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我们去伤害别人,或是使我们对别人造成会得到人们同意的不幸的动机只有一个,即别人对我们造成的不幸而引起的正当的愤怒。
如果,我们要破坏的幸福只是因为它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我们要夺走别人真正有用的东西只不过因为它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或者以牺牲别人来满足人皆有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天生偏爱,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
自私是人的天性,每个人所关心的都是自己,或与他有关的人和事,也因为他对自己的了解,所以,他比任何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这样做是非常合适且正确的。每个人对凡是直接关系到自己的事,兴趣都会比较强烈;对关系到其他任何人的事,兴趣就要小得多。
举例来说,一个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使我们感到心忧、没胃口或睡不着觉的程度,绝对比不上我们自己遇上的一个小小的、无足轻重的不幸。
事实上,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虽然每个人在自己的眼里都是整个世界,可是在别人看来,不过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个、沧海中的一粟罢了。在他看来,自己的幸福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都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
尽管如此,却没有哪一个人敢在人们面前公开承认自己心里爱自己胜过爱整个世界,也不敢采取这种态度、按这一原则行事。因为他也会感觉,甚至也认识到,这样的偏好,人们是绝不可能赞许的;这样的偏好,不管对他来说是多么地自然,但对其他人来说,必定总显得极端过分。当他以他熟知别人会怎样看待他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发觉,对他们来说,他只不过是众人当中的一分子,各方面都不比其他任何分子更重要。
每个人都想得到别人的赞许,尤其是把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许当作人生最大的心愿的人。此时,他必须要做的就是像在其他情形之下那样,把他那妄自尊大的自爱贬抑压低至能够赢得他人赞许的程度。
只有他的这种自爱已经到达他们能够纵容的某个程度,他们才会在不顾其他任何人的幸福的情况下,容许他比较关心并且比较认真勤勉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们能设身处地为他着想,他们将会轻易地赞许他。
另外,一个人在争夺财富、荣誉和权势时,如果他只是想超过所有对手,他可以拼尽全力,为所欲为;但是,如果他想排挤或除掉对手,其他人就不会再宽容他,因为他们不允许任何阴险狠毒的行为发生。
生活中,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心理,即不会同情那种爱自己胜于任何人的自私心理,更不会赞成他伤害竞争对手的念头。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他们都会选择站在被伤害者这一边,同情他的怒火,并对那害人者表示憎恶和愤怒。如果一个人正处于这种环境,我想,他一定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处境,并感到自己随时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四面受敌。
一个人所犯的罪恶与他将要付出的代价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罪恶越大,付出的代价也越大,也越是无法补偿。当然,受害者的愤怒自然也就越强,同样,旁观者同仇敌忾的情绪,以及行为人心里的罪恶感,也会越强烈。
人生最宝贵的就是生命,没有了生命,一切都无从谈起。所以,置人于死也就成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能施加的最大伤害。它自然也能在那些与被杀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们身上,引起最为激烈的怨恨。所以,谋杀,不仅在一般人的眼中,乃至在谋杀者自己的眼中,都是所有侵犯他人的罪行当中,最为残酷凶暴的罪行。
抛除以上所说的谋杀,若是只和使我们期待拥有的东西落空相比,剥夺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便是一种更大的罪行。所以,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窃盗与抢劫,是从我们手中取走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罪行比违背契约严重,因为后一行为只是使我们期待获得的东西落空而已。
在最正义、最神圣的法律中,各种罪行因被违背,而要求报复与惩罚的呼声激烈与高亢的程度排序为:位居榜首的是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与身体的那些法律;排在第二位的是保护他的财产与持有物的那些法律;最末尾的一位是保护他的所谓个人权利的那些法律。这一类法律保护他基于他人的承诺而该获得的某些利益。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一切地去违反神圣、正义的法律呢?
在我看来,那些人从来不考虑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情感,他也感觉不到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痛苦。当他们的激情获得满足,并开始冷静回想他过去的所作所为时,他无法体谅任何曾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过影响的动机。
现在的他,对于那些动机的感觉,也如同其他人一直觉得的那样显得可憎。因此,就借由对他人必定对他怀有的那种厌恶感产生同情,他在某一程度内变成自己厌恶的对象。
如果受到他不法行为伤害的那个人,处境非常悲惨,并要求他的怜悯,他会对被害人的痛苦感同身受,也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苦恼悲伤;他会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幸后果感到后悔,同时觉得那些不幸的后果已经使他变成全人类怨恨与气愤的适当对象,并且使他变成怨恨与气愤的自然后果,即报复与惩罚的适当对象。
如果他不能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相同的代价、接受应有的惩罚,心灵就无法得到解脱,这样的想法就如同一个心魔,日以继夜地纠缠着他,使他整日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如此一来,他不再敢抬头面对社会,他自以为好像是遭到社会排斥,好像全人类对他都没好感。他无法指望获得同情的慰藉,以减轻他的这种最大与最可怕的痛苦。对他的罪行的记忆,已经在同胞们的心坎里完全封闭了同情他的门道。他们对他怀有的那些感觉,正是他最感害怕的对象。每一样事物似乎都带有敌意,使他心想最好逃到某处荒凉的沙漠,以便再也看不到一张人脸,再也不用担心在人类的脸色中看到他们对他的罪行的谴责。
这种现象,我们把它称作遗世独立,此时,呈现在他脑海里的想法,全是一些阴郁、不幸与悲惨的念头,全都是某种阴郁与无法理解的不幸和毁灭的征兆。实质上,这种遗世独立的想法比面对社会更为可怕。
遗世独立的恐怖使他无法立足,不得不再次回到人类的世界,处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在人们的眼前总是一副惊愕的、满怀羞愧的、忧心忡忡的、心神涣散的样子,以便向那些他知道已经全体一致决定谴责他的法官们恳求,但愿他们的脸色稍微和缓些,稍微给他一点饶恕。这就是那种被恰当称为自责的感觉的性质,是所有能够进入人类胸膛的感觉中最为可怕的那一种。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出了这种感觉含有的四种内容:
第一种是由于感觉到过去行为不当或不端正合宜而引起的羞愧;
第二种是为过去行为的后果感到的苦恼悲伤;
第三种是为过去行为的受害者感到的怜悯;
第四种是由于意识到凡是有理性的人都已被他正当地挑起了义愤,而终日提心吊胆地害怕他们的惩罚。
如果他能够认清这个情感的泥沼,并摆脱它,从而向积极的方向出发,不作无用的空想,而是根据适宜的动机做出某一善举,当他对得到他帮助的人有所期待时,便感到自己成为他们喜爱和感激的自然的对象;因为他对他们表示同情而使自己成为尊敬和赞许的对象。
在这种情形下,当他回想自己行动的动机,就与回想犯罪的动机有着完全相反的心理效应,并以公正的旁观者会审视的眼光来审视时,他仍会继续体验,并因得到想象中公正的法官的赞同而夸耀自己。在这两种观点中,他自己的行为在各个方面都是令人愉快的。
这样的想法能够给他的心理带来喜悦、平静和安详,促使他和所有的人友好和睦地相处,并带着自信和称心如意的心情看待他们,确信自己已成为最值得同胞尊敬的人物。这些情感的结合,形成了对优点的意识或应该得到报答的意识。
每个人天生就把自己放在第一位,但我们应以社会的标准来审视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妄自尊大必然会遭到社会大众的唾弃。损人者的罪恶越大,受难者的愤怒也就越大,旁观者因为同情受难者而对损人者异常愤慨。违法的人,从来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不知羞耻、害怕和惊恐为何物。与此相反,当一个人出于正确的动机作出慷慨之举后,他就可以期待别人的爱戴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