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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法的作用

如果说宪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执政富民的总章程,公司法则是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治企理财的总章程。

一、鼓励投资兴业

公司法通过预先设定公平合理的公司设立条件与简便易行的公司设立程序鼓励投资兴业。美国诸州公司法为吸引州外投资者到本州投资,争先恐后地降低公司注册门槛,触发了向最低点的竞争活动(race to the botom)。鉴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导致的紊乱交易秩序,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股东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上限;禁止股东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规定了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为鼓励投资,新《公司法》大幅下调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允许所有权、他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废除了转投资限制,允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幅下调公司上市门槛,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一人公司形式,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在以上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中国成为投资者友好型的市场经济大国指日可待。

二、降低交易成本

公司就是拟人化的资本。公司设立的过程就是资本拟人化的过程。公司法将股东的资本集合体拟制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不仅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规模,而且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诚如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科斯的企业理论(theory of firm)所述,企业的存在价值在于企业内部的行政成本低于企业外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9〕 假定现代社会没有公司法,许多商事活动只能借助自然人之间成千上万的契约关系予以推展,市场主体也主要表现为散兵游勇式的分散个体。个体性的经营方式既无法解决资本集中的难题,也缺乏足够的竞争能力与风险抵御能力,更无法满足社会化大生产与现代市场交易的规模经济要求。如果把个体商人喻为茫茫大海上的一叶孤舟,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则可喻为万吨巨轮。

而公司法将多名、甚至成千上万股东的资本集合体拟制为单一法律人格后,不计其数的个体交易形态被代之以团体化的公司交易形态,缔约成本大幅下降,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交易伙伴之间契约关系的预期性与稳定性显著提高。不仅法人化的资本集合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独立地开展民事活动,股东的退出、加入和死亡也不能动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作为法人化的资本联合体的地位和组织结构比起未经法人化的资本联合体更加牢固。例如,就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而言,即使投资者之间缺乏股东协议,也不妨碍股东按照公司法确定的默示规则行使权利。再如,公司与交易伙伴开展交易活动时,即使公司背后的股东生老病死或自由进入,也不影响交易伙伴对契约关系的预期判断。当然,从商务实践看,家族公司控制股东或核心人物退出或死亡时,有可能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从法律上看,家族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因此而产生影响。

三、控制投资风险

从其积极功能看,公司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其消极功能看,公司制度有助于锁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虽然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物权,但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出资财产)并不直接享有物权。因而,公司的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请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请求公司背后的股东清偿公司债务。可见,公司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创设了一道“防火墙”。这一“防火墙”从正面看成就了公司的法律人格,从反面看赋予了股东有限责任待遇。

从历史和逻辑上看,股东取得有限责任待遇与公司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时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公司制度诞生初期,往往先由立法者确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然后人们才意识到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的重要性,最后导致立法者将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立法化。这是由于,公司经营失败不但会导致股东投资颗粒无收,也会导致股东辛勤积累的固有私人财产付之一炬。倘若缺乏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的保护,投资者对于投资兴业活动势必望而兴叹。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的制度化反过来强化了公司的独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尤其是公司的法人所有权制度。这就要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隔离,投资者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及其债权人敬畏与尊重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及其债权人敬畏与尊重股东的个人财产。虽然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设计允许法院在例外情况下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毕竟只是例外、而非原则,而且仅适用于失信的控制股东。

四、便利公司融资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融资的条件与程序,促进公司的融资活动。资金之于公司犹如血液之于身体。公司融资通道一为公司的自我积累,二为公司向外部取得股权资本(发行新股)和债权资本(向银行融资、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公司法通过规定增资、发债的条件与程序、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外部代表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规模,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司与其相关交易伙伴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当前,我国的公司融资结构仍以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中小公司尤其是民营公司的融资瓶颈依然存在。当前,我国应进一步开辟多渠道资金融通途径,积极鼓励债券市场,充分发挥典当业在方便中小公司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鼓励公司创新自律

要在宏观上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在微观层面上打造创新型公司。而要打造创新型公司,就必须弘扬公司自治精神。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是市场经济富有活力的秘笈。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鼓励公司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允许公司章程在综合考量公司文化和投资者投资性格的基础上,量体裁衣设计个性化条款。当然,公司自治不仅意味着自由和权利,更意味着慎独自律。

六、拉动经济增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生产资料、劳动力和消费者(含经营者)得以聚集、结合的最佳最大场所,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重要市场主体,绝非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从全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可被誉为“现代社会的怪物”、“看不见的经济帝国”、“人类最大的软件”、“市场经济社会的主人翁”。我们的社会可被誉为“公司的社会”,我们的世界可被誉为“公司的世界”,我们的时代可被誉为“公司的时代”。

投资、消费和出口的协调拉动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要刺激投资,激发公司的活力,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司法的确认、规范、引导和保护作用。公司法积极鼓励公司的便捷设立,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的法治环境。公司法强调完善公司治理,确保公司选择的经营专才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确认公司股东通过自力(对公司经营者行使任免权、直接行使重大决策权)或他力(如委托独立董事或监事)手段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经营绩效。公司理财制度确保公司能够及时筹措成本合理的股权资本(发行新股)和债权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重组与公司并购制度鼓励公司做大做强,确保公司及其背后股东之间的资产和股权能够在不同公司间获得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确保经营失败的公司及时退出市场,进而帮助投资者尽量收回投资,帮助债权人尽量公平受偿。此外,市场竞争的压力、政府的干预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还鼓励公司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自身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赚取阳光财富。因此,作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制度引擎,公司法有助于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七、促进社会和谐

公司不仅是经济生活中的活力细胞,也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居民。公司法不但要求公司为投资者创造投资回报,还要求公司肩负创造就业、缴纳税收、创新科技、传播文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的重大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表述虽有不同,但其核心内容相同,都体现了对公司社会性属性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而非以钱为本。我国《公司法》在弘扬股权文化的同时,在第5条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但在实践中,有的公司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采取了消极抵制态度,认为该条规定缺乏可诉性;有的公司则采取了实用主义的作秀态度;有的公司认为自己承担社会责任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因而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如何进一步增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我国当前立法者、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WkrwoU4oUVPLWYiazZHks8e592YfebNYlAHDSKfwrb0BsDyiQuUoebE3MJcqEV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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