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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与人权话语

近代欧洲发展起来的现代性方案,经历几个世纪的扩张,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全球性的范本。然而,历史的发展却显示,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世界正在变得更加现代化但是更少西方化。其中的基本原因是,虽然各个国家都把现代化作为追求的目标,但是非西方社会并非照搬西方现代性方案的观念与制度,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因应社会文化的实际,从而形成与西方现代性有所不同的现代性文化方案和政治方案,即各有不同的意识形态模式与制度安排。这种发展,社会学家艾森斯塔德称之为多元现代性的形成。不过,全球性和本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总是处在一种辩证的关系之中。因此,对于非西方社会而言,问题并不是要简单拒绝西方现代性或根本否认西方现代性中具有普遍性要素,而是如何在自己的文化中重新诠释西方所发展起来的概念、制度,重新建构这些概念、制度与自己传统的概念制度的相互关系。

人权的观念便是体现多元现代性的一个例子。一方面,人权观念对于现代社会具有其普遍意义是不能否认的。另一方面,如何理解人权观念及其地位,在不同文明背景的社会中选择不同。西方人权理论的观念形式和其实际诉求之间有没有文化的距离,西方式的人权观念有没有超出其实际诉求的特殊哲学假设,儒家传统中是否有与西方人权思想的类似物?如果有,它的重点和强调之处是什么?它与现代人权思想的相容性如何?儒家是否会认同一种肯定人权的但与西方有所不同的现代性方案?这些是本文所希望略加讨论的问题。

所谓“人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西方文化中发展起来的。“人权”的观念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取向的文化的体现。因此,在以义务或责任为取向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很难找到与“人权”观念类似的概念,是不足为奇的。但是,就近代“人权”思想主要关注的思想内涵(而不是概念)来说,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特别在儒家文化中并非全然没有其对应物和类似关切,只是它所具有的类似关切通常以不同的方式来表现,并且有不同于西方的侧重和方向。了解这些,不仅有助于理解中西文化与价值取向的差异,亦可由以思考如何以古代儒家思想为基础来接引、丰富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念。因此,尽管古代中国文化中没有“权利”的概念,本文仍然试图内在于“人权”论说的框架,来检视本文一开始所提到的这些问题。

我们知道,“人权”的概念有许多定义,在诸多的定义中,有一些说法比较适合于本文有关儒家思想的讨论,如“人权是个人作为面对国家的人的一种伦理权利”(美国的韦尔曼),和“所谓人权是每个人都要对他的社会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美国的亨金)。同时,人权一般区分为“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在西方近代以来的文献中,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往往使用“个人享有的权利”这样的表达;而关于经济和社会权利,则往往使用国家行为而非个人权利的措辞。 这两方面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所谓个人对国家的权利,反过来说即是国家对个人的义务。

如果把“人权”了解为“政府所应保障人民享有的最低的权利”的话,人权本质上是政治学的而非伦理学的概念,虽然在其后面有一定的道德观念以为基础。因此,尽管我们在古代儒家思想中找不到与“人权”类似的概念表达,但如果把上述了解的重点移向政府或统治者对人民所应承担的义务,那么,类似的关切在中国儒家政治思想中便俯拾皆是了。可以说,在古典儒家思想中是以“政府义务”而不是“个人权利”来表达近代人权观念的某些要求的,而这些要求又比较集中在基本生存权利的方面。 sIS5Rw3J5e4IScYhyhsrGWCy7PEsWjGXAXQKun6HzJn3ZbXNVRR1sSwnqpSP13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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