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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之一:所有制与公平竞争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以私有产权制度和公平竞争为前提。在经济学界,很少有经济学家否认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但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有一些经济学家却否认所有制的重要性。这些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与产权制度无关,无论企业是国家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政府能创造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结果是一样的。一些国内经济学家持这样的观点,可能是基于他们的理论逻辑,也可能是不愿意犯意识形态的忌,迎合官方的说法。但像斯蒂格利茨这样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也持这样的观点,而且他的观点通过他本人和他的中国信徒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就值得认真对待了。

这种观点的基本错误是把所有权和竞争当做两个完全独立的东西。我们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在国有企业主导经济的情况下,能有所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吗?企业的竞争行为能独立于所有制结构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和政策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没有企业受到政府的歧视,也没有企业享有政府赋予的任何特权。如果政府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赋予国有企业专营权,如果某些行业国有企业可以进入、民营企业不能进入或进入门槛更高,如果私有企业财产不能得到与国有企业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如果国有企业在税收、信贷、土地、许可等方面比民营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无论这些优惠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如果国有企业亏损就能得到政府的补贴,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有行政级别,如果国有企业职工的政治和社会身份比民营企业高,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公平竞争环境。如果竞争环境是不公平的,国有企业即使效率更低,也可以打败民营企业,市场就无效率可言。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民营企业不可能与国有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理论上讲,国有企业是政府的,游戏规则也是政府制定的,政府制定的游戏规则不可能不偏向国有企业;当国有企业具有“国民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时,行业准入政策和政府所有的其他产业政策不可能不偏向国有企业,否则就会使人们对政府政策本身的正当性提出疑问。当一家国有企业和一家民营企业同时申请进入一个产业而政府只能允许一家进入时,民营企业怎么能竞争过国有企业呢?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生商业纠纷时,政府的法院怎么可能不偏向国有企业?当国有企业有政府控制的资源做后盾时,银行(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银行)怎么可能不给国有企业更优惠、更便宜的信贷资金?当国有企业的员工因政府保护从而工作更稳定时,大学毕业找工作时怎么可能不优先考虑在国有企业就业?如果国有企业在要素市场上的“竞争力”来自它们的效率,得到优惠的信贷资金和提供更好的工作吸引力当然是公平竞争本身的结果,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国有企业在要素市场上之所以更有“竞争力”,完全是政府保护的结果!理论家当然可以设想一个公正不偏的政府,它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但这在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历史上也从来没有发生过。如果真的能做到,为什么还要保持国有企业呢?所以不难理解,经济学家为何20 多年来一直在呼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但至今这仍然不过是理论家的梦想!

在国有企业主导经济的情况下,不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不存在公平竞争,不同民营企业之间也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这是因为,当国有企业拥有特权时,一些有特殊关系的民营企业就会通过“傍”上国有企业来寻租,使得没有这种特殊关系的民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某地的矿产资源需要开发,谁能获得开采权呢?显然,企业股份中有国有股的企业比纯粹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开采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国有和民营的“合资企业”,这些合资企业的私人老板就是在利用国有企业的特权寻租。这也是有些政府官员反对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原因之一,这些人反对国企民营化的真正目的是想在国企的幌子下谋取私人利益。这也是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向政府争取的不是平等的体制环境而是个人特权的原因,这些民营企业家痛恨的不是特权本身,而是自己没有特权,一旦自己也获得了特权,他们就认为我们的制度是最好的。所以他们就把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提高“竞争力”的手段。

如果把民营企业消灭掉,在只有国有企业的经济中,国有企业之间是否有公平竞争呢?也不可能。这是因为,在大的经济体中,不同的国有企业一定由不同级、不同地方的政府所拥有,如中央国企、省属国企、市属国企等,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可能在自己的国企与其他政府所有的国企之间一视同仁。结果是,每一个国企都在自己的所有者管辖的行政区享有特权,而在其他地方受到歧视。再强的中央权力也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的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明证。

即便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得到同等对待,没有任何一家国有企业比其他国有企业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国有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能实现我们所期待的竞争效率吗?不可能!原因有二,一是国有经济一定存在进入过度和兼并不足;二是在政府允许国企之间“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一定会出现恶性竞争。

我在《控制权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经济研究》1998 年第7 期)一文中已经证明,国有企业一定存在进入过度(通常讲的“重复建设”)和兼并不足(退出困难)。直观地讲,企业创造两种收益,一种是现金收入,另一种是控制权收益,前者可以通过“股权”分配,后者则只能由拥有控制权的人享有。在私有经济中,现金收入属于股东,控制权收益属于企业家和经理人。大股东通常也是经理人,即使有所谓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仍然可以通过董事会约束经理人。当现金收入和控制权发生矛盾时,股东可以“赎买”经理人,所以一般不会发生进入过度的情况,增加价值的兼并也容易实现,控制权市场就成为约束经理人的有效手段。但在国有经济中,现金收入属于国家,控制权收入则由拥有决策权的政府官员和经理人享受,这样,政府官员和经理人在决策时就会只考虑控制权收益,不考虑现金收入(在一定范围内),所以就会出现进入过度。比如说,按照效率标准,汽车行业应该有10 家企业,但有决策权的人的最优选择可能是建100 家汽车厂,因为10 家汽车厂只能安排10 个总经理,100 家汽车厂可以安排100 个总经理,尽管这样的重复建设会导致全行业亏损,但经理人获得了控制权收益。同样的原因,当没有效率的企业应该被有效率的企业并购时,由于失去控制权的人不能像在私有经济中那样得到合法的货币补偿,所以他们有积极性抵制被兼并,结果是,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不能发生作用。这样,控制权市场就没有办法存在。

国有企业在产品市场上如何竞争呢?我和马捷在《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经济研究》1999 年第7 期)一文中证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有积极性把价格定得低于边际成本。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将是“恶性竞争”。原因在于,在可选择的国有企业经理人的选拔机制和激励机制内,经理人在销售收入中所得的份额远大于他们在成本中承担的份额,这种不对称使得他们的目标函数更可能是销售收入的最大化而不是长期利润的最大化,他们的最优价格在小于边际成本时达到。收益和成本的这种不对称越严重,最优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幅度越大。这就是当时许多制造行业盛行的恶性价格战的原因。由于恶性竞争是如此严重,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不得不于1998 年下文禁止企业降价。政府的这一行动也宣告了国有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可能会导致反效率的结果。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还证明,在混合经济中,私有企业要竞争过国有企业,其效率必须比国有企业高很多才行,因为私营企业不可能把价格定得低于边际成本。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主导的经济是不可能有公平竞争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也不可能独立于所有制结构。那种认为“企业所有权不重要,重要的是竞争”的观点既缺乏理论基础,也没有事实的佐证。中国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只有在政府保护下才可能生存,它们赚的利润是会计利润,不是经济利润。在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行业,即使国有企业享有一些特权也很难竞争得过民营企业,因为他们的效率实在太低,特权租金不足以抵消效率的低下。这就是上世纪90 年代许多地方政府不得不把自己所有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原因。时至今日,除了极少数企业由于有杰出的经理人外,那些盈利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属于民营企业不能进入的行业(如电信、石油、银行),或至少享有其他方面的特权,这些特权的租金是如此之大,以致虽然它们效率极低仍然可以赚钱。有些国有企业赚的利润完全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可以预见,如果政府真的取消国有企业的特权,允许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牌照、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所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完全同等的待遇,国有企业终将会在竞争中消失。反过来,只要政府还想继续保持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公平竞争就是不可能的。 6zvUSHB+Z950QMcgTKEaQfluwgQP8RBuf0p21jqnEJ7RgqsO+Fy5IIdCBQFRDz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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