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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正义,何种伦理?——儒家伦理与全球伦理

90年代,一个“走向全球伦理”和促成“世界伦理宣言”的运动方兴未艾。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订立一份“世界伦理宣言”?这个宣言与人权宣言的关系是什么?已有的种种论述显示,这个问题仍然是不清晰的。

到目前为止,“走向全球伦理”的运动,一直在追求和寻找“世界各宗教在伦理方面现在已有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之处”。很明显,在上百种宗教中能找到的它们间的相同处,可能远远少于它们的不同处。这不仅会导致“最少主义”的空洞形式的伦理,更重要的是,即使找到一些共同处,并在将来发展出更多的一些共同处,又能怎么样?不要忘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同源,它们的共同处要比现在宣言中各宗教的共同处多,可是它们间的冲突难道不比基督教和佛教更厉害吗?两次世界大战在欧洲不都是发生在基督宗教信仰传统的国家间吗?不是文明内的冲突吗?

所以,重要的也许不是宗教信仰和宗教伦理间的共同处有多少,而是应当努力发展各宗教中的和平主义和宽容精神,销蚀各宗教内对异教的排斥冲动,从而引导世俗世界的多元共存。找共同处,其实仍是一种一元论的思维方式,难道我们就不能想象一种中国式的“和而不同”的思路吗?没有必要期望所有宗教最后的趋同并由以解决世界的冲突,这种期望只能是对多元文化的否定。信仰、伦理上的共同处不能保证和平共处,共同处多也不等于共处容易。

在我们问世界伦理宣言的意义是什么的时候,还包含有这样的意思:这一伦理宣言所欲对应的究竟是什么范围的问题?是各个宗教内部、各个民族国家内部的道德危机、行为失范,还是国家间、民族间的冲突、压迫?换言之,责任宣言要面对的责任主体是谁?

1995年在勃兰特领导下,提倡“全球性的公民伦理”,以“作为不同 国家 文化之间 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基础”。照这个说法,宣言是着眼在国家间和文化间的关系准则,其伦理的主体就是冲突的主体,即是“国家”和“文化”(亨廷顿说是文明)。孔汉思博士发起世界伦理运动的最初动因,也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没有宗教间的和平,就没有民族间的和平。”以后演变为“没有一种全球性伦理,便不可能有美好的全球性秩序”。这似乎是说,“世界伦理”对应“世界秩序”,这里的“世界”是指各个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从而世界秩序即是国家间的秩序,于是世界伦理就是民族—国家间行动之伦理准则。

道德对国际事务和外交活动确有约束作用。但现代国家的行为不再依赖个人的良知和荣誉,而受制于党派、选民;普遍伦理与民族国家利益冲突时,往往是民族国家占上风。近代历史表明,国际法、国际道德准则、世界舆论等规范体系对主权国家由权力意志出发的行动很难有效地加以规范。这是由于“国际社会”与一个现实的民族国家的社会不同,现在的世界仍然是一个没有世界政府和世界社会的世界,规范自然难起作用。一切道德都是对存在实体的欲望企求、权力意志加以限制,但在国际领域,道德言辞常常流为掩盖真实利益动机的装饰,不能真正起作用。冯友兰早就指出,一团体或社会的行为道德,是依据此团体或社会之上更高的团体或社会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社会,故国家之行为不能如国家内的行为那样易于受道德的规范。

因此,伦理宣言或责任宣言不必把国家间行动之伦理准则当做主要着眼点,而应当阐明基于各大宗教伦理传统的对当今世界道德状况的不满和改造人心状态的看法,阐明道德危机的原因,谋求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精神生活。

在责任宣言和世界伦理宣言中,有着一种对人权话语的谨小慎微的态度:“我们,世界各族人民,以此方式在此强调已在《人权宣言》中宣布过的那些承诺,即承认人有尊严,承认它们的不可剥夺的自由与平等,以及它们在利益上的休戚与共,这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应当通过学习而获得对这些责任的意识,并且提高对于它们的认同态度。”(《人的责任宣言》)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人的责任宣言就是要再次承诺在人权宣言中被肯定的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

又如,在1997年3月的巴黎会议,“与会者同意,现在的有关普遍权利、价值和标准的文件,比如《人权宣言》和其他相关条约,应该成为这次寻求普遍伦理的出发点,《人权宣言》现已为越来越多的文化所接受,它在一个重要意义上已成为了普遍伦理的先驱”,“普遍伦理旨在认定全球社会的基本伦理和原则,人权文件中所列举的那些人的权利和责任将在这个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如果说《人权宣言》成为伦理宣言的起点和重要内容,责任宣言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又在何处?

更有进者:“也许总有一天,甚至可以制订一份联合国的全球伦理宣言,它将对常常遭到忽略和粗暴破坏的《人权宣言》提供道德的支持。” 难道“为《人权宣言》提供道德支持”,这就是全球伦理宣言的全部目的和实质?或者,难道《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包含道德理念,需要另找一些道德理念来支持它?

最后:“我们想起了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它从权利这一层面正式宣告的东西,我们在此希望从伦理角度加以肯定和深化。这些东西是:人的固有的尊严的充分实现,一切人本质上不可让渡的自由与平等,所以人都必须团结一致和相互生存。” 于是,伦理宣言就是从伦理的角度去肯定人权宣言的内容?

其实,责任与权利是如此明显的不同,这使得孔汉思也承认:“从否定的方面来说,一份全球伦理宣言不应当是什么?概括地说,不应当是《人权宣言》的重复。如果各宗教基本上只是重复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种种说法,那么,人们不要这一份宣言也是可以的。但是,伦理意味着比权利更多的东西,而且这样一份伦理宣言就不能免除这一指责:即它是一份典型的西方文件。” 事实上,伦理不仅意味着比权利更多的东西,甚至意味着与权利不同的东西!

我是赞成有一份世界伦理宣言的。而在我看来,这份伦理宣言不应当是为《人权宣言》服务的,恰恰应是对《人权宣言》的补充和对权利话语的救正,是对现代性的道德反思,是对启蒙主义的灵性回应,是对一切宗教传统和价值的理性的肯认。它不应是对《人权宣言》已有的东西的重新论证,而应当着重于提出《人权宣言》所没有、所忽略的道德态度。

自由主义的道德的中心原则是个人的权利优先,人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从事活动,认为用一种共同的善的观念要求所有的公民,将违背基本的个人自由。而儒家和世界各大宗教伦理则都强调社会共同的善、社会责任、有益于公益的美德。“责任”与“权利”是两种不同的伦理学语言,反映着两种不同的伦理学立场,适用于不同的价值领域。伦理宣言或责任宣言必须明确自己的立场:宣言究竟是以责任为基础,还是以权利为基础。它应当在表明坚持《人权宣言》的条目的同时,不含糊地申明它不赞成权利话语的伦理立场。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坚持和守护《人权宣言》中的所有要求,并努力使之实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宣言仅仅是为《人权宣言》提供支持。宣言应当指出,在伦理问题上,权利话语和权利思维是有局限的,是远远不够的,权利中心的思维的泛化甚至是当今众多问题的根源之一。权利话语又往往联系着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权利优先态度,其基本假定是把个人权利放在第一位,认为个人权利必须优先于集体目标和社会共善。在这样的立场上,个人的义务、责任、美德都很难建立起来。权利优先类型的主张只是保障人的消极的自由,而不能促进个人对社会公益的重视,不能正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责任宣言要推进的是建设有积极意义的价值态度。

在西方文化的主流理解中,人权是个人面对国家而要求的一种权利。它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对其政府提出的道德的和政治的要求。在这里,个人的权利要求即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故人权观念只涉及了政府的责任和应当,却无法界定个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权利观念是西方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是近代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进程的产物。但由于把焦点集中在个人对社会的要求、集中在个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上,因而忽视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忽视了个人也应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

儒家伦理的价值,用简单的方式说明,也许可以借用亚洲价值的说法来参考。亚洲价值的提法虽然可能受到有关西亚、南亚文化的质疑,不过,按提出者的解释,亚洲价值主要是指东亚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价值体现。亚洲价值是亚洲传统性与现代性的视界融合中所发展出来的价值态度和原则。这些原则根于亚洲文化、宗教和精神传统的历史发展,这些原则又是亚洲在现代化过程中因应世界的挑战,淘除传统不合理的要素,适应亚洲现代性经验所形成的。亚洲价值被概括为五大原则:一,社会、国家比个人重要;二,国家之本在于家庭;三,国家要尊重个人;四,和谐比冲突有利于维持秩序;五,宗教间应互补、和平共处。可以看出,这几条在儒家伦理中都是满足的。

这五项原则可以说是当代东亚文化中的适用价值。因而,这五项原则中不仅有亚洲的传统价值,也有百年来吸收西方文明和建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过程中生长起来的新的价值,如尊重个人。因此,所谓“亚洲价值”并不是说它的价值体系中的所有要素只有亚洲性。现代亚洲的价值与现代西方的价值的不同,不是所有的要素都不同,而是价值的结构、序列不同,价值的重心不同。质言之,这是一套非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体系,但却是亚洲现代性的价值观。这也是新的、现代的儒家文明的价值观。其核心是,不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优先,而是族群、社会的利益优先。这种社会公群利益优先的价值态度,不能用来作压制人权的借口,它靠民主制度和尊重个人的价值实现人权的保护。而与现代西方价值的不同在于,这种价值态度要求个人具有对他人、公群的义务与责任心,这种义务与责任心是与公群的基本共识和共享价值是一致的。这种价值态度要求人保持传统的美德,这种美德既是人性的体现,又是社会普遍利益的升华。 FdAyO4RONCwc30MhWaaPQ/034tYCf7rSGDo/Sp2iOgz8uLgkfBtQ5Rl8O0wCq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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