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儒家文明与人权的关系时,迄今为止,理论上的讨论常常集中于这样一个问题,即“儒家传统中是否有人权观念或其萌芽”。
把注意力集中在“儒家传统是否有人权观念”上,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儒家传统有人权的观念或其萌芽,则儒家文明会较容易接受现代的人权理论;如果儒家传统中没有人权观念或其萌芽,则儒家文明就很难接受人权理论。这在理论上说起来,似乎是如此。但对任何一个传统来说,都会有些东西是其本来没有而将来也难以接纳的;同时也都会有些东西是其本来所没有而后来或将来可以接纳的。因而“本无”并不就排斥“后有”。儒家思想在历史发展中,曾不断地接受和吸取了许多原先没有而后来取自其他资源的思想因素。儒家接受吸收道家、佛家的思想文化成分,这至少是唐宋以后的一个趋势。又如,儒家本身并没有“科学”的观念,但自19世纪后期以来,中国人接受科学的观念并无障碍。从这个方面来看,问题也许不在于儒家传统中有或者没有人权观念,而在于儒家是否有可能接纳人权观念,成为自己新的发展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人权论说是一种权利语言,而权利语言是一种西方文化的语言。因此,如果仅就概念而言,儒家在传统上不仅没有“人权”的概念,就连“权利”的概念也没有。在这个意义上,“人权”观念是一个典型的西方文化语境中产生的概念,尽管是在西方近代才产生,而且是市民社会与民主发展的产物。但是,如果不拘泥于概念,而注意“人权”观念形式下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特别是6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人权理论和国际文书,并从这个方面考察儒家传统是否肯定此种内容与要求,才能真正理解儒家文化和人权论说的相互关系。而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把人权论说还原,从各种“权利”观念的形式下还原出其具体的主张和要求,以了解儒家能否接纳人权的主张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