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二有一 乎?
曰:二无一。
曰:二有右 乎?
曰:二无右。
曰:二有左 乎?
曰:二无左。
曰:右可谓 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与 右可谓二乎?
曰:可。
问:由一个概念与另一个概念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中存在原来的某一概念吗?
答:由一个概念与另一个概念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中不存在原来的某一概念。
问:由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中存在原:来的概念右吗?
答:由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中不存在原来的概念右。
问:由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中存在原来的概念左吗?
答:由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中不存在原来的概念左。
问:可以用概念右称谓由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吗?
答:不可以。
问:可以用概念左称谓由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而成的二这个概念吗?
答:不可以。
问: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可以称谓由它们这种结合而产生的二这个概念吗?
答:可以。
曰:谓变非不变 ,可乎?
曰:可。
曰: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可。
曰:变奚 ?
曰:右。
曰:右苟 变,安 可谓右?
(曰:)苟不变,安可谓变?
问:说已经变化了的概念不再是原先不曾变的概念,可以吗?
答:可以。
问:概念右有了与其相结合者,可以说结合其他概念后的概念右变化了吗?
答:可以。
问:改变了什么呢?
答:概念右原来的内涵和外延。
问:概念右如果已经改变了,怎么还可以用原来的名称右相称。
答:如果以右相称的概念是不变的,又怎么可以说概念右变了呢?
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
(曰:)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
曰:何哉?
曰:羊与牛唯异 ,羊有齿,牛无齿 ,而牛之非 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 焉。牛之无齿,不为不足,羊之有齿,而比于牛为有余矣。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 。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 羊而牛非马可也。若举而以是 ,犹 类之不同。若左右,犹 是举。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 。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 。牛羊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 鸡也。
与 马以鸡,宁 马。材不材 ,其无以类,审矣!举是乱名 ,是谓狂举。
问:如果二这个概念中既不再有概念左,又不再有概念右,那怎么能说二这个概念是由概念左与概念右结合而成的呢?
答:羊的概念与牛的概念结合可得到“牲畜”的概念,而“牲畜”的概念不同于“马”的概念,牛与羊的概念的结合科得到“牲畜”的概念,但是“牲畜”的概念不同于鸡的概念。
问:那么如何进行分类呢?
答:羊与牛有区别,羊有门牙上齿,牛无门牙上齿,因而便说牛与羊毫无共同之处,羊与牛亦毫无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它们虽有“种差”的区别,但却是同类的家畜。
羊有角,牛亦有角,因而便说牛就是羊,羊就是羊,这也是不对的,它们虽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却是不同的。羊和牛有角,马则没有,马长有长毛的尾,羊和牛则没有,因此羊和牛可归于牲畜中有角的一类,而不可以与无角的马归于一类。牛和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有角牲畜的概念不同于马的概念,没有马的概念参与。没马概念参与的有角牲畜概念是由羊和牛的概念结合而成的,但羊的概念不同于有角牲畜的概念,同样,牛的概念也不同于有角牲畜的概念,而羊、牛概念的结合才是完整的有角牲畜的概念。因此,有角牲畜的概念有别于马这一无角牲畜的概念。这样举例,是因为概念的类不同,像“二无左”、“二无右”的道理,则有如这个例子所说。
牛羊有毛,鸡有羽毛。说鸡的足,可以得到一个关于鸡足的概念,数鸡足,又能得到两个关于鸡足的概念,即鸡的左足和右足的概念,因而关于鸡的足就有了三个概念。说牛的足或羊的足,得到一个关于牛足或羊足的概念,数牛足或羊足,又可以得到四个关于牛足或羊足的概念,即牛或羊前左足,前右足,后左足,后右足的概念,因而关于牛足和羊足就有了五个概念。关于牛足或羊足有五个概念,关于鸡足有三个概念,因而牛和羊概念结合而成的四足牲畜概念与鸡不是同类概念。不同类是有其与鸡不同类的原因的。
与其用“牛和羊非鸡”为例,宁可用“羊合牛非马”为例。一个可用,一个不可用,二者不能类比,这一点清楚不过。举“牛合羊非鸡”的例子会使牲畜和家禽概念混淆,这是匡谬的举例。
曰:他辩 ?
曰: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 。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与而相与 ,反对 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 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 ,若左右不骊 。故一于 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有 黄矣哉?黄其正 矣,是正举 也。其有 君臣之于国焉,故强寿 矣!
而且青骊乎白而白不胜也 。白足 之胜矣而不胜,是木贼 金也。木贼金者碧,碧则非正举矣。青、白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 也。争而两明,其色碧也。
与其碧,宁黄。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与暴 乎!
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非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章 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 正焉。
问:还有别的例证可辨吗?
答:以青为底色再涂上白色来与黄色分别,以白为底色再涂上青色来与碧色分别。
问:这是什么意思?
答:先从“青以白非黄”的例子来说,青、白本来是不相容的两种颜色,现在虽然在青色上面涂上白色,结果已然上青下白而两色并立。青、白本来是方位悬隔的两种颜色,虽然两色相配而使之相近,但仍然两色并立,界限分明,互不连属。青白两色互相并立而保持原色,好像左右并排而相向对立那样。所以,这一配色的结果,既不能归并于青色,也不能归并于白色,哪里会有黄色混在其中呢?黄色中正独立而不与青、白两色混淆。“青以白非黄”这是正确地举例。国家便能强盛长存那样。
青色若附着于白色并且染污了白色,白本来足以胜青却反而被青染污而不胜了。这是木(青)逆胜金(白),青逆胜白变成近碧之色,以近碧之色来与碧色分辨,就无法分清了,所以“白以青非碧”是错误的分类。青与白不相容而又使之相配,两色不绝对相胜而必相争胜以各显其色,争胜的结果呈青而微白,其色接近碧。
与其以“白以青非碧”的举例,宁可以“青以白非黄”的举例,“青以白非黄”如同“羊合牛非马”的举例那样,它们都是以类相从,“白以青非碧”如同“牛合羊非鸡”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概念的混乱。
名实概念混乱则君臣相争而号令不一,号令不一则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则政治昏暗。这是不正当之举。所谓非正当之举,是说名实不相副,杂色彰显,所以称其“两明”。两相争明而道义沦丧,那就没有什么“正”理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