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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

(一)风险的定义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随着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工业化的发展,在全球财富急剧增加的同时,全球气候和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人类面临着比以往更多的事故。特别是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人们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的程度和频率比过去要大得多。对于任何人而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有发生的可能,但这些事故何时发生,何地发生,致害于何人,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则是无法预知的。因而,对于特定的事物而言,人们是否会遭遇不幸事件,将受到多大的损失,都是不确定的。于是,特定的事物,对于特定的人们,就构成了风险(risk)。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该定义揭示了两层含义:一是风险的结果是可能的损失,对此,以后章节将详细讨论;二是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核心。不确定的程度可以用概率来描述:当概率在0~0.5之间时,随着概率的增大,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大;当概率为0.5时,不确定性最大;当概率在0.5~1之间时,随着概率的增大,不确定性随之减小;当概率为0或者1时,不确定性事件转化为确定性事件,概率为0表示肯定不会发生,概率为1表示肯定发生,两者皆无风险可言。保险中所讲的风险通常就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风险因素根据其性质可划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1)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又称为物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扩大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条件,如地壳的异常变化、机器设备的内在缺陷、汽车刹车系统失灵等。

(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纵火、欺诈、盗窃、抢劫、贪污等。

(3)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又称风纪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例如,躺在床上吸烟的习惯,增大了火灾发生的可能;外出不锁门,增大了偷窃发生的可能;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觉得万事大吉而疏于防灾防损;等等。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也就是说,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是造成损失的外在的或直接的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需要指出的是,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是相对的。某一事件在一定的条件下为风险因素,而在另一条件下则为风险事故。例如,雷电造成火灾,进而损害人或财物,那么,雷电属于风险因素;如果雷电直接击伤人或击毁财物,则雷电属于风险事故。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它包括两个条件:一是损失必须是“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如折旧、馈赠,虽有经济价值的减少,但不符合此条件;二是损失必须是经济损失,即损失必须能以货币来衡量。例如,某人因病智力下降,虽然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此条件,因此不能称之为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实质的、直接的损失;后者是间接的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每一种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形态均不会脱离上述范畴。

4.三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必然导致损失。三者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风险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风险的特征

风险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客观性

风险的客观性是指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人们头脑中主观想象或主观估计的抽象概念。所谓自然现象,是指台风、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界不规则运动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的生理现象是指人的生、老、病、死等生命运动的自然表现;而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指战争、盗抢、政变、恐怖事件等。正是由于风险具有客观性,所以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状态,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但是,从总体上来说,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因此,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2.普遍性

人类自从出现以来,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伤害、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又产生了许多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个人面临着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则面临着自然风险、意外事故、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总之,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3.不确定性

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从总体上来说是必然的、可知的;但在个体上却是偶然的、不可知的,具有不确定性。正是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与个体上的偶然性(即风险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的统一,才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

(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如火灾,就总体上而言,所有的房屋都存在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了火灾,就必然造成一定数量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这种必然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具体到某一幢房屋来说,是否发生火灾,则是不一定的。

(2)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例如,人总是要死的,这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是何时死亡,在健康的时候是不可能预知的。

(3)结果上的不确定性,即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例如,沿海地区每年都会遭受台风的袭击,但是人们却无法预知未来年份发生的台风是否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及损失程度。

4.可测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会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可以得出比较准确的反映风险的规律。根据大量历史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衡量风险的基础。例如,死亡对于个人来说虽是不可避免的,但却不可预知,通过对某一地区各年龄段人口死亡率的长期观察和统计,就可以准确地编制出该地区的生命表,从而可测算出各个年龄段的人口死亡率。

5.可变性

世间万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之中,风险更是如此。风险的变化,有量的增减,也有质的改变,还有旧风险的消亡与新风险的产生。风险的变化主要是由风险因素的变化引起的。这种变化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科技进步。一方面,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认识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渐增强,不少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风险损失的范围缩小、程度减轻,有些风险甚至被消除。例如,随着船舶及设备的改进、雷达导航技术的采用,远洋运输遭遇海难的风险也随之减小了。又如,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卫生状况的改善,使疾病的治愈率大幅度提高,人们的死亡风险也大大减小。另一方面,科技进步还会导致新风险的产生,如空难风险、核风险、计算机泄密风险等。

(2)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的转变。例如,经济结构的转变会增加某些人的失业风险,经济的繁荣或经济萧条也会使风险性质发生变化。又如,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股票市场,因而没有炒股所导致的投机风险,而市场经济体制下则有这种投机风险。

(3)政治与社会结构的改变。政治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民情风俗的变化都会使风险发生改变,战争风险、投资风险等都与之有关。

三、风险的分类

出于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的需要,必须对风险加以分类,以更加准确地把握风险的本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风险作不同的分类。这里介绍常见的几种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按风险的环境分类,可将风险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1)静态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作用,或者人们的错误或失当行为而招致的风险。例如,洪灾、火灾、海难,人的死亡、残疾、疾病,盗窃、欺诈,破产等。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变动无关,它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2)动态风险是指以社会经济的变动为直接原因的风险,通常由人的欲望、生产方式、生产技术以及产业组织的变化等引起。例如,消费者喜好的改变、市场结构调整、资本扩大、技术改进、人口增长、利率变化、环境改变等。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两者所导致的损失不同。静态风险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是纯粹损失;而动态风险可能使一部分个体遭受损失,也可能使另一部分个体获利,从社会整体上看,可能有损失,也可能获利。例如,消费者喜好的改变会引起旧产品的滞销,但同时也会增加对新产品的需求。其次,两者的影响范围不同。静态风险一般只对少数社会成员(个体)产生影响,而动态风险的影响则较为广泛。再次,两者发生的特点不同。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即服从概率分布;而动态风险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基本上无规律可循。最后,两者的性质不同。静态风险一般均为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则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如经济萧条时期,商品大量积压,属于投机风险,而商品积压,遭受各种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机会就大,此属纯粹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1)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其导致的结果只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

(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其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获利。如商业行为上的价格投机,就属于此类风险。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按风险的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1)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例如,建筑物有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损失的风险;船舶在航行中,有遭受沉没、碰撞、搁浅等损失的风险;露天堆放或运输中的货物有遭受雨水浸泡、损毁或贬值的风险;等等。至于因市场价格跌落致使某种财产贬值,则不属于财产风险,而是经济风险。

(2)责任风险是指由于社会个体(经济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受损而应负的合同责任所形成的风险。与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相比,责任风险是一种更为复杂、更难控制的风险,尤以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理发师、教师等职业的责任风险为甚。

(3)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或进口方)会因进口方(或出口方)不履约而遭受经济损失。

(4)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如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这些风险都会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影响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的经济生活。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1)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导致财产损毁和人员伤亡的风险。自然风险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其具有如下特征:

①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受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人类对自然灾害具有基本的认识,但对灾害的控制往往束手无策,如地震、山洪、飓风等。

②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虽然自然灾害的形成具有不可控性,但它却具有周期性,使人类能够对灾害予以防御,如夏季可能出现涝灾和旱灾,冬季可能出现冻灾,秋季可能出现洪灾,春季可能出现瘟疫流行,等等。

③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是指自然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所涉及的对象往往很广(某一地区、某一国家,甚至全世界)。一般地讲,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越大,人类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就越惨重;反之,人类所受的经济损失则越轻。

(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如宠物伤人、玩忽职守、抢劫以及恐怖爆炸等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3)经济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相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4)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它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双方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例如,因输入国发生战争、革命、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或因输入国实施进口或外汇管制,对输入货物加以限制或禁止输入;或因本国变更外贸法令,使输出货物无法送达输入国,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形成的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时很难明确区分。例如,由于人的行为引起的风险,以某种自然现象表现出来,则风险本身属于自然风险;但由于它是人们的反常行为所致,因此又属于社会风险。又如,由于价格变动引起产品销售不畅,利润减少,这本身是一种经济风险;但价格变动导致某些部门、行业生产不景气,造成社会不安定,于是它又是一种社会风险。还有,社会问题积累可能演变成政治问题,因此社会风险酝酿着政治风险。

四、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风险的种类很多,并且不同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也不尽相同。有的风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但损失额很小,投保人可能认为无投保必要;而有的风险损失大,发生可能性大,保险人则不愿承保。在诸多的风险中,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予以处理。保险研究的对象是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般来说,作为理想的可保风险,须符合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火灾只有给人的生命或财产带来损害的可能,而绝无带来利益的可能,因此属于纯粹风险。而投机风险则不同,如股市风险,既可能因股价下跌而损失,也可能因股价上涨而获利,这类投机风险,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于个体标的而言的,是指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如果风险肯定不会发生,则没有保险的必要;如果风险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保险公司仅仅收取少额的保险费,却要支付大额的保险赔款,则显失公平。如汽车已经碰撞了再去买保险,当然是不能承保的;房屋、机器设备等的自然损耗、折旧、磨损,是必然发生的损失,也不能承保。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的意外性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因此,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任何一种保险都将其列为除外责任。但是,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如盗窃、故意纵火、出口业务中买方拒付货款等,对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则可以承保。

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

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的风险。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是:所有观测样本应具有风险的同质性和足够多的样本(即数量要求)。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只有某一风险损失的发生具有普遍性,才能产生大量的共同转移风险的保险需求,形成一定规模,也才能使某一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在同质风险的总体样本中进行分散。由此测算出的保险费,既能使投保人有能力支付,又能满足保险人建立充足的保险基金的要求。

5.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的或比较重大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才会使人们产生对保险的需求。如果风险损失程度轻微,选择保险方式则是不经济的。

以上有关可保风险的五个条件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界限是相对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事实上,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保险经营技术的日益提高以及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等,可保风险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B7225XRRcmXEgSE9cyuPatRITLmjZqb2HZ5dSI0GfBGPA9UJ4RGRl4OEXw1zxG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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