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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民主的条件

没有固定不变的制度,没有无条件的民主。新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实证的或规范的,可以认为就是探讨“民主的条件”,各种各样的条件。

民主的条件,也可以换一个表达方式:特定的条件,有特定的民主。条件千差万别,故而民主千差万别。我们常看着“西方”说我们自己的“民主”,其实我们都明白西方之内和西方之外的民主,各自都有千差万别。日常所说的“西方民主”,严格追究之下,难以定义。David Held的Models of Democracy,概括民主模式为古典的和现代的,一再修正,最后仍有九类模型,仅就此书1987年第一版而言。我查阅此书2006年第三版,看到有第十类模型,还细分为“A”和“B”两种。

民主的条件和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民主,表达了民主之为一套制度的演化过程。制度与人类行为,相辅相成,是同一演化过程的两类因素。因此,Andrew Schotter(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将制度定义为“博弈均衡”,即具有某种稳定性的行为模式。可是,制度与行为是演化着的,充其量,它们只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只能表现为“间断均衡”(Peyton Young,1993,“The Evolution of Conventions”,Econometrica, vol.61,no.1,pp.57-84)。我引用的这位作者,杨格,近年来有很高的概率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1993年发表在《计量经济杂志》的那篇论文,标题可译为“习俗演化”(因为“惯例演化”容易引发误读)。

惯例,重复多次,潜移默化,由不习惯到习惯,形成习俗,然后,人们就很难忍受对习俗或惯例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民主也是如此的一套惯例,它必须融入日常生活习惯,才获得某种稳定性。

那么,民主是怎样的一种习惯?首先,民主是一个连续的谱系,人们可以参与有正规程序的投票过程,可以参与不必有正规程序的自由讨论,可以仅仅发表不同意见,这些不同意见甚至不必用言语表达——“保持沉默”在特定场合是最强烈的抗议。在社会选择理论的视角下,完美的民主是这一谱系的极端情形,在这一谱系的另一极端就是完美的独裁。现实生活中的民主,总在这两极端之间的某一位置,在这一位置上,民主参与者们形成一套习惯,适合或支持着这一位置上的民主制度。英国的民主,从“大宪章运动”到“光荣革命”,费时四百多年,总算形成一套“惯例”(君宪制),有了初步的稳定性。

继续追问:一群人在上述民主谱系的一个特定位置上,他们需要养成何种习惯?阿罗(Kenneth Arrow,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在他的博士论文开篇,除了引用老师奈特(Frank Knight)的社会分类,还接受了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建议,将每一投票人用于指导自己的公共选择行为的偏好与用于指导自己的私人选择行为的偏好加以区分。前者称为“value”(价值),后者称为“taste”(不准确地译为“口味”)。民主运作需要的习惯是:每一位参与者尽力不使自己的价值判断受到自己口味的影响。价值判断,用于公共议题,是公民意识的核心部分。还要解释“taste”这一语词,它在社会选择理论里可以译为“口味”、“品味”、“品位”。它的原意是品尝(依靠味觉和嗅觉),品味是它的动作,品位是基于品味而养成的行为习惯。经济学的“理性选择”以给定的个人偏好为前提。这里,“偏好”常常就是“口味”,它是一个人对全部可选方案依照它们在他心里的重要性排序得到的“品位”,它被经济学家假设具有某种稳定性。

怎样的情形是价值受品位影响?极端而言,我只选我喜欢的人,或只发表我喜欢的意见。这就相当于我强行将公共领域(公共事务)视为我的私人领域(私人事务),不仅不是公民意识,而且简直可以说是一种独裁意识。不错,这样的独裁意识,在我们周围很常见。不仅如此,这样的意识在台湾和韩国,在大多数没有经历过英国那样的数百年民主洗礼的社会,都很常见。

价值不受品位的影响,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那里,例如在斯密的著作里,用每一个人心中的“公正无偏的旁观者”来代表。这是斯密《道德情操论》的主题,也是理解斯密道德哲学核心概念“合宜性”的关键环节。它的完整表述是:我们每一行为是否“合宜”,依赖于一位假设存在于我们之外或内化于我们心中的公正无偏、充分知情并且具有同情心的旁观者的评判。

合宜性(propriety),英文汉译是“义”——礼貌、合适、正当、得体,源于中世纪晚期的英语,词义为“核心的质”,更早,源于拉丁语和诺曼时代英语变体,词义为“性质”和“财产权”(property)。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property right”(产权),在财产权之后增加了“权利”一词,似乎它前面的语词仅仅意味着“财产”。从人类社会财产权利的历史,我们推测,出现过许多被认为是正当的产权,但也出现过许多不具有正当性的产权。要区分正当的产权,只能增加一个语词——权利,它源自古代吠陀学派的文献,词根为“Ritam”,涵义是“因洞察宇宙本质而获得的正确行为,或这一行为的权利”。

上述的字源学考证意味着,在英语传统里,民主的条件,是这样一些关键词:“合宜性”、“权利”、“产权”、“因洞察本质而获得的行为正确性”。仍要借用奈特的语言:从深不可测的远古时期,渐渐形成一些被后代称为“自然法”的行为规范。产权或制度,它们对当代人的行为约束力,绝大部分来源于这些“历史编码”(historical code)。

于是,古今中外的民主理论家们,包括于黑暗中独自探求民主道路的顾准先生,总是要考察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从这一古典民主模型出发,渐次理解现代诸多民主形态。历史编码的魔力,确实很难消除。传统与理性之间,哈耶克指出,存在着永恒的斗争,而且理性往往狂妄到想要推翻传统,于是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在中国这样的社会,民主的条件变得格外丰富也格外需要深思。首先需要理解中国的自然法传统,其次需要理解中国的产权制度及历史编码,再次才是民主或“权利”的界定过程。权利的合宜性、正当性、基于洞察本质而获得的行为正确性,或与古代吠陀学派研究对象相应的那些早已沉积为中国人的深层心理结构,我怀疑,是否需要继续加深理解?

那么,或许我们应拒绝“斯密—奈特—阿罗”的思路(这一思路的研究结论通常表达为“社会选择的不可能性定理”)。布坎南(James Buchanan)批评“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学派,并确立了他的“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学派。

依照布坎南的阐述,公共选择过程不必符合经济学的理性概念,也不必是无矛盾的,因为它的实质就是协调各种冲突着的利益。这里,民主的初衷是要确定一套能够协调利益冲突的抽象规则。是的,规则必须足够“抽象”,否则就难免受到私人偏好(品位)的影响。这样的选择过程,布坎南接着罗尔斯称之为在“无知之幕”掩盖下的选择。海撒尼(John Harsanyi)提供了更完整并且至今仍是最令人信服的,他称之为“规则功利主义”的论证。海撒尼反复指出,罗尔斯的论证有逻辑错误。根据晚近出版的论文集,例如Amartya Sen和Bernard Williams 1982年主编的论文集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我们承认海撒尼对罗尔斯的批评十分正确。不论有何种分歧,布坎南、海撒尼、罗尔斯,都认为必须有一套足够抽象的规则。

于是,民主的条件可以表述为:民主过程的参与者们在每一具体的利益冲突情境内多大程度上仍愿意服从他们当初赞同的一套抽象规则。无可避免地,这里仍有习俗的决定性影响。因为,对我们行为的约束力,如奈特所言,绝大部分源自习俗和其他有着古老起源的传统力量。哈耶克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那里没有演化也没有传统,那里只有已经获得行为正确性的一群人。

阿罗思路面对的疑问是:行为的合宜性,怎样确立?布坎南思路面对的疑问是:抽象规则对行为的约束力,从何而来?这两大疑问都指向传统以及传统的演化。看起来,我们不应拒绝阿罗也不应拒绝布坎南。我们需要的,是转换视角,从静止的逻辑分析,转向动态的演化过程。这一转换之后的思路,我认为,正是Amartya Sen 2009年著作The Idea of Justice表现的思想倾向。森,不论从阿罗的或海撒尼的思路,还是从布坎南的或罗尔斯的思路看,都是一位承前启后的综合型思想家。他晚年的这部作品,试图整合从而超越社会选择学派与公共选择学派。而他的这一努力,由他在201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Adam Smith and the Contemporary World”)里表述为,对以往被严重忽略了的欧洲两大启蒙传统之斯密传统的回归。

斯密代表的欧洲启蒙传统,不似法兰西启蒙传统那样不惜代价务求实现由精英群体绘制的理想蓝图,斯密只追求日常生活的改善,哪怕是极端庸俗的“改善”。这是一种社会演化的思想,也正是这一思想启发达尔文提出了生物演化假说。布坎南在《自由之限度》的导论和某一章节,多次对斯密的庸俗演化思路表示赞同。用布坎南的语言描述:一群人,只要服从民主投票的契约论原则,不论他们通过这一公共选择过程得到的是如何糟糕的方案,毕竟,这是他们民主投票的结果,是一种改善。可是,我们难免要询问:是改善,还是他们集体选择了更不幸福的状态?

长期以来,我很关注上述议题,并且,我的初步判断是:一群人盲目地服从一套由他们事前选择了的民主程序决定出来的无论多么糟糕或多么美好的规则,这样一个社会的演化,可能进入一个逐步改善的良性路径,也可能进入一个逐步恶化最终只能导致革命的路径。那么,由何种条件决定民主演化路径的良性或恶性呢?我推测,这一疑问的指向,仍然是传统以及传统的演化。当然,这一推测无异于同义反复。因为,制度与行为是相辅相成的一对范畴。

但也不是什么都没有说,上面的同义反复毕竟意味着,例如,为要走入良性演化的路径,至少,我们可以关注民主之首要条件,即尽力不使我们在公共领域里的价值判断受到我们品位的影响。这一条件要求我们首先养成“公民意识”,要求我们和我们的子女在公共领域里的行为尽力地合宜。而合宜性其实要求我们更文明,也即更细致地关注他人而不是仅仅关注自己。

我很悲观,我很容易想象将来我们的民主生活怎样变得犹如一群恶狗撕咬争夺,只顾私利而无视任何价值。我希望五十年之后的子孙们有机会阅读这篇文章。那时,或许,他们已在良性演化的路径上,或许,他们享有远比目前稳定的社会生活从而更容易养成民主的首要条件所要求的公民意识。当然,还或许,他们再度沦为独裁的陪葬。 buZi92uVROIn18LnHP0Aj/koqpOGyl92lpZJ0hWjQi/Q2zZHe7d2XrEPQdK8ad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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