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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大府

1.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 〔1〕 ,以受其货贿之入 〔2〕 ,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 〔3〕 。

【注释】

〔1〕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九贡,是诸侯国进奉王的贡献物。九赋,是王畿内的地税。九功,即《大宰》中的“九职”。授其事则为职,献其成则为功,其实一也。郑《注》曰:“谓九职也。”据孙诒让说,九功在此指“万民职事之征”,即从业税。按,以上三者皆由大宰掌管,而大府为其副手,故言“贰”。

〔2〕货贿:泛指财物。贾《疏》曰:“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3〕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此两句互文,郑《注》曰:“凡贷贿皆藏以给用耳。良者以给王之用,其余以给国之用。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杂言货贿,皆互文。”藏:收藏。用:支用。

【译文】

大府担任大宰副手协助掌管九贡、九赋、九功,来接受交纳的赋税财物,分别交给负责收藏以待支用的各官府。

2.凡官府、都鄙之吏 〔1〕 ,及执事者 〔2〕 ,受财用焉。

【注释】

〔1〕官府、都鄙:官府,贾《疏》曰:“谓王朝三百六十官。”都鄙,王畿内的采邑。孙诒让曰:“此内举官府,外举都鄙,以通赅郊野县等,明畿内之官吏通掌之,文不具也。”

〔2〕执事者:孙诒让曰:“非其专职,暂来治事者。”

【译文】

凡是王朝各官府和王畿内采邑的官吏、暂时管事的官吏,都可按照规定来大府接受分发的财物。

3.凡颁财,以式法授之。关市之赋 〔1〕 ,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余之赋,以待赐予。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 〔2〕 。凡万民之贡 〔3〕 ,以充府库。凡式贡之余财 〔4〕 ,以共玩好之用。凡邦之赋用 〔5〕 ,取具焉。

【注释】

〔1〕“关市之赋”以下十八句:此十八句与《大宰》“九式”基本对照,可参看。膳服,即羞服。待,稍秣,即刍秣,喂养牛马的禾谷。郑《注》曰:“待,犹给也。”丧纪,郑《注》曰:“即丧荒也。”

〔2〕“凡邦国之贡”二句:此邦国之贡即《大宰》“九贡”所得财物。以待吊用:以备用于救济诸侯国遭遇的不幸,如国君去世、遭遇凶年或疫病、水火灾、战败、外寇内乱等等。

〔3〕凡万民之贡:万民之贡即《大宰》九职之民所贡财物,即九功。

〔4〕式贡之余财:式贡,式即上文九赋之财,贡即上文邦国、万民之贡。式、贡互文,泛指各种赋税收入。贾《疏》曰:“式谓九式,贡谓九贡及万民之贡。”余财,孙诒让曰:“此亦即币余之财,”

〔5〕赋用:郑《注》曰:“用赋。”孙诒让曰:“用赋犹言用财。”

【译文】

凡颁发财物,都按照制度授予。从关卡市场征收的赋税,用以供给王的膳食和衣服的开支。王都中的赋税,用以供给接待宾客所需。距王都一百里的四郊的赋税,用以供给饲养牛马草料的开支。距王都二百里至三百里的家削的赋税,用以供给王按时赏赐群臣的开支。距王都一百里至二百里的邦甸的赋税,用以供给王匠制作的开支。距王都三百里至四百里的邦县的赋税,用以供给行聘问礼所需。距王都四百里至五百里的邦都的赋税,用以供给祭祀的支出。山泽的赋税,用以供给死丧、灾荒的开支。支出公用的结余财物,用以供给王平时赐予诸侯、臣下的开支。凡诸侯国贡献的财物,供给吊祭诸侯丧事的开支。凡是向万民征收的赋税,用来充实国库。凡赋税收入开支后的余财,用来供王搜集玩好的开支。凡王国所需用的一切财物,都可向大府领取。

4.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译文】

每到年终,就总计全年各种财物的收支情况,并把帐目呈报给大宰。 ri2fVr5foQWaxhvUTf7wV90l/25Pryrkdk2xa0nAH0OiMcXq0bZsvXEyomdIm8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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