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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之四:政府监管与市场声誉机制

公司治理主要是政府的事还是私人的事?当然是私人的事。无疑,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着重要的作用,必要的法律框架对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重要的。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有产权和个人自由,包括保证自愿合同的履行。在这个前提下,个人应该拥有签订合同的充分自由,只要行使这种权利时不侵害他人同等的权利。但在我看来,现在全世界到处都把政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夸大了,公司治理受到政府过分地干涉,似乎成了政府的事务。

在中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自主权。公司章程必须按照标准文本做,股票类型是标准化的,董事会结构是标准化的,董事会开会的次数也由政府规定,独立董事的数量和任职资格是证监会规定的,公司上市和新股票发行必须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每季度披露一次财务状况,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如此多的政府规定剥夺了公司和个人的自主权,公司除了“填空”之外还能做什么呢?

我们似乎忘记了企业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组织。企业的契约性质意味着公司治理条款应该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由于行业和业务不同,不同企业的最优治理结构一定有差别,即使有一个公司治理的主流模式,它也应该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人们学习和模仿的结果,不应该是政府规定的结果。政府规定治理结构的着眼点常常是由于管理上的方便,而不是企业的运行效率。

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声誉机制维持的。声誉机制不仅作用于产品市场,也作用于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上声誉不好的企业不可能吸引到顾客和供应商,资本市场上声誉不好的企业不可能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劳动市场上声誉不好的企业也不可能吸引到优秀的员工。正因为如此,任何公司想长期生存和发展,必须在所有的市场上都建立良好的声誉。

政府对公司治理事务过分管制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伤害了自由市场的声誉机制,其主要原因在于过分管制把行为的责任由个人转向了政府。当公司上市、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等都是由政府部门批准的时候,即使投资者由于自己不谨慎犯了错误,他们也觉得自己有权向政府求救以获得补偿,毕竟,他们所投资的股票是政府批准发行的,政府怎么能推卸责任呢?这样,投资者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寻找好的公司。当公司能否上市主要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时,公司经理人做好经营业绩的积极性也就大大降低了。

过分管制也直接伤害公司的经营业务。当经理人忙于应对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种各样的繁琐规定时,他们怎么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琢磨消费者需要什么、公司员工是否满意?又怎么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公司的长远战略?以信息披露为例,中国的上市公司被要求每季度披露一次财务信息,结果,公司每季度一次的董事会讨论的主要议题就是马上要披露的公司财务报告,董事会根本没有时间讨论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董事之间连交流看法的时间都没有,而讨论战略问题本来是董事会最重要的工作(除了经理人的任命外)。短期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还诱使经理人过分注重短期业绩,伤害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正确的监管是要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声誉机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很不幸的是,实际的监管往往做得正好相反: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声誉机制的作用。美国的SOX 法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法案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成本,使得一些小公司不得不选择退市。立法者应该认识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消灭所有的公司丑闻,出现一个丑闻就立一个新的法律是极不恰当的。政府立法过分介入公司治理事务也是对私权的侵害,无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ZD15K8Wn9IM56jeSFVIZEhGAF8D/GTD82QT0ffJd/GCvyi0qSgAb62jkScYh9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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