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腹为婚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特殊嫁娶形式,是指子女尚在娘肚子里,父母亲就给指定了婚姻。又有怕男女长成后,互不相认,或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
在中国,指腹婚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东汉。《后汉书·贾复传》中提到贾复讨贼寇受了重伤,光武帝刘秀十分悲伤,为了表彰贾复的功劳就当众宣布:“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之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这可能是关于指腹婚的最早记载。这次的指腹为婚,只不过是对杰出的有功之臣的安抚,可到了后来,却慢慢演变成一种陋习。
南北朝时候,指腹为婚现象传向民间,从而使这一现象达到非常流行的地步。
到了元代,法律开始对这种陋习加以制止。《元史·刑法志》记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清法律也都禁止指腹婚。解放后,指腹为婚这种陋习才真正有了根本扭转。
以下是古书有关指腹为婚的文字记载。
《魏书·王宝兴传》:尚书卢遐妻,崔浩女也。初,宝兴母与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
《元史·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关汉卿《绯衣梦》第一折:俺两家指腹成亲,后来我家生了个女儿,唤做国香,今年十七岁;他家得了个小厮,唤做庆安,他如今穷了也。
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共有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清律和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都有唐律的影子。
在唐律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为重。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时对重婚罪更加重了处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则与同罪;娶而后知,减一等,并离之。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本质上还是实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个“正室” 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义出现罢了。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其他朝代都是相似的。纵观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要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为准,聘财不拘多少,即使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这和买卖婚有根本的不同;当然,如果贪索巨额聘财,婚姻的性质就变了。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
正因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例如唐律《贼盗篇》云:“略人为妻妾者,徒三年”。而《疏义》说,“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有巧取豪夺的意思。至于买卖婚,历代法律对此都是严禁的,例如北魏律云:“卖周亲及其与子妇者流”。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对于婚姻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唐律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例如主婚人与婚姻责任问题,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这就把婚姻责任区分得很清楚了,如果婚姻违律,谁是主要决定者,谁就是主要责任者。
唐律中对婚姻禁忌也有许多规定,这都源于原始社会以来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使它更明确、更严格了。除本章已经叙述的“良贱不婚”外,还有以下禁忌:
1. 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
2. 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3. 尊卑不婚。唐律:“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4. 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5. 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此外,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一是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唐律曰:“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二是居配偶丧不得嫁娶,唐及以后各律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之裁制同,且列为“十恶”中“不义”之一。至于夫居妻丧而娶,应该怎样处罚,在法律中却查不到,而且,唐朝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中,谓“妻丧达制之后,起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颇为合”。三是值帝王丧不得嫁娶,汉文帝以前,帝王死后每禁嫁娶,所以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云:“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处罚是很重的。
倩女能够“离魂”,实在离奇,离魂的事情是不是真的存在呢?让我们来看一下古人的那些“离魂”经历。
铁拐李又称李铁拐,是汉族民间传说及道教中的八仙之首。相传名为李凝阳或李洪水,或名李玄,字拐儿,自号李孔目。生卒年约公元前418—326年。相传铁拐李曾遇太上老君得道。一次,其魂魄离开躯体,飘飘然游玩于三山五岳之间。临行前,他嘱咐徒弟看护好遗体,但李玄魂魄四处游山玩水,流连忘返。徒弟们等待久了,见师傅的遗体老是僵在那里,总也活不过来,便误以为他已经死去,就将其火化了。待李玄神游归来时,已不见了自己的躯体,魂魄无所归依。恰好当时附近路旁有一饿死的乞丐,尸体还算新鲜,李玄于慌忙之中,便将自己的灵魂附在了这具乞丐尸体之上。借尸还魂后的李玄,与原来的李玄已面目全非,蓬头垢面,坦腹露胸,并跛一足。为支撑身体行走,李玄对着原乞丐用的一根竹杆喷了一口仙水,竹竿立即变为铁杖,借尸还魂后的李玄也因此被称为铁拐李,而原来的名字却反被人忘却了。
南柯一梦
相传唐代有个姓淳于名棼的人,嗜酒任性,不拘小节。一天适逢生日,他在门前大槐树下摆宴和朋友饮酒作乐,喝得烂醉,被友人扶到廊下小睡,迷迷糊糊仿佛有两个紫衣使者请他上车,马车朝大槐树下一个树洞驰去。但见洞中晴天丽日,另有世界。车行数十里,行人不绝于途,景色繁华,前方朱门悬着金匾,上书“大槐安国”,有丞相出门相迎,告称国君愿将公主许配,招他为驸马。淳于棼十分惶恐,不觉已成婚礼,与金枝公主结亲,并被委任“南柯郡太守”。淳于棼到任后勤政爱民,把南柯郡治理得井井有条,前后二十年,上获君王器重,下得百姓拥戴。这时他已有五子二女,官位显赫,家庭美满,万分得意。不料檀萝国突然入侵,淳于棼率兵拒敌,屡战屡败;金枝公主又不幸病故。淳于棼连遭不测,辞去太守职务,扶柩回京,从此失去国君宠信。他心中悒悒不乐,君王准他回故里探亲,仍由两名紫衣使者送行。车出洞穴,家乡山川依旧。淳于棼返回家中,只见自己身子睡在廊下,不由吓了一跳,惊醒过来,眼前仆人正在打扫院子,两位友人在一旁洗脚,落日余晖还留在墙上,而梦中经历好像已经整整过了一辈子。淳于棼把梦境告诉众人,大家感到十分惊奇,一齐寻到大槐树下,果然掘出个很大的蚂蚁洞,旁有孔道通向南枝,另有小蚁穴一个。梦中“南柯郡”、“槐安国”,其实原来如此!
王质
晋朝时有一位叫王质的人,有一天他到信安郡的石室山(今浙江省衢县)去打柴。看到两童子在溪边大石上正在下围棋,于是把砍柴用的斧子放在溪边地上,驻足观看。棋局终了,童子说“你该回家了”,王质起身去拿斧子时,一看斧柄(柯)已经腐朽了,磨得锋利的斧头也锈的凸凹不平了。王质非常奇怪。回到家里后,发现家乡已经大变样。无人认得他,提起的事,有几位老者,都说是几百年前的事了。原来王质在石室山打柴时误入仙境,遇到了神仙,仙界一日,人间百年。
黄粱一梦
唐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卢生郁郁不得志,骑着青驹穿着短衣进京赶考,结果功名不就,一天,旅途中经过邯郸,在客店里遇见了得神仙术的道士吕翁(明代剧作家汤显祖创作的《邯郸记》,将吕翁改为八仙之一的吕洞宾),卢生自叹贫困,道士吕翁便拿出一个瓷枕头让他枕上。卢生倚枕而卧,一入梦乡便娶了美丽温柔、出身清河崔氏的妻子,中了进士,升为陕州牧、京兆尹,最后荣升为户部尚书兼御史大夫、中书令,封为燕国公。他的5个孩子也高官厚禄,嫁娶高门。卢生儿孙满堂,享尽荣华富贵。80岁时,生病久治不愈,终于死亡。断气时,卢生一惊而醒,转身坐起,左右一看,一切如故,吕翁仍坐在旁边,店主人蒸的黄粱饭(小米饭)还没熟哩!即黄粱梦(黄粱一梦)的由来也是来于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