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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范赶不上实践的脚步

这期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诞生。

1991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秦道夫、李嘉华、王恩韶为组长的“保险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中国保险法草案。

1995年6月30日,保险行业大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照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按照专业说法,其内容可以分为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前者管保险公司,后者则管保险合同。

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中国保险市场尚处于稚嫩期。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1995年《保险法》颁布,中国的保险行业仅有10多年的实践。

这为此后的修改埋下伏笔,比如当时主流的金融监管观点认为分业更有利于控制风险,因此《保险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这样规定事出有因。因为财险具有补偿性,人身险中的寿险则具有储蓄性,禁止两者兼营可以防止将寿险资金用于财险补偿,从而规避风险。

再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资金“乱投资”并加剧经济过热的风险已经初露端倪。因此,监管部门踩了急刹车。

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营方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按照现在来看,不管是房地产,还是参股金融机构,均是时下保险公司最为眼热、不断冲关、希望有所突破的投资领域。

但在当时,这些投资被严令禁止,防止了保险资金滥用的风险。但这是一个悖论。

10年一个轮回,螺旋式上升,看似回到起点,其实是新的质变。

严格的投资限制,表面上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但是也扼住了保险行业的喉咙。

由于投资渠道受限,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长时间萎靡于5%之下,远低于其时寿险产品6%~8%的保底利率。1996年步入降息通道之后,巨额的利差损让整个行业不堪重负。

同时,这样的规定也并未防住汹涌的暗流。特别是资本大鳄进入保险行业之后,如何监管成为保险行业一场没有硝烟,也难言结束的战争。

上帝关上一扇门,却打开一扇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营方式”留下一道“后门”,这也成为部分“优势公司”利用政策便利攫取超额利润的法宝之一。 mkOxbxnsXS8hgKHtUi0wB+oBdgiJQgZmi0FakWrfD0sHL+03rIHv+ZW3dEVfVK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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