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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产业的概念

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y)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借助于资本和复制传播工具兴起的文化经济形态进行的批判。但有点幽默意味的是,文化产业实践却是“在批判中迅速崛起”,在世界范围成为一种不断自我更新和优化的、不可遏制的时代潮流。

(一)文化产业的基本内涵和外延

当前,国际上对文化产业的行业界定以及分类标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各个国家或地区大都沿袭各自的传统来指称“文化产业”。例如,欧盟、日本称为“内容产业”,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原英联邦国家称为“创意产业”,美国称为“娱乐产业”或“版权产业”,韩国称为“文化产业”。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产业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存储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采取经济战略,其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促进文化发展。”(注: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

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所谓的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化标准生产、储存、分配和消费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为基本目的的产业活动的总称。文化产业不是指一个单一的产业,而是指一个产业族群(cultural industries),它包括图书、杂志、报纸、广播、电影、电视、音乐、游戏、会展、博彩、互联网与手机中的新闻娱乐、主题公园、文化旅游、文艺演出、广告、艺术设计、古玩艺术交易、明星经纪、娱乐竞技体育、玩具、工艺美术、文化艺术、信息等与文化娱乐相关的产业。

我国一般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各地在使用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这两个概念时,有时内涵外延和文化产业一致,有时则不一致(例如国家统计局、北京、香港和台湾的分类)。

表2-1 国家统计局、北京、香港和台湾对文化产业的分类

不一致的情形包含两类形态:一类是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包含的内容比文化产业更广泛,如有时包括软件和咨询等;一类是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被无限扩展至所有创意领域,如创意农业、创意科技、创意家居等。就第二种情形而言,使用“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时的“产业”其实等同于经济,或者说,应当称为创意经济和文化创意经济。同时,人们在使用与“创意”有关的概念时,有时和文化产业并没有密切的联系,因为各个行业都需要创意,创意并非特指文化产业中的创意。或者说,文化产业需要创意,但是创意并不一定都属于文化产业,并且文化产业中需要创意,但只有少数创意才能转化为商品并成为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文化产业中不是以一般创意为核心,而是以文化创意和产业集成为核心,即是以企业而不是个人为主要创造者或者创造的集成者。

在不少场合,一些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将“文化创意”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行业,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实际上,文化创意是文化产业领域的生产活动,而且它涉及全行业的生产活动。换句话说,文化产业领域的各个行业中都存在以文化创意的方式生产和再生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二)文化产业相关概念的辨析

文化产业与“文化经济”、“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体验产业”、“休闲产业”、“注意力经济”、“文化贸易”等概念有着密切关联,又有各自不同的切入角度和内涵上的差异。

大众文化(Mass culture)。大众文化是面向大众的消费文化,它与精英文化相对应,其特征是大众化、都市化、传媒化、商品化。大众文化也称为通俗文化,就是不需要通过专业的训练就能欣赏或享受的文化艺术(恰与精英文化或者高雅文化的概念相对应)。大众文化以休闲娱乐文化和时尚艺术为主。由于大众文化容易在人数众多的非精英阶层的公民之间流行起来,因此有时也称为流行文化。大众文化是满足普通百姓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也是文化产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坚实的基础。

娱乐产业(Entertainment industry)。娱乐产业是提供具有娱乐性和时尚性为消费特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娱乐产业其核心是“创造快乐”,满足人们的娱乐休闲等需求,如迪斯尼乐园、方特欢乐大世界、盛大网络等。其实,娱乐是普通百姓文化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工作之外的主要文化生活,不必过分以“娱乐至死”的夸大其词来否定娱乐的价值。从很大程度上,娱乐及娱乐产业是文化产业能够形成产业的重要条件,因而美国一般把文化产业俗称为娱乐产业。

文化经济(Cultural economy)。文化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的宏观概念,表明了文化产业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性质。文化经济体现了当代文化与经济的相互交融,体现了文化的经济化和经济的文化化的当代趋势,表明了文化对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文化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包含着文化产业,它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突出经济与文化的相互交融。

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创意产业是推崇创新、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新兴理念和产业实践。它是从创造者、策划者、设计者出发的理念,它强调创意者的个人创造力,同时又倾向于政府政策性的设计、规划和推动。20世纪90年代,英国布莱尔政府有感于经济发展迟滞等,提出发展创意产业或创意经济。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对“创意产业”明确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注:参见英国政府文件:《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1998年。转引自《文化产业商业模式》,第28页。)根据这个定义,英国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和电视广播等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而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注:John Howkins,The Creative Economy,UK:Penguin Global,2004,p.5.)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霍金斯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注:Ibid.,p.6.)。他为创意经济所下的定义,为确定一种活动是否属于创意部门提供了一种有效而又一致的方式。可见,创意产业包括范围比文化产业要大得多。

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ies)。由于文化产业中以文化艺术和娱乐内容为主要产品形态,从产品自身的内容出发考虑,“内容产业”是以信息或娱乐内容为主的行业,包括影视、演艺、音乐及音像制品、动画、游戏、出版与印刷、传媒、广告、艺术设计和艺术品、图片和摄影、经纪代理、会展、体育、教育培训、主题公园等。“内容产业”概念在日本、韩国等地比较流行。在内容产业中,信息、故事与创意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内容为王的特点来说,谁掌握具有吸引力的内容,谁就具有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文化产业的核心或关键是版权,其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体系。因而版权产业是文化产业在商业和法律情境下的称呼,指的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消费之上的产业形态。版权产业是从知识内容、市场权益出发做出的分类理念,主要是美国(及北美)采用的对总体文化产业的概括性表述,它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美国这个版权大国的国家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美国等最重视版权等保护的国家,经常用“版权产业”概念。

体验产业(Experience industry)与休闲产业(Leisure industry)。体验产业与休闲产业则更突出了当代文化产业满足人们精神性、文化性、娱乐性、心理性需求的特质,更关注文化产品或文化产品的消费者、体验者与当代文化消费、文化体验的独特方式。在知识经济浪潮中,它是以网络高新技术、互联网与数字化为基础产生的理念,关注网络化、数字化产品的体验内容。

传媒产业(Media industry)。从文化产业的产业规模上看,传媒和娱乐占有核心地位,因而也称为传媒娱乐业。传媒产业强调传播媒介手段对文化产业的放大作用,它包括传统传媒产业(如报刊图书、广播电影电视等)和现代传媒产业(如移动媒体、数字出版物、网络游戏、3G、4G等)。与传媒产业密切关联的是注意力经济、眼球产业,它们在内涵具有一致性。与创意产业高度关注创造者个人创造力不同,传媒产业(以及注意力经济、眼球经济等)依据当代媒介革命的巨大成果,更关注文化产业的当代传播方式,其繁荣与明星经纪、活动经济的发达不可分。

文化贸易(Cultural trades)。文化贸易则是文化产业链条上的相关环节。如果说文化产业直接关注产品的生产的话,文化贸易则关注文化产品的下游,关注与文化产品制造紧密连接的文化产品的流通、交易与销售领域。 lZ4Tk4LP72MI5l1JlP3DN+/ZqS/oNSwQxQ64nE35X+TYpykCD8+E4eGfrW6JK9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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