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讲介绍了宪法的概念、价值、原则、特征等方面。宪法是衡量普通法律的基本法,是保护所有人权利的社会契约,是相对稳定和“刚性”的;宪法不是“母法”,不是私法,不是政治纲领,不应规定也无法实施不断变化的经济政策或公民义务,因而公民不可能以私人身份违宪;宪法局限于公法,但是又通过“辐射效应”贯穿整个法律领域,整个政府都是在宪法的影子下运行的;为了让政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法治、民主、自由及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基本价值。
这一讲探讨宪法学的基本方法。不要小看这一字之差,宪法学和宪法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顾名思义,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问,但是宪法是法,宪法学是或应该是科学;科学是价值中立的,法律则无一例外地包含价值规范。当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要获得长足的进步,宪法必须奔驰在社会科学的轨道上;它必须成为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宪法,而不只是政治家或宣传工作者的宪法。这要求宪法学超越特定意识形态的教条,超越制定宪法并赋予其效力的政治权力,尽可能从中立与客观的视角来审视宪法对社会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只有这样,宪法学才可能和物理学或经济学一样成为一种“科学”,宪法才不至于沦为一本纯粹的政治宣传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