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是由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的,有的是由于多种原因不间断地连续发生导致的,有的是由于多种原因时断时续地发生导致的。近因原则就是要求从中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据此确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偿。
1.近因
近因理论是确定保险中的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危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危险为远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不合理的索赔;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以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是远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不承担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现在一般都认为,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关于近因原则,《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一般地,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在保险中要准确确定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先后或同时存在多个原因时,要对造成承保损失最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加以确定往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最基本的方法有两个: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推断下一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者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例如,暴风吹倒木屋的山墙—倒塌的山墙压断了电线—电线短路喷发火花—火花引起木屋着火—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扑灭大火的同时也浇湿损坏了木屋内未燃的物品。不论运用上述的哪一种方法,都能发现暴风、墙倒、燃烧与财物水损之间的因果关系链,从而推断出暴风为近因。
(二)运用近因原则的几种情形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只要该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例如,企业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如果厂房、机器由于火灾而损毁,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因地震而损毁,则不承担责任。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承保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失往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因造成,此时应区别对待,认真辨别。下面分三种情况介绍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时近因的判定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1)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交替。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则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在一个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致死原因——疾病,就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如果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应对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赔付;反之,则不予赔付。如果投保人投保了火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则保险公司不对被盗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3)多种原因并存。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如果损害可以按原因划分,则保险公司仅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
②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了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另外,在两个或多个近因中,至少有一个明确除外的,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