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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逻辑是什么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是外来语,且多义。

“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它原于古希腊语“λογοζ”(逻各斯)。“逻各斯”是多义词,主要含义有:(1)一般的规律、原理和规矩;(2)命题、说明、解释、论证等;(3)理性、推理;(4)尺度、关系、比例;(5)价值等。

最早将西方逻辑思想引入我国的是明末清初学者李之藻,他与西方传教士傅汎际合力翻译了《名理探》一书。初始,我国译者将“Logic”译为“名学”、“辩学”、“名辩学”。将“Logic”译为“逻辑”一词的是近代学者严复。“逻辑”一词首见于他20世纪初的译著《穆勒名学》。后经近代学者的提倡,这一译名才逐渐普及。

在汉语中,“逻辑”一词也是多义的,主要含义有:(1)客观事物的规律;(2)某种理论、观点;(3)思维的规律、规则;(4)逻辑学或逻辑学知识。

本书采用的含义是作为一门科学的“逻辑”,即汉语含义中的第四种。

二、逻辑的研究对象

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学界,逻辑不仅在词义上多义,而且在研究对象上也存有差异。有的学者认为,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的理论,即有效推理就是从前提真必然地得出结论真的理论。有的学者则认为,逻辑研究的对象是关于正确思维的理论,把逻辑置在一个“大逻辑”观的视角上,予以宽泛理解。

本文持后一种逻辑观,即逻辑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1.什么是思维的形式

思维的形式,又称“思维的逻辑形式”,它是指思维内容的存在方式、联系方式。

要理解什么是思维的形式,我们先要把握思维是什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基于实践的基础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思维则是认识的理性阶段。理性认识阶段的特征是:对现实间接、抽象、概括的反映。理性认识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对象作出断定的思维形式;推理是由已知知识推出一个新知识的思维形式。

因此,思维的形式,就是概念、判断、推理三种思维形式的联结方式。

如:

所有法律都是强制性的。

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所有商品都是劳动成品。

以上三语句,用逻辑术语表述,就是三个判断。这三个判断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却有共同的形式。这共同的形式就是:所有……都是。

若把这三个判断的各自内容“法律”、“金属”、“商品”和“强制性的”、“导电体”、“劳动成品”用符号“S”和“P”表示,则它们的思维逻辑形式就是:

所有S都是P。

又如:

如果过度砍伐森林,那么就会破坏生态平衡。

如果某甲是杀人凶手,那么某甲有作案时间。

如果物体受到摩擦,那么物体一定生热。

这也是三个判断,它们的各自内容不同,但却有共同的逻辑形式。这个共同的逻辑形式是:如果……那么。若用“p”表示其中的“过度砍伐森林”、“某甲是杀人凶手”、“物体受到摩擦”,用“q”表示“就会破坏生态平衡”、“某甲有作案时间”、“物体一定生热”,则该思维逻辑形式为:

如果p,那么q。

我们再看下例:

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所有铜都是金属,

______________

所以,所有铜都是导电体。

所有违法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所有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上例就是两个推理,是以句组或句群反映思维对象。它们的思维具体内容虽各不相同,但却有共同的形式,都包含三个概念和三个判断,每个概念都出现两次。如果用“M”表示其中的“金属”、“违法行为”,用“S”表示其中的“铜”、“犯罪行为”,用“P”表示其中的“导电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两个推理的思维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所有M都是P,

所有S都是M,

___________

所以,所有S都是P。

以上所分析有关思维的逻辑形式、存在方式、联系方式主要包括逻辑常项和变项两部分。所谓逻辑常项,是指在某种逻辑形式中,不随思维具体内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以上逻辑形式中的“所有……都是……”、“如果……那么……”、“所以”都属于逻辑常项。所谓变项,是指在某种逻辑形式中,随着思维具体内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以上逻辑形式中的“S”、“P”、“p”、“q”、“M”都属于变项。因此,可以这样表述:任何一种思维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部分组成的。其中,逻辑常项决定逻辑形式的性质,是区分不同逻辑形式的依据。

2.思维形式的规律

思维形式的规律,即逻辑规律,是在研究思维的形式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是存在于思维形式的必然关系。

逻辑规律分为基本的逻辑规律和非基本的逻辑规律。

基本的逻辑规律通常是指保证思维确定性的同一律、保证思维无矛盾律性的矛盾律、保证思维明确性的排中律三大规律(有的教科书指四大规律,将充足理由律也列入其中)。基本的逻辑规律是普通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思维形式,体现了任何人进行思维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逻辑要求的规律。

非基本逻辑规律是指适用于某一种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传统逻辑把这些规律称为逻辑规则。

在现代逻辑的基础部分即经典命题逻辑和经典谓词逻辑中,逻辑的基本规律是以重言式或者普遍有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我们掌握逻辑规律至少有这样两点认识:

第一,思维形式的规律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而是有其客观基础的,它们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存在的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第二,这些规律不但是人们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和表述、论证思想的有效凭借,而且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必须遵守的,它对正确思维具有规范性和制约性。

3.思维的逻辑方法

逻辑学还研究思维的逻辑方法。它主要是指,人们在思维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的方法。例如,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三种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探求因果联系的科学归纳法,进行证明和反驳的反证法和归谬法等。逻辑方法与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逻辑学研究对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d7mrVdNeleEf0P/QOT4XLzshlBbOwYbKH/T/uCVmjfr0XmukB1e9rmOuxtWdxr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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