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是同一的。
同一律的公式是:“A就是A”。这个公式也可以用数理逻辑的符号表示,即“A→A”。
公式里的“A”表示任一思想,或者说表示任一概念或命题,“A就是A”即表示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命题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命题的内容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内容就是什么内容。
例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立功表现”这个概念就是“立功表现”这个概念,其内容是确定的,绝不会时而是这个内容,时而又是与此完全不同的其他的内容。同样,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将与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样分房”这个命题的内容也是有确定性的,它绝不会时而是这样的内容,时而又是另外的内容。
从逻辑的真假值来说,“A→A”表示,如果A是真的,则它是真的;如果A是假的,则它是假的。也就是说,其真假值是相等的。当然,我们不能将其机械地理解为前后两个概念或两个命题的语词或语句形式完全相同,而应从思想内容的同一上加以把握,这样才能真正领会同一律内容的要旨。
同一律的内容,产生了如下的逻辑要求: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一概念或任一命题都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
所谓概念必须保持自身同一,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有确定的内容,一方面其内涵和外延应是明确的,另一方面要在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基础上运用概念,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已确定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例如,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任何人只能始终在法律所严格规定的同样的内涵和外延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又如,“抢劫罪”这个概念,其内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外延是指具有上述特有属性的一切行为。我们在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就必须保持其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性,不能在另外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所谓命题必须保持自身同一,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的断定应该是确定的、清楚的。命题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不能时而断定此,时而断定彼。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应保持命题断定上的前后一致,即始终是在原来意义上运用同一命题,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其意义。例如,我们写文章、发表演讲、讨论问题等,都应围绕同一个主题(命题)进行,并且这个主题(命题)还应该是清楚确定的。有人文章写得很长,但却“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有人在讨论会上天南海北无所不谈,可听众却如同坠入五里云雾而不知所云。这种种表现实质上是整个思维活动没有一个统一的核心,从逻辑上讲,就是命题没有保持同一性。
同一律要求尽管是直接对概念和命题的要求,但不能因此认为对推理和论证这些思维形态同一律就不起作用了。推理和论证是由一定概念组成的命题构成的,遵守同一律要求是使推理有效和论证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不能想象,连概念都未能保持同一的推理和论证,能够有效和使人信服。例如,下述推理既是无效的,作为论证也不能使人信服:“他正实施犯罪时,主动中止了犯罪,所以他是犯罪未遂。”这个推理把“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做同一个概念使用。这是错误的,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因为从法律上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有原则区别的,它们是具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应予以区别。
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每一思想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不管人们对此认识与否、承认与否,它都对正确思维起规范作用,这是由同一律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所决定的。因此,正确的思维必须遵守同一律,任何思想如果违反同一律要求,那么思想就是不确定的,也就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这样的思想也就必然是混乱的。
在思维活动中,如果违反了同一律要求,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概念和命题的同一,就会犯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常见的有:
1.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其特点是: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当做相同的概念使用,并用其中一个概念代替已被使用的另一个概念。
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表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随意改变已被使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会儿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概念,一会儿又在另一个意义上使用概念,而不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概念,没有保持思想自身的同一性。
例如,有人写了这样一段话:“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我们每个干部都在变。只有坚持开放,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永远保持不变。”在这段话中,一连用了几个“变”,但使用时显得很混乱,前两个“变”是指事物的发展变化,第三个“变”指的是变好或变坏,而第四个“变”专指变坏。这段话中的“变”字,一会儿在一个意义上使用,一会儿又在另一个意义上使用,没有保持概念的前后同一。正因为这样,这段话读后令人摸不着头脑,产生了思维混乱。可见,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
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还表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中所表达的不同概念混为一谈。汉语中的多义词在不同场合往往可以表达不同概念。在特定语境中,多义词只能用来表达确定的某个概念。如果在不同语境中使用多义词,很可能会混淆语词的不同含义,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在三段论中比较常见的“四概念”错误,就是这类错误的典型代表。例如:
鲁迅的小说不是一天能读完的。
《阿Q正传》是鲁迅的小说。
所以,《阿Q正传》不是一天能读完的。
上述推理中出现在两个前提中的“鲁迅的小说”其实分别表达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其概念种类而言,前者是集合概念,后者是非集合概念。这样的推理即使两前提都真,也无法保证推出必真结论。因为它违反了同一律要求,犯了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2.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其特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无意或有意地改变原命题的断定内容,扩大或缩小原命题的断定范围,或者用一个与原命题不同的命题取而代之。
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表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用一个相似而不同的命题代替原命题;或在论证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改变原来提出的论题。例如,被告人李某贪污人民币8000元,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我贪污公款是有罪的。但是,我开始工作时是吃苦耐劳的。由于单位盗窃现象十分严重,我参加工作才两年时间,就目睹了好几起贪污盗窃事件。领导知道后,只是轻描淡写地批评一下,并没有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于是我从‘看不惯’发展到‘看得惯’,进而‘跟着干’。因此,我的贪污是单位管理混乱以及官僚主义所造成的。”从逻辑上看,被告的辩护完全违反了同一律要求,故意用“我贪污是单位管理混乱以及官僚主义所造成的”命题替换了“我贪污公款是有罪的”命题。显然,被告人企图通过偷换论题的诡辩为自己开脱罪责。
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还表现为:思考或谈论问题时,没有确定的论题,或远离确定的论题。例如,我们平常所说的某些人回答提问时“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写文章或讲话时“跑题”或“走题”,把握不住中心,东拉西扯,不着边际,其实都是违反同一律要求所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错误的具体表现。
应当指出,在日常思维中,违反逻辑规律要求的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思想模糊,认识不清,尤其是缺乏逻辑素养,不善于准确地使用概念或命题表达思想所造成的,混淆概念和转移论题的错误通常均属此类。另一种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所犯的错误,这类错误其实就是诡辩,偷换概念和偷换论题是诡辩论者常用的诡辩手法。对于无意中出现的违反逻辑规律要求的错误,我们要善意指出,帮其纠正;而对于故意违反逻辑规律要求的诡辩,我们则要及时揭露,加以驳斥。
同一律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思维只有具有确定性才能正确反映世界,人们也才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人们的思维不具有确定性,所使用的概念、命题等时而是这种含义,时而是另一种含义,思维就会发生混乱。这种思维不仅不能正确认识世界,也不能正常地进行思想交流。因此,思维只有遵守同一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概念、命题的自身同一,使思维具有确定性,才能正确表达思想。
遵守同一律要求对于立法和执法等法律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律作为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的坚强后盾,因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成为人人都要遵守和服从的行为准则。但是,法律要能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就必须首先具有逻辑上的确定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则必须是确定的,即它的内容是什么就必须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者在制定各项法律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命题都必须具有明确的含义,毫不含糊,并始终保持它的同一。同样,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应当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保证执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持法律规定的确定性,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真正享有最高的权威性。
正确理解和运用同一律,必须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同一律要求概念、命题保持同一是有条件的,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同一性
所谓同一思维过程,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或同一方面就同一对象而言的。同一时间,是指思想对象处于相对稳定的阶段,这时思想自身是同一的。超出了同一时间,思想对象发生了质的变化,反映该对象的思想自然也要跟着发生变化,这时就不能要求该思想与以前保持同一。例如,昨天某个国家是民主制国家,今天发生了军事政变,成为独裁专制国家,我们对它的断定也随之发生变化,这不能说是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同一关系,主要是指对象的同一方面。事物都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因此事物也都有许多方面。例如,水既具有物理方面的属性,又具有化学方面的属性。物理学从物理属性方面研究水,化学从化学属性方面研究水,两者所形成的“水”的概念就有所不同。因此,在不同关系下或者着眼于不同的方面,人们所使用的概念或命题当然可以不同一,而这并不违反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2.同一律要求思想保持确定性,并不否认思想的发展变化
同一律虽然要求思想保持确定,但并不要求反映事物的思想永远静止,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客观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认识也相应地发展变化,反映在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命题也都是发展变化的。同一律并不否认这样的发展变化。相反,同一律从逻辑方面使得发展变化了的概念和命题在新的认识水准上确定下来。例如,“人民”这个概念反映的事物对象是发展变化着的,因而这种发展变化反映到概念中,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内涵和外延是不相同的。但是,同一律并不否认这种不同或变化,也不具体研究这种不同或变化,它只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思想的确定性,不能随意变换。
3.同一律是思维的规律,它仅在思维领域起作用
同一律不是客观事物的规律,也不是世界观。同一律要求概念、命题与其自身保持同一,但并不要求客观事物永远与其自身绝对地同一。在哲学史上,形而上学者曾经歪曲同一律的内容,把同一律说成是世界观。恩格斯指出:“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是旧世界观的基本原则:a=a,每一事物都与自身同一。一切都是永恒的,太阳系、星体、有机体都是如此。” 【1】 我们必须把作为逻辑规律的同一律与形而上学的抽象同一原则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