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权语言还原后的内容与儒家思想进行交谈,便可发现,已有的人权国际公约的内容,没有什么是儒家精神立场上所不可接受的。因此,儒家传统中有没有人权思想,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事实上,非西方文明的国家能否接受人权观念已经不成其为问题。
然而,如果“人权是个人对社会、政府所提出的要求和权利”,如果西方政治思想的中心原则是个人权利优先和个人自由优先,如果认为用一种共同的善的观念要求所有的公民,将违背基本的个人自由,那么,儒家永远不可能认可此种权利优先的态度。儒家与西方各宗教伦理都强调社会共同的善、社会责任、有益公益的美德。因此,儒家的精神立场可以接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所有内容,但却是在责任、义务、公群的背景和框架中来肯定其内容。从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各种权利在逻辑层位上,在与历史情境密切关联的实现次序上,更在责任与权利的根本关系上,儒家的安排会与西方文化不同,其立场肯定是非权利优先、非个人优先的。
人权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价值和理想。但是人权的观念在不同文化中的价值地位不同。在现代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教育中,人权已成为首要的内容。中国没有逃避宗教迫害的背景,没有与殖民者进行斗争求得独立的历史,没有市民阶级与贵族斗争的历史,而中国自古以来,特别是儒家传统,始终不是把个人对国家的要求和权利放在首要地位。儒家思想中规定了统治者和政府所应承担的保障人民的义务,但其重点在经济社会权利方面。儒家思想在几千年中更是作为士大夫的思想,士大夫则是知识分子和官员,这使得儒家思想始终内在地把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和美德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关切作为首要的要求,而儒家民本主义又要求士大夫始终对民生有高度的关注。于是“忧国忧民”成了儒家知识分子的精神传统和内在关怀。19世纪中叶以来的中国历史,面对外来的冲击与压迫,使知识分子的这种精神更为强化。因此,处在发展中的社会、受儒家传统影响的中国知识分子会乐于认同人权思想,但这种接受和认同不会是超越了他固有的忧国忧民的社会意识和责任观念优先的伦理态度,从而使得人权观念不会无条件地成为他的第一原则,而始终会与他的传统的文化价值取向处于复杂的互动。事实上,这对世界各大宗教传统都是如此,不独儒家为然。这种多元文化的体现,是当今推动全球伦理和文明对话的过程中应当受到注意和尊重的前提与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