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达自由。中国1982年《宪法》第34条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对于社会和谐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言论自由对于任何国家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压制言论对于任何国家都将产生巨大的危险,即便受压制言论当时被普遍认为错误、有害甚至是恶毒的。1958年,原北大校长马寅初发表了《新人口论》,结果遭到猛烈批判。在次年的“庐山会议”上,原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批评“大跃进”运动,结果遭到打击迫害。事后不幸证明,彭德怀和马寅初是对的,之后,“大跃进”、浮夸风愈演愈烈,最终造成全国3000万人非正常死亡;一味提倡“人多议论多、热气高、干劲大”,结果中国平添了3亿人口。
1976年发生的唐山地震显然是一场自然灾害,但是地震造成24万人死亡却和宪法制度相关,因为当时已经有不少预报,但是这些至关重要的信息却被国家地震局的某些官员出于政治原因扣压下来了,最后致使唐山市民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遇惨重伤亡。 由此可见,《宪法》第35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允许表达自由,如果有关部门有宪法义务披露相关信息,如果老百姓的知情权获得宪法保护,那么虽然唐山仍然会发生地震,但是唐山地震的人员重大伤亡则可以避免或减少。
近年来,网络日益成为信息交流的新型媒体,“网民”数量越来越多,网络信息也越来越丰富。当然,和传统媒体一样,网络媒体也包含不同类型的信息。某些信息可能是有害的——至少对思维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此,譬如色情、血腥、煽动仇恨或教唆犯罪的言论,因而网络言论也有必要加以规范乃至控制。问题是如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等正当目的规范言论,而又避免不必要地限制成年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不小心,那么法律规范很容易侵越言论自由的宪法底线。2007年9月,北京市推出“首都网络110虚拟警察”。网络警察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网络色情、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网络迷信”和“网络谣言”等宽泛模糊、难以界定的罪名。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对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网络,引起了网上广泛争议。譬如对于网络诽谤罪的“情节严重”被认为要求过低,诽谤信息被点击5000次或转发500次即可满足。
2007年6月1日,众多厦门市民不约而同来到市政府门前“散步”,反对计划兴建的PX化工项目。面对广大市民的普遍质疑,厦门市政府最后重新评估了化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决定工程迁址。厦门市民通过自由表达,成功阻止了一项带有严重环境风险的化工项目;如果压制不同意见,那么一颗生态“炸弹”将在厦门市区破土动工。虽然项目的环境影响仍有争议,表达自由的作用正是在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让公民自己衡量风险并作出抉择。
图1.3 2007年6月1日,厦门反对PX项目的游行队伍现场
即便面对不平等待遇,农民工也没有必要诉诸极端方式伸张自己的诉求。农民工就曾通过别开生面的方式吸引社会的注意,从而更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表达不仅包括言论与新闻,而且也包括结社。如果农民工可以组建自己的工会,由农民工自己选举产生的工会必然会争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农民工个体就不用那么艰难讨薪了,更用不着总理亲自出面为他们讨工资。
自从2007年1月报道的重庆“彭水诗案”开始,国内出现了一连串通过手机短信或上网等方式“诽谤”地方干部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始作俑者大都立即受到地方政府的全力调查和严厉惩罚。2008年5月,西丰县赵俊苹因不满其加油站被征收并遭遇法律迫害,编了一首攻击西丰县委书记的打油诗,通过短信发给部分西丰领导干部,结果以“偷税、诽谤”的名义受到通缉,并在北京举报期间被抓回西丰。《法制日报》的《法人》杂志详细报道了此事经过,西丰县派遣大批警察来到北京的杂志社,声称负责报道的记者也犯了“诽谤罪”。然而,如果公民或媒体动辄得咎,一说话就被扣上“诽谤罪”的帽子,谁还敢批评政府?政府权力如何受到制约?宪法言论自由又如何落到实处?
对政府官员的最根本制约,还是来自民主政治过程。通过周期性选举的压力,人民产生他们的代表并迫使后者代表他们的利益。人民代表制定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进而监督行政,保证立法获得实施。因此,只有民主才能保证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负责。近年来,中国村委会选举出现了贿选、舞弊、上级干预等种种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如果民主选举打了折扣,政府责任就必然出现各种问题。当然,如果选举有瑕疵,那么依法罢免未尝不是“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