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讲主要是解释宪法和宪法学究竟是“干什么”的,或者更直截了当地说,宪法究竟能为我们做些什么,因为贯穿这门课程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所谓的“法律功能主义”:大多数来学法律的人不只是对法学理论感兴趣,而是更关心法律能为自己或社会做什么。公民研究法律,更多的是出于如何用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立法者研究法律,是因为适合特定社会的法律能给那个社会带来最好的秩序;即便是罪犯研究法律,也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罚,或将法律给自己带来的成本降低到最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如霍姆斯所说,法律是为“坏人”设计的,或者说我们得用“坏人”的眼光来看待和设计法律 ;在法律面前,圣人和罪犯是“平等”的:我们大家都是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看待法律,我们所关心的主要是法律给我们带来的现实效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为归根结底,法律是为了你我普通人服务的;脱离了现实中的人,纯粹的“法律”本身是没有意义的。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但是就和一般法律一样,宪法也只能从它对现代社会的现实功能找到自己的意义。再崇高的宪法也不是“自在”“自为”的,而是为人服务的。因此,只有从功能主义视角入手,才能弄清楚宪法或宪法学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