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窃车贼驾车致损赔偿案
刘某购得一辆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后一个月,刘某的车被盗。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负全部责任。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刘某认为,轿车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而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轿车被盗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轿车,并致司机受伤,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因而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赔付,应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二 水上货运险未履行告知义务理赔案
江西某公司曾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 177.06元。同年1月13日,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航标灯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0 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并将54.7吨上述货物的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 400元计350 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港务储运站的记录得知,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证实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属于非施救行为。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则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舶避免碰撞引起更大的事故,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船面的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并且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那么,本案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问题
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分析本案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