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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弁言”中,对人权价值的强调可归为以下四个原则: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得免忧惧、得免贫困/人格尊严与价值/男女平等。这四点包含了人权要求的不同方面,即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法律权利、社会权利。在这四点当中,正如本文前面所叙述的,中间的两条明显是儒家精神所肯定的价值,这表明,说现有人权文献与儒家思想格格不入,是肯定不正确的。关于男女平等,我们知道,儒家文化虽然重视夫妇关系和阴阳之道,但儒家传统中基本上是肯定男尊女卑的观念和秩序的,在这个意义上,儒家传统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资源很少。但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至少在东亚)男女平权、妇女解放最前进的国家,在城市的多数家庭,“妻为夫纲”成了普遍的现象。这是一个有关儒家文化圈内的从“本无”到“后有”的例子,而这一点,恐怕不能仅仅归于社会主义平等的观念引进与制度实践,我个人的感觉是,这仍然和中国儒家传统中以“仁”为核心原则所造就的男性性格不无关系。

据潘恩的看法,法国《人权宣言》的前三条概括了宣言的全部内容,这就是:一、人的权利生来平等;二、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这些有关财产权、安全权、反抗压迫权以及国民为主权之源的思想,与儒家传统的民本主义表达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在内容上有相通之处。《世界人权宣言》中将人权保护规定的更为具体,其中关于人人有权享有生命权、自由迁徙权、婚姻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社会保障权、工作及受酬权、参加文化生活权、母亲和儿童受保护权、病残寡老受保障权,这些条目的规定更明显地是儒家可以肯定的,可以接受的。

人权公约把人权宣言的理想加以分别,把“得免忧惧,得免贫困”发展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把“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发展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比宣言规定的更为周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全部三十一条中,不仅没有什么是儒家精神立场上所不可接受的,而且是儒家精神所欲积极推动的。 2pdIVW51WW+JfEEyiIgagJ0CaCZRUqSx619nRtOb/43tHCynEyKeusv4X6GXR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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