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什么是衡量优劣的标准?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这个概念是我们评判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优劣的重要标准,也是我们衡量在某个规定、制度下,资源、利益和责任分配优劣的重要标准 [1] 。在经济学里,帕累托效率可以这样来定义:一种的收入状态(资源配置、社会制度等)被称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不存在另外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差而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这意味着,当满足给定的约束条件,一种资源配置的状态已经使没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偏好在不损害别人的条件下变得更好,那么就是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如果处于这种状态,除非损人,就不能利己,这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比如,如果达到这样的状态:除非让雇员少拿一些工资,否则,老板的利润就不可能增加,这种分配就是帕累托状态。
在一个两人社会中,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来说明帕累托效率。
在图1–1 中,横坐标代表第一个人的收入,越往右表示收入越高;纵坐标代表第二个人的收入,越往上收入越高。如果总的收入固定,例如100 ,可以把100 都给第一个人(横轴和斜线的交点),也可以把所有的收入都给第二个人(纵轴和斜线的交点),斜线上的任何一点都表示在两个人之间可能的分配方案,如50 给第一个人,50 给第二个人;或者80 给第一个人,20 给第二个人。这条斜线和两条轴构成的三角形就是所有可以分配的资源。如果收入分配处在这条斜线上,例如,X 点代表A 得20 、B 得80 、Y 点代表A 得80 、B 得20 ,按照前述的标准,每一点都是帕累托状态。但是斜线以内的点所代表的分配不是帕累托状态,如Z 点就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我们发现,当Z 点向X 点和Y 点以及它们中间的任何一点移动时,都能做到在不减少其中一个人收入的情况下使另外一个人的利益增加。
诸如此类的变化,也即指,如果一种变革能够使没有任何人处境变坏的情况下,至少有一个人处境变得更好,我们就把这个变化称为帕累托改进。一般地,如果一个社会的现状不是处在帕累托最优状态,就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可能。相应地,如果没有任何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就意味着现状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例如X 状态和Y 状态);反过来,如果还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那么现状肯定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例如Z 点所代表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可以判断一种状态是不是帕累托最优,但是却无法将两种帕累托最优状态进行比较,除非我们愿意加上有关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以两人社会为例,在A 种状态下,一个人得到100 ,另一个人得到0 ;还有另外一种状态B,一个人得到90 ,另外一个人得到10 。由第一种状态变成第二种状态会使其中一个人受损;同样地,由第二种状态变成第一种状态也会使另外一个人受损。所以任何其中一种状态变成另外一种状态都不是帕累托改进。这时候收入分配可能非常不公平,但都是帕累托最优,所以,收入分配问题无法从这个标准中得到判断和评价。
再复杂一点的情形是如图1–2 所示。从Z 到F、到X 是帕累托改进,从Z 到H 和G 不是帕累托改进,从H、G 到X、F、Z 都不是帕累托改进。注意,H 是帕累托状态,Z 不是帕累托状态。这意味着从一个非帕累托状态到一个帕累托状态的变革并不一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当然,从帕累托状态到非帕累托状态的变革肯定不是帕累托改进。
可能面临的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假定有两种状态,在状态A 下,第一个人得到收入100 ,第二个人也得到收入100 ;在状态B 下,第一个人得到收入1000 ,第二个人得到收入99 。但是由第一种状态变为第二种状态却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尽管第一个人增加了900 ,但是第二个人损失了1。在现实中,例如,第一个人是经理,第二个人是股东,当经理的收入由100 增加到1000 ,股东的收入由100 变到99 。那么,这种改变是否应该进行?从股东的角度来讲,损失的尽管是1,但毕竟是损失,他可以不同意。许多社会变革也是这样,不是像我们所说的那种没有人受损害的帕累托改进,而是总会使个别人受到损害 [2] 。比如说,A 企业兼并B 企业,B 企业的经理失去了工作,这个变革应该进行还是不应该进行?进行这个判断需要另外一个标准,在经济学上称为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 [3] 。
如果一种变革使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损者的所失,这种变革就叫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如果一种状态下,已经没有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的余地,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卡尔多– 希克斯效率。在前面的例子中,按这个标准计算,受益者所得900 ,受损者所失1,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就是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在图1–2 中的由Z 到H 和G 也是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这种改进和帕累托改进的关系是很直接的:如果事后补偿发生了,那么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就成了帕累托改进,所以,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又称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当然,实际补偿不一定发生,因此,潜在的帕累托改进不一定总能成为现实。还是前述的事例,如果第一个人给第二个人补偿1,则第二个人也得到100 ,第一个人得到999 ,这是帕累托改进。现实中的补偿可能比1 多,受害者可能要求更多的补偿,例如,他要求得到200 ,这时第二个人得到899 ,也是帕累托改进。
与帕累托标准相比,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的条件更宽。按照前者的标准,只要有任何一个人受损,整个社会变革就无法进行;但是按照后者的标准,如果能使整个社会的收益增大,变革也可以进行,无非是如何确定补偿方案的问题。所以,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实际上是总财富最大化标准。如前面提到的A 和B 两种状态,可以看作是两个投资项目,如果按照帕累托标准,我们不知道应该选择哪一个项目。选择B 项目,第一个人同意第二个人不同意;选择A 项目,第二个人同意第一个人不同意。但按照卡尔多– 希克斯的标准,哪个项目可以带来的总价值或者总利润最大,就投资哪个项目。显然,B 项目下社会的总收益是1099 ,大于A 项目下的200 ,所以,应该选择B 项目。图1–2 中,Z 代表一个投资项目,H 也是一个投资项目,如果按照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应该投资项目H。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一项变革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财富最大化,当然,这里可能包含着很大的收入分配不公。应该强调的是,如我们在后面将看到的,如果谈判成本不是很高,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都可以转化成帕累托改进。这是我们愿意接受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的主要理由。
我们从具体的法律实例中看人们如何确定过失责任。这是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杨颉等诉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案
杨颉、王磊、徐方略都是十三四岁的儿童,三人的爷爷和奶奶是邻居,居住在大华厂家属楼内。2000年10月2日,三个小孩相约各自携带火柴、爆竹、手电等一起玩耍。大华的厂区与宿舍区有围墙相隔,但是,该围墙有一缺口,人们可以轻易翻越。为了上下班方便,人们经常从缺口处翻越行走。三个小孩来到大华厂围墙外,从缺口处翻墙进入厂区内,并找到一个装有液体(三氯乙烷,危险品)的白色塑料桶,三人将桶盖拧开倒出液体,王磊用火柴将液体点燃,后王磊又将桶内液体全部倒在火上,使火势突然增大,并发出巨响,随即大火扑到杨颉身上,将其烧伤(王成,2002,第122页)。
厂家,即大华无线电厂应不应该对这个小孩的烧伤负责任?认为应该负责任的理由是,其一,围墙坏了就应该修,这本身就是一项责任;其二,没有保管好危险用品。最后,法院判决大华应该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的理由是厂家有过失责任。很多人可能同意这样的判决,但是深入思考一下,保管好危险品和补围墙是有成本的,厂家为什么要承担这个成本?认为没有围墙使小孩受到损害,但让厂家补围墙承担成本是对厂家的损失。为什么是厂家应该受到损害,不是小孩受损害?而且三氯乙烷燃烧本身对公司就是损害,这个化学原料燃烧的损失为什么不能得到赔偿?反而要给行为者赔偿?工厂似乎也有理由让小孩来赔偿。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法律背后的道理。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不能认为法律的规定就天经地义,法律是人制定的,一项法律是不是合理,这个问题本身就要求我们去判断。如果法律不合理,我们就要修改,尽管改起来可能很复杂。
实际上,可以用效率标准来分析这个案件的判决。我们形式化一点。X 状态是大华厂不修补围墙,这时小孩或者任何人都可能(但不一定)会因此受到损害,假定受到损害的概率有2%,如果发生损害,损害是10000 元,那么预期的损害是10000 元×0.02=200 元,亦即平均可能有200 元的损害。另一种状态Y,工厂补修围墙,所花成本为30 元,但是其他人就不会遭到损害。很简单,在X 状态下,厂家不受到损害、不需要花代价修围墙,但是对其他人不利;Y 状态下,厂家要补围墙,对其他人有好处,但是厂家又有成本。比较两种状态下的社会总收益,我们发现,因为厂家修围墙的成本很低,多花了30 元,就可以避免200 元的预期损失。因此,厂家应该修补围墙,承担责任。
水库下游淹死案
两夫妻带小孩在永定河边玩。平常那里的河滩是没有水的,当妻子带着小孩在河滩上玩时,突然之间却有大水下来,把小孩和母亲冲走,后来,他们被淹死了。受害者面临一个问题是要告谁?放水者是上游的一个水库,这个水库经常放水。当水库放水时,下游的人还不知道,来不及逃脱。过去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但尚未造成伤亡。从法院的角度看,这里问题的核心是,上游的这个水库有没有责任?我们也可以用前文类似的标准来分析 [4] 。也许水库增加一点成本,例如贴一个告示(这个成本非常低),就可以避免事件发生。如果增加的这个成本足够低,那么水库就有责任;但是如果增加成本非常高的话,那么就可能没有责任。其基本理由与上一个案例一样。
从这两个法律的案例可以看到,和我们普通人一样,有时法官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案。也就是说,如果施害人采取的预防成本低于不采取预防措施时受损者的预期损失,就像第一个案件,修补是一个合理的选择,法律应该激励人们做出这种选择,因此,厂家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反过来,如果说补墙要花成本300 元的话,那么就变成补墙的成本超过了所避免的潜在损失,不补墙可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厂家或许就无须承担过失责任。当然,现实的复杂性还在于很难估量损失和益处的大小,人身伤害的评价尤其难。比如,人们常说“生命无价”。但是很难估价不等于不估价,实际上,如果他是一位称职的法官,大脑一定是按照某个标准考虑问题的。尽管计算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有时可能高估损失,有时可能低估损失,这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但并不使法官判断问题的原理和准则发生改变。
这个标准在实际的法律案例中有重要的意义,被称为汉德公式 [5] 。如果用P 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L 表示损害的大小,B 表示预防的成本,那么汉德公式认为,施害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取决于是否有B <PL。这个公式的含义就是,在事先预防成本投入B 小于事故带来的期望损失PL 时,采取预防措施是社会最优的。这实际上是鼓励人们选择总财富最大化的行动,这正是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的含义。
从上述的效率标准出发,我们思考几个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的应用。
交易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场合。例如,接受教育、买卖股票和债券、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及企业之间的购销和兼并,都是一种交易。人们要进行交易的原因大致可归结为四种,这都与我们将谈到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第一个原因是偏好不同。例如甲有一个苹果,乙有一个梨,但是甲更喜欢梨而乙更喜欢苹果。甲和乙交换对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第二个原因是生产成本不一样。如果一位经济学教授自己生产矿泉水,可能花1 万元也生产不出来。但让矿泉水厂家生产,每瓶成本也许不到0.5 元,他只要卖1 元多即可。同样地,矿泉水厂家可能生产不出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而经济学教授能以较低成本生产出来。所以教授和矿泉水厂家可以交换,就由各自生产成本低的人卖给生产成本高的人。第三个原因是信息不同,即甲知道的乙不知道,或者乙知道的甲不知道,这时候也可能发生交易。股票市场上的大量交易就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甲知道该股不值钱,而乙认为值钱,所以甲就卖给乙。第四个原因是风险态度不一样。这也是股票交易的一个主要原因。所谓风险态度就是人们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有些人害怕风险,宁愿把钱存进银行;而另外一些人相对来讲更不害怕风险,更愿意买股票。交易大致上有这几种原因。不论基于哪一种原因的交易,一定要是自愿交易,而一般来说自愿交易一定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假定没有欺诈),除非交易者是非理性的。
这是非常重要的理念,值得特别强调。回忆前面提到的观点,治理结构是一个合同,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如果交易是自愿的,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受益,也即双赢,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人们尊重自愿交易,赋予自由这么神圣的地位。实际上只有在交易是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做出交易是否是帕累托改进的判断。设想A 拥有10 个苹果,0 个桃;B 拥有10 个桃,0 个苹果。如果边际效用是递减的1 ,A 用5 个苹果换B 的5 个桃,对双方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交易的结果是使A 和B 各有5 个苹果、 5 个桃。
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就是随着消费的增加,增加1 单位的消费给人们带来的效用不断地减少。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口渴的时候喝水,第一口水的效用最大,以后每一口水带来的效用渐渐减少;最后,再多喝一口已经没有什么效用,这时的边际效用已经为零了,你多喝一口甚至会感到难受,这时的边际效用为负。
但是,如果A 强迫B 用5 个桃换3 个苹果,我们就没有办法判断这样的“交易”是否是帕累托改进。
更一般地,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中,同样可以看到这种自由交易的有效性广泛存在。在这里我们先介绍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概念。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与一般所说的平均成本和平均收益的概念是不同的。在经济学中,多增加一个单位的产量带来的成本就称为边际成本。例如,厂商生产了100 单位的产品,总成本是150 元,那么平均成本是每单位1.5 元。假设生产100 单位的产品,成本是150 元,生产101 单位的产品总成本是152 元,生产102 单位产品总成本是155 元。那么从100 单位开始算起,多增加1 单位产品,边际成本是2 元;再从101 单位算起,多增加1 单位产品即到102 单位时,边际成本是3 元。显然边际成本不同于平均成本。例如生产102 单位时,平均成本是155 元除以102 单位,低于边际成本。类似地,边际收益即是多增加1 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设想卖100 单位的产品,每个产品可以卖2 元,总收益是200 元;如果卖101 单位的产品,由于每个产品的价格下降,由2 元降到1.8 元,这时,101 单位产品的总收益是181.8 元;如果再多卖1 单位的产品即102 单位产品,单位价格下降的幅度更大,价格降到1.5 元,总收益是153 元。我们可以知道,在100 单位时边际收益是–18.2 元,101 单位时边际收益是–28.2 元,如此等等。
个人的最优决策在个人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时点达到。因为在达到这一点之前,多生产1 单位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增加产量可以带来利润的增加,因此应该再增加生产;超过了这一点,多生产1 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所增加的成本,减少产量可以增加利润,因此应该减少生产。我们可以用图1–3 表示这种最优决策以及几种成本的概念。横轴代表产量,纵轴代表各种成本或收益的度量。按照我们刚才的分析,边际收益一定是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的,边际成本却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在该点之前和该点之后,都不是最优的,只有当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时,不可能有再多的收益增加了,才达到帕累托最优生产。最优产量是由这两条曲线的交点所决定。
图1–3 是经济学中最简单的一个图,我们不仅可以把它看作个体的最优决策,而且也可以用来说明市场为什么能帮助社会实现最优效率。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就是代表企业的供给曲线,也即价格越高,企业的供给就越多。边际收益曲线就是需求曲线,这意味着,对于需求者来说,消费的产品越多,对该产品的边际评价越低,这等同于对企业而言,企业卖的产品越多,价格越低。市场的交易最后达到了这两条线的交点,这时供给和需求刚好相等。在这一点之前(左边),生产成本低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意味着如果多生产一个产品,比如说,厂商有50 单位的成本,但消费者却能获得80 单位的好处,所以厂商应该增加生产;反过来,生产超过了这一点之后,生产的成本高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厂商就不应该生产。所以在交点处,对交易双方是一个帕累托最优;如果生产在其他点,就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也即通过调整产量,在不损害一方的情况下,可以使得另一方的收益增加。当然,实际的利益分配依赖于价格。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价格由竞争的市场决定,不由单个的买者或卖者控制,帕累托效率自然达到。这在经济学上被严格表达为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
当然,在现实中,市场交易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帕累托效率,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存在垄断,如少数的厂家可以控制价格。我们可以用图1–4 来分析。与图1–3 一样,向上倾斜的曲线是供给曲线,向下倾斜的曲线是需求曲线。需求曲线D 和供给曲线S 的交点就是完全自由竞争达到的最优状态。但问题是,如果厂商是一个独家垄断厂商,那么厂商生产的产品越多,价格下跌越厉害。例如原来能卖80 元,多生产1 单位以后,原来所有卖出产品的价格都要降到79 元,如果原来卖了5 单位,卖到第6 单位时价格从80 元降到79 元,意味着多卖出1 单位的收益是74 元而不是79 元。这在经济学上就是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在需求曲线D 的下方(虚曲线),边际收益比产品的价格降得要快(虚曲线更为陡峭)。厂商的最优决策是使最后生产1 单位产品得到的收益(边际收益)刚好等于最后多生产1 单位产品的成本(边际成本),所以厂商的最优垄断产量是Q1,而不是Q*,相应地,价格就定在了P1,而不是P *。这时,厂商得到的总利润是一个梯形(方格部分),而不是定价在P * 时的位于P * 下方的三角形(显然梯形的面积大于价格线与供给曲线围成的三角形的面积)。
我们看到,由于垄断,厂商得到的好处增加,而消费者得到的好处减少,一部分利益从消费者转移到生产者。但是仅仅这一点也许并不构成反垄断的最终理由,因为从社会的角度看,生产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应同等地受到重视。关键的问题在于垄断对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是否有影响 [6] 。从图1–4 中可以发现,没有垄断,整个社会的净利益是一个大三角形(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围成,价格线上方是消费者剩余,下方是生产者的利润),但是垄断出现后,整个社会的收益是梯形,有一部分小三角形的价值消失了(阴影部分) [7] ,它既没有被消费者所得,也没有被厂商所得,而是社会净损失。所以,按照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来看,垄断是一种低效率行为。将产量从Q1 增加到Q *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因为消费者所得大于厂家所失。而且,如果政府对放弃垄断的企业采取足够的补偿,或者消费者和厂商可以谈判,让厂商得到全部的垄断利润,消费者的利益也还有增加的余地,这时,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就可以成为一种现实的帕累托改进。当然,解决垄断的最好办法是引进竞争,这也是经济学提倡自由竞争的理由。通过竞争,能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增加,尽管原有的垄断者可能受到伤害。这也就是说,反垄断的理论基础是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
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不仅可以用于分析垄断为何是低效率,也可以用来分析竞争规则。
设想有两个互相竞争的商店甲和乙。如果甲使用暴力捣毁乙商店,然后在乙旁边办起自己的商店销售同类商品,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如果甲用较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挤垮乙商店,他就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从乙商店的所有者来看,结果是一样,很难说哪一种伤害更小,但为什么法律后果不相同?道理就在于,第一种情况下,甲用暴力捣毁乙的商店无法使社会对乙受到的损害和甲得到的好处做出判断,也许是乙生产成本比甲还低,这时从社会来讲生产成本增加了,所以是低效率的。但是,如果用竞争的办法把乙挤垮,那么必定说明甲的生产成本比乙低,社会所得(包括消费者和新店所有者)大于所失,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所以,市场上的竞争被分成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社会允许甚至鼓励正当竞争而反对不正当竞争,所用的标准也就是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
在生产领域,效率标准也同样适用。此时的问题是生产者在利用资源生产多种商品时,如何达到最大可能的生产边界1 。我们可以以农民的决策为例,假定有两种产品,小麦和玉米,土地的面积是给定的。在图1–5 中,横轴代表小麦的产量,纵轴代表玉米的产量。如果农民把所有的土地都种小麦,产量达到了A 点的位置;如果把所有的土地都种玉米,产量达到了B 位置。如果一部分土地种玉米,一部分土地种小麦,可能达到的最大产量组合就是一条曲线。这条曲线被称为生产可行性边界,在所有的生产组合中,达到这条曲线的生产组合这个问题包含了成本最小化问题。
是帕累托最优的,这意味着,在这条曲线上生产时,除非减少小麦的产量,否则无法增加玉米的产量;反之亦然。如果一家企业的生产能达到这种状态,那么企业的生产就是有效率的。但是,如果生产未能在这条曲线上,而是在曲线的内侧某点如X 处,这时,增加玉米的产量并不需要以降低小麦的产量为代价,而且有可能两者同时增加,这意味着生产还没有达到最优的效率。这种低效率在经济学里被称为X 非效率 [8]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不需要增加人力,不需要增加成本,就可以增加产量,但是由于管理不善而没有做到,按照帕累托标准,该企业就属于低效率状态。当然,企业究竟应该选择生产可行性边界上的哪一个点,依赖于两种产品的相对价格,我们这里不做讨论。
我们再看分工和专业化。社会上不同的人专门从事不同的职业,这是一种社会分工。关于分工的好处,200 多年前就被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 斯密(1776 )所论及,他指出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分工和专业化。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关于制针的故事。如果没有专业化和分工,一个人自己生产一枚针所耗的时间成百倍于分工后所耗的时间,分工使每一个工作程序的效率都迅速提高。实际上分工与不分工相比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设想如果两个人都既生产面包又生产牛奶,那每个人的产量是各50 [9] ,两种产品的总产量都是100 。但是如果实行专业化生产,A 只生产牛奶,B 只生产面包,专业化以后A 的牛奶产量可以达到140,B 的面包产量可以达到150 。因此牛奶的总产量是140 ,面包的总产量是150 ,这个状态与不分工的状态相比显然更有效率。进一步地,经济学把分工发生的前提分成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绝对优势是指参与分工的一方比另外一方在某一种产品的生产上有绝对的技术优势。假设A 专业化生产面包,产量只有50 ,如果他专业化生产牛奶,产量可以达到140 ;而B 专业化生产面包,产量可以达到150 ,如果他专业化生产牛奶,产量只有50 。这时,我们发现A 在牛奶生产上有绝对优势,而B 在面包生产上有绝对优势,这时候分工的好处是显然的。如果换成另外一种情况,A 生产牛奶和生产面包的产量分别可以达到140 和150 ,而B 生产牛奶和面包产量分别只有50 和40 ,此时A 同时在牛奶和面包生产上有绝对的优势,而B 是绝对的劣势,因为无论生产何种产品,A 的产量都大于B。但是即便如此,经济学告诉我们分工仍然可以发生,因为我们发现A 在面包生产上有相对优势,也即其相对于牛奶的生产率要高一些;而B 在牛奶生产上有相对优势,这时分工仍然是由A 生产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面包,B 生产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牛奶。总而言之,无论是基于绝对优势的分工还是相对优势的分工,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也正是分工带来的效率。
与分工类似,人类社会其他形式的合作和组织化活动也可以成为帕累托改进。企业作为一种组织而存在的理由,很大程度上也与此有关。简单地说,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创造的价值大于他们独立创造的价值之和,那么合作就有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至少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用现在时髦的话讲,合作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而自愿的合作一定是双赢,这也是社会要推进人们之间合作的原因。至于组织也是如此,组织是为了长期合作而存在的。一个200 人的企业,与独立经营的200 个个体户相比,有统一的战略和可执行的计划以及协调行动,效率可能更高,对所有的人而言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或者至少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这就是1+1 >2 的效应,否则组织将不会出现。再者,企业的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松散的组织,它存在的理由也是如此,也是因为1+1 >2 的效应。例如,爱立信和索尼在手机生产上结成战略联盟,无论对爱立信还是对索尼,这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应用于企业重组,我们可以判断企业重组是否合理。假如一个企业资不抵债,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清算;另一种是重组。采取哪种方式更好取决于这两种办法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各自扣除清算成本和重组成本,如果清算以后企业值500 万元,但是重组后可以值550 万元,那么当然这个企业应该重组。反过来,如果清算以后值500 万元,重组以后只值400 万元,当然就应该清算。这个道理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不容易,因为这涉及利益的分配问题。清算和重组各自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一样的。清算以后,企业的总裁或者CEO 等高层管理者都可能要离开工作岗位,股东也可能得不到收益甚至失去控制权,这500 万元都被债权人拿走了。或者这500 万元的分配可能是债权人得到450 万元,股东得到50 万元,经理可能没有得到收益。但是重组之后,债权人的部分债务被免除,所以只可能得到250 万元;股东从新企业里可能也可以得到200 万元;经理的岗位还在,可以得到100 万元。因此,我们发现是重组还是清算,依赖于谁拥有控制权。如果是债权人拥有控制权,他肯定把企业卖了算了;如果债权人没有控制权,而是股东和经理拥有控制权,那么就倾向于多方谈判,把债务免去,让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控制权上的不同安排是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会直接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后面我们还将会论及。这里提示一下,对于社会而言,问题是如何使企业最后的决策符合帕累托效率或卡尔多– 希克斯效率。如果在某种情况下重组比清算更有效率,那么法律和治理结构要促使利益相关者愿意进行谈判、进行重组;反过来,如果重组比清算效率更低,则合理的体制安排应该使人们能够把企业卖掉。做到这点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包括公司法相对完善的美国,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同样存在,本应该清算的企业被重组,本应该重组的企业被清算,原因就在于权力分配不合理,不满足刚才提及的标准。从这里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当进行企业的清算和重组时,我们应该有一个评判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一个制度能够保证,清算的利益大就进行清算,重组的利益大就进行重组,这种制度就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为了直观,可以以郑百文重组作为分析的案例。
许多人把郑百文重组当作一个简单的资产重组问题,但实际上,郑百文重组是一个最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它涉及债权人、股东、经理人、政府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特别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人们对郑百文案例最深刻的印象是政府在其中扮演了某种角色。究竟郑百文该不该重组?从政策和政府的角度看,应该符合两个要点:第一是重组一定比清算带来的总价值要大;第二,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比清算更糟糕。如果符合这两个标准,也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实际中的困难在于谈判,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要挟以试图得到更多,这就如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一样,越是后面剩下的住户就越觉得他要挟的余地越大,这个问题我们在第3 节中有专门的分析。如果把企业清算的话,股东一分钱都拿不到。郑百文负债20 多亿元,而资产只有7 亿~8 亿元,而且相当一部分是收不回来的烂资产,加上品牌的价值最多也就能卖十几个亿。这些资产尚不够偿还债务,当然就没有股东的份额。所以重组对郑百文的股东来讲,至少是一个利益增加的方案。但是有些股东却不同意重组,原因在于他想获取更多。
如果社会上每个成员都试图从增加的总收益中榨取更多的份额,那么很多帕累托改进就可能得不到实现,于是为强制实施提供了一个介入的理由。在郑百文事件中,法律强制股票持有者卖出股票,这和政府要求强制拆迁的道理一样。在这里,许多情况下要强制执行而不是放任自由,原因在于给予一方这种自由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损失,这时我们就应该强制执行 [10] 。
接下来再看社会改革。人们,包括许多新闻媒体,经常讨论中国的改革是不是帕累托改进的问题(樊纲,1993 ;Lau,Qian and Roland,2000 ;Zhang and Yi,1997)。如果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就意味着改革中没有任何人受损害而至少有一部分人得到好处。现实的改革要做到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害是不可能的,但改革至少应该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也就是受益者所得要大于受害者所失。
如果绝大多数人能从改革中受益,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大概是可以满足的。这其实就是邓小平同志讲“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道理。如果我们能给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予以补偿,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就可以成为帕累托改进。例如,废除干部终身制,对那些有很大权力的人,就会带来直接的损害。如果我们认为他们退下来对社会有好处,给他们适当的补偿是值得的。这种和平的改革至少可能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相对于和平的改革,革命肯定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举个例子,村里有1 户地主,20 户穷人,如果我们把地主杀了,把他的土地分给20 户穷人。20 户穷人生活变得更好了,但地主处境变得更糟糕了。我们也很难判断革命究竟是否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因为难以判断20 个人得到的好处是不是能够弥补地主受到的损失。革命一般只是财富的再分配,但改革一般应该是财富的增长,亦即即使一小部分人受到损害,但是受损者损失小于受益者所得。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考虑给受损者补偿,谈判能力往往决定补偿的多少。老干部谈判能力强,得到的补偿就多;工人谈判能力弱,得到的补偿就小(当然,如果有强大的工会,工人的谈判能力也就增强了,给予的补偿也相应增加)。可以观察到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哪里的人容易闹事,哪里的人得到的补偿往往也多。而且预期到补偿能增加,人们闹事的积极性也增加。
关于婚姻家庭,其中也有类似的标准。一男一女从单身变成夫妻,是当事人生活状态的改变。人们想结婚,是因为单身生活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结婚是自愿的,对双方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没有人反对意味着没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只有双方都预期能过得更好,才会结婚。买卖婚姻或抢亲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女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11] 。这是我们之所以坚持自由恋爱原则的原因。当然,事前的预期和事后的情况可能不一样,过了结婚这一刹那,婚后可能会后悔,这与投资项目失败是一样的道理,但这并不等于说事前没有效率。当然,如果扩大了相关人的范围,对结婚双方而言的帕累托改进对其他人不一定是帕累托改进。结婚如此,离婚也如此。但有所不同的是,结婚一定要双方同意,而为何有一方提出就可以离婚?只有一方同意肯定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要让离婚也变成帕累托改进,想离婚的人就要给另一方补偿到他(她)同意为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补偿的确定和前面提到的钉子户拆迁一样,谈判成本可能很高。所以,在法律上,如果当事人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对补偿额有最后的决定权。值得指出的是,法院判决的标准和本人感觉到的痛苦并不一定一致,法院判补偿20 万元,痛苦可能超过50 万元。这也是可能出现的非帕累托改进。最好的办法是协议离婚,这和自由恋爱结婚一样是帕累托改进。
当然,和公司破产一样,离婚也涉及利益相关者问题(后面论及公司治理结构也会讲到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12] ,也即说离婚双方父母子女的利益损失如何补偿,谁来补偿?确定这些补偿方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能远比我们的企业重组复杂。在企业重组中,工人可能有发言权,离婚过程中,父母和年幼的子女可能也有发言权,但是他们都可能承受痛苦。如果假定有第三者,情况就更复杂。设想A 和B 是一家人,如果他们维持婚姻,A(男方)感到痛苦,所得是–10,B 所得是20 。出现了C 后,A 如果离婚并与C 结婚,A 得到20,C 也得到20,B 得到–10 ;如果C 不结婚,C 得到0。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A 和B 离婚后与C 结婚?这个变革涉及三个人,其中A 和C 是受益者,B 是受害者。仅仅从总的利益上来看,这是一个卡尔多– 希克斯改进(20+20–10 >–10+20+0),能不能满足帕累托标准依赖于A 和C 两个人是否愿意补偿B 30 单位的净损失,这需要谈判的成本足够低。当然,实际上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从动态过程来看,一个帕累托改进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不断发生变化 [13] 。
我们对这一节的内容作一个简单总结。所有前面所举的例子和分析,无论是针对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还是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日常管理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无非都是为了强调和分析在这些过程中当事人或者社会的决策和判断的标准。强的标准是帕累托标准,弱一点的标准称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如果我们采纳卡尔多– 希克斯标准,衡量任何一项变化或变革的标准就是看是否使社会总财富和总利益最大,而不一定考虑利益分配。其应用的例子,从自由交换的合意性,到企业内部的效率分工,到组织的存在,到法律在处理侵权案例中所依据的原则,再到家庭的组成和冲突,都涉及这个标准。从这些例子中,我们还可以明白一个道理:世界上不同现象背后可能都有一种共同的规律。作为管理者,尤其是作为高层的管理者,能够寻找这个规律,然后举一反三加以应用,许多问题就变得容易理解。同时也可以使我们对与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及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