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旦脱离了社会,便难以生存。人适应社会、适应生存的环境的特性似乎是与生俱来的,人类社会里的所有成员必须互相帮助,但又可能互相伤害。
如果社会之间互相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出于爱与感激,或是出于友谊与尊重的动机,那么,这个社会一定会繁荣兴盛,且快乐幸福。人类爱之情感的力量是伟大的,我就亲眼目睹了一些个别社会,仿佛其成员全都被令人愉快的爱与情义的绳子绑在一起,并且被拉向某一共同的友好互助生活圈的中心。
当然,我并不是说,一个社会因缺乏这样慷慨与无私的动机,就会分崩离析。有些社会团体成员之间所提供的帮助并不是出于爱与感激、友谊与尊重的动机,或是成员之间亦完全无爱与情义,这个社会虽然不会有多少幸福安乐的氛围,但社会仍可存在于不同的众人之间。就像存在于不同的商人间那样,完全没有什么爱或情义关系。虽然其中每个人都没亏欠其他任何人什么义务,或应该感激什么人,社会仍可依靠彻底功利主义的行为得到维持。
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总是随时准备互相伤害,那它必定要破裂瓦解。那种伤害开始之时,就是互相怨恨与憎恶发生之时,所有维系社会的绳子就会被拉断,而组成社会的各个不同成员也将因为他们的情感不调和所产生的激烈倾轧与对抗,而被逼得四散飘零。
试想一下,如果把一群强盗与杀人者规划为一个社会,要想让这个社会得以长久的存在。首要的且是必须做的事,就是要他们克制互相抢夺与砍杀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由于自私自利的本性驱使,在社会生活中必然要发生利益上的冲突。
托马斯·霍布斯对亚当·斯密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对社会的存在来说,正义比仁慈更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
上帝是明智的,他总是以令人愉快的功劳感化、劝勉人类多多为善行仁,但在善举被忽视时,却并不以恐惧和应得的惩罚,去监视并逼迫人类实践仁慈。仁慈只不过是增添社会建筑光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社会建筑的基础,所以,只要建议人类实践仁慈就够了,但绝无必要强迫人类实践仁慈。
正义正好与仁慈相反,它是支撑整座社会建筑必不可缺的主要栋梁,它的稳固与否,关系着人类社会这座宏伟雄大建筑的存亡。换言之,如果它一旦动摇,整个社会一定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化为灰烬。
因此,正义是必须强制遵守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上帝在创造人类时便在人们心中根植恶有恶报的观念,并培养起害怕违反正义而遭受惩罚的恐惧心理。这种心理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伟大守护者。
但是,由于人类自私的天性总是排在首位,所以,就算一个人有再多的同情心,也比不上他为自己着想的程度。他为他人着想的程度实在小得可怜,尤其是当这个人和他没有特殊关系时。一个普通人的不幸,也远远比不上他自身的蝇头小利。当他处于强势时,他有足够的力量伤害他,而且也有很多诱因促使他们这么做。
所以,可以这样说,他的心中可以没有仁慈,但是不能没有正义。如果他不为受害者的无辜感到于心不忍,那他很可能会像野兽那样,随时准备纵身扑向他。
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四处可见各种工具极其巧妙地调整到工作所需要的状态,也常常感叹在植物或动物的机体中,每个部分都设计得如此巧妙,来促使达到自然的两个最重要的目的:个体的生存和后代的繁衍。
但在这所有的对象中,我们仍要把效用与它们的运动和结构的最终原因区分开来。消化食物、血液循环及由此引起的体液的分泌,都是维持动物生命这一伟大目的的作用过程。但我们从来不像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说明其效用那样说明其目的,从来不会想象其血液循环或自动地消化食物,也没有对循环或消化抱有想法或意图。
就算是钟表的齿轮,都令人赞赏地调整到适用于其目的:指示时间。各种齿轮精妙地配合以产生这种效果。如果赋予它们愿望和意图来产生这种效果,它们不一定会做得更好。然而我们从来不把这种愿望或意图归因于它们,而是归因于钟表匠。我们知道它是由一根发条带动运转的,这与齿轮产生的效果一样微小。
如果只是在解释人体作用的过程时区分效用和最终原因,并不是件难事,但要在解释心理的作用过程时对它们进行区分,则不仅十分困难,而且两者极易混淆。当天性的原则指引我们去促成那些精炼开明的理性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归因于理性,就如我们把它归因于有效的原因和促成那些目的的情感和行为,并认为它是人类的智慧,也是上帝的智慧。
如此看来,这些原因足以产生它引起的结果,并且,当人性体系所有不同的效用以这种方式从单一原则中推断出来时,这个体系就显得更加简单和令人愉快。
正如前面所讲的那样,只有克制住人们彼此的伤害,才能形成社会的交往。换言之,若要社会得以存在就必须遵守正义的法律。也正是由于我们认识到正义的法律必不可少,我们才会赞同惩罚那些违反这一法律的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众人的利益。
不管你是否相信,有学者曾经这样说,井然有序的太平盛世,能使一个人的心情舒畅,且会以此为愿望,即使仅仅是冥思默想到这样的繁荣景象,也会感到快乐。据说,这是人对社会固有的一份自然的爱,即使他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他也同样希望社会得到保全。所以,对于社会的失序与混乱,他一定深恶痛绝,任何倾向产生社会失序与混乱的事物,都会令他懊恼。
身处社会之中,他自然也会感觉和认识到,社会的繁荣对自身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及他的幸福,甚至自身的继续存在,都有赖于社会的持续存在。如此一来,凡是倾向摧毁社会的事物,他都会产生极端的厌恶。为保证社会与自己继续存在,他乐于使用每一种手段,去阻止这些让他觉得厌恶与害怕的事情发生。
因为正义是社会存在的不可或缺的保障,违背正义的事情必然倾向摧毁社会,所以,对于那些违背正义的事情,他都会小心警惕,一旦事有发生,他第一反应就是阻止它,且是想方设法地,即使动用武力也要阻止它的发生。否则,他所心爱的东西就会很快被葬送掉。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人们为什么那样赞许实施正义的法律,甚至不惜对那些违法者处以死刑。
对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有两大好处:其一,将危害社会安全的人清除出这个世界,让社会得以安定;其二,起到杀鸡敬猴的作用,即其他人也将因他的送命而吓得不敢仿效。这也是我们通常对赞许惩罚不义行为的解释,这种解释无疑是正确的。
只有通过思考才能认识到,社会秩序的保全是多么需要以惩罚为手段,只有惩罚,才能使我们那种自然觉得惩罚是合宜与适当的感觉更加坚定和巩固。
当犯罪者即将承受其罪有应得的公正的报复时,当他违背正义时傲慢自大的神气被惩罚逼近时的恐惧粉碎化为低声下气时,当他不再被人害怕时,他开始成为宽宏大量与慈悲者怜悯的对象。他即将蒙受的痛苦,浇熄了人们因他曾经给别人造成痛苦而对他感到的愤怒。他们想要原谅与宽恕他,想要拯救他免于受罚,虽然他们曾经在所有冷静的时刻认为那惩罚是他罪有应得的报应。
这些时候,他们有必要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来帮助他。但是,他们须以一个比较慷慨与全面的仁慈的命令,来抵消这个懦弱与偏颇的仁慈的冲动。因为,对有罪者仁慈就是对无辜者残酷,所以,必须采取这种兼顾两头的手段,即以为人类着想的那种比较广大的同情,来对抗他们为特定某个人着想的那种狭隘的同情。
但是,我们并不能就因此而忽略了一般的正义法则在维系社会时的重要性,这是维护其合理性必不可少的。
神圣的道德准则常常被年轻人和放荡不羁的人嘲笑,不要认为这仅仅是一种败坏,其实,最关键的是他们的虚荣心在作祟,这促使他们去赞同那些可恶的行为准则。
不管他们为何如此,他们的行为都会激起我们的愤怒,并迫切地予以反驳,揭示这种可憎。尽管这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他们的固有的、可憎的东西,我们却不愿将这看成是谴责他们的唯一理由,或假装仅仅是我们自己讨厌、憎恨他们。所以,这个理由似乎并不是决定性的。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论呢?
首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做法的盛行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这也是我们几乎总能坚持这一原则的原因。
我相信包括最愚蠢、最欠考虑的人在内的所有的人,没有人会喜欢受到欺诈、也都讨厌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当看到这些行为受到惩罚时,他们的内心也必定是痛快的。
虽然看出一切放荡不羁的行为对社会繁荣的破坏性,无需很好的洞察力,但这很少是首先激起我们反对它的原因。无论正义对社会存在显得多么必要,也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很多事实可以证明,那些最初使我们赞许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动机,并不是出于对社会安定的维护。例如,我们对个人财产和幸福的关心,并非来自我们对社会财产和幸福的关心。我们也不会因为某个人可以决定社会的未来,就对他的毁灭或失踪表示特别的关心。
总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来自对整体的关心。相反,对于整体的关心却都是由对其中不同个体的关心组合而成。
对于那种通过不正当的行为从我们身上取走一小笔金额的控诉,并不是出于对损失金额的关心,而是出于保护我们全部财产的关心。同样,我们要求惩罚对别人造成伤害的罪行,也并不是出于对那个受伤者的关心,而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心。
而且,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所谓的关心里面并不一定包含爱、尊重、仁慈等这些高尚的情感。如果对一个人产生这些高尚情感中的任何一种,就足以证明,他是我们特别的朋友或相识的人。如果他只是我们的同胞,那么,我们对他的关心便仅形同于我们对一般人的同情。
如果一个可恶的人受到并未被他激怒的人的伤害,我们依然会同情他的憎恨。此时,我们对他日常品性和行为的不满,并不会完全阻止我们同情他的自然的愤怒。但对于那些既不坦率、也不习惯根据一般准则来更正和调整自然情感的人来说,他们很容易给这种同情泼冷水。
社会的整体利益十分重要,并且,在某些时候,我们赞许、实施惩罚,只不过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为,如果不这么做,这种利益就无法确保。凡是对违反所谓公共政策或军队纪律的行为所施加的惩罚,皆属于这一种。
从当前情况来看,这种罪行未立即或直接伤害到特定的某一个人,不过,它的影响是长远的,且是可以预见的,将会或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相当显著的不利或严重的混乱。例如,一个在值班时睡着了的卫兵,根据战时的军法应当处以死刑,因为这种漫不经心的行为很可能危及全军。
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是当个体利益或安全与整体利益或社会安全发生冲突时,最公正的抉择莫过于牺牲个体利益或安全,来保全多数的群体利益和安全。所以,在许多特定的情况下,这种严厉的惩罚显然是很必要的,也似乎是公正、恰当的。
无论这样的严厉惩罚显得多么必要,要想人们在心里一下子就接受它,也十分困难。因为,它显得太过于严厉,这种罪行本质上似乎没有什么残暴性,而惩罚却是这么重,以致我们内心往往需要经过一番很激烈的挣扎,才可能勉强接受这种事实。
如上例所说的那个士兵,他那种漫不经心的行为的确应该受到责备,但是,要给他施以那样严厉的惩罚,想起来也很可怕。因为,他的罪行在我们心中自然引起的怨恨,却不至于强烈到会促使我们采取这么可怕的报复手段。对于一个有慈悲心肠的人来说,他必须镇定自己,必须打起精神努力,并且发挥所有他的坚定与决心,才可能勉强他自己亲手执行这种惩罚,或旁观别人执行这种惩罚。
但是,当这个人旁观的是一个忘恩负义的杀人犯或弒亲者接受公正的惩罚,他的心情则截然相反,他的内心一定为这种令人憎恶的罪行得到了公正的报复,而高呼痛快,热烈甚至疯狂地鼓掌。如果这个罪犯因某些意外,没有得到相应的报复与惩罚,他的内心必会充满愤怒与失望。
虽然对于士兵与罪犯同样是施以如此严厉的惩罚,且两者都是得到人们赞许的,但是,这两种赞许建立在不同的原则之上。这一点,从旁观者两种怀着非常不同的感觉就足以证明。
那个由于漫不经心而触犯了军规军纪的士兵,为了多数人长久的利益、为了众人的安全,确实必须,而且也应当被牺牲奉献掉。对于他的死,他只能表示遗憾,也只好把他当作不幸的牺牲品来看待。但是,万一杀人者逃脱惩罚,那将引起他的最大义愤,甚至他还会祈求上帝,让那个万恶的罪犯早日得到惩罚或来世得到报应。
不过,对于那种没有看到、也不知道这种惩罚的人来说,这种罪行受到惩罚的例子不足以阻止他们成为同样的罪犯或是引以为戒。但是我相信,这种惩罚必将尾随其后,直到其死亡。
在我们生活的周围,经常可见有许多寡妇和丧失父亲的人受到其他的人的伤害和侮辱,却无人出来主持正义,并对此加以惩罚。可见,我们需要一个公正的上帝。于是,每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会为惩罚邪恶而设立地狱,为报答正义而设立天堂。
正义是维系社会存在的基石。为了保持社会秩序,我们必须对合宜而恰当的惩罚抱有一种自然意识。故意嘲弄社会道德规则的那些放荡不羁的行为,会使我们非常反感,但深究起来,我们的反感往往不是出于对社会的关心,而是对个人命运的忧虑。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并不一定要对那些不义行为马上施以报复,有时我们会把这种惩罚寄托在来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