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格包括三部分:资本利润、工人工资和土地地租。任何商品的价格必由这三部分或者其中之一构成。在支付了土地的地租和工人的工资后,剩下的必定是利润。
在没有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的原始社会,人们交换物品的唯一标准,似乎是获得物品所需付出的劳动量的比例。例如,如果杀死一只海狸所需付出的劳动量是杀死一头鹿所需付出劳动量的两倍,那么一只海狸当然可以交换两头鹿。所以,两天或两小时的劳动所得价值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所得价值的两倍,这是很自然的。
但是,假如一种劳动的难度比另一种劳动大很多,这个当然要予以考虑。一小时艰难劳动的所得,常常可以交换两小时简单劳动的所得。
如果一种劳动需要较高的技巧和智慧,那么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也会对他的生产物予以较高的评价,而给以高于一般劳动时间的价值。这种才能往往是长时间实践的结果,所以给予其产品较高的价值,也是对获得这种才能所付出的劳动的合理的补偿。在现代社会,这种补偿往往以劳动工资的形式体现;在原始社会,也许也存在类似的补偿。
捕猎归来水彩画 1896年 瑞士日内瓦历史与艺术博物馆藏
在人类初期最原始的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也许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图中表现了居住在阿尔卑斯山脚下的瑞士人祖先正将猎回的羚羊等野兽运上茅屋前的平台。
在原始社会,劳动的全部产出物都属于劳动者个人。一种物品所能交换和支配的劳动量,相等于生产这种物品所必须付出的劳动量。
查尔斯·沃德默先生 约翰·伊夫瑞·米莱爵士 油画 1888年
决定利润与工资多少的因素是截然不同的,利润的获得受资本家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它的多少与资本大小恰成比例。在同等时间内,一个大工厂的投资者与一家小作坊的主人的利润收入会有巨大的差异,大工厂的投资能够享受优越的生活,而小作坊主的收入却可能仅够维持一家温饱。
某些人手里积累有资本以后,就会运用该资本,为其他人提供原材料和生活资料,以期通过售卖他们的劳动产品,获得原材料增值的利润。劳动产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价格和工人工资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部分,作为企业家先期投入资本的利润。所以,工人劳动使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必须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一部分作为企业家的利润。如果企业家预期销售劳动产品的所得,少于他所垫付的资本金,那么他不会有兴趣雇佣工人;如果他的利润不能和资本金保持相当的比例,那么他只会进行小额投资而不会进行大额投资。
也许有人会认为,资本的利润,可以看作某种特殊劳动,即监督管理的劳动工资。但是,利润和工资是完全不同的,它们遵照完全不同的原则;资本的利润和监督管理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技巧完全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投入资本的价值支配,其大小与资本的大小成比例。例如,假设有某个地方,制造业资本的年利润一般为10%。有两个制造厂,分别雇用20名工人,每人每年的工资为15英镑,即每个工厂每年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为300英镑。再假设一个工厂每年使用的粗糙原料价值为700英镑,而另一个工厂所使用的精细原料价值为7000英镑。那么,前者的投入资金为1000英镑,后者的投入资金为7300英镑。按10%的年利润计算,前一个企业家每年预期的利润只有100英镑,而后一个企业家的利润则为730英镑。他们的利润虽然如此不同,可是他们的监督指挥劳动却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很多大工厂里,这种劳动一般由一位重要的雇员担任,他的工资,在严格意义上表达了这种监督指挥劳动的价值。虽然在确定这个工资时,会考虑他的技巧和娴熟程度,以及他所肩负的责任,但是这仍旧不与他所监管的资本的大小成比例。而对资本的所有者来说,虽然几乎没有劳动,但是却仍然期望得到和资本成比例的利润。所以,商品的价格,包含资本利润和工人工资两部分;资本利润和工人工资完全不同,遵照不同的原则。
羊毛业行会会标 卢卡·代拉罗比亚 15世纪
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地租、劳动者工资以及投资者的利润。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现,使得一些保护劳动者和雇主利益的行会纷纷出现,这个雕刻在赤土色陶器上的彩色浮雕便是佛罗伦萨羊毛业行会的标志。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产品并不都属于劳动者个人,而必须与资本所有者共有。生产这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也不能决定它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很明显,必须考虑垫付劳动工资和提供原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国的土地,如果成为私有财产,土地的地主,像其他一切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于是对于土地的自然产出物,也想获得地租。森林中的树木、田野里的草、大地的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劳动者只需出力去采,就可以获得,现在却必须付出额外的代价。就是必须获得土地产出物的采集权:他劳动所得的土地产出物,必须拿一部分交给地主,作为地租。于是,地租,成为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商品价格的这三个不同组成部分,其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决定。劳动,不仅衡量商品价格中分解为劳动的那部分价值,并且衡量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部分价值。
在任何社会,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这三个部分或其一。在现代社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只是比例不同而已。
例如,谷物的价格,一部分支付地租,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耕畜劳动的费用,第三部分即农场主的利润。这三者,直接或者最终构成谷物的价格。也许有人说,农场主的资本补充,即耕畜以及其他农具的消耗,应该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是,耕畜以及其他农具的价格,其实也是由上述三个部分组成。例如耕马,就是养马场的地租、养马工人的工资以及企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利润。所以,虽然谷物的价格,还要考虑支付耕马费用的一部分,但是整个价格,仍旧直接或最终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即地租、劳动和利润。
穿起来 罗伯特·F.哈默斯蒂尔 摄影 1994年
物品的制造越接近于完成,其价格中工资与利润的部分,和地租部分相比较,便越大。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而将衣料制成成衣的资本也必然大于纺织衣料的成本。
面粉的价格,必须在谷物价格的基础上,加上面粉场主的利润和其雇工的工资。面包的价格,必须再加上面包房主和其雇工的工资。此外,把谷物运到面粉厂、把面粉运到面包房,还需要劳动;运输工人的工资,以及垫付这些工资的利润,也必须考虑入价格之中。
墨西哥的金盏花农 班尼·列曼 摄影 1990年
图中的金盏花农,既是耕作者,恰巧又是耕作土地的主人,同时又对金盏花的种植投注了资金,他的收入中混合了工资、利润及地租这几种收入的构成成分,但人们往往把它们与单纯的利润混为一谈。
亚麻的价格,也同样可以分为这三个部分。亚麻的加工,需要梳理、纺、织、漂白各个工序,这些工人的工资,以及雇佣他们的厂主的利润,都必须计入亚麻的价格。
一种产品,越接近于最终完成阶段,其价格中的工资和利润的部分,相比地租部分来说,比例越大。在生产过程中,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加,并且后一阶段的生产者,比前一阶段的生产者,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因为后者比前者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本。例如,雇佣织工的资本,必然大于雇佣纺工的资本;因为不仅要支付雇佣纺工的资本和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对资本必然保持一定的比例。
然而,即便在最先进的社会,也会有少数的商品,其价格中只含有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两部分;还有更少数商品,价格只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产鱼类的价格,只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支付渔夫的工资,一部分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有时这种价格中也会含有地租,但极其少见,我后面会说明。内河渔业的情况则截然不同,至少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如此。鲑鱼业一般都要支付租金——这种租金,虽不能严格称为土地地租,但是无疑却和渔夫工资和渔业资本利润一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某些地方,穷人在海岸采集被称为“苏格兰玛瑙”的小石头,雕石者付给他们的价格中就只含劳动工资,而不含地租和利润的部分。
总之,任何商品的价格,必定由这三部分,或者其中之一构成。在支付了土地的地租,以及生产制造、运送产品到市场的全部劳动工资之外,剩下的必定是利润。
推而广之,构成一国全年所有商品的价格,也必定由这三部分,或者其中之一构成。并且,按照工资、利润、地租,分配给不同的人群。社会每年的劳动所得,或者说所有产品的价格,最初就是按照这种方式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所有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来源,所有其他收入归根结底也都来自这三种来源的某一个。
种植园主的收入 杰罗姆·利布林 摄影 1962年
工资、利润、地租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如种植园主)时,是非常容易混淆的。种植园主的收入对应于应支付给地主的地租、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工资,但他通常却把他的全部收入看作他的劳动所得。
任何人,只要他的收入不是凭空所得,必然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者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投资的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不自用,而是转借他人,所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出借人既然给借款人获得利润的机会,借款人自然要支付一部分利润作为出借人的利息。利息作为一种派生收入,借款人偿还利息所使用的款项,如果不是来自于借款投资的利润,必然来自其他收入。完全由土地获得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场主的收入,一部分来自劳动,另一部分来自资本。对他来说,土地不过是使他能够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一切赋税,一切来自于赋税的收入,如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归根结底都来自于这三项根本收入,都直接或间接从工资、利润、地租获得。
这三种收入,分属于不同的人时很容易区分,但是同时属于一个人的时候,就很难区分。
例如,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了雇工的工资之后,必然要以地主的身份获得地租,同时还要以农场主的身份获得资本的利润。但是,他习惯于把这些所得都称为利润,于是就把利润和地租混为一谈了。我国在北美和西印度群岛的种植园主,他们多数耕种自己的土地,我们经常听他们谈起种植园的利润,但是很少听他们提及种植园的地租。
又例如,农场主一般很少雇佣监工来管理农场的工作,而是自己也参与大量的工作,如犁田、收割等等。所以,他的所得,在支付了地租之后,剩下的不仅有投入资本和资本的利润,并且也包含他作为监工和工人的劳动工资。但是,他往往把支付了地租和收回了资本以后,剩下的统统算作利润。这样,又把利润和工资混为一谈了。
再例如,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他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原材料,以及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将产品送入市场。他的所得,不仅有作为工人的劳动工资,并且有作为老板的资本利润。但是,他的这些所得往往统称为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又把利润和工资混为一谈了。
一个在自己的花园里亲手栽种植物的人,同时身兼三种身份:地主、农场主和工人。他的所得,一部分支付他作为地主的地租,一部分支付他作为农场主的利润,一部分支付他作为工人的工资。但是,他通常把所有收入都看作利润,于是,这又把地租、工资和利润混为一谈了。
在文明国家里,很少有商品其交换价值仅由劳动构成,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中,地租和利润占到相当部分。所以,一国劳动的全年产出物,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远远大于生产制造和运输它们到市场所需要的劳动量。如果一个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都用来再次投入生产,那么由于劳动量不断扩大的原因,后一年的产出物,其价值总是比前一年的大。但是,由于在任何国家,每年的劳动产出物,都不是仅用来供给劳动阶层,还有一个不劳动的阶层,消耗大量产出物。所以,一个国家的年产物的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还是逐年减少,还是不增不减,要看这些年产物在它的两个阶层中的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