是必要的,它们在感官本身中是不可能具有这种结合的。因此,在我们里面就有这种杂多之综合的一种主动的能力,我们把这种能力称为想象力,而想象力直接对知觉实施的活动我称之为把握(没有一个心理学家曾经想到,想象力是知觉本身的一个必要成分。之所以如此,部分是因为人们把这种能力限制在再生上,部分是因为人们相信,感官不仅给我们提供印象,而且还把这样的印象结合起来,完成对象的图像,为此在印象的易感性之外,毫无疑问还要求有更多的东西,即一种综合印象的功能。——康德自注)。也就是说,想象力应当使直观的杂多形成一个图像;因此,它必须事先把种种印象接纳入它的活动,即把握这些印象。

但是很清楚,如果不是有一种主观的根据,把心灵过渡到另一个知觉由以出发的那个知觉召唤到后起的知觉,如此造成知觉的整个序列,亦即有想象力的一种再生的能力,这种能力也只是经验性的,那么,甚至对杂多的这种把握也还不能独自造成一个图像和种种印象的联系。

但是,由于如果表象像互相碰到一起那样没有区别地彼此再生,就又不会产生表象的任何确定的联系,而是只会产生它们无规则的堆积,因而根本不会产生任何知识,所以,表象的再生必须有一条规则,一个表象按照这条规则在想象力中与这个表象而不与另一个表象结合。按照规则再生的这个主观的和经验性的根据,人们称做表象的联想。

但是,如果联想的这种统一性不是也有一个客观的根据,以至于显象不可能被想象力以别的方式把握,而是只能在这种把握的一种可能的综合统一性的条件下来把握,那么,显象在人类知识的一种联系中相互适应,就会是某种完全偶然的事情了。因为即使我们有联想知觉的能力,但这些知觉是否可以联想,却依然就自身而言是完全不确定的和偶然的;而且如果它们不是可以联想的,那么,就会有一大堆知觉,并且还有一个完整的感性是可能的,其中可以发现我的心灵中的许多经验性的意识,但却是分离的,并不属于我自己的一个意识;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通过我把一切知觉归于一个意识(源始的统觉),我才能在一切知觉时说我意识到了它们。因此,必须有一个客观的、亦即在想象力的一切经验性的规律之先能够被先天地看出的根据,一条贯穿一切显象的规律的可能性、甚至其必然性亦依据于它,也就是说,把一切显象无例外地视为感官的就自身而言可联想的、在再生中服从一种无例外的联结的普遍规则的材料。我把显象的一切联想的这个客观根据称为显象的亲和性。但是,我们惟有在统觉就应当属于我的一切知识而言的统一性的原理中发现这个客观根据

。根据这条原理,一切显象都绝对必须如此进入意识或者被把握,使它们都与统觉的统一性协调一致;而没有显象的联结中的综合统一性,这就是不可能的,因而这种综合统一性也是客观必然的。

因此,一切(经验性的)意识在一个意识(源始的统觉)中的客观统一性,就是甚至一切可能的知觉的必然条件,而一切显象的亲和性(无论是近还是远)则是想象力中的一种先天地建立在规则之上的综合的必然结果。

因此,想象力是一种先天综合的能力,为此缘故,我们赋予它生产的想象力的名称;就它在显象的一切杂多方面无非是以显象的综合中的必然统一性为自己的目的而言,这种必然的统一性可以被称为想象力的先验功能。因此,甚至显象的亲和性、连同联想、通过联想最终还有按照规律的再生、因而经验本身都惟有凭借想象力的这种先验功能才成为可能,这虽然令人感到奇怪,但根据以上所说却毕竟是可以明白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先验的功能,对象的任何概念都根本不会汇聚到一个经验中。

因为就毕竟有可能意识到我们的一切表象而言,常驻不变的我(纯粹的统觉)构成了它们的相关物。而且一切意识都属于一个无所不包的纯粹统觉,正如一切感性直观作为表象都属于一个纯粹的内直观亦即时间一样。正是这个统觉,必须加在纯粹的想象力之上,以便使后者的功能成为理智的。其实就自身而言,想象力的综合虽然是先天地实施的,但却在任何时候都是感性的,因为它只是像杂多显现在直观中那样来联结杂多,例如一个三角形的形状。但是,通过杂多与统觉的统一性的关系,属于知性的概念就能够实现,但却惟有在与感性直观的关系中凭借想象力来实现。

因此,我们有一种纯粹的想象力,它是人类灵魂的一种先天地作为一切知识之基础的基本能力。凭借它,我们把直观的杂多一方与纯粹统觉的必然统一性的条件另一方结合起来。两个终端,亦即感性和知性,必须借助想象力的这种先验功能而必然地相互联系,因为若不然,感性虽然会提供显现,但却不会提供一种经验性知识的对象,从而就不会提供经验。由对显现的把握、(再生的)联想、最后还有认知构成的现实经验,在(对经验的纯然经验性要素的)最后和最高级的认知中,包含着使得经验的形式的统一性连同经验性知识的客观有效性(真理性)成为可能的一些概念。杂多的认知的这些根据,就其仅仅关涉一个一般经验的形式而言,就是那些范畴。因此,想象力的综合中的形式统一性就基于这些范畴,而且凭借这种形式的统一性,这种综合(在认知、再生、联想和把握中)一直下降到显象的经验性应用都基于这些范畴,因为惟有凭借那些要素,显象才能属于知识,并且一般而言属于我们的意识,从而属于我们自己。

因此,显象中我们称为自然的那种秩序和合规则性,是我们自己带进来的,而且如果我们或者我们的心灵的本性不原初地把它们置入,我们也就不会在其中发现它们。因为这种自然统一性应当是显象的联结的一种必然的、亦即先天确定的统一性。但是,如果不是在我们心灵的源始知识来源中先天地包含着这样的统一性的主观根据,而且如果这些主观的条件不在它们是一般而言在经验中认识一个客体的可能性的根据的同时是客观有效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才能先天地使一种综合的统一走上正轨。

我们在上面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说明了知性:通过知识的一种自发性(与感性的感受性相对立)、通过一种思维的能力、或者也是一种概念的能力、或者也是一种判断的能力;如果严格看来,这些说明的结果都是一样的。现在,我们可以把它的特征刻画为规则的能力。这种标志更为有益,且更为接近知性的本质。感性给予我们(直观的)形式,而知性则给予我们规则。知性在任何时候都致力于探究显象,为的是在显象那里发现某种规则。规则如果是客观的(因而必然附着于对象的知识),就叫做规律。虽然我们通过经验学到诸多规律,但这些规律却毕竟只不过是更高的规律的特殊规定罢了;在这些更高的规律中,最高的规律(其他一切规律都服从它们)乃是先天地起源自知性本身的,不是从经验借来的,而毋宁说必须给显象带来合规律性,并恰恰由此而使经验成为可能。因此,知性不仅仅是通过显象的比较为自己制订规则的一种能力,它甚至是为自然而立法,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知性,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有自然,亦即显象的杂多按照规则的综合统一;因为显象作为显象不可能在我们外面发生,而是只能存在于我们的感性之中。但这个自然作为一个经验中的知识对象,连同它可能包含的一切,都惟有在统觉的统一性中才是可能的。但统觉的统一性是一个经验中的一切显象的必然合规律性的先验根据。统觉就表象的杂多而言的这同一种统一性(亦即从惟一一个统觉出发规定杂多)就是规则,并且就是知性的这些规则的能力。因此,一切显象都作为可能的经验先天地蕴涵在知性中,并且从知性获得自己的形式的可能性,正如它们作为纯然的直观蕴涵在感性中,并在形式上惟有通过感性才可能一样。

因此,说知性本身是自然规律的来源,因而是自然的形式统一性的来源,无论这听起来多么夸大,多么悖谬,这样一种主张却仍然是正确的,是符合对象亦即经验的。尽管经验性的规律作为这样的规律绝不能从纯粹知性推导出其起源,就像显象无穷无尽的杂多性不能从感性直观的纯粹形式来得到充分的把握一样,但一切经验性的规律都只不过是知性的纯粹规律的特殊规定罢了,惟有服从后者并按照后者的规范,前者才是可能的,而显象才表现出一种规律性的形式,就像一切显象尽管其经验性的形式有别,却依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符合感性的纯粹形式一样。

因此,纯粹知性在范畴中就是一切显象的综合统一性的规律,并由此而最先并且原初地使经验在其形式上成为可能。但是,在范畴的先验演绎中,除了说明知性与感性亦即凭借感性而与经验的一切对象的这种关系,从而说明知性的先天纯粹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并由此确定它们的起源和真理性之外,我们也不想提供更多的东西。

对纯粹知性概念的这种演绎的
正确性和惟一可能性的扼要介绍

如果我们的知识所要处理的对象是物自身,那么,我们关于这些对象就会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先天概念。因为我们应当从哪里取得它们呢?如果我们是从客体取得它们的(无须在这里再次研究这客体如何能够为我们所知),那么,我们的概念就会是纯然经验性的,并且不是先天概念。如果我们从我们本身取得它们,那么,纯然在我们里面的东西就不能规定一个与我们的表象有别的对象的性状,也就是说,不是一个根据,来说明为什么存在着一个物,某种我们在思想中拥有的东西属于它,而且并非宁可说所有这些表象都是空洞的。与此相反,如果我们在任何地方都只能与显象打交道,那么,某些先天概念先行于对象的经验性知识,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因为既然我们的感性的一种纯然的变状根本不能在我们之外发现,所以作为显象,这些对象就构成了一个仅仅在我们里面的对象。现在,甚至这种表象,即所有这些显象,从而我们能够处理的所有对象,全都在我里面,也就是说是我的同一自我的规定,也把这些显象在同一个统觉中的无例外统一性表述为必然的。但在可能意识的这种统一性中,也存在着对象的一切知识的形式(通过这形式,杂多被思维成为属于一个客体的)。因此,感性表象(直观)的杂多属于一个意识的方式先行于对象的一切知识而作为这些知识的理智形式,而且只要对象被思维,它就构成一切对象的一种形式的先天知识(范畴)。这种知识凭借纯粹的想象力进行的综合,亦即一切表象与源始统觉相关的统一性,先行于一切经验性的知识。因此,纯粹的知性概念之所以是先天地可能的,甚至在与经验的关系中是必然的,只是因为我们的知识仅仅与显象打交道,而显象的可能性就蕴涵在我们自己里面,显象(在一个对象的表象中)的联结和统一性仅仅在我们里面才被发现,因而必然先行于一切经验并在形式上首先使经验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连我们的范畴演绎也是从这个根据、这个一切根据中惟一可能的根据出发进行的(所附第一版原文到此结束。——译者注)。

第二卷

原理分析论

普遍的逻辑乃建立在完全精确地与高级认识能力的划分相一致的规划之上。这些能力就是:知性、判断力和理性。因此,普遍逻辑的学说在其分析论中探讨概念、判断和推理,恰好符合人们在一般知性的宽泛称谓下所理解的那些心灵能力的功能和顺序。

既然上述纯然的形式逻辑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不管它是纯粹的还是经验性的),并且只是一般地研究思维的形式(推论的知识),所以,它在自己的分析论部分中也能够一并包括一部理性的法规,理性的形式有其可靠的规范,无须考察在此所应用的知识的特殊本性,就可以先天地、仅仅通过把理性行动分解成它的各个环节来洞察这种规范。

先验逻辑既然被限制在一定的内容上,即被限制在仅仅纯粹先天知识的内容上,在这种划分上就不能效法普遍逻辑。因为显而易见:理性的先验应用根本不是客观有效的,因而不属于真理的逻辑,也就是说,不属于分析论,而是作为一种幻相的逻辑以先验辩证论的名义要求经院学术体系的一个特殊部分。

据此,知性和判断力在先验逻辑中有其客观有效的、因而真正的应用的法规,所以属于先验逻辑的分析部分。然而,理性在试图先天地关于对象澄清某种东西并扩展知识超出可能经验的界限时,却完全是辩证的,它的幻相主张绝对不服从一种法规,毕竟是分析论应当包含诸如此类的法规。

据此,原理分析论将只是判断力的一部法规,它教导判断力把包含着先天规则的条件的知性概念运用于显象。出自这一理由,在把真正的知性原理作为主题时,我使用一种判断力的学说这个称谓,来更确切地标明这项工作。

导论:

论一般而言的先验判断力

如果一般而言的知性被解释为规则的能力,那么,判断力就是在把某物归摄在规则之下的能力,也就是说,是分辨某物是否从属于某个被给予的规则(casus datae legis[被给予的规则的事例])的能力。普遍逻辑根本不包含判断力的规范,而且也不可能包含这些规范。因为既然普遍逻辑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所以给它剩下的惟一工作就是分析地阐释概念、判断、推理中的纯然知识形式,并由此建立起一切知性应用的形式规则。如果它想普遍地指出,人们应当如何把某物归摄在这些规则之下,如何分辨某物是否从属于这些规则,那么,只能再通过一条规则来进行。但正因为这条规则是一条规则,就再次要求判断力的指导;这就表明,虽然知性能够通过规则来被教导和被装备,但判断力却是一种特殊的才能,根本不能被教导,而是只能被练习。因此,判断力也是所谓天赋机智的特殊才能,其缺乏不是某个学校所能补偿的;因为尽管学校能够给一个有局限性的知性充分地提供、仿佛是植入借自他人洞见的规则,但正确地使用这些规则的能力却是属于学生自己的,而如果缺少这种天赋,则人们为此目的想给他规定的任何规则都不能避免误用(判断力的缺乏本来是人们称为愚笨的东西,而且这样一种缺陷是根本不能补救的。一个迟钝或者有局限性的大脑,缺乏的无非是应有的知性程度和特有的知性概念,则完全可以通过学习来装备它,甚至达到博学的程度。但是,既然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缺乏判断力(彼得的第二能力),所以遇到一些博学之士在应用其科学时经常暴露出那种永远无法改进的缺陷来,就不是什么不同寻常的事情了。——康德自注)。因此,一个医生、一个法官或者一个政治家,脑袋中可能装有许多出色的病理学、法学或者政治学的规则,其水平使他本人能够在这方面成为一个缜密的教师,尽管如此在运用这些规则的时候却很容易违规,这要么是因为他缺乏自然的判断力(虽然不缺乏知性),他虽然能够抽象地看出普遍的东西,但却不能分辨一个事例是否具体地从属于这普遍的东西,要么也是因为他没有通过实例和现实的工作为作出这种判断得到足够的训练。这也是实例的惟一而且重大的效用:它们使判断力变得敏锐。至于知性洞识的正确性和精密性,实例通常毋宁说对它们有些损害,因为它们只是罕见地完全满足规则的条件(作为casus in terminis[术语中的事例]),而且除此之外还经常削弱知性在普遍的东西中、不依赖于经验的特殊情况而就其充足性来洞识规则的努力,从而最终使人习惯于把规则更多地当做公式而不是当做原理来使用。所以,实例是判断力的学步车,缺乏判断力的自然才能的人绝不能缺少它们。

但是,尽管普遍逻辑不能给判断力提供任何规范,但先验逻辑却完全是另一种情况,甚至看起来,先验逻辑把在纯粹知性的应用中通过一定的规则纠正和确保判断力当做自己的真正工作。为了在纯粹先天知识的领域里给知性带来扩展,从而作为学说,哲学看起来根本不是必要的,或者毋宁说很不适用,因为人们在做过这方面迄今为止的所有尝试之后,毕竟很少有所收获或者根本一无所获,相反,作为批判,为了防止判断力在运用我们所拥有的少数纯粹知性概念的时候失足(lapsusjudicii[判断失误]),哲学则以其全部敏锐和考察艺术而受命行之(尽管此用途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是消极的)。

但是,先验哲学自有其独特的东西:除了在纯粹知性概念中被给予的规则(或者毋宁说种种规则的普遍条件)之外,它同时还能够先天地指出这些规则能够运用于其上的事例。它在这一点上超出其他一切有教益的科学(除了数学)所拥有的优点,其原因正是在于:它所讨论的乃是应当先天地与其对象发生关系的概念,所以这些概念的客观有效性不能后天地予以阐明,因为这样就会根本未提及这些概念的那种尊严;相反,先验哲学必须同时以普遍而又充分的标志阐明对象能够与那些概念一致地被给予所需要的条件,否则的话,它就会毫无内容,从而只是些逻辑形式,而不是纯粹的知性概念了。

这一判断力的先验学说将包含两篇:第一篇讨论纯粹知性概念能够被运用所必需的感性条件,也就是说,讨论纯粹知性的图型法;第二篇讨论在这些条件下先天地从纯粹知性概念得出、并先天地作为其余一切知识的基础的综合判断,也就是说,讨论纯粹知性的诸原理。

第一篇

论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法

每当把一个对象归摄在一个概念之下时,对象的表象都必须是与后者同类的,也就是说,概念必须包含着可以归摄在它下面的对象中被表象的东西,因为“一个对象被包含在一个概念之下”这种表述所说的正是这种意思。这样,一个盘子的经验性概念与一个圆的纯粹几何学概念就具有同类性,因为在前者中所思维的圆形可以在后者中直观到。

但现在,纯粹知性概念与经验性的(甚至完全感性的)直观相比是完全异类的,绝不能在任何直观中遇到。那么,把后者归摄在前者之下、从而把范畴运用于经验是如何可能的呢?因为毕竟没有人会说:这些范畴,例如因果性,也可以通过感官被直观,并且包含在显象中。这一如此自然而又显著的问题,如今真正说来就是使得一种判断力的先验学说成为必要的原因,也就是说,为的是指明纯粹知性概念如何能够被运用于一般而言的显象这种可能性。在所有其他科学中,如果对象被普遍地思维所凭借的概念与具体地像对象被给予的那样表象对象的概念并不如此有别和属于不同的种类,就没有必要就前者在后者上的运用而予以特别的讨论了。

如今显而易见的是,必须有一个第三者,它一方面必须与范畴同类,另一方面必须与显象同类,并使前者运用于后者成为可能。这个中介性的表象必须是纯粹的(没有任何经验性的东西),并且毕竟一方面是理智的,另一方面是感性的。这样一个表象就是先验的图型。

知性概念包含着一般杂多的纯粹综合统一。时间作为内感官的杂多的形式条件,从而作为所有表象的联结的条件,包含着纯直观中的一种先天杂多。于是,一种先验的时间规定就它是普遍的并且依据一种先天规则而言,与范畴(构成时间规定的统一性的范畴)是同类的。但另一方面,就杂多的任何经验性直观都包含时间而言,时间规定又与显象是同类的。因此,范畴应用于显象凭借先验的时间规定就成为可能,先验的时间规定作为知性概念的图型促成后者被归摄在前者之下。

按照在范畴的演绎中所指明的那种东西,但愿没有人在对下述问题作出决断上心存疑虑,这一问题就是:这些纯粹知性概念是只有经验性的应用还是也有先验的应用,也就是说,它们是否仅仅作为一种可能经验的条件才先天地与显象发生关系,或者它们是否能够作为一般事物可能性的条件而扩展到对象自身(不限制在我们的感性上)。因为在此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不是一个对象要么被给予概念,要么至少被给予这些概念由以构成的要素,那么,概念就是完全不可能的(这种措辞取消了范畴演绎的决定性预设,即纯粹的也就是说不与感性相关的范畴不仅能够而且必须被思维成一般对象的概念。康德在其第一版手写样书中正确地把“完全不可能的”改进为“对于我们来说没有意义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LⅢ条)。——科学院版编者注),也不可能有某种意义,从而根本不可能关涉物自身(不考虑它们是否以及如何被给予我们);此外,对象被给予我们的惟一方式是我们感性的变形;最后,纯粹先天概念除了知性在范畴中的功能之外还必须包含感性的(即内感官的)先天形式条件,这些先天形式条件必须包含范畴能够被运用于某个对象所必需的普遍条件。我们想把知性概念在其应用中被限制于其上的感性的这种形式的和纯粹的条件称为该知性概念的图型,把知性使用这些图型的做法称为纯粹知性的图型法。

图型自身在任何时候都是想象力的产物;但是,由于想象力的综合并不以单个的直观、而是仅仅以规定感性时的统一性为目的,所以图型毕竟要与图像区别开来。这样,如果我逐一标出5个点:·····,这就是数字5的图像。与此相反,如果我只是思维一个一般而言的数字,它可以是5也可以是100,那么这一思维与其说是一个图像本身,倒不如说是按照某个概念在一个图像中表象一个量(例如1000)的方法的表象,我在后一事例中将很难综览这一图像,并把它与概念进行比较。这样,关于想象力为一个概念提供其图像的普遍做法的表象,我称为该概念的图型。

事实上,我们的纯粹感性概念的基础不是对象的图像,而是图型。对于一个一般而言的三角形的概念,根本不会有一个三角形的图像与其相符。因为图像达不到概念那种使得该概念适用于直角的或者锐角的等等一切三角形的普遍性,而是始终仅仅局限于这个领域的一个部分。三角形的图型永远不能实存于别处,而是只能实存于思想中,它意味着想象力的综合就空间中的纯粹形状而言的一条规则。一个经验的对象或者该对象的图像就更谈不上在某个时候达到经验性的概念了,相反,经验性的概念在任何时候都是按照某个普遍的概念直接与作为规定我们直观的规则的想象力的图型发生关系。狗的概念意味着一条规则,我们的想象力可以根据这条规则普遍地描画一个四足动物的形象,不用局限于经验呈现给我的一个惟一的特殊形象,或者局限于我可以具体地描述的任何一个可能的图像。我们知性就显象及其纯然形式而言的这种图型法是人类灵魂深处的一种隐秘的技艺,我们很难在某个时候从自然中猜测出它的真正操作技巧,并将它毫无遮蔽地展现在我们眼前。我们只能够说:图像是生产的想象力的经验性能力的一个产物(也就是说,生产的想象力在其经验性的应用中的产物。例如参见《康德全集》第4卷74页、87页注。即便上文B151也不包含任何矛盾的东西。——科学院版编者注),感性概念(作为空间中的图形)的图型则是纯粹先天想象力的一个产物,仿佛是它的一个符号,种种图像是通过它并且根据它才成为可能的,但种种图像永远必须凭借它们所标示的图型才与概念相结合,就其自身而言并不与概念完全相应。与此相反,一个纯粹知性概念的图型是某种根本不能被带入任何图像之中的东西,它只是根据统一性的规则按照范畴所表达的一般概念所进行的纯粹综合,是想象力的先验产物,这个产物就所有应当根据统觉的统一性而在一个概念中联系起来的表象而言,按照一般而言内感官的形式(时间)的种种条件而与内感官的规定相关。

我们不再为枯燥无聊地分析一般纯粹知性概念的先验图型所要求的东西耽搁时间了,我们宁可按照范畴的秩序并与范畴相结合来阐述这些图型。

一切对于外感官来说的量(quantorum)的纯粹图像是空间,而一般感官的一切对象的纯粹图像则是时间。但是,作为一个知性概念的量(quantitatis)的纯粹图型是数,数是对一个又一个(同类的东西)的连续相加进行概括的表象。因此,数无非是一般同类的直观的杂多之

综合的统一,因为我是在直观的把握中产生出时间本身的。

实在性在纯粹知性概念中是与一般感觉相应的东西,因而是其概念自身表明某种(在时间中的)存在的东西;否定性则是其概念表明一种(在时间中的)不存在的东西。因此,二者的对立乃是发生在同一个时间是作为充实的时间还是作为空虚的时间的区分中。既然时间只不过是直观的形式,从而只不过是作为显象的对象的形式,所以这些对象中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就是一切作为物自身的对象的先验质料(实际性、实在性)。现在,每一感觉都有一种程度或者大小,它凭借这种程度或者大小就能够就一个对象的同一个表象而言或多或少地充实同一个时间,即内感官,直到这感觉在无(=0=否定)中停止。因此,从实在性到否定性有一种关系和联系,或者毋宁说有一种过渡,它把任何实在性都表现为一个量;而作为某物如果充实时间就具有的量的实在性,其图型正是这个量在时间中连续而又均匀的产生,因为人们是在时间中从具有某种程度的感觉一直下降到该感觉的消失,或者从否定逐渐地上升到它的这种大小。

实体的图型是实在物在时间中的持久性,也就是说,是作为一般经验性时间规定的一个基底的实在物的表象,因此,该实在物在其他一切都变易的时候保持不变(时间并不流逝,而是可变的东西的存在在时间中流逝。因此,时间本身是不变的和常驻的,显象中与它相应的是存在中不变的东西,即实体,而且只有根据实体,显象的相继和同时才能按照时间予以规定)。

一般事物的原因和因果性的图型是实在物,只要任意地设定它,任何时候都有某种别的东西接踵而至。因此,该图型就在于杂多的演替,只要这演替服从某种规则。

共联性(交互作用)或者种种实体就其偶性而言的交互因果性的图型就是一个实体的规定和另一个实体的规定按照一条普遍规则的同时并存。

可能性的图型是各种不同表象的综合与一般时间的种种条件的一致(例如,因为对立的东西不能在一个事物中同时存在,而是只能相继存在),所以是一个事物在某一时间里的表象的规定。

现实性的图型是在一定的时间中的存在。

必然性的图型是一个对象在一切时间中的存在。

于是人们从这一切可以看出,每一个范畴的图型,作为量的图型就包含和表现着在对一个对象的相继把握中时间本身的产生(综合),作为质的图型就包含和表现着感觉(知觉)与时间表象的综合或者时间的充实,作为关系的图型就包含和表现着种种知觉在一切时间中(即根据时间规定的一条规则)的相互关系,最后,作为模态及其各范畴的图型就包含和表现着作为一个对象是否以及如何属于时间的规定的相关物的时间本身。因此,图型无非就是按照规则的先天时间规定,这些规则按照范畴的顺序,关涉到就一切可能对象而言的时间序列、时间内容、时间顺序,最后还有时间总和。

由此可见,知性的图型法通过想象力的先验综合所产生的结果,无非是直观的一切杂多在感官中的统一,并如此间接地是作为与内感官(一种感受性)相应的功能的统觉的统一。因此,纯粹知性概念的各图型就是给这些概念提供一种与客体的关系、从而提供意义的真正的和惟一的条件,而因此之故,各范畴归根结底就除了一种可能的经验性的应用之外没有别的应用,因为它们仅仅被用于通过一种先天必然的统一(为了一切意识在一个源始的统觉中的必然结合)的诸般根据使显象服从综合的普遍规则,并由此使它们适宜于无一例外地结合在一个经验中。

但是,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处于一切可能经验的整体中,而先行于一切经验性真理并使它们成为可能的先验真理就在于与这些可能经验的普遍关系。

但是,引人注意的毕竟还有:虽然感性的图型首先使范畴得以实现,但它们毕竟也还是限制范畴,也就是说,把它们限制在处于知性之外(即处于感性之中)的条件上。因此,图型真正说来只不过是现象或者一个对象与范畴一致的感性概念(Numerusest quantitas phaenomenon,sensatio realitas phaenomenon, constanset perdurabile rerum subsatantiaphaenomenonaeternitas necessitas phaenomenon etc.[数是作为量的现象,感觉是作为实在性的现象,事物中常驻和持久的东西是作为实体的现象,永恒性是作为必然性的现象,等等])。现在,如果我们删去一个限制性条件,那么,我们看起来就把前面限制过的概念扩大了;于是,范畴就应当在其纯粹的意义上,无须一切感性条件,如事物所是的那样适用于一般的事物,而不是范畴的图型仅仅如它们显现的那样表象它们,因而范畴就有了一种不依赖于一切图型的、大大扩展了的意义。事实上,即便在脱离一切感性条件之后,纯粹知性概念也当然还留有一种意义,但仅仅是种种表象的纯然统一的逻辑意义,但对这些表象来说,并没有一个对象被给予,从而也没有一种能够提供关于客体的一个概念(参见B178。康德在其手写样书中改进为:关于客体的一种知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LⅪ条)。——科学院版编者注)的意义被给予。例如实体,如果人们删去持久性的感性规定,则它就只不过是意味着一个能够被当做主词(不是关于某种别的东西的谓词)来思维的某物。我不能用这个表象做任何事情,因为它根本没有向我表明,应当被视为这样一个最初的主词的事物有哪些规定。因此,没有图型的范畴只不过是知性对概念的功能,但并不表象对象。这种意义之属于范畴乃是出自感性,感性通过同时限制知性而使知性得以实现。

第二篇

纯粹知性的一切原理的体系

我们在前一篇中只是根据普遍的条件考虑了先验判断力,先验判断力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有权利把纯粹知性概念用于综合判断。现在我们的工作是:在系统的联结中阐明知性以这种批判的谨慎实际上先天地作出的判断,为此,我们的范畴表毫无疑问必然为我们提供自然的和可靠的引导。因为正是这些范畴,它们与可能经验的关系必然构成一切纯粹先天知性知识,而它们与一般感性的关系也将为此完备地并且在一个体系中展示知性应用的一切先验原理。

先天原理之所以使用这一名称,不仅仅是因为它们自身包含着其他判断的根据,而且还因为它们本身并不以更高的和更普遍的知识为根据。不过,这一属性却并不总是使它们免除证明。因为即使这种证明不能继续客观地进行,而毋宁说是它的客体的一切知识的基础((鉴于各版次在这句话上的差异,——译者注)我现在尽可能依据我们眼前的文本来诠释:“因为即使这种证明不能继续客观地进行,而毋宁说任何这样的先天原理都是它的客体的一切知识的基础,因而在其客体的这种整体知识上排除任何向更高的和更普遍的知识的回溯”。康德造出“而……基础”的转折句,就好像他前面写过“即使这样一个原理不能继续客观地证明”似的。——科学院版编者注),但这毕竟并不妨碍有可能、甚至也有必要从一般对象的知识之可能性的主观来源出发作出一种证明,因为若不然,命题就会仍然有极大的嫌疑,被疑为纯然是一种骗取来的主张。

其次,我们将仅仅局限于与范畴发生关系的那些原理。因此,先验感性论的各原则就不属于我们划出的这个研究领域,根据这些原则,空间和时间是作为显象的一切事物之可能性的条件,此外也是对这些原理的限制,即它们不能与物自身发生关系。同样,数学的原理也不构成这个体系的一个部分,因为它们只是从直观中、但却不是从纯粹知性概念中引出的;不过,由于它们尽管如此还是先天综合判断,所以它们的可能性在这里必将找到位置,虽然不是为了证明它们的正确性和无可置疑的确定性,它们根本不需要这种证明,而是仅仅为了说明和演绎这样一些自明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

但是,我们将也必须谈到分析判断的原理,而且把它与我们真正说来所探究的综合判断的原理进行对照,因为正是这种对峙将使综合判断的理论摆脱一切误解,把它以自己特有的本性展现出来。

第一章

论一切分析判断的至上原理

无论我们的知识有哪种内容,也无论这种知识如何与客体发生关系,我们一切一般而言的判断的普遍的、虽然只是消极的条件都是:它们不自相矛盾,否则,这些判断自身(即使不考虑客体)就什么也不是。但是,即便在我们的判断中没有矛盾,它也毕竟依然能够像对象并不造成的那样来联结概念,或者并没有一个不论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根据被给予我们来赋予这样一个判断以权利;于是,一个判断不论怎样没有任何内在矛盾,也毕竟可能或者是错误的,或者是没有根据的。

现在,“一个与某事物相矛盾的谓词不属于该事物”这个命题,就叫做矛盾律,它是一切真理的一个普遍的、尽管纯然否定的标准,但之所以仅仅属于逻辑,也是因为它所适用的知识纯然是一般的知识而不论其内容,并断言矛盾将完全毁掉和取消知识。

但是,人们毕竟也可以对矛盾律做一种积极的应用,也就是说,不仅仅为了清除虚假和错误(如果这错误是基于矛盾的),而且也是为了认识真理。因为如果判断是分析的,则不论它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它的真理性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可以按照矛盾律得到充分的认识。因为对立在任何时候都已经被作为概念存在于客体的知识中,并在其中被思维的东西所正确地否定,而概念本身却必定必然地被它所肯定,因为概念的对立面是会与客体相矛盾的。

因此,我们也必须承认矛盾律是一切分析知识普遍的和完全充足的原则;但是,它作为真理的一个充足标准的威望和可用性也不可能走得更远。因为,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知识与它相抵触却不自我毁灭,这固然使矛盾律成为我们知识的真理性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但却没有使它成为其规定根据。既然我们本来只讨论我们知识的综合部分,所以我们虽然在任何时候都注意不与这条不可侵犯的原理相抵触地行动,但就这样一类知识的真理性而言却永远不能指望从它那里得到一些启发。

但是,这条著名的原理虽然被剥夺了一切内容,而且纯然是形式的,但它的公式却毕竟包含着由于不小心而以完全不必要的方式混进它里面的一种综合。这个公式就是:某物不可能同时是且不是。在这里,无可置疑的确定性(通过不可能这个词)是以多余的方式附加上的,毕竟这种确定性本身由命题出发就必然是不言而喻的了。除此之外,命题还受到时间的条件的浸染,仿佛是说:一个等于A的事物是等于B的某物,就不能在同一时间里是非B;但是,它完全可以前后相继地是二者(既是B又是非B)。例如,一个人是年轻的,就不能同时是年老的,但同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一个时候是年轻的,在另一个时候是不年轻的,即是年老的。现在,矛盾律作为一个纯然逻辑的原理,必须把自己的说法根本不限制在时间关系上,因此这样一个公式是与它的意图根本相悖的。误解纯然来自:人们把一个事物的谓词首先与他的概念分离开来,然后又把这个概念的对立面与这个谓词结合,这个谓词绝不造成与主词的矛盾,而是仅仅造成与主词已经同自己联结起来的谓词的矛盾,而且只是在第一个谓词和第二个谓词同时被设定的情况下才是如此。如果我说:一个人是无学问的,就不是有学问的,那么就必须伴有同时这个条件;因为此人虽然在一个时候是无学问的,但却在另一个时候完全可以是有学问的。但如果我说:没有一个无学问的人是有学问的,那么这个命题就是分析的,因为这个标志(无学问)由此开始就参与构成主词的概念;而在这种情况下,否定命题就直接从矛盾律得出,而不用附加同时这个条件。这也就是我在上面改变了矛盾律的公式,以使一个分析命题的本性由此清晰表现出来的缘故。

第二章

论一切综合判断的至上原理

对综合判断的可能性作出解释,是普遍逻辑与之毫无关系的课题,它甚至可以就连这个课题的名称也不知道。但是,这个课题在先验逻辑中却是一切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在谈到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此外谈到它们的有效性的条件和范围时,它甚至是惟一的工作。因为在完成这一工作之后,先验逻辑就可以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即规定纯粹知性的范围和界限了。

在分析判断中,我停留在被给予的概念上,为的是从中挖掘出某种东西。如果它应当是肯定的,那么,我就只把在这个概念中已经思维过的东西赋予这个概念;如果它应当是否定的,那么,我就只把这个概念的对立面从中排除掉。但在综合判断中,我却应当走出被给予的概念,以便把某种与在该概念里面思维过的完全不同的东西同该概念置于关系中来考察,因而这种关系就绝不是同一性关系,也绝不是矛盾关系,而此时从这一判断就其自身而言就既不能看出真理,也看不出谬误。

因此既然承认,人们必须从一个被给予的概念走出,以便综合地把它与另一个概念进行比较,那么,就需要有一个第三者,两个概念的综合只有在它里面才能够产生。但是,这个作为一切综合判断的媒介的第三者是什么呢?它只不过是一个我们的一切表象都被包含在其中的总和,也就是内感官及其先天形式,即时间。表象的综合依据的是想象力,而它们的(为判断所必需的)综合统一却依据统觉的统一。因此,必须在这里寻找综合判断的可能性,且由于所有这三者都包含着先天表象的来源,所以也必须在这里寻找纯粹综合判断的可能性;甚至出自这些理由,如果关于对象的某种仅仅基于表象之综合的知识要实现的话,它们也将是必要的。

如果一种知识应当具有客观的现实性,即与一个对象发生关系并在该对象中具有含义和意义,那么,该对象就必须能够以某种方式被给予。没有这一点,概念就是空的,人们由此虽然思维过了,但事实上却通过这种思维没有认识任何东西,而是仅仅在玩弄表象。给予一个对象,如果这不又仅仅是间接地被意指,而是直接地在直观中呈现,那么,它无非就是让该对象的表象与经验(无论是现实的经验还是可能的经验)发生关系。即便是空间和时间,无论这些概念多么纯粹得没有任何经验性的东西,无论它们多么确定,以至于它们完全先天地在心灵中被表象,如果它们不被指明在经验对象上的应用,它们就毕竟没有客观有效性,没有意义和含义;的确,它们的表象只是一个始终与再生的想象力相关的图型,这种想象力唤起经验的对象,没有这些对象,空间和时间就会没有任何含义;一切概念都没有区别地是这种情况。

因此,经验的可能性就是赋予我们一切先天知识以客观实在性的东西。现在,经验依据的是显象的综合统一,也就是说,依据的是一种按照一般而言关于显象对象的概念进行的综合,没有这种综合它就连知识也不是,而会是一部知觉的狂想曲,这些知觉不会服从一种依照无一例外地结合起来的(可能的)意识的规则产生的联系,从而形成统觉先验的和必然的统一。因此,经验以其先天形式的各原则为根据,也就是说,以显象的综合中的统一性的各普遍规则为根据,这些规则的客观实在性作为必然的条件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经验中、甚至在经验的可能性中指出来。但在这种关系之外,先天综合命题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它们没有第三者,也就是说,没有它们的概念的综合统一能够在其上呈现出客观实在性的对象。

因此,尽管我们在综合判断中关于一般而言的空间、或者关于生产的想象力在它里面所描绘的形状先天地认识到的东西如此之多,以至于我们实际上为此根本不需要任何经验,但如果空间不是被视为构成外部经验材料的种种显象的条件的话,这种知识就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对一种幻影的处理;因此,那些纯粹的综合判断,虽然只是间接地,但却是与可能的经验、或者毋宁说与这些经验的可能性本身发生关系,并仅仅在它们上面建立起它们的知识的客观有效性。

因此,既然经验作为经验性的综合,就其可能性而言,是惟一给其他一切综合提供实在性的知识种类,所以,后者作为先天知识,也惟有通过除一般经验的综合统一所必需的东西之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东西,才具有真理性(即与客体一致)。

所以,一切综合判断的至上原则就是:每一个对象都服从可能经验中直观杂多的综合统一的必要条件。

以这样的方式,如果我们使先天直观的形式条件、想象力的综合及其在一种先验统觉中的必然统一与可能的一般经验知识发生关系,并且说:一般经验的可能性的种种条件同时就是经验对象的可能性的种种条件,因而在一个先天综合判断中具有客观有效性,那么,先天综合判断就是可能的。

第三章

纯粹知性一切综合原理的系统介绍

一般说来,原理在某个地方成立,这只能归于纯粹知性;纯粹知性不仅就发生的事情而言是规则的能力,而且本身就是种种原理的来源,根据这一来源,一切(惟有作为对象才能呈现给我们的)东西都必然地服从规则,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规则,就永远不可能有一个与显象相应的对象的知识属于显象。即便是自然规律,在被视为经验性的知性应用的原理时,也带有必然性的表述,从而至少带有一种出自先天地并且先于一切经验有效的诸般根据的规定的猜测。但是,一切自然规律都毫无区别地服从于知性的更高原理,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特殊的实例罢了。因此,惟有这些原理才提供包含着一个一般而言的规则的条件、仿佛是包含着它的指数的概念,而经验则提供服从于该规则的实例。

因此,人们把纯然经验性的原理视为纯粹知性的原理,或者反过来把后者视为前者,这真正说来可能并不是什么危险;因为后者的出众之处就在于根据概念的必然性,任何经验性的命题,无论它多么普遍地有效,都被轻而易举地发现缺乏这种必然性,所以这种必然性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预防上述混淆。但是,有一些纯粹的先天原理,尽管如此,我毕竟还是不想把它们特别地归于纯粹知性,之所以如此,乃因为它们并不是从纯粹概念、而是从纯粹直观(尽管是凭借知性)得出的;而知性却是概念的能力。数学就有诸如此类的原理,但它们在经验上的应用、从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甚至这样一些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它们的演绎),毕竟是始终依据纯粹知性的。

因此,我将不把数学的原理列入我的原理之中,但要把数学的可能性和客观有效性先天地依据的、从而应当被视为这些原理的原则的那些原理列入其中。它们不是从概念出发到直观,而是从直观出发到概念。

在把纯粹知性概念运用于可能经验的时候,它们的综合的应用要么是数学性的,要么是力学性的:因为这种综合有时仅仅关涉到直观,有时则关涉到一个一般而言的显象的存在。但是,直观的种种先天条件就可能的经验而言绝对是必然的,而一个可能的经验性直观的客体,其存在的种种条件就自身而言却仅仅是偶然的,所以,数学性应用的原理是无条件地必然的,也就是说,是无可置疑的,而力学性应用的原理尽管也带有一种先天必然性的特征,但却只处在一种经验中的经验性思维的条件之下,因而只是有条件地和间接地带有这种特征,所以不包含数学性应用的原理所特有的那种直接的自明性(虽然也并不损害它们普遍地与经验相关的确定性)。不过,这一点我们将在这个原理体系结束时更好地予以评判。

范畴表给我们提供了原理表的完全自然的指示,因为后者毕竟无非是前者的客观应用的规则。据此,纯粹知性的所有原理是:

我谨慎地选择了这些称谓,以免让人忽视在这些原理的自明性和执行方面的区别。但马上就要表明的是:无论按照量和质(如果人们仅仅注意后者的形式的话)的范畴涉及的是自明性还是显象的先天规定,二者的原理都与其余两条原理明显有别,因为虽然双方都能够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但前两条原理所能具有的是一种直觉的确定性,而后两条原理所能具有的则纯然是一种推论的确定性。因此,我将把前两者称为数学性的原理,把后两者称为力学性的原理(一切联结(conjunctio)都要么是组合(compositio),要么是结合(nexus)。前者是并不必然相互隶属的杂多的综合,例如一个正方形被对角线划分所形成的两个三角形就是各自并不必然相互隶属的;一切可从数学上来考虑的东西中同类东西的综合就是这种情况(这种综合又可以分为集合的综合和联合的综合,其中前者关涉广延的量,后者关涉强度的量)。第二种联结(nexus)是必然相互隶属的杂多的综合,例如偶性必然隶属于某个实体,结果必然隶属于原因——因而被表象为异类地、但毕竟是先天地联结起来的;这种联结由于不是任意的,所以我把它称为力学性的,因为它涉及杂多的存在的联结(这种联结又可以分为显象彼此之间的物理学的联结和显象在先天认识能力中的形而上学的联结)。(本注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但是,人们将察觉到:我在这里并不是在一个事例中留意数学的原理,同样不是在另一个事例中留意普遍(物理学的)力学的原理,而是仅仅留意与内感官相关的纯粹知性的原理(对其中被给予的表象不加区分),这样就使那些原理全都获得了自己的可能性。因此,我对它们的称谓不是由于它们的内容,而是考虑到它们的应用。现在,我要按照它们在表中表现出来的顺序来探讨它们。

一、直观的公理

其原则是:一切直观都是广延的量(本句在第一版中为“纯粹知性的原理:一切显象按照其直观都是广延的量”。——译者注)

证明

(标题“证明”及下面第一段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一切显象就形式而言都包含着一个空间和时间中的直观,它们全都以这直观为基础。因此,除了通过使一个确定的空间或者时间的种种表象得以产生的杂多综合,也就是说,通过同类东西的组合与这种杂多(同类东西)的综合统一的意识,这些显象不能以别的方式被把握,也就是说,被接纳入经验性的意识。现在,一般直观中杂多的同类东西的意识,就一个客体的表象由此才成为可能而言,即是量(quanti)的概念。因此,就连对一个作为显象的客体的知觉,也惟有通过被给予的直观之杂多的这种综合统一性才是可能的,通过它,杂多的同类东西之组合的统一性在量的概念中被思维;也就是说,显象全都是量,而且是广延的量,因为它们作为空间或者时间中的直观,都必须通过一般空间和时间由以被规定的这种综合被表象。

我把各个部分的表象在其中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可能(因而必然先行于整体的表象)的那种量称为一种广延的量。一条线,无论它怎样短,如果不在思想中划出它,也就是说,不从一个点产生出所有的部分,并由此记录下这一直观,我就不能表象它。任何时间,哪怕是极为短促,也都同样是这种情况。在其中我只是思维从一个瞬间到另一个瞬间的相继进展,由此通过所有的时间部分及其增添最终产生出一个确定的时间量。既然对一切显象来说纯然的直观要么是空间,要么是时间,所以任一显象作为直观都是一个广延的量,因为它惟有通过在把握中(从部分到部分)的相继综合才能被认识。据此,一切显象都已经被直观为集合体(被先行给予的各个部分的集合),但并不是任何种类的量都是这种情况,而是只有被我们从广延上表象和把握为量的那种量才是这种情况。

广延的数学(几何学)及其公理就基于生产的想象力在生成形象方面的这种相继综合,这些公理表达了先天感性直观的种种条件,惟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形成外部显象的一个纯粹概念的图型:例如,两点之间只可能有一条直线;两条直线不能围起一个空间等等。这些都是真正说来仅仅涉及量(quanta)本身的公理。

但是,就量(quantitas)而言,也就是说,就对“某物多大”这一问题的回答而言,在它这方面虽然这些命题中有许多是综合的和直接确定的(不可证明的),尽管如此却在真正的意义上不存在公理。因为等量加上等量或者减去等量得出的仍是等量,这些都是分析命题,此时我直接意识到的是一个量的产生与另一个量的产生的同一性;但公理却应当是先天综合命题。与此相反,数量关系的自明命题固然是综合的,但却不像几何学的命题那样是普遍的,且正因为如此不是公理,而只能被称为算式。7+5=12,这并不是分析命题。因为我在7的表象中、在5的表象中以及在二者的组合中,都没有思维12这个数字(这里不谈我在二者的相加中应当思维这个数字;因为就分析命题而言,问题只在于我是否确实在主词的表象中思维谓词)。但是,尽管这一命题是综合的,它却毕竟只是一个单称的命题。就这里只注意同类东西(各个单位)的综合而言,虽然这些数字的应用在此后是普遍的,但综合在这里却只能以惟一的一种方式发生。当我说:有三条线,其中两条相加大于第三条,用它们可以表示一个三角形,此时我在这里所具有的只是生成的想象力的功能,它能把这些线延长或者缩短,此外能够使它们按照任意的角度相交。与此相反,7这个数字只以惟一的一种方式是可能的,通过它与5的综合所产生的12这个数字也一样。因此,人们必须不把诸如此类的命题称为公理(因为若不然,就会有无限多的公理),而是称为算式。

显象的数学的这一先验原理给予我们的先天知识以很大的扩展。因为只有它才使纯粹数学能够以其全部的精确性运用于经验的对象,没有这一原理,这种运用就不会如此自明,甚至还引起过某些矛盾。显象不是物自身。经验性直观惟有通过(空间和时间的)纯直观才是可能的;因此,几何学关于纯直观所说的东西,不可辩驳地对经验性直观有效,而诸如感官的对象可以不符合空间中作图的规则(例如,线和角无限可分的规则)之类的遁词必须予以抛弃。因为这样一来,人们就否定了空间的客观有效性,与此同时也就否定了一切数学的客观有效性,再也不知道数学为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运用于显象。作为一切直观的根本形式的空间和时间,其综合是同时使显象的把握、因而使任何外部经验、进而也使这种经验的对象的一切知识得以可能的东西,而数学在纯粹应用中关于前者所证明的东西,也必然适用于后者。对此的所有责难都是一种受到错误教导的理性的无理取闹,这种理性想使感官的对象脱离我们的感性的形式条件,尽管这些对象只不过是显象,却把它们表象为被给予知性的对象自身;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它们当然不能先天地、因而也不能通过关于空间的纯粹概念综合地认识任何东西,而规定这些概念的科学,即几何学,本身也就会是不可能的了。

二、知觉的预先推定

其原则为:在一切显象中,作为感觉对象的实在的东西都有强度的量,即一种程度(本句在第一版中为“预先推定一切知觉为知觉的原理如下:在一切显象中,感觉和对象中与感觉相应的实在的东西(realita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在性])都有强度的量,即一种程度”。——译者注)

证明

(标题“证明”及下面第一段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知觉是经验性的意识,也就是说,是其中有感觉的意识。显象作为知觉的对象,并不像空间和时间那样(因为空间和时间就自身而言根本不能被知觉)是纯直观(纯然形式的直观)。因此,除直观之外,显象还包含着一般而言某个客体的质料(借此,某种在空间或者时间中实存的东西被表象),也就是说,包含着作为纯然主观表象(感觉之实在的东西是直观的那个使某种实存的东西在空间中或者在时间中被表象的组成部分,因而是不言而喻的主观表象,它的产生,是由于感觉被归摄在一个一般客体的概念之下。例如参见B217。——科学院版编者注)的感觉之实在的东西;关于感觉,人们只能意识到主体受到刺激,而且人们使它与一个一般而言的客体发生关系。现在,从经验性意识到纯粹意识,一种逐步的变化是可能的,此时经验性意识的实在的东西完全消失,只剩下空间和时间中的杂多的一种(先天的)形式的意识;因此,就连一个感觉的量的产生,从其原因亦即等于零的纯直观直到它的一个任意量,其综合也是可能的。现在,既然感觉自身根本不是客观的表象,而且在感觉里面既遇不到空间的直观也遇不到时间的直观,所以感觉虽然没有一种广延的量,但却毕竟有一种量(而且是通过对感觉的把握,在这种把握中,经验性意识能够在某个时间里从等于零的无增长到感觉被给予的分量),因而有一种强度的量。与感觉的这种强度的量相应,就知觉包含着感觉而言,必须赋予知觉的一切客体以强度的量,即对感官的影响的程度。

我能够用来先天地认识和规定属于经验性认识的东西的一切知识,人们都可以称之为一种预先推定;毫无疑问,这就是伊壁鸠鲁使用其术语προληφι[预想]的意义。但是,既然在显象那里有某种东西永远不被先天地认识,因而也构成了经验性的东西与先天知识的真正区别,这也就是感觉(作为知觉的质料),故而可以得出,感觉真正说来就是那根本不能被预先推定的东西。与此相反,无论是就形状来说还是就量来说,我们都可以把空间和时间中的纯粹规定称为预先推定,因为它们先天地表象着任何能够后天地在经验中被给予的东西。但是,假定存在着某种东西,可以在任何作为一般感觉的感觉(无须能够有一种特殊的感觉被给予)那里被先天地认识到,那么,这种东西就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理应被称为预先推定,因为在恰恰关涉到人们只能从经验取得的经验质料的东西中抢在经验之前,这看起来令人觉得奇怪,但在此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

仅仅凭借感觉作出的把握,只占用一个瞬间(也就是说,如果我不考虑感觉的演替的话)。作为显象中的某物,其把握不是从各个部分前进到整个表象的那种逐渐的综合,所以感觉没有广延的量:某一瞬间感觉阙如,则该瞬间就被表象为空的,因而等于零。在经验性直观中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就是实在性(realita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在性]),而与感觉的阙如相应的东西,则是等于零的否定性。但如今,任何感觉都能够减弱,以至于它能够消减,并这样逐渐地消失。因此,在显象中的实在性和否定性之间,有许多可能的中间感觉的一种连续的联系,这些中间感觉彼此之间的差异总是小于被给予的感觉与零或者完全的否定性之间的差异。这就是说:显象中实在的东西任何时候都有一个量,但由于仅仅凭借感觉作出的把握是在一个瞬间发生的,不是通过许多感觉的逐渐综合发生的,因而不是从各个部分前进到整体,所以在把握中遇不到这个量;因此,这实在的东西虽然有一个量,但却不是广延的量。

现在,我把只被把握为单一性、其中复多性只能通过向等于零的否定性的逼近来予以表象的那种量称为强度的量。因此,显象中的任何实在性都有强度的量,也就是说,有一个程度。当人们把这种实在性视为原因(无论是感觉的原因还是显象中其他实在性的原因,例如一种变化的原因)的时候,就称这种作为原因的实在性的程度为一种要素,例如重力的要素,而且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程度只是表示这样一种量,这种量的把握不是逐渐的,而是瞬间的。但我在这里只是顺便提到这一点,因为我现在还不想讨论因果性。

据此,任何感觉、从而还有显象中的任何实在性,无论它多么小,都有一种程度,也就是说,有一个还总是能减弱的强度的量,在实在性和否定性之间有可能的实在性和可能更小的知觉的一种连续的联系。每一种颜色,例如红色,都有一种程度,无论这程度怎样小,都永远不是最小的;热、重力的要素等等,到处都是这种情况。

就量而言没有任何部分是可能最小的部分(没有一个部分是单纯的),这种属性就叫做量的连续性。空间和时间是quanta continua[连续的量],因为不将它们的部分包围在界限(点和瞬间)之间,它们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被给予,因而该部分只能这样被给予,即它本身又是一个空间或者时间。因此,空间只能由众多空间构成,时间只能由众多时间构成。点和瞬间只是界限,也就是说,纯然是限制它们的位置;但位置在任何时候都以它们应当限制或者规定的那种直观为前提条件,纯然以位置为还在空间或者时间之前就能够被给予的成分,用它们既不能组合成空间也不能组合成时间。人们也可以把诸如此类的量称为流动的量,因为(生成的想象力的)综合就其产生而言是一个时间中的进程,人们通常特别地借助流动(流逝)来表示时间的连续性。

据此,一切一般而言的显象都是连续的量,无论是根据其直观作为广延的量,还是根据纯然的知觉(感觉以及因此还有实在性)作为强度的量。如果显象的杂多的综合被中断,那么,这就是许多显象的一个集合体(而且不是真正说来作为量的显象),这个集合体不是通过某种方式的生成性综合的纯然延续产生的,而是通过一种时断时续的综合的重复产生的。当我称13塔勒为一种货币量时,就我把它理解为一马克纯银的含量而言,我这样称谓它是正确的;但是,一马克纯银当然是一个连续的量,其中没有一个部分是最小的部分,相反,每一个部分都能够构成一个货币块,它总是包含着构成更小部分的质料。但是,如果我把那个称谓理解为13塔勒,即这么多的硬币(它们的银含量则可以是任意的),那么,我用塔勒的量来称谓它就是不合适的,相反,我必须称它为一个集合体,也就是说,称它为某个数目的货币块。但由于对一切数字来说都必须以单位为基础,所以显象作为单位就是一个量,而作为一个量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连续体。

现在,如果所有的显象,无论是被视为广延的还是被视为强度的,都是连续的量,那么,“一切变化(一个事物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也都是连续的”这个命题,假如不是一般而言的变化的因果性完全处在一种先验哲学的界限之外,并以经验性的原则为前提条件的话,在这里就会很容易得到证明,并且具有数学的自明性。因为一个原因可能改变事物的状态,也就是说规定事物成为某一个被给予的状态的反面,对此知性根本没有先天地给予我们任何启示,这不仅是因为知性对此的可能性根本无所洞察(对于诸多先天知识,我们同样缺乏洞察),而且是因为可变性仅仅涉及显象的某些惟有经验才能告诉我们的规定,而它们的原因是要在不变的东西中发现的。但是,既然这里除了一切可能经验的纯粹基本概念,其中必须绝对没有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之外,我们面前没有任何可以使用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可能抢在基于某些基本经验的普遍科学之前而不破坏体系的统一性。

尽管如此,我们并不缺少我们的这一原理所具有的重大影响的种种证明根据,即预先推定知觉,甚至就它阻止从知觉的阙如可能得出的所有错误的推理而言来补偿这种阙如。

如果知觉中的所有实在性都有一个程度,在这个程度和否定性之间有一个程度递减的无限梯状序列,而且尽管如此每一个感官都必然具有感觉的感受性的一个确定程度,那么,就没有任何知觉,从而也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不管人们在推论中如何转弯抹角)证明显象中一切实在东西的完全缺乏,也就是说,从经验永远不能得出空的空间和空的时间的证明。因为首先,感性直观中实在东西的完全缺乏,本身不能被知觉到;其次,它不能从惟一的显象、从显象的实在性的程度差异推论出来,或者也绝不可以为了说明显象的实在性而假定它。因为即便某一确定的空间或者时间的整个直观完全是实在的,也就是说,它们没有任何部分是空的,也由于任何实在性都有自己的程度,这程度即使显象广延的量不发生变化也能够通过无限多的阶段减弱到无(空的东西),所以必然存在着无限多的不同程度来充填空间或者时间,虽然直观的广延的量是相同的,而强度的量在不同的显象中却可以是或大或小的。

我们要举出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几乎所有的自然科学家,在他们(部分地通过重力的要素或者重量,部分地通过对其他运动着的物质的阻抗的要素)察觉到不同种类的物质在体积相同的情况下量的巨大差别时,异口同声地得出结论说:这个体积(显象的广延的量)必然在所有的物质中是空的,虽然程度不同。但是,对于这些绝大部分属于数学和力学的自然研究者,谁会在某个时候想到,由于他们假定空间中的实在东西(我在这里不把它称为不可入性或者重量,因为这些都是经验性的概念)到处都是一模一样的,只是在广延的量上,即在数量上彼此有别,他们是把自己的上述推理仅仅建立在他们声称要竭力避免的一种形而上学的前提条件之上呢?这一前提条件,他们在经验中找不到任何根据,因而仅仅是形而上学的,对此我要提出一个先验的证明来与之对立,这个证明虽然不应当说明空间之充实方面的差别,但却完全取缔了认为只能通过可以假定的虚空来说明上述差别的那个前提条件的必要性,并且具有一种功绩,即至少使知性获得了自由,在自然的解说为此使得某种假说成为必要的时候也以别的方式来思维这种不同。因为我们那时就会看到,尽管同样的空间可以用不同的物质来完全充实,以至于在这种空间中的任何一个里面都没有一个点不能发现物质的在场,但毕竟任何实在的东西都鉴于同样的性质而具有其(阻抗的或者重量的)程度,这种程度在广延的量或者数量转入空虚或者消失之前,会在不减弱广延的量或者数量的情况下无限地越来越小。所以,充实一个空间的膨胀物,例如热,以同样的方式还有(显象中的)任何别的实在性,都能一点也不会使空间的最小一部分成为空的而无限地减弱其程度,并且尽管如此仍然以这些较小的程度充实空间,就像另一显象以较大的程度充实空间一样。我在这里的意图绝不是要断言物质按照其比重所具有的差异确实就是这样,而只是要从纯粹知性的一个原理出发阐明,我们的知觉的本性使得这样一种解释方式成为可能的,而且人们错误地假定显象的实在东西在程度上是同样的,而只是在集合及其广延的量上不同,甚至更为没有根据地通过知性的一个先天原理来断言这一点。

尽管如此,知觉的这种预先推定对于一个习惯于先验思考(如果在B316的意义上来思考,经验性的东西的强化的量基于把感觉归摄于量的概念之下,这种预先推定的异乎寻常的东西就消除了。因此,插入“考察”(哈滕施泰因[Hartenstein])或者“思维方式”(法兴格)来取代“思考”是不适当的。——科学院版编者注)并由此而变得缜密的自然研究者来说总是有某种异乎寻常的东西,并且将引起一些疑虑,即知性居然能够预先推定诸如关于显象中一切实在东西的程度、从而关于感觉在人们从中抽掉经验性性质时的内在区别的可能性这样一个综合命题;因此,知性在这里如何能够先天综合地关于显象有所言说,甚至在真正说来仅仅是经验性的、亦即关涉感觉的东西中预先推定显象,这还是一个很值得解决的问题。

感觉的性质在任何时候都仅仅是经验性的,而且根本不能先天地被表象(例如颜色、味道等等)。但是,与等于零的否定性相对立而与一般而言的感觉相应的实在东西,仅仅表现出某种其概念自身包含着一种存在的东西,且仅仅意味着一个一般而言的经验性意识中的综合。也就是说,在内感官中经验性意识能够从零上升到任何更高的程度,以至于正是直观的这种广延的量(例如发光的表面)引起如此大小的感觉,如同许多别的东西(较少发光的东西)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因此,人们可以完全抽掉显象广延的量,并且在某一瞬间的纯然感觉里表现从零到一个被给予的经验性意识的齐一上升的综合。所以,一切感觉本身虽然都只能后天地被给予,但它们具有一种程度这种属性却可以先天地被认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关于一般而言的量只能先天地认识惟一的一种性质,即连续性,但对于一切性质(显象的实在东西)来说能够先天地认识的也无非是其强度的性质,即它们有一个程度;其余的一切都有待于经验。

三、经验的类比

其原则是:经验惟有通过知觉的一种必然结合的表象才是可能的(本句在第一版中为“经验的类比的普遍原理是:一切显象在其存在上都先天地服从规定它们在一个时间中的相互关系的规则”。——译者注)

证明

(标题“证明”及下面第一段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经验是一种经验性的知识,也就是说,是一种通过知觉规定一个客体的知识。因此,它是知觉的一种综合,这种综合本身并不包含在知觉中,而是在一个意识中包含着知觉的杂多的综合统一性,这种综合统一性就构成了感官客体的知识亦即经验(不仅仅是直观或者感官的感觉)的本质性东西。现在,虽然在经验中各种知觉只是以偶然的方式彼此相遇,以至于从知觉本身得不出也不能得出其结合的必然性;因为把握只不过是经验性直观的杂多的集合,但在把握中并未发现它在空间和时间中所集合的各种显象结合起来的实存之必然性的表象。但是,既然经验是对客体的一种凭借知觉的知识,从而在它里面表现杂多之存在中的关系,应当不是如其在时间中被集合,而是如其客观地在时间中,但时间本身并不能被知觉到,所以,对客体在时间中的实存的规定惟有通过它们在一般时间中的联结、从而惟有通过先天地结合起来的概念才能够发生。既然这些概念在任何时候都带有必然性,所以经验就惟有通过知觉的必然结合的表象才是可能的。

时间的三种模式是持久、相继和并存。因此,就有显象的一切时间关系的三条规则先行于一切经验并使得经验成为可能,显象的任何存在就一切时间的统一性而言都能够根据它们而得到规定。

所有这三种类比的普遍原理,就每一时间里一切可能的经验性意识(知觉)而言,依据的是统觉的必然统一,既然这种统一是先天地作为基础的,所以该普遍原理依据的就是一切显象根据其在时间中的关系的综合统一。因为源始的统觉与内感官(一切表象的总和)相关,而且是先天地与其形式相关,也就是说,与时间中杂多的经验性意识的关系相关。在源始的统觉中,所有这些杂多都应当按照其时间关系被统一起来;因为这是先天统觉的先验统一性所要求的,凡是应当属于我的(即我的统一的)知识、从而能够对我来说成为一个对象的东西,都从属于这种统一性。因此,一切知觉的时间关系中的这种被先天地规定的综合统一性,就是这样一条规律:一切经验性的时间规定都必须服从普遍的时间规定的种种规则;我们现在要讨论的经验的类比就必须是诸如此类的规则。

这些原理自有其特殊之处,即它们并不考虑显象及其经验性直观的综合,而是仅仅考虑存在和就显象的这种存在而言考虑它们的相互关系。现在,显象中的某物被把握的方式能够如此先天地被规定,以至于该显象的综合的规则同时能够在任何呈现出来的经验性事例中提供这种先天直观,也就是说,能够由此出发完成这种先天直观。但是,显象的存在却不能先天地被认识;而且即使我们沿着这条道路能够达到推论出某种存在的地步,我们也毕竟不能确定地认识这种存在,也就是说,不能预先推定它的经验性直观与其他直观的区别之处。

上述两条原理我称之为数学性的原理,乃是考虑到它们使人有权利把数学运用于显象,它们仅仅就显象的可能性而言与显象相关,并说明无论就显象的直观还是就其知觉的实在东西而言,显象如何能够按照一种数学性综合的规则被产生出来;因此无论在前者那里还是在后者那里,都可以使用数字的量和显象作为量的规定。例如,我将能够用200000倍的月亮发光组合出阳光感觉的程度,并且先天确定地给出亦即建构它。因此,我们可以把前两条原理成为建构性的原理。

应当先天地使显象的存在从属于规则的那些原理就必然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既然存在不能被建构,所以它们就只能与存在的关系相关,只能提供范导性的原则。因此在这里既不能指望有公理也不能指望有预先推定;而是当一种知觉在与其他(尽管是不确定的)知觉的时间关系中被给予我们时,不能先天地说:其他知觉是什么样的知觉以及是多大的知觉,而是说它们就存在而言如何在时间的这种模式中与前者必然联结的。在哲学中,类比意味着某种与数学中所表现的非常不同的东西。在数学中,它们是表示两种量的关系相等的算式,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是建构性的,以至于如果给予比例的三个项,就也能够由此给出亦即建构出第四项。但在哲学中,类比并不是两种量的关系的相等,而是两种质的关系的相等,在它里面我从三个被给予的项出发所能认识和先天地给出的只是与一个第四项的关系,而不是这个第四项本身,但我有一个在经验中寻找这个第四项的规则,而且有一个在经验中发现它的标志。因此,经验的类比将只不过是经验的统一性(不像作为一般而言的经验性直观的知觉本身那样)从知觉中产生所应当遵循的一个规则,而且作为原理不是建构性地、而是范导性地适用于对象(显象)。但是,同样的东西也将适用于一起关涉到纯然直观(显象的形式)、知觉(B223显象的质料)和经验(这些知觉的关系)的综合的那些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也就是说,它们只不过是些范导性的原理,有别于建构性的数学性原理,虽然不是在确定性上,二者都先天地固有确定性,但毕竟在自明性的方式上,也就是说在后者的直觉性因素上(从而也在证明上)有别。

但是,就所有的综合原理而言曾提请注意并在这里必须特别说明的东西,是这样一点:这些类比不是作为先验的知性应用、而是仅仅作为经验性的知性应用才有其普遍的意义和有效性,从而也只有作为这样的原理才能够被证明,因而显象也必须不是被归摄在地地道道的范畴之下,而是仅仅被归摄在范畴的图型之下。因为如果这些原理应当与之相关的对象是物自身,那么,关于它们就完全不可能先天综合地认识某种东西。现在,它们无非是显象,一切先天原理归根结底毕竟必须始终以显象的完备知识为归宿,这种知识只不过是可能的经验;因此,那些原理只能以显象的综合中之经验性知识的统一性的条件为目的;但是,综合只有在纯粹知性的图型中才被思维,关于它作为一般而言的综合的统一性,范畴所包含的是不为任何感性条件所限制的功能。因此,我们通过这些原理将有权利仅仅按照与概念逻辑的和普遍的统一性的类比来组合显象,因而在原理本身中虽然使用范畴,但在实行时(运用于显象时)却把范畴的图型作为范畴应用的钥匙来取代其应用,或者毋宁说使之作为限制的条件以这种应用的公式的名义与范畴并立(在原理自身中,我们虽然使用范畴,但在把范畴运用于显象时,却由于有使用范畴的钥匙,而用范畴的图型取代了原理,或者毋宁说使范畴的图型作为限制的条件与范畴并立,确切地说是以康德并未利用的、仅仅偶尔地例如在B309还提到的原理的一个公式的名义。——科学院版编者注)。

A. 第一类比:实体的持久性的原理

无论显象如何变易,实体均保持不变,实体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多也不减少

证明

一切显象都在时间中,无论是同时存在还是相继,都只有在作为基底(作为内直观的持久形式)的时间中才能被表象。因此,显象的一切变易皆应在其中被思维的时间,是留存而且不变的,因为时间是相继存在和同时存在仅仅作为其规定才能在其中得到表象的东西。现在,时间就自身而言不能被知觉到。因此,在知觉的对象中,即在显象中,必须有表现一般而言的时间的基底,借着这个基底,一切变易或者同时存在都能够通过显象与它的关系而在把握中被知觉。但是,一切实在东西的基底,即属于事物的实存的东西,就是实体;在实体那里,一切属于存在的东西都惟有作为规定才能被思维。因此,显象的一切时间关系都惟有在与持久的东西的关系中才能被规定,这持久的东西就是显象中的实体,也就是说,是显象的实在的东西,它作为一切变易的基底永远是同一种东西。因此,既然实体在存在中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它的量在自然中也既不能增多也不能减少(由标题“A. 第一类比”至此在第一版中如下:

A. 第一类比持久性的原理

一切显象都包含着持久的东西(实体)作为对象本身,并且包含着变迁的东西作为对象的纯然规定,亦即对象实存的一种方式。

这个第一类比的证明

一切显象都在时间中。时间能够以两种方式规定显象的存在中的关系,或者就它们相继存在而言,或者就它们同时存在而言。鉴于前者,时间被视为时间序列,而就后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范围。——译者注)。

我们对显象杂多的把握在任何时候都是渐进的,因而是始终变易的。因此,如果在经验中没有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某物,即某种常驻的和持久的东西作为基础,其一切变易和同时存在都只不过是这种持久的东西实存的诸多方式(时间的模式),我们仅仅通过把握就绝不能确定这种作为经验对象的杂多是同时存在的还是相继存在的。因此,只有在持久的东西中,种种时间关系才是可能的(因为同时和演替是时间中的惟一关系),也就是说,持久的东西乃是时间本身的经验性表现的基底,一切时间规定惟有借着它才是可能的。持久性作为显象的一切存在、一切变易、一切伴随的恒常的相关物,一般地表现出时间。因为变易并不涉及时间本身,而只涉及时间中的显象(就像同时存在并不是时间的一种模式一样,在时间中根本不是各个部分同时存在,而是所有的部分相继存在)。如果要把一种前后相继归于时间本身,那就必须还设想这种相继在其中成为可能的另一个时间。惟有通过持久的东西,在时间序列的不同部分中的存在才相继获得人们称之为存续的量。因为仅仅在相继中,存在总是生生灭灭,绝不具有丝毫的量。因此,没有这种持久的东西,就没有时间关系。现在,时间自身是不能被知觉的;因此,显象的这种持久的东西是一切时间规定的基底,从而也是知觉的一切综合统一之可能性的条件,也就是说,是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借着这种持久的东西,时间中的一切存在和一切变易,都只能被视为常驻不变的东西之实存的一种模式。因此,在一

切显象中,持久的东西都是对象本身,也就是说,是实体(phaenomenon[现象]),而一切变易或者能够变易的东西,都仅仅属于这一实体或者各实体实存的方式,从而属于它们的规定。

我发现,在所有的时代里,不仅哲学家,甚至普通的知性也都预设这种持久性为显象的一切变易的基底,而且将在任何时候都假定它为无可置疑的,只不过当哲学家说:无论世界上发生什么变化,实体都保持长存,只有偶性发生变易时,他表达得更为明确一些罢了。但是,关于这一如此综合的命题,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发现哪怕是一种证明的尝试;甚至,它也只是非常罕见地像它理应的那样居于纯粹的和完全先天地存在的自然规律的首位。事实上,“实体是持久的”这个命题是同义反复。因为惟有这种持久性是我们把实体范畴运用于显象的根据,而人们本来必须证明,在一切显象中有某种持久的东西,在它那里可变的东西无非是它的存在的规定而已。但是,由于这样一种证明绝不能独断地亦即从概念出发来进行,因为它涉及一个先天综合命题,而且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诸如此类的命题惟有与可能的经验相关才是有效的,从而也惟有通过经验的可能性的演绎才能得到证明,所以,如果它虽然在所有的经验那里都被当做基础(因为人们就经验性的知识而言感觉到对它的需要),但却从未得到证明,也就没有什么奇怪了。

一位哲学家被问及烟有多重。他回答说:从燃烧的木材的重量除去残留的灰烬的重量,你就有了烟的重量。因此,他预设为不可置疑的是:甚至在火中物质(实体)也不消逝,只有它的形式才经受了一种变化。同样,“没有任何东西从无中产生”这个命题,只不过是从持久性的原理,或者毋宁说从显象中真正主体持续存在的原理得出的另一个结果命题。因为如果显象中我们要称为实体的东西应当是一切时间规定的真正基底,那么,一切存在,无论是过去时间中的还是未来时间中的,都必然惟有借着它才能得到规定。因此,我们之所以能够赋予一个显象以实体的名称,只是因为我们以它在一切时间中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种存在通过持久性一词并未得到充分的表述,因为这个词更多地指向未来的时间。然而,持久存在的内在必然性毕竟是与曾经一直存在的必然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这个表述也可以保留。Gigni de nihilo nihil, 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从无中产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复归为无],这是古人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两个命题,人们现在有时出于误解把它们分开,因为人们设想它们是关涉物自身的,而前一个命题是会与世界(甚至就其实体而言)对一个至上原因的依赖性相悖的;这种忧虑是不必要的,因为这里只谈论经验领域中的显象,如果我们想让新的事物(就实体而言)产生,经验的统一性就会绝无可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惟一能够表现时间的统一性的东西,即一切变易拥有其无一例外的统一性所凭借的基底的同一性,就会失去。然而,这种持久性毕竟仅仅是我们表象(显象中的)事物的存在的方式。

一个实体的种种规定无非是实体的种种特别实存方式,它们叫做偶性。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是实在的,因为它们涉及实体的存在(否定性只是表示实体中某物不存在的规定)。当人们把一种特殊的存在赋予实体中这种实在的东西(例如作为物质的一种偶性的运动)时,人们就把这种存在称为依存性,区别于实体的存在,后者人们称之为自存性。但是由此产生出诸多误解,如果人们仅仅通过积极地规定实体存在的方式来描述偶性,就会说得更为精确和正确。然而,由于我们知性的逻辑应用的种种条件,把实体的存在中能够发生变易的东西仿佛是分离开来同时实体保持不变,并且在与真正持久的东西的关系中考察它,毕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实体的范畴处于关系的标题之下,更多的是作为关系的条件,而不是说它自己就包含着一种关系。

基于这种持久性的,还有对变化概念的纠正。生与灭并不是生灭者的变化。变化是一种实存方式,继同一对象的另一实存方式产生。因此,一切变化的东西都是常驻的,只有它的状态发生变易。因此,既然这种变易只涉及能够终止或者开始的规定,所以我们就可以用一种表面上有点悖谬的表述说:只有持久的东西(实体)被改变,可变的东西并不承受变化,而是承受一种变易,因为一些规定终止了,而另一些规定开始了。

因此,惟有在实体那里才能知觉到变化,而绝对的生或者灭不仅仅是持久者的一种规定,根本不能是一种可能的知觉,因为正是这种持久的东西使得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从不存在到存在的过渡的表象成为可能,因此它们只有作为常驻的东西变易着的规定才能经验性地被认识。如果你们假定某种东西绝对地开始存在,则你们就必须有一个它还不存在的时刻。但你们如果不想让这个时刻依附于已经存在的东西,又让它依附于什么呢?因为一个先行的空洞的时间不是知觉的对象;但如果你们把生成与以前已经存在并且一直存续到成为生成的东西的事物结合起来,那么,这生成的东西就只不过是作为持久的东西的前者的一种规定而已。对消灭来说也是一样,因为消灭以某一显象不再存在的一个时间的表象为前提条件。

(显象中的)实体是一切时间规定的基底。一些实体的生和另一些实体的灭甚至会取缔时间的经验性统一的惟一条件,而显象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会与两种时间相关,存在在其中并行流动,这是荒唐无稽的。因为只有一个时间,在其中一切不同的时间都必须不是同时地、而是相继地得以设定。

据此,持久性是一个必要的条件,显象惟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作为事物或者对象得到规定。但是,至于什么是这种必要的持久性以及显象的实体性的经验性标准,下文将给我们机会作出必要的说明。

B.第二类比:根据因果性规律的时间相继的原理 ( 标题及下面的原理在第一版中为:生产的原理。凡是发生(开始存在)的东西,都以它按照一条规则继之而起的某种东西为前提条件。——译者注)

一切变化都按照原因与结果相联结的规律发生

证明

(以下两段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上一原理已经阐明,时间相继的一切显象全都只是变化而已,即全都是在此持久存在的实体的各种规定的相继存在和不存在,因而是继实体本身的不存在产生的其存在,或者是继其存在产生的其不存在,换句话说,实体本身的生或者灭是不成立的。这一原理也许可以这样来表述:显象的一切变易(演替)都只不过是变化而已;实体的生或者灭不是实体的变化,因为变化的概念正是以具有两个相反规定的同一个实存着和持久存在着的主体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一预先提醒之后,接下来的是证明。]

我知觉到种种显象相互继起,也就是说,在某一时间有事物的一个状态,其反面曾存在于前一个状态中。因此,我真正说来是在时间中联结两个知觉。现在,联结并不是纯然感官和直观的工作,在此它也是那就时间关系而言规定着内感官的想象力之综合能力的产物。但是,想象力能够以两种方式联结上述两种状态,让这种状态或者另一种状态先行;因为时间就自身而言并不能被知觉,也不能在与时间的关系中仿佛经验性地在客体上规定什么在先,什么在后。因此,我仅仅意识到,我的想象设定一个在先,设定另一个在后,并不是在客体中一个状态先行于另一个状态;或者换句话说,通过纯然的感觉,相互继起的种种显象的客观关系还是未定的。为了使这种关系被认识为确定的,必须这样来思维两种状态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它来必然地规定,两个状态中何者必须设定在先,何者必须设定为后,而不是相反。但是,带有综合统一的必然性的概念只能是一个不处于知觉之中的纯粹知性概念;在此它就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概念,由此原因在时间中把结果规定为后果,而不是规定为某种仅仅在想象中能够先行的(或者任何地方都不被知觉到的)东西。因此,只有通过我们使显象的相继以及一切变化从属于因果性的规律,经验亦即显象的经验性知识才是可能的;所以,显象本身作为经验的对象惟有按照同一个规律才是可能的。

对显象的杂多的把握在任何时候都是渐进的。各部分的表象相继而起。至于它们是否也在对象中相继,则是反思的第二点,它并不包含在第一点之中。现在,人们虽然能够把一切东西、乃至每一个表象,只要人们意识到它,都称为客体;但是,这个词在显象那里,并不就显象(作为表象)是客体而言,而是仅仅就显象表现一个客体而言,应当意味着什么,则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就它们仅仅作为表象同时是意识的对象来说,它们与把握、亦即与接受人想象力的综合没有任何区别,因此人们必须说:显象的杂多在心灵中任何时候都是渐进地产生的。假如显象就是物自身,那么,就会没有人能够从关于它们的杂多的表象之演替出发来估量,这种杂多在客体中是怎样联结的。因为我们毕竟只是在与我们的表象打交道;至于物自身(不考虑它们用来刺激我们的表象)会是什么样子的(也就是说,纯然主观的表象,关于它们,人们只能意识到主体受到刺激(B207)。——科学院版编者注),则完全处于我们的知识范围之外。即使显象不是物自身,但尽管如此毕竟仍是惟一能够被给予我们来认识的东西,我也还是应当指出,显象本身中的杂多具有怎样一种时间中的联结,使得杂多的表象在把握中是渐进的。例如,在立于我面前的一座房子的显象中,杂多的把握是渐进的。现在问题是:这房子本身的杂多是否也在自身中是渐进的呢?当然没有人会承认这一点。但现在,一旦我把自己关于一个对象的概念一直提升到先验的意义上,房子就根本不是物自身,而仅仅是一个显象,亦即表象,它的先验对象是未知的;这样的话,我如何理解“杂多在显象本身(这显象毕竟不是任何东西自身)中会如何联结”这个问题呢?在这里,处于渐进的把握中的东西被看做是表象,而被给予我的显象,虽然无非是这些表象的总和,但却被看做是这些表象的对象,我从把握的种种表象得出的概念应当与这对象相一致。人们马上就可以看出,由于知识与客体的一致就是真理,所以这里只能探询经验性真理的形式条件,而显象在与把握的种种表象的相对关系中,惟有当显象从属于一条把它与任何别的把握区别开来、使杂多的一种联结成为必然的规则的时候,才能被表现为种种表象的与表象不同的客体。显象中包含着把握的这种必然规则的条件的那种东西,也就是客体。

现在,让我们继续我们的课题。某事物发生,也就是说,某事物或者先前不曾存在的一种状态生成,如果不是一个自身不包含这一状态的显象先行的话,这种情况就不能被经验性地知觉到;因为一种继一个空洞的时间发生的现实,从而一个此前没有任何事物的状态先行的产生,和空的时间一样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对一个事件的任何把握都是继另一个知觉发生的知觉。但是,由于这在把握的一切综合中都是如同我上面关于一座房子的显象所指出的那种情况,所以这种显象由此还没有与别的显象区分开来。不过我也注意到:如果我就一个包含着发生的显象来说把知觉的一个先行状态称为A,而把继起的状态称为B,则B在把握中只能跟随A,而知觉A却不能跟随B,而是只能先行于B。例如,我看见一艘船顺流而下。我对它在河下游的位置的知觉跟随着对它在河上游的知觉,而不可能在把握这一显象时首先知觉到下游的船,然后才知觉到上游的船。因此在这里,把握中种种知觉相继中的秩序是确定的,而把握就受这种秩序的制约。在前面关于一座房子的例子中,我的知觉在把握中可以从房顶开始,在地基结束,但也可以从下面开始,在上面结束,此外也可以从右或者从左来把握经验性直观的杂多。因此,在这些直观的序列中,没有任何确定的秩序,在我为了经验性地联结杂多而必须以把握开始的时候,使这成为必然的。但是,在对发生的事情进行知觉时,任何时候都能发现这一规则,它使相继的种种知觉(在这一显象的把握中)的秩序成为必然的。

因此,在我们的实例中,我将必须从显象的客观相继中推导出把握的主观相继,因为若不然,那种主观相继就是完全不确定的,就没有把一个显象与另一个显象区别开来。仅仅主观的相继丝毫不证明客体中杂多的联结,因为它完全是任意的。所以,客观的相继将存在于显象杂多的秩序之中,按照这一秩序,对一(发生的)事物的把握根据一个规则跟随对另一(先行的)事物的把握。只有这样,我才能有权利关于显象本身、而不是仅仅关于我的把握说:在显象中可以发现一种相继,这就等于说:我不能以别的方式,而只能恰好在这种相继中进行把握。

因此,根据这样一条规则,在一般而言先行于一个事件的东西中,必然蕴涵着该事件任何时候并且必然地继起所遵循的一条规则的条件;但反过来,我却不能从该事件返回,(通过把握来)规定先行的东西。因为没有显象从继起的时刻返回到先前的时刻,但毕竟与某个先前的时刻相关;与此相反,从一个被给予的时间到确定的继起时间的进展却是必然的。因此,由于这毕竟是某种继起的东西,所以我必须使它与先行的一般而言另一个某物发生关系,它根据一条规则,也就是说必然地跟随着另一个某物,以至于该事件作为受条件制约者关于某个条件提供了可靠的指示,而这个条件则规定着该事件。

人们可以假定,在一个事件之前,没有任何该事件根据一条规则必然跟随的东西先行,这样,知觉的任何相继就会仅仅在把握中,也就是说,就会仅仅是主观的,但这样一来就根本没有客观地确定,何者真正说来是种种知觉先行的东西,何者是后继的东西。以这样的方式,我们就会只有一种表象的游戏,它根本不与任何客体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凭借我们的知觉将根本不会有一个显象根据时间关系与任何别的显象区别开来,因为把握中的演替在任何地方都是一回事,从而在显象中就没有任何规定显象的东西,来使得某种相继成为客观必然的。因此,我将不说在显象中两个状态前后相继,而是仅仅说一个把握跟随另一个把握,这仅仅是某种主观的东西,并不规定客体,因而根本不被视为某个对象的知识(甚至不被视为显象中的某个对象的知识)。

因此,如果我们经验到某物的发生,那么,我们此际在任何时候都以它按照一条规则所跟随的某种东西先行发生为前提条件。因为没有这种东西,我就不能关于客体说它是继起的,因为纯然在我的把握中的继起如果不是通过一条规则在与一个先行事物的关系中被规定,就没有赋予客体中的相继以权利。因此,我使我的主观的(把握的)综合成为客观的,这总是在考虑到一条规则时发生的,按照这条规则,种种显象就其相继而言,也就是说像它们发生的那样,是由先前的状态规定的,而且惟有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关于某种发生的事物的经验才是可能的。

虽然,看来这好像与人们关于我们的知性应用的进程所做过的一切说明相矛盾,按照这些说明,我们只是由于知觉到和比较过的诸多事件对先行显象的一致跟随,才被引导去发现某些事件在任何时候都跟随某些显象所遵循的规则,并由此才被促使得出原因的概念。基于此,这个概念就仅仅是经验性的,它所提供的规则,即一切发生的东西都有一个原因,就会和经验本身一样是偶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就会只是虚构出来的,就不会有真正的普遍有效性,因为它们不是先天的,而只是建立在归纳之上的。但这里的情况与其他先天纯粹表象(例如空间和时间)的情况是一样的,我们之所以能够把它们作为清晰的概念从经验中抽取出来,乃是因为是我们把它们置入经验的,从而经验乃是通过它们才得以实现的。当然,一条规定种种事件序列的规则,作为原因的概念,这个表象在逻辑上的清晰性只有在我们把它运用于经验之后才是可能的;但是,把这规则作为时间中种种显象的综合统一的条件来考虑,毕竟是经验本身的根据,因而先天地先行于经验。

因此,关键就在于用实例来指明:除非有一条规则作为基础,它迫使我们遵循种种知觉的这种秩序而不是别的秩序,以至于这种迫使真正说来就是使客体中的一种演替的表象成为可能的东西,否则,即便是在经验中,我们也绝不能把相继(一个事件的相继,在这个事件中,某种此前不存在的东西现在发生)归于客体,并把它与我们的把握的主观相继区分开来。

我们在自己里面有我们也能够意识到的表象。但这种意识无论涉及范围多么广大,多么精确或者准确,却毕竟依然只不过是些表象,也就是说,是我们心灵在这种或者那种时间关系中的内在规定。现在,我们是如何做到为它们设定一个客体,或者超出它们作为心态的主观实在性,还赋予它们一种连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客观实在性呢?客观的意义不能存在于同另一个表象(关于人们就对象而言想列举的东西的表象)的关系之中,因为若不然,就再次提出了那个问题:后一表象又是如何超出自身,并在它作为心灵状态的规定固有的主观意义之上还获得了客观的意义呢?如果我们研究一番,与一个对象的关系究竟给予我们的种种表象一种什么样的新性状,以及这些表象由此获得的尊严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关系所造成的无非是以某种方式使种种表象的联结成为必然的,并使它们从属于一条规则;反过来说,只是由于我们的种种表象的时间关系中的某种秩序是必然的,这些表象才被赋予客观的意义。

在显象的综合中,种种表象的杂多在任何时候都前后相继。凭借这一点还根本未表象出任何客体,因为凭借一切把握所共有的这一相继,并没有把任何东西与其他东西区别开来。但是,一旦我知觉到或者预先假定,在这种相继中有一种与先行状态的关系,表象从该状态出发按照一条规则继起,某种东西就表现为事件或者此时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我就认识到一个对象,我必须在时间中把该对象置于某个确定的位置上,该位置在先行状态之后,不能以别的方式归于该对象。因此,如果我知觉到某物的发生,那么,在这个表象中首先就包含着某物的先行,因为正是在与后者的关系中显象才获得了自己的时间关系,即在一个先行的、它不曾在其中存在的时间之后才实存。但是,它之所以获得自己在这一关系中确定的时间位置,只是由于在先行的状态中预设了它在任何时候、即根据一条规则跟随的某种东西;由此就可以得出:首先,我不能颠倒这个序列,把发生的东西置于它所跟随的东西之前;其次,如果设定了先行的状态,那么,这个确定的事件就不可避免地必然继起。由此就发生了如下情况:在我们的种种表象中间生成一种秩序,其中当前的东西(只要它已经生成)提供关于某个先行状态的指示,把它当做这个被给予的事件的一个相关物,这个相关物虽然尚未确定,但却与这个作为其后果的事件有规定性的关系,并在时间序列中把该后果与自己必然地结合起来。

现在,如果我们的感性有一条必然的规律,从而所有的知觉有一个形式的条件,即在先的时间必然规定继起的时间(因为我惟有通过先行的时间才能到达继起的时间),那么,时间序列的经验性表象就也有一条不可缺少的规律,即过去时间的种种显象规定着继起显象的任何存在,而这些继起显象作为事件,惟有在过去时间的显象在时间中为它们规定了其存在,即根据一条规则确定了其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为我们只有在显象上才能经验性地认识种种时间关联中的这种连续性。

一切经验及其可能性都需要知性,而知性为此所做的首要事情,并不是使对象的表象变得清晰,而是一般而言使一个对象的表象成为可能。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乃是由于知性把时间秩序加在显象及其存在上,因为它赋予每一个作为后果的显象以一个时间中就先行显象而言先天地确定了的位置,没有这个位置,该显象就不会与先天地为自己的一切部分规定其位置的时间本身相一致。现在,对位置的这种规定不能从种种显象与绝对时间的关系中借来(因为绝对时间不是知觉的对象),而是反过来:种种显象必须在时间本身中相互规定自己的位置,并使自己的位置在时间秩序中成为必然的,也就是说,在此继起或者发生的东西必须根据一条普遍的规则跟随已包含在此前状态中的东西;由此就形成一个种种显象的序列,它凭借知性在可能知觉的序列中所产生并使之成为必然的秩序和持续关联,与在一切知觉都必须在其中拥有其位置的内直观形式(时间)里面先天地发现的秩序和持续关联一样。

因此,所谓某物发生,乃是一个属于可能经验的知觉,如果我把显象按照其在时间中的位置看做是确定的,从而看做是按照一条规则在种种知觉的关联中任何时候都能够发现的一个客体,这个可能的经验就成为现实的。但是,这条按照时间的继起规定某物的规则就是:在先行的东西中可以发现事件在任何时候(也就是说,以必然的方式)都继起的条件。因此,充足理由律就是可能经验的根据,也就是种种显象就其在时间的序列继起中的关系而言的客观知识的根据。

但是,充足理由律的证明根据仅仅基于以下的要素。一切经验性的知识都需要通过想象力对杂多进行的综合,这种综合在任何时候都是渐进的,也就是说,种种表象在它里面在任何时候都是相互继起的。但是,继起在想象力中就秩序而言(何者必须先行,何者必须继起)还根本未被确定,相互继起的种种表象的序列同样既可以被视为后退的也可以被视为前进的。但是,如果这种综合是(对一个被给予的显象的杂多的)把握的综合,那么,秩序在客体中就是确定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这里面就有规定着一个客体的渐进综合的一种秩序(客体中的秩序是通过规定着综合之渐进的把握的综合产生的。知性在这里不是像例如B153那样单就它自己来看,而是像例如B161那样,联结已经与这些直观同时被给予。括号中的附加词“对一个被给予的显象的杂多的”指示着这一点。——科学院版编者注),按照这一秩序,就必须有某物必然地先行,而如果该物被设定,另一物则必然地继起。因此,如果我的知觉应当包含着一个事件亦即某物现实地发生的知识,那么,它就必须是一个经验性的判断,在这个判断里面人们设想,继起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它按照时间以另一个显象为前提条件,它必然地或者按照一条规则跟随这个显象。反之,如果我设定了先行之物,而事件却并不必然地跟随它,那么,我就会不得不把它仅仅视为我的想象力的主观游戏,而如果我毕竟在其中表象了某种客观的东西,我就会不得不把它称为一个纯然的梦。因此,种种显象(作为可能的知觉)的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后继之物(发生的事情)就其存在而言在时间中必然地并且按照一条规则被某种先行之物所规定——,从而还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是我们的经验性判断就知觉的序列而言的客观有效性的条件,因而也是这些知觉的经验性真理的条件,从而也就是经验的条件。因此,种种显象的继起中的因果关系原理也适用于经验的一切对象(在演替的诸般条件下),因为它本身就是这样一种经验的可能性的根据。

但是,这里还表现出一种必须予以消除的疑虑。种种显象中间因果结合的定律在我们的公式中是限制在显象的序列继起之上的,此时就其应用而言毕竟有这样的情况,即它也适用于种种显象的相伴,而原因和结果可以是同时的。例如房间中的温暖,在室外并没有发现。我寻觅原因,发现一个生着火的炉子。现在,这个火炉作为原因是与其结果亦即房间的温暖同时的;因此,这里就时间而言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没有序列继起,相反,原因和结果是同时的,而规律却毕竟有效。自然中的绝大部分作用因与其结果是同时的,而结果的时间继起,只不过是由于原因不能在一瞬间就完成其全部结果而导致的。但是在其全部结果产生的瞬间,它却总是与其原因的因果性同时的,因为如果原因在此前一瞬间不再存在,那么,这结果就根本不会产生。在这里,人们必须充分地注意到,受关注的是时间的秩序,而不是时间的进程:即使没有任何时间流逝,关系也依然存在。原因的因果性和其直接的结果之间的时间可以是微不足道的(它们因此而是同时的),但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毕竟还总是可以根据时间来规定的。一个球被放在充填起来的枕头上,并在上面压出一个小坑,如果我把这个球视为原因,那么,它就与结果是同时的。然而,我毕竟还是通过二者的力学结合的时间关系而把它们区分开来。因为如果我把球放到枕头上,继枕头先前的平坦形状就产生出小坑;但如果枕头(我不知道因何)有一个小坑,则并不继起一个铅球。

据此,时间的继起当然就是结果就先行原因的因果性而言的惟一经验性标准。杯子乃是水上升到其水平面之上的原因,虽然这两个显象是同时的。因为一旦我用杯子把水从一个较大的容器中舀出,就发生了某种事情,即水在较大容器中所拥有的水平位置变成它在杯子中所占有的一个凹形水平位置。

这种因果作用导向了行动的概念,而行动则导向了力的概念,并由此导向了实体的概念。既然我不想把我仅仅关涉到先天综合知识的来源的批判性意图混同于仅仅关涉概念的阐明(不是其扩展)的分析,所以我把对这些概念的烦琐讨论留给未来的形而上学体系;尽管人们在迄今所知的这类教科书中已经遇到大量这种分析。然而,一个实体如果显得不是通过显象的持久性,而是更好地和更容易地通过行动显露自己的话,其经验性标准我是不能置之不问的。

凡是有行动、从而有活动和力的地方,也就有实体,而显象的那个富有成效的起源的所在,则必须仅仅在实体中寻找。这样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人们应当解释把实体理解成什么,并且想在这里避免错误的循环论证,那么,这就不容易回答了。人们怎么要从行动马上推论到行动者的持久性呢?——这毕竟是实体(现象)的一个根本的和特有的标志——尽管这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方式(仅仅分析地处理其概念)是完全不会得到解决的,不过,按照我们先前所说的,它的解决倒是没有这样的困难。行动已经意味着因果性的主体与结果的关系。现在,由于所有的结果都存在于发生的事情之中,从而存在于按照演替来标示时间的可变事物之中,所以可变事物的终极主体就是作为一切变易者的基底的持久的东西,即实体。因为按照因果性的原理,行动永远是显象的一切变易的首要根据,因而不能蕴涵在一个本身变易着的主体之中,因为若不然,就会需要别的行动和另一个规定这种变易的主体。借此,行动作为一个充足的经验性标准,就证明了实体性,无须我不得不通过比较种种知觉才来寻找该主体的持久性,这也是以后一种方式借助概念的量和严格的普遍有效性所要求的详尽性不能做到的。因为一切产生和消失的因果性的第一主体本身不能(在显象的领域里)产生和消失,这是一个可靠的结论,它导致存在中的经验性的必然性和持久性,从而导致一个作为显象的实体的概念。

如果某物发生,那么,无须考虑在此产生的东西,单是产生就自身而言也已经是一个研究的对象了。从一种状态的不存在到该状态,即使假定该状态不包含显象中的任何性质,单是其过渡就已经必须予以研究了。就像在A节中已经指明的那样,这种产生所涉及的并不是实体(因为实体并不产生),而是实体的状态。因此,它仅仅是变化,而不是从无中起源。如果这种起源被视为一个外来原因的结果,那它就叫做创造,创造作为显象中间的事件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单是它的可能性就已经会取缔经验的同一性;虽然如果我把一切事物不是看做现象,而是看做物自身,看做纯然知性的对象,则它们即便是实体,也可以被看做是就存在而言依赖于外来原因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引起截然不同的语词意义,而不会适用于作为经验的可能对象的显象了。

现在,一般来说某物如何能够被改变,如何可能在一个瞬间的一种状态之后跟随另一瞬间的一种相反的状态;对此我们先天地不具有丝毫概念。为此要求有对于只能经验性地被给予的现实的力的知识,例如对于推动力的知识,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对于表现这样的力的某些渐进显象(作为运动)的知识。但是,任何一种变化的形式,即变化惟有在其下才能作为另一种状态的产生而发生的条件(至于变化的内容,即被改变的状态,则可以是任意的),从而种种状态的演替本身(发生的事情),毕竟是可以按照因果性的规律和时间的诸般条件先天地予以衡量的。(应当注意,我所说的不是某些一般的关系的变化,而是状态的变化。因此,如果一个物体匀速运动,那么,它根本就不改变它的(运动)状态;但如果它的运动有增减,它的状态就会变化。——康德自注)

如果一个实体从一个状态a过渡到另一个状态b,那么,第二个状态的瞬间就有别于第一个状态的瞬间,并且跟随其后。就连作为(显象中的)实在性的第二个状态,也有别于它不曾在其中的第一个状态,如同b有别于零;也就是说,即使状态b仅仅在量上有别于状态a,这种变化也是b-a的产生,它在前一状态中并不存在,就它而言前一状态=0。

因此问题就在于:一个事物如何从一个状态=a过渡到另一状态=b。在两个瞬间之间总是有一个时间,而在两个瞬间的两个状态之间总是有某种区别,这种区别有一个量(因为显象的所有部分都永远又是量)。因此,任何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的过渡都是在两个瞬间之间所包含的一个时间中发生的,其中第一个瞬间规定着事物由之走出的状态,第二个瞬间规定着事物达到的状态。所以,两个状态是一个变化的时间界限,因而是两个状态之间的中间状态的时间界限,并且作为这样的界限共属于整个变化。现在,任何变化都有一个原因,这原因在变化发生的整个时间中证明其因果性。因此,这原因不是突然地(一下子或者在一个瞬间),而是在一个时间中造成其变化的,以至于就像时间从初始瞬间a一直增长到它在b中的完成一样,就连实在性的量(b-a)也是通过在最初瞬间和最终瞬间之间包含的所有更小的程度产生的。因此,一切变化都只是通过因果性的一个连续的行动才可能的,这行动就其是齐一的而言,就叫做环节。变化并不是由这些环节构成的,而是通过它们作为它们的结果产生的。

这就是一切变化的连续律,它的根据就是:无论是时间还是时间中的显象,都不是由一些是最小部分的部分构成的,而事物的状态在其变化时却毕竟通过所有这些作为要素的部分过渡到了第二个状态。显象中实在之物的区别如同时间的量中的区别一样,没有一个是最小的;所以实在性的新状态是从它尚不存在的前一状态开始,通过其所有无限多的程度而增长,这些程度相互之间的区别全都比0与a之间的区别更小。

这条定理在自然研究中会有什么样的用处,在此与我们无涉。但是,这样一条看来如此扩展我们的自然知识的定理如何完全先天地可能,虽然表面现象证明它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因而人们可以相信用不着提出它如何可能的问题,却仍然非常需要我们予以检验。因为存在着如此形形色色的毫无根据的非分要求,主张通过纯粹理性来扩展我们的知识,以至于必须被当做普遍的原理的是:正因为此而完全存疑,而且如果没有能够提供一种缜密的演绎的种种证明材料,即便是对于最清晰的独断证明也不相信和接受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

经验性知识的一切增进,亦即知觉的任何进步,都只不过是内感官的规定的一种扩展,也就是说,是时间中的一种进展,对象则可以随便是显象或者是纯直观。这种时间中的进展规定着一切,且就自身而言不再被任何东西所规定;也就是说,它的各个部分只是在时间中并通过时间的综合被给予,但它们并不在时间的综合之先被给予。因此之故,知觉里面向时间中继起的某物的每一过渡,都是通过这一知觉的产生而对时间的规定,并由于时间永远是、且在其所有部分中都是一个量,所以一个知觉作为一个量,其产生就是通过所有的程度——这些程度中没有一个是最小的程度——从零开始直到其确定的程度。由此就表明了按照变化的形式先天地认识一条变化规律的可能性。我们只是在预先推定我们自己的把握,其形式的条件既然在一切被给予的显象本身之前就寓于我们,当然就必定能够先天地被认识。

据此,如同时间包含着实存之物向继起之物的一种连续进展之可能性的先天感性条件一样,知性凭借统觉的统一性包含着通过原因和结果的序列对显象在这一时间中的一切位置进行一种连续规定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原因不可避免地引起结果的存在,并由此而使时间关系的

经验性知识(普遍地)、从而客观地对任何时间有效。

C.第三类比:根据交互作用或者共联性规律并存的原理 (题及下面的原理在第一版中为:共联性的原理一切实体,就其在空间中能被知觉为同时的而言,都处在无一例外的共联性(亦即相互之间的交互作用)之中。——译者注)

一切实体,就其在空间中能被知觉为同时的而言,都处在无一例外的交互作用之中

证明

如果在经验性的直观中一事物的知觉能够与另一事物的知觉交互继起(这在显象的时间继起中,如第二条原理中所指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些事物就是同时的。这样,我可以首先对月亮进行知觉,然后对地球进行知觉,或者也可以反过来首先对地球进行知觉,然后对月亮进行知觉,而且由于对这些对象的知觉彼此能够交互继起,我就说它们是同时实存的。现在,同时存在就是杂多在同一时间里的实存。但是,人们不能知觉时间本身,以便从事物被设定在同一时间中而得出它们的知觉彼此能够交互继起。因此,想象力在把握中的综合就会只把这些知觉中的每一种说明成为这样一种在主体中存在的知觉,而其他知觉则不在其中,反之亦然,但并不说明种种客体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存在,则另一个也在同一时间存在,而要使种种知觉能够交互彼此继起,这一点却是必要的。因此,要能够说知觉的交互继起在客体中有根据,并由此把同时存在表现为客观的,就要求有关于这些彼此外在的同时实存的事物之知觉交互继起的一个知性概念。但现在,一个实体包含着一些规定,其根据却包含在另一个实体中,这两个实体的关系就是影响的关系,而如果此客体交互包含着彼客体中的种种规定的根据,这种关系就是共联性或者交互作用的关系。因此,种种实体在空间中的同时存在,惟有以它们相互之间的交互作用为前提条件,才能在经验中被认识;所以,这种交互作用也是作为经验对象的事物本身之可能性的条件(本段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事物如果在同一时间里实存,它们就是同时的。但是,如果在对这种杂多的把握的综合中,秩序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说,如果可以从A经B、C、D到E,或者反过来从E到A,那么,人们从何处得知它们在同一时间里存在呢?因为如果它是继起的(按照从A开始在E结束的秩序),那么,在知觉中使把握从E开始并回溯到A就是不可能的,因为A属于过去的时间,从而不再能是把握的对象。

现在如果你们假定:在作为显象的种种实体的一种杂多性中,每一个实体都是完全孤立的,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实体作用于另一个实体,并且从后者交互接受影响,那么我就说:种种实体的同时存在不会是一个可能的知觉的对象,一个实体的存在不可能通过任何经验性综合的路径导向另一实体的存在。因为如果你们设想,它们被一个完全虚空的空间所隔离,那么,在时间中从一个实体向另一个实体进展的知觉,虽然能够凭借一个继起的知觉规定后一个实体的存在,但却不能分辨,该显象是客观地继前一个显象而起,还是毋宁说与它同时。

因此,除了纯然的存在之外,还必须有某种东西,通过它,A规定B在时间中的位置,并且反过来B又规定A在时间中的位置,因为只有在这一条件下,上述实体才能被经验性地表现为同时实存的。现在,惟有是另一个东西的原因或者其规定的原因的东西,才规定另一个东西在时间中的位置。因此,每一个实体(既然它仅仅就其种种规定而言才能够是继起)都必须在自身中包含着另一实体中的某些规定的因果性,同时包含着另一实体的因果性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要在某个可能的经验中认识同时存在,它们就必须(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处在力学的共联性之中。但现在,就经验的对象而言,如果没有某种东西,关于这些对象的经验本身就会是不可能的,那么,凡是这样的东西就是必要的。因此,对于显象中的一切实体来说,如果它们是同时的,那么,彼此之间处在交互作用无一例外的共联性中,就是必要的。

共联性一词在我们的语言中是含混的,既可以意味着communio[共处],也可以意味着commercium[联系]。我们这里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该词的,把它当做一种力学的共联性,没有它,就连地域上的共联性(communio spatii[空间的共处])也绝不能被经验性地认识到。对于我们的经验来说,很容易发现,惟有在空间的一切位置上的连续影响,才能把我们的感官从一个对象引导到另一个对象,在我们的眼睛和天体之间起作用的光,在我们和这些天体之间造成一种间接的共联性,并由此证明了后者的同时存在,我们不能经验性地改变任何处所(知觉这种变化),除非到处都有物质使我们对我们位置的知觉成为可能,而物质则惟有凭借其交互影响才能说明其同时存在,并且由此一直到最遥远的对象说明它们的共存(虽然仅仅是间接的)。没有共联性,(空间中显象的)任何知觉就会被与别的知觉隔断,经验性表象的链条亦即经验就会在遇到一个新的客体时完全从头开始,先前的表象与此不能有丝毫联系,或者不能处在时间关系之中。我根本不想由此来反驳空洞的空间:因为空洞的空间可能总是存在于知觉根本达不到、因而没有同时存在的经验性知识发生的地方;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对于我们一切可能的经验来说都根本不是客体。

以下的东西可能有助于我的解释。在我们的心灵中,一切显象作为包含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之中的,都必须处在统觉的共联性(communio)之中;而且,如果种种对象作为同时实存的,应当被表现为联结起来的,那么,它们就必须交互规定它们在一个时间中的位置,并由此构成一个整体。如果这种主观的共联性应当基于一个客观的根据,或者与作为实体的显象发生关系,那么,一个显象的知觉就必须作为根据使另一个显象的知觉成为可能,反之亦然,以便任何时候都蕴涵在作为把握的知觉中的演替不被归于客体,相反,这些客体能够被表现为同时存在的。但是,这就是一种交互的影响,也就是说,是种种实体的一种实在的共联性(commercium),没有这种共联性,同时存在的经验性关系就不能在经验中发生。通过这种联系,种种彼此外在但又毕竟相联结的显象就构成一个复合物(compositum reale[实在的复合物]),诸如此类的复合物以多种多样的方式成为可能。因此,其他一切关系由以产生的三种力学关系就是依存性、继起性和复合性。

因此,这就是经验的三种类比。它们无非是按照时间的三种模式对显象在时间中的存在作出规定的原理,时间的三种模式就是与作为一个量的时间本身的关系(存在的量,即存续)、在作为一个序列的时间中的关系(前后相继),最后还有在作为一切存在的一个总和的时间中的关系(同时)。时间规定的这种统一性完全是力学的,也就是说,时间不被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规定任何存在的位置的东西;这种规定是不可能的,因为绝对的时间不是显象能够被集合在一起所凭借的知觉的对象;相反,惟有通过知性的规则,显象的存在才能获得根据时间关系的综合统一性,知性的规则规定着每一个显象在时间中的位置,从而是先天地、并且对一切时间和任何时间都有效地规定其位置。

我们把(经验性意义上的)自然理解为种种显象就其存在而言按照必然的规则、亦即按照规律的联系。因此,有某些规律,而且是先天的,它们才使一个自然成为可能;经验性的规律惟有凭借经验并且依据甚至经验最初成为可能也遵循的那些源始的规律才能形成和被发现。因此,我们的类比真正说来是在某些典范下表现一切显象的联系中的自然统一,这些典范所表达的无非是时间(如果时间包含一切存在于自身的话)与仅仅在按照规则进行的综合中才可能形成的统觉的统一的关系。因此,总的来说它们所说明的是:一切显象都处于一个自然中,并且必须处于一个自然中,因为没有这种先天的统一,就不可能有经验的统一,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在经验中对对象的规定。

但是,关于我们就这些先验的自然规律而言所使用的证明方式,以及这些规律的独特性,需要作出一种说明,它同时作为证明既是理智的命题又是先天综合的命题的任何其他尝试的规定,必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想要独断地、即从概念出发证明这些类比,也就是说,一切实存的东西都只是在持久的东西中才遇到,每一个事件都以它按照一条规则继之而起的先前状态中的某种东西为前提条件,最后,在同时存在的杂多中种种彼此相关的状态按照一条规则是同时的(处于共联性之中),那么,一切努力都会完全是白费。因为人们无论怎样分析这些事物,都根本不能仅仅通过它们的概念从一个对象及其存在进展到另一个对象的存在或者其实存方式。我们还剩下了什么呢?还剩下作为一种知识的经验的可能性;一切对象,如果它们的表象应当对我们来说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最终就必须能够在经验中被给予我们。这个第三者的根本形式在于一切显象的统觉的综合统一,在它里面,我们发现了显象中的一切存在之无一例外的和必然的时间规定的先天条件,没有这些条件,甚至经验性的时间规定也会是不可能的;我们还发现了先天综合统一的种种规则,凭借它们,我们就能够预先推定经验。由于缺乏这种方法,由于妄想独断地证明知性的经验应用作为自己的原则所推荐的那些综合命题,才发生了如此经常却又总是徒劳地尝试证明充足理由律这样的事情。至于其他两个类比,尽管人们总是默默地使用它们(一切显象应当在其中结合起来的世界整体,其统一性显而易见纯然是一切同时存在的实体的共联性这一被默认的原理的一个结论;因为如果这些实体都是孤立的,它们就不会作为各个部分构成一个整体,而如果它们的结合(杂多的交互作用)并不已经由于同时存在而是必然的,人们就不能从作为一种纯然观念的关系的后者推论到作为一种实在的关系的前者。我们在那个地方就曾经指出过:共联性真正说来就是共存的经验性知识之可能性的根据,因此人们真正说来只是从后者回溯到作为其条件的前者的。——康德自注),却没有人想到它们,因为各范畴的那个导线尚付阙如,惟有它才能够揭露并使人注意知性在概念和原理中的漏洞。

四、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

1. 凡是与经验的形式条件(按照直观和概念)一致的,就是可能的。

2. 凡是与经验的质料条件B266(感觉)相关联的,就是现实的。

3. 凡是其与现实的东西的关联被按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规定的,就是必然的(必然实存的)。

阐明

模态的各范畴自身具有特殊的东西:它们作为客体的规定丝毫不扩大它们作为谓词所附属的概念,而是仅仅表示与知识能力的关系。即使一个事物的概念已经是完全完备的,我毕竟还是能够就这个对象而追问:它是仅仅可能的抑或还是现实的?或者,如果它是后者,那么,它是否也是必然的?由此并没有在客体本身中再思维任何规定,而是仅仅问道:该客体(连同其一切规定)与知性及其经验性应用、与经验性的判断力以及与理性(就其应用于经验而言)的关系是怎样的?

正是因此缘故,就连模态的各原理也无非是对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的概念就其经验性应用而言作出的阐明,由此同时又是把一切范畴限制在纯然经验性的应用上,不承认和允许先验的应用。因为如果这些范畴不是应当具有一种纯然逻辑的意义,并且分析地表达思维的形式,而是应当涉及事物及其可能性、现实性或者必然性,那么,它们就必然关涉到知识的对象惟有在其中才能被给予的可能经验及其综合统一性。

因此,事物的可能性的公设,要求事物的概念与一般经验的形式条件一致。但是这个形式,即一般经验的客观形式,包含着客体的知识所需要的一切综合。一个包含着综合的概念,如果该综合不属于经验,即或者作为从经验借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概念就叫做一个经验性的概念,或者作为一般经验(经验的形式)当做先天条件所依据的综合,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纯概念,它尽管如此仍属于经验,因为它的客体惟有在经验中才能遇到,则该概念就应当被视为空洞的,不与任何对象发生关系。因为如果不是从构成客体的经验性知识之形式的综合得出凭借一个先天综合概念所思维的对象之可能性的性质,人们又想从哪里得出它呢?至于在这样一个概念中必须不包含任何矛盾,这虽然是一个必要的逻辑条件,但对于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来说,即对于这样一个凭借概念被思维的对象的可能性来说,却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在一个由两条直线围成的图形的概念中,并没有任何矛盾,因为两条直线及其对接的概念并不包含对一个图形的否定;相反,该图形的不可能性不是基于概念自身,而是基于该图形在空间中的构造,也就是说,基于空间和空间的种种规定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又有它们自己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说,它们关涉到可能的事物,因为它们先天地在自身中包含着一般经验的形式。

现在,我们想说明可能性这一公设的广泛效用和影响。如果我表象一个事物,它是持久的,以至于在此变易的一切都仅仅属于它的状态,那么,我就永远不可能仅仅从这样一个概念出发认识到一个这样的事物是可能的。或者我表象某种东西,它具有如此性状,以至于如果它被设定,任何时候并且不可避免地都有某种别的东西继之而起,那就当然可以这样想而没有矛盾;但是,诸如此类的属性(作为因果性)是否可以在任一可能的事物那里遇到,却是不能由此而作出判断的。最后,我可以表象不同的事物(实体),它们具有如此性状,以至于一个事物的状态在另一个事物的状态中造成了一种后果,反之亦然;但是,诸如此类的关系是否能够属于任何事物,却是根本不能从这些包含着一种纯然任意的综合的概念中得出的。因此,惟有根据这一点,即这些概念先天地表现着任何经验中种种知觉的关系,人们才认识到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即它们的先验真理性,而且固然独立于经验,但却毕竟不独立于与一般经验的形式和惟有在其中对象才能被经验性地认识的综合统一的一切关系。

但是,如果想用知觉呈现给我们的材料形成关于实体、力和交互作用的全新概念,却不从经验本身借取它们的联结的实例,那么,人们就会陷入纯然的幻想,其可能性自身根本没有任何征兆,因为就它们来说,人们既不是以经验为指导,也不是从经验借取这些概念。诸如此类杜撰的概念获得其可能性的性质,不能像范畴那样先天地作为一切经验所依赖的条件,而是仅仅后天地作为通过经验本身被给予的概念,而且它们的可能性要么必须后天地且经验性地为人所知,要么根本不能为人所知。一个持久地在空间中在场但又不充实空间的实体(像一些人想引进的物质和思维体之间的中间物那样),或者我们心灵的一种预先直观(不仅仅是推论)未来事物的特殊基本力,或者最后还有与其他人(无论他们距离多么遥远)处于思想的共联之中的能力,这些都是其可能性毫无根据的概念,因为它们的可能性不能以经验及其已知的规律为根据,而离开经验它就是一种任意的思想联结,这种联结虽然不包含矛盾,却毕竟不能要求客观的实在性,从而不能要求像人们在此处要思维的这样一种对象的可能性。至于实在性,如果不求助于经验,显而易见是不能具体地思维它的,因为它只能关涉作为经验之质料的感觉,而不能涉及人们必要时能够在杜撰中玩弄的关系的形式。

但是,凡是只能从经验中的现实性得出其可能性的东西,我且放过不谈,在此只考虑通过先天概念而来的事物的可能性,关于这些概念我继续主张:它们永远不能仅仅从这样的概念出发就本身来说而成立,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惟有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才成立(哈滕施泰因把“从这样的概念出发”改为“作为这样的概念”,意思并未得到改善。康德看起来想说的要么是:“关于它(事物的可能性)我继续主张:它永远不能仅仅从这样的概念出发就本身来说被认识,而是那些先天概念在任何时候都惟有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才成立”,要么是:“关于这些概念我继续主张:它们永远不能仅仅从这样的概念出发就本身来说被认识,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惟有从作为一般经验的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的它们出发被认识”。——科学院版编者注)。

虽然看起来,好像一个三角形的可能性仅仅从它的概念自身出发就能够认识到(它无疑是独立于经验的);因为事实上,我们完全能够先天地给它一个对象,也就是说,构造出该对象。但是,由于这只是一个对象的形式,所以它毕竟始终还依然只是一个想象的产物,其对象的可能性依然是可疑的,为此还要求有某种更多的东西,即在经验的一切对象所依据的纯粹条件下思维这样一个图形。空间是外部经验的先天形式条件,正好我们在想象力中构造一个三角形所凭借的那种构成性的综合,与我们在一个显象的把握中为形成其经验概念而实施的综合完全是一回事,惟有这些才是把这样一个事物的可能性的表象与这个概念结合起来的东西。例如,连续的量的可能性,乃至一般而言的量的可能性,由于其概念全都是综合的,所以绝不是从这些概念本身出发、而是从这些概念作为一般经验中对象的一切规定的形式条件出发才清楚明白的;如果不是在惟一使对象被给予我们的经验中寻找与这些概念相应的对象,我们应当到哪里去寻找呢?尽管我们能够不先行诉诸经验而仅仅与在一般经验中某物被规定为对象所遵照的形式条件相关、从而完全先天地认识和描述事物的可能性,但却毕竟惟有与经验相关并且在经验的限度之内才能这样做。

认识事物现实性的公设,要求有知觉,从而要求有人们意识到的感觉;虽然不是直接关于其存在应当被认识到的对象本身的,但却毕竟是关于对象按照说明一般经验中一切实在的结合之经验类比与某一个现实的知觉的关系的。

在一个事物的纯然概念中,根本不能发现其存在的特征。因为即使它的概念如此之完备,以至于为思维一个事物及其一切内在规定而不缺少丝毫东西,存在也与所有这一切都完全不相干,而只与如下问题相干,即这样一个事物是否被给予我们,以至于对它的知觉必要时能够先行于概念。因为概念先行于知觉,这只是意味着它的可能性;而为形成概念提供材料的知觉才是现实性的惟一特征。但是,只要事物按照知觉的经验性结合的原理(类比)与一些知觉相关联,人们也可以在该事物的知觉之前、从而以比较的方式先天地认识它的存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毕竟事物的存在与我们的知觉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相关联,而且我们可以按照那些类比的导线在可能知觉的序列中从我们现实的知觉达到事物。例如,我们从被吸引的铁屑的知觉出发认识到一种贯穿一切物体的磁性物质的存在,即使按照我们器官的性状我们不可能有对于这种材料的直接知觉。因为根据感性的规律和我们的知觉在一个经验中的联系,如果我们的感官更精细的话,我们也完全会遇到对这种物质的直接经验性直观,而我们感官的粗笨与一般可能经验的形式则根本无涉。因此,知觉及其附属物按照经验性的规律达到什么地步,我们关于事物存在的知识也就达到什么地步。如果我们不从经验出发,或者如果我们不按照显象的经验性联系的规律前进,则我们想猜测或者研究某一事物的存在,就是在行华而

不实之事(由此至下面的“附释三”为第二版所加。)。但是,唯心论却对这种间接(第二公设及其阐明旨在于我们从现实的知觉出发在可能知觉的序列中达到事物所遵循的规则。因此,在我之外的其他事物之存在的直接意识(B274)是被预设的。插入第二版的对唯心论的驳斥所做的就是证明这个预设。据此,我们的文本不接受任何改动。——科学院版编者注)证明存在的规则提出了一种强有力的责难,这里是驳斥唯心论的合适地方了。

对唯心论的驳斥

唯心论(我指的是质料的唯心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把空间中我们以外的对象的存在要么仅仅宣布为可疑的和不可证明的,要么宣布为虚假的和不可能的。前者是笛卡尔的疑问式唯心论,它仅仅把一个经验性断定宣布为无可怀疑的,这就是“我在”;后者是贝克莱的独断式唯心论,它把空间连同空间作为不可分离的条件所依附的一切事物都宣布为某种自身不可能的东西,从而也把空间中的事物宣布为纯然的想象。如果人们把空间视为应当属于物自身的属性,那么,独断式唯心论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里,空间连同空间充当其条件的一切都是无稽之谈。但是,这种唯心论的根据已经被我们在先验感性论中取缔了。对此不做任何断定、而是仅仅借口无能通过经验证明我们的存在之外的一种存在的疑问式唯心论,是理性的和符合一种缜密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也就是说,在找到充足的证明之前,不允许作出任何裁定性的判断。因此,所要求的证明就必须阐明,我们对于外部事物也有经验,而不仅仅有想象;但除非人们能够证明,甚至我们对笛卡尔来说无可怀疑的内部经验也只有以外部经验为前提条件才是可能的,上述阐明就不可能作出。

定理

我自己的存在的纯然意识,但也是经验性地被规定的意识,证明空间中我以外的对象的存在。

证明

我意识到我自己的存在是在时间中被规定的。一切时间规定都以知觉中某种持久的东西为前提条件。但是,这种持久的东西并不是在我里面的某种东西,因为恰恰我在时间中的存在要通过这种持久的东西才能得到规定。因此,这种持久的东西的知觉之所以可能,仅仅是由于我以外的一个事物,而不是由于我以外的一个事物的纯然表象。故而,我在时间中的存在的规定惟有通过我在我以外知觉到的现实事物的实存才是可能的。现在,时间中的意识与这种时间规定的可能性的意识必然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它也与作为时间规定之条件的我以外的事物的实存必然地联结在一起;也就是说,我自己的存在的意识同时就是我以外的其他事物之存在的一种直接意识。

附释一:在前面的证明中人们将觉察到,唯心论所玩弄的把戏以更多的理由反过来报应在它身上。它认为惟一直接的经验就是内部经验,而且只是由此推论到外部事物的,但是,就像每当人们从被给予的结果推论到确定的原因时那样,这种推论是不可靠的,因为我们也许错误地归于外部事物的表象的原因,也可能是在我们自己里面的。然而在这里将证明,外部经验真正说来是直接的(外部事物存在的直接意识,无论我们是否认识到这种意识,在前面的定理中都不是被预设,而是被证明的。关于这种意识的可能性的问题将会是:我们是否只有一种内感官,却没有外感官,而是只有外部的想象。但显而易见的是,哪怕仅仅为了把某物想象成外在的,也就是说,在直观中呈现给感官,我们就已经必须有一种外感官,并且由此把一种外部直观的单纯感受性与表明任何想象之特征的自发性直接区别开来。因为仅仅想象一个外感官,将会取消应当由想象力来规定的直观能力本身。——康德自注),仅仅凭借外部经验就有可能的,虽然不是我们自己的实存的意识,但却毕竟是我们自己在时间中实存的规定,也就是说,是内部经验。当然,表现能够伴随着一切思维的意识的“我在”表象,就是直接在自身中包含着一个主体的实存的东西,但却尚不包含该主体的任何知识,从而也不包含经验性的知识,即经验;因为为此除了关于某种实存的东西的思想之外,还需要直观,而在这里也就是内直观,主体必须就内直观而言亦即就时间而言被规定,为此绝对需要外部对象,因而内部经验只是间接地可能的,只是通过外部经验才可能的。

附释二:我们的知识能力在时间规定方面的一切经验应用都与此完全一致。不仅我们惟有通过外部关系中的变易(运动)与空间中持久的东西相关(例如太阳的运动与地球上的对象相关)才能知觉到一切时间规定,而且除了物质之外,我们甚至没有任何持久的东西能让我们作为直观配给一个实体的概念,甚至这种持久性也不是从外部经验得来的,而是先天地预设为一切时间规定的必要条件,从而也就是预设为就我们自己的存在而言通过外部事物的实存对内感官的规定。在“我”的表象中对我自己的意识根本不是一种直观,而是对一个能思维的主体之自行行动性的一种纯然理智的表象。因此,这个“我”也不具有丝毫能够作为持久的东西来充当内感官中时间规定的相关物的直观之谓词;就像不可入性在作为经验性直观的物质那里一样。

附释三:从关于我们自己的某种确定的意识的可能性要求外部对象的实存,并不能得出外部事物的任何直观的表象都同时包含着这些事物的实存,因为这种表象完全可能纯然是想象力的结果(无论是在梦中还是在妄想中);但是,它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以前的外部知觉的再生,而以前的外部知觉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惟有通过外部对象的现实性才是可能的。这里应当证明的只是:一般内部经验惟有通过一般外部经验才是可能的。至于这个或者那个自以为是的经验是否纯然是想象,则必须按照它的特殊规定并且通过与一切现实的经验的标准进行对照来予以查明。

最后,至于第三个公设,关涉到存在中质料的必然性,而不关涉概念纯然形式的和逻辑的结合。既然感官对象的实存不能完全先天地被认识,但毕竟能够以比较的方式先天地、与另一个已经被给予的存在相关地被认识,而人们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达到那在某个地方必然包含在被给予的知觉为其一个部分的经验之联系中的实存,所以,实存的必然性永远不能从概念出发、而是任何时候都只能从与被知觉的东西的结合出发,按照经验的普遍规律来认识。在这里,除了按照因果性规律从被给予的原因产生的结果的存在之外,没有任何存在能够在其他被给予的显象的条件下被认识为必然的。因此,我们惟一能够认识其必然性的,不是物(实体)的存在,而是其状态的存在,而且这种认识是按照经验性的因果性规律,从在知觉中被给予的其他状态出发的。由此可见,必然性的标准仅仅蕴涵在可能经验的规律中,即凡是发生的东西,都是由它在显象中的原因先天地规定的。因此,我们仅仅认识自然中其原因已经被给予我们的那些结果的必然性;而必然性在存在方面的这种标志超不出可能经验的领域,甚至在这个领域内,它也不适用于作为实体的物的实存,因为实体绝不能被视为经验性的结果或者某种发生和产生的东西。所以,必然性仅仅涉及种种显象按照因果性的力学规律的关系,以及以此为根据的从某个被给予的存在(一个原因)先天地推论到另一个存在(结果)的可能性。凡是发生的东西,都假定为必然的;这是一条原理,它使世界上的变化从属于一条规律,也就是说,从属于必然存在的规则,没有这条规则,就连自然也根本不能成立。因此,“没有任何东西通过一种盲目的偶然发生(in mundo non datur casus[世界上不存在偶然])”,这个命题是一条先天的自然规律;同样还有:“自然中没有任何必然性是盲目的,相反,必然性是为条件制约的、从而可理解的必然性(non datur fatum[不存在命定])。”二者都是使变化的游戏服从(作为显象的)事物的本性或者——换句话说也是一回事——服从于知性的统一性的规律,惟有在知性中,它们才能够属于作为显象的综合统一的经验。这两条原理都属于力学的原理。前者真正说来是因果性原理的一个结论(从属于经验的类比)。后者属于模态的原理,模态还把必然性的概念加给因果规定,但必然性是从属于一条知性规则的。连续性的原则在显象(变化)的序列中禁止一切飞跃(inmundo non datur saltus[世界上不存在飞跃]),但也在空间中一切经验性直观的总和方面禁止两个显象之间的一切漏洞和裂隙(non datur hiatus[不存在裂隙]);这样,人们就可以把该命题表达为:在经验中不能加入任何证明一种vacuum[真空]或者哪怕是仅仅允许它作为经验性综合的一个部分的东西。因为就人们在可能经验的领域(世界)之外可以设想的真空来说,这种东西并不属于仅仅对涉及为经验性知识而利用被给予的显象的种种问题作出裁决的纯然知性的审判权,它是还超出可能经验的领域之外、并要对围绕且限制该领域的东西作出判断的理想理性的一个课题,因而必须在先验辩证论中予以考虑。这四个命题(in mundo non datur hiatus,non datur saltus,non datur casus,non daturfatum[世界上不存在裂隙,不存在飞跃,不存在偶然,不存在命定]),像先验起源的一切原理那样,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按照它们的秩序与范畴秩序相符合地把它们表示出来,给每一个标出其位置,不过已经熟练了的读者可以自己做这件事,或者轻而易举地发现这方面的导线。但是,它们的一致仅仅达到这样的程度,即在经验性综合中不允许任何可能损害或者妨碍知性和一切显象的连续性联系亦即知性的各概念的统一性的东西。因为惟有在知性中,一切知觉都必须在其中各就其位的经验的统一性才成为可能。

可能性的领域是否大于包含一切现实的东西的领域,而后者是否又大于必然的东西的集合,这都是些很好的问题,而且具有综合的解答,但它们也都仅仅归于理性的审判权;因为它们等于是说:一切作为显象的事物是否全都属于惟一的一个经验的总和和关联,任何被给予的知觉都是这个经验的一个部分,因而该部分就不能与其他显象相联结;或者,我的知觉是否能够(在其普遍的联系中)属于不止一个可能的经验。知性先天地给一般经验仅仅提供了根据感性和统觉惟一使一般经验成为可能的主观形式条件的规则。其他(除空间和时间之外的)直观形式,此外还有其他(除凭借概念的思维和知识的推理形式之外的)知性形式,尽管都会是可能的,我们却毕竟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设想和使之可以理解;但即便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它们也还是会不属于作为对象惟一能够在其中被给予我们的知识的经验。除了一般而言属于我们整个可能经验的,是否还有其他知觉、从而是否还有完全不同的物质领域能够存在,这是知性所不能裁定的,知性只与被给予的东西的综合打交道。此外,我们的一些惯用的推理,我们用它们来探明一个庞大的可能性王国,其中一切现实的东西(经验的一切对象)只不过是一个微小的部分,这些推理的贫乏是昭然若揭的。一切现实的东西都是可能的;按照换位的逻辑规则,从它自然而然地得出的只是特称的命题,有些可能的东西是现实的;这看起来等于是意味着:许多不现实的东西是可能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好像人们完全能够把可能东西的数目扩大到现实东西的数目之上,因为为了构成后者,就必须给前者再附加点什么。然而,我不承认给可能东西的这种附加。因为还应当附加在可能东西之上的东西,就会是不可能的。只能给我的知性附加上某种超出与经验的形式条件一致的东西,即与某个知觉的结合;但是,按照经验性规律与知觉结合的东西,即使不是直接知觉到的,也是现实的。然而,说在与知觉中被给予我的东西的无一例外的联系中,还有另一个显象序列是可能的,从而不止有惟一的一个包括一切的经验是可能的,这从被给予的东西中是不能推论出来的;而没有某种东西被给予,就更不能推论出来,因为没有材料就不能思维任何东西。惟有在本身仅仅可能的条件下才可能的东西,就不是在一切方面都可能。但在这方面,当人们想知道事物的可能性是否超出经验所能够达到的范围时,就要提出疑问了。

我提到这些问题,无非是为了在按照通常意见属于知性概念的东西中不留下任何漏洞。但事实上,绝对的可能性(在一切方面都有效的可能性)并不是纯然的知性概念,而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做经验性的使用,相反,这种使用仅仅属于超出一切可能经验性的知性应用的理性。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满足于一种纯然批判性的说明,此外还要让事情暂不明朗,留待以后进一步的处理。

由于我想结束这第四条,并由此同时结束纯粹知性一切原理的体系,所以我还必须说明我把各模态的原则恰恰称为公设的理由。我在这里并不在一些近代哲学作家赋予这个术语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这些作家们违背了数学家们的原意,而该术语毕竟真正来说是属于数学家们的;这个原意就是:所谓公设,应当等于是说,无须申明理由或者证明而把一个命题说成是直接确定的;因为就综合命题而言,无论它们怎样自明,如果我们应当承认,人们无须演绎就可以根据它们自己的说法的声望而对它们表示无条件的赞同,那么,知性的一切批判就丧失殆尽了;而且既然不乏极为狂妄的主张,平常的信念(但这并不是信誉保证)也并不拒斥它们,所以我们的知性就对任何妄想开放,不能对那些尽管没有道理、但却以同样自信的口吻要求被承认为真正的公理的说法拒绝表示赞同。因此,如果给一个事物的概念综合地加上一种先天的规定,那么,关于这样一个命题,即便不附上一个证明,至少也必须不可欠缺地附上它的主张的合法性的演绎。

但是,模态的各原理并不是客观综合的,因为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的谓词丝毫也不通过给对象的表象增添某种东西而扩大它们所谈及的概念。但是,既然它们尽管如此毕竟始终是综合的,所以它们只是主观地如此,也就是说,它们把一个事物(实在的东西)的概念由以产生并身处其中的认识能力附加给该概念,在其他方面对概念不说出任何东西;以至于如果概念仅仅在知性中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结合,它的对象就叫做可能的;如果它与知觉(作为感官质料的感觉)相关联并且通过这种知觉借助于知性被规定,客体就是现实的;如果它是通过种种知觉依据概念的联系被规定的,对象就叫做必然的。因此,模态的各原理关于一个概念所说的,无非是该概念被产生所凭借的知识能力的行动。现在,数学中一个公设就叫做实践的命题,它所包含的无非是我们最初给予我们自己一个对象并产生出它的概念所凭借的那种综合,例如用一条被给予的线从一个被给予的点出发在一个平面上画一个圆;诸如此类的命题之所以不可证明,乃是因为它所要求的程序恰恰就是我们最初产生这样一个图形的概念所凭借的东西。据此,我们就能够以同样的权利把模态的各原理作为公设,因为它们并不扩大自己关于一般事物的概念(通过一个事物的现实性,我当然设定了比可能性更多的东西,但并不是在事物中;因为该事物在现实性中所包含的东西绝不能多于在它完全的可能性中所包含的东西。相反,既然可能性仅仅是在与知性(知性的经验性应用)的关系中对事物的一种设定,所以现实性同时就是事物与知觉的联结。——康德自注),而是仅仅展示概念一般而言与知识能力相联结的方式。

原理体系的总说明 (这个总说明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我们不能仅仅按照范畴认识任何事物的可能性,而是必须总在手头有一种直观,以便根据它展示纯粹知性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这是某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事情。以关系的范畴为例,1.何以某物能够只作为主体而不作为其他事物的纯然规定而实存,也就是说,能够是实体;或者,2.何以因为有某物存在,另一某物就必须存在,从而为何某物一般而言能够是原因;或者,3.何以如果有多个事物存在,由于其中一个事物的存在,就有某种东西继其他事物而起,反过来也是一样,而且以这种方式就有一种实体的共联性能够发生;这些都根本不能仅仅从概念出发来认识。同样,这一点也适用于其他范畴,例如,何以一个事物能够等于许多事物的集合,也就是说,能够是一个量,等等。因此,只要缺乏直观,人们就不知道通过范畴是否在思维一个客体,以及是否到处都有某个对象能够适合这些范畴,这样就证实,范畴本身根本不是知识,而是纯然的思想形式,以便用被给予的直观形成知识——正是因此之故而得出,仅仅用范畴是不能形成一个综合命题的。例如,在所有的存在中都有实体,也就是说,有某种能够作为主体、而不能作为谓词实存的东西;或者任一事物都是一个量,等等,这里根本没有东西能够使我们超出被给予的概念并把另一个概念与它结合起来。因此,也就从来不曾有人做到仅仅从纯粹的知性概念出发证明一个综合命题,例如“一切偶然实存者皆有一个原因”这个命题。人们所能够做到的从来就只是证明,没有这种关系我们就根本不能理解偶然的东西的实存,也就是说,就不能先天地通过知性认识这样一个事物的实存;但由此并不能得出,这一点也是事物本身的可能性的条件。因此,如果人们愿意回顾我们对因果性原理的证明,那么,人们就会觉察到,我们只能证明关于可能经验的客体的因果性原理:一切发生的东西(每一个事件)都以一个原因为前提,而且使得我们也只能证明该原理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原则,从而是一个在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的客体之知识的可能性的原则,而且不是仅仅从概念出发证明的。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一切偶然的东西都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命题,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仅仅从概念出发就清楚明白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偶然事物的概念已经被如此理解,即它所包含的不是模态的范畴(即其不存在可以被思维的某种东西),而是关系的范畴(即惟有作为另一东西的后果才实存的某种东西),而且在这里它当然就是一个同一的命题:凡是只有作为后果才实存的东西,都有自己的原因。事实上,当我们应当举出偶然存在的实例时,我们总是诉诸变化,而不是仅仅诉诸反面的思想的可能性(人们很容易就能想到物质的不存在,但古人们却并不从中推论出物质的偶然性。不过,即便是一个事物的一个被给予的状态之存在和不存在的变易——所有的变化都在于此——也根本不是仿佛从该状态的反面的现实性出发证明该状态的偶然性;例如,一个物体继运动而起的静止,并不因为静止是运动的反面就证明该物体的运动的偶然性。因为这个反面在此只是逻辑上、而不是现实地与另一个东西相对立。为了证明物体运动的偶然性,人们必须证明,在前一时刻有可能物体不是在运动中,当时它是静止的,而不是证明它后来是静止的,因为这时两个对立面根本不可能彼此并存。——康德自注)。 但变化是自身惟有通过一个原因才可能的事件,因而它的不存在就其自身而言是可能的,这样人们就从某物惟有作为一个原因的结果才能实存这一点认识到偶然性;因此,如果一个事物被假定为偶然的,那么,说它有一个原因,就是一个分析的命题。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理解事物依据范畴的可能性,从而阐明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我们不仅需要直观,而且甚至始终需要外部直观。如果我们以关系的纯粹概念为例,我们就会发现:1.为了与实体的概念相应而在直观中给出某种持久的东西(并且由此阐明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我们就需要一种空间中的(物质的)直观,因为只有空间被规定为持久的,而时间,进而是内感官中的一切都在不断地流动。2.为了把变化表现为与因果性的概念相应的直观,我们必须以作为空间中的变化的运动为例,甚至惟有这样我们才能直观纯粹知性不能把握其可能性的变化。变化是同一个事物的存在中相互矛盾对立的规定的结合。现在,从事物的一个被给予的状态继起一个与它相反的状态,这是如何可能的?对此,理性不仅没有实例就不能把握,而且没有直观也绝不能说明;而这种直观就是一个点在空间中的运动的直观,该点在不同位置上的存在(作为对立的规定的一种继起)乃是最初使我们直观到变化的惟一东西;因为为了事后使内在的变化对我们来说成为可以设想的,我们就必须形象化地通过一条线来解释作为内感官形式的时间,通过画这条线来解释内在的变化(运动),从而通过外直观来解释我们自己在不同状态中的渐进实存;其真正的理由就是:一切变化,哪怕只是为了作为变化而被知觉到,也都以直观中的某种持久的东西为前提条件,但在内感官中却根本遇不到任何持久的直观。最后,共联性的范畴就其可能性而言根本不能通过纯然的理性来把握,从而没有直观、也就是说没有空间中的外直观,就不可能认识这一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因为如果有多个实体实存,从一个实体的实存出发就能够有某种东西(作为结果)继另一个实体的实存而起,反之亦然,从而由于在一个实体中有某种东西,在另一实体中就必然有某种仅仅从后者的实存出发不能理解东西,人们要如何思维这种可能性呢?因为这为共联性所必需,而在每一个都由于自己的自存性而彼此完全隔离的事物中间却是根本不可把握的。所以,莱布尼茨在把共联性赋予世界上仅仅如知性所设想的种种实体时,就求助于神灵为中介;因为仅仅从种种实体的存在出发,在他看来共联性当然是无法把握的。但是,如果我们在空间中、从而在外直观中表象种种实体,我们就完全能够说明(作为显象的种种实体的)共联性的可能性。因为空间在自身中已经先天地包含着形式的外部关系,作为实在的外部关系的可能性的条件(在作用和反作用中,从而作为共联性的可能性的条件)。同样,也能够轻而易举地说明,作为量的事物的可能性、因而还有量的范畴的客观实在性也惟有在外直观中才能够得到展现,并且惟有凭借外直观才能够在事后也被应用于内感官。不过,为了避免烦冗,我不得不把这方面的实例留给读者去反思。

以上的整个说明非常重要,并不仅仅是为了证实我们前面对唯心论的反驳,毋宁说,还是为了在我们从纯然内在意识和我们本性的规定出发不借助外部经验性直观而谈论自我认识的时候,给我们指明这样一种知识的可能性的界限。

因此,整整这一章的最后结论就是:纯粹知性的一切原理都无非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先天原则,而一切先天综合命题都仅仅与经验相关,甚至它们的可能性本身也是完全依据这种关系的。

第三篇

所有一般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根据

现在,我们不仅周游了纯粹知性的国土,仔细地勘查过它的每一部分,而且还丈量过它,给它上面的每一个事物都规定了其位置。但是,这片国土是一个岛屿,被自然本身包围在不可改变的疆界中。它是真理的国土(一个诱人的称号),周围是一片浩瀚无垠而又波涛汹涌的海洋,亦即幻相的驻地,其中一些雾堤和即将融化掉的冰山幻化出新的陆地,而且通过不断地以空幻的希望诱骗着四处追逐发现的航海家,而使他卷入永远不能放弃却也永远不能达成的冒险。但是,在我们斗胆驶入这片海洋,以便极尽辽远地搜索它,并确知是否有某种希望之前,最好事先再看一眼我们正要离开的这片国土的地图,而且要问:首先,我们是否也许不能满足于它自身所包含的东西,或者如果在别的地方到处都没有可以定居的土地,我们就不得不被迫满足于此;其次,我们自己究竟能够以什么名义占有这片国土,并且抵挡一切敌对的要求来保证自己的安全。尽管我们在分析论的进程中已经充分地回答过这些问题,但对它们的解答作出一个总体性的评估,毕竟可以通过把这些解答的要素结合在一点上而加强信念。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看到:凡是知性从自己本身得来的东西,知性无须从经验借来,尽管如此却不把它们用于任何别的目的,而是仅仅作经验的应用。纯粹知性的各原理,无论是先天建构性的(如数学性的原理),还是仅仅范导性的(如力学性的原理),所包含的仿佛不过是可能经验的纯粹图型;因为经验只是从知性与统觉相关源始地和自发地赋予想象力的综合的那种综合统一中才获得自己的统一性,而显象作为可能知识的材料则必须已经先天地与那种综合统一保持相关和一致。但现在,即使这些知性规则不仅仅是先天真实的,而且甚至是一切真理的源泉,也就是说,是我们的知识与客体相一致的源泉,因为它们在自身中包含着作为客体能够在其中被给予我们的一切知识之总和的经验之可能性的根据,对我们来说,仅仅让真实的东西表现出来也毕竟还是不够的,而是要让人们渴望知道的东西表现出来。因此,如果我们通过这种批判的研究学到的不过是我们在知性的纯然经验性应用中即便没有如此精密的探讨自己也曾做到的事情,那么,人们从它里面得到的好处看来就不值得花费精力和作出准备了。现在,人们虽然能够作出回答的是:对于扩展我们的知识来说,没有任何冒失比在从事研究之前,在对这种用处——哪怕这种用处就摆在眼前——还没有丝毫概念之前,就总是想预先知道这种用处的那种冒失更加有害。然而,毕竟有一种好处,即便是对这样的先验探讨最感困难和厌倦的学生也能理解和关切的,这就是:专注于自己的经验性应用的知性,对它自己的知识的源泉不做反省,虽然也能很好地进行,但有一点却根本做不到,那就是自己给自己规定其应用的界限,并知道什么处在它的全部领域之内,什么处在它的全部领域之外;因为这恰好是我们已经开始着手的深刻的研究所要求的。但是,如果知性不能分辨某些问题是否处于它的视野之内,那么,它就永远不能确保自己的要求和自己的财富,而当它不断地逾越自己领域的疆界(正如不可避免的那样)并沉溺于妄想和假象的时候,就只好等着接受各种各样令人羞辱的斥责了。

因此,知性对于它的一切先天原理,甚至对于它的一切概念,都只能做经验性的应用,但永远不能做一种先验的应用,这是一个一旦能够被确切地认识到就能看出重要后果的命题。任何一条原理中某个概念的先验应用都是这样的应用:它与一般而言和就自身而言的物(康德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ⅩⅦ条中阐释说:未在任何直观中被给予我们的对象,因而是非感性的对象。——科学院版编者注)相关,而如果它仅仅与显象亦即一个可能经验的对象相关,那就是经验性的应用。但是,在任何地方都只能有经验性的应用,这从以下说明可以看出。任何一个概念所需要的,首先是一般概念(思维)的逻辑形式,然后其次还有给予它一个与之相关的对象的可能性。没有这个对象它就没有意义,就是完全空无内容的,哪怕它总是还包含着用可能的材料形成一个概念的逻辑功能。现在,对象只能在直观中被给予一个概念,而且即使一个纯直观还在对象之前就是先天可能的,它本身也毕竟只能通过经验性直观才能获得其对象,从而获得客观有效性,它只是经验性直观的形式罢了。因此,一切概念,从而还有一切原理,无论它们如何是先天可能的,都仍然与经验性直观、从而与可能经验的材料相关。没有这种相关,它们就根本没有任何客观有效性,而是一种纯然的游戏,是想象力或者知性各自用自己的表象所做的游戏。仅以数学的概念为例,而且首先谈数学的纯直观。空间有三个维度,两点之间只能有一条直线,等等。尽管所有这些原理以及这门科学所探讨的对象的表象完全是先天地在心灵中产生的,但如果我们不能总是在显象(经验性的对象)上展示它们的含义的话,它们毕竟就根本不意味着任何东西。因此,人们也要求使一个孤立的概念成为可感知的,也就是说,在直观中展示与它相应的客体,因为不这样做,概念(如人们所说)就会仍然没有意义,也就是说,没有含义。数学通过绘制形象来满足这种要求,形象是对感官的一种当下的(虽然是先天地完成的)显象。正是在这门科学中,量的概念在数中寻求其支持和意义,但数又凭借展示在眼前的手指、算盘珠或者小棒和点来寻求其支持和意义。概念连同由这样的概念而来的综合原理或者算式一直是先天地产生的;但它们的应用以及与所说的对象的关系却归根结底只能在它们(就形式而言)包含着其可能性的经验中寻求。

但是,一切范畴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原理,情形亦复如是,这一点也可以从以下所说来得知:不立刻使我们下降到感性的条件,从而下降到范畴必须当做自己的惟一对象而限制在其上的显象的形式,我们就甚至不能实在地(“实在地”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对任何一个范畴作出定义,也就是说,使范畴的客体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也就是说,使范畴的客体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因为如果人们去掉这一条件,一切含义亦即与客体的一切关系就都取消了,人们就不能借助任何实例使自己理解,在诸如此类的概念中究竟本来指的是什么东西(本段与下一段在第一版中原为一段,而且此处在第二版中删去了如下文字:“上面在阐述一般的范畴表时,我们曾让自己不必为每一个范畴下定义,因为我们仅仅关涉范畴的综合应用的意图并不使这种定义成为必要的,而且人们也不必为能够免除的不必要的事务承受责任。这并不是什么遁词,而是一条并非微不足道的明智规则,即如果人们有概念的某一个或者另一个标志就足够了,无须为此完备地列举构成整个概念的所有标志,那么,就不要冒险去下定义,尝试或者伪称在规定概念方面的完备性或者精确性。但现在可以看出,这种谨慎的根据要更为深刻,也就是说,即便是我们想,我们也不能给它们下定义——我在这里说的是实在定义,它不是纯然以别的更可理解的语词来解释一个事物的名称,而是在自身中包含着一个清晰的标志,凭借它就能够在任何时候都可靠地认识对象(definitum[被定义者]),而且使被说明的概念在应用上可用。因此,实在的说明就会是不仅澄清一个概念,而且同时澄清该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说明。按照概念在直观中展示对象的数学说明就是后一种说明——,而是如果删去感性的种种标明范畴是一种可能的经验性应用的概念的条件,而且把范畴视为一般事物的概念(因而是先验应用的概念),对于它们来说,就再也不能做别的任何事情了,只能把判断中的逻辑功能视为事物本身的可能性的条件,却丝毫不能指出它们在什么地方有其应用和其客体,从而不能指出它们在纯粹知性中无须感性而能够有某种意义和客观的有效性”。——译者注)。

一般而言的量的概念没有人能够作出解释,除非解释为:量是一物的规定,凭借这种规定,就可以思维该物中被设定了多少倍的一。然而,这个多少倍是建立在渐进的重复之上的,从而是建立在时间和时间中(同类物)的综合之上的。对于实在性,只有在想到一个要么以此充实、要么空虚的时间(作为一切存在的总和)的情况下,人们才能与否定性相对立对它作出解释。如果我把持久性(它是一种在一切时间中的存在)去掉,那么,对于实体的概念来说,除了关于主体的逻辑表象之外,我就不剩下任何东西了,这个表象乃是我以为通过表象只能作为主体(不是主体的一个谓词)存在的某物而使之实在化的。但是,不仅我根本不知道这种逻辑上的优势能够归属某一个事物所需要的条件,而且也根本不能由此出发进一步做任何事情,不能得出丝毫的结论,因为由此根本没有规定这个概念的应用的任何客体,因而人们根本不知道,这个概念在任何地方是否意味着某种东西。关于原因的概念,我(如果我去掉某物按照一条规则在其中继另一某物而起的时间)在纯粹的范畴中所发现的,无非是有某种东西,由它能够推论出另一种东西的存在而已;由此不仅根本不能把原因和结果彼此区分开来,而且由于这种能够推论马上就需要我一无所知的种种条件,概念就会对于自己如何适用于某一个客体方面根本没有任何规定。“一切偶然的东西皆有一个原因”被认为是一条原理,它虽然显得相当威风凛凛,就好像它在自身就具有自己的尊严似的。但我要问:你们是如何理解偶然的?你们回答说:偶然的东西的不存在是可能的;这样,我就很想知道,如果你们不在显象的序列中想象一种演替,在演替中想象继不存在而起的存在(或者反过来),从而想象一种变易,你们想凭什么来认识不存在的这种可能性;因为说一物的不存在并不自相矛盾,这是对一种逻辑条件的无力的援引,这种逻辑条件虽然为概念所必需,但对实在的可能性来说却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我如何能够在思想中取消任何一个实存着的实体而不会自相矛盾,但由此却根本不能推论出该实体就其存在而言的客观的偶然性,亦即它的不存在自身的可能性。至于共联性的概念,则很容易估计到:既然无论是实体的还是因果性的纯粹范畴,都不允许对客体作出规定的解释,那么,交互的因果性在与种种实体的相互关系(commercium)中同样没有能力作这种解释。如果人们想仅仅从纯粹知性得出可能性、存在和必然性的定义,则除了同义反复之外,还没有人能够作出别的解释。因为把概念的逻辑可能性(因为它并不自相矛盾)偷换成物的先验可能性(康德在他的第一版 手写样书中根据第二版的注释(BⅩⅩⅥ 注和B302注)插入“实在的”取代“先验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ⅩⅪ条)。——科学院版编者注)(因为有一个对象与概念相应),这种把戏只能蒙骗外行并使之满足。(总而言之,如果一切感性直观(我们所惟一拥有的直观)都被去掉,那么,所有这些概念就都不能用任何东西来证明自己,并由此阐明自己实在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剩下来的就只是逻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概念(思想)是可能的,但要谈的并不是这一点,而是概念是否与一个客体相关,从而意味着某种东西。——康德自注(这个注是第二版加的。——译者注))(以下删去了第一版中的一段话:“说应当有某个概念,它必须具有一种意义,但却不能对它作出任何说明,这本身就有某种令人奇怪、甚至悖谬的东西。但在这里,范畴却具有这种特殊的性质,即惟有凭借普遍的感性条件,范畴才能够具有一种确定的意义和与某个对象的关系,但这些条件被从纯粹范畴中删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能够包含的就无非是使杂多从属于一个概念的逻辑功能。但是,仅仅从这种功能亦即概念的形式出发,根本不能认识任何东西,不能够区分什么客体是从属于这个概念的,因为被抽掉的正是对象一般而言能够从属于它们所需要的感性条件。因此,除了纯粹的知性概念之外,范畴还需要它应用于一般感性的一些规定(图型),而没有这些规定,范畴就不是认识一个对象并把它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所凭借的概念,而只不过是思维可能直观的一个对象并按照知性的某种功能(在还需要的条件下)赋予它一种意义、亦即对它下定义的一些方式罢了;因此,它们自己不能被下定义。一般判断的逻辑功能,即单一性和复多性、肯定和否定、主体和谓词,如果不犯循环论证的错误的话,都不能被下定义,因为定义毕竟本身就是判断,因而必须已经包含着这种功能。但是,纯粹范畴无非就是一般事物的表象,这是就事物的直观的杂多必须通过这些逻辑功能的这一个或者另一个来思维而言的:量是惟有通过一个具有

量的判断(iudicium commune[普遍的判断])才能思维的规定,实在性是惟有通过一个肯定判断才能思维的规定,实体是在与直观的关系中必须是其他一切规定的最终主体的那种东西。就某些事物而言,人们需要这种功能而不需要另一种功能,但这究竟是哪一些事物,在这里却依然是完全不确定的;因此,如果没有范畴包含着其综合的感性直观的条件,范畴就根本不具有与某一确定的客体的关系,因此不能给任何客体下定义,从而就自身而言不具有客观概念的有效性。”——译者注)

由此无矛盾地得出的是:纯粹知性概念永远不能有先验的应用,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有经验性的应用,纯粹知性的原理只有在与一种可能经验的关系中才能与感官的对象相关,但绝不能与一般而言的物(不考虑我们能够直观它们的方式)相关。(康德在他的手写样书中阐明性地加入:与一般而言的物……综合地相关,如果它们应当造成知识的话(《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ⅩⅩⅢ/CⅩⅩⅣ条)。——科学院版编者注)

据此,先验分析论就有了这一重要的结论:知性先天地可以做到的,永远无非是预先推定一般可能经验的形式,而既然不是显象的东西就不可能是经验的对象,所以知性永远不能逾越感性的界限,只有在感性的界限内部对象才被给予我们。知性的原理只是一些对显象作出说明的原则,自以为能够在一个系统的学说中关于一般而言的物提供先天综合知识(例如因果性原理)的本体论,其自负的称号必须让位于仅仅一种纯粹知性的分析论的谦逊称号。

思维就是使被给予的直观与一个对象发生关系的行动。如果这种直观的方式根本不是被给予的,那么,对象就仅仅是先验的,知性概念就仅仅有先验的应用,也就是说,仅仅具有一种一般杂多的思维的统一性。这样,一个纯粹的范畴,其中被抽掉惟一对我们可能的那种感性直观的所有条件,就没有任何客体被它所规定,而(康德在其手写样书中改进为:“没有任何客体被规定,而”应读为“没有任何客体被规定,因而没有任何东西被认识,而”(《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ⅩⅩⅤⅠ条)。——科学院版编者注) 只有一个一般客体的思维按照不同的样式被表达。现在,一个概念的应用还需要有一个对象被归摄在该概念之下所凭借的判断力的功能,从而需要有使某物能够在直观中被给予的至少是形式上的条件。如果缺少判断力的这种条件(图型),则一切归摄就都落空;因为没有被给予任何能够被归摄在概念之下的东西。因此,范畴的纯然先验的应用事实上根本不是应用,而且(措辞的原文与关于一般物的奠基性学说不一致。康德在其手写样书中的记录是:“根本不是为认识某种东西的应用,而且”(《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ⅩⅩⅤⅡ),这就取消了矛盾。——科学院版编者注) 没有任何被规定的对象,哪怕仅仅是按照形式可规定的对象。由此得出,纯粹范畴即便是对于先天综合原理也不是充分的,纯粹知性的原理只有经验性的应用,但永远没有先验的应用,而超出可能经验的范围,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有先天综合原理。

因此,这样来表达可能是可取的:没有感性的形式条件的纯粹范畴仅仅具有先验的意义,但却不具有先验的应用,因为在范畴(在判断中)缺少任何一种应用的一切条件,也就是说缺少把任何一个所谓的对象归摄在这些概念之下的形式条件的时候,这种应用自身是不可能的。因此,既然它们(仅仅作为纯粹的范畴)不应当有经验性的应用,而且不能有先验的应用,所以当人们把它们与一切感性分离开来时,它们就根本没有任何应用了,也就是说,它们根本不能应用于任何所谓的对象;毋宁说,它们只不过是就一般对象而言的知性应用和思维的纯形式,但却不能仅仅由这形式来思维或者规定任何客体(下面4段为第二版所加,并取代了第一版的7段。第一版原文附在这4段之后。——译者注)。

然而,这里在根本上有一种难以避免的错觉。范畴就起源来说并不像空间和时间这些直观形式那样建立在感性之上,因此它们似乎允许一种扩展到所有感官对象之外的应用。然而,它们在自己那方面又无非是思想的形式,只包含先天地把在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联结在一个意识之中的逻辑能力;而如果人们从它们去掉惟一对我们来说可能的直观,它们所能够具有的意义就逊于那些纯粹的感性形式,通过后者至少还有一个客体被给予,而我们的知性所特有的联结杂多的方式则如果不加上杂多惟一能够在其中被给予的那种直观就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尽管如此,如果我们把某些作为显象的对象称为感官物(Phaenomena[现象]),而把我们直观它们的方式与它们的性状自身区分开来,那么,在我们的概念中就毕竟已经蕴涵着:我们要么按照后面一种性状把这同一些对象(即使我们并没有在这种性状中直观它们)仿佛与前面那种对象对立起来,把它们称做知性物(Noumena[本体]),要么对另外一些根本不是我们感官的客体、只是由知性当做对象来思维的可能之物也这样做。现在要问的是:我们的纯粹知性概念是否能够就后者而言具有意义,是否能够是后者的一种知识方式?

但在这里,一开始就表现出一种可能引起严重误解的歧义性:既然知性在把一个对象于某种关系中仅仅称为现象时,同时在这种关系之外还形成一个关于对象自身的表象,并由此而设想自己也能够形成关于诸如此类的对象的概念,而且,既然知性所提供的无非是范畴,所以,后一种意义上的对象至少必须能够通过纯粹知性概念来思维,但由此就诱使人们把有关一个知性物——作为完全处于我们的感性之外的一个某物——的完全不确定的概念视为一个有关我们能够通过知性以某种方式认识的存在物的确定的概念。

如果我们把本体理解为这样一个物,在抽掉我们直观它的方式时,它不是我们的感性直观的客体,那么,这就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本体。但是,如果我们它理解为一个非感性直观的客体,那么,我们就假定了一种特殊的直观方式,即理智的直观方式,但它并不是我们的直观方式,我们也不能看出它的可能性,而这就会是积极意义上的本体。

如今,关于感性的学说同时就是关于消极意义上的本体的学说,也就是说,是关于知性必须不用与我们的直观方式的这种关系、从而不仅仅当做显象、而是当做物自身来思维的事物的学说,但关于这样的事物,知性在这种分离中也了解到,它在以这种方式考虑它们时对于自己的范畴不能做任何应用,因为这些范畴惟有与空间和时间中的直观的统一性相关才具有意义,它们也只是由于空间和时间的纯然观念性才能够通过普遍的联结概念来先天地规定这种统一性。在不能发现这种时间统一性的地方,从而在本体那里,范畴的全部应用、甚至范畴的一切意义,就完全终止了;因为甚至应当与范畴相应的事物的可能性也根本无法看出,所以只可以援引我在前一篇的一般说明中一开始就论述的东西。但现在,一个事物的可能性绝不能仅仅从该物的概念不自相矛盾出发来证明,而是只能通过人们给该概念配上一个与它相应的直观来证明。因此,如果我们要把范畴应用于不被视为显象的对象,我们就必须以不同于感性直观的另一种直观来作为基础,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象就会是一个积极意义上的本体。既然这样一个直观,即理智直观,完全处在我们的知识能力之外,所以,就连范畴的应用也绝不能超出经验的对象的界限;与感官物对应的固然有知性物,哪怕我们的感性直观能力与之完全没有关系的知性物可以存在,但我们的知性概念却作为我们的感性直观的纯然思想形式而丝毫达不到它们那里;因此,被我们称之为本体的,都必须被理解为仅仅在消极的意义上的本体。

[附:第一版原文]

种种显象,就它们作为对象按照范畴的统一性被思维而言,就叫做现象。但是,如果我假定的事物纯然是知性的对象,尽管如此作为这样的对象能够被给予一种直观,虽然不是被给予感性直观(因而是coram intuitu intellectuali[面对理智直观]),那么,这样的事物就叫做本体(intelligibilia[理知的事物])。

现在,人们应当想到,显象这个通过先验感性论加以限制的概念,已经自行提供了本体的客观实在性,并且使人们有权利把对象划分为现象和本体,因而也把世界划分为一个感性世界和一个知性世界(mundus sensibilis et intelligibilis[可感世界和理知世界]),而且使得区别在这里不仅涉及同一个事物的不清晰的或者清晰的知识的逻辑形式,而且涉及它们原初如何能够被给予我们的知识的不同,而按照这种不同,它们就其自身而言在类上就是彼此有别的。因为如果感官把某物纯然如其显现那样表现给我们,那么,这个某物就毕竟必须就其自身而言也是一个物,并且是一种非感性直观的对象,亦即是知性的对象;也就是说,必须有一种在其中没有发现感性的知识是可能的,而且惟有这种知识才具有绝对客观的实在性,亦即通过它,对象如其所是那样被表现,而与此相反,在我们的知性的经验性应用中,事物只是如其显现那样被认识。这样一来,在范畴的经验性应用(这种应用被限制在感性条件之上)之外,就会还有一种纯粹的,而且毕竟客观有效的应用,而我们就不能主张我们迄今为止所预先规定的东西,即我们纯粹的知性知识在任何地方都不外是阐明显象的原则罢了,这些原则即便是先天地也仅仅关涉经验的形式可能性;因为在这里,在我们面前就会展现出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仿佛是一个世界在精神中被思维(也许根本就是被直观),这个世界能够不少于、甚至更为高贵地为我们的纯粹知性所探究。

事实上,我们的所有表象都通过知性被与某一个客体相关联,而且既然显象无非是表象,所以知性就把它们与一个作为感性直观的对象的某物相关联;但这个某物就此而言只是先验的客体。但这意味着一个等于X的某物,关于它我们根本不知道任何东西,也(按照我们的知性如今的设置)根本不能知道任何东西,相反,它只能作为统觉的统一性的相关物用于感性直观中的杂多的统一性,知性凭借这种统一性把杂多结合在一个对象的概念中。这个先验客体根本不能被与感性材料分开,因为分开的话,就不剩下思维这个客体所凭借的任何东西了。因此,它不是知识的对象自身,而仅仅是在一个一般对象的概念之下的显象的表象,这个概念可以通过显象的杂多来规定。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即便是范畴也不表现任何特殊的、仅仅被给予知性的客体,而是只被用于通过在感性中被给予的东西来规定先验客体(关于一般而言的某物的概念),并由此而在对象的概念下经验性地认识显象。

但就人们尚不满足于感性的基底,而是还给现象加上惟有纯粹知性才能思维的本体的原因而言,这个原因的依据就仅仅在这里。感性及其领域,亦即显象的领域,本身被知性限制在这一点上,即它并不关涉物自身,而是仅仅关涉物凭借我们的主观性状显现给我们的方式。这是整个先验感性论的结果,而且从一种一般显象的概念出发也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必然有某种就其自身而言不是显象的东西与显象相应,因为显象不可能是独自地和在我们的表象方式之外存在的东西,因而在不应当出现一种循环论证的地方,显象这个语词已经表示着与某物的一种关系,这个某物的直接表象虽然是感性的,但就其自身而言,即便没有我们的感性的这种性状(我们的直观的形式所基于的性状),也必须是某物,亦即是一个不依赖于感性的对象。

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本体的概念,但这个概念绝不是积极的,并不意味着关于某个物的确定的知识,而是仅仅意味着关于一般而言的某物的思维,在这种思维中,我抽掉了一切感性直观的形式。但为了使一个本体意味着一个真正的、与一切现象有别的对象,我使我的思想摆脱感性直观的一切条件是不够的,我除此之外还必须有根据来假定不同于这种感性直观的另一种直观,在它之下这样一种对象能够被给予;因为若不然,我的思想即使没有矛盾,却也是空洞的。我们虽然在上面未能证明感性直观是惟一可能的直观,而只证明它对于我们来说是惟一可能的直观,但我们也不能证明还有另一种直观是可能的;而且尽管我们的思维能够抽掉任何感性,但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不是一个概念的纯然形式,以及鉴于这种分离是否在某个地方还剩下一个客体,却依然是个问题。

我使一般显象与之相关的客体是先验对象,亦即是关于一般而言的某物的完全未确定的思想。这个先验的对象不能叫做本体;因为对于它来说我并不知道它就其自身而言是什么,而且除了它是一般感性直观的对象,因而对于一切显象来说都是同一个东西之外,对于它我没有任何概念。我不能通过任何范畴去思维它;因为这种范畴适用于经验性的直观,为的是将它置于一般对象的概念之下。范畴的一种纯粹的应用虽然是可能的,亦即无矛盾的,但却没有任何客观的有效性,因为它不关涉任何应当由此获得客体的统一性的直观;因为范畴毕竟是思维的一种纯然功能,没有任何对象通过它被给予我们,而是只有能够在直观中被给予的东西被思维。(第一版原文到此结束。——译者注)

如果我从一种经验性的知识中去除一切(借助于范畴的)思维,那么,就根本不会有任何对象的知识存留下来;因为通过纯然的直观,根本没有任何东西被思维,而感性的这种激动在我里面,这根本不构成诸如此类的表象与某个客体的任何关系。但与此相反,如果我抛开一切直观,则毕竟还剩下思维的形式,也就是说,剩下给可能直观的杂多规定一个对象的方式。因此,范畴扩展到比感性直观更远的地方,因为它们思维一般的客体,还并不关注这些客体能够被给予的特殊(感性)方式。但是,范畴并不由此就规定一个更大的对象范围,因为人们不能假定这样的对象能够被给予,而不预先假定某种不同于感性的直观方式为可能的,但我们又绝对没有权利做这种预先假定。

一个概念并不包含任何矛盾,甚至还作为被给予的概念的限制而与别的知识相关联,但其客观实在性却不能以任何方式被认识,我把它称之为或然的。一个本体的概念,亦即一个根本不应当作为感官的对象、而是应当作为物自身(仅仅通过纯粹知性)被思维的事物的概念,这是根本不自相矛盾的;因为关于感性人们毕竟不能断言,它就是惟一可能的直观方式。此外,为了不使感性直观一直扩展到物自身之上,从而为了限制感性知识的客观有效性,这个概念又是必要的(因为感性直观所达不到的其他东西之所以叫做本体,恰恰是为了借此表明,那些知识不能把自己的领域扩展到知性所思维的一切之上)。但最终,这样一些本体的可能性毕竟是根本看不出来的,显象领域之外的范围(对我们来说)是空的,也就是说,我们有一种以或然的方式扩展到比显象领域更远的地方的知性,但却没有直观,甚至就连能够使对象在感性领域之外被给予我们,并使知性超出感性之外而被实然地应用的一种可能的直观的概念也没有。因此,本体的概念纯然是一个界限概念,为的是限制感性的僭妄,所以只有消极的应用。尽管如此,它却不是任意地杜撰出来的,而是与感性的限制相关联的,但毕竟不能在感性的领域之外设定某种积极的东西。

因此,虽然概念确实允许划分为感性概念和理智概念,但把对象划分为现象和本体,把世界划分为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却是在积极的意义上(“在积极的意义上”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根本不能允许的;因为人们不能为理智概念规定任何对象,从而也不能把它们冒充为客观有效的。如果离开感官,人们想如何说明,我们的范畴(它们将会是为本体惟一留下来的概念)还到处意味着某种东西呢?因为要使它们与某一个对象发生关系,就还必须被给予比纯然思维的统一性更多的某种东西,亦即除此之外还要有一种它们能够应用于其上的直观。即便如此,一个本体的概念,仅仅或然地来看,依然不仅仅是允许的,而且作为一个对感性作出限制的概念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这就不是对我们的知性来说的一种特殊的理知对象了,相反,它所隶属的知性本身就已经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它不是通过范畴推论式地,而是在一种非感性的直观中直觉式地认识自己的对象,对这种知性来说,我们不能形成其可能性的丝毫表象。我们的知性以这种方式获得了一种消极的扩展,也就是说,它不被感性所限制,而是毋宁说通过把物自身(不作为显象来看)称为本体而限制感性。但是,它也立刻为自己设定了界限,不能通过范畴认识本体,从而只能以一个未知的某物的名义来思维它们。

然而,我在近人的作品中发现了对mundi sensibilis[可感世界]和mundi intelligibilis[理知世界](不必像人们在德语表述中通常习惯于做的那样,用一个理智世界的术语来取代这一术语;因为只有知识才是理智的或者感性的。但只要是能够成为这种或者那种直观方式的对象的东西,从而也就是客体,都必须叫做理知的或者可感的(尽管这听起来很生硬)。——康德自注(本注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这两个术语的一种完全不同的应用,它完全背离了古人的意思,而且这里当然没有任何困难,但所遇到的也无非是空洞地玩弄辞藻。按照这种用法,一些人喜欢把显象的总和就其被直观而言称为感官世界,而就其联系按照普遍的知性规律被思维而言称为知性世界。仅仅讲授对星空的观察的理论天文学将说明前者,与此相反,默思的(例如根据哥白尼的宇宙体系或者根据牛顿的引力规律解释的)天文学则说明后者,即一个理知的世界。但是,这样一种词义的曲解只不过是诡辩的遁词,为的是通过将它们的意义降低到适于己用来回避麻烦的问题。就显象而言,知性和理性都可以使用;但问题是,如果对象不是显象(是本体),这二者是否还有一些应用,而当对象自身被思维为仅仅理知的,也就是说,被思维为仅仅被给予知性,而根本不被给予感官时,人们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承认对象的。因此问题就是:在知性的那种经验性应用之外是否还可能(甚至在牛顿的宇宙结构表象中)有一种关涉作为对象的本体的先验应用,对此问题我们已经作出过否定的回答。

因此,如果我们说:感官向我们表现对象如其显现,知性却向我们表现对象如其所是,后者则不可在先验的意义上、而只能在经验性的意义上来对待,也就是说,像它们在显象无一例外的联系中必须被表现为经验的对象,而不是按照它们在与可能经验的关系之外、从而在与一般感官的关系之外、因而作为纯粹知性的对象所可能是的那样来对待。因为后者对我们来说将永远是未知的,甚至这样一种先验的(非常的)知识在任何地方是否可能,至少是作为隶属于我们通常的范畴的知识是否可能,也依然是未知的。知性和感性在我们这里只有结合起来才能规定对象。如果我们把它们分开,那么我们就有直观而无概念,或者有概念而无直观,但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所具有的表象,我们都不能使之与任何确定的对象发生关系。

如果有人还对根据所有这些讨论放弃范畴的纯然先验的应用心怀疑虑,那么,他可以在某个综合的主张中对这些范畴作一番尝试。因为一个分析的主张并不使知性走得更远,而既然知性只是讨论在概念中已经被思维的东西,所以它并不决定这概念是自身与对象有关系,还是仅仅意味着一般思维的统一性(这统一性完全去掉了一个对象能够被给予的方式);对它来说,知道在它的概念中包含着什么就够了;概念本身可能关涉什么,对它来说是无所谓的。此后,他也可以尝试一番某个综合的、被以为是先验的原理,例如: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作为实体或者一个依附实体的规定而实存的;一切偶然的东西都是作为另一事物亦即其原因的结果而实存的,等等。现在我要问:既然概念不是应当与可能的经验相关而有效,而是应当对物自身(本体)有效,那么,知性想从哪里得到这些综合命题呢?综合命题总是需要一个第三者,以便在其中把根本没有逻辑的(分析的)亲缘关系的种种概念相互结合起来,但在这里,第三者又在何处呢?不考虑经验性的知性应用,并由此完全放弃纯粹的和摆脱感官的判断,知性就将永远不能证明自己的命题,更有甚者,它就连以这样一种纯粹的主张为自己辩护都不能。所以,纯粹的、纯然理知的对象的概念(即便是在这里,康德也在同样的意义上和在同样的地方改进为:肯定的概念、可能的知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ⅩL条)。对第一版文本的这种品性的其他改动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ⅩⅩⅩⅤⅡ/CⅩⅩⅩⅤⅢ条。——科学院版编者注)完全没有其应用的一切原理,因为人们想不出它们应当被给予的任何方式,而毕竟为它们留下一个位置的或然思想也只不过像一个空的空间,有助于限制经验性的原理,却毕竟没有在自身中包含和显明经验性原理范围之外的某种别的知识客体。

附录 论反思概念的歧义

反思(reflexio)并不与对象本身相关,以便径直从它们获得概念,相反,它是心灵的一种状态,我们在这种状态中首先要发现使我们能够达到概念的诸般主观条件。反思是被给予的表象与我们不同的知识来源的关系的意识,惟有通过这种意识,各种知识来源的相互关系才能够得到正确的规定。在对我们的表象进行一切进一步的探讨之前,首要的问题就是:它们是在哪一种知识能力中联结起来的?它们被联结或者被比较,所面对的是知性还是感官?某些判断是从习惯出发被接受的,或者是由于偏好联结而成的;但是,由于没有反思先行或者至少批判地继之而起,所以它们被视为起源于知性。并不是所有的判断都需要一种探究,也就是说,需要注意真理性的根据;因为如果它们是直接确定的,例如两点之间只能有一条直线,那么,对于它们来说,除了它们自己所表达的之外,不可能显示更为切近的真理性征兆了。但是,一切判断、甚至一切比较,都需要一种反思,也就是说,需要对被给予的概念所隶属的知识能力作出辨别。我用来使一般表象的比较与在其中进行这种比较的知识能力相对照、且用来辨别这些表象是作为属于纯粹知性的还是属于感性直观的而相互进行比较的行动,我称为先验的反思。但是,种种概念在一种心灵状态中能够相互归属的关系,就是同一性与差异性、一致与抵触、内部与外部、最后还有可规定者与规定(质料与形式)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正确规定依据的是:种种概念是在哪一种知识能力中主观上相互归属的,是在感性中还是在知性中?因为知识能力的差异造成了人们思维这些关系的方式上的重大差异。

在所有客观的判断之前,我们对概念进行比较,以便为了全称判断而得到(诸多表象在一个概念之下的)同一性,或者为了产生特称判断而得到它们的差异性,得到一致而能够从中产生肯定判断,得到抵触而能够从中产生否定判断,等等。从这一理由出发,我们看来应当把以上所述的概念称为比较概念(conceptus comparationis)。但是,由于如果关键不在于概念的逻辑形式,而在于其内容,也就是说,在于事物本身是同一的还是差异的,一致的还是抵触的等等,事物与我们的知识能力就可能有两种关系,亦即与感性的关系和与知性的关系,但它们相互归属的方式则取决于它们所属的位置,所以,惟有先验反思、亦即被给予的表象与这种或者那种知识能力的关系,才能规定这些表象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事物是同一的还是差异的,是一致的还是抵触的等等,并不能立刻从概念本身通过纯然的比较(comparatio)来澄清,而是惟有首先通过辨别它们所属的知识能力,借助于一种先验反思(reflexio)才能澄清。因此,人们虽然可以说:逻辑反思是一种纯然的比较,因为在它这里,完全抽掉了被给予的表象所属的知识能力,所以它们就此而言按照它们在心灵中的位置应当被当做同类的来对待;但是,先验反思(它关涉到对象本身)包含着表象彼此之间客观的比较之可能性的根据,从而与逻辑反思截然不同,因为它们所隶属的知识能力并不是同一种知识能力。这种先验反思乃是一种义务,凡是想先天地对事物作出某种判断的人,都不能回避这种义务。现在,我们就要来履行这种义务,对于规定知性的真正任务来说,由此将得到不少的启发。

1.同一性与差异性。如果一个对象多次被展示给我们,但每次都是以同样的内在规定(qualitas et quantitas[质与量]),那么,当它被视为纯粹知性的对象的时候,它就总是同一个对象,不是多个事物,而仅仅是一个事物(numericaidentitas[数字上的同一性]);但是,如果它是显象,那么,关键就不在于概念的比较了,而是无论就概念来说一切如何同一,毕竟这显象在同一时间里位置的差异仍然是(感官)对象本身数字上的差异的一个充分根据。例如,就两滴水而言,人们可以抽掉一切内在的差异(质的差异和量的差异),要把它们视为数字上有差异的,只要它们在不同的位置上同时被直观就够了。莱布尼茨把显象当做物自身,从而当做intelligibilia[理知物],也就是说,当做纯粹知性的对象(尽管他由于它们的表象模糊不清而赋予它们现象的名称),而在这里,他的不可辨别者的命题(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不可辨别者的同一律])当然是无法反驳的;但是,既然它们是感性的对象,而且知性就它们来说不具有纯粹的应用,而是只有经验性的应用,所以,多与数字上的差异就已经通过作为外部显象的条件的空间本身得到了说明。因为空间的一个部分,虽然可能与另一个部分完全相似和相等,但毕竟是外在于它的,并且恰恰因此而是一个与它不同的部分,后者加在它上面,就构成一个更大的空间;因此,这一点也必定适用于同时在空间的不同位置上的一切,哪怕它们除此之外可能是相似和相等的。

2.一致与抵触。如果实在性仅仅为纯粹知性所表现(realitas noumenon[作为本体的实在性]),那么,在种种实在性之间就不能设想任何抵触,也就是说,不能设想这样一种关系,即当它们被联结在一个主体中时,彼此抵消其结果,亦即3-3=0。与此相反,显象中实在的东西(realita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在性])相互之间当然可能处在抵触之中,如果联结在同一个主体中,一方就完全或者部分地抵消另一方的结果,例如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两个运动力,如果它们在相反的方向上或者牵引或者压迫一个点的话;或者还有平衡痛苦的娱乐。

3.内部与外部。就一个纯粹知性的对象而言,只有(就其存在来说)同任何与它不同的东西都没有任何关系的东西,才是内在的。与此相反,空间中一个substantia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体]的内在规定无非是一些关系,而且它们本身也完全是纯粹关系的总和。我们认识空间中的实体,也只是通过在空间中起作用的力,或者驱使其他实体到它那里(吸引),或者阻止进入它(拒斥和不可入性);我们并不认识构成在空间中显现并被我们称为物质的实体之概念的其他属性。与此相反,作为纯粹知性的客体,任何实体都必须具有内在的规定和关涉内部实在性的力。然而,除了我的内感官向我呈现的那些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要么本身是一个思维,要么与思维类似的东西之外,我还能设想什么内在的偶性呢?因此,莱布尼茨由于把实体设想为本体,所以就把所有的实体都变成了具有表象能力的简单主体,甚至在他于思想中把一切能够表示外部关系的东西、进而也把复合都从物质的组成部分中除去之后,把物质的组成部分也变成了这样的简单主体,一言以蔽之,变成了单子。

4.质料与形式。这是两个为其他一切反思奠定基础的概念,就此而言它们与知性的任何应用都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前者表示一般可被规定者,后者则表示前者的规定(二者都是在先验的意义上说的,因为人们抽掉了被给予的东西的一切区别及其被规定的方式)。从前,逻辑学家们把普遍的东西称为质料,而把特殊的区别称为形式。在任何判断中,人们都可以把被给予的概念称为逻辑质料(即判断的质料),把它们(凭借系词)的关系称为判断的形式。在任何存在物中,其成分(essentialia[实质性的东西])就是质料,其成分被结合在一个事物中的方式就是本质性的形式。就一般事物而言,未加限制的实在性也被视为一切可能性的质料,其限制(否定性)则被视为一事物与他事物按照先验概念区别开来所借助的那种形式。也就是说,知性首先要求某物被给予(至少在概念中),以便能够以某种方式规定它。因此,在纯粹知性的概念中,质料先行于形式,而莱布尼茨也就因此缘故首先假定有物(单子),并且在里面假定物的一种表象能力,以便事后在此之上建立物的外部关系和它们的各种状态(即各种表象)的共联性。因此,空间和时间,前者惟有通过种种实体的关系,后者则通过种种实体各种规定相互之间的结合,才作为根据和后果而是可能的。事实上,如果纯粹知性能够直接与对象相关,而且空间和时间是物自身的规定的话,事情也必然会是这个样子。但是,如果它们只不过是感性直观,我们在其中所规定的对象都仅仅是显象,那么,直观的形式(作为感性的一种主观性状)就先行于一切质料(感觉),从而空间和时间就先行于一切显象,先行于经验的一切材料,毋宁说首先使经验成为可能。理智论哲学家不能忍受形式应当先行于事物本身并规定事物的可能性,当他假定我们直观事物如其所是(尽管是以含混的表象)时,这是一个完全正确的批评。但是,既然感性直观是一个完全特殊的主观条件,先天地是一切知觉的基础,并且原初就是其形式,所以,形式就是独自被给予的,质料作为基础(如人们根据纯然的概念必然作出的判断那样)是大错特错的,毋宁说,质料的可能性倒要以一种形式的直观(时间和空间)已经被给予为前提条件。

关于反思概念之歧义的附注

请允许我把我们或者在感性中或者在纯粹知性中赋予概念的地位称为先验位置。以这样的方式,对每一个概念根据其应用的不同所具有的这种地位的判断和按照给所有的概念规定这种位置的规则所作出的分配,就是先验的位置论;这是一种通过在任何时候都辨别概念本来属于何种知识能力来缜密地防范纯粹知性的僭越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幻相的学说。人们可以把每一个概念、许多知识归属其下的每一个标题称为一个逻辑的位置。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位置论就是以此为根据的,学校教师和演说家都能够使用它,以便在思维的某些标题下,检查什么最适合于当前的材料,此外以一种缜密的外貌进行论证或者滔滔不绝地神侃。

与此相反,先验的位置论所包含的,无非是一切比较和辨别的四个标题,它们之所以有别于范畴,乃是由于通过它们,不是对象按照构成其概念的东西(量、实在性)展现出来,而是先行于物的概念的表象之比较在其一切杂多性中展现出来。但这种比较首先需要有一种反思,也就是说,需要有被比较事物的表象所属的位置的一种规定,看是知性思维这些表象,还是感性在显象中给予这些表象。

概念能够在逻辑上被比较,无须顾虑它们的客体属于哪里,是作为本体置于知性之前,还是作为现象置于感性之前。但是,如果我们想借助这些概念进展到对象,那么,首先就必须有先验的反思,看它们是哪一种知识能力的对象,是纯粹知性的对象还是感性的对象。没有这种反思,我对这些概念的应用就很不可靠,而且将产生出一些批判的理性并不承认的被以为是的综合原理,它们所依据的仅仅是一种先验的歧义,亦即纯粹知性客体与显象的一种混淆。

由于缺乏这样一种先验的位置论,从而为反思概念的歧义所迷惑,著名的莱布尼茨建立起一个理智的世界体系,或者毋宁说相信只要把一切对象与知性及其思维的抽象形式概念进行比较,就能认识事物的内在性状。我们的反思概念表给我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好处,把他的学说体系在一切部分中的特征、同时把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无非是建立在误解之上的主要根据,都展现在眼前。他仅仅通过概念来对一切事物进行相互比较,并且除了知性把自己的纯粹概念彼此区分开来所凭借的差异性之外,自然而然没有发现任何别的差异性。至于感性直观的那些自身就带有独特差异的条件,他并不看做是源始的;因为感性对他来说只不过是一种模糊的表象方式,不是表象的一种特殊来源;显象对他来说是物自身的表象,尽管按照逻辑形式与凭借知性的知识有别,因为表象由于通常缺乏分析而导致附带的表象与概念的某种混淆,而知性则知道怎样把它们与概念隔离开来。一言以蔽之:莱布尼茨把显象理智化,就像洛克按照自己的理智论(如果允许我使用这些术语的话)的体系把知性概念一起感性化,也就是说,把知性概念说成无非是经验性的概念或者抽象的反思概念一样。这两位伟大人物不是在知性和感性中寻找表象的两种截然不同、惟有在结合中才能对事物作出客观有效的判断的来源,而是每一个人都仅仅抓住二者中的一个,在它们看来这一个直接地与物自身相关,而另一个的所作所为则只不过是使前者的表象混乱或者有序罢了。

据此,莱布尼茨仅仅在知性中对作为一般物的感官对象进行相互比较。第一,就它们应当被知性判断为同一的或者差异的而言。因此,既然他眼前只有它们的概念,而没有它们在直观中——对象惟有在直观中才能被给予——的地位,并且完全置这些概念的先验位置(无论客体应列入显象,还是应列入物自身)于不顾,所以结果就只能是,他把自己仅仅适用于一般物的概念的不可辨别者的原理也延用到感官的对象(mundu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世界]),而且相信由此给自然知识造成了不小的扩展。的确,当我就其一切内部规定来认识作为一个物自身的一滴水时,如果诸如此类的一滴水的整个概念与另一滴水是同一的,那么,我就不能让这滴水被视为与另一滴水有差异。但是,如果它是空间中的显象,那么,它就不仅在知性中(在概念下)有其位置,而且在感性的外部直观中(在空间中)也有其位置;而在这里,就事物的内部规定而言,物理的位置是完全无所谓的,一个位置b能够接受一个与位置a上的另一个事物完全相似和相等的事物,就像该事物与另一事物非常有内部差异时那样。位置的差异不仅无须进一步的条件就独自使作为显象的对象的多和区别成为可能,而且还使之成为必然。因此,那个表面的规律不是自然的规律。它只不过是通过纯然的概念对事物进行比较的一个分析的规则。

第二,诸般实在性(作为纯然的肯定)在逻辑上绝不相互抵触,这条原理是概念关系的一个完全真实的命题,但无论是就自然而言,还是在任何地方就某一个物自身(对这个物自身我们(此处删去了第一版中的“根本”一词。——译者注)没有任何概念)而言,都没有丝毫意义。因为凡是在A-B=0的地方,也就是说,凡是在一个实在性与另一个实在性在一个主体中相结合而一个抵消另一个的结果的地方,都有实在的抵触;这是自然中的一切障碍和反作用不断地呈现在眼前的东西,尽管如此,这些障碍和反作用既然以力为依据,就必须被称为realitates phaenomena[作为现象的实在性]。一般力学甚至通过立足于方向的相反而能够在一条规则中先天地说明这种抵触的经验性条件这是实在性的先验概念根本一无所知的条件。尽管莱布尼茨先生并没有以一条新原理的排场来宣布这一命题,但他毕竟曾利用它来作出新的断言,而他的后继者们则明确地把它纳入到自己的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中去。根据这一原理,例如,一切罪恶都无非是受造物的限制的后果,也就是说,是否定性,因为否定性是惟一与实在性相抵触的东西(在一般事物的纯然概念中也确实如此,但在作为显象的事物中就不是这样了)。同样,他的信徒们认为,把一切实在性结合在一个存在物中而不会有某种令人担忧的抵触,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自然而然的,因为他们只知道矛盾的抵触(通过这种抵触,一个事物的概念本身被取消),却不知道相互损害的抵触;在这里,一个实在根据抵消另一个实在根据的结果,对此我们惟有在感性中才发现向我们展示这样一种抵触的条件。

第三,莱布尼茨的单子论,除了这位哲学家仅仅在与知性的关系中表现内部和外部的区别之外,没有别的任何根据。一般而言的实体必须具有某种内在的东西,因此这种东西没有任何外部的关系,从而也没有复合。所以,简单的东西就是物自身的内在东西的基础。但是,实体状态的内部东西不能在于位置、形状、接触或者运动(这些规定都是外部关系),因此,除了我们内在地规定我们的感官所凭借的状态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表象的状态之外,我们不能把其他任何内部状态赋予实体。这样,单子也就被了结了,它们据说构成整个宇宙的基本材料,但它们的行动力却仅仅在于它们本来仅仅在自身中起作用所凭借的表象。

但正因为此,他的实体相互之间可能的共联性的原则就必须是一种前定的和谐,并且不能是一种物理的影响。原因在于,由于一切都只是内在的,也就是说,只涉及其表象,所以一个实体的表象的状态就根本不能与其他实体的状态有任何有效的联结,而是必须有第三个全都影响所有实体的原因来使它们的状态彼此相应,虽然不是由于偶然的、在任何个别的场合都特别合适的援助(systema assistentiae[援助体系]),而是由于一个对一切实体都有效的原因之理念的统一性,这些实体必然在这种统一性中按照普遍的规律全都获得其存在和持久性、从而也获得相互之间的彼此相应。

第四,他在自己关于时间和空间的著名体系中,把感性的这些形式理智化了;这一体系也只不过是源自对先验反思的同一种错觉。如果我想用纯然的知性来表现事物的外部关系,那么,这只能借助它们的交互作用的概念来进行,而如果我应当把同一个事物的一个状态与另一个状态联结起来,那么,这就只能在根据和后果的秩序中来进行。因此,莱布尼茨就把空间设想为种种实体的共联性中的某种秩序,把时间设想为种种实体的各种状态力学性的继起。但是,二者看起来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和不依赖于事物的东西,他归之于这些概念的混乱,这种混乱使得是力学关系的纯然形式的东西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自存的、先于事物本身的直观。因此,空间和时间就是物(实体及其状态)自身联结的理知形式。但事物是理知的实体(substantiae noumena[作为本体的实体])。尽管如此,他仍要使这些概念对显象有效,因为他不承认感性有其自己的直观方式,而是在知性中寻找对象的一切表象,乃至经验性表象,留给感官的无非是弄乱和歪曲知性的表象这些可鄙的工作。

但是,即便我们能够通过纯粹知性关于物自身综合地说些什么(尽管如此这却是不可能的),这也毕竟根本不能与显象相关,显象并不表现物自身。因此,在这后一种场合里,我将不得不在先验反思中,任何时候都仅仅在感性的条件下比较我的概念,而这样,空间和时间就不是物自身的规定,而是显象的规定:物自身可能是什么,我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因为毕竟除了在显象中之外,一个事物永远不能以别的方式呈现给我。

我也这样来处理其余的反思概念。物质是substantia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体]。内在地属于物质的东西,我在物质占据的空间的所有部分中、在物质所发挥的一切作用中去寻找,而这些作用当然只能永远是外部感官的显象。因此,我所拥有的虽然不是任何绝对内在的东西,而是相对内在的东西,其本身又是由外部关系所构成。但是,物质的在纯粹知性看来是绝对内在的东西,只不过也是一种怪想;因为物质在任何地方都不是纯粹知性的对象;而能够是我们称为物质的这种显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则是一种纯然的某物,即使有人能对我们说出来,我们也根本不知道它是什么。因为除了在直观中带有一种与我们的语词相应的东西的那种东西之外,我们不能理解任何东西。如果抱怨说,我们根本不洞识事物内在的东西,其意思无非是说:我们通过纯粹知性不理解对我们显现的事物自身能够是什么;那么,这些抱怨就是完全不正当和不合理的;因为它们希望的是,人们不用感官就能够认识、从而直观事物,所以我们就应当有一种不仅在程度上、而且在直观和方式上与人类知识能力全然不同的知识能力,从而应当不是人,而是我们自己也不能说出是否可能、更不能说出什么性状的存在物。显象的观察和分析使人深入到自然的内部,人们无法知道这随着时间将推进到什么地步。但是,尽管这一切,即使整个自然都对我们昭然若揭,我们也毕竟永远不能回答那些超出自然的先验问题,因为(“因为”在第一版中为“而且”。——译者注)以不同于我们的内感官的直观的另一种直观来观察我们自己的心灵,这还从来未被给予我们。而我们的感性之起源的秘密,就在我们的心灵里。我们的感性与客体的关系,以及这种统一性的先验根据是什么,都毫无疑问隐藏得太深,以至于我们这些甚至对于我们自己也只有通过内感官来认识,从而是当做显象来认识的人,不能使用我们的探究的一种如此不适用的工具,来发现总是又不同于我们毕竟乐意探究其非感性原因的显象的某种东西。

使得从纯然的反思行动出发对各种结论所做的这种批判变得有用的乃是:它清晰地阐明了关于人们仅仅在知性中相互比较的对象所做的一切结论都毫无意义,同时证实了我们主要提醒的东西:尽管显象不作为物自身包括在纯粹知性的客体中,但它们毕竟是我们的知识具有客观的实在性的惟一对象,也就是说,在这里有直观来符合概念。

当我们仅仅在逻辑上作出反思时,我们是在知性中仅仅把我们的概念相互进行比较,看两个概念是否包含相同的东西,二者是否矛盾,某种东西是内在地包含在概念中,还是附加给概念的,二者中哪一个应被视为被给予的,哪一个只应被视为思维被给予概念的方式。但是,如果我把这些概念应用于一般的对象(在先验的意义上),而不进一步规定该对象是感性直观的对象还是理智直观的对象,那么就马上表现出限制(不从这一概念出发),这些限制将扭转一切经验性的应用(我现在的诠释是:“但是,如果我把这些反思概念应用于一般的对象……,那么就马上表现出限制,这些限制禁止我们超出一个作为一般物的对象的这个概念,——就这样一个一般对象而言,例如只有(就其存在来说)同任何与它不同的东西都没有任何关系的东西,才是内在的(B321)——,因而结果是与反思概念的一切经验性应用,也就是说与其在经验对象上的一切运用都对立的东西,由此扭转一切经验性的应用”(B319—324)。——科学院版编者注) ,并恰恰由此而证明,一个对象作为一般的物,其表象不仅仅是不充分的,而且没有对它的感性规定并独立于经验性的条件,它就是自身相互抵触的,因而人们要么必须抽掉一切对象(在逻辑中),要么如果人们承认一个对象,就必须在感性直观的条件下思维它,从而理知的东西将要求我们所不具有的一种完全特殊的直观,并且如果没有这种直观对我们来说就什么也不是,但与此相反,显象也不可能是对象自身。因为当我仅仅思维一般的物时,外部关系的差异当然不能构成事物本身的差异,而是毋宁说以后者为前提条件,而当一物的概念与他物的概念根本没有内在的区别时,我就在不同的关系中设定同一个事物。此外,通过把一个纯然的肯定(实在性)附加给另一个肯定,当然增加了积极的东西,而没有从它抽去或者取消任何东西;因此,一般事物中实在的东西并不相互抵触,等等。

如我们已经指明的那样,反思的概念由于某种误解而对知性的应用有这样一种影响,以至于它们竟能够诱使所有哲学家中最具洞察力的一位得出自以为的理智知识体系,这种体系在没有感官参与的情况下就去规定自己的对象。正是因此缘故,对这些概念的歧义在导致错误原理方面的迷惑人的原因作出阐明,就具有重大的效用,从而可靠地规定和确保知性的界限。

人们虽然必须说:普遍地属于一个概念或者与它矛盾的东西,也属于包含在该概念之下的所有特殊的东西(dictum de Omni et Nullo[断定任一物和无一物]);但是,把这条逻辑原理改变为:不包含在一个普遍的概念之中的东西,也不包含在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特殊概念之中,那就是荒唐的事情了;因为这些概念之所以是特殊概念,乃是由于它们在自身中所包含的多于在普遍概念中所思维的东西。然而,莱布尼茨的整个理智体系毕竟确实是建立在后面这条原理之上的;因此,它与这条原理以及从这条原理产生的一切知性应用中的含混性一损俱损。

不可辨别者的命题本来根据以下前提条件:如果在一般事物的概念中没有发现某种区别,那么在事物本身中也不会遇到这种区别;因此,一切并非已经在其概念中(根据质或者量)彼此有别的事物,都是完全同一的(numero eadem[在数字上同一的])。但是,由于就某个事物的纯然概念而言,一种直观的诸多必然条件已经被抽掉了,所以通过一种奇特的草率,被抽掉的东西就被视为到处都不能遇到,并且除了在其概念中包含的东西之外,不承认事物有任何东西。

一立方尺的空间的概念,无论我在何处以及如何经常地思维它,自身都是完全同一的。然而,两个立方尺在空间中则纯然由于其位置而有别(numero diversa[在数字上有别的]);这些位置乃是直观的条件,在其中这一概念的客体被给予,但它们却不属于概念,而是属于整个感性。同样,在一个事物的概念中,如果没有任何否定的东西与一种肯定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就根本没有任何抵触,而纯然肯定的概念在联结中也根本不会造成任何抵消。但是,在其中有实在性(例如运动)被给予的感性直观中,就有在一般运动的概念中被抽掉的条件(相反的方向),这些条件使得一种抵触成为可能,这种抵触当然不是逻辑的,也就是说,是从纯然积极的东西出发使一个无=0成为可能;而且人们不能说:一切实在性之所以彼此一致,乃是因为在它们的概念中间没有发现任何抵触。(如果在这里想利用常见的遁词,即至少realitates noumena[作为本体的实在性]并不能彼此起相反的作用,那么,人们就必须举出诸如此类的纯粹且无感性的实在性的一个实例,以便理解预设这样的实在性究竟是表现某种东西还是什么也不表现。但是,实例只能从经验中取得,经验永远只能呈现phaenomena[现象],而这样一来,这一命题的意思就无非是:仅仅包含肯定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否定的东西;这是一个我们从未怀疑过的命题。——康德自注)按照纯然的

概念,内在的东西是所有关系或者外部规定的基底。因此,如果我抽掉直观的一切条件,并仅仅限于一般物的概念,就能抽掉一切外部关系,而且尽管如此仍必然存留某种东西的概念,这种东西根本不意味着关系,而是意味着纯然内在的规定。在这里,看起来可以得出:在任何事物(实体)中都有某种绝对内在并先行于一切外在规定的东西,因为它首先使外部规定成为可能;从而这一基底就是某种自身不再包含任何外部关系的东西,所以是单纯的(因为有形体的事物毕竟始终只不过是关系,至少是彼此外在的各部分的关系);而由于除了通过我们的内感官作出的规定之外,我们不知道任何绝对内在的规定,所以这一基底不仅是单纯的,而且也(根据与我们的内感官的类比)是通过表象被规定的,也就是说,一切事物本来都是单子,或者是具有表象的单纯存在物。如果除了一般事物的概念之外,没有更多的东西属于外部直观的对象惟在其下才能被给予我们,而纯粹概念抽掉了的那些条件,上述一切也就会具有其正确性。因为在这里表现出,空间中的一种持久的显象(不可入的广延)可能包含的纯粹是关系,根本不是绝对内在的东西,尽管如此却是一切外部关系的第一基底。仅仅凭借概念,没有内在的东西,我当然就不能思维任何外在的东西,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关系概念毕竟绝对以被给予的事物为前提条件,而且没有后者就是不可能的。但是,既然在直观中包含着根本不蕴涵在一般事物的纯然概念中的某种东西,而且这种东西展示出纯然通过概念根本不会被认识的基底,也就是说,展示出一个空间,这个空间连同它所包含的一切都由纯粹形式的或者亦由实在的关系构成,所以我不能够说:由于没有一种绝对内在的东西就不能通过纯然的概念表现任何事物,所以即便是在包含于这些概念之下的事物本身中,以及在它们的直观中,都没有任何不以某种绝对内在的东西为基础的外在东西。因为如果我们抽掉直观的所有条件,那么,在纯然的概念中给我们留存的东西,当然就无非是一般内在的东西及其相互关系,外在的东西惟有通过它们才是可能的。但是,这种仅仅基于抽象的必然性,就在直观中以这样一些表示纯然的关系、却不以某种内在的东西为基础的规定被给予的事物而言,是不成立的,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这些事物并不是物自身,而仅仅是显象。无论我们就物质而言知道什么,都纯粹是关系(我们称为物质的内在规定的东西,仅仅是相对地内在的);但在它们里面,有一些独立的和持久的关系,通过它们给予我们一种确定的对象。至于如果我抽掉这些关系,就根本不能进一步思维任何东西,这并不排除一个作为显象的物的概念,也不排除一个抽象的对象的概念,但却排除一个按照纯然的概念可规定的对象的所有可能性,也就是说,排除一个本体的所有可能性。当然,一个事物应当完全由关系构成,这听起来令人生疑,但这样一个事物也是纯然的显象,根本不能通过纯粹的范畴被思维;它甚至在于一般的某物与感官的纯然关系之中。同样,如果从纯然的概念开始,则除了一个事物是另一个事物中的种种规定的原因之外,人们绝不能以其他方式思维抽象事物的关系;因为这就是我们关于关系的知性概念。然而,既然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抽掉了一切直观,所以杂多能够彼此规定自己的位置的整个方式,亦即感性的形式(空间)就消失了,但空间毕竟先行于一切经验性的因果性。

如果我们把纯然理知的对象理解为无须任何感性的图型、通过纯粹的范畴就被思维(康德在其手写样书中改进为:被我们认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补遗》,第CL条)。这个改进提供了惟一可能的解释,因为我们现在眼前的文本包含着与关于一般的和自在的物是纯粹知性的对象之学说的一个明显的矛盾,并与B342对这一思想的进一步阐述形成对照。尽管如此,我不敢做出改动:一是因为编者不可以比康德自己更康德;二是因为有必要保持把这一章与在我们的文本中紧接前面的关于现象和本体的一章分开的差异。——科学院版编者注)的那些事物,那么,诸如此类的对象就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一切知性概念的客观应用的条件,只不过是我们的感性直观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对象被给予我们,而如果我们抽掉这种方式,这些概念就与任何客体都没有关系了。即使人们想假定一种不同于我们的这种感性直观的直观方式,我们的思维功能就这种直观而言也毕竟没有丝毫意义。如果我们把上述对象仅仅理解为一种非感性直观的对象,我们的范畴虽然确实不适用于它们,因而我们对它们根本不可能在某个时候拥有知识(既没有直观也没有概念),但这种纯然消极意义上的本体却毕竟是必须予以承认的:因为它们无非是意味着,我们的直观方式并不关涉所有的事物,而是仅仅关涉我们的感官的对象,所以它的客观有效性是受到限制的,由此就为某种别的直观、从而也为作为其客体的事物留下了余地。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本体的概念就是或然的,也就是说,是一个我们既不能说它可能也不能说它不可能的事物的表象,因为除了我们的感性直观之外,我们根本不知道什么直观方式,而除了范畴之外,也根本不知道什么概念方式,但二者中没有一种适用于感性之外的对象。因此,我们还不能积极地把我们思维对象的领域扩展到我们的感性的条件之外,并且认定在显象之外还有纯思维的对象亦即本体,因为这样的对象没有可陈述的积极意义。就范畴而言,人们必须承认单凭它们还不足以形成物自身的知识,没有感性的材料它们就会是知性统一性的纯然主观的形式,但却没有对象。思维虽然就自身而言并非感官的产物,就此而言也不受感官的限制,但并不因此就马上无须感性的帮助而具有自己的纯粹的应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并没有客体。人们也不能把本体称为这样一种客体;因为本体指的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我们的直观的直观和一种完全不同于我们的知性的知性的对象的或然概念,因而这种概念本身就是问题。因此,本体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客体的概念,而是不可避免地与我们感性的限制相关联的课题,即是否可能存在有与我们感性的那种直观完全脱离的对象;这是一个只能不确定地回答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感性直观不能不加区分地关涉一切事物,所以就为更多的不同对象留下了余地,因而不能绝对地否定这些对象,但由于缺少一个确定的概念(因为没有范畴适用于此),也不能断定它们是我们知性的对象。据此,知性为感性设置界限,但并不因此就扩展它自己的领域,而当它警告感性不要僭妄关涉物自身,而是仅仅关涉显象时,它是在思维对象自身,但只是把它当做先验的客体,这个先验的客体是显象的原因(因而本身不是显象),而且既不能被设想为量,也不能被设想为实在性,也不能被设想为实体等等(因为这些概念总是要求感性的形式,它们在其中规定一个对象);因此,是否可以在我们里面或者在我们外面发现这个先验的客体,它是否会与感性同时被取消,或者如果我们除去感性,它是否还会存留,这是完全未知的。如果我们想把这种客体称为本体,乃是因为它的表象不是感性的,那么,我们可以随意行事。但是,既然我们不能把我们的知性概念的某一些运用在这上面,所以这种表象对我们来说仍然是空的,而且除了标出我们的感性知识的界限、留下一个我们既不能凭借可能的经验也不能凭借纯粹的知性填充的空间之外,没有任何用处。

因此,这种纯粹知性的批判不容许在能够作为显象呈现给它的对象之外,再创造一个新的对象领域,并且岔入到理知的世界,甚至连岔入到它们的概念也不容许。以极明显的方式诱人至此、虽然不能予以辩解但实可原谅的错误在于:违背知性的规定而使知性的应用成为先验的,而对象亦即可能的直观则必须符合概念,但却不是概念必须符合可能的直观(而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却是仅仅依据可能的直观的)。但这种错误的原因又是:统觉以及随同统觉的思维,先行于表象一切可能的确定秩序。因此,我们思维一般的某物,并一方面以感性的方式规定它,但另一方面又毕竟把普遍的、抽象地表现出来的对象与直观它的这种方式区分开来;于是,给我们剩下来的就是仅仅通过思维来规定它的方式了,这种方式虽然是没有内容的纯然逻辑形式,但尽管如此却在我们看来是客体自身实存(本体)、不顾及被限制在我们的感官之上的直观的一种方式。

在结束先验分析论之前,我们还必须补充几句话,它们自身虽然不见得特别重要,但对于体系的完整来说却是必需的。人们习惯于由以开始一种先验哲学的最高概念,通常是可能的对象与不可能的对象的划分。但是,既然一切划分都以一个被划分的概念为前提条件,所以就必须指定一个更高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就是一个一般对象的概念(或然地认定,未决定它是某物还是无)。由于范畴是与一般对象相关的惟一概念,所以区分一个对象是某物还是无,要按照范畴的次序和指导进行。

1. 与“一切”、“诸多”和“一个”这些概念对立的,是取消一切的概念,亦即无一,这样,一个根本没有可指定的直观与之相应的概念,其对象就等于无,也就是说,是一个没有对象的概念,例如本体,它们不能被列入可能性之中,尽管也不因此就必须被说成是不可能(ens rationis[理性的存在者]),或者如某些新的基本力,人们思维它们,尽管并不矛盾,但也是脱离出自经验的实例被思维的,因而不必列入可能性之中。

2.实在性是某物,否定性是无,也就是说,是一个关于对象之缺乏的概念,如阴影、冷(nihil privativum[阙如的无])。

3.没有实体的直观的纯然形式自身不是对象,而是对象(作为显象)的纯然形式的条件,例如纯粹空间和纯粹时间,它们虽然作为直观的形式是某物,但本身却不是被直观的对象(ens imaginarium[想象的存在者])。

4.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其对象是无,因为该概念是无,是不可能的东西,例如两条边的直线图形(nihil negativum[否定性的无])。

因此,无的概念的这种划分表必须安排如下(因为某物的与之平行的划分乃由它得出):

可以看到,思想物(第1)与非物(第4)被区别开来,乃是由于前者不可被列入可能性之中,因为它只不过是虚构(尽管不是自相矛盾的虚构)罢了,而后者则是与可能性对立的,因为该概念甚至取消自身。但二者都是空概念。与此相反,nihil privativum[阙如的无](第2)和ens imaginarium[想象的存在者](第3)都是概念的空材料。如果光不被给予感官,人们就不能表现黑暗,而如果没有广延的存在物被知觉到,人们就不能表现空间。无论是否定性,还是直观的纯然形式,没有一种实在的东西就都不是客体。 ZNsD0I1QgeTdnqq2aFcgqP524b9XArXGEeUqbWo1JKRRXHTRJtJPehUGUp6S6H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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