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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钱的竞争

在文化演进的过程中,有闲阶级与所有制的出现是大势所趋,它们的涌现与开始是同时发生的。这两种制度作为同一套经济力量的产物,在发展的最初阶段,它们不过是社会结构中同一事态的两个不同方面而已。

在我们在研究问题时,常常把有闲阶级和所有权这两种制度作为社会结构中的因素来看。虽然有闲阶级向来忽视劳动,但这一事实并不是有闲阶级的全部;同样,使用权和消费权这一机械事实也不等同于所有权。因此,这里的研究不仅同懒惰习性的起源无关,也与个人消费的起源无关。就这个研究而言,传统的有闲阶级的起源和本质是所在问题的一方面,而作为惯有权利或有效权利要求的个人所有权的发端是所在问题的另一方面。

有闲阶级与劳动阶级之间的区别,以及由区别产生的初期分化,都可以认为是未开化时代的较低阶段男女之间的分工。同样,健壮的男子对女子的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最初形态,说得通俗些,也就是女子被男子所占有。也许这样说才是和未开化者的生活理论更切合的。

毫无疑问,在还没有形成占有女子的风气之前,已经存在用品属于个人专用的某些情况。这一看法可以从某些地方得到证明,比如在现存的某些古老部落中,并不存在占有女子的风气。在这类部落中,不论男女都不会认为平日里使用和消费的物品是属于他们个人所有的。虽然他们习惯性地拿许多用品供个人使用和消费,但他们从来没考虑关于这些物品的所有权问题。也就是说,在他们的社会里,对于外在事物并不存在惯常所说的所有权问题。

在较低的未开化阶段,男子对女子的所有权显然是从争夺女性俘虏开始的。这种从敌人那儿劫夺妇女并以战利品的形式占为己有的做法,最初原因似乎是出于实用的考虑,因为这样做不但能促进“占有制婚姻”的形成,还能确立以男性为主的家庭制度。奴役范围逐渐有了扩大以后,除了劫夺并占有妇女之外,还包括其他俘虏和居于劣势地位的人们,而占有制婚姻的魔爪不再局限于只从敌方俘获来的妇女的身上。因此,在掠夺环境下进行竞赛,造成了两个方面的结果:第一,造成了一种以强制为基础的婚姻形式的出现;第二,造成了所有制的形成。在演进的最初阶段,很难对这两种制度加以区别,因为它们都起源于胜利男性的一种意向:他们用古老的的方式把战果显示出来,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威力。当然,一切普遍存在于掠夺部落中的那种征服和统治的欲望,也在这两种制度的作用下得到助长。当所有权概念逐渐扩大的时候,就不再只限于占有妇女,对妇女的劳动果实也充分占有。这时,对人和一切事物的所有权也就产生了。

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一种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制度逐渐成立。在文化发展的各个阶段,消费品的适用性,是它价值体现的一个最有力的因素。然而,最能判断一个人处境优越与否,只要看他掌握了多少财富。这种功能直到现在也没有丧失。

在经济体系中,只要建立了私有财产制,人与人之间为了占有商品而竞争的特性就会体现出来。这种特性是不论地方与时间的,哪怕是极低级的发展形态,也一样存在。那些经济学家,尤其是信奉现代化古典经济学说的那些经济学家,在他们的经济理论中总是把这种对财富的竞争看作是一种生存的竞争。毫无疑问,当生产事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时,或者说在生产效率较低的阶段时;当“物力艰难”,人们为了生存不断地作出努力但生活依旧不怎么富裕时,其性质大部分或者说完全是这样的。然而,一切社会当其工艺上的发展早已超越了这种初期阶段的时候,其生产效率也提高到足以使从事生产事业的人们的所得超过维持生活的限度。于是在经济理论上,这种在新的生产基础上进行的竞争,往往被说成是提高生活享受的竞争,而这种物质享受是由商品消费所提供的。

如果只从研究的目的来看,不论消费者是商品所有人本身,还是他的家属,消费品的取得和积累这种行为的目的,一般被认为就是消费,在理论上视二者为同一体。理论上人们所需要考虑的一点不过是,消费消费品是取得消费品在经济上的合理目的而已。为了满足在物质上的需要,或者更高一层的需要,比如精神上、审美上、文化上以及其他等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对商品的消费从而间接获得满足。一切经济学研究者对这种满足方式都是熟知的。

为什么消费商品必然会引起累积商品的动机呢?如果要说明这一点,就得暂时撇开上述的简单意义,从相差很远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和领会。因为竞赛这一真正动机,才导致了人们会占有事物,以及所有权制的产生。在所有权制所引起的社会制度的发展中,在与所有权制有关的社会结构的持续发展中,竞赛动机依然鲜活地存在。这里有一个明显带有歧视性意义的特征,即占有财富就博得荣誉。就商品的消费与取得而言,尤其就财富的累积而言,再也想象不出比竞赛动机更让人信服的其他动机了。

还有一个始终存在的动机也不容忽视,那就是在一个商品是私有财产的社会中,对于比较贫困的成员来说,维持生计是一个有力且始终存在的动机。他们虽然经常从事体力劳动,但财富却有限,积蓄也很少,生活常常处于朝不保夕的境地。对他们来说,维持生计和增进物质享受,也许是他们之所以要取得物资的主要动机。可是根据以下的研究表明,即使对这类贫困阶级而言,物质需要的动机高于一切的想法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突出。另一方面,对那些主要关心财富积累的社会成员和阶级来说,维持生计或增进物质享受的动机,从来就没有起过作用。由此可知,所有权发展为人类的一种制度,与人们维持最低生活是没有多大关系的。那种与财富结合在一起的带有歧视性的差别,才是一开始就有的主要动机。这一动机在以后演进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其首要地位也从来没有被其他动机篡夺过,除了例外的或一时的情况以外。

在最开始的时候,进攻胜利获得战果以后的纪念品被当作财产。只要与原始团体的组织相差不远,或者与别的敌对部落还有着密切接触,任何一个部落所占有的人力或物力,就会被用来在占有者与受劫掠的敌人之间作歧视性对比。至于把个人所属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区别开来的习惯,显然是后期养成的。在同一部落内,占有光荣的胜利品的人与成就较差的人之间的歧视性对比,这无疑体现了这类战利品的一个功能。而这个因素很早就存在,虽然它并非一开始就是价值的主要因素。战利品的占有者会觉得自己所保持的光荣,从根本上讲就是部落的而不是他个人的,而一个男子的威力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部落的威力。在社会发展的后期,仍然可以见到这种从团体的立场来评价侵占的态度,特别是在涉及战争中的荣誉时,这种态度表现得更为明显。

当个体所有的风气逐渐得到巩固的时候,人们用私有财产进行歧视性对比的观点就要发生变化。实际上,前者的转变不过是后者转变的反映。那个通过直接地劫夺与强占而取得物资的阶段,我们通常也叫作所有制的最初阶段,逐渐转变到以私有财产(奴隶)为基础的生产的初期组织阶段,而游牧部落也将发展成为自给自足的产业社会。此时,财产的主要价值已不再是作为战斗胜利的证明,而是可以用财产来证明其持有者的地位优于同一社会中其他人。现在,歧视性对比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变成了所有主与社会中其他成员之间的对比。这个时候,随着文化的发展,财产越来越成为部落各成员之间在和平的游牧生活下为赢得所有权竞赛胜利的标志,虽然它仍然具有战利品的性质。

掠夺活动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以及在人们的思想习惯中,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彩,取而代之的是生产活动,越来越能象征成就与优势的是人们通过累积而拥有的财产,而不再是通过侵占而获得的战利品。因此,随着人们安居乐业,以财富的占有而博得声誉和尊敬的重要程度与有效程度也越来越高。凭借其他更直接的手段显示出的威力,同样能博得人们的尊崇,而且煊赫的战绩或胜利的攻击也依旧能够博得群众的赞扬和钦服,甚至能够激起成就较差的竞争者的艳羡和猜忌。只不过凭借直接表现出优势力量来博取群众的博取荣誉的机会起来越少,这种方法可以适用的范围也越来越窄。与此同时,不论在范围方面还是有效程度方面,而在生产上取攻势的机会以及在游牧经济下通过和平地累积财产的机会,则在不断地扩大和提高。更重要的是,财产目前已经被人们作为衡量成就大小的最易认明的确凿证据,它不同于英勇的战绩或卓越的功业,成了人们博得尊崇的习惯依据。如果要想在社会上获得相当地位和相当声望,那么就必须保有相当财产,就必须从事于取得并累积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累积的财物成为能力的公认标志,而财富的保有就成为博得尊敬的基础。不论是出于自己的积极努力(主动获得),还是出于他人的遗赠(被动获得),保有的财产已经成为人们博得荣誉的习惯基础,而拥有财富就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虽然起初财富只被看作是能力的证明。经过进一步的演进,与通过自己努力挣得财富相比,人们觉得从上一代或者从其他方面移转而来的财富,能给予它的保有者更大的荣誉。下面将要谈到的这一区别,是出于金钱文化的较后阶段的演变。

此时,虽然保有财富已经成为人们博得敬意和社会地位的依据,但对一般人来说,武力和侵占也许依旧是博得最高敬意的有力依据。掠夺文化下的有些民族,在他们的思想习惯中,掠夺本能以及对掠夺能力的赞赏已经根深蒂固。按照一般的论断,凭借战争中卓越的掠夺能力或者是凭借策略发挥出的掠夺能力,将会获得荣誉,甚至是最高荣誉。但是就这类通常目的而言,想保持在社会上相当地位的上述手段,已经被财富的取得与累积的手段取而代之。要想在社会上能引起世人的关注,就必须保有相当的财富。至于财富多少,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只有一个人们习惯性地判断。这好比在较早的掠夺阶段,一个未开化者,在体力、机智和使用武器的技能方面,必须达到部落中的某一标准,而低于这一标准是要受到蔑视的。现在,财富就是博得荣誉和地位的必要条件。如果在财富和武力这两个方面,超过标准,出类拔萃,那么他就会受到众人的钦佩。

虽然在勇武精神方面或据有财产方面还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但是如果社会中的某个成员达不到同侪眼中的标准,就不免要受到轻视,也不免要损及自尊心。他产生自尊心的基础是同侪对他的尊重。只有性格反常的人,能够长期忍受别人的白眼,而他的自尊心也毫发无损。然而,明显的例外还是存在的,尤其对那些有强烈的宗教信心的人来说,这一通则不管用。这类人往往别有寄托,他们所重视的是对他们的功德能不能由某一超自然力量作出超乎想象的赞许。

所以,一旦财产的保有成为博取荣誉的基础,也就成为我们的自尊心得到满足的必要手段。财物在任何社会里都是由各自分别保有的。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每个人所保有的那份财物就不应该少于同级的那一类人所保有的财物。如果比别人所保有的还能多一些,他就会觉得非常欣幸。在财富上,他一旦有新的收获,他将制定新的标准来衡量,而由于新标准高于原有标准,那种新收获带来的格外满足的心情就不复存在。以现有的金钱标准为出发点去争取财富,并让财富进一步增长,这个倾向在任何情形下都永远不会改变。把自己的实力与同侪的实力作对比,这势必引起在金钱上分新的等级。就此处所讨论的问题而言,累积财富的目的在于争取实力上的优势。这种优势是在与社会中其余成员对比下体现出来的。在这样的对比下,一个显然居于劣势地位的普通人或正常人,对当前处境肯定无法感到满足,难免要一直在怨天尤人中度日。倘若达到了正常的金钱标准,他将一个劲地扩大自己的金钱标准与这个平均的金钱标准之间的差距。这种心情时刻激动人心,代替了他原有的长期不满情绪。个人之间的歧视性对比无止境地演进,个人绝不会长期居于某种有利地位,以致在金钱地位的角逐中,有些人会选择放弃。

无论以谁为例,他追求财富的欲望都是永不餍足的,这也是必然的事理。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对财富的平均或一般的满足。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在累积财富这一点上胜过别人,所以,无论分配得怎样普遍、均等或“公道”,社会财富的增加也不能使这种欲望得到满足。随着生产效率的提高,我们就不难想象,社会的经济需要总可以在提高到某一点时得到满足,但是由于歧视对比以及出人头地的想法,要想拥有或接近一个确定的目标,都是不可能的。

虽然如上所述,人们企图在金钱地位上力争胜过别人,从而赢得荣誉和他人的妒羡是财富和累积财富的主要动机;但千万不要以为除此之外就再也没有别的动机了。在近代工业社会中,尤其在累积财富的每个阶段,增进物质享受以及为了避免困窘都是可以作为一种动机而存在的。虽然金钱竞赛的习惯大大地影响了关于这方面的满足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竞赛影响了个人享受、个人日常生活中使用钱财的方式与采购物品的选择。

还有一层,要想有势就得有财,权力的依据就是财富。这一点也是累积财富的动机之一。个人与其所属的团体的密切结合、不分彼此,是原始部落生活的主要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子不愿从事于不切实际的努力,他们作为行为的主动者,大多具有一种从事有目的活动的性格倾向。即便这种质朴的社团文化阶段过去以后,男子的这一性格倾向仍旧存在。当进入掠夺文化阶段以后,男子们不但没有和上述性格分离,而狭义的利己主义成为社会的主要特征,同时也决定了男子们生活方式的特征。这时贪图成就和厌恶徒劳仍然是构成经济的基本动机。这种性格主要在于决定男子的表现形态,尤其是在有直接目的物方面。在个体所有制下,财物的取得和累积为男子明确地达到一种目的提供了最有效的方法。作业的本能,亦即希望有所成就的倾向,在人与人之间利己性达到了自觉形态时,就逐渐发展成为在金钱成就方面胜过别人的努力。此时,在彼此之间歧视性的金钱的对比下,个人的相对成就成为行动的习惯目标。在通常的理解下,凡是同别人作对比时占有优势的成就,就是努力的正当目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不切实际的劳动感到厌恶是与竞赛的动机相符合的,从而更加促进了为金钱地位进行的斗争。人们也更加痛恨、厌恶那些影响斗争胜利的一切缺点以及一切缺点的痕迹。实际上,足以促进财富累积更进一步的那种努力,就是所谓有目的的努力。人类从事财富累积的动机虽然是不一的,但无论从范围上还是强度上来看,金钱竞赛动机仍然是居于首要地位。

对于所形容的任何现象来说,“歧视性”这个字眼的使用,既没用抑扬和褒贬的意思,也没有吹嘘和惋惜的意思。想必这无须说明。在学术意义上,这个字眼此处是用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对比的,而按照人们的审美观念或道德观念来分等分级,是这种对比的目的所在。从他们自己所设想的或别人所设想的自得程度来看,歧视性对比是对人们的价值的一种评价方式。 VkQnA8yBkdVNmmBp0LJRIPDHNDNHxC/2u7jPbOYVjy9tbw49bxWA67fMcBZkvv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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