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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
两种美德的比较

只有在具有某种仁慈倾向的条件下,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才可以成为公认的感激对象,换言之,仅有这种行为能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似乎也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相反,在具有某种有害倾向的条件下,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就有可能成为公认的愤恨对象。换言之,仅有这种行为能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愤恨之心,似乎也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罚。

仁慈,是由内心生出的一种自然力量,它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也不能以暴力相逼。所以,如果仅仅是缺乏仁慈,是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的,也不会因此受到惩罚。但是,它可能使人们可以合理预期的好事落空,正因为此,它也许会引来反感与不快。例如,一个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却在恩人需要他的协助时没有给予报答的人,无疑是犯了可恶之极的忘恩负义之过。

滴水之恩,尚且要作涌泉回报,如此忘恩负义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极端的非议。我想,对于他那自私的动机,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拒绝予以同情。虽然他做的这种不合宜的事情,没有对什么人造成伤害,但是,他却成为了人们憎恶的对象。其原因在于,情感与行为不合宜时,自然会引起那种激情发泄的对象,而不是怨恨的对象。这种激情,除非是由实际倾向对特定某些人造成绝对伤害的那种行为所引起的,否则就绝不可能算是正当的。因此,他的忘恩负义不会受到惩罚。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可以强迫他做些符合感激之情的事情。但是,如此一来,又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他的恩人将会名誉扫地。这就比他忽略了做他该做的事,更加不适宜了。如果他企图以暴力强制他表示感激,而任何第三者,如果不是其中任何一方的上级长官,也不适宜干涉他们之间的恩怨。

在所有仁慈的责任中,只有友谊、慷慨或慈善是最接近所谓完全纯粹的义务。它们可以指导我们去做那些受人们普遍赞许的好事,而且和感激所推荐的责任相比,它们显得更自由随意,也更无法强求。我们谈论感激的义务,但不谈慈善的义务或慷慨的义务,甚至当友谊只是纯粹的互敬,并未因感激某些恩惠而变得更强大与更复杂时,我们也不会谈论友谊的义务。

在此,我们要谈一谈怨恨。从它维护正义、保障无辜的作用来看,它似乎是一种天性赋予我们用来充当防御的工具。它可以指导我们击退伤害我们的那些企图,并且报复我们所蒙受的伤害,好让冒犯者后悔他的不义,同时也让其他人由于害怕遭到同样的惩罚,不敢违犯同样的罪行。

这也可算作一种美德,且是一种仅仅欠缺仁慈的美德,虽然也许会使我们合理预期的好事落空,却不会做出、也不会企图做出任何我们可能需要采取自卫的伤害。所以,它必须保留给这些用途使用,而旁观者也绝不会同意它被用于其他用途。

此外,在我们的生活中还存在着一种美德——正义。正义是一种不可违背的巨大力量,对它的遵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甚至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凡是违背它的人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因为,这种行为出于一些必然无人赞同的动机,它也确确实实地伤害到一些特定的人。所以,它既是愤恨的合宜对象,也是惩罚的合宜对象,而这种惩罚是愤恨的自然结果。

对于不义的行为,人们总是同意和赞成为了报复它所造成的伤害而使用的暴力。至于为了阻止、击退伤害行为而使用的暴力和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的暴力,人们也会举双手加以赞成。

在一个非常伟大、富有独创天才的作者笔下,正义和所有其他社会美德之间最为明显的区别在最近才得以强调——即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是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

换言之,这种区别就在于,我们可以感到的那股力量用来强迫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是受人们赞同的,也是最恰当的。若用于强迫我们去遵循所有其他的社会美德,却是不能的,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我们必须将只是该受责备或该受非议的和可以强制惩罚或阻止的,小心而谨慎地区分开来。

经验证明,人们的心中应该有一种常规程度的适当的仁慈,如果一个人缺乏或是没有做到这种仁慈,那他必然要受到人们的责备;如果一个人超过那种适当的仁慈的范围,那他必定会得到人们的赞扬。

立于英国街头的亚当·斯密雕像

例如,一个男人,他在为人父、为人子或为人兄弟的行为上,表现得很一般,没有比大多数人好,也没有比大多数人差,那么,他自然不应受到责备,也不应得到赞扬;但是,如果他的行为表现异常,或仍属适当得体的仁慈亲切或不适当得体的刻薄无情,则会让人惊异,那么,他在前一情形之下,是值得赞扬的,而在后一情形之中,则是该受到责备的。

一般程度的善良与慈善,哪怕是在地位相同或是相等的人之间,也不能有强力要求。在公民政府还未确立之时,只要人与人的社会地位相同或是相等,每个人都自然被认为,不仅有权防备自己免受伤害,而且也有权为自己遭受的伤害,施以一定程度的惩罚报复。不仅如此,每一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会赞许他这么做,甚至会衷心附和他的情感,以至于愿意挺身协助他。

若一个人攻击,或强夺、或杀害另一个人的企图被邻人知晓,我想,所有的人都会紧张戒备起来,并且会认为他们理当赶紧为受害者报仇,或赶紧保护即将受伤害的人。但是在某些情况之中,虽然人们都会责备其行为的不适当,却没有人会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预期得到更多亲切与利益的人,他们有权以武力逼迫对方要求更多的恩惠和利益。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受害者能做的只有陈情抱怨,对于行为者,旁观者也只能规劝与说服,除此以外,他们不可能用其他的办法去干涉行为者。如果在这种情形之下,以武力相争,对于地位相同或相等的人来说,必定会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当然,由于人们对某些以强力相争的行为普遍地加以赞同,那些当权者在某些时候,可以完全强制在他统治之下的民众,彼此按照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事。例如,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强迫父母抚育他们的子女,强迫子女奉养他们的父母,并且强制人民履行许多其他仁慈的责任。

那些国家的市政官员不但有权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的安定,而且有权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因此,他们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

在统治阶层中,作为君主,不但地位至高无上,而且命令也大于一切。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即使是尚未颁布法令,只要违抗他的命令,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已经颁布了法令的重要事情,违背命令的人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不服从命令必定要受到更大的惩罚。

因为肩负着全部的责任,所以,立法者必定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倘若全然否定这种法规,则全体国民将面临着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若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仅仅有欠仁慈似乎不该受到同辈的惩罚,不过,比一般人更致力于积善行德的,似乎应该受到极高的奖赏。由于它能够带来很大的幸福,所以,仁慈的行为是强烈的感激,自然且为众人认可。

与之相反的是正义,如果违背了正义必然要受到惩罚,而遵守正义却似乎一点儿也不值得奖赏。这是为什么呢?

其原因在于,正义行为本身的合宜性,可以得到行为合宜应该得到的一切赞许。但是,由于它没有给人们带来任何绝对实际的好处,所以,它也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感激。

在大多数情况下,纯粹的正义,它的作用仅仅在于可以阻止和克制我们不去侵害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一个安份守己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绝对正面功劳的。然而,他却已完全履行了所有被特别称为正义的规则,已经做到了他的同辈可以正当使用武力逼迫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我们时常只要坐着不动、什么事也不做,便得以尽到正义所要求的一切责任。

因此,也可以说,纯粹的正义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美德。

出于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与复仇的法则及人们求得心理上的平衡,我们的生活便形成了这样的规律:仁慈与慷慨只该回敬给仁慈与慷慨的人。内心从来不对人类的感受开放的那些人,也同样应该被关闭在所有他们同类的感受范围之外,应该让他们生活在社会中,就好像生活在大沙漠里,没人理睬他们,或询问他们的死活;至于违反正义的人,则应该让他也感受到他施加在别人身上的那种祸害。因为,无论他看到他的同胞如何受苦,也无法阻止他为恶,所以,他应该以自己受苦的恐惧来吓阻他;只有清白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得到邻人们对他的清白无罪所应有的尊敬,并对他严格遵守同样的法则。

道德点评

仁慈一定是发自内心的,仅仅缺乏仁慈并不会招致惩罚。它可能使大家对其善行的期待落空,但不会带来罪恶。然而,还有一种美德要求人们必须遵从,否则就会受到惩罚,那就是正义。就仁慈而言,虽然地位相等的人不会因为缺乏仁慈而遭到惩罚,但如果他们努力践行,就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但正义并非如此,遵守它不会得到任何报答,一旦违反,却必定遭受惩罚。 nK2UE2btzY7v8AskCaphnwQL3WixKoenYfcECE3u8NoD8qzYJS0ShABYxXQzTq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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