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全称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退休金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我们国家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退休工资叫退休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工资叫养老金。
但这两个叫法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原来的退休金都是由单位或国家承担的,个人是不用缴纳的;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是一种新型的保险模式。后面我们会详细讲到养老保险中的三方究竟是如何进行分担的,以及如何领取的。
此外,退休金的计算以前是按工龄长短和标准工资的高低确定,工龄越长退休金越多,这一点您可从周围最近几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上看得很清楚,如果缴费工资差不多,40年工龄的人每月拿到手的退休工资比20年工龄的人可能要高出一倍,当然了,由于原来退休金的发放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以及各个地区的差异,也是存在很大出入的,但基本的原则是确定的。
养老保险是按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来计算的。有工龄但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工龄再长也没有用。缴费年限相当于原来的工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退休时能够拿到手的养老金也就越高。
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为保障职工因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其好处是很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老有所养。退休前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人,在退休后可按月从国家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时为止,不会因为退休了在家待着就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2)基本生活有保障。退休前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每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完全相同,各地在调整时将与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年龄挂钩。例如2007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规定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上调幅度将按当地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10%左右确定,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高于2007年月人均增加约90元的水平等。
(3)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以按照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没有职业差异,只有当初缴纳的基数或者缴费年限不同所造成的数额上的差异。
(4)流动不影响待遇。就像您在银行的存折一样,无论您走到哪里,只要您的这个存折在,存折里的钱就是您的,您可以自由支配。作为一个劳动者,无论您今年是在北京,明年去了深圳,还是后年又去了哈尔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发放。当然了,鉴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有一些障碍,但是养老保险账户实现全国的统筹与自由流通是用不了太长时间就一定会达到的事情,所以您大可放心。就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国务院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章的出台,将有效地在操作层面上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再次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上面我们提到的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所以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是法律为企业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就像依法纳税一样,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企业必须办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员工来说,也同样有义务办理养老保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法律同时赋予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权利。
也就是说,养老保险的办理与缴纳,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的义务,而非仅仅一方的义务,双方都必须依法履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企业将自己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折合成现金或者工资发放给员工的做法,即使双方都同意,也是无效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双方通过协议变通的。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企业设立年金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为员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然后才有企业年金的问题。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部分,其主要作用是能使职工在退休后享受到更好的养老待遇。企业年金目前还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是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是那些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愿意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并经与职工协商后缴纳的。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养老生活质量、留住人才,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金。如果职工中途离职,这笔养老金该何去何从?
案例解析
案例7 中途离职,企业年金何去何从?
何先生从1994年7月开始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1996年6月双方才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1994年12月起为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到2008年9月,何先生个人账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度为123687.36元。11月5日,何先生因为要到美国留学,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12月6日,公司跟何先生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是公司拒绝将何先生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在劳动仲裁庭上,公司抗辩说,补充养老保险金并非工资范畴,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也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完全有自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权利。公司制定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或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企业的,取消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此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所以公司可以不给何先生转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在违法、严重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何先生是辞职,对其补充养老金的处理可依据公司的规定执行。现公司依据规定将企业为何先生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驳回了何先生的仲裁请求。这是对于补充养老保险来说的,但如果是基本养老保险,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即使设定了这样的约束条件,也一定是无效的。
需要提醒您的是,企业既可以同时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又缴纳企业年金,也可只缴纳养老保险,但那种缴纳企业年金就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发现,您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