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设想的情绪体验与他人本来的情绪极为相同,我们就会赞同和理解他人;反之,如果我们设想的情绪体验与他人本来的情绪完全不同,我们就会认为他人的情感过于夸张,名不副实。所以,承认他人的激情,就是对他表示同情,否则,我们丝毫不会同情他。如果我们与他人在情感上产生共鸣,我们便能相互取悦,并能一同承受彼此的悲伤;如果双方在情绪体验上没有共同之处,我们彼此就会心存怨气。
当我们对别人的意见表示赞同和信服时,我们往往会采纳它们。众所周知,对别人的意见是否赞同就意味着它与自己的看法是否一致,情感也是同样的道理。
不过也有例外。我们虽然赞同,但心里似乎没有任何同情或彼此一致的情感。所以这时,赞同的感觉和彼此一致的感觉是有所不同的。但我们仍会相信,我们的赞同还是来自于同情和彼此情绪的一致。
例如,我们记忆中总会有一个感觉不错的笑话,这个笑话能轻易博得朋友们的笑声,但是我们自己并不会笑,这是因为我们或许正忧心忡忡或心不在焉。可是根据经验,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什么样的笑话会引起哄堂大笑,而这个笑话正巧是这一类。虽然当时我们心思不够集中,没有发笑,但平时我们肯定会与朋友们一起开怀大笑,所以,我们认为朋友们的笑声是极其自然的,并不会招致我们的反感。
情绪也是如此。遭受丧父之痛的人,不管面容如何悲戚地从我们身边走过,我们也不会对他的悲伤心存疑问。然而,即使我们不是冷血动物,我们也无法体会他悲痛欲绝的心情,甚至根本不存在对他表示丝毫关心的念想,这种现象是很常见的。
或许是因为与他的父亲素不相识,或许是因为自己过于繁忙,我们没有时间去想象他此时的处境。凭经验我们已经知道,遭遇如此不幸的人必处于异常悲痛的境地,我们的理性也很清楚,如果偶有时间设身处地地为他想一想,我们肯定会对他表示同情。正因为意识到这种有条件的同情,我们才会认可他的悲痛。即使是在那种同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我们也会对他的悲伤产生同情。因为通过日常生活的经验,我们已经知道特定的场合需要特定的情感,所以,特定时候的不适宜的情感会在这种经验的作用下得到改正。
对内心情绪或情感的研究,可从两个不同方面或用两种不同方法来进行:第一,联系引起它的原因或动机;第二,联系它将要发生的结果或倾向于产生的影响。这种情感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相应的行为是否适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这种情感将要发生或倾向于发生的结果的有益或有害的性质,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是值得肯定,还是应该否定。
最近,哲学家们往往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考察情感的意向方面,而忽视了情感同激起它们的原因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判断他人行为和导致这种行为的情感时,却往往是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例如,当我们对他人过度的爱、悲伤和愤恨表示不满时,我们不仅会考虑它们通常会产生的破坏性的后果,而且还会考虑它们究竟因何而起。也许,他人所喜爱的人并非如此伟大,他人的不幸并非如此糟糕,惹他生气的后果也并非如此严重,以致能证明我们对他们过度激情的反感并不是没有根据。但如果他们这种强烈的激情的确事出有因,并没有被夸大,我们则可能对他们的过激情绪有所迁就或表示认可。
以上这种判断任何情感与激起它们的原因是否相称的方式,所使用的唯一规则或标准就是:它们和我们自己的一致的情感。只要我们设身处地地加以考虑,就会发现它所引起的情感同我们的情感相一致。由于与激起它们的客观对象相符相称,我们就会认可这些情感;相反,由于过分和不相称,我们就会否定这些情感。
我们总是用自己的感觉去衡量他人的感觉:用自己的视觉去判断他人的视觉,用自己的听觉去判断他人的听觉,用自己的理智去判断他人的理智,用自己的愤恨去判断他人的愤恨,用自己的爱去判断他人的爱。除此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方法来判断它们。
当旁观者的情绪体验与当事人完全一致时,他会赞同和理解当事人,反之就是不合时宜的。我们只有通过移情才能判断一个人的情感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相称,如果我们换位思考后发现自己与他的情感体验一致,那么我们就会赞同他的情感,反之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